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烧结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烧结生产流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流程管理:涵盖原料准备、混合、成型、烧结、冷却及成品检验等环节。
2. 设备维护与保养:确保烧结设备的正常运行,预防设备故障。
3.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标准,实施质量监控,确保产品达标。
4. 安全环保: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事故风险,同时执行环保政策,降低污染排放。
5. 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提升团队整体素质。
包括哪些方面
1. 烧结工艺规程:明确各生产步骤的操作规范和工艺参数。
2. 设备管理规定:制定设备检查、维修、保养的周期和程序。
3.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检测标准,设定质量目标和考核机制。
4. 安全操作手册:详细列出安全操作流程,预防安全事故。
5. 环保措施:设立环保标准,实施废弃物处理和能源利用优化方案。
6. 员工培训计划: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重要性
烧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点:
1.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流程可以减少浪费,提高生产效率。
2. 保证质量:严格的质控体系确保产品一致性,增强市场竞争力。
3. 安全保障:通过安全制度防止意外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4. 环境友好:遵守环保法规,减少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5. 人才培养:系统的培训有助于提高员工技能,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烧结工艺规程,包括原料配比、混合时间、烧结温度等关键参数,确保生产一致性和稳定性。
2. 设立设备管理小组,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3. 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系统,如iso9001,建立从原料到成品的全程质量追溯。
4. 加强安全培训,定期举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如余热回收利用,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6. 设立员工培训课程,结合实践操作,提升员工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烧结管理制度将为企业的高效运营、优质产品、安全生产和环保责任提供坚实保障。
烧结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烧结厂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落实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责任,控制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过程中的风险,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努力实现电气设备本质化安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职责
(一)安全生产科负责对电气设备的运行、操作、维修安全状况和隐患整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二)安全生产科负责对电气设备检修和大、中修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厂区设备内包外委修理工程项目中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进行审查,并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电工、变配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考核。
(四)机动设备科负责电气设施的管理,负责组织对电气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控制状况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维修车间负责电气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
(五)机动设备科负责组织电气设备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厂区设备内包外委队伍的引进以及管理工作。
(六)机动设备科负责与公司机械动力处、动力部电调、厂生产计划科进行信息交流,协调停送电及检修时间等相关事宜。
(七)各车间、单位是各种电气设备、电气设施安全生产、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者。
(八)各用电单位应确定责任人,负责对电气设施的点检、维护、作业指导、培训教育,制订安全措施和过程监督工作。
二、电气操作
(一)现场操作使用的各种安全工器具应建立台帐,按标准定期试验和检定,保证试验周期内安全合格。
(二)倒闸操作必须实行监护操作,监护操作时,由值班正值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长监护。
(三)倒闸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复诵唱票制度。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事故应急处理;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
(四)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五)发生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
(六)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技术措施:包括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志牌和遮栏)。
(七)高压停、送电均应按照动力部电调或机动设备科主管人员的指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
(八)我厂各高低配室运行方式要接受动力部电调和机动设备科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各高配室的值班人员必须服从。在执行完任务后,及时向厂调度室和机动设备科汇报。
(九)动力部电调下达的命令各高配室值班人员立即执行,如对命令有异议时,可向值班调度提出,执行后及时向机动设备科和车间等有关领导汇报。高配室值班人员接到的操作指令如果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机动设备科和车间等有关领导汇报。
(十)当高配室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时,必须由机动设备科向动力部电调申请待批准方可进行。当低配室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时,车间必须向机动设备科提出,征得机动设备科同意后,由车间所在配电室向动力部电调申请待批准方可进行。
(十一)各高配室值班员为防止事故,必须进行某些紧急操作时,可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无须等待上级调度员命令,但事后立即报告电调值班员和厂调度室、机动设备科。条件如下:
1.电气设备运行中突然发生异常现象,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时。
2.电气设备运行中遭受损坏而影响系统安全时。
3.当电力供应部分停止或全停时。
4.其他紧急情况。
三、点检巡视
1.各车间、单位应定期对区域内电气设施进行点检维护,机动设备科负责对各车间、单位的电气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各车间、单位点检发现的电气设备事故隐患,要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自行无法进行整改的,及时上报厂主管科室。
3.点检前要穿戴好劳保护品,并检查点检测量工具、电工安全用具的绝缘情况。
4.点检时人体以及携带的工具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当由于电气设备造成设备或人身伤害事故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停机处理,不得冒险作业。
6.高压设备的巡视
(1)巡视高压设备必须两人以上。
(2)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3)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讯联络。
(4)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关门,挡鼠板和配电室封堵要保持完好。
四、电气设备维护
(一)裸线应有接地良好的防护网。防护网与裸线之间,应至少距离1m,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
(二)高温、煤气区域附近的电气设备,应安装防护罩或栏杆。烧结机等高温区域设备的电缆线,应有防机械损伤和防烧毁的措施。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三)配电盘、控制柜前后地面应敷设有绝缘垫。
(四)高压配电室内应备有应急灯、绝缘杆、绝缘靴、绝缘手套、高压试电笔、接地线等。
(五)配电室应配备防火沙和适合电气设施的灭火器。
(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技术条件接地或接零。高建筑物应有防雷击措施。
(七)电气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八)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蒸汽和防尘的措施。
(九)电缆穿过配电室的墙壁、顶棚、楼板或穿出配电柜时应用防火堵料封堵。
(十)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不应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
(十一)配电室内应卫生清洁、通风照明良好、通道畅通,配电柜门关闭,无人值守的配电室实行封闭规范管理。有防止闲人进入的措施(如加锁)。
五、电气试验
(一)高压试验应填写检修工作票。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时,可填用一张工作票,但在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二)高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开始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详细布置试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交待邻近间隔的带电部位,以及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三)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遮栏或围栏与试验设备高压部分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四)试验结束时,试验人员应拆除自装的接地短路线等,并对被试设备进行检查,恢复试验前的状态,经试验负责人复查后,进行现场清理。
六、清扫与检修
(一)机动设备科制定每年电气高压线路春秋季清扫检修计划,维修车间根据检修计划制定详细的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报机动设备科和安全生产科审批。
(二)根据电气高压线路检修计划,机动设备科向机动处和电调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临时增加的高压线路检修,机动设备科也要向机动处和电调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
(三)高压电气检修时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证各种票据齐全、工器具灵敏可靠。检修设备要可靠断电、挂牌,落实防止误送电措施,必要时派人监护。严格执行验电程序,使用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器(笔),所有电气设备在没验电前,均应视为带电。
(四)设备安装、检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用的临时电源由机动设备科统一协调安排,并办理临时用电申请,严禁乱拉乱扯。
(五)手持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中手持行灯应使用12ⅴ以下电压。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六)在进行检修作业时,不得随意拆卸、更改、拆除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生产科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七)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无论项目大小,都必须经过生产单位、主管科室、施工单位组织的试车验收,并经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后,才能交付生产使用。
七、事故应急
(一)电气设施周围要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并有明显标志。
(二)各单位应制定故障停电应急预案、电气火灾应急预案、人员触电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应性评价和演练。
(三)厂调度值班员是处理厂内电力事故的直接指挥人,应及时通知有关厂领导、安全生产科、机动设备科和有关车间的负责人,接到通知的人员应迅速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四)处理电力系统事故时,调度员及有关人员应做到:
1.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威胁。
2.尽力保证对主要设备的正常供电。
3.尽快对已停动力设备恢复供电。
4.记录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
5.确定事故的影响范围。
6.设备损坏与人身设备伤害情况。
(五)交接班过程发生的事故,应停止交接班,事故由当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协助。
(六)处理电力系统重大事故的过程中的一切调度命令和谈话均须记录,事故处理完毕以后要详细记录,填入事故记录本。
(七)发生人员触电应立即通知附近医院,并根据触电情况进行现场急救。故障停电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发生电气设施着火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九)抢救事故的所有人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八、检查考核
(一)凡上述规定,均纳入我厂经济责任制和安全重点激励奖的考核。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烧结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九、附则
(一)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2篇 烧结厂停送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设备和人身安全,实现安全用电,特对高线厂高、低压停送电操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高压:
1、停送6kv线路时正常情况下由机动科下停电通知票,如有特殊情况,通知调度室,具体执行由高压配电室。6kv受电的停送电应与厂调度室取得联系。
2、操作前,操作人员要确认设备运行状态和本次操作目的。
3、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必须遵守停送电挂牌和检修工作票制度。
4、设备经检修,调试或停用时间较长时,送电操作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5、停送电的操作者应自始至终进行完毕,在操作中不能更换操作者交替进行操作。
6、停送电必须有二人以上操作,一人送电,一人监护。
二、低压:
1、因工作需要停低压电时,操作人员需现场确认,并通知调度,作好停电准备。
2、将交直流主辅传动主回路切开,并挂停电牌。
3、将开关逐一分掉,并挂警示牌。
4、将mcc电源分掉并挂警示牌。
5、停电超过120小时,必须作好程序转贮工作,并作好详细记录。
6、停电必须由当班负责人操作,其他人密切配合。
7、通知调度停电完毕。
第3篇 烧结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使烧结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管理轨道,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烧结车间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十不准”规定
1、不准迟到、早退。
2、不准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不准看书报、杂志等。
4、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地。
5、不准酒后上班及班中饮酒。
6、不准脱岗、串岗、睡岗。
7、不准闲谈嘻打。
8、女职工不准穿高跟鞋和发辨露发帽外。
9、不准操作非岗位设备和消极怠工。
10、不准随意拆卸改装各种设备和乱写乱画。
二、岗位交接班制度
1、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
2、提前10-15分钟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到达生产岗位认真进行检查和对口交接。
3、交班人员要认真介绍本班生产设备运转和操作情况。以及生产设备方面发生的问题、原因处理情况及遗留问题,下一班应该注意事项,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各种报表。
4、交接班必须在岗位上进行,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并认真检查所属设备是否清洁,工具、灯具等一切公物是否完好后方可接班。
5、交接班时必须严格遵守交接者试车,接班者检查的制度,设备发生问题时不查清不落实不予接班。如马虎接班后一切责任由接班者负责。
6、交班人员应给下一班生产创造有利条件,当班发生的问题应当班解决,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方可交班。
7、在遇到接班人员未到时,无论何种原因,交班人员应继续坚守岗位,并向领导汇报。
8、接班后应坚守工作岗位,精心操作,确保安生产之目的。
三、安全生产通则
1、上班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女工严禁穿高跟鞋上班。
2、上班时间严格按照“岗位十不准”办事,不做对生产无关的事。
3、未经允许严禁操作非工作岗位的设备。
4、设备在运转中禁止触模和清扫转动部份。
5、工作前三个小时内及工作中禁止饮酒。
6、上下梯子要眼看好,手扶好,脚踏好,防止摔倒致伤。
7、开机前要按规定发出信号,操作人员要详细检查设备周围有无他人和障碍物,依次稳压启动设备。
8、不得在停转的皮带上休息,不准随便跨越,要走过桥。
9、在同一地点上下工作时要紧密配合,上下兼顾,严禁从上向下扔东西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10、夜间工作不得在光线不好的地方休息,不得向阴暗的地方乱扔东西。
11、抡大锤时禁止戴手套。注意锤头锤柄是否牢固及周围他人工作情况。
12、新上岗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场地工作,并指定老工人负责帮带。
13、严禁用导电物和手触模电器设备,起动和停止电器设备时必须将手擦干,禁止往电器设备上打水。
14、设备在检查和运转部位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先切断电源经允许后进行处理。
15、电器设备起火时,不准用水灭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停电后用水灭火。
16、在煤气系统区域工作和检修时不得少于两个人。禁止一个人单独操作。
17、烧结机点火,严禁蹲在点火机旁,并远离4米之外。
18、高空作业及在坡度较大的环境必须系安全带。严禁穿光滑的鞋。
19、不准在吊装物下停留行走。
20、清扫皮带尾轮时,不得把铁揪伸入托板底部。
21、清扫皮带架下计计积料时要逆着皮带清扫,因不慎将铁锨和扫帚带进尾返轮时,应立即撒手,严禁用力回拉。
22、严禁驾驶场地各种车辆发生事故自负。
四、现场卫生管理
1、各值班室,岗位区域无杂物,按规定存放。
2、值班室门、窗玻璃保持明亮、干净。
3、所属机台设备、仪表、无积灰,设备见本色。
4、电器管线无裸露现象。
5、岗位区域卫生保持清洁。
6、各机台油管、水管无跑、冒、滴漏现象。
以上规定望烧结车间各班组深入贯彻执行,否则一项扣10-50元。
第4篇 某烧结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考核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确定了烧结厂适用于其生产活动和其它应遵守的安全责任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等方面,确保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
3 职责
烧结厂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的相关事项。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起草后交安委会第一责任人审阅。
4.2 安委会第一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 安全监督科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并征求意见。
5.2 安全监督科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5.3 安委会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会。
5.4 安全监督科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 培训
6.1 安全监督科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5.2 安全监督科门应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5.3 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6 评审
6.1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厂长及安全监督科、技术部门、生产部门等部门组成。
6.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6.3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7 修订
7.1根据评审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修订,每年一次。
8 周期
8.1每年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8.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报烧结厂安委会第一责任人认可,年终奖惩兑现。
第5篇 某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执行原则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联合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7.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8.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9.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二)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2. 烧结厂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厂安监科报公司安全监督处。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报厂安监科,安监科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安全监督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安全员组织进行分析; 厂安全科参加,并在当天向安全监督处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 厂安监科参加分析。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厂安监科要立即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
(4)死亡事故发生后,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联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厂安监科配合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报告。
(四)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全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科室要参加。。
(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监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报请安全监督处及相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
(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2(4)执行),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监科配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企管处、工会、生产技术处、设备处、保卫处、安全监督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1) 厂主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厂安监科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监督处。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厂安监科配合事故调查组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监督处。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厂安监科配合安全监督处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事故车间、厂安监科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
(五)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1.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9)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6)接到安全监督处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联合特钢公司企管处或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照联合特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9.轻伤事故由厂安监科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监督处一份归档。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监督处批准结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厂安监科配合由安全监督处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15)其它有关材料。
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七)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1. 各车间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车间负责人签字, 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 厂安监科将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监督处,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八)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九)附 则
1.伤害程度的确定,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对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标准进行确认。
2.在一起事故中轻伤三人次及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在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中,按事故严重程度升格处理。
3.一起伤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严重程度按伤害最严重的认定。
4.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确定伤害程度的,按可能导致最严重伤害开展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5.无刑事责任的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6.无刑事责任的交通、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7.有刑事责任的事故,由驻厂钢城分局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
8.事故发生后,对不能确定是否有刑事责任的,按正常调查程序进行。
9.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10.本规定由厂安监科负责,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某烧结厂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烧结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厂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厂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烧结厂经营性质
烧结厂属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
3、实施细则
3.1、烧结厂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3.2、烧结厂安监科是烧结厂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部门,设安全科长一名,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3、烧结厂下属各车间、科室,其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设安全员一名(可兼职),负责日常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4班组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烧结厂各车间、科室下属班组,其班组长为本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班组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日常协助组长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3.5根据本厂生产实际,设立安全领导机构,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为厂长,副主任由副厂长、厂长助理及工会主席担任,成员包括各个部门一把手;安全领导机构定期开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要做到有记录、纪要。
第7篇 某烧结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管理方针
在安全生产上,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危害因素,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在实际工作上求实、求深、求细、求新、求严上下功夫,落实《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在确定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基础上,层层分解,承包到人,形成人人参与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从而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2、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
年初根据安全监督处组织制定、公司安委会通过的安全生产目标,烧结厂安委会组织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经烧结厂安委会通过,分解承包到车间、科室;车间、科室再分解到班组、岗位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危害因素,预防各类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努力实现预防为主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3、实施步骤
3.1、各部门根据分解的指标,结合自身特点及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实施计划。
3.2厂安全主管部门根据《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
》规定,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监测和考核记录以文本的形式保存。
3.3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情况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及时调整、修改;评估报告及调整计划以文件形式保存。
3.4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及实施计划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
4、考核
4.1烧结厂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后,以安全生产承包合同书的形式下达到各部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奖励与考核方案。各部门内部应与班组、个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承包合同书,参照《烧结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方案》。
4.2根据分解后的目标,按照职责大小,对全体职工实行安全生产经济责任考核;对各部门负责人以安全生产承包的形式进行考核。
4.3各部门每季度初上报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烧结厂每半年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同时根据存在的问题调整、补充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形成评估报告,并存档。
第8篇 烧结厂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加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限空间指各种设备内部如料斗料仓(槽)、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人工挖孔桩)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以及其它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聚积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在受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受限空间作业属危险作业范畴,为厂级危险作业,应按照公司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作业审批许可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作业方案中必须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外部监护人员及其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已有的规定必须执行。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开展危害识别活动,列出危害因素清单,危害因素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气体危害,包括窒息危害、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和爆炸性气体危害;
(二)淹溺、埋没危害;
(三)高温灼烫危害;
(四)触电、机械危害等。
(五)其他伤害。
第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受限空间作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履行审批程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按照危险作业分级控制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审批人必须到现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护作业实施过程。
第八条 作业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作业人员和作业监护人必须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作业监护人必须始终掌握作业人员的情况,防止其他人员进入 。作业人员进入前、作业中,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必须按照《受限空间作业检查确认表》(见附件2)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落实以下措施:
(一)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实施隔断(隔离)、置换通风、检测等措施,将受限空间与其联结管道或其它空间进行安全隔离(如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所用盲板压力等级应和系统压力相匹配。
(二)在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必须取样分析,取样应按照有关规定具有代表性,特别是置换通风后的气体。对各种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烟气以及蒸汽、氧气的含量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合格后才允许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三)作业过程中应对受限空间采取通风措施,确保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如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时间较长,至少每2小时检测分析一次有害气体、氧气含量,如检测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检测频率,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迅速撤出。
(四)进入有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等气体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同时,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放置在作业人员能看见和听到报警的合理位置,禁止放在工作服口袋内。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迅速撤出。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佩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应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处,并有专人监护。
(五)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六)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小于24v的安全行灯,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七)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进行动火、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动火作业要严格按照公司动火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包括在行走表面、工作平台、脚手架、梯子上采取防人员坠落的措施)。
(八) 在受限空间实施作业时,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
第九条 若作业中断后,再次进入该受限空间之前,必须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手续,并严格执行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条 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员、监护人与作业负责人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部,确认无人员和工具及杂物后,方可封闭离开。
第十一条 落实应急措施。应针对作业内容制订严密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计划,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救生设施(如空气呼吸器、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等,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现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作业负责人等要熟知预案内容和救护设施使用方法。
受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员必须与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系。当出现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受限空间施救,并有专人在外部负责联络。严禁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第9篇 烧结厂交叉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体空间范围内的不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特制订此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生产区域内的各种交叉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内建筑施工、建构筑物维护改造作业、设备维护检修作业、同一作业面上多台起重机械和专用机械的交叉作业以及其他作业许可中规定的不相容作业。相对独立的建筑施工中的交叉作业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交叉作业---------凡在不同作业面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或在同一作业面处于起重机回转或运行范围之内同时进行的作业。
4.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安全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尤其是进入其他作业区域时必须通知该区域负责人,做好交叉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
4.1 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
4.2 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
4.3 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4.4起重作业
4.4.1吊装移动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4.4.2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4.5厂内车辆作业
4.5.1厂内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厂内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
4.5.2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护引导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4.5.3厂内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须按公司限速规定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
4.5.4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高压线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行作业。
4.6搭架作业
4.6.1 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4.6.2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
4.6.3严禁在堆放物的脚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4.7明火、打磨作业
4.7.1投油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4.7.2焊接动火作业与气体软管、气体分气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
4.7.3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销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4.7.4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4.8设备维修时,按规定挂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4.9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4.9.1进入门机、龙门吊运行范围,有可能影响门机、龙门吊安全的交叉作业,如高空作业车跨越门机、龙门吊轨道进行的涂装作业;
4.9.2生产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建筑物维护保养作业;
4.9.3其它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的交叉作业。
4.10 涉及到需审批、告知的作业(如明火作业、探伤作业、涂装作业、密性试验作业、锅炉调试作业、投油作业、狭小空间作业、零时线路安装等)按相应作业许可规定执行。
第10篇 烧结厂能源介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从事能源介质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设备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能源介质的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
3、职责
3.1生产科负责厂能源介质考核指标的制定、分解与考核,编制各类能源报表和能耗分析,以及全厂能源介质的使用情况的总协调管理。
3.2机动科负责厂区内所有公共系统的能源介质管网设备的点检、完善和安全运行管理,并监督各车间的相关管理。
3.3调度室负责厂内所有介质公共管网的启用、停用、切换的协调指挥。
3.4各车间负责将本单位的各项能源介质指标分解到工段、班组或个人,并负责所管辖区域的能源动力管线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跑、冒、滴、漏”,杜绝各种浪费现象,同时,各车间应建立能源检查记录台账。
3.5安全监督科负责能源介质安全作业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以及厂内所有能源动力介质的安全使用的监察和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用电管理
4.1.1 各车间应按照生产情况及时开、关用电设备,严禁设备空载运行。
4.1.2 在未生产和不调试的期间,严禁电机空转。
4.1.3 对于现场拖动负载进行核算,严禁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存在。
4.1.4 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送电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责任区域按下发的定制管理区域划分,有交叉的区域,开关在谁的责任区域谁负责。现场照明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根据需要停送电,严禁长明灯。
4.1.5 临时照明或临时需要220v电源接入的,严禁采用一火一地接入方法。
4.1.6 发现用电设备及线路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机修车间电工工段,电工工段接到通知后,必须于当天解决处理完毕。
4.2 气体介质及水的管理
4.2.1 煤气、压缩空气、氧气和氮气的管道及阀门的维护。管道所在车间应制订相应的巡检制度,认真执行并填写巡检记录。
4.2.2使用单位所管辖的车间内部管网应设专人负责点检,杜绝“跑、冒、滴、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能源的合理运用。
4.2.3 使用单位发现上述气体的管道或阀门有问题时,必须立即通知维修单位处理,维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天处理。
4.2.4上述各种气体管路的启闭或切换应征得生产调度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要求,合理地进行各项操作与调整,严格控制上述气体的使用,严禁出现低负荷大流量或无负荷有流量的浪费现象。
4.2.5 使用部门发现上述气体的用气设备故障时,应通知维修单位当天处理。
4.2.6 严禁使用上述气体进行非生产操作,如吹扫地面或设备表面卫生等。
4.2.7 使用部门对本辖区内上述气体负有监管责任,发现外单位在本辖区内违规使用上述气体,有权进行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4.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气体管道上开口接管用气。必须接管用气时,需经调度室批准、备案,方可接管、使用。
第11篇 烧结厂警示标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烧结厂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使现场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环境整洁,设备完好,物品摆放有序,以达到标准规范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现场。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新制造、新购置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2、日常检修、中修和大修设备的同时,在检修计划表上必须明确规定检修安全防护装置,车间领导及安全员对本车间设备安全装置做到心中有数,随时发现损坏应及时安排检修,并做好记录,包括:
3.2.1 各种泵类联轴器防护罩。
3.2.2 各种传动带、轮处应安装防护罩或遮拦。
3.2.3 直梯、斜梯、平面应符合有关要求,各种接梯操作台安全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厘米,竖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0厘米。
3.2.4 移动式排风扇和伸手部位能接触到的各类轴流排风扇或电扇应装置防护网或焊接隔格离、条、护罩。
3.2.5 各种防护网、罩、栏应安装牢固,便于检修。
3.3、生产作业人员在使用设备前要检查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防护罩有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检修。
3.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适用导则》(gb2894)和《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3.2、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区域应设置安全盖板或防护栏等。
3.3、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3.4、砂轮机,无齿锯应有防止锯屑飞溅和防止沙粒或碎块崩伤的的设施,在有人员通行的方向应设有防护挡板。
3.5、有盐酸或硫酸等高腐蚀性酸液或碱液,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
3.6、安全标识牌、职业卫生告知牌要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有物体阻挡。
3.10、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或拆改防护装置及安全警示标识。凡在各区域巡视中发现私自拆除或随意损坏者,对责任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部门重新装好,对当事人进行50元经济考核,并连带考核车间,造成事故或险肇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烧结厂进入容器设备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检修人员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人身事故发生,保障生产、检修、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进入容器及设备内部作业的具体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部门。
3.管理职能
安全监督科负责本办法的制订、监督检查与实施,收集汇总对本制度提出的修改建议并进行修改审定。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作业前首先对容器、设备内部或地坑、地沟内采取用压缩空气、蒸汽清扫或鼓风等措施进行通风换气,防止中毒和窒息,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2 作业过程中要设专人监护和联络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单人独自作业。
4.3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
4.4 当有坠落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4.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6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空气呼吸保护工具。
4.7 电气照明或其它设备等符合国家安全作业标准。
4.8 进入煤气设施时,必须测定一氧化碳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4.9 作业过程中要备有预防中毒、窒息等急救措施。
4.10 带入容器、设备及地坑内的工具,工作完毕,必须如数清理查验取出。
4.11 关闭容器、设备孔门或盖板时,必须确认其内部无人或无其它物料后方可进行。
5.检查与考核
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此制度,作业中违反此规定发生事故按照有关制度考核。
第13篇 烧结厂高处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在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发生的高处坠落、高空坠物伤人等伤害,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各部门。
3.术语
高处作业:凡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进入操作场地要穿戴好劳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处或临边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症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4.3高处作业时首先应检查梯子、高凳、安全带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工具,不准使用。(脚扣、安全带腰绳)使用安全要求见附件一。梯子、高凳使用安全要求见附件二)
4.4不准站在不稳固的箱子、木、铁桶上或容易滑动的堆积物上作业。
4.5在高处或陡坡的房顶上作业时,应穿软底鞋和系安全带或用外脚手封檐。
4.6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并在作业区域内要有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防止行人、车辆穿过。
4.7高处作业时,应用带绳传递物料,不得上下抛掷。
4.8在轻型顶棚内或顶棚上(露天架设)作业时,应铺设脚手板操作。
4.9顶棚内工作需要照明时,应用安全灯或手电筒照明,不准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处或临边(如屋顶、窗口、滴水檐等)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无法系安全带的部位作业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顶棚上作业或行走,防止断裂摔伤。
4.12 2米以下登高作业,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折叠椅类的不稳固物。
4.13不准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4.14垂直交叉作业要设“防止落物打击隔层”。
4.15平台、脚手架不得超负荷使用。
4.16严禁翻越平台、窗台、门梁、护栏等,防止高处坠落(含办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处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将所用的物品清理干净,防止出现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况出现。
第14篇 烧结厂吊装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 引用标准
gb 5082 - 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附件)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角度小、直径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1999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办理相关动火审批手续。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2 部门负责人从安全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科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15篇 某烧结厂操作牌管理规定
1、要害岗位及电器、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2、操作牌是有权操作设备的唯一凭证,无操作牌者无权操作任何设备,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好操作牌,一台设备多人交替工作时也必须首先交接好操作牌。
3、一台设备只准许有一个操作牌,多点操作设备的操作牌由主操作点保管。设备检修前,检修工人必须收取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牌才能检修。任何设备的检修或临时处理故障,都必须拿到操作牌后方可进行。操作牌交出后,任何岗位操作工人都无权再进行设备操作。在检修中或检修结束需要开动设备或试运行时,操作工人必须按检修负责人的指挥或收回操作牌后再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确认。
4、设备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人应主动积极将操作牌还给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得到操作牌后,必须先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具备操作条件和人员撤离后方可操作。
5、操作牌要挂在操作岗位的明显位置,当操作工人离开操作岗位或处理故障时,必须将操作牌带在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