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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防治水安全培训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包括:
1. 基础知识教育:员工需了解水处理的基本原理,如水质检测、水源保护等。
2. 应急预案训练:针对洪水、泄漏等紧急情况,制定并实施应急响应计划。
3. 设备操作与维护:确保员工能正确操作和保养水处理设备,防止故障发生。
4. 法规遵从性:培训员工熟悉相关环保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主要内容
这些培训内容旨在提升员工的水安全管理能力,具体内容包括:
1. 定期举办理论课程,讲解水循环、污染源及防治方法,提升员工的环保意识。
2. 实操演练,模拟紧急状况,让员工熟悉疏散路线和救援程序,增强应对能力。
3. 设备培训,通过现场指导,使员工掌握设备的操作、检查和故障排除技巧。
4. 法规讲座,定期更新法规信息,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避免违规行为。
重要性
防治水安全培训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保障员工安全:通过应急训练,提高员工在突发事件中的自我保护能力。
2. 保护环境资源:正确的水处理方法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宝贵的水资源。
3. 维护企业声誉:遵守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罚款或负面新闻,维护企业形象。
4. 提高效率:熟练的操作技能和良好的设备维护习惯可以降低停机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防治水安全培训制度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它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关乎社会的环境责任和公众的安全信任。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这样的制度,是每个负责任的企业应当重视的任务。
防治水安全培训制度范文
第1篇 防治水安全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防治水安全技术素质和操作技能,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减少和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按照“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手段。为此,结合矿井的实际,特制定《防治水安全培训制度》。
一、防治水培训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员工防治水培训领导小组
组 长:崔世荣副组长: 邓兆金
成 员: 康智斌、王建龙、朱立业、刘伟、杨海贵等
其职责是负责解决职工防治水培训与培训工作中涉及的人、材、物;提出年度员工培训与培训工作计划。
下设防治水安全教育与培训办公室,由邓兆金任主任。其职责是具体负责职工安全培训与培训工作。
二、培训的原则
坚持“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培训。
三、培训的形式:集中培训
四、培训单位及教师
1、培训单位: 办公室牵头组织防治水中心对探放水作业人员集中培训。安检室科对新工人进行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资质单位组织的培训,进行专业性的技术培训。
2、培训教师:凡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基层队干以及能胜任培训工作的人员,均可根据培训需要聘请,经聘请的人员要责无旁贷,认真备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培训结束由培训单位提出教师授课费申请,并将培训情况(培训计划、课时安排、考试试卷)交安监科初审,报安全矿长审定。
五、培训对象及要求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每三年培训一次,从事井下探放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一般工种和新工人必须经过不少于8课时的防治水知识培训。
六、培训内容
防治水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水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知识。
①矿井水害的类型及特征
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③矿井发生透水前的预兆
⑤矿井水害的预防措施
⑥探放水注意事顶
⑦发生透水事故时的处理措施
⑧透水后现场人员撤退时的注意事项
四、培训标准
1、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⑴熟悉矿井涌水来源通道 ⑵ 了解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在水害防治方面的规定;掌握水害防治工程质量标准;⑶掌握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能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脱险。⑷熟悉井下避灾路线;掌握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熟练地使用自救器。
2、井下探放水作业人员:⑴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掌握《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等对本岗位在安全方面的规定;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和完好标准;会熟悉操作及排除常见故障。⑵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熟悉煤矿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遇到险情能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掌握井下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熟练地使用自救器。⑶ 了解煤矿生产技术和矿井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
3、一般工种和新工人:熟悉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遇到险情能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熟悉井下避灾路线;掌握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熟练地使用自救器。
第2篇 某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凡要求地质人员提供采掘地质资料,就由需要资料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以委托书方式,经分管副总及地测科科长认可后,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有关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2、贯通、透硐前,岩巷20m、煤巷40m、综掘煤巷60m,下发通知单,分发给有关单位。
3、凡与地质测量有业务联系的单位需延挂中腰线的应提前一天书面联系地测科分管副科长、主管工程师和专业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头暂不掘进以及封闭巷道等,在停头前,施工技术员应及时通知测量实测到迎头,控制迎头位置。
5、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巷道改向、变坡、工程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测量解决,由于管理不善、破坏丢失、炮崩造成无测点、工程进尺失误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6、在井下采掘生产中,如遇到突水、断层等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水文、地质人员解决,以保证安全和生产。
第3篇 煤矿防治水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 会议目的
1、总结本周内各采掘工作面生产情况及各项防治水工作落实、完成情况;
2、分析下周各采掘工作面前方可能出现的水害隐患情况,并作出相应的水害预报通知;
3、根据矿生产计划,安排好下周防治水重点工作。
二、会议参加人员
1、会议由地测主管技术员负责主持(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相关技术员主持);
2、参加会议人员为生产管理部相关人员,包括:地测副总、地测副部长、地质技术员及全体地质组人员等;
3、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五,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会议时间的,提前一天在班前会上通知。
三、会议各项具体工作安排
1、由主管技术员根据采掘接替情况,及时提供井下各作业场所近期施工重点及隐患情况;
2、由周一防治水隐患排查人员及时汇报排查隐患情况及现场落实情况;
3、及时传达近期防治水重点工程的宣传,做到工作现场情况及监督情况及时传达到每名地质职工;
4、由地质防治水技术员传达近期会议精神,及各项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安排情况;
5、会议由地测副总做总结讲话,及时落实各项工作,做到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四、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政策、法规、矿安全办公室精神;
2、对本周内存在的各种水害隐患和安全工作重点,做出总结及提出针对性防治措施;
3、分析下周重点地段、特殊地段存在的水害隐患及防治措施;
4、讨论研究水害防治的有效措施,确保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
5、按防治水有关技术规定,严格落实水害排查“五步法”, 确保防治水工作安全平稳推进。
五、会议纪律及参加人员要求
1、上述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及召开时间原则上不变,到时准时召开,会议必须服从做到:小会服从大会,专业会议必须服从综合会议,避免会议冲突。
2、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及隐患排查的材料,在发言汇报中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尽量压缩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3、建立会议考勤制度。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随意换人或无故缺席。如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对迟到者罚款10元,对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对无故换人者罚款20元,对早退者罚款20元;
4、与会期间,不准阅读报纸、杂志等,不准打盹、睡觉,必须将手机关闭或调为静音,不准接听电话。对手机响铃者罚款10元,对阅读报刊者罚款10元;
5、会议期间不准随便出入,不准接待客人及处理其他事物(特殊情况除外),如会中离开会场10分钟以上或因故需退场,必须向会议主要领导请假;
6、会议期间,与会者要做好记录,对技术分析中安排的具体事宜,会后要认真组织落实;
7、会议过程中的罚款由地质主管技术员负责记录,月底负责统计。
生产管理部
第4篇 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地测组织职责范围
地测组织范围为:井上、下测量工作,掘进给向巷道贯
通、停头、复工、停采及工程进度通知单;巷道标定工作设计图、绘制矿图、井田区域地形图、工业广场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主要保安煤柱图、片面断面图、井底车场图、储量图等。收集地质资料,编制地质报告,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收集矿井水文资料,编制矿井水防治预案,矿井水情水害预报,参加防治水工作,调查、分析矿井周围废弃及相邻矿资料。
二、地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积极参加矿、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安全培训。
2、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对需要打中、腰线的巷道,要及时打中、腰线,并保证中、腰线质量。中、腰线距碛头不超过20米。
3、每季度对新完工的巷道进行一次经纬仪测量,认真计算准确上图,及时、准确上报每季度的采掘工程交换图。
4、协助搞好井下采、掘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和技术管理。
5、及时、准确标定巷道开门位置,巷道贯通提前发出通知书。
6、及时、准确标定回采工作面采止线,并向生产部门发出停采通知书。
7、按规定及时提供各类地质说明书。
8、积极和采、掘生产部门联系,搞好地质预报。
9、严格遵守矿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防治水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积极参加矿、部门业务学习及安全培训。
2、坚持连续水文观测、记录。
3、在洪雨季节做好水情、水害预报。
4、坚持每月参加矿防治水安全检查。
5、收集水情、水害资料,了解周边煤矿水情、水害情况。
6、积极参加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关。
7、洪雨季节坚持24小时值班监察制度。
四、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地测人员在标定中、腰线时应积极同掘进队联系、沟通,防治发生工程责任事故。
2、地测人员应积极深入生产现场,与采、掘生产部门联系,了解、收集地质资料,搞好地质预报。
3、当采、掘工作面地质变化较大时,应与生产部门沟通,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4、当发现井下有透水预兆时,应通知生产部门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5、经常同机电部门联系,了解矿井排水系统运行状况,洪雨季节前督促其加强排水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完好。
6、经常与周边煤矿联系、了解采、掘工程现状,防止发生超越矿界引发安全事故。
7、洪雨季节及时向各部门通报水情,反馈水情。
五、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及时收集、整理井下各类地质资料,并分类归档。
2、整理出来的资料必须送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3、矿井测量成果报告必须送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4、各类矿图绘制完成后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5、巷道开门、贯通、停采、复工等通知单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6、地质预报水情水害预报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7、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8、《地质报告》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并有审批签字。
六、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罚制度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违纪行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
3、工作中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要求执行,保证工作质量。
4、发生地测防治水事故后,要立即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原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对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6、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奖金金额为1000-5000元。
7、对工作中违章违纪者按50-100元处罚,工作中不负责造成事故的罚款500-1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七、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要及时整理,每个季度至少整理一次。
2、结合生产现场经常分析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地测防治水资料必须归档保存于资料室,并有兼职保管员。
4、根据生产安全需要,随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八、水害隐患排查、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1、每月26日为矿井防治水安全检查日。
2、每年洪雨季节前要对矿井附近老窑废区进行一次水害隐患大检查。
3、坚持水情、水害年预报、月预报工作。
4、对检查中发现有水害隐患的,要实行跟踪管理,直至消除隐患。
5、对防治水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
九、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使用、管理、发放及报废制度
1、设备、仪器、工具、由矿同意购买,由总工办统一管理。
2、工作中需要的工具、仪器上班前到总工办领出,使用后及时交还。
3、使用过的工具、设备、仪器要及时清理、保养。
4、有故障的设备要及时检修,无法修理的设备要报矿技术负责人,经其同意后才能报废,并造计划重新购买。
5、工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仪器使用说明要求操作,不按要求操作损坏仪器、设备的按20-50%赔偿。
6、新购设备、仪器、工具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才能入库。
7、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未经矿领导书面同意,严禁私自外借。
十、安全管理检查验收组织、检查制度及奖惩制度
1、每月26日为安全管理检查日。
2、地测防治水安全检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成员为相关技术人员及地测防治水成员。
3、每月必须对水害隐患、放水设施、巷道贯通措施等进行检查。
4、洪雨季节前要对矿井附近老窑废区进行水害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每月上旬必须对矿井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一次。
6、矿对在地测防治水安全上成绩突出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造成安全事故着根据情节轻重处100-500元罚款。
第5篇 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赵庄二号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掘进工作面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设计审批后,地测部要分析该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质情况、积水分布范围、周边采掘情况等,预测掘进期间涌水量,编制超前探放水设计。
第三条 探放队要根据设计编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内预测涌水量,提交安装并完善排水系统、堵水材料等。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验收时,地测部、机电部对排水系统和超前探放水工作进行验收,排水系统不到位或未进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开工。
第六条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放队要严格按超前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组织施工。
第七条 掘进队组根据工作面施工循环进度,提交1天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探放水作业申请单一式3份,一份探放队、一份安监部、一份掘进队组留存。
第八条 探放队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探放水人员到工作面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九条 安监部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安检员到工作面监督探放水作业。
第十条 探放水施工前,掘进队组要将工作面迎头及顶帮支护到位、浮煤清理干净、排水设备管路安装到位,经安检员确认合格后,探放队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探放队必须按设计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钻孔。
第十二条 探放水施工结束后,探放队悬挂探放水标志以工作面迎头,并将每孔探水情况(方位、角度、孔深、孔内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当班班长、安检员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认可并移交掘进队组。
第十三条 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管理牌板进行掘进,班长及安检工必须班班移交探眼剩余距离、准掘距离,并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
第十四条 允许掘进距离剩余不足时,掘进队组必须及时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
第十五条 严禁掘进队组超准掘距离掘进。一旦有超过准掘距离的情况发生时,安检员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安监部、调度室、地测部等单位汇报,由探放队施工超前探钻孔。
第十六条 若因地质条件影响,如煤层酥软、见矸等情况发生时,无法满足当天掘进时,探放队必须及时补打探眼,根据补打情况向安监部、施工队组下发探放水通知书。探放水通知书经安检员、地测部签字确认可后方可移交掘进队组。无探放水通知书时,严禁队组施工。
第三章 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测部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对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认真分析,必须时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条 探放队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编制回采工作面承压水开采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回采前,地测部牵头,探放队配合根据探放水设计或措施对该工作面提前实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条 工作面物探结束后必须编制物探成果报告,圈定工作面富水异常区域。
第二十一条 探放队根据富水异常区域相关情况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积水或采空区积水。
第二十二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要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编制探放水总结,对工作面富水区等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做出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 施工队组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和措施等要求,安装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统。
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安装验收移交时,地测部、机电部对工作面排水系统、供电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满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统设计要求。经检查符合要求,地测部、机电部和移交双方单位等相关部室和队组,在开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否则不准回采。
第二十六条 回采过程中地测部要跟踪观测工作面涌水情况,做好水害防治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回采总结。
第四章 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当需要实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时,由地测部编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探放队根据设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单位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探放队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条 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条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及时编制探放水总结。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确认相关工作,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人处罚2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6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凡要求地质人员提供采掘地质资料,就由需要资料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以委托书方式,经分管副总及地测科科长认可后,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有关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2、贯通、透硐前,岩巷20m、煤巷40m、综掘煤巷60m,下发通知单,分发给有关单位。
3、凡与地质测量有业务联系的单位需延挂中腰线的应提前一天书面联系地测科分管副科长、主管工程师和专业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头暂不掘进以及封闭巷道等,在停头前,施工技术员应及时通知测量实测到迎头,控制迎头位置。
5、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巷道改向、变坡、工程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测量解决,由于管理不善、破坏丢失、炮崩造成无测点、工程进尺失误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6、在井下采掘生产中,如遇到突水、断层等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水文、地质人员解决,以保证安全和生产。
第7篇 企业防治水安全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煤矿实施水害预测评价的通知》(豫煤行〔2008〕440号)要求,特制定防治水安全评价制度。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
成立矿井防治水安全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 各生产部室正、副职
领导小组下设防治水安全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生产部室正、副职为办公室考核人员,办公室电话:×××××××。
防治水安全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查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安全评价情况;核实各采掘地点是否存在突水的可能性;对防治水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通报水害综合评价结果;指定重点监控项目,并将监控项目落实到人;定期督促检查水害隐患处理情况。
二、预测评价范围
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一律实行水害安全评价,先评价后施工。
三、预测评价内容
采掘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层位、顶底板含水层、地质构造、老空区边界、老空区积水量、水压大小、物探异常区、封闭不良钻孔、地表水体、采动裂隙带深(高)度、突水可能性、涌水量大小、防排水设施、通讯设施、防治水设计及措施。具体参考附件评价表。
四、预测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一)采掘工作面水害安全评价分矿井自评、××公司审核、××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核、确认三个阶段。
1.每月26日前,根据我矿下月生产计划安排,以采、掘工作面为单元,以生产矿为单位进行水害安全评价,评价结果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报煤业公司水害评价小组审核。
2.××煤业公司水害安全评价审核小组每月28日前对各生产矿井报送的水害安全评价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确认。
3.集团公司确认安全评价合理完善后,将评审意见返回各矿井落实执行。
(二)我矿水害安全评价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业务部门分工如下:
1.生产技术部
①负责采掘工作面的施工进度及防治水工程质量管理。
②负责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措施编制与指导。
2.机电运输部负责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中的供电、排水设施(电缆、水泵、管路)的选型和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部负责对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调度室负责对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的通讯、信息调度、水仓、水沟进行管理。
5.通风防突部负责探放水工程施工时对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并负责探放水各钻场的防灭火工作。
(三)矿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采掘工作面和自己部门业务有关的防治水信息,并填写水害评价初评表,报生产技术部汇总。评价表包括以下内容:
1.预测判断可能揭露的断层、褶曲、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价。
2.预测判断采掘工作面前方及两侧3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老空、老巷、各种含水体及导水通道,并对涌水范围、位置及水位、涌水量作出分析判断和危害评价。
3.对物探异常区分布情况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价。
4.结合工作面内部及附近钻孔,并参照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中隔水层等厚线图,分析底板隔水层厚度变化,对突水可能性进行分析。
5.分析预测下一步可能出水点位置、水源、水量变化趋势 ,并作出危害评价。
6.根据预测出水位置和水量,对排水设备、设施和排水管路进行排查,评价水泵、排水管路、排水沟、水管、临时水仓等是否满足要求。
7.针对采掘工作面及开口巷道前方上述各类水害因素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四)每月26日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生产业务部门参加,对当月评价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月评价进行会审。
1.根据下月的采掘计划和各采、掘工作面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层位、涌水量、附近老空区、物探异常区、封闭不良钻孔、水井、地表水、防排水设备、通讯设备等情况逐头逐面进行水害预测安全评价。为了使预测评价范围较好的衔接,综采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3倍;炮采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炮掘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采掘计划调整,按调整后采掘计划及时补充水害预测安全评价。查出水害隐患和监控重点,制定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签字确认,报送公司审核。
2.公司每月28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安全监察部、通风防突部等部门对各生产矿上报的水害预测安全评价进行审核,审核施工地点是否存在突水可能性,并提出预测评价意见,做出防范决策,落实到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会审人员签字后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于每月30日前报送××公司水害预测安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矿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预测评价结果公司审核未通过的,各矿应立即重新预测水害安全评价后再报公司审核。
五、预测评价的监督和考核
要把水害预测评价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抓细、抓实、抓好,彻底解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治措施不力,技术管理弱化,冒险蛮干的问题。地测防治水管理人员,要把水害预测评价作为日常工作中的重点去做,多深入现场,搜集第一手材料,认真分析,刻苦钻研,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探测手段,把地质情况分析透彻,预测准确,防范到位,措施得力,有效防止各类水害事故发生。
针对《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煤矿实施水害预测评价的通知》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坚决做到先预测评价后施工,不预测评价不施工。要对预测评价的操作流程、责任分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都要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保证预测评价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地开展下去。
(一)总工程师负责水害预测安全评价工作,评价出的水害隐患及措施必须落实到人。凡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掘进工作面,生产部门不准发放施工通知单,地测人员不予放线。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采煤工作面不准开帮采煤。生产过程中发现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必须立即组织修订防治水方案措施,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及时调整水害监控重点。
(二)安全监察部对采掘工作面的水害评价和防治水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落实,发现没有评价或评价未通过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停止施工。
(三)公司水害预测安全评价小组根据水害评价提出重点监控项目表,并将监控对象落实到人,及时对条件复杂、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重点采掘工作面进行督导,对技术方案及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隐患或条件变化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定期召开水害隐患处理会议,督促落实进展情况。
(四)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水害评价的组织和评价结果及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五)预测评价要实行谁评价(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责任奖惩制度。
第8篇 企业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赵庄二号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掘进工作面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设计审批后,地测部要分析该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质情况、积水分布范围、周边采掘情况等,预测掘进期间涌水量,编制超前探放水设计。
第三条 探放队要根据设计编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内预测涌水量,提交安装并完善排水系统、堵水材料等。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验收时,地测部、机电部对排水系统和超前探放水工作进行验收,排水系统不到位或未进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开工。
第六条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放队要严格按超前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组织施工。
第七条 掘进队组根据工作面施工循环进度,提交1天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探放水作业申请单一式3份,一份探放队、一份安监部、一份掘进队组留存。
第八条 探放队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探放水人员到工作面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九条 安监部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安检员到工作面监督探放水作业。
第十条 探放水施工前,掘进队组要将工作面迎头及顶帮支护到位、浮煤清理干净、排水设备管路安装到位,经安检员确认合格后,探放队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探放队必须按设计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钻孔。
第十二条 探放水施工结束后,探放队悬挂探放水标志以工作面迎头,并将每孔探水情况(方位、角度、孔深、孔内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当班班长、安检员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认可并移交掘进队组。
第十三条 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管理牌板进行掘进,班长及安检工必须班班移交探眼剩余距离、准掘距离,并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
第十四条 允许掘进距离剩余不足时,掘进队组必须及时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
第十五条 严禁掘进队组超准掘距离掘进。一旦有超过准掘距离的情况发生时,安检员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安监部、调度室、地测部等单位汇报,由探放队施工超前探钻孔。
第十六条 若因地质条件影响,如煤层酥软、见矸等情况发生时,无法满足当天掘进时,探放队必须及时补打探眼,根据补打情况向安监部、施工队组下发探放水通知书。探放水通知书经安检员、地测部签字确认可后方可移交掘进队组。无探放水通知书时,严禁队组施工。
第三章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测部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对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认真分析,必须时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条 探放队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编制回采工作面承压水开采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回采前,地测部牵头,探放队配合根据探放水设计或措施对该工作面提前实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条 工作面物探结束后必须编制物探成果报告,圈定工作面富水异常区域。
第二十一条 探放队根据富水异常区域相关情况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积水或采空区积水。
第二十二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要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编制探放水总结,对工作面富水区等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做出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 施工队组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和措施等要求,安装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统。
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安装验收移交时,地测部、机电部对工作面排水系统、供电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满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统设计要求。经检查符合要求,地测部、机电部和移交双方单位等相关部室和队组,在开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否则不准回采。
第二十六条 回采过程中地测部要跟踪观测工作面涌水情况,做好水害防治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回采总结。
第四章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当需要实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时,由地测部编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探放队根据设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单位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探放队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条 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条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及时编制探放水总结。
第五章其 它
第三十四条各相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确认相关工作,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人处罚2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9篇 防治水安全会议管理制度
一、 会议时间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开掘、防治水安全会议,时间定于每月5日下午3:30点,如遇星期天,推后一天(若有变动另行通知);与矿安全办公会一起召开。
二、 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安全会议由公司矿长、安全矿长主持,参加人员如下:公司各副矿长、副矿长,非生产部室负责人,生产部室主管以上,区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三、安全会议内容及要求
1.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指示。
2.通报本旬(月)的安全生产形势及安全考核情况。
3. 通报本旬(月)的质量标准化检查、顶板检查、防治水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针对下旬(月)提出重点工作、注意事项及合理化建议。
4.听取有关单位安全工作汇报和建议,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布置下月安全工作。
5.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6.对有关事故进行分析,通报事故责任处理结果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7.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必要时对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
8.安监部负责安全会议的召集和对安全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各单位每旬必须组织一次安全会议,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及时传达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措施,并做好会议记录。
10.所有单位不得缺席,与会人员关闭手机或打到震动,否则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30元,缺席罚款50元。
第10篇 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为了切实抓好公司煤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1、探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
2、探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
3、探水队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如实填写探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探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
5、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6、发现有水害情况,探水队必须根据实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7、交接单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11篇 防治水安全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煤矿实施水害预测评价的通知》(豫煤行〔2008〕440号)要求,特制定防治水安全评价制度。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
成立矿井防治水安全评价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 各生产部室正、副职
领导小组下设防治水安全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生产部室正、副职为办公室考核人员,办公室电话:×××××××。
防治水安全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查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安全评价情况;核实各采掘地点是否存在突水的可能性;对防治水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通报水害综合评价结果;指定重点监控项目,并将监控项目落实到人;定期督促检查水害隐患处理情况。
二、预测评价范围
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一律实行水害安全评价,先评价后施工。
三、预测评价内容
采掘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层位、顶底板含水层、地质构造、老空区边界、老空区积水量、水压大小、物探异常区、封闭不良钻孔、地表水体、采动裂隙带深(高)度、突水可能性、涌水量大小、防排水设施、通讯设施、防治水设计及措施。具体参考附件评价表。
四、预测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一)采掘工作面水害安全评价分矿井自评、××公司审核、××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核、确认三个阶段。
1.每月26日前,根据我矿下月生产计划安排,以采、掘工作面为单元,以生产矿为单位进行水害安全评价,评价结果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报煤业公司水害评价小组审核。
2.××煤业公司水害安全评价审核小组每月28日前对各生产矿井报送的水害安全评价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确认。
3.集团公司确认安全评价合理完善后,将评审意见返回各矿井落实执行。
(二)我矿水害安全评价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业务部门分工如下:
1.生产技术部
①负责采掘工作面的施工进度及防治水工程质量管理。
②负责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措施编制与指导。
2.机电运输部负责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中的供电、排水设施(电缆、水泵、管路)的选型和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部负责对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调度室负责对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的通讯、信息调度、水仓、水沟进行管理。
5.通风防突部负责探放水工程施工时对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并负责探放水各钻场的防灭火工作。
(三)矿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采掘工作面和自己部门业务有关的防治水信息,并填写水害评价初评表,报生产技术部汇总。评价表包括以下内容:
1.预测判断可能揭露的断层、褶曲、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价。
2.预测判断采掘工作面前方及两侧3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老空、老巷、各种含水体及导水通道,并对涌水范围、位置及水位、涌水量作出分析判断和危害评价。
3.对物探异常区分布情况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价。
4.结合工作面内部及附近钻孔,并参照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中隔水层等厚线图,分析底板隔水层厚度变化,对突水可能性进行分析。
5.分析预测下一步可能出水点位置、水源、水量变化趋势 ,并作出危害评价。
6.根据预测出水位置和水量,对排水设备、设施和排水管路进行排查,评价水泵、排水管路、排水沟、水管、临时水仓等是否满足要求。
7.针对采掘工作面及开口巷道前方上述各类水害因素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四)每月26日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生产业务部门参加,对当月评价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月评价进行会审。
1.根据下月的采掘计划和各采、掘工作面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层位、涌水量、附近老空区、物探异常区、封闭不良钻孔、水井、地表水、防排水设备、通讯设备等情况逐头逐面进行水害预测安全评价。为了使预测评价范围较好的衔接,综采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3倍;炮采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炮掘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采掘计划调整,按调整后采掘计划及时补充水害预测安全评价。查出水害隐患和监控重点,制定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签字确认,报送公司审核。
2.公司每月28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安全监察部、通风防突部等部门对各生产矿上报的水害预测安全评价进行审核,审核施工地点是否存在突水可能性,并提出预测评价意见,做出防范决策,落实到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会审人员签字后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于每月30日前报送××公司水害预测安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矿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预测评价结果公司审核未通过的,各矿应立即重新预测水害安全评价后再报公司审核。
五、预测评价的监督和考核
要把水害预测评价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抓细、抓实、抓好,彻底解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治措施不力,技术管理弱化,冒险蛮干的问题。地测防治水管理人员,要把水害预测评价作为日常工作中的重点去做,多深入现场,搜集第一手材料,认真分析,刻苦钻研,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探测手段,把地质情况分析透彻,预测准确,防范到位,措施得力,有效防止各类水害事故发生。
针对《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煤矿实施水害预测评价的通知》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坚决做到先预测评价后施工,不预测评价不施工。要对预测评价的操作流程、责任分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都要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保证预测评价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地开展下去。
(一)总工程师负责水害预测安全评价工作,评价出的水害隐患及措施必须落实到人。凡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掘进工作面,生产部门不准发放施工通知单,地测人员不予放线。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采煤工作面不准开帮采煤。生产过程中发现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必须立即组织修订防治水方案措施,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及时调整水害监控重点。
(二)安全监察部对采掘工作面的水害评价和防治水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落实,发现没有评价或评价未通过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停止施工。
(三)公司水害预测安全评价小组根据水害评价提出重点监控项目表,并将监控对象落实到人,及时对条件复杂、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重点采掘工作面进行督导,对技术方案及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隐患或条件变化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定期召开水害隐患处理会议,督促落实进展情况。
(四)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水害评价的组织和评价结果及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五)预测评价要实行谁评价(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责任奖惩制度。
第12篇 煤矿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搞好我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1、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
2、探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
3、探水工作结束后,勘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填写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4、探水工作结束后,勘探队技术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进行交接班,同时在《安全确认移交单》上签字。
5、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6、防治水负责人在交接单上未签字的必须停止作业。
第13篇 防治水安全确认制度
(一)为切实抓好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83 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掘进工作面需要探放水时,防治水管理机构向掘进队下达停止掘进通知单,施工队接到停止掘进通知单后必须立即停止掘进。
(三)停止掘进后,由防治水管理机构向探放水队伍下达探放水通知单,探放水队伍接到通知单后,根据通知单内容,按照探放水设计上钻孔参数进行探放水。
(四)探放水队伍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并认真填写探放水记录。(五)探放水队伍必须根据探放水结果在《ⅹⅹ煤矿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
上填写清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情况。
(六)探放水队伍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
(七)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放水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八)探放水队伍完成探放水后通知防治水管理机构,由防治水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施工验收员、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人、矿安全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九)验收合格后,由防治水管理机构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允许掘进通知单上必须有总工程师、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人、探放水队伍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签字。
(十)发现有水害危险或没有允许掘进通知单的必须停止作业。
(十一)掘进队每班下班后将当班掘进进尺报探放水队伍,由探放水队伍负责人填写探放水工作日报表,报到安全部门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第14篇 某煤矿防治水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公司有关细则、规定 ,对违反规程及条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2、因对矿井生产及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了解不够,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不及时,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3、对可能发生突水的区段,未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造成水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4、未及时编制防探水预报通知及其它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的50%。
5、对管辖内所提资料的可靠性及因处理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责。
第15篇 _矿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为了切实抓好公司煤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1、探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
2、探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
3、探水队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如实填写探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探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
5、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6、发现有水害情况,探水队必须根据实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7、交接单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16篇 矿业防治水安全确认制度
(一)为切实抓好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283 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掘进工作面需要探放水时,防治水管理机构向掘进队下达停止掘进通知单,施工队接到停止掘进通知单后必须立即停止掘进。
(三)停止掘进后,由防治水管理机构向探放水队伍下达探放水通知单,探放水队伍接到通知单后,根据通知单内容,按照探放水设计上钻孔参数进行探放水。
(四)探放水队伍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并认真填写探放水记录。(五)探放水队伍必须根据探放水结果在《ⅹⅹ煤矿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
上填写清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情况。
(六)探放水队伍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
(七)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放水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八)探放水队伍完成探放水后通知防治水管理机构,由防治水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施工验收员、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人、矿安全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九)验收合格后,由防治水管理机构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允许掘进通知单上必须有总工程师、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人、探放水队伍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签字。
(十)发现有水害危险或没有允许掘进通知单的必须停止作业。
(十一)掘进队每班下班后将当班掘进进尺报探放水队伍,由探放水队伍负责人填写探放水工作日报表,报到安全部门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第17篇 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作必须以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为依据,它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因而,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为此,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地测防治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地质、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井防治水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执行行业和煤矿制定的技术规定。
2.生产技术部门下函,按业务联系制度,地测防治水科技术人员必须为矿井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
3.每月初,要填绘好交换图,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矿各有关领导、科室和地测防治水科一份。
4.每月初,要逐头逐面作好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重点预报要附专门图纸),井巷贯通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5.巷道的大小贯通工程,在巷道两头相距:炮掘20m以上,机掘50m以上,地测部门要及时填写安全放炮贯通通知单,通知矿领导、施工单位、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等相关科室。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三天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并在矿总工程师主持下,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7.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对掘进前方的老窖,采空区、积水区及石门揭煤时防治水技术人员必须提交钻探设计,报告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交给施工单位编制打钻及安全措施。
8.巷道开口前三天,生产、设计部门必须向地测科提交巷道开口申请,并经审查与设计图纸相符后,方可给开口位置;停掘或复工也应提前两天通知地测部门,以便下达停掘通知单。
9.煤岩层及瓦斯、水等的变化情况,钻探结束后及时分析有关资料,提出施工意见,并在图上及现场标定控制距离并汇报分管副总研究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
10.采掘巷道工作面突然遇层位变化或地质核定断层突水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地测防治水科,地测防治水科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下井,观测收集、分析资料、编制图件,提出处理意见,向分管副总和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11.负责查明矿井各种充水因素和周边小煤窖情况,为制定防治水措施及合理布置采面提供依据,防治淹井及小窖越界开采威胁矿井。
12.负责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供危及人身和矿井生产的自燃或人为灾害(如滑坡、水灾、泥石流等),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13.巷道进尺、收尺、回采工作面进度等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地测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据为准。巷道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设计时,应由设计部门填写变更巷道设计通知书,测量人员方可执行。
第18篇 煤矿防治水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公司有关细则、规定 ,对违反规程及条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2、因对矿井生产及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了解不够,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不及时,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3、对可能发生突水的区段,未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造成水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4、未及时编制防探水预报通知及其它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的50%。
5、对管辖内所提资料的可靠性及因处理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责。
第19篇 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范本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作必须以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为依据,它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因而,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为此,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地测防治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地质、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井防治水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执行行业和煤矿制定的技术规定。
2.生产技术部门下函,按业务联系制度,地测防治水科技术人员必须为矿井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
3.每月初,要填绘好交换图,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矿各有关领导、科室和地测防治水科一份。
4.每月初,要逐头逐面作好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重点预报要附专门图纸),井巷贯通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5.巷道的大小贯通工程,在巷道两头相距:炮掘20m以上,机掘50m以上,地测部门要及时填写安全放炮贯通通知单,通知矿领导、施工单位、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等相关科室。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三天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并在矿总工程师主持下,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7.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对掘进前方的老窖,采空区、积水区及石门揭煤时防治水技术人员必须提交钻探设计,报告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交给施工单位编制打钻及安全措施。
8.巷道开口前三天,生产、设计部门必须向地测科提交巷道开口申请,并经审查与设计图纸相符后,方可给开口位置;停掘或复工也应提前两天通知地测部门,以便下达停掘通知单。
9.煤岩层及瓦斯、水等的变化情况,钻探结束后及时分析有关资料,提出施工意见,并在图上及现场标定控制距离并汇报分管副总研究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
10.采掘巷道工作面突然遇层位变化或地质核定断层突水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地测防治水科,地测防治水科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下井,观测收集、分析资料、编制图件,提出处理意见,向分管副总和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11.负责查明矿井各种充水因素和周边小煤窖情况,为制定防治水措施及合理布置采面提供依据,防治淹井及小窖越界开采威胁矿井。
12.负责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供危及人身和矿井生产的自燃或人为灾害(如滑坡、水灾、泥石流等),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13.巷道进尺、收尺、回采工作面进度等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地测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据为准。巷道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设计时,应由设计部门填写变更巷道设计通知书,测量人员方可执行。
第20篇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质量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我矿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务必贯彻执行。
第一条、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专业口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书、专题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二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第三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两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第四条、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测量资料,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提交;
第六条、掘进各种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条、零星小型设计等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与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条、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第九条、地测部门应对设计图纸严格审核设计资料,对影响资源回收或因地质因素设计不合理,计算数据不符,要向设计部门提出,修改后才能计算标定要素,放线施工。
第十条、矿地测主管科室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第十一条、各类巷道开口(包括绞车窝、耳巷、采后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填写开工卡片或委托书,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设计要求放线并下达开工通知单,没有开工通知单,未放线而私自开工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停头和复工也应及时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测部门。以便地测部门及时收尺上图。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并且不验收进尺,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班组延线制,做到班班有线、班班按线施工。地测部门和每班延长的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发现中腰线移动、损坏和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不得私自移动和损坏测量标志。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如需延长中腰线,必须提前一天与地测部门联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地测部门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第205、206、207条及时延长中腰线,并定期校核,(中腰线点距迎头不超过30~40米,每掘进50~100米应对中腰线点进行一次检查测量,并根据检查测量结果调整中腰线)。如超出规程规定距离延长中腰线,中腰线偏差超过规定造成事故,由矿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地测部门和施工单位每延长中腰线,必须对老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延线,严禁两点延线。否则一经发现对其责任人和单位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超前钻探和探煤厚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对不予配合、野蛮作业、无理扰乱地测部门正常工作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现场地质测量信息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采掘工程在贯通、透巷、透老空、遇钻孔、岩巷揭煤20~30米前或进入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书的形式提出预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否则因此造成事故,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并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钻探设计由地质部门负责向钻探施工单位提供。钻探单位施工钻探,并负责向地质部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详实钻探原始记录资料,钻探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地测部门提供钻探资料,每次罚钻探施工单位100~300元;提供虚假的地质资料,每次罚责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质人员要编制超前探测所需的各种图纸,下达超前探测预测、预报,建立超前探测成果台帐,超前探测要有设计方案、单孔设计及工程质量的总结报告,否则每缺一项(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超前探测工作,不得出现推委拖延探测工程工作,否则对单位主管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超前探测必须按规定的超前距进行探测,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否则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在采掘过程中,凡遇到断层、出水、煤厚变化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生产单位必须向地测部门汇报,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按规定进行实测、勘验、分析,做出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采掘单位汇报不及时的罚款100~300元。地测部门不及时收集分析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条、地测部门应根据已查清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只有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掘进或回采,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第三十条、回采工作面的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三十一条、煤巷队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线,造成间隔煤柱的扩大或丢底煤,如发现此类现象,以偏差或丢底煤处计算,每米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要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如发生此类情况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按造成损失量市场价的50%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顶分层工作面,不得人为丢假顶及浮煤,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放顶煤工作面,要严格按沿煤层底板回采,如遇地质构造或其它因素影响,要制定措施,无措施造成丢底煤,每米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规程要求,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处处要见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块,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放顶煤时,顶煤要放净,不得丢顶煤或未放煤,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放顶煤时上、下端头的煤要放净,无故不放或未放净,每次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放顶煤时老塘煤要清扫干净,老塘顶网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净,如未清净或网未落至煤底板,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对回采工作面和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提前或延时停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并通知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如违反规定,未按设计停采,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须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收尺测量。以便地测部门及时上图。
本规定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