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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在烧结厂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不仅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基石,也是确保生产流程稳定的关键。它旨在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风险,提高生产效率,维护企业的良好声誉,同时也是我们对社会责任的体现。一个健全的安全制度,能够使员工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增强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安全制度有哪些
烧结厂的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每个工作岗位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2. 应急预案:制定火灾、设备故障、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确保快速、有效地处理。
3.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4.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工作环境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 事故报告与调查:明确事故报告流程,通过分析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具有可执行性,避免过于理论化,要结合实际工作场景。
2. 制度应定期更新,以适应技术和法规的变化。
3. 所有员工必须了解并遵守安全制度,违反者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4. 强调预防为主,鼓励员工主动发现并报告潜在的安全问题。
烧结厂的安全制度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防护网”,需要全员参与,严格执行,持续改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确保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烧结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范文
第1篇 烧结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烧结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力度,提高紧急救援处理的综合能力,强化应急响应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及企业的财产损失,规范烧结厂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降低事故的危害后果,确保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有效地开展自救、实施应急救援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烧结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烧结厂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有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包括火灾、爆炸、职业中毒、重大人员伤亡等。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烧结厂突发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烧结厂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厂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厂长领导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副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3.2 组织机构及职责
3.2.1 应急领导小组
烧结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玄士海
副组长:郑学顺 尹振亭 高长福
成 员:张维伟 李东仓 陈铁君 柳建民 段宏生
郭富顺 李继勇 沈 利 张连生 王志良
齐东浩 张维伟 朱宝祥
3.2.2 领导小组职责
3.2.2.1 负责预案的审定,统一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3.2.2.2 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2.2.3 下达和解除应急救援预案响应命令。
3.2.2.4 组织、指挥事故应急预案的演习工作。
3.2.2.5 项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或向相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3.2.2.6 检查、督促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指导各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3.2.2.7 组织检查落实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
3.2.2.8 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外线电话:63276543、69276544内线电话6543、6544)
3.2.3 成员分工
3.2.3.1 组长:组织指挥全厂的应急救援工作。
3.2.3.2 副组长(生产副厂长):协助总指挥具体负责救援队伍组织、实施救援行动及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3.2.3.3 副组长(设备副厂长):协助总指挥具体负责设备抢险指挥。
3.2.3.4 副组长(厂长助理):协助总指挥负责抢救伤员,提供救灾物资,协调安排受伤职工家属的生活工作,以及后勤保障指挥工作。
3.2.3.5 安全科科长:负责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负责向上级汇报有关事故情况。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预案,现场指导救援共组,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3.2.3.6 生产科科长: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开、停机及调度指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并协助副总指挥进行现场救援、情况通报及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现场及周遍环境的应急测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提出安全和环境污染的预警及处置措施,为指挥人员决策、人员撤离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
3.2.3.7 机动科科长:协助副总指挥负责设备抢险、抢修现场的指挥和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确保人员安全健康,避免事故扩大
3.2.3.8 厂办公室:负责事故抢救现场的治安警戒,对现场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疏散秩序,协助抢险救灾,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
3.2.3.9技术科:负责生产工艺的协调.
3.2.3.10危险源所在车间(科室)正、副主任(科长):负责协助生产科组织设备开、停机;协助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查找事故点,组织抢险,抢救伤员;负责现场有毒气体的监测。
4. 应急救援制度管理细则
4.1、对应急救援队伍,制定训练计划,定期进行训练,保存训练计划和记录。
4.2、应急预案
4.2.1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应专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4.2.2、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4.2.3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改和完善;保存评审记录,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以文件形式正式发布,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
4.3、应急设施
4.3.1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4.3.2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4应急演练
按规定制定应急演练预案,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并对应急演练记录对演练的效果进行评审,提出改进措施。更具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
4.5、事故救援
4.5.1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4.5.2应急救援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书,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
第2篇 某烧结厂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烧结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厂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厂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烧结厂经营性质
烧结厂属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
3、实施细则
3.1、烧结厂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3.2、烧结厂安监科是烧结厂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部门,设安全科长一名,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3、烧结厂下属各车间、科室,其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设安全员一名(可兼职),负责日常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4班组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烧结厂各车间、科室下属班组,其班组长为本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班组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日常协助组长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3.5根据本厂生产实际,设立安全领导机构,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为厂长,副主任由副厂长、厂长助理及工会主席担任,成员包括各个部门一把手;安全领导机构定期开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要做到有记录、纪要。
第3篇 烧结厂安全文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得到控制,确保使用文件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各部门。
3.管理职责:
3.1综合办公室是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厂级文件的发布和归档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培训、职业卫生、经济责任考核等文件的编制。
3.2安全科负责起草有关安全文件的编制。
3.3技术科负责起草有关质量、工艺等文件的编写。
3.4机动科负责起草有关设备、维护、能源消耗、备件材料等文件的编制。
3.5 生产科负责起草有关生产、环保等文件的编写。
4.文件管理要求:
4.1引用法规、标准
文件制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天津市地方法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标准。
4.2文件编写要求:
4.2.1简单说明编写目的;
4.2.2明确执行文件涉及的范围;
4.2.3实施活动的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4.2.4文件内容和要求:作为文件的主要内容,要明确相关部门应做些什么,由谁来做,如何做,达到什么标准,信息如何反馈,奖励与考核等。
4.2.5文件实施日期。
5.文件审批
文件编写后,由部门负责人核稿后,送交主管厂领导审批签发。
6.评审与修订
6.1文件评审
6.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6.1.2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6.2文件修订
6.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6.2.2修订组织权限:制度文件的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6.2.3修订依据:
6.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6.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6.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6.2.4修订后的制度文件,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厂长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7.制度文件的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
第4篇 某烧结厂安全文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得到控制,确保使用文件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各部门。
3.管理职责:
3.1综合办公室是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厂级文件的发布和归档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培训、职业卫生、经济责任考核等文件的编制。
3.2安全科负责起草有关安全文件的编制。
3.3技术科负责起草有关质量、工艺等文件的编写。
3.4机动科负责起草有关设备、维护、能源消耗、备件材料等文件的编制。
3.5 生产科负责起草有关生产、环保等文件的编写。
4.文件管理要求:
4.1引用法规、标准
文件制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天津市地方法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标准。
4.2文件编写要求:
4.2.1简单说明编写目的;
4.2.2明确执行文件涉及的范围;
4.2.3实施活动的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4.2.4文件内容和要求:作为文件的主要内容,要明确相关部门应做些什么,由谁来做,如何做,达到什么标准,信息如何反馈,奖励与考核等。
4.2.5文件实施日期。
5.文件审批
文件编写后,由部门负责人核稿后,送交主管厂领导审批签发。
6.评审与修订
6.1文件评审
6.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6.1.2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6.2文件修订
6.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6.2.2修订组织权限:制度文件的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6.2.3修订依据:
6.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6.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6.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6.2.4修订后的制度文件,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厂长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7.制度文件的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
第5篇 烧结厂消防安全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烧结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烧结厂设备正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天津天丰钢铁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各车间、科室、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等。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有下列行为的考核当事人100元,并连带考核责任部门安全员50元,考核责任部门当月奖金200元 (外协施工单位相同)。
3.1.1在车间违禁吸烟的或发现区域地面有烟头的。
3.1.2维修、大中修设备前后未及时清理现场,造成火情、浪费消防器材的;
3.1.3责任区域内消防器材卫生不合格的,尤其在重大检查、复查、参观等活动中卫生不达标的;
3.1.4乙炔瓶倒放使用的;
3.1.5不积极参加各种消防培训的;
3.1.6应知、应会消防安全知识不会的:
3.1.7不及时上缴月自查整改情况报告的部门;
3.1.8擅自使用消防器材、设施的;
3.1.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不按定点位置放置的;
3.1.10使用消防器材后不及时更换和到期不按时年检的
3.1.11施工单位擅自挪用车间内消防器材,不自行携带的;
3.1.12作业岗位、作业区域上下通道、阶梯、地面存有大量烟头现象的
3.1.13。各类油桶用后随处放置未按规定地点集中存放的;
3.1.14班组日常消防巡检工作执行检查不到位的;记录弄虚作假的或对存在隐患视而不见,被主管部门查出的。
3.2有下列行为考核当事人及班组负责人200元,并连带考核责任部门安全员100元,并连带考核该部门当月奖金 5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考核)。
3.2.1使用损坏氧气、乙炔表进行切割作业的;
3.2.2乙炔表没安装防回火安全装置的;
3.2.3无焊、割操作证进行焊、割作业的;
3.2.4焊接时没有穿戴好防护用具的;
3.2.5允许动火但没有认真执行消防措施动火作业的;
3.2.6在车间内擅自动火作业的,
3.2.7拒绝、阻碍、刁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不积极配合的(考核部门负责人或外协、施工单位500元);
3.2.8检查中发现隐患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复查中还存在此类隐患的;
3.2.9擅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造成消防设施污染、损坏的处以两倍以上该条款处罚;
3.2.10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3.2.11消防管理制度没有上墙的;
3.2.12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
3.2.13重点防火部位门禁制度不严的;
3.2.14未经同意,擅自进入重点防火部位、要害部位的;
3.2.15不了解负责区域火灾危险性,擅自动火施工的;
3.2.16二级以上动火部位负责人、监护人没有进行现场有效监护、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
3.2.17擅自使用管线气体进行作业、施工的(应持有厂级领导批示);
3.2.18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危险品进入车间、办公场所、更衣室、休息室的;
3.2.19私自在厂区内燃放烟花鞭炮的;
3.2.20在高温季节不按规定时间内运输、装卸、使用易燃可燃物品的;
3.2.21没有按规定、指定地点利用明火进行热装设备、配件的;
3.2.22管道容器中有易燃液体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动火施工、维修的;
3.2.23使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私自安装使用大功率照明超过60w设施的;
3.2.24未经许可,乱拉临时电源线的;
3.2.25使用二次电焊线有多处裸漏内线现象的(4处及以上);
3.2.26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私自在车间内、办公地点使用电加热或其它火源取暖的;
3.2.27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火情不及时处理、扑救的;
3.2.28机动车未经允许进入禁火区域,违反防火规定的;
3.2.29氧气瓶、乙炔瓶、油脂、油漆、易燃品混放的;
3.2.30电缆桥架上放置物品或堆放杂物的;
3.2.31私自拆除防火提示、警示标牌的;
3.2.32没有开具动火票据的。
3.3有下列行为,考核当事人及班组负责人500元、连带考核责任部门正、副职500元并考核该部门当月奖金20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
3.3.1因违章作业或动火前没有处理好现场杂物及区域安全确认,动火施工造成火灾事故并及时扑灭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没有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破坏现场的;
3.3.2因现场管理不到位,检修后易燃废物随意丢弃或点检、巡检不到位造成可燃物泄漏发生火灾的。
3.3.3在重点防火部位擅自动火施工的;
3.3.4在施工前未经允许私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3.3.5私自拆除防火封堵事后没有及时通知消防管理人员恢复的;
3.3.6重点防火部位人员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
3.3.7私自开具动火证(三级)没有负责区域人员确认擅自动火作业的;
3.3.8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警示标志、抢险工具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后不归还的;
3.3.9发现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及时制止、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
3.3.10因违章使用加热器材照明工具发生火灾事故的;
3.3.11电器使用前端没有安装保护装置发生火灾事故没有造成损失的;
3.3.12自动报警系统控制柜、区域机发生故障时没有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并记录的;因其上述原因火灾发生不能及时发现延误扑救造成损失的,将送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3.13负责区域内有跑、冒、滴、漏现象未及时清理的,提出整改没有按期完成的;
3.3.14在重点防火部位没有开具动火票据,擅自动火施工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3.15未经允许私自在电器室、电缆夹层.变压器室、电缆沟擅自动火施工作业的加重考核;
3.3.16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生产的):
3.3.17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防范部位没有日常巡查记录的;
3.3.18负责区域存在火灾隐患,负责人互相推诿或弄虚作假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3.4有下列行为的负责人在调查情况后,上报厂领导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连带考核部门当月奖金10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
3.4.1私自拆除防火封堵工程,造成火灾、自燃,影响生产秩序正常进行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贵任);
3.4.2发生火灾事故不及时扑救、不及时报警、影响扑救时间造成经济损先巨大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4.3不负责任乱堆、乱放、随意倾倒易燃物品,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
3.4.4重点防火、重点防范部位私自动火施工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递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4.5在重点防火部位没有开具动火票据,擅自动火施工导致火灾事故的,造成设备及经济损失、停产的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6篇 某烧结厂施工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烧结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维修作业管理。
第二章 施工组织
第三条 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厂长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六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与建设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企业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九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并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三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四章 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
第十七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五章 拆除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第二十三五条 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六条 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第二十七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
第二十八条 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二十九条 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
第三十条 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
第三十一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二条 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第六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三条 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
第三十四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由施工单位项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五条 动土作业施工时应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检修准备
第三十六条 重大检修项目应在检修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根据检修计划的要求,生产部门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四十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条 检修转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的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四十二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八章 检修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项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五条 检修中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进入检修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七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内的设施、管道及运行中的设备、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四十八条 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
第四十九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沟通。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等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五十条 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生产车间现场用工时须接受车间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临时工的岗位作业(作业内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温或其它特殊作业)。
第五十一条 临时工作业时,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同步监护,监护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条 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检查、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当生产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作好自我保护。
第五十二条 检修完工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十三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机动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烧结厂高处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在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发生的高处坠落、高空坠物伤人等伤害,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各部门。
3.术语
高处作业:凡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进入操作场地要穿戴好劳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处或临边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症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4.3高处作业时首先应检查梯子、高凳、安全带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工具,不准使用。(脚扣、安全带腰绳)使用安全要求见附件一。梯子、高凳使用安全要求见附件二)
4.4不准站在不稳固的箱子、木、铁桶上或容易滑动的堆积物上作业。
4.5在高处或陡坡的房顶上作业时,应穿软底鞋和系安全带或用外脚手封檐。
4.6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并在作业区域内要有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防止行人、车辆穿过。
4.7高处作业时,应用带绳传递物料,不得上下抛掷。
4.8在轻型顶棚内或顶棚上(露天架设)作业时,应铺设脚手板操作。
4.9顶棚内工作需要照明时,应用安全灯或手电筒照明,不准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处或临边(如屋顶、窗口、滴水檐等)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无法系安全带的部位作业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顶棚上作业或行走,防止断裂摔伤。
4.12 2米以下登高作业,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折叠椅类的不稳固物。
4.13不准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4.14垂直交叉作业要设“防止落物打击隔层”。
4.15平台、脚手架不得超负荷使用。
4.16严禁翻越平台、窗台、门梁、护栏等,防止高处坠落(含办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处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将所用的物品清理干净,防止出现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况出现。
第8篇 烧结厂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 引用标准
gb 5082 - 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附件)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角度小、直径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1999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办理相关动火审批手续。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2 部门负责人从安全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科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9篇 烧结厂消防安全考核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烧结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烧结厂设备正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天津天丰钢铁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各车间、科室、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等。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有下列行为的考核当事人100元,并连带考核责任部门安全员50元,考核责任部门当月奖金200元 (外协施工单位相同)。
3.1.1在车间违禁吸烟的或发现区域地面有烟头的。
3.1.2维修、大中修设备前后未及时清理现场,造成火情、浪费消防器材的;
3.1.3责任区域内消防器材卫生不合格的,尤其在重大检查、复查、参观等活动中卫生不达标的;
3.1.4乙炔瓶倒放使用的;
3.1.5不积极参加各种消防培训的;
3.1.6应知、应会消防安全知识不会的:
3.1.7不及时上缴月自查整改情况报告的部门;
3.1.8擅自使用消防器材、设施的;
3.1.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不按定点位置放置的;
3.1.10使用消防器材后不及时更换和到期不按时年检的
3.1.11施工单位擅自挪用车间内消防器材,不自行携带的;
3.1.12作业岗位、作业区域上下通道、阶梯、地面存有大量烟头现象的
3.1.13。各类油桶用后随处放置未按规定地点集中存放的;
3.1.14班组日常消防巡检工作执行检查不到位的;记录弄虚作假的或对存在隐患视而不见,被主管部门查出的。
3.2有下列行为考核当事人及班组负责人200元,并连带考核责任部门安全员100元,并连带考核该部门当月奖金 5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考核)。
3.2.1使用损坏氧气、乙炔表进行切割作业的;
3.2.2乙炔表没安装防回火安全装置的;
3.2.3无焊、割操作证进行焊、割作业的;
3.2.4焊接时没有穿戴好防护用具的;
3.2.5允许动火但没有认真执行消防措施动火作业的;
3.2.6在车间内擅自动火作业的,
3.2.7拒绝、阻碍、刁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不积极配合的(考核部门负责人或外协、施工单位500元);
3.2.8检查中发现隐患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复查中还存在此类隐患的;
3.2.9擅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造成消防设施污染、损坏的处以两倍以上该条款处罚;
3.2.10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3.2.11消防管理制度没有上墙的;
3.2.12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
3.2.13重点防火部位门禁制度不严的;
3.2.14未经同意,擅自进入重点防火部位、要害部位的;
3.2.15不了解负责区域火灾危险性,擅自动火施工的;
3.2.16二级以上动火部位负责人、监护人没有进行现场有效监护、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
3.2.17擅自使用管线气体进行作业、施工的(应持有厂级领导批示);
3.2.18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危险品进入车间、办公场所、更衣室、休息室的;
3.2.19私自在厂区内燃放烟花鞭炮的;
3.2.20在高温季节不按规定时间内运输、装卸、使用易燃可燃物品的;
3.2.21没有按规定、指定地点利用明火进行热装设备、配件的;
3.2.22管道容器中有易燃液体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动火施工、维修的;
3.2.23使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私自安装使用大功率照明超过60w设施的;
3.2.24未经许可,乱拉临时电源线的;
3.2.25使用二次电焊线有多处裸漏内线现象的(4处及以上);
3.2.26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私自在车间内、办公地点使用电加热或其它火源取暖的;
3.2.27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火情不及时处理、扑救的;
3.2.28机动车未经允许进入禁火区域,违反防火规定的;
3.2.29氧气瓶、乙炔瓶、油脂、油漆、易燃品混放的;
3.2.30电缆桥架上放置物品或堆放杂物的;
3.2.31私自拆除防火提示、警示标牌的;
3.2.32没有开具动火票据的。
3.3有下列行为,考核当事人及班组负责人500元、连带考核责任部门正、副职500元并考核该部门当月奖金20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
3.3.1因违章作业或动火前没有处理好现场杂物及区域安全确认,动火施工造成火灾事故并及时扑灭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没有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破坏现场的;
3.3.2因现场管理不到位,检修后易燃废物随意丢弃或点检、巡检不到位造成可燃物泄漏发生火灾的。
3.3.3在重点防火部位擅自动火施工的;
3.3.4在施工前未经允许私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3.3.5私自拆除防火封堵事后没有及时通知消防管理人员恢复的;
3.3.6重点防火部位人员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
3.3.7私自开具动火证(三级)没有负责区域人员确认擅自动火作业的;
3.3.8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警示标志、抢险工具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后不归还的;
3.3.9发现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及时制止、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
3.3.10因违章使用加热器材照明工具发生火灾事故的;
3.3.11电器使用前端没有安装保护装置发生火灾事故没有造成损失的;
3.3.12自动报警系统控制柜、区域机发生故障时没有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并记录的;因其上述原因火灾发生不能及时发现延误扑救造成损失的,将送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3.13负责区域内有跑、冒、滴、漏现象未及时清理的,提出整改没有按期完成的;
3.3.14在重点防火部位没有开具动火票据,擅自动火施工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3.15未经允许私自在电器室、电缆夹层.变压器室、电缆沟擅自动火施工作业的加重考核;
3.3.16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生产的):
3.3.17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防范部位没有日常巡查记录的;
3.3.18负责区域存在火灾隐患,负责人互相推诿或弄虚作假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3.4有下列行为的负责人在调查情况后,上报厂领导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连带考核部门当月奖金10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
3.4.1私自拆除防火封堵工程,造成火灾、自燃,影响生产秩序正常进行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贵任);
3.4.2发生火灾事故不及时扑救、不及时报警、影响扑救时间造成经济损先巨大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4.3不负责任乱堆、乱放、随意倾倒易燃物品,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
3.4.4重点防火、重点防范部位私自动火施工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递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4.5在重点防火部位没有开具动火票据,擅自动火施工导致火灾事故的,造成设备及经济损失、停产的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10篇 烧结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烧结厂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3.1.1 烧结厂职工应服从厂各级的安全教育安排,完成安全学习任务,有履行职责保障安全的义务。
3.1.2 安全科依照本规定对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职责。各所在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职责。
3.1.3 未涉及部分或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安全教育按相关规定执行。
3.2 管理规定
3.2.1 生产岗位三级职工安全教育
3.2.1.1 以下人员必须进行相关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
3.2.1.1.1 新职工上岗前。
3.2.1.1.2 职工在公司内跨部门调动的。职工在本部门内跨作业区或班组调动的。
3.2.1.1.3 因工伤害事故,伤愈上岗复工前。
3.2.1.1.4 职工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
3.2.1.1.5 外单位来公司实习、代培人员。
3.2.1.2 厂级安全教育:由厂主管领导负责,安全科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危险化学品岗位的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本厂安全生产概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以及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和典型事故案例等。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培训应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3.2.1.3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 科 )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事故以及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状态和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2.1.4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岗位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劳动防护用品 ( 具 ) 的性能及正确使用;典型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2.1.5 职工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过程中,各部门负责填写《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并由安全科组织安全教育书面考试,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可上岗。
安全部门负责保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和考试试卷。
3.2.1.6 职工在本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作业:改变工种或兼岗的职工。在车间、班组两级安全教育后,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考试,车间、班组应有记录备查。不改变工种调整工作岗位的职工,由车间、班组进行两级安全教育,并有记录备查。
3.2.2 日常安全教育
3.2.2.1 班组每周由班组长负责组织一次对全体组员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日主要内容包括: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制度、规定,检查安全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发生的违章行为和事故,学习公司通报的工伤事故和全国大钢安全事故通报,共同分析应吸取的教训,举一反三查找事故隐患,要做好安全活动日的详细记录。
3.2.2.2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前,各部门必须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和使用方法,使用中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方法、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以及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3.2.2.3 各部门在发生轻伤及以上因工伤害事故或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安全教育,教育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3.2.2.4 各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及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3.2.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2.3.1 凡属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及《天津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经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站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天津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3.2.3.2 取得安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并保持相对稳定。
3.2.4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3.2.4.1 凡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实习代培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安全部门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相应岗位职工的同样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并按规定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
3.2.4.2 各部门应对进入本部门辖区内作业的外委、外协等作业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应包括:作业区域的生产概况、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危险源点、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安全交底告知等。
3.3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3.3.1 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教育。
3.3.2 车间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由安全监督处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部门的有关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3.3.3 班组长安全教育由所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与岗位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本部门制度、安全技术、技能,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的危险源点、危害因素,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内容。
3.4 检查与考核
3.4.1 烧结厂安全科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4.2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安全科及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公司安全部门按事故责任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罚。
3.5安全文化建设
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文化建设应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相符合
3.6 附则
3.6.1 厂主要负责人是指厂长、副厂长等。
3.6.2 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11篇 烧结厂安全生产档案台帐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烧结厂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准确和完善,通过安全生产档案(台帐)的记录、整理和归档,不断增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追溯性,提高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档案(台帐),是指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资料、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2 管理职责
3.2.1 安全科
3.2.1.1 负责烧结厂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各车间、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2.1.2 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烧结厂安全记录使用、保管、统计等有关规章制度。
3.2.2 各专业职能部门
3.2.2.1 负责本专业内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归口管理工作,明确本专业所涉及安全记录的编制、填写、保存等具体要求。
3.2.2.2 负责对涉及本专业内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要求的相关作业区进行监督、检查和提供业务指导。
3.2.3 各车间
3.2.3.1 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及烧结厂下达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管理标准。落实烧结厂下达的档案工作要求和有关部署,在业务上接受烧结厂专业职能部室的指导和检查。
3.2.3.2 负责填写、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本车间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记录。
3.3 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档案(台帐)资料分为以下类别:
3.3.1 安全管理综合台帐
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3.3.1.1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
3.3.1.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等;
3.3.1.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文件;
3.3.1.4 与工种岗位和设备工具相对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程;
3.3.1.5 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通知、通报等;
3.3.1.6 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注册安全工程师花名册及相关身份证明、资格证书;
3.3.1.7 年(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计划、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计划;
3.3.1.8 与主管单位及内部各部门、车间、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执行、验收、考核记录;
3.3.1.9 安全生产竞赛、活动记录;
3.3.1.10 其它与安全工作有关的记录。
3.3.2 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3.3.2.1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学习、活动资料;
3.3.2.2 三级安全教育资料、试卷;
3.3.2.3 全员教育、专项教育记录;
3.3.2.4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资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管理台帐;
3.3.2.5 其它安全教育工作记录。
3.3.3 安全会议台帐
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3.3.3.1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3.3.3.2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会议记录、纪要;
3.3.3.3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临时组织的各类会议,包括传达贯彻上级文件,收看收听电视电话会议等记录、纪要;
3.3.3.4 其它安全会议记录。
3.3.4 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3.3.4.1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名称、负责人、地点(部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3.3.4.2 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基本特征、相关图纸和图片;
3.3.4.3 重大危险源监测及监控措施;
3.3.4.4 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培训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3.4.5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检查、监控(考核)记录;
3.3.4.6 其它危险源管理工作记录。
3.3.5 职业健康管理台帐
3.3.5.1 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和责任制,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复印件);
3.3.5.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
3.3.5.3 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放射源管理登记表,检测用具、工具登记、校验等管理记录,剂量笔发放登记管理记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宣传图片、纸质和摄录像资料)等;
3.3.5.4 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监测点分布明细表;
3.3.5.5 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职业健康体检记录(岗前、岗中、离岗、退休),职业病人登记表,职业病人诊断证明书等;
3.3.5.6 其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记录。
3.3.6 相关方管理档案
3.3.6.1 相关方单位资质及签订的安全协议、安全告知等;
3.3.6.2 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3.3.6.3 外委、保驾、实习等人员的安全教育记录;
3.3.6.4 相关方安全绩效考核记录;
3.3.6.5 其他有关记录。
3.3.7 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3.3.7.1 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安全检查记录及考核记录(或安全检查表);
3.3.7.2 专项安全检查及考核记录(或安全检查表);
3.3.7.3 日常、综合性安全检查及考核记录(或安全检查表);
3.3.7.4 隐患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登记表;
3.3.7.5 隐患整改通知书、指令书、整改记录;
3.3.7.6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安全事故隐患的类别,所属工艺、地点,影响范围及程度,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及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责任人和部门(或单位),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评估报告;
3.3.7.7 其它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有关的记录。
3.3.8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台帐
3.3.8.1 应急救援机构(队伍);
3.3.8.2 应急预案及目录清单;
3.3.8.3 应急预案评估报告;
3.3.8.4 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3.3.8.5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3.3.8.6 其它与事故应急有关的记录。
3.3.9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3.3.9.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3.9.2 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
3.3.9.3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3.3.9.4 工伤认定批复书;
3.3.9.5 其他有关记录。
3.4 安全生产档案(台帐)管理要求
3.4.1 安全生产档案(台帐)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日期明确,签认手续完备。
3.4.2 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档案(台帐)的记录、收集和整理。
3.4.3 安全生产档案(台帐)应分类存档,按时间顺行(以年度为界),每年年终将安全生产档案(台帐)装订成册。
3.4.4 安全生产档案的保存期限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安全生产档案(台帐)执行公司相关文件管理规定。
3.4.5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3.4.6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烧结厂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源识别、评价及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烧结厂厂长负责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的领导工作,并对确定的主要危险源审核批准。
2、安全监督科负责排查、识别所辖范围内的危险源并实施和管理。
3、安全监督科科长负责组织危险源的识别、汇总、分析、评价和确定,各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三、危险源辨识范围
1、烧结厂在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2、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3、识别危险源应充分考虑常规、非常规两种活动状态和过去、现在、将来三个时态。
四、危险源辨识方法
1、危险源的识别采用现场排查法,由安全检查人员同其他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识别、观察。
2、风险评价采用lec评估办法,它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人员暴露在这些环境的频率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三方面因素,采取“评分”的办法和对比的手段,根据总的危险分值简易评价作业环境的潜在危险性。
五、流程及原则
1、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文及gb18218 规定,对烧结厂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如下:
烧结厂不存在gb18218 所列重大危险源。
2、烧结厂组织有关人员对现状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列出一般危险源和主要危险源,确定监控时间和监控巡查时间。
3、烧结厂建立重主要危险源监控台帐。各部门每天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并进行安全检查,每天向安全监督科上交危险源巡查表。
4、烧结厂针对确定的主要危险源进行现场挂牌监控。
5、烧结厂成立以烧结厂厂长为组长的救援抢险队伍,现场配备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六、回顾及改进
安全监督科及各部门根据本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评分评级,确定危险源并实施控制。
定期安排学习制度、安全知识,并现场询问职工意见,改进完善本制度。
第13篇 烧结厂吊装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 引用标准
gb 5082 - 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附件)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角度小、直径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1999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办理相关动火审批手续。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2 部门负责人从安全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科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14篇 某烧结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烧结厂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3.1.1 烧结厂职工应服从厂各级的安全教育安排,完成安全学习任务,有履行职责保障安全的义务。
3.1.2 安全科依照本规定对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职责。各所在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职责。
3.1.3 未涉及部分或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安全教育按相关规定执行。
3.2 管理规定
3.2.1 生产岗位三级职工安全教育
3.2.1.1 以下人员必须进行相关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
3.2.1.1.1 新职工上岗前。
3.2.1.1.2 职工在公司内跨部门调动的。职工在本部门内跨作业区或班组调动的。
3.2.1.1.3 因工伤害事故,伤愈上岗复工前。
3.2.1.1.4 职工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
3.2.1.1.5 外单位来公司实习、代培人员。
3.2.1.2 厂级安全教育:由厂主管领导负责,安全科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危险化学品岗位的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本厂安全生产概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以及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和典型事故案例等。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培训应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3.2.1.3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 科 )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事故以及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状态和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2.1.4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岗位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劳动防护用品 ( 具 ) 的性能及正确使用;典型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2.1.5 职工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过程中,各部门负责填写《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并由安全科组织安全教育书面考试,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可上岗。
安全部门负责保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和考试试卷。
3.2.1.6 职工在本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作业:改变工种或兼岗的职工。在车间、班组两级安全教育后,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考试,车间、班组应有记录备查。不改变工种调整工作岗位的职工,由车间、班组进行两级安全教育,并有记录备查。
3.2.2 日常安全教育
3.2.2.1 班组每周由班组长负责组织一次对全体组员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日主要内容包括: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制度、规定,检查安全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发生的违章行为和事故,学习公司通报的工伤事故和全国大钢安全事故通报,共同分析应吸取的教训,举一反三查找事故隐患,要做好安全活动日的详细记录。
3.2.2.2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前,各部门必须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和使用方法,使用中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方法、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以及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3.2.2.3 各部门在发生轻伤及以上因工伤害事故或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安全教育,教育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3.2.2.4 各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及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3.2.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2.3.1 凡属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及《天津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经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站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天津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3.2.3.2 取得安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并保持相对稳定。
3.2.4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3.2.4.1 凡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实习代培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安全部门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相应岗位职工的同样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并按规定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
3.2.4.2 各部门应对进入本部门辖区内作业的外委、外协等作业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应包括:作业区域的生产概况、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危险源点、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安全交底告知等。
3.3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3.3.1 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教育。
3.3.2 车间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由安全监督处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部门的有关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3.3.3 班组长安全教育由所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与岗位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本部门制度、安全技术、技能,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的危险源点、危害因素,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内容。
3.4 检查与考核
3.4.1 烧结厂安全科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4.2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安全科及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公司安全部门按事故责任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罚。
3.5安全文化建设
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文化建设应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相符合
3.6 附则
3.6.1 厂主要负责人是指厂长、副厂长等。
3.6.2 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15篇 烧结厂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烧结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厂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厂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烧结厂经营性质
烧结厂属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
3、实施细则
3.1、烧结厂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3.2、烧结厂安监科是烧结厂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部门,设安全科长一名,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3、烧结厂下属各车间、科室,其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设安全员一名(可兼职),负责日常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4班组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烧结厂各车间、科室下属班组,其班组长为本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班组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日常协助组长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3.5根据本厂生产实际,设立安全领导机构,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为厂长,副主任由副厂长、厂长助理及工会主席担任,成员包括各个部门一把手;安全领导机构定期开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要做到有记录、纪要。
第16篇 烧结厂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从事能源介质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设备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能源介质的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
3、职责
3.1生产科负责厂能源介质考核指标的制定、分解与考核,编制各类能源报表和能耗分析,以及全厂能源介质的使用情况的总协调管理。
3.2机动科负责厂区内所有公共系统的能源介质管网设备的点检、完善和安全运行管理,并监督各车间的相关管理。
3.3调度室负责厂内所有介质公共管网的启用、停用、切换的协调指挥。
3.4各车间负责将本单位的各项能源介质指标分解到工段、班组或个人,并负责所管辖区域的能源动力管线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跑、冒、滴、漏”,杜绝各种浪费现象,同时,各车间应建立能源检查记录台账。
3.5安全监督科负责能源介质安全作业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以及厂内所有能源动力介质的安全使用的监察和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用电管理
4.1.1 各车间应按照生产情况及时开、关用电设备,严禁设备空载运行。
4.1.2 在未生产和不调试的期间,严禁电机空转。
4.1.3 对于现场拖动负载进行核算,严禁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存在。
4.1.4 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送电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责任区域按下发的定制管理区域划分,有交叉的区域,开关在谁的责任区域谁负责。现场照明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根据需要停送电,严禁长明灯。
4.1.5 临时照明或临时需要220v电源接入的,严禁采用一火一地接入方法。
4.1.6 发现用电设备及线路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机修车间电工工段,电工工段接到通知后,必须于当天解决处理完毕。
4.2 气体介质及水的管理
4.2.1 煤气、压缩空气、氧气和氮气的管道及阀门的维护。管道所在车间应制订相应的巡检制度,认真执行并填写巡检记录。
4.2.2使用单位所管辖的车间内部管网应设专人负责点检,杜绝“跑、冒、滴、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能源的合理运用。
4.2.3 使用单位发现上述气体的管道或阀门有问题时,必须立即通知维修单位处理,维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天处理。
4.2.4上述各种气体管路的启闭或切换应征得生产调度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要求,合理地进行各项操作与调整,严格控制上述气体的使用,严禁出现低负荷大流量或无负荷有流量的浪费现象。
4.2.5 使用部门发现上述气体的用气设备故障时,应通知维修单位当天处理。
4.2.6 严禁使用上述气体进行非生产操作,如吹扫地面或设备表面卫生等。
4.2.7 使用部门对本辖区内上述气体负有监管责任,发现外单位在本辖区内违规使用上述气体,有权进行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4.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气体管道上开口接管用气。必须接管用气时,需经调度室批准、备案,方可接管、使用。
第17篇 烧结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烧结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涉及的所有煤气作业。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规定了烧结厂在煤气使用、检修中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应遵守的一般安全生产规范及要求。依据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和各级相关管理制度制定。
3.2 术语
3.2.1 煤气:指目前公司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的转炉、高炉、丙烷气、焦炉煤气和压力小于或等于12_105pa(1.224mpa)的天然气。
3.2.2 煤气区域的划分
3.2.2.1 甲类区域:在此区域停留及作业有生命危险。
3.2.2.2乙类区域:易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其含量影响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安全。
3.2.2.3 丙类区域: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低于30mg/m3的区域。
3.3 管理职能
3.3.1安监科:
3.3.1.1 负责组织编制烧结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审定相应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的执行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协助安全管理部及公司相关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煤气中毒、爆炸事故。
3.3.1.2 参与有关煤气工艺规程、检修规程的编制。
3.3.1.3 负责协助综合办对煤气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3.1.4 负责组织编制烧结厂防火管理制度和审定相应防火应急预案和防火措施。
3.3.1.5 监督检查各部门煤气防火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协助保卫处调查、分析和处理火灾和爆炸事故。
3.3.1.6 按规定审核办理开(停)炉操作票和动火证,审查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向公司申报、办理一级动火证,同时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护。
3.3.1.7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校验、鉴定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做到准确可靠,防止误报。
3.3.2 机动科:
3.3.2.1参与组织煤气管理制度、工艺规程、检修规程的制定。参与组织煤气设施的正常检修和事故抢修,参与组织煤气设施的带煤气作业。审批煤气设施的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3.3.2.2负责建立煤气设施运行记录与煤气设施大、中修记录台帐和煤气设施重大故障处理情况记录。
3.3.2.3负责协助安全科调查、分析和处理煤气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3.3.2.4负责配合激动处对煤气设施的接地装置和避雷保护装置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3.3.3综合办公室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煤气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技术培训、工厂实习、考核。
3.3.4高炉一车间、高炉二车间、高炉三车间、高炉四车间、喷煤车间、原料车间、运行车间、生产科负责本部门的煤气(含氧气、氮气)管道、水封、阀门、等煤气设施的巡视检查,严格执行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及使用煤气规程,防止煤气泄漏,预防煤气事故的发生。制定煤气设施动火作业方案、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申请动火作业票,配合置换煤气操作等。做好本部门煤气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执行烧结厂煤气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3.4 管理内容及要求
3.4.1 新建、改扩建或大修后的煤气设备及管道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家验收标准,经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严格检查、验收及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准投产。
3.4. 2高炉一车间、高炉二车间、高炉三车间、高炉四车间、喷煤车间、原料车间、运行车间、生产科是煤气设备的使用部门,必须对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进行煤气基本知识和煤气安全知识教育及技术操作培训,使岗位职工掌握本区域内管道、阀门分布情况,除紧急事故及特殊情况,管道总阀门不得擅自开启或关闭。
3.4.3高炉一车间、高炉二车间、高炉三车间、高炉四车间、喷煤车间、原料车间、运行车间、生产科应设专人负责煤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所属煤气设施(如管道、阀门、放散管、水封槽等)应设专人负责,每班每二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3.4.4 配备和安装煤气报警器的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人对报警器的管理,按时报送安全科进行检测鉴定,确保灵敏可靠。
3.4.5凡在甲、乙类煤气区域带煤气作业时,必须配戴空气呼吸器并仔细检查、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3.4.6煤气设施检修必须制定可行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制定可行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前,禁止进行煤气设施检修工作。在煤气设施上抽、堵盲板,必须办理开(停)炉操作票,由煤气防护站到现场操作。
3.4.7 煤气设施附近应挂有明显的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标志。
3.4.8 煤气区域禁止吸烟、明火、睡觉等,严禁闲人在煤气区域逗留。
3.4.9进入煤气区域作业,必须配戴报警器,二人以上同行,并保持5m以上距离,起到互相监护作用。
3.4.10 煤气危险作业区域及各种煤气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由巡检人员定期测定,在加热炉控制室设置一氧化碳连续监测装置,作业环境内一氧化碳含量的监测报警值为30mg/m3。
3.4.11 架空煤气管道下面不准擅自搭盖房屋及临时建筑,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4.12 停用的煤气设施重新启用时,责任部门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并按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3.4.13 在煤气区域或煤气设施上动火,必须提前按管理程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证)。
3.4.14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资质证的焊工担任。焊接导线装置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力介质管理制度》执行。
3.4.15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煤气必须保证正压(其压力不低于500pa),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控制室无仪表显示的动火部位,应在其附近安装压力表。
3.4.16 在停用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及负压管道、设备动火,必须用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能动火作业,事故状态下停用的管道设备超过8小时,必须置换设备和管道内的煤气,必须保证足够的通风设备,以防止滞留物挥发产生爆炸性气体)。
3.4.17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氮气作为置换介质,使用其它介质置换煤气时,要有可靠的置换方案。置换煤气过程中,煤气放散设施周围40米内严禁火源。
3.4.18 煤气设施及管道上使用的氮气吹扫联通管,使用后必须隔断,防止煤气窜入氮气管道。
3.4.19 煤气水封槽的补水管,应通过水封槽漏斗补水。禁止将水管直接插入水封槽内补水,与煤气设施硬联接的补水管,用后应隔断。
3.4.20 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合格,应按置换方案确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或化验,由方案实施负责人和煤防站煤防人员确定认可。
3.4.21 严禁把煤气管道或附属设备作为起重装置或拖拉物体使用。
3.4.22 高于周围建筑的煤气设施必须装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和避雷保护装置,每年雨季之前,由机动科上报设备部组织对煤气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确保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4.23 凡属煤气使用的仪表、流量计等导管接头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泄漏、腐蚀、老化现象要及时更换导管接头。
3.4.24 有明显神经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严重贫血的职工及妊娠妇女、未成年人均不应从事煤气岗位的作业。
3.4.25 凡有煤气作业场所的部门要建立每班煤气设施安全检查记录。
3.4.26 凡带煤气作业不准出现火花。铁制工具应涂油并十分慎重使用。盲板和吊具均应有防摩擦产生火花的措施。
3.4.27 发现煤气设施泄漏煤气,煤气中毒,应采取可靠的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调度室,调度室要及时报告厂领导、公司总调度室、煤气防护站及相关部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汇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故。发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保护现场,严禁闲人误入,任何人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准进入危险区域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
4检查与考核
各车间、科室,对本部门所分管的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按照烧结厂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18篇 某烧结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考核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确定了烧结厂适用于其生产活动和其它应遵守的安全责任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等方面,确保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
3 职责
烧结厂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的相关事项。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起草后交安委会第一责任人审阅。
4.2 安委会第一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 安全监督科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并征求意见。
5.2 安全监督科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5.3 安委会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会。
5.4 安全监督科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 培训
6.1 安全监督科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5.2 安全监督科门应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5.3 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6 评审
6.1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厂长及安全监督科、技术部门、生产部门等部门组成。
6.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6.3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7 修订
7.1根据评审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修订,每年一次。
8 周期
8.1每年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8.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报烧结厂安委会第一责任人认可,年终奖惩兑现。
第19篇 烧结厂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检修人员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人身事故发生,保障生产、检修、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进入容器及设备内部作业的具体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部门。
3.管理职能
安全监督科负责本办法的制订、监督检查与实施,收集汇总对本制度提出的修改建议并进行修改审定。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作业前首先对容器、设备内部或地坑、地沟内采取用压缩空气、蒸汽清扫或鼓风等措施进行通风换气,防止中毒和窒息,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2 作业过程中要设专人监护和联络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单人独自作业。
4.3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
4.4 当有坠落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4.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6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空气呼吸保护工具。
4.7 电气照明或其它设备等符合国家安全作业标准。
4.8 进入煤气设施时,必须测定一氧化碳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4.9 作业过程中要备有预防中毒、窒息等急救措施。
4.10 带入容器、设备及地坑内的工具,工作完毕,必须如数清理查验取出。
4.11 关闭容器、设备孔门或盖板时,必须确认其内部无人或无其它物料后方可进行。
5.检查与考核
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此制度,作业中违反此规定发生事故按照有关制度考核。
第20篇 烧结厂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烧结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该遵守的、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获取、应用、更新的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烧结厂所覆盖的活动。
3. 职责
3.1 厂长负责批准烧结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3.2 综合办公室是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识别、获得、更新、传达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3.3 机动科、生产科是环境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环境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3.4 安全科负责是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3.5 各单位负责确认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清单,并传达到相关岗位和有关的相关方;负责将获取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传递到相关主管部门。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法律、法规的收集范围:
a)国际公约;
b)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
c)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
d)行业标准;
e)与政府机构、顾客、社区等的协议;
f)对公众的承诺及公司的要求。
4.2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途径:
a) 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
b) 向地方主管部门联系,得到最新版本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c) 根据标准发行信息去标准发行单位购买;
d) 从相关报刊、杂志、媒体中获得;
e) 从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下载;
f) 咨询机构提供。
4.3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收集方式:
4.3.1各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随时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信息的更新。
4.3.2每年度由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询问上级有关单位近期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变动情况。
4.3.3法律法规主管部门不定期到标准发行单位购买、上网查询、与咨询机构联系,获得最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4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后,应及时传递到相关法规主管部门。
4.4对于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有不完全理解和疑难之处,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询问,得到正确的解释。
4.5对于通过以上方式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信息,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生产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识别出适用部分报送综合办。
4.6综合办公室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上报的内容,编制公司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由厂长批准后,按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各相关单位。
4.7各单位按照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识别出本单位适用的部分,形成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4.8每年二季度由综合办牵头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对已识别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进行评审,适时更新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由管理者代表予以审批下发。各单位按照更新后的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识别出本单位适用的部分,并对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进行更新。
4.9 综合办根据法律、法规变更情况,及时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予以补充、更新。
4.11 各单位应将重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岗位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列入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