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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试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验室必须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落实安全社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素质,更好的完成各项试验任务,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如下:
1工作前必须 熟悉设备性能、仪器原理及状态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
3化学试剂使用,严格遵守领用手续,使用时看好说明及使用方法。
4 试验室内设备做到平时自检,季检,每年对所有设备安全检定一次,做好记录并标识。
5对新员工临时用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并记录,受教育人签字。
6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鞋。
7 试验室内严禁吸烟。
8、严禁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大负荷电器。
9 试验室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安全,人走电断。
10 禁止私用电器设备。
第2篇 仪控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仪控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作风,制订本办法以规范文明生产工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仪控部(以下简称仪控部)。
3 规定和程序
3.1 文明生产管理标准
3.1.1 生产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3.1.2 工程师站、电子间等工作场所应窗明几净,箱柜、桌椅等物品应符合定置管理要求。
3.1.3班组所在地的清扫整理。检修班组(包括检修间、备品间)物品定置摆放整齐,窗明几净,无杂物,无灰尘、无蛛网、无烟头、烟灰和烟味,各类台帐记录准确齐全,摆放整齐。换下的鞋、检修服、工作服、安全帽等安全器具放入规定位置,班中无洗、凉、炕、晒衣物。不准有餐器具和娱乐器材。
3.1.4 仪控设备、管道要见本色,做到无积灰、积垢、积油,铭牌标志齐全、规范。
3.1.5 消除八漏(漏煤、漏灰、漏烟、漏水、漏风、漏油、漏粉、漏汽),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3.1.6 消防器材、检修用具及其它工器具整齐摆放在指定位置,内外无积灰、无杂物。
3.1.7电缆应铺设整齐,防火封堵严密,无明显积灰,盖板完好。检修后的控制盘、配电盘、电源箱、端子箱完好、规范,内外无积灰、无杂物。
3.1.8 生产场所进行a/b/c修、临检时,检修过程中要定置化管理,要求检修设备、堆料整齐美观,检修现场零部件拆卸后,要摆放有序,有油污的零部件不准直接摆放在地面和地板上,必须做到每日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好保护成品,重点保护设备、标示牌、墙面、地板、瓷砖地面等处。
3.1.9 对仪表管、电缆及导线的支、吊、托架要固定结实美观,不准用绳子、铁丝捆梆。电缆架的盖板整齐有序,封堵严密,固定牢固可靠
3.1.10 在检修中,因油、水、灰、煤、泥、油漆、煤粉、垃圾污染的地面、墙壁、设备,要进行彻底的冲刷和清洗,恢复原样。
3.1.11 检修中使用的电缆线、水管、气管、要布置合理走向有序,不得防碍通行和影响美观.
3.1.12按时按质完成日常文明生产保洁和突击性清洁卫生工作.
3.2 文明生产责任区域
3.2.1热控一班:
3.2.1.1锅炉侧(包括电除尘、飞灰、除渣、仪用空气系统)所有热控设备;启动炉侧所有热控设备;机组工程师站设备、机组dcs系统管理;mcs、fsss 、bscs及相关系统所有热控设备; 除灰、除渣、除尘plc控制系统;脱硫系统所有热控设备。公用系统:机组公用dcs系统、输煤plc控制系统、启动炉plc控制系统,入厂、入炉煤称量装置、燃油泵房所有热控设备。
3.2.1.2 #1、#2机组dcs机房(工程师站)、#1、#2机组炉侧电子间。
3.2.1.3 本班组及学习间、更衣室。
3.2.2 热控二班:
3.2.2.1汽机、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侧所有热控设备;循泵房侧所有热控设备;sis/辅控网间所有热控设备和dcs与sis及其他辅控网的连接的所有热控设备;deh、meh、tsi、tscs、ecs及相关系统所有热控设备;公用系统:化水系统(包括精处理)plc控制系统及相关热控设备;全厂门禁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全厂监控系统的所有热控设备。
3.2.2.2 #1#2机组机侧电子间、江边循泵#53、#54远程站间、工业废水及净水plc机柜间、辅控网及sis间。
3.2.2.3 本班组及学习间、更衣室。
3.2.3化学仪表班:
3.2.3.1属于本部门的全厂化学仪表及相关系统设备。
3.2.3.2 本班组及学习间、更衣室。
3.2.4电自班:
3.2.4.1全厂继电保护、电测、电气一次包含的二次设备;电气控制系统ncs、测量系统ecms所属设备;仪控部所属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电测设备、远动自动化设备及其二次回路设备;
3.2.4.2部门所属直流系统设备;
3.2.4.3 本班组及学习间、更衣室。
3.2.5通信班:
3.2.5.1全厂通信系统及与通信系统相关的设备;会议电视电话。通信、保护远动联系电缆、光缆以保护远动侧设备为界,设备属电自班,电缆、光缆属通信;
3.2.5.2本班组及学习间、更衣室。
3.3 考 核
部门主任和专职将不定期对现场的文明生产检查;发现不文明现象,及时通知相关班组,督促整改并纳入班组月度奖考核。
2、安环部是厂文明生产职能管理部门,每周定期组织现场的文明生产检查;发现不文明现象,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督促整改。检查后在《芜湖发电厂综合目标经济责任制》、《芜湖发电厂文明生产费用承包办法》和《芜湖发电厂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中兑现。
第3篇 某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企业发展,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业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来宾市水质净化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员工和作业过程。
(三)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执行“安全第-,预防为主”的管理方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利用国家法律、法规为手段,建立安全工作重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
(四) 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实现重大生产、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为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危害,保障安全。
(五) 安全管理人员机构
公司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岗位安全员等组织人员结构。
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班组行政正职领导(包括大班长、班组长)为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工作第-责任人 。
6.3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的工作及场所的安全负有监督的责任;
6.4员工对安全操作负有义务。对本岗位其他员工的安全负有监督的责任。
6.5各级安全领导机构、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各自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6.6安全生产实行奖惩考核制度(包括人事考核,劳动竞赛,评先工作)。
6.7 安全工作列入岗位职责,部门实行分工合作制,上下沟通、纵横贯通的工作方式。
7 安全意识、能力的培训
7.1公司及司属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能力,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员工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
7.2新进厂人员或实习、代培人员,进厂时要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7.3厂内变动工种的人员,也按三级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停工30天以上者车间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7.4采用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制定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启用和操作。
7.5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专业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复审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不包括电工)。
7.6各班组辖区存在的危险源及安全隐患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厂区交通要道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8 安全合格班组活动
8.1为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素质,全厂范围内开展安全合格班组活动。
8.2 为使安全合格班组活动广泛、深入的开展,厂对安全合格班组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检查验收一次,年末总评,要求安全合格班组达标率80%以上。
8.3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合格班组活动,按评分条件每季度组织考评一次,确保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质量。
9 作业场所安全卫生
9.1各部门、班组必须强化生产现场的管理,制订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生产现场脏、乱、差状况,逐步实现清洁、文明生产。
9.2厂区环境清洁、道路畅通、生产区域内外设立安全通道,作业场所光照适宜、通风良好,各种安全设施、警示标志齐全,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
9.3生产场所的物品、材料实行定置、定位管理,理顺和优化生产现场物流信息,使物料定置达到最佳状态。
9.4生产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外表清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设备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9.5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并且按照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回收处理。
9.6采取各种措施治理作业场所的粉尘、毒物的危害,并依据作业特点配置和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予以防护。
9.7对经常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定期发给保健补贴,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9.8对接触职业危害和特种作业的员工,要定期组织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要及时调离岗位。
10 建设项目或大中修工程安全管理
10.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安全领导参加。
10.2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投入运行后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使用中要和生产设备同步维护保养。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或撤销安全卫生设施。
10.3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承包合同必须签订相关的安全条款或相应的安全协议。责任部门应对其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予以警告和罚款,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施工安全差的则令其停工整顿或取消承包资格。
10.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相应的资质,司属各部门、班组因无独立法人和相应的资质,不能独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0.5设备大、中修计划中应编制确定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应严格施行。
11 安全生产检查
11.1部门安全负责人要有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各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11.2实行班组(岗位)日查、部门周查、公司月查制度。
11.3安全检查要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表)。检查内容是:工作职责、制度的执行情况;生产岗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工人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并及时反馈。
12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
12.1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每个员工均有查找、报告、协助处理事故隐患的义务。公司对发现和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职工视情况予以奖励。
12.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危险程度大小顺序及时组织整改,对确实暂时无条件和能力整改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司,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隐患恶化演变。对故意拖延或推诿不及时整改,致使事故隐患突发为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从严处罚。
12.3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监控检测制度,并在危险源点悬挂统一制作的危险源标志牌,悬挂位置易见醒目。
12.4设置的警示牌要妥善保管和维护,凡丢失、损坏、字迹不清的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并自行补齐设置。
13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
13.1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按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行驶、作业遵守交通法则。
13.2所有机动车辆及人力车辆,不准乱停放,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泊,确保厂区道路安全畅通,整齐有序。
第4篇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各种违章行为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坚决杜绝一切“三违”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生产”。
第二章罚则
第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数量。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采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
1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工伤。
16、为“防止”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探头放在风筒口、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探头。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种操作,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工伤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18、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9、偷盗电缆、故意破坏生产设备。
20、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第五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当月的安全奖。
1、作业垱头短探孔弄虚作假。
2、因工作失职导致瓦斯积聚超限。
3、随意打开风门或2扇风门同时打开,长时间未关好。
4、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
5、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者没有通风的废弃巷道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封闭。
6、突出煤层放炮时未关好反向风门。
7、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8、队长、瓦检员、班长发现地质变化较大时,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9、故意移动防突标志。
10、无风或微风作业。
11、雷管炸药混装,在顶板不完好及皮带、电气设备旁装配引药的;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12、装药与打眼同时进行或边装药边连线。
13、放炮员未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每个站哨地点未安排2人站哨,放炮挡栏未放下。
14、放炮站哨地点未设置挡栏、挡绳。
15、不听警戒人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内。
16、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17、一组装药分次启爆。
18、放炮母线没有50米临时线且没有做到随放随收。
19、出现拒炮时,非放炮员检查线路。
20、瞎炮、残炮不按《规程》处理,又未向下班交代清楚。
21、作业垱头空顶作业。
22、工作面放顶前未采取加固措施。
23、维修巷道时,对维修前后未采取加固措施。
24、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作业垱头冒顶。
25、停风停电作业开关不上锁,不悬挂停电警示牌。
26、开关停送电操作失误者或不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者。
27、绞车超规定数量提升或操作不当拉断绞车钢丝绳。
28、帮别人携带识别卡下井。
29、违章作业造成斜井跑车或碰头。
30、斜井行人绞车,绞车行人,绞车时人员不进入躲避硐。
31、放炮时除了站哨人员外,其余的人严禁在回风流中。
32、电溜子机头或机尾未按规定设置压顶。
33、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
34、在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35、提升人车时,副绞车司机离岗。
36、搭乘斜井矿车或蹬钩的。
37、井下机电设备失爆。
38、发现灾害预兆,没有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
39、对于重复出现的隐患,多次未整改到位。
40、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41、不经过调度室同意就擅自进入溜煤上山作业。
42、违章指挥作业。
43、酒后下井。
44、在井下打架斗殴。
45、瓦检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井。
46、溜煤下山扒煤不系保险绳,以及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47、“三三整理”未到位。
48、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自己或他人受轻伤以上事故。
49、没有技术措施,巷道随意开门。
50、隐瞒事故不汇报。
第六条年度内累计违章被取消安全奖达三次(含三次)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被罚人员对处罚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三违”处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连续旷工七天,累计旷工15天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影响下所造成的隐患不予以处罚,其它隐患每条按100元至1000元进行处罚,不按规定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或拖延整改日期的,按绩效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条挂牌不下井,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记旷工一天。
第十一条穿化纤衣服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不配戴自救器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人员未填写好各种记录及交接班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没有组织员工学习作业规程就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每次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安全一日一题考试未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不发工资和生活费。
第十六条采煤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并每架超前支护必须不少于两个撑筒,上下出口搞好“四对八梁”,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否则每次罚队干、班长各50元(遇地质变化等特殊情况除外)。
2、采煤工作面空帮空顶作业,每次罚当班大工各50元。
3、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留伞檐。工作面内支柱和绞接梁不得倒地,顶梁未立放在切顶线内侧,每次罚放顶工50元。
4、采煤工作面密集支护和木垛未按作业规程支护到位,每次罚款100元;木垛架设没有紧固每个罚款50元;单体未及时连锁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5、回采工作面支架时,用木棒代替水平栓,用木支柱支护绞接梁放炮后没有及时挂梁控顶,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6、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进行控顶、超过控顶距的、采煤与放顶违反规程规定平行作业的,每发现一项每次罚班长、瓦检员、放顶工各100元。
7、采煤工作面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次罚大工各100元,班长、瓦检员未制止的各罚100元。
8、没有及时回柱放顶或放(木)顶不使用回柱绞车或回柱器,实行锤打斧砍(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放顶未使用信号铃联系违反规程规定的每次罚100元。
9、放顶不使用滑轮,利用单体(摩擦)支柱作滑轮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10、井下各种设备记录、台帐不齐全或记录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每次罚款50元。
11、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面老塘悬顶面积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13、工作面确需采用放炮方式破底时,必须先打前探孔,探到煤后经预测预报人员进行检测,确定无突出危险后并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放炮冲坏支架,且每次只能布置一个炮眼爆破,违者罚款200元。
14、采煤机、掘进机启动前不嘹望、不喊话或不发出信号的,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5、单人操作采煤机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6、煤壁片帮、空顶超过规定未进行维护处理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17、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未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支架操作工各100元。
18、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19、液压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未及时安装更换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20、采面支架检修不闭锁截止阀的,每架罚款50元。
21、采面初采初放、跳眼、同收、安装、遇地质构造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学习贯彻《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组织生产的,对单位负责人按违章指挥处罚。
22、回采工作面放顶不用挡硖帘关好采空区,每次罚放顶工各50元。
23、工作面两巷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的或加强支护的材质、规格、形式、支柱初撑力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相符的。(因条件限制经批准的例外),违者每架罚责任班组]00元。
24、支柱或木垛架设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架罚大工各50元。
25、放顶工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加固工作面支护的每次罚款100元。
26、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后,顶板仍不冒落超过规定悬顶距离,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班长罚款100元,扣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
27、工作面横梁必须接顶,局部地点因构造影响无法直接接顶的必须用边木接顶,若不接顶或采用圆木接顶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背顶不严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
28、工作面支柱必须迎山,“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规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发现一架不迎山支架罚支顶工50元,依此类推。
29、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积聚,没有采取措施而作业的,罚施工单位队长、瓦检员、班组长各100元。
30、采面两巷切顶线以外未按措施规定卸掉锚盘、锚网支护材料、锚索头的,每次罚放顶工各100元并照价赔偿。
31、采煤工作面机风巷沙袋墙用煤矸代替的,每次罚款100元。
32、采煤工作面尾巷沙袋墙不严实,罚责任人各100元。
33、采煤工作面浮煤超过20mm,每次罚责任人各100元。
34、采煤工作面未实行挂线采煤,每次对班长、瓦检员扣绩效考核分1分。。
35、采煤面水仓未处理好,出水煤每次罚款500元。
36、矸石未进行筛选,每次罚责任人300元。
37、采煤工作面尾巷工字钢要提前替换,沙袋墙内不允许有工字钢,补充切眼贯通之前工字钢要提前替换,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掘进管理
1、开掘巷道开口、贯通、过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探放水、高危险冒顶区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编制、补充、审批、贯彻《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或作业规程不落实的,对队干、班长按违章指挥处罚。
2、不按规定进行支护,柱距超宽的每付支架罚大工各50元。
3、采用放炮作业的架棚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装置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4、下山施工地点未按规定使用防跑车装置的,每次罚推车工200元。
5、掘进机活动范围内人员没有撤出而开机的每次罚司机300元。
6、倾角大于25度以上的上山和下山的上段,必须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设施,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7、支架撑筒齐全、背帮背顼必须严实,否则每架罚款当班大工各50元。
8、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迎山,严禁退山支护。迎山不符合规定的每付支架罚当班大工50元。
9、下山掘进不按规定设置和不使用防跑车装置,上山掘进坡度大于20度,不按规定打好半边挡栏的,每次罚班长、安检员100元。
10、交叉巷道开门,抬棚形式、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开门杠子断裂时不及时更换进入作业地点作业的,开门栌没有按规定打好撑筒的,不抬开门扛子开六的,每项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1、巷道掘进不按中、腰线施工和随便改变中、腰线的每次罚班长、大工各50元。
12、巷道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老空、有煤柱或冒顶区时,不编写安全措施的扣技术部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作业人员不按措施施工的,每次罚班长、瓦检员100元。
13、锚索、锚杆规格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或锚喷巷道喷浆厚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4、锚盘不贴岩面、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角度及间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辊责任人各50元。
15、架棚巷道棚距、锚网支护巷道锚网搭接、联网质量不符合作业规定规定或出现扭斜、无下扎的,每次罚款100元。锚杆和锚索的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根罚责任人各100元。
16、砌碹巷道不近措施规定施工,砌体厚度不够、壁顶壁后充填不实,墙拱面每平方米蜂窝、干缝、重缝超过3处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7、砌碹不架好模范作用架施工、未垫到实底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8、裸体巷道掘进作业前或放炮后不敲帮问顶处理悬矸松石作业的,每次对班长、瓦检员罚款100元。
19、各采掘队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一月之中有五次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月底按不合格品处罚。
20、巷道中水患未及时处理好导致出水煤的,每次罚款500元。
21、煤土没有分装分运,每次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火药与放炮管理
1、施工后剩余雷管和火药不及时退库,导致雷管及火药丢失或井下埋藏,但没有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每发现一发雷管或炸药一筒对爆破工罚款200元;丢失或埋藏炸药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每筒或每发罚款2000元,并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地面、井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3、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母线不扭接短路,雷管脚线代替放炮母线的,每发现一处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4、井下严禁放糊炮、明炮,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工罚款100元。
5、不按《规程》规定装封炮泥,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6、在井下试验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的每次罚款300元。
7、放炮母线与动力线悬挂在一起,罚款50元。
8、将雷管放在工作服口袋中,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雷管炸药不执行运输、保管规定,乱丢乱放、火药箱不上锁和上锁不严的,火药消耗登记本不随身携带和不履行现场
签字手续,雷管和炸药不做到日清月结,帐物不符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10、将废雷管及变质炸药扔往采空区或其他地点,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火药与工具混装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12、按作业规程规定,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仍继续放炮,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13、瓦检员除执行放炮规定外,每班应在工作面跟班检查瓦斯,同时对所辖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和领导报告,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使用的仪器失灵、灯光不亮,不按规定时间换干燥剂和c02吸收剂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及大工不巡视放炮地点的安全状况,不处理好相关隐患,指挥作业人员作业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溜煤(矸)仓(眼)因物料堵塞,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装药放炮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7、井下雷管炸药没有分箱存放或未远离电气设备及支架不完好的地方,罚款50元。
18、爆破作业后,爆破工不检查拒爆、残爆情况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管理
1、通风设备、设施未按质量标准进行构筑、安装、管理,而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等严重不安全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2、主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调换,因检修等原因确需调换必须事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3、备用主扇要随时能够启用,不能因备用机有任何原因而影响全矿的正常通风,每出现一次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主扇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无人值班或睡觉、离岗的,每次每人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调离本工种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5、主扇司机必须时刻注意主扇运转情况,发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调度部和公司有关部门,并认真记录运转日志和严格交接班制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6、矿井主扇因故停止运行时,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打开防爆门和行人风门,及时报告调度室和公司有关部门,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7、矿井因故全井停风,恢复供风时,必须做到地面主扇运转15分钟后,方可恢复井下供电。启动井下电气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电气设备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o%,方可启动电气设备,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8、井下局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挂牌落实到人,不得擅自停开,停送要按《规程》规定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9、临时停风地点和盲巷必须设置临时栅栏,否则发现一处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无栅栏、警标,对抽采队长及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10、炮后未经瓦检员、班组长检查墙头安全情况时,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11、消灭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对未经批准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12、通风系统图不按规定每月及时填写数据,通风工作没有月计划安排和月通风工作总结,不按规定及时调节矿井通风系统和测定风量,安全通风报表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的,井下、地面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3、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实行连锁装置,人员通过时必须做到随手关风门,以免风流短路,电机车通过风门,严禁顶开风门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发现工作场地有局部瓦斯积聚,不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作业人员或领导不听制止,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施工队不按规定悬挂,机电队不按规定进行校验的甲烷传感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6、风筒通风不设弯头,大小风筒不设过渡节的,每处罚50元;风筒供风落后于墙头的(岩巷≤5米、煤巷≤5米),每次罚瓦检员、班长各50元;瓦斯探头没有按规定悬挂的,每次罚瓦检员或其它责任人50元。
17、损坏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的防尘管路和防尘装置的,罚款100元。
18、各作业场所、各转载点的防尘、降尘设施必须正常使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9、巷道大修、墙拱、复砌、独头巷道维修,必须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0、井下和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等易燃物品,否则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
21、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22、机修房井下防火硐室必须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灭火沙,否则,每次罚机运部、机电队长100元,随意损坏防灭火器材的,应按照材料价值赔偿。
2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照价赔偿。
24、跟班人员及流动的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每次罚款50元。
25、掘进工作面打干钻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6、要求所有采掘连队必须对机风巷进行洒水防尘,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50元。
第二十条防治水管理
1、发现有透水征兆或异状必须停止作业,并报告调度室或有关部门,不采取措施处理又不及时报告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2、不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打探水孔或探水孔深度不够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3、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管路、配电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备用水泵不完好,管路内不及时冲刷废垢的,每次罚机运部长、机电队长100元。
4、水泵司机不坚守岗位,造成井底车场被淹事故的,每次罚水泵司机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电管理
1、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因管理不到位或误操作造成停供电事故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主要通风机倒机时间超过10分钟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工资10%,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大型固定设备、主提升系统、斜巷运输系统、供电系统等主要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试验、整定、测定、检修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供电系统不稳定或倒主扇造成井下大面积停电、停风时间超过规定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造成提升系统停运超过24小时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5、大型设备的检修和安装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每次罚款100元。
6、线路发生故障继续使用和拖延处理的,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或保险丝不合格的,每次罚款300元。
7、每天不按规定进行检漏试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不按规定设置局部、辅助接地极的,每次对采区电钳班长罚款50元。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机电硐室、配电房、绞车房、充电房,违者和有关责任人各罚款50元。
10、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11、矿灯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领用矿灯必须在更换工作服后凭矿灯牌,严禁无牌发灯(外来人员除外)和发放不防爆的矿灯和不合格自救器,违者每盏(台)罚充电工50元。
12、领用矿灯不按时归还,携带不合格的矿灯下井,在井下敲打、拆卸矿灯的罚款100元。
13、从事特殊工种、有毒有害危险行业,不按《规程》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4、机电队要加强设备的维修速度和质量,要彻底杜绝电溜子变速箱的漏油现象,‘修复后仍然漏油的罚机电队每台200元。
15、将氧气瓶、乙炔瓶同一个车运送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运输管理
1、两机车在同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违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后及周边情况,开始推车至停车止,必须不断发出警号;
(2)严禁放飞车和不带刹车棒推车。
3、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时违章,并且逆向取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4、皮带因管理差或司机责任心不强,发生斯皮带、撕皮带及机头、机尾拉偏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
5、运输斜巷无防跑车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主要运输斜巷无跑车防护装置的,每次罚款100元。
6、胶带输送机不按规定装设防滑、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以及保护不起作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7、溜煤眼、煤仓、卸煤坑和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8、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弄虚作假,检查记录不清,每次罚款100元;调度绞车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打结、断股严重而仍在使用的,每次罚款300元。
9、凡接有电源的调度绞车不完好、绞车提升不执行--in定”、信号系统不完善的,每次罚款100元。
10、把钩工不按规定检查钢丝绳及其套环,不详细记录运行日志,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每次罚款100元。
11、各斜井不排队乘坐人车,扰乱秩序每次罚款50元。
12、机车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开车前不发出信号,机车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运行中用手、脚拔岔道,停车离开座位时,不将控制手柄取下保管,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每次罚款100元。
13、电机车(包括地面架线机车)内除司机本人外搭座人员的罚电机车司机50元,搭乘人员罚100元,搭乘人员酿成事故的各罚200元。
14、斜井运输地滚或巷道转弯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清挖皮带机头、机尾滚筒浮煤时未停车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未按规定处理掉道矿车强拉硬拽的,每次罚款100元。
17、无措施运输超高、一超长、超宽、超重货物的或提升设备材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捆绑不牢的,每次罚款200元。
18、斜巷人车未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每次罚款50元。
19、皮带司机、溜子司机、电车司机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或无点车试转的,每次罚款100元。
20、使用无灯、无铃、无洒沙装置、刹车失灵的电机车,每缺一罚电机车司机50元。
21、电机车司机超速行驶的,每次罚款100元。
22、斜巷运输绞车司机不送电下车的或无信号指示擅自操作绞车的、每次罚款200元。
23、机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叉、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以及机车前方有行人或视线障碍时,不减速行车,不发出警铃的每次罚款loo元。
24、电溜子机头被煤矸掩埋,每次罚电溜子司机100元。
25、电溜子安装不完好,减速箱无油和无防护罩的每次罚款100元。
26、斜井上部车场阻车器和安全门必须保持灵敏可靠,放车时方准打开,并按顺序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7、斜井、平巷人车未停上下车的,每次罚款50元。
28、轨道高低差超过4mm,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9、轨道夹板、螺丝每少一个,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0、平巷、斜井人车无跟车人员,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三条地测管理
1、井下巷道开工生产技术部必须及时下达开工通知单,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巷道贯通相隔20米以前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并执行贯通措施,违者每次罚款50元。
3、所有反映采掘生产的在用图纸及底图必须每月填图一次,每缺一张未填写的,每次罚款50元,填图有误的,罚款50元。
4、各主要巷道(开拓巷道、采区上山、集中运输巷)在巷道贯通后10天不提交素描图的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防突管理
1、防突技术员对每次的防突措施进行验收,并有记录可查,如未进行验收,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
2、防突牌板必须及时填写,且准确无误,如没有及时填写,或数据不清者,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罚当班瓦检员50元。
3、通风、监测监控、抽采系统中的安全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4、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每次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设置测风点进行测风的,每次罚款50元。
6、打钻时施工人员未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及光学仪,每次罚款200元。
7、突出工作面未设置防突措施牌版、管理牌版的,每次罚款100元。
8、未标注涂挂防突标志,每次罚款100元。
9、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口、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每次罚责任人各200元。
第二十五条瓦斯抽采管理
1、瓦斯抽采泵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如出现空岗或离岗,每次罚款100元。
2、瓦斯抽采站司机不按规定检查抽采瓦斯浓度、流量、负压等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每少检查一次罚款20元,记录不清的每次罚款20元。
3、各工作面尾巷的瓦斯抽采管道,通防部、抽采队要督促指导各队及时安装与移动的沙袋堵墙,否则通防部、抽采队、施工单位各罚200元。
4、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安全范围内发现有明火和堆积易燃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食堂管理
1、食堂每天每班都要进行成本核算,每月盈亏幅度必须控制在3%之内,班中餐按规定标准正负在0.1元之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食堂工作人员每人50元。
2、严禁出现变质米、菜、油等食物,每发现一次处责任人各100元罚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严禁出现生饭、生菜、夹生饭、夹生菜,每发现一次处当班工作人员各100元罚款。
4、保管员轮岗时,必须打好移交,做到帐物相符、帐目清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5、每月底由公司员工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满意率未达70%,每人处50元的罚款,评选为优秀服务员给予奖励100元。
第二十七条其他管理
1、如严重违章操作者,按事故分析结论进行处罚。
2、井口检身人员不执行检身制度的,每次罚款50元。
3、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每次罚款100元。
4、凡是未执行调度室指令的,每次罚100一500元。
5、凡是调度室安排的任务处理之后没有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每次罚50元。
6、屡次帮教无效的安全不放心人员,一年之内3次被列为不放心人的,取消当月安全奖,累计4次被列为安全不放心人的,要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因工作原因对瓦检员、测风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情节轻处以100一000元的罚款,情节重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第三章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是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突出成绩的员工,公司酌情分别给予100至2000元奖励:
1、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2、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管理和技术上有创新。
3、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
4、及时制止他人违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事故追查,公司领导视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奖惩事宜,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资煤集团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以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精神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执行。
第5篇 某某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清洁生产的管理职责、基本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工作。
2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3 术语
3.1清洁生产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清洁生产审核
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
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4 管理职责
4.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清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2环保化验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5环保化验中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4.3生产部、技术部、机动设备部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的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方案的技术经济及可行性。
4.4公司生产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不断完善管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应编制无费、低费方案,不断改善管理,并根据技术、经济的可行性向公司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提供高费方案。
4.5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5 基本内容与要求
5.1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5.2公司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包括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5.3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5.4企业应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
5.5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室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向公司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6 考核与检查
本标准由环保化验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实施,经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第6篇 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厂生产经营顺利有序运行,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二章 管理处罚范围
一、钻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 各钻井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到位,宣传标语到位,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 各钻井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消防砂3方,干粉灭火器(8kg)12具,(35kg)8具,且根据不同防患部位分散放置。消防锨、桶、钩、斧、镐等消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放置于合理位置,如以上消防器材配备不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四条 凡钻井区域应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泥浆池、岩屑池、蓄水池四周必须有1.5米以上的防护栏,严禁非本队职工出入,如确有检查任务需进出时,必须征得队内负责人的同意,安排专人指引方向,着劳保用具进入作业区,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五条 作业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整齐,确保安全消防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时疏散车辆和人员,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 钻井井场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动力然料等,必须远离火源至少50m以上并分类储存,用原油解卡后的返回物应及时协调生产运行部进行回收,禁止井场长期存放,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七条 钻井作业现场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牌,室内外电线必须整齐不交叉、不裸露,室外线路必须高架并有足够的对地安全距离,各种用电设施必须匹配相容,室内外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灯具,以上设备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 各钻井队伍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并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安全环保巡回检查记录。同时,要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做到有会议记录、交接班记录、职工 “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以上制度和规定不健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九条 各钻井作业队伍必须有安监部门的《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县安监局《安全备档登记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市场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的各项资料、《安全员资格证》、《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劳保发放登记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检查记录,各类规章制度等。以上证件及资料不齐全者(检查钻井队部没有的),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且责令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办理者,报厂安委会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条 钻井队伍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绷绳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处1000-30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者或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钻井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发现有烟蒂等可燃物者处2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钻井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达到报废期限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部门要求予以报废或修复,否则,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钻井设施设备的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及时校验或无校验标签者(按照国家安全部门要求,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且必须有校验标签和校验报告),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钻井设施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设施者(各种旋转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网),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配电室地板不按要求设立防护(绝缘)设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二、抽汲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新井投产作业时,应积极协调作业队伍共同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否则,处2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抽汲车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抽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无证操作者处500-1000元罚款,并暂停作业,责令补办证件。
第二十条 抽汲作业区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以上标志不明显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抽汲作业时发现动用明火、抽烟及使用手机者,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抽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指挥,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停业整改或取消作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抽汲作业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并有会议记录,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到位,如不到位,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抽汲队不按技术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抽汲队必须配备4具8kg有效灭火器,若配备不全或过期失效,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三、修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修井过程包括洗井、清蜡、解堵、检泵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修井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违反以上规定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修井作业队伍在作业现场作业时,不准携带火种、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若发现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修井车辆进入井场作业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修井作业人员在修井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者(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穿防砸鞋或佩戴不规范者),每人每项处3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一切后果均由作业队自负。
第三十一条 修井队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警示标志,并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多功能(a、b、c型)灭火器6具(8kg),消防器材必须干净见本色,如有消防器配备不足、过期失效者,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修井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班前岗后班后安全会,并有安全会议记录,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修井队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和绷绳不符合要求者,处300-5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修井作业队夜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胶皮绝缘电线,不允许在抽油机配电柜私接、乱拉各类电线,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作业队全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 修井队起、下管柱必须使用小滑车,对不按要求使用工具及违反修井操作规程者,根据情节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修井车及后勤服务车按规定搭乘人员,坚决杜绝“三超”现象的发生,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修井队伍的各类资质证照必须齐全,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安全备档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组织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辆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四、其它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在作业过程中,禁止作业队伍使用不安全工具及材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进行安全常规检查,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必须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队伍,必须有《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车辆的相关证照、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必须齐全。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车辆进入作业区必须配带防火罩,如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规定和要求达不到者,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做不到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吸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每车佩带2具8kg灭火器,保证完好可用,消防器材必须干净、清洁见本色,如有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失效过期者,处500-1000元罚款。
五、井区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200-300元罚款,处班站长150-200元罚款。
1、生产井场发现抽烟、使用明火,在储油罐区打手机的;
2、井区、井场要配备灭火器、防火沙〈土〉、防火毡〈被〉、防火锨等防火工具,消防器材摆放不合理或灭火器失效过期,不申报、不更换的;
3、生产井区伴生气不按要求向外引起点燃或间距不够的及做饭取暖接气不合理、管道和阀门漏气的;
4、采油工不穿工作服、留长发、穿高跟鞋或带铁钉鞋上储油罐、在罐顶使用手机的;
5、采油工私自安装电路或断开接线头不包扎绝缘、使用不安全设施的;
6、采油工对安全隐患及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处理的;
7、班站长、采油工不重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为引发轻微安全事故的;
8、生产井区照明不采用防爆型灯具,线路接触绝缘不良或超负荷过热而产生火花、机械性撞击产生火花造成轻微火灾事故的;
9、使用明火对井区大罐加温或用铁器敲击储油设施的;
10、拉油车进入生产井区装油,若发现车辆无接地装置或接地线不规范,司机或驾乘人员携带烟火、手机未关闭及装油现场无人监护(发油)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800-1000元罚款,处班站长500-800元罚款,处区队队长300-500元罚款,处大队长100-200元罚款。
1、井区置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要求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妥当,造成易燃易爆物品人为、自燃、机械因素等引发轻微事故的;
2、私自在井场油气地进行电、气焊接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无上级部门签发《动火审批表》的;
3、各井区、队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会议记录不健全的;
4、采油工乘坐或驾驶倒油车及外协作业队伍车辆的;
5、抽油机在工作情况下,私自攀登、维修的;
6、由非专业人员操作、维修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的;
7、抽油机及“两池”无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8、抽油机配电柜有裸漏线头的,接线不合理、机身及底座内存放工具和助燃物的;
9、井区取暖做饭未按照《伴生气锅炉操作规程》进行锅炉操作,锅炉房内未使用防爆型灯具照明,宿舍无通风口的;
10、井区“八防一禁止”(即: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坍塌、防冻伤、防人身伤亡事故、防洪,禁止一切违章作业)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集油站、选油站、联合站、加油站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 各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及治理档案、职业病预防检测管理制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以上任意一项不健全者,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200-3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各岗位巡查安全隐患,必须要有安全巡回检查记录,有值班安排表,把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达不到要求者,处值班人员2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站内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齐全醒目,否则,处站长200-4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员工进站上岗,必须按安全要求统一佩戴着装,且证件齐全,严禁携带火种,女职工不得披发、穿高跟鞋、带针子鞋,坚决禁止将各类通信工具带进站内工作区,违者处200-1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站内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配置,按时检查保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有过期失效灭火器,否则,处消防岗值班人员500-1000元罚款,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3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站内压力表、安全阀必须定期校验,且校验标牌必须齐全,标示鲜明,否则,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3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各岗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对于造成轻微事故者,处罚当事人200-500元罚款,造成一般以上安全事故者,按照事故管理处罚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站内工作人员如有窜岗、脱岗、睡岗等现象,一经发现,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并记违纪一次,后果严重者停薪、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巡查人员对站内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解决,若发现站内设施设备破损、异常,消防设施不灵敏可靠的,处值班人300-500元罚款,处主管安全副站长200-3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夜间巡查小组人员超过规定检查时间,且无巡查记录,时间不明确者,处巡查小组人员200-5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巡查时若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上报、瞒报、漏报者,处巡查人、值班人3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者停薪、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必须有运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安全检验合格证,建档有专人负责,达不到要求的,处值班人100-300元罚款,处带班人50-2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门岗值班人员对进站人员、车辆检查不到位,致使带病车辆进入站内者,处值班人300-500元,处值班负责人200-300元罚款。
七、油建安装大队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油建安装大队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者,处队长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油建安装大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若发现违章操作者,处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安装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否则,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电器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或检修,若发现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电力设备必须安全运行,严禁缺部件或带病运行,及时拆除老化、裸露电线,若发现安全隐患除责令整改外,处值班人200-500元罚款,处负责人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井场内动力线路连接,必须采用凯装电缆,严禁使用明线或老化线,且线路必须整齐合理,否则,处当事人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处当事人300-500元罚款,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油建工在生产井区作业必须遵守井区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违者处200-500元罚款。
八、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六十八条 严禁驾驶员违章操作,如下坡熄火、空档滑行、酒后驾车、超员、超速、超载等违规行驶,一经发现,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锅炉车、熔蜡车作业时,操作工不坚守岗位处1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锅炉车、熔腊车严禁缺水、仪表坏死,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超负荷、超压运行,压力仪器、仪表必须定时校验,并有校验记录,若违反以上规定者,处当事人300-8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吊车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明显的安全标志且违反《吊车操作规程》者,处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吊车吊物时不按规定系绳,超负荷吊运,处操作工3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吊车作业之前,发现机械故障或不安全因素,不及时处理、汇报,隐瞒事实强行作业者,处操作人员50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特种车辆因驾驶员、操作工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轻微安全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并处责任人500-3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操作工在油气区作业时,不注意安全,抽烟、使用明火,违反操作规程者,处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操作工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者,处当事人300-5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驾驶员驾龄与准驾车型不相符(驾龄不够)或者无从业资格证者,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若有违反者,处驾驶员300-500元罚款,处相关队伍1000-3000元罚款。
九、车队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七十九条 危运、货运车队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1、证件不全的、驾龄不够的,一经发现除停运外,每项处该车驾驶员200-500罚款,并处车队1-2万元。凡例检、例保走形式、走过场的,一经发现,该车停运3天,并处相关车队2000-5000元罚款。
2、发现超速(县、乡道路60km/小时,弯道30km/小时)、超员、超载,处驾驶员200-400元罚款,该车停运3-10日。
3、消防器材(灭火器、防火罩、接地线、安全呼吸阀)不合格、不齐全的,每项处200-500元罚款。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系安全带的,一经发现,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5、车辆不按要求停放(居民区严禁停放),乱停乱放的,一经发现,处200-500元罚款。
6、发现跑、冒、滴、漏及偷卖原油的,按原油销售(货运)管理制度严肃处理或者停运。
7、车队安全制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应急预案不建全、应急物资储备不到位的,处1000-2000元罚款。
8、所有车辆每次进站前,必须对自己车辆线路、电瓶、罐体及罐体呼吸阀认真进行一次检查,确认完好无损方可进站。如在站内发现线路老化、断路、搭铁及呼吸阀堵死或不灵敏等现象,处500-1000元罚款或停运,由此引发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9、凡进入站内装卸油车辆,严禁携带烟品、火种、手机,车辆必须按要求熄火,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10、所有进站卸油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夜间照明时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严禁私自改装车辆尾灯,如有违反者,处100-300元罚款。
11、所有进站车辆,必须谨慎驾驶,不得损坏站内任何设施、设备,如有损坏者照价赔偿,并根据情况处 500-2000元罚款。
12、所有进站车辆必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辱骂工作人员者,根据情节责令其停运、更换司机,并处200-2000元罚款。
13、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若有违反者,处驾驶员300-500元罚款,处相关车队1000-30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本厂驾驶员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2000元的罚款。
驾驶车辆与证照不符的;
驾驶无牌、无证或带病车上路行驶的;
大客车超速超员的;
货车超速、超载或驾驶室超员的;
遮挡车辆牌照的;
将牌照、行驶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车辆在行驶中接打手机的;
行车不系安全带的;
下坡熄火滑行的;
车辆行驶不带灭火器及防滑链的;
生产车辆未经批准超出生产区域行驶的;
车辆在厂区、家属区乱停乱放的;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行驶,乱鸣喇叭的;
驾驶人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的。
2、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现一次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并处5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正式职工除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外,并处2000元罚款;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3、将车辆交给无证人或单位未确认的驾驶人,处200元、2000元以下罚款或移交司法部门行政拘留。如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车驾驶人自负,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4、在本厂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如发现有吸毒等违法行为的,调离驾驶岗位,交有关部门处理。
5、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车辆被盗、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不能核减各种赔偿)不足1000元、轻伤1-2人,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处罚;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5%处罚;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处罚;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处罚。
7、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内,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50-2400元;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00-2100元;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50-1800元;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00-900元。
8、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处2700-4200元罚款;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处2400-3600元罚款;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处2100-3000元罚款;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处1800-2400元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的,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主管领导要在油田公司作书面检查,相关部门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
9、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内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外,并处4500-6000元以内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按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免职。
10、发生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除追究驾驶员的法律责任外,并处6000元以上的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按责任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直至撤职处分。
11、对所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除按以上条款严肃处理外,还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2、对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13、厂内依据本办法实行严格考核,对能够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恪尽职守、严格管理,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机关及石油大厦安全应急预案实施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预案规定。石油大厦必须制定安全、消防、食品、防毒、特种设备等有关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二条 消防培训演练。
⒈应用各种手段,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明确防火的重要性,结合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演练必须有演练记录。
2、积极采取内培办法,加强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除每夜巡查外,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和法定假日前的安全检查,检查必须要有记录;
4、每年组织一到两次消防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以上管理办法不施行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5、大厦内的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且有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复印件送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档。
第八十三条 严格门卫检查制度。
1、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登记制度。
2、加强dcs监控系统管理,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防止失火、失盗事故的发生。
3、门卫人员要重点做好群体性_人员的接待工作,决不允许大量人员进入办公楼聚众闹事,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从中选出代表,到相关部室反映情况,办理事情。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交警中队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的:确保大厦内人员安全、设备安全。
政策:楼厦里有许多设备,均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如配电,会引起触电和火灾,如锅炉会发生爆炸,电梯亦会伤人,还有许多高压容器,及高速运转的设备,这些都对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大楼设备运行管理,要抓安全第一。
程序:从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应抓好如下工作:
(1)设立安全管理组织。
(2)进行安全教育及训练。
(3)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4)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5)调查分析结果的保存。
(6)经常保持安全的工作场所。
(7)提高工作人员对安全教育的兴趣。
(8)制定工作安全守则及奖惩规定。
(9)负责人应经常参与监督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措施的执行。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安监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宣威市_____煤矿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煤矿审批意见:
审批单位:
审批时间:
考核责任人签字:
第9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和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安监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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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某矿地面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使我矿各地面车间做到精细化管理,确保地面检修车间在生产、检修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创造地面检修车间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达到地面检修车间人、机、环境的和谐,创建精细化管理车间,养成地面检修人员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车间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区队要加强车间检修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班组质量意识,使每个检修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所操作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检修设备的质量标准。
二、地面车间的班组长是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把车间带成学习型班组,把员工培养成技能型员工。
三、各车间内的机械和电器设备必须要由专人负责进行维修,包机到人,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处处有落实,提高本车间的管理水平。
四、各地面车间必须根据本车间具体设备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管理制度,并且悬挂上墙,严格贯彻执行。
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六、天车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其允许起重量,并按规定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超负荷起吊。
七、天车在吊运设备过程中,要设有警戒人员,警戒人员发出起吊信号后方可起吊。挂设备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八、如有外单位人员因特殊原因需在车间内使用天车吊运设备时,必须由本车间天车操作人员来操作天车,并要负责督促、检查吊具及起吊物吊挂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吊运。
九、起吊设备必须定期检修,天车设备的主要部件(钢丝绳、限位器、吊具、制动部分、电控等部分)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律停止使用。
十、车间内的待修和检修设备必须分类、分区进行码放。检修好的设备要进行“挂牌”管理。
十一、各车间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在车间内设有设备待修区、检修区、试验区、完好区和加工区等工作区域,并挂牌指示。
十二、车间内码放的设备必须要放稳、垫实,为保证车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原则上应将设备码放区和检修区域分开。
十三、车间内所用电气设备的各防护罩、盖等必须齐全有效。并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
十四、车间内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分开摆放,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围15米范围内禁止人员吸烟或有明火。强腐蚀物品和材料必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管理,并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危险品标志。
十五、运转设备的转动部位和变、配电盘处要按规定加设必要的防护栅栏,并要悬挂警示牌。
十六、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要做到动作灵敏可靠,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并按规定时间和周期进行试验。
十七、各车间由主管区队指定一名队干部负责,定期到所分管的车间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
十八、地面车间各类检修记录必须齐全完整,并详细记录各种设备的出、入井时间、检修人员、检修内容、检修时间,并按公司规定的仿宋体填写。
十九、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遵章守纪,不闲聊、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带小孩进入车间、不酒后上班、不穿拖鞋、高跟鞋、不穿背心、裙子、不赤膊上岗。车间内不得存放自行车、机动车,严禁在工作时吸烟。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流程、安全措施精心操作。
二十、车间内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设备、环境达不到安全指标时,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十一、车间内所有工作人员在上岗时着装要整洁,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女职工的头发要盘在帽子里面。
二十二、要保持车间卫生清洁,应有足够数量的照明灯,以保证夜间工作时使用。
二十三、各车间要加强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偷盗现象的发生。
二十四、各车间的主管区队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车间安全、质量、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并记入安全隐患排查台帐。对连续查出的类似问题,要追究车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11篇 建筑装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实施办法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认真贯彻十二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工作,使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标准化。·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必须实行逐级负责,全员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使安全责任逐级分解,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项目经理部与各作业班组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考评细则逐月考核,进行奖励和处罚。
作业班组工队认真落实各个班组以及职工各岗位安全职责,把好每道工序的安全关,并与施工人员签订互保责任书,制订考评细则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各部门考核的内容。
2、班前安全讲话制
作业区(或作业班组)必须坚持每日上班前集中安全讲话,由负责人针对当天的生产特点,提出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警钟常鸣,超前预防。并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做到工作中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制度落实情况必须进行记录,记录情况作为月末考评依据。
3、周一安全学习日制
项目经理部利用周一晚上时间,针对现场工作实际,组织各班组及公司人员进行周一安全学习,总结上周生产情况,学习《安规》《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要求,制定近期目标与措施。
各班组利用次日晚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装修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通知等。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制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职(民)工进行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做到应知应会,增强操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护能力。活动必须经常化、制度化。活动记录作为月末考核的内容。
4、安全设计制
项目开工前,技术部门必须编制施工安全设计,并下达各项目队、劳务工队执行。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的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及机具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凡上级指定或特殊的安全设计还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技术交底制
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部门必须对作业队下达文字性技术交底书。未进行技术交底的工程,作业队有权拒绝施工。交底书的内容包括施工图纸、技术规定、操作程序、工序间的配合、施工工艺、安全质量要求等,下达技术交底书应有交接人签认并填发文纪录。
作业队必须利用每周学习日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书的内容进行操作施工。实施过程的安全控制作为部门、协作工队的考核内容。
6、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
各种临时性构筑物和大型非标的起重运输、升高设备、机具等,严格按照安全设计标准建设,设施建好后必须由施工技术、物资和安质部门按照安全设计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规定方可使用。
7、安全教育制
为切实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职工能认真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做到安全,都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企业教育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
政策教育:通过教育,使党和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被全公司员工真正理解、接受,使其在日常活动中自觉地贯彻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安全技术教育
包括一般的生产常识和技术知识教育、职工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教育。
3、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安全规章制度教育是指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安全操作技术教育,通过教育,使职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把遵章守纪做为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安全教育的形式
1、三级安全教育
对劳务供方的工人以及变换工种的工人,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界分为入公司教育、项目开工前教育、岗位教育三类,通过三级教育使新工人从入公司起就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而掌握生产技术,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为实现安全生产打下良好基础。
2、领导干部安全教育
凡新聘用的公司副经理、项目经理都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
对中层干部由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后由企业进行考核,合格者允许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对这类人员的培训由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4、全员教育
安全教育不能仅局限于生产工人,对辅助性工作和技职管理人员也必须进行经常安全教育,一般采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会的形式。
(三)、安全教育的实施
1、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全年的培训计划,报经理审批后实施。
2、对新入公司或转岗职工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其参加'三级'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学习后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班,提高领导者的安全意识,并记录存档。
4、每年根据培训计划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培训后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许上岗。
5、项目经理部必须定期对职(民)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民)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责任,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新观念,提高职工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安全教育形式为: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安全教育必须做到'计划、人员、内容、时间'四落实,并建立科学完整的台帐和基础资料。
6、项目经理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如每月一次全体职工安全教育活动,周一安全学习,班前安全讲话,新进场施工队安全教育等。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装修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活动过程必须进行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各部门、协作工队考核的内容。
8、交接班制
轮班制或要求交接班的工程,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向接班人将本班的设备、工具状况、工作和安全情况以及提请下一班注意的问题进行详细交接,并载于接班纪录中,双方确认后互相签名。交接班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马虎从事,更不许弄虚作假或隐瞒实情,给下一班留下事故隐患。工地代班人员,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监督交接班制度的实施。交接班记录作为月末考核的内容。
9、安全操作挂牌制
凡从事机械、电器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执行'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制度。并将安全注意事项以制度的形式工整的写在牌上。并悬挂在作业场所或机身旁,随时提醒操作人员认真遵守,从而保证安全操作制度落实到实处。实施情况作为月末考核的内容。
10、安全生产检查制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了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安全检查包括例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项目经理部实行日巡查、旬检查、月度大检查。作业班组实行'日自检'.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使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特制定企业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必须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日常的安全检查由安全员负责,检查结果记录备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安全检查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管理部门参加,安全员负责做好检查纪录。纪录写明时间、地点(工点)检查内容、查处的问题、纠正的措施和时限,并明确纠正结果的验证人。包括重点施工阶段检查和节假日检查,通过这些有针对性的检查,防患于未然,将事故苗头解决于萌芽之前。
对压力容器、施工用电器设备和工具,企业要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在自检合格后报请劳动部门检验所进行定检。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由检查人向被检查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后由检查部门复检。
对特种作业场所,公司项目部组织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整改,加强管理。
根据各次检查结果,评比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及个人,通过鼓励先进,使'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职工思想中扎根。
1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将保持高度的警惕性,24小时昼夜防范,并且我们已经和开发区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局110接警中心和开发区医院取得联系,随时出动,应急各种情况的发生。
a)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各工地班组长诮立即报告工地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付义东经理,由付义东经理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b)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项目领导汇报,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我们还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制定雨季防台、防汛方案和冬季施工方案,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以便应付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
严格执行事故逐级上报制度,决不允许出了事故隐瞒不报或降低事故等级的行为发生,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故处理坚决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制度为准则,严肃认真,不冤枉无辜者,不放过责任者。对因忽视安全工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按照损失和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
安全生产,质量第一',要保让建筑工程的优质的质量,硬件设备当然是必不可少的。
在抓建筑质量的基础上,同时更不能忽视一些硬件设备所发挥的作用。为此,我单位将拿出不低于上一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1%的资金,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其中包括临时设施、围挡、文明设施、技术措施等施工现场费用的支出,同时还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食品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项目中。
除正常的教育专项资金投入外,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的安全方面,仍要加大力度,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防止事故能力,贯彻执行安全制度政策,以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奖罚,坚持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在生产中避免事故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与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因违章、违纪、违章指挥、违章蛮干造成事故的应分清情况;视其情节给与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设立安全基金帐户,收缴安全罚款资金,罚款资金作为年度安全评比先进单位的奖励资金。
第12篇 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全体职工、民工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思想端正、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纪律严明、措施得当、检查及时,生产与安全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爆破安全规程》(gbb6722-86)、《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办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黄塔(桃)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长:郑建中。副组长:邹正明。组员:刘文庆、范承余、张松求、童中余 何金武、夏柱林、张尤平。办公室设在工程部,具体负责黄塔(桃)高速公路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监办、各驻地办、施工单位成立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专职安全员作为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办、总监办、各监理、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和成员,负责对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工作,真实反映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状态。
第三章 保证体系
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 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与指挥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项安全目标,层层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扎实开展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厅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新机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安全员),逐级设立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措施经费,并确保资金到位和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事故防范工作。对威胁公众和职(民)工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性较大设施、特殊设备、特种工种(机、车、爆破、电工等)、场所、易燃易爆物品,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坚持日常安全巡查,至少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监督、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狠抓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对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后应严格验收,及时查处“三违”现象等违章行为。加强道路标志管理,及时清除路障,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职(民)工应采取多种形势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职(民)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安全宣传教育面覆盖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第十六条 做好职(民)工劳动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规定、标准,对特殊工种应采取特殊劳动保护。严禁使用童工,工地不准使用聋、哑、残、老民工。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职(民)工遵纪守法意识,杜绝“六害”现象,维护好社会治安。注意搞好社群关系,尊重地方习俗,加强民族团结。
第十八条 严格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凡属重、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指挥部,严格按国家有关事故统计规定,按时上报月(年)报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一次职工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坍塌、爆炸、火灾、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月度奖惩
检查方式:检查考核分自检、监理工程师检查、业主、监理巡查和业主组织的大检查等多种形式。检查考核范围为参与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第二十条 自检,各项目部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内容及要求与规定,对本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定期自检自查,做到一日一小检,一周一大检。把安全生产真正落实到每个人的日常工作中。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检查, 各监理单位对各项目部的检查与考核实行日常工作检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把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检查纳入日常的监理工作之中;集中检查考核实行每日一小检,每周一大检,其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安全生产评比原始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安全大检查,由黄塔(桃)建设办组织和主持,由相关单位参与。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内容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内业资料等方面内容。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设办还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其抽查的结果作为检查评比的依据之一。每次检查评比,业主均将检查结果及要求整改的内容以书面文字的形式通知各施工单位和驻地办,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若发现整改措施不落实或逾期未整改的,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处以每次项300-1000元的罚款。
对建设办组织的安全检查中不认真进行检查的检查组成员每次罚款200元;不积极配合的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不按时或不参加建设办组织的安全会议的单位每次罚款500元,对建设办要求上报的资料逾期不报每次罚款300元。
总结评比:奖惩评比设立专项奖金,由黄塔(桃)建设办根据总评结果最终为各单位分别做出总的评价,并分别根据各单位考核情况按下列标准进行奖惩兑现: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月检查得分满分100分,对于月评得分前三名施工单位分别颁发优胜流动红旗。对于月考核得分75分以下的施工单位,将发警告黄旗.连续三次黄旗警告的,将处以1万罚款。
安全生产具有一票否决权,出现一起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取消本月评比资格并处予施工单位5万元罚款,处予总监办、驻地单位各1万元罚款。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本月总评得分排名第一的施工单位,且得分不低于90分,给予1万元奖励,并给予项目经理6000元个人奖励;
对于本月总评得分排名第二的施工单位,且得分不低于85分,给予6000元奖励,并给予项目经理4000元个人奖励;
对于本月总评得分累积排名第三的施工单位,且得分不低于80分,给予3000元奖励,并给予项目经理2000元个人奖励;
对于本月总评考核得分75分以下的施工单位给予5000元的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奖惩同施工单位挂钩:
1、对于监理单位所辖的施工单位本月总评得分第一且所辖标段中无施工单位得分低于75分的给予驻地办2000元奖励。
2、对于监理单位本职工作总评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给予4000元处罚。
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百分制进行检查考评。满分为100分。详见考核评分细则。
第13篇 某某印刷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及适应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教育、厂区消防、交通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事故管理、奖励与惩罚、工伤工资等。
本标准适用于__印刷厂各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责任人
2.1 安全生产总则
2.1.1 安全工作实行厂长总负责制、主管厂长具体分管责任制相结合。
2.1.2 各车间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对主管厂长负责。
2.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2.2 厂长职责
2.2.1 厂长是企业的安全工作总负责人,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2.2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环境卫生状况,重视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2.2.3 批准、发布工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2.2.4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研究安全生产措施,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2.2.5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2.2.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
2.2.7 组织全厂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2.2.8 坚持安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
2.3 厂长办公室职责
2.3.1 负责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消防演习。
2.3.2 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及管理工作。
2.3.3 组织调入职工和新职工上岗前的入厂安全教育工作。
2.3.4 定期组织有害工种和女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的学习,做好劳保和保健品的发放工作。
2.3.5 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劳逸结合。
2.3.6 定期对职工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考核。
2.3.7 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2.3.8 管理好厂区环境卫生、门卫值班、安全保卫工作。
2.4 财务室职责
2.4.1 对安全措施所需费用要单独列项,及时支付费用。
2.4.2 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费的合理采购及发放。
2.4.3 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生产项目不得支付费用。
2.4.4 各类财务凭证的管理和现金的保管工作。
2.5 经营供应科职责
2.5.1 做好经营人员外出安全教育,提高业务人员安全意识。
2.5.2 对采购的器材、防护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要保证所购产品的质量,对产品质量负责。
2.5.3 严格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的管理。
2.5.4 对送货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做好送货途中的安全工作。
2.5.5 对运输工具、卸纸人员严格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6 生产技术科职责
2.6.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2.6.2 制订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措施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督促车间严格执行安全制度。
2.6.3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改革和挖潜改造时,做好周密的论证及实施计划,要保证设备及人员的安全。
2.6.4 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2.6.5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组织安全考核。
2.6.6 定期组织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事故隐患,落实好整改工作。
2.6.7 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章生产及时制止,不听劝告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主管领导。
2.6.8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2.6.9 负责对设备、水、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2.7 车间主任职责
2.7.1 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7.2 严格执行车间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措施。
2.7.3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2.7.4 组织落实车间安全生产教育,定期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2.7.5 组织车间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及时向主管厂长报告。
2.7.6 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2.7.7 建立、健全各类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台帐。
2.8 机(组)长职责
2.8.1 组织机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工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8.2 认真交接班,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8.3 检查本岗位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设施,并做好记录。
2.8.4 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检查本机台职工的安全作业。
2.8.5 负责机台、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2.8.6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本岗位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车间,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9 职工职责
2.9.1 积极参加车间组织的安全活动,安全常识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9.2 认真交接班,生产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2.9.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记录要真实、整洁。
2.9.4 定期检查设备、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2.9.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保持现场清洁。
2.9.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2.9.7 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未经许可,不能操作其他工种的生产设备,同时也拒绝其他工种的人员操作自己的设备,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生产安排。
2.10 卫门值班室职责
2.10.1 来厂参观人员,须经厂长办公室同意后,由专人带领方可参观。
2.10.2 职工家属、亲友及小孩,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进车间。
2.10.3 出厂物品,一律凭出门证或送书单,值班人员有权检查和询问,经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厂。
2.10.4 值班员严守工作岗位,负责厂内安全,不得擅离职守,如有事远离岗位时,不能自找人顶岗,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手,并负责收发书信、报纸、刊物、电话、电报、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人员。
2.10.5 各车间的钥匙应有专人负责,下班后将钥匙交给门卫值班人员,非因公不能随意领取钥匙擅自开门,特殊情况经厂办公室批准,方可开门,并办理登记手续。
2.10.6 值班人员负责全厂考勤工作,对于迟到、早退、带刷卡者,中间擅自离厂人员进行登记,当天报厂长办公室。
2.10.7 班值班人员,要经常对厂区周围及车间进行巡逻,检查工厂防火重点部位的情况;发现一切可疑情况,及时报学校7971110和主管厂长。
2.10.8 值班人员要负责检查厂区存放各类物资的防雨设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主管厂长。
1.10.9 下班后遇到工厂停电,值班人员要负责检查各车间断电情况,凡未断电的设备要即时断电。
2.10.10 由于值班人员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的,按9.2条中(4、5、6、7)款,要追究其责任。
2.10.11 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袁治彪
副组长:王建人柳祥
成 员:龙 琳 侯 强 朱爱莲 连继民 樊亚斌 王延军
3 安全教育
3.1 新职工进厂实行三级安全教育
3.1.1 厂级教育,由厂办公室和生产设备科负责。教育内容:印刷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工厂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并进行考试。
3.1.2 车间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本车间生产特点、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1.3 机台(组)教育,由机(组)长负责。教育内容:根据岗位生产任务的特点,对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装置、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教训,个人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3.2 安全教育时间
3.2.1 厂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天,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天,机(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三天,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3.2.2 工厂内部调动及脱产半年的职工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天,进行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3.2.3 进入工厂参观、实习、学习的人员,负责接待的人员要对参观者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到生产现场讲解。
4 厂区消防
4.1 消防总则
4.1.1 消防工作是由厂长总负责,主管厂长具体分管,车间组织实施,职工防范的多层次、全方位工作,全体职工既要遵守制度,又要消除隐患。
4.1.2 消防工作是工厂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它关系到公共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是全厂每一个职工的责任。
4.2 防火规定
4.2.1 严禁厂区吸烟
4.2.2 车间、库房内,经常保持清洁,对纸花、废页随时清理,车间废油布、棉丝存放在固定、防火的位置,不得随意堆放。
4.2.3 车间易燃品随用随领,不准储存过多易燃品,如酒精、乙醚,汽油、煤油和稀料等,并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4.2.4 车间照明灯应做到人走灯灭,马达停转,电源拉闸。
4.2.5 库房对各类油料、纸张、化工原料,分类存储,对易燃品严格管理,定量发放。
4.2.6 非电工人员不准私自安装电源,乱拉线路,严禁电闸悬吊和接触易燃物品,严禁在配电室乱堆放杂物。
4.2.7 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灭火器应定期更换药剂、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保证消防道畅通。
4.2.8 严禁小孩在厂区玩火,由此引起的火灾,追究当事者及家长的责任。
4.2.9 严格禁止办公室使用电炉,生产需用电炉时需主管厂长批准,因生产使用电炉、电烘箱、电焊、电加热等设备,需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操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各负其责。
4.2.10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车间,严禁职工及其他外来人员带小孩进入厂区。
4.3 消防职责
4.3.1 安全消防工作由主管厂长全面负责,有权处理消防工作的一切事宜。
4.3.2 办公室负责消防工作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经常向全厂职工进行防火教育,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拟定和修定消防制度,督促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组织义务消防员的培训,配备和管理消防器材等工作。
4.3.3 生产技术科负责电器设备和防火日常工作,其职责是:经常教育电工,车间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全厂的电器设备线路安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负责处理电器线路消防和生产中发生的火警事故。
4.3.4 各车间、职能部门对管理范围的防火工作全权负责,其职责是:经常向职工进行火灾教育,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并提出部门具体管理措施。发现违反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及时处理。一但发生火灾,组织职工扑灭,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现场,并查清原因和肇事者并及时上报厂部进行处理。
4.3.5 义务消防队职责是:模范执行防火制度,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熟悉单位的防火措施,牢记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学习、消防技术培训和消防技术演练。
4.4 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队 长:柳 祥
副队长:樊亚斌
队 员:侯 强 王延军 刘 伟 蔡秉欣 岳志明
徐世红 陈海善 任天阳 郗晓东 刘 祥
5 交通管理
5.1 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全面负责。
5.2 严禁在消防通道停车,禁止在生产道路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
5.3 汽车运输装卸物资工作完成后,随时清理现场。
5.4 严禁在厂区内快速行驶和酒后驾驶。
5.5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审验。
5.6 严禁无证驾车,非驾驶员驾驶车辆,严禁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车辆。
5.7 严禁货运机动车辆人货混装,超吨位装载或驾驶室超员乘座。
5.8 严禁库房、车间、设备旁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必须存放自行车棚。
5.9 机动车、违规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合同赔偿外,自理部分由当事人按9 . 2款中相应条款对应执行,违规行驶造成交通罚款由个人自理。
6 安全管理
6.1 计划依据
6.1.1 根据《劳动保护法》和印刷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制定本厂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6.1.2 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制订有关防范措施。
6.1.3 做好预防火灾、爆炸、工伤等的发生,职业病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6.1.4 完善生产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纳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6.2 计划编制
6.2.1 各车间或各职能部门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生产技术科。
6.2.2 生产技术科编制工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厂长办公室审批。
6.2.3 主管安全生产厂长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措施。
6.2.4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生产设备科负责贯彻执行。
6.3 资金来源
6.3.1 生产设备的改造或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由大修修理费开支;
6.3.2 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
6.3.3 每年从当年留用的设备折旧资金中,提取1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足。
6.4 物资供应
6.4.1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由经营供应科采购;
6.4.2 小型设备易损设备备用配件,由生产技术科负责采购。
6.5 检查和报告
6.5.1 主管厂长定期(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6.5.2 生产设备科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向厂长办公会议汇报。
6.6 设备安装验收
6.6.1 新设备安装试车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生产设备科和车间或部门按要求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同行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6.6.2 使用车间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安全技术和指标需改进的情况;安全技术科用书面形式报告主管厂长,
6.6.3 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使用正常后,纳入正常管理。
7 安全检查
7.1 任务与要求
7.1.1 发现和查明各种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7.1.2 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7.1.3 制止违章调度,严禁违章操作。
7.1.4 厂区防盗、防火和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工作。
7.2 安全检查时间
7.2.1 全厂性的安全综合大检查(包括节假日前的检查)。
7.2.2 季节性检查。
7.2.3 日常安全和保卫工作检查。
7.3 安全检查人员
7.3.1 主管生产技术的厂长。
7.3.2 厂办公室负责人;
7.3.3 生产科负责人;
7.3.4 经营供应科负责人;
7.3.5 车间负责人、各机(组)长;
7.4 检查的内容
7.4.1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及具体计划,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及时总结奖评,将检查材料汇总后,报厂办公室进行考核。
7.4.2 综合检查(每月一次)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
7.4.3 专业检查(半年一次)主要是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防爆、防尘、防火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7.4.4 季节检查,主要是有针对性的检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保温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7.4.5 日常检查主要是分岗位,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检查自检查。
7.4.6 生产一线职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进行检查和班中自查。
7.4.7 各级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7.4.8 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7.4.9 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把整改情况报告生产技术科,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向主管厂长汇报。
8 事故管理
8.1 事故分类
8.1.1 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无法挽回的产品损失。
8.1.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影响了生产进度、材料损失、加大设备维修的有关费用。
8.1.3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服务质量)达不到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客户退货等的经济损失。
8.1.4 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抢救费用。
8.1.5 火灾事故:指因火灾引起的,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和损害,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为抢救火灾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8.1.6 安全事故:指职工因打架斗殴,女职工操作设备因长发不带工作帽、穿高跟鞋工作造成人身伤害者,及偷拿产品和盗窃工厂物资,给工厂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8.1.7 破坏事故:凡蓄意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8.1.8 工伤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非工伤事故,指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等非生产因素,在厂区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8.2 管理部门
8.2.1 工艺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科和经营供应科负责。
8.2.2 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由厂办公室负责。
8.2.3 工伤事故、火灾事故、破坏事故,由生产技术科和厂办公室负责。
8.2.4 各职能部门按管理范围,协助调查处理。
8.3 事故处理
8.3.1 工艺事故、质量事故,依照工厂《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具体执行。
8.3.2 火灾事故,依照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3 交通事故,依照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4 伤亡事故,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5 破坏事故,依照公安部《治安处罚条例》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6 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依照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具体执行。
8.3.7 其它各类事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工厂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8.3.8 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意外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8.3.9 凡设备事故、公共财产被盗、人身伤害,损失金额3000元或工伤休息30天以上者,为重大事故。
8.4 事故抢救
8.4.1 厂内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8.4.2 发生重大事故,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协助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
8.4.3 重大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工厂要立即将事故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24小时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8.4.4 一般事故,在三天内按规定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送生产技术科。
8.4.5 凡因公受伤,从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不再按重伤上报。
8.5 责任划分
8.5.1 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8.5.2 工厂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由主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厂长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厂长负责。
8.5.3 生产工艺设计不明确,由设计者和主管者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工艺设计问题,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主管厂长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8.5.4 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责。被委派操作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委派者负管理责任。
8.5.5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8.5.6 酒后操作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完全责任。
8.5.7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范安全制度发生事故时,要追究主要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8.5.8 厂里发生事故,均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和未认识错误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8.5.9 对重大事故,厂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提交厂长办公会议研究。
8.5.10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8.5.11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违章冒险操作,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9 奖励与惩罚
9.1 奖励
9.1.1 全年车间无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职工工伤休息不超过100天,给车间主任和部门负责人一次性奖励各1000元,主管厂长奖励1500元。
9.1.2 模范遵守制度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9.1.3 敢于向违反工厂制度的行为做斗争和检举他人偷拿产品或盗窃工厂物资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9.1.4 对防火或救火有功和保护公共财产及职工利益免受损失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9.1.5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工厂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者,报上级部门表彰。
9.1.6 机台、班组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分机台、班组不同情况,给予一次奖励200~500元。
9.2 惩罚
9.2.1 职工在车间吸烟者,每一次罚款50元,车间主任及各部门管理人员在车间吸烟者,每一次罚款100元。职工在车间吸烟,厂领导和各部门管理人员在现场不制止者,加罚款50.00元。
9.2.2 在车间发现一个烟头,每个人罚款10元,车间主任罚总额20%;
9.2.3 机台不按规定保管使用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品,及各种擦洗设备的油布乱堆乱放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9.2.4 因事故造成损失500元以内,责任人全部赔偿;
9.2.5 因事故造成损失5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80%,不得低于500元;
9.2.6 因事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60%,不得低于800元;
9.2.7 因事故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40%,不得低于1000元。
9.2.8 职工偷拿产品被检举者,按该产品价值的10倍处罚;盗窃工厂物资者,按材料原价的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9.2.9 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各种费用自理。
9.2.10 门卫值班人员不负责任,严禁闲杂人员及小孩进入车间,发现一次,给门卫值班人员罚款10元。
9.2.11 门卫值班人员有责任,禁止职工为他人带刷卡行为,发现一次,除惩罚当事人外,给予门卫值班人员罚款10元。
9.2.12 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生产程度等情况,除对事故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2.13 事故的调查处罚和行政处分经生产技术科研究讨论,报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9.2.14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发生的设备事故损失超过3000元以上,按经济损失多少,给车间主任和部门责任人赔偿损失的5%;主管厂长赔偿损失的3%;厂长赔偿损失的1%。
9.2.15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制度不健全,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的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休息,休息时间30天以上,按休息时间长短,情节轻重,给予车间或部门责任人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5%;主管厂长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3%;厂长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1%。
10 工伤工资
10.1 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休息,在15天以内,享受本人全额档案工资;一个月以内,享受本人档案工资90%;一个月以上,享受本人档案工资的70%,直至上班;集体职工在工伤休息期间,一个月以内,每月工资500元,一个月以上,每月工资400元;临时工在工伤期间,一个月以内,每月工资400元,一个月以上,每月工资300元。
10.2 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非生产因素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除赔偿造成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其治疗费报70%,因工伤休息,按病假享受各种待遇,临时工每月100元生活费。
1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西北师大印刷厂厂长办公会议提出。
本标准由袁治彪负责起草。
本标准提全厂职工大会讨论同意。
本标准修改和解释权属厂长办公室。
本标准自2003年3月修订,2004年3月起执行。
第14篇 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__分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征管,提高运输生产运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依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生产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规范运作,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兼顾,车辆和客运站同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三条 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第四条 参运车辆应按规定的进、出口进出站场,实行分区域规范管理,停放有序,坚持进站有检查,出站有登记。逐步实现人车分流。
第五条 车辆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调度安排。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侮辱、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闹事、堵车砸车、破坏公物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营运车辆必须按运输管理部门审批的线路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申报,经公司同意,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 参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志牌,路单由车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车辆发班后在规定范围内不许再上客并禁止在站场内滞留。
第八条 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车站并经车站同意,否则按塌班、误班处理。
第九条 加班由车站统一调度安排,车辆不准私自在外加班和包车,如在不影响车站正班的前提下,在外加班和包车的必须主动到车站补足票款后才可发车。
第十条 春运期间,车辆加班和包车的,在公司的指导下按一定比例回收管理费和线路效益分成费,具体实施按公司春运期间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必须执行国家或公司安排的救灾,抢险,国防等指令性运输任务。其费用按政策规定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营运车辆因客观因素需临时变更营运线路,必须经车站调度同意,并开具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行。
第十三条 非劳务费包干车辆由车站统一售票,车辆经营者不许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贩子”送来的旅客,不准雇人喊客及拉客、抢客和欺骗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行为。旅客购票采取自愿的形式,如需讲价由车站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买票。对有较多车辆经营同一路段的班线,可依据实际情况做到统一售票,联合经营。
第十四条快巴按统一售票、统一结算、一票直达方式运行。
第十五条 对开班运行必须接受对方站的管理,不得自行售票揽客收费,运费由公司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加强车辆安全工作,车辆进出站接受安全检查,定期保养,杜绝事故隐患。车辆严禁超载,必须按核定座位售票,超载部分应转驳给其它车辆或由车站另行安排车辆加班。
第十七条 车辆按规定接受车站运管检查,不得拒绝或强行冲关,车站开出的三联单由运管上车核对人数检验无误并盖上稽查章后,才能在县公司财务结算,否则一概不予结算。
第三章班线牌申报与管理
第十八条 运输班线牌和有关运输证件属公司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转让、变卖及对车辆出租、车辆转卖,必须收回班线牌。
第十九条 需要开行省际、地际新的客运班线,必须向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线路客源调查可行性报告,总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公司客运班次的构成情况进行宏观调控审查,定期由运输管理部门主持召开有各申报单位参加的新开班线集体审批平衡会议确定,待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后,由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呈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省际、地际新开班线,由公司与对开单位签订开班协议书,会同填写的“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客源调查可行性报告“等由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汇集后统一到市运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际以下的客运班线由公司自行考证申报,报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班线牌的申领、保管、使用、损坏、补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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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地际班线牌由总公司统一发放,县际以下班线牌由各市区县运管所发放,牌号报总公司备案。
2.车站要确定专人负责班线牌、证的管理,建立班线牌领发台帐。公司将此项工作作为站务管理的重点内容检查。在签订车辆经营合同中一定要与客运站衔接,对班线牌、运输证件管理提出要求。班线牌由合同签订人在车站签字、领取,负责保管。经营期满后自觉交还车站。
3.补办班线牌公司要写出书面报告以及处理责任人意见,属被盗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出示的证明,然后由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填写“经营单位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到运管部门统一办理,补办费由概由责任人负责。
4.领取“省际包车(加班)牌,客运路单、“广东省省际、临时包车(加班)卡”、“广东省际公路客运进站卡”和每年度的春运包车(加班)证等,需到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统一领取发放,并交旧领新。
第四章 车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要以“三优”,“三化”为中心,加强两个文明建设,规范站场管理,创建安全、及时、便利、舒适的站内外环境。
第二十四条 车站要切实加强对站内外客运市场秩序的管理,会同运政、公安等部门打击贩客送客人员,制止外地过境车辆在县城范围内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历查处非法私设站点。成立专门的机构,指派相应的人员对重点班线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相关车辆按照公司规定、制度营运,随时处理矛盾和突发事件以确保日常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车站由运管办公室负责对站场秩序的管理,监督车辆经营情况,处理突发事故及纠纷。每天早上由主管生产的副站长及运管办主任招集有关人员,统一部署,运管员各就各位,各司其职。除安排专人在车站范围内外巡视值班,监督车主组织客源情况,一经发现有“票贩子”活动及过境车辆喊客、偷客等不法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将当事人扭送到运管办公室询问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车站积极配合公安派出所、运管所驻站机构搞好站内外的治安、整顿运输秩序工作,给经营者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七条 车站要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确保站场设施齐全,排放得当,整齐。候车室内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努力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候车室,售票厅必须按部颁要求,设有: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标,问询服务处(台)、广播室及器材、小件行李寄存处、小件行李过磅收费处、候车座椅、吸烟室、进站口显示牌、阅报架和报刊、痰盂、果皮箱(桶)、饮水及用具、小卖部、“请勿吸烟”标志、班次时刻表、里程价格表、营运线路图、省或本地交通图、旅客须知、日历、时钟等必要硬件设施。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内多数经营服务摊位数量适度,不得乱设摊点,取缔地摊式散乱柜台,多种经营服务摊位应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数量适度,不占道占线阻碍交通。收费须符合物价部门要求,严禁宰客,并负责搞好责任区域卫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禁“三品”托运,寄存、进站上车,成立安全小组,派专人检查“三品”工作并做详细记录。定时班车检票,对号入座,不发生错乘、漏乘现象,发车准时,礼貌送客,正点到达,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售票及时,准确,不超售、错售客票,另外车站安排1人在发车坪设立临时售票处为广线班售票,要求对待旅客和蔼礼貌,尊重旅客的意愿,不准售“人情票”、“关系票”。如有旅客讲价,应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售票。
第三十一条 路单、清单、发车登记及车辆运行等报表记录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有专人负责汇总上报。
第三十二条 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安全知识及有关规定,坚持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制度,严禁旅客无票乘车,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
第三十三条 进站车辆必须实行分区域规范管理,停放有序。站内必须做到人车分流,坚持进站有检查,出站有登记。不允许有超载车出站。
第三十四条 站务工作人员必须按交通部颁标准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总公司统一制发的上岗证,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能够熟练运用“十字”文明用语。
第三十五条 车站应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和奖惩制度,站务人员应当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勤奋学习,努力提高服务质
和工作效率。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
第三十六条 车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
第三十七条 逐步取消车上自行收款或劳务费包干方式,规范进站营运车辆售票,足额计收客运代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车站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支付标准:已售票的按票额的10%支付,未售票的按50元/次支付。
第三十九条 车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行包变更、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车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售票处、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在客票内按每人次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以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五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站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货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 车站必须建立车辆安全检查(门检)制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装载符合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站应当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的宣传,发车时应绕车一周,检查有无不安全因素,无,方可发车;广播员每天上午、下午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宣传;旅客上车前,“三品”检查员应作彻底的“三品”检查,消除隐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定期组织车辆经营者、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安全意识。
第四十六条 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安全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安检单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第四十七条 车辆应保持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乱、差的车辆进站。车上垃圾须倒在垃圾箱中,严禁随处乱扔乱倒。
第四十八条 车站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工作,保证公共设施整特别是厕所、公共设施的干净整洁,要做到随脏随扫,地上不见垃圾,耐心做好旅客解释工作,不要随地吐痰,将果皮杂物丢入果皮箱,候车室与车库要定期冲洗,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和乘车环境。
第四十九条 车站各班组要保证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谁造成的不卫生就找谁负责。
慈利分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管理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一条聚众打架闹事、堵车砸车、破坏公物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每人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未经调度部门派班,擅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罚款500元,未提前通知,塌班或误班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 未经车站同意,私自加班、包车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五十四条 营运车辆由车站发车后,凡在站内或车站附近招揽旅客,除将旅客转给正班正点班车外,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五条 雇人喊客、偷客、藏客、欺骗旅客的每人次罚款50元,劳务费未包干班线车主私收票款、高价票买低价票的,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元。拉客、抢客进而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接受“票贩子”送来的旅客,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车主之间因争客相互辱骂,攻击,甚至相互使用暴力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每人罚款500元。
第五十八条 车辆不接受车站运管检查和强行冲关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九条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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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核定线路到达目的地,路途甩客、转客的,按甩客人数全程票价的三倍处罚,但每次罚款最低不能少于100元。
第六十条 遇抢险、救灾及国防等指令性运输任务,不服从派车辆每次罚款500元,并收回车辆牌证,解除经营合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车站或责任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不执行物价政策,乱价违规的;
2.站务人员态度恶劣,受旅客设诉或报纸、电视台等媒体 曝光的;
3. 站内有闲杂人员揽客的;
4. 站内经营秩序混乱,站场脏、乱、差的;
5. 不在辖区内发车而超范围经营的;
6.未能维护好站场秩序,经反复打击清理,仍未达到预计目标;
7.站务人员未能完成本职工作,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致使车站和车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8.站务人员不遵守公司及车站有关规定制度,情节严重者;
9.不按规定发放、审查、填写包车、加班证的。
10. 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的,每次罚款。
第六十二条 发现和举报重大情况,挽回重大损失的,每人次奖励100元。
第六十三条 敢于同不法份子和现象作斗争,表现特别突出者,每人次奖励100元。
第六十四条 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采纳者,奖励50元。
第六十五条 其它行为给单位挽回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司进行处罚,不服的由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裁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属公司,下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原运输管理方面的各种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必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七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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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