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办法和体会
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广泛复杂的工作。多年来积累沉淀的大量安全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因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危态势,仍有可能出现。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随着石油、石化行业基础建设的不断增强,尤其是旧站、老站改造工程的增多,还有特殊恶劣环境下的一些户外工程,潜在的安全隐患还会存在,这就在客观上对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同时也对我们的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3年是从严管理年,我们应该在思想上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一、安全的利害分析
安全与生产、效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安全好了,才能保证更好地生产。生产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安全隐患,与自然界作斗争,随时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所以处处都要警惕、时时刻刻都要注意安全。安全是企业生产的前提,生产又是效益的保障。谈到效益,我们总是想到利润、成本、资金、节支等字眼,很少有人会想到安全。但越来越多的现实已经向我们证明,只有安全好了,才是最大的效益,安全不好,出了事故,企业和个人都将受到损失,效益又从何谈起?黄岛11.22管线爆炸事故、我公司4.28脚手架坍塌事故,就是血淋淋的现实教训。我们应从这两起残酷的事故教训中,树立起高度的安全神经,安全神经一刻也不能放松。
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科学化管理
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过程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过程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经常要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办公室听汇报。同时,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落实好岗位职责,使生产现场控制在有序、平稳的状态中。
一是发挥好理念先导作用。心态安全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安全意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会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皆有之的基本需求,可是为什么在一些单位“三违”现象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比如说,一些单位盲目追求效益,迫使或诱发本单位职工拼设备、拼体力,违章冒险蛮干;又比如,上级组织安全大检查是帮助下级查出隐患,预防事故,这本是好事,可下级往往百般应付,恐怕查出什么问题,查出问题便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比如,“我要安全”本来应是职工本能的内在需要,可现在却变成了管理者强迫被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一项硬性指标。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那么,安全生产的建设就永远是一座空中楼阁。
二是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三是发挥好亲情感染作用。从理论上讲,促使全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适应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讲职工是愿意接受的。要解决安全问题入心入脑的问题,还应注重情感投入,可采用亲情教育法,时时提醒职工牢记亲人的嘱托;如为职工过生日,送警句,兄弟交心等方法,不失时机、潜移默化地向职工宣传安全思想;再就是开展安全共保活动,基层单位定期向职工家属发出安全承诺书,号召家属发挥好安全第二道防线作用,真诚邀请家属参加到安全共保活动中来。
四是发挥好管理规范作用。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过去,管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个别管理人员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很容易使职工感情上受到伤害,进而对安全管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使经济处罚的有效作用大打折扣。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如在基层单位会议室设置“不规范行为警示台”,让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站到台上,将违章经过及危害说清楚,促使其自我反思,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企业管理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当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危害员工健康时,不得盲目指挥、违章指挥。尤其当威胁到员工生命安全时,要把保障员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要为员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去工作。
五是落实制度“严”字当头。人即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出事故的受害者,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从我们每个人成长的艰难性,可以看到父母之心难违;从失去亲人悲痛的难忍性,可以看到亲缘之情亦难违;从党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性,我们深知党心民心更不可违。因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每一个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要狠抓一个“严”字,要“严”字当头,要严制度、严标准、严明劳动纪律。特别是对那些日常违章人员,在对其做到教育的基础上,利用暴光、经济重罚等措施,督促本人增强安全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基本出发点,看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着眼于一个“全”字。坚持每天早晨分工会上的安全喊话,特殊重点部位,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设专人监护。施工机具定期检验、校订,每个项目实行安全、质量环节自检、互检制度,中队组织不定期现场抽检工作,促使每个员工都能从思想意识上重视安全,行为上规范安全,综合治理,总体推进,要求全队每个人都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盘棋”的思想。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安全生产文化之路。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是其根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规范缺失、自我防范能力不强。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坚持重安全意识、重安全规程、重安全行为规范、重细节养成;应以安全意识教育为先,以提高安全技能为重,以养成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为目的;培养员工的安全行为规范,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技能,确保安全生产。生产一线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一是要源头参与,对于企业涉及到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内容的制度、规定,依法规范、强化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二是要立足班组,提高职工自保互控能力。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安全生产最直接的承担者和参与者。要夯实班组安全基础,一方面要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应变能力和安全技能,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另一方面要建立班组自保互控体系,以自保为主,互控为辅,不断增强职工保安全、反违章的内在驱动力。三是要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围绕安全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巡回检查和跟踪追查等方法,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红、黄通知书,建立安全档案,追踪整改。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加大对生产现场、生产设备、有毒有害作业岗点以及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永远没有终点,只有真正做到全队管理层面重视,职工警觉不违章,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考核到位,严格奖惩兑现,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安全生产。从而在全施工队范围内形成安全工作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2篇 施工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
1、违章是指各项施工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有可能对人身、机械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现象,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2、本处罚制度不仅适用于分公司对项目检查的处罚,同时适用于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和劳务班组的检查处罚。
二、违章行为分为管理性违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等。
1、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职工个人不遵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及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等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3、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管理人员或直接领导;
4、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乃至施工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是指挥者本人。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一)一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塔吊、门吊、大型脚手架无安(拆)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
2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
重大特殊作业无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4
大型起重机械无保护、警示装置或擅自解除保护、警示装置。
5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6
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7
六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
8
在高处平台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跨越栏杆。
9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防坠落装置。
10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二)二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起重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或多人指挥。
2
吊装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3
安全网布置不到位、绑扎不牢固。
4
管道沟、基坑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
在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逗留和通过。
6
交叉作业无安全防范措施。
7
吊装工器具超负荷使用或带缺陷使用。
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
9
重点防火区无防火设施。
10
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
擅自更改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或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三)三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2
临时电源布置不规范,私拉乱接。
3
操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非操作人员操作施工机械。
4
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5
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6
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
7
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8
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9
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
10
超高、超限的设备、物资堆放无固定措施。
11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和超越安全警戒线。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一)作业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
2
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
随意拖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将安全设施挪作他用。
5
不召开班前会,不组织周安全活动,无记录,无内容。
6
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例会。
7
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
无危及生命和财产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或开关箱门锁。
9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10
非电气工作人员修理电气设备。
11
带电区不设安全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
12
对电气设备进行耐压实验不设警戒绳。
13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14
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15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6
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外通过的。
17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机、木工机械等)未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蛙式打夯机、磨石子机时不戴绝缘手套。
18
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作业。
19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使用ⅰ类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20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
21
现场配电箱、开关箱门未关闭。
22
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
23
用电设施引接电源时先接电源进线端,后接负荷端。
24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熔丝。
25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26
流动电源箱、开关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27
电源线未使用橡胶软电缆。
28
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29
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内或坑、井、沟、槽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沟、槽内。
30
在电源盘柜、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31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裸露,未包扎绝缘。
32
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氧、乙炔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序号
违章表现
33
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设备、物件。
34
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或作照明用。
35
电焊二次线接在轨道上或用钢筋、型钢随意搭接作为焊接引线。
36
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未用抱箍和金属丝作为固定。
37
使用紫铜管作为乙炔气软管接头。
38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39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未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40
高处作业时抛掷物件。
41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42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
43
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出高处落物。
44
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
45
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
46
高处作业使用撬棍双手施压双脚悬空。
47
沿绳、脚手架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48
攀爬高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大径管道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49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沿、安全网内休息。
50
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51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稳定物上工作。
52
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5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
54
擅自搭、拆脚手架。
55
脚手架不验收随意使用。
56
未经同意随意拆割架杆。
57
非专业架子工搭、拆大型、承重脚手架。
58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角无防滑措施。
59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
60
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61
无防坠落措施站在水泥瓦、油毡、苇席、彩钢板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62
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重物。
63
搭乘载货吊笼。
64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操作和指挥起重机械、从事司索、焊接、切割、电工、冲剪等作业和机动车辆驾驶。
65
起重作业时未明确专人指挥或未使用规定的、有效地指挥联络信号。
66
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67
吊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68
未经审批起吊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物件。
69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70
在吊车吊着的重物上进行加工作业。
序号
违章表现
71
起重机歪拉、斜吊物件。
72
起吊作业时不听从指挥。
73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时进行起吊作业。
74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75
起吊物件时在钢丝绳与物件棱角、刃口接触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76
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
77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7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设置牢固的溜绳。
7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80
塔吊、龙门吊使用完毕后未将全部夹轨钳夹紧。
81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
82
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
83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84
钢丝绳相互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
85
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
86
以栏杆、脚手架、平台、运行的管道和设备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87
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
88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89
机动车在厂内超速行驶。
90
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
91
货运车辆人货混装。
92
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械。
93
起重司机在操作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4
起重机械违反规程不打支腿起吊重物
95
起重机械在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室。
96
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7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未经审批手续超铭牌使用。
98
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
99
钻床车床等旋转加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
100
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电焊药渣时不戴防护眼镜。
101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102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03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104
施工电梯运行时不关闭电梯门或层间门。
105
敲打电梯、平台、联络电讯器材的。
106
无视施工电梯限载规定,强行进入。
107
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
序号
违章表现
108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灭火罩。
109
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110
氧气、乙炔同车运输。
111
乙炔瓶卧放使用,氧气、乙炔放置距离不够。
112
氧气、乙炔同放置在工具房或住房内。
113
氧气、乙炔气胶管混用。
114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未进行保护或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1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116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
117
压力容器或锅炉水压试验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工作。
118
施工现场用明火取暖。
119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施焊。
120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火种遗留物。
121
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122
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
123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24
高处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用钢模板做脚手架板。
125
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厂房结构上任意打洞、开孔者。
126
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
127
在金属容器内等受限空间施焊时,容器外或受限空间外未设专人监护。
128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129
计量柜不上锁、动力柜后门不上锁。
130
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
131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132
闸门熔丝与闸刀不相匹配。
133
电源线接头处未使用绝缘胶带包裹,没有防止拉开的措施。
134
电源线未使用双层绝缘的软橡胶电缆,用单层绝缘的塑料线、花线、护套线等做移动电源线。
135
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相互交织在一起或与气瓶交织在一起。
136
碘钨灯的金属支架,未采取接地保护。
137
用碘钨灯或普通灯具作移动照明或固定照明灯具吊挂高度低于2.5米。
138
工(机)具库发出的电动工器具、机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9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40
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
141
未经设计自行在设备或结构上焊型钢并当作脚手架用。
14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无防尘、毒或通风措施。
143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气、乙炔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措施。
144
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
145
氧气、乙炔表计损坏后还在继续使用,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
146
因堆物、存放设备和设置机械等导致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序号
违章表现
147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不良,或施工完毕(中断)后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米内有明火。
148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遮布不是防火阻燃布。
149
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50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未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
151
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支承措施。
152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再用时未进行检验。
153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防护罩,设在通道上无防护措施。
154
电焊线、电源线、卷扬机钢丝绳、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无安全措施,妨碍通行。
155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156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轨道小于1.5米。
157
施工前对所有工器具不检查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者。
158
检修转动机械部位不挂警示牌者或切断电源且闸刀不挂警示牌者。
159
非本工种人员动用电、火、焊作业。
160
违章作业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刁难、辱骂安监人员者。
161
焊接热处理场所不设围栏警示牌。
162
随意损坏现场的安全标志。
163
使用砂轮机在正面用力打磨工件者。
164
使用裸露电焊线与钢丝绳接触。
165
在管道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
166
闸刀接线后不装好保护罩。
167
使用破损的保护罩、插座。
168
工具间、住房内使用碘钨灯照明。
169
电源线直接绑在钢梁等金属构架上。
170
无关人员进入起重机操作室。
171
施工电梯超载使用。
172
电焊、气割作业不带皮手套和防护镜。
173
氧气、乙炔皮管横穿马路、铁轨无防压措施。
174
焊工施焊时不穿戴劳保防护服、绝缘鞋。
175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同时进行电焊、气割。
176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设通风设施、不设专人监护。
177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将割矩、焊矩移出作业面。
178
焊条进入热处理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岗。
179
对周围违章作业人不加制止者。
180
闸刀和电线裸露,乱拉乱接及不合理使用临时电源者。
181
开挖沟槽、坑基、井坑时不设安全坡或固壁支撑。
182
起重机械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者。
183
在起重吊物下停留或通行者。
184
破坏别人的劳动成果,随意破环安全措施。
185
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
186
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187
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的用电施工机具未装接地线。
188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189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且不采取防范措施。
190
对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的。
(二)装置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
2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安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
3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4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5
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6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7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8
用电设备电源柱头裸露无防护措施。
9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等受限空间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
配电箱、开关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
12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3
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14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15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安规定定期试验。
16
租用的工器具、机械无出租方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17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就使用。
18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版未绑扎牢。
19
竹木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20
高出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或未装设防护立网。
21
施工现场、高出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
22
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
23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24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
25
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26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安全界线隔离。
27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8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
29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识。
30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31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
32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
33
不安要求布设消防器材。
34
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35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36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37
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38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
39
悬挑式脚手架未经设计,明确其承载能力。
40
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的。
(三)指挥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2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3
开工手续不全,专项方案、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核。
4
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外包队伍。
5
未签分包合同先行安排施工。
6
不顾员工身体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7
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有较严重的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8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9
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履行全员交底、签字确认制度。
10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11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12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13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4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15
未按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16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违章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罚和教育。
17
不认真吸收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发生。
18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应论证的方案未进行论证。
2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指定监护人。
21
安排或默认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22
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3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证,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24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25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6
凡需设监护人的工作未设监护人或虽设监护人,但人员不到位。
27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28
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29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30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1
不服从现场安监人员管理、监理及业主方管理。
32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33
未对所辖范围的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和管理。
34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35
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志的三类工器具。
36
施工项目不编制安全措施而施工。
37
同意在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装置不良时施工。
38
班组会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进行作业区域危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文明施工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路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
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
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内吸烟以及施工时游流动吸烟。
4
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
5
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6
责任区域无围护设施。
7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8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9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
10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意乱放。
11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12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防护棚顶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3
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凿洞者。
14
高空拆模未按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15
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16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包装物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17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8
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19
对焊条头未进行回收。
20
扬尘较大,不采取措施或未定时对现场道路洒水,。
21
违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现场或设备及容器内大小便。
(五)二次污染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起重用钢丝绳、脚手架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工作面拖拉。
2
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对自身及环境造成损害。
3
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4
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5
污染或损坏油漆、粉刷好的设备、物件或墙面。
6
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完工后未对焊口、焊缝表面进行清理。
7
搅拌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未与地面隔离。
8
使用消防设施后,残余物未及时清理。
9
电焊作业焊渣不清除。
10
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11
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12
使用梯子是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13
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14
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15
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16
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损害不承压路面。
17
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
18
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19
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和环境造成污染。
三、查处违章的主要原则
1、反违章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3、施工中制定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重视,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违章后,均有权向违章人员、现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第3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保障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各分包单位、各班组和个人。
第三条 施工单位对本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条 安全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 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列出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六)项目部要养护、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 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
(十一) 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十二)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十三) 项目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填报安全月报表。
第七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质安科的科长组成,成员由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和各班级长。质安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技术人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职责:
一、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3、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8、组织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完善现场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组织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生产。
10、组织新工人、转岗员工的入场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1、督促、检查、指导工长、生产班组长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业务部门编制、审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4、参与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负责编制、审查项目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制定改善施工现场的劳动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6、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和技术改进措施。
三、项目施工员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3、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
4、参与项目部每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5、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指导、教育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防护保险装置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8、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项目安全员安全职责 ;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劳动保护政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参与项目部每周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按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整改。
5、发生安全事故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6、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7、协助项目有关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8、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9、按规定要求及时、正确上报安全报表。
五、项目材料员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材料的法规、标准及公司的管理制度。
3、保证采购、保管、发放符合质量要求的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按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进行检查验收。
6、保证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材料。
7、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材料的运输、搬运、装卸,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码整齐,不得超高堆放
六、施工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领导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根据班组人员的技术能力、思想状况、体力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3、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听从安全员的安全指导,支持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6、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保险装置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
7、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拒绝违章指挥,不得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8、发生伤亡事故及时向工长、专职安全员汇报并保护好现场,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班组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只顾干活不顾安全。对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行为责任;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对不安全的作业要主动提出改进意见;
3、必须熟悉施工要求作业环境,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蛮干;
4、对没有安全交底的施工作业任务,有权拒绝接受,有权抵制违章指令;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照,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6、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挂好安全带,使用手持和移动式电动工具应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
7、熟悉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作业前和作业中注意检查,不能带病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经修复后再用;
8、维护生产现场的一切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改,若必须改动进,须经有关人员批准;
9、机电设备发生故障,自己不得拆动,应报告机电人员处理,非经专职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准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10、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汇报事故的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部上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前安全会制度:
(一)下达每项施工(生产)任务时,同时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以签字为准,在交接手续不清的情况下开工,发生问题,应追究指挥者的责任。
(二)每个班前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班前安全会从班前5 分钟开始,要求全体人员列队整齐,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动员,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互相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结束时高喊安全口号,形成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的氛围,使干部、职工、农民工对班前安全会由不习惯到习惯,由不好意思到认真对待,从形式完善到内容切中要点,使全体人员在班前5 分钟已能够得到安全预知。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井架、垂直升降机、安全网等临时设施,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新入场的作业人员均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质安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二级”安全教育,由工地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人员必须履行签名手续,不准他人代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
识;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三)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
第八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
第四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每月定期安全检查:
每月25日左右,公司(工程处)质安股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以部颁jgj59-99十个标准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实施细则》为依据,做好评分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随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各工地对上级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抓整改回复。
第四十九条 工地每旬检查:
各工地在每旬的十日,由工程负责人组织工地施工员、安全员、机电人员和各班组长,对工地安全环境、防护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旬检记录。
第五十条 对脚手架、安全网、施工用电、井字架、施工机具做好验收移交签证,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五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者,应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从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保障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各分包单位、各班组和个人。
第三条 施工单位对本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条 安全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 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列出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六)项目部要养护、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 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
(十一) 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十二)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十三) 项目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填报安全月报表。
第七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质安科的科长组成,成员由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和各班级长。质安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技术人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职责:
一、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3、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8、组织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完善现场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组织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生产。
10、组织新工人、转岗员工的入场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1、督促、检查、指导工长、生产班组长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业务部门编制、审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4、参与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负责编制、审查项目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制定改善施工现场的劳动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6、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和技术改进措施。
三、项目施工员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3、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
4、参与项目部每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5、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指导、教育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防护保险装置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8、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项目安全员安全职责 ;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劳动保护政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参与项目部每周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按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整改。
5、发生安全事故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6、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7、协助项目有关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8、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9、按规定要求及时、正确上报安全报表。
五、项目材料员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材料的法规、标准及公司的管理制度。
3、保证采购、保管、发放符合质量要求的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按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进行检查验收。
6、保证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材料。
7、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材料的运输、搬运、装卸,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码整齐,不得超高堆放
六、施工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领导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根据班组人员的技术能力、思想状况、体力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3、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听从安全员的安全指导,支持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6、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保险装置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
7、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拒绝违章指挥,不得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8、发生伤亡事故及时向工长、专职安全员汇报并保护好现场,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班组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只顾干活不顾安全。对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行为责任;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对不安全的作业要主动提出改进意见;
3、必须熟悉施工要求作业环境,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蛮干;
4、对没有安全交底的施工作业任务,有权拒绝接受,有权抵制违章指令;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照,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6、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挂好安全带,使用手持和移动式电动工具应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
7、熟悉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作业前和作业中注意检查,不能带病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经修复后再用;
8、维护生产现场的一切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改,若必须改动进,须经有关人员批准;
9、机电设备发生故障,自己不得拆动,应报告机电人员处理,非经专职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准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10、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汇报事故的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部上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前安全会制度:
(一)下达每项施工(生产)任务时,同时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以签字为准,在交接手续不清的情况下开工,发生问题,应追究指挥者的责任。
(二)每个班前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班前安全会从班前5 分钟开始,要求全体人员列队整齐,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动员,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互相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结束时高喊安全口号,形成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的氛围,使干部、职工、农民工对班前安全会由不习惯到习惯,由不好意思到认真对待,从形式完善到内容切中要点,使全体人员在班前5 分钟已能够得到安全预知。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井架、垂直升降机、安全网等临时设施,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新入场的作业人员均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质安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二级”安全教育,由工地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人员必须履行签名手续,不准他人代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
识;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三)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
第八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
第四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每月定期安全检查:
每月25日左右,公司(工程处)质安股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以部颁jgj59-99十个标准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实施细则》为依据,做好评分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随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各工地对上级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抓整改回复。
第四十九条 工地每旬检查:
各工地在每旬的十日,由工程负责人组织工地施工员、安全员、机电人员和各班组长,对工地安全环境、防护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旬检记录。
第五十条 对脚手架、安全网、施工用电、井字架、施工机具做好验收移交签证,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五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者,应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从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矿山外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矿点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采矿权范围内以承包的形式从事矿山建设、生产的采矿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采矿场范围以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如国家《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对应政策出台以后,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三条公司对采矿点原则上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公司负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如果以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的,公司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全面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公司外包采矿点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外包采矿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在正式生产之前,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发包采矿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生产许可证照。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停止外包采矿点各项现场作业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矿点发包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相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对矿点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招标,确定外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
公司必须在矿点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公司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国家和行业范本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则自行拟定。
第九条公司是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为外包项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设资金保障,以确保安全设施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外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如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对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资料,对外包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生产细节有约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外包采点的矿石产量和品位等进行考核和监控,合作中无明细条款的,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月开始前协商下达月度生产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对承包单位的奖惩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惩处,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时,外包矿点应当派人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组织参加外部取证培训和其它培训时要求外包矿点人员参加的,相关手续可由公司统一办理但费用由外包矿点自理。。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建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承包单位参与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将外包矿点纳入公司应急救援范畴,适时组织外包矿点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外包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外包采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外包采矿点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按照国家要求应当纳入公司的事故统计范围内。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三章 对外包矿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组织建设和生产,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可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设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100%)等。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项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将安全建设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目,接受公司和上级的检查;分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进行分包和转包;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分包和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分包情况报送公司和负责工程外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应达到100%,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有采矿、地质测量、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和备案,严格按设计和公司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及早处理事故隐患,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机械撤离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召开矿点安全工作会议和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生产安全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各种记录台账;相关人员服从公司生产组织和统一规划如开采顺序、采场、排土场布置、台阶三要素、防排水设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矿点人员的素质、技能、意识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根据人员安排、工作环境、工作易与难、现场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易发点等情况,每班工作前分别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对所管辖内员工人身安全,机械设备、财产安全负责。
承包单位或个人应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公司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对外包矿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时有权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组织的培训外,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新进矿点成员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职员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进矿点成员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岗,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素质好、技能好、安全意识强的人负责帮助、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当外包采矿点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或个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
承包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职责,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除根据合同协议缴纳罚金外,公司将按政府部门罚额的20%~50%进行内部处罚,罚金划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司:本文中指**业公司。
分项承包:只承包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的某个单项(例如只负责机械施工、运输、土地复垦等),仍需要公司对该采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总承包:整体承揽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直接提供相应的矿产品或完成建设项目,只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相应的各项监督,不需要公司对该采矿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第6篇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积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反违章管理力度,有效遏制生产违章行为,将事故关口前移。按公司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违章积分管理办法,总分为200分。
一、违章扣分的细则
违章分为4个类别: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按照各类违章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恶性违章、严重性违章和一般性违章3个等级,分别按100分、50分、20分进行违章扣分。
1、发生第一项的恶性违章行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2、发生第二项的严重性违章行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50分。
3、发生第三项的一般性违章行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20分。
4、在同一起违章作业中,同一人发生有2种及2种以上违章行为时,按其违章行为种单种违章扣分最高的执行,不重复扣分。
5、不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的,每次扣30分:
①各班组每个月开展安全教育学习一次,有内容有记录;
②每周星期五报送下周工程施工计划表;
③未按要求填报施工现场重要危险源辨识表。
6、对每次违章扣分应收集保管好现场证据。
7、对在一个考核周期内(1年)违章扣罚积分超过200分的单位,除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外,实行重新评价,暂停工作。
二、处罚措施
(一)经济处罚
公司检查发现的违章,按以下原则进行经济处罚:
1、恶性违章:一次性扣罚违章者2000元,并分别联责扣罚违章者所在班组2000元,单位负责人1000元。
2、严重性违章:一次性扣罚违章者1000元,并分别联责扣罚违章者所在班组长(施工工作负责人)1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
3、一般性违章:一次性扣罚违章者400元,并分别联责扣罚违章者所在班组长(施工工作负责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4、各外协单位使用的员工(含农民工),以报送相关人员资质文件为准,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对工作负责人或用工负责人进行同责违章扣分和经济处罚。
(二)提高风险抵押金
对在一个考核周期(1年)内发生违章行为的单位,按以下原则提高次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1、当年发生1次恶性违章,提高次年50%安全风险抵押金。
2、当年发生2次严重性违章,提高次年30%安全风险抵押金。
3、当年发生3次一般性违章,提高次年20%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暂停或终止合作
当年发生两次恶性违章或发生四次严重性违章的,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并处暂停或终止合作关系。
三、各类违章行为分类
1、恶性违章行为
1)无票工作、无票操作或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
2)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3)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
4)在无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标准程序作业卡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5)无工作方案或采用未经审定的工作方案进行带电作业工作。
6)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
7)在无可靠接地方的带感应电设备上工作。
8)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电气操作,监护人直接操作设备,有疑问时盲目操作,边操作边做其他无关事项。
9)严禁无跨越架和无安全、可靠措施的带电跨(穿)越工作。
10)在工作内,酒后值班、酒后进入生产区域、酒后登高作业。
11)未按规定在工作地段装设接地线。
12)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13)约时停送电。
14)未经给验电确认无电压便装设接地线、合接地刀闸。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绳)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不正确使用双保险安全带。
17)严禁未经调度同意进行自停自送操作。
18)擅自扩大工作票的许可手续(或未经许可),工作人员便进入工作区域工作。
19)在施工中,工作票上安全措施不全、安全措施错误或是执行漏项。
20)未检查开关位置,就操作刀闸或有关开关。
21)不执行或错误执行调度指令。
22)在运行设备区域抛掷工具、物品。
23)擅自移动、跨(穿)越安全防护设施。
24)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未进行。
25)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6)不携带操作票,凭记忆操作。
27)立、撤杆,放线、收线、紧线,更换杆塔拉线或杆拉线过程中,不打临时拉线,无专人统一指挥;杆塔上工作,突然剪断导线进行松线;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用麻绳或尼龙绳代替钢丝绳作临时拉线。
28)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即拆除接地线、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就开始送电操作。
2、严重性违章行为
1)操作前,不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
2)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主设备、主保护、主要辅助设备异动通知超过24h)。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误登带电杆塔或其他电气设备、误入带电间隔、误碰(触)设备。
5)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除《安规》或《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中有规定者)。
6)在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上工作或是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没有设专人监护。
7)未按工作票要求应当装设而不装设安全围栏、安全警告牌。
8)作业时应使用而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
9)操作后不认真检查开关、刀闸变位情况。
10)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1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高压带电作业。
12)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13)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全。
14)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不及时恢复。
15)对各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未及时处理解决,未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处理,也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也不向上级领导汇报,延误执行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
16)未按广西电网公司规定购买的入围厂家招标购进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7)工作票中或虽有工作票但不严格按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办理。
18)知情者不及时汇报重大设备缺陷或对上报的设备重大缺陷无故不及时处理,也不汇报领导。
19)由于工作拖拉、扯皮造成延误停、送电。
20)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作保护接地而未定期试验。
21)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处理、抢修或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22)电焊机外壳无可靠接地。
23)低压间接带电工作未采取绝缘措施。
24)未按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级或本企业下达的“两措”计划。
25)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26)动火作业后现场遗留火种。
27)没有按规定完成安全监督通知书、安全隐患通知书的整改要求。
28)吊车起吊时,工作人员在吊件或吊臂下逗留或行走。
29)搬运、起吊重大物件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30)在水面上或临近水域施工作业,未穿救生衣。
31)站在轻型、石棉瓦、油毡、苇箔等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32)新入企的生产人员未经三级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或未经岗前培训者。
3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34)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
35)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的事,应由安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解决。
36)工作负责人工作前未宣读工作票,未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37)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38)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39)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自动装置和设施。
40)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41防触电、倒杆倒搭、高处坠落和机械损伤等措施不执行安全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42)工作票签发人电话签发、代签发工作票或签发空白工作票。
43)施工方案或投运方案审核不严,存在安全漏洞。
44)设备验收把关不严,留下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复停电检修。
45)在金属容器乃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他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46)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47)使用破损严重的插头、插座、电源线、电源箱。
48)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到位。
49)检修或施工用的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开关、无警示标志。
50)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51)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已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
52)工作时,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满足要求。
53)工作现场无工作方案。
54)在临近、安全距离不够的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火灾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没有设专人监护。
55)在公路范围内夜间作业未穿反光衣、未设红色警示灯。
56)高空作业人员使用的工作、器材不用绳索传递而是抛掷者。
57)使用缠绕法进行接地。
58)在低压设备上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分组工作派工单或派工单上的安全措施不全、不正确或是执行漏项。
59)司机酒后驾驶或将车交给无准驾证人驾驶。
60)上梯作业时梯子无人扶持。
3、一般性违章行为
1)工作负责人不佩戴标志上岗。
2)不按规定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随意挪用现场安全措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4)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5)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6)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7)凭借栏杆、手脚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8)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1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12)在组装组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纠正。
1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14)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15)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1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1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18)高空作业时带手机上杆。
19)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实验。
20)未正确着装,在生产和施工现场违反规定穿拖鞋、裙子、高跟鞋、裤头、背心者。
21)设备运行人员巡视不到位或监控不到位。
22)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没有垂直固定放置,两者的距离不足5米。
23)开“带病车(指转向、制动、传动、灯光等毛病及三箱缺油)。
24)电缆防火、阻燃措施不执行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25)在道路范围内夜间作业未穿反光衣、未设红色警示灯。
26)运载物品需绑扎而不绑扎或不牢固的。
27)进入生产现场范围,不按规定位置随意停车。
28)在道路范围内作业未采取防撞措施。
29)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30)动火作业现场没有放置适用、足够的灭火器,或是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灭火器。
31)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适用。
32)施工电源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33)断开的电源线头没有用绝缘胶布包扎。
34)在生产禁火禁烟区违章点火、吸烟者。或在禁烟区域流动吸烟。
35)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限内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36)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37)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38)不按《安规》及两票规定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39)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40)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4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是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42)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43)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44)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45)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46)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安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安装设触电保安器或1:1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48)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49)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50)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清障。
51)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过围栏。
52)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3)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过时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54)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55)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56)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57)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5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59)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完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60)司机在行车中与人谈天说笑或精神不集中。
61)司机在车辆驾驶中打手机。
第7篇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广泛复杂的工作。多年来积累沉淀的大量安全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因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危态势,仍有可能出现。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随着石油、石化行业基础建设的不断增强,尤其是旧站、老站改造工程的增多,还有特殊恶劣环境下的一些户外工程,潜在的安全隐患还会存在,这就在客观上对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同时也对我们的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3年是从严管理年,我们应该在思想上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一、安全的利害分析
安全与生产、效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安全好了,才能保证更好地生产。生产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安全隐患,与自然界作斗争,随时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所以处处都要警惕、时时刻刻都要注意安全。安全是企业生产的前提,生产又是效益的保障。谈到效益,我们总是想到利润、成本、资金、节支等字眼,很少有人会想到安全。但越来越多的现实已经向我们证明,只有安全好了,才是最大的效益,安全不好,出了事故,企业和个人都将受到损失,效益又从何谈起黄岛11.22管线爆炸事故、我公司4.28脚手架坍塌事故,就是血淋淋的现实教训。我们应从这两起残酷的事故教训中,树立起高度的安全神经,安全神经一刻也不能放松。
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科学化管理
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过程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过程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经常要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办公室听汇报。同时,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落实好岗位职责,使生产现场控制在有序、平稳的状态中。
一是发挥好理念先导作用。心态安全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安全意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会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皆有之的基本需求,可是为什么在一些单位“三违”现象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比如说,一些单位盲目追求效益,迫使或诱发本单位职工拼设备、拼体力,违章冒险蛮干;又比如,上级组织安全大检查是帮助下级查出隐患,预防事故,这本是好事,可下级往往百般应付,恐怕查出什么问题,查出问题便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比如,“我要安全”本来应是职工本能的内在需要,可现在却变成了管理者强迫被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一项硬性指标。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那么,安全生产的建设就永远是一座空中楼阁。
二是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三是发挥好亲情感染作用。从理论上讲,促使全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适应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讲职工是愿意接受的。要解决安全问题入心入脑的问题,还应注重情感投入,可采用亲情教育法,时时提醒职工牢记亲人的嘱托;如为职工过生日,送警句,兄弟交心等方法,不失时机、潜移默化地向职工宣传安全思想;再就是开展安全共保活动,基层单位定期向职工家属发出安全承诺书,号召家属发挥好安全第二道防线作用,真诚邀请家属参加到安全共保活动中来。
四是发挥好管理规范作用。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过去,管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个别管理人员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很容易使职工感情上受到伤害,进而对安全管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使经济处罚的有效作用大打折扣。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如在基层单位会议室设置“不规范行为警示台”,让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站到台上,将违章经过及危害说清楚,促使其自我反思,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企业管理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当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危害员工健康时,不得盲目指挥、违章指挥。尤其当威胁到员工生命安全时,要把保障员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要为员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去工作。
五是落实制度“严”字当头。人即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出事故的受害者,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从我们每个人成长的艰难性,可以看到父母之心难违;从失去亲人悲痛的难忍性,可以看到亲缘之情亦难违;从党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性,我们深知党心民心更不可违。因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每一个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要狠抓一个“严”字,要“严”字当头,要严制度、严标准、严明劳动纪律。特别是对那些日常违章人员,在对其做到教育的基础上,利用暴光、经济重罚等措施,督促本人增强安全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基本出发点,看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着眼于一个“全”字。坚持每天早晨分工会上的安全喊话,特殊重点部位,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设专人监护。施工机具定期检验、校订,每个项目实行安全、质量环节自检、互检制度,中队组织不定期现场抽检工作,促使每个员工都能从思想意识上重视安全,行为上规范安全,综合治理,总体推进,要求全队每个人都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盘棋”的思想。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安全生产文化之路。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是其根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规范缺失、自我防范能力不强。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坚持重安全意识、重安全规程、重安全行为规范、重细节养成;应以安全意识教育为先,以提高安全技能为重,以养成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为目的;培养员工的安全行为规范,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技能,确保安全生产。生产一线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一是要源头参与,对于企业涉及到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内容的制度、规定,依法规范、强化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二是要立足班组,提高职工自保互控能力。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安全生产最直接的承担者和参与者。要夯实班组安全基础,一方面要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应变能力和安全技能,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另一方面要建立班组自保互控体系,以自保为主,互控为辅,不断增强职工保安全、反违章的内在驱动力。三是要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围绕安全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巡回检查和跟踪追查等方法,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红、黄通知书,建立安全档案,追踪整改。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加大对生产现场、生产设备、有毒有害作业岗点以及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
总之,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永远没有终点,只有真正做到全队管理层面重视,职工警觉不违章,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考核到位,严格奖惩兑现,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安全生产。从而在全施工队范围内形成安全工作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