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防治水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它通过规范企业用水、排水、防洪、节水等行为,降低水资源浪费,防止水污染,维护生态环境,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水资源管理:制定科学的水资源分配方案,监控水量消耗,确保合理使用。
2. 排水系统管理:设立标准的排水规程,监测水质,防止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
3. 防洪规划:建立防洪预警机制,提高应对洪水灾害的能力。
4. 节水措施:推行节水设备和技术,提高水利用效率。
5. 环保法规遵守:确保企业行为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6. 废水处理: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到排放标准。
7. 员工培训:定期进行水资源保护和环保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重要性
防治水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可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节约用水、减少废水处理费用,实现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公众信任。此外,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环境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营。
方案
1. 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明确各部门职责。
2. 定期检查与维护:对排水系统、防洪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引入先进技术:引入节水设备,如高效灌溉系统、循环利用技术等,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4. 实施监控与评估:设立水质监测点,定期分析数据,评估防治效果。
5.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水灾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进行模拟演练。
6. 加强内部沟通:定期召开环保会议,讨论防治水管理问题,共享最佳实践。
7. 激励机制:设立节水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参与节水活动,形成良好氛围。
防治水管理制度的成功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大家共同行动,才能真正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
xxxxx矿业有限公司开发利用的xxx金矿是一水文地质条件相对复杂的矿山,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总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秩序,为了防止矿山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公司矿山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公司安全有序地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探矿或开采都要认真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尤其是靠近接触带大理岩时,必须先探水。
二、矿山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水设备。培训探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矿山每月(及雨季前)组织一次由公司董事长牵头的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四、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公司主管经理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执行和检查。
五、公司技术科认真收集矿区水文地质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
六、公司技术科要组织水文地质调查,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的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七、公司应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第2篇】d矿防治水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水害防治中心,明确责任,制定岗位责任制。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 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水计划及措施。
2、由矿长组织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并组织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的演练。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年度防治水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公司批复。
3、防治水中心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探水工等要取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数量要符合标准化具体要求。
4、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要有年报、月报、临时报,对水患要及时预报并及时处理,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5、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防治水中心每旬必须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治水安全会议,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项落实,并在安全会上对水患整改落实情况通报奖罚。
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及周边煤矿积水等水患情况的调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调查,要把调查情况及时登记上账,准确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调查完毕后,要进行综合分析,如有水患要及时发出预报。
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严禁有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9、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采区、采、掘工作面要配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要紧跟工作面。
10、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11、矿要保证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总工程师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矿长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3篇】防治水安全会议管理制度
一、会议时间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开掘、防治水安全会议,时间定于每月5日下午3:30点,如遇星期天,推后一天(若有变动另行通知);与矿安全办公会一起召开。
二、 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安全会议由公司矿长、安全矿长主持,参加人员如下:公司各副矿长、副矿长,非生产部室负责人,生产部室主管以上,区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三、安全会议内容及要求
1.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指示。
2.通报本旬(月)的安全生产形势及安全考核情况。
3. 通报本旬(月)的质量标准化检查、顶板检查、防治水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针对下旬(月)提出重点工作、注意事项及合理化建议。
4.听取有关单位安全工作汇报和建议,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布置下月安全工作。
5.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6.对有关事故进行分析,通报事故责任处理结果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7.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必要时对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
8.安监部负责安全会议的召集和对安全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各单位每旬必须组织一次安全会议,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及时传达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措施,并做好会议记录。
10.所有单位不得缺席,与会人员关闭手机或打到震动,否则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30元,缺席罚款50元。
【第4篇】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1、矿必须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2、分管技术的矿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以及矿井水灾的防治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3、矿有关部门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周边矿井、老窑以及本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积水情况,并在矿井水文地质图上明确标出其位置、范围和积水情况。
4、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站,定期进行矿井水动态观测,异常情况下要作出水害预报。
5、建立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有关台帐,做好详细记录。图纸、资料、数据要妥善保存,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对外。
6、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导方针,矿要成立探水队伍,具备必要的探水设备。
7、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矿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成立“三防”领导小组,作出“三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必须备有一定的防治水应急物资、设备、材料。动用后要及时补充。
9、严禁采动矿井防水煤柱,如周边已无水患,必须采动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
【第5篇】防治水现场管理制度
防治水现场管理制度
一、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应对暴雨天气期间可能引发淹井、全矿停电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控制此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矿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健全完善了防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预防处置机制。密切掌握本地区的天气变化、汛情通报及矿井所在区域的降雨量情况,突出抓好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的规定,确保在大到暴雨来临时,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2、在降大雨前、降雨时和降雨后,积极组织我矿人员到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积水坑、沟渠、堤防和井下涌水点、挡水设施等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视检查,全面巡查矿区洼地积水和沟渠泄洪情况。
3、认真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凡在24小时连续观测降雨量超过50毫米时,全部立即停产撤人升井,实施紧急避险。
4、应急组织及指挥机构
“雨季三防”指挥部为暴雨天气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当日值班矿领导为当日应急处置总指挥,全权负责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工作。
5、应急处置
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雨季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准备工作、认真查险排险、及时组织井下人员上井避险准备工作、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灾害天气应急准备工作。
6、具体要求
(1)、“雨季三防”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发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2)、“雨季三防”指挥部与气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地方气象局发出的气象灾害警报和灾害天气预报。在接到预警信号后,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3)、“雨季三防”指挥部要组织各单位加强灾害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学习,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4)、值班人员要做好停产、撤人的相关记录、总结,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灾害天气应急预案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驻矿安监员跟班探放水队现场作业制度
1、驻矿安监员跟班探放水队现场作业必须与探水工同下同上,严格执行矿方的上下班制度,下井前到矿调度室登记,并接受井口检身站检查,上井后到调度室汇报。班中发生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2、驻矿安监员跟班探放水队现场作业对本班的探放水工作的完成要负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若未按防治水规定完成探放水工作,班后要组织矿井分管探放水工作的矿领导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向上一级调度室汇报。
3、驻矿安监员跟班探放水队现场作业,必须坚持现场盯岗,对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如遇地质、构造、水患、矿压增大等特殊情况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不允许违章指挥,必须做到有探放水作业必须有一名驻矿安监员现场跟班盯守,如遇特殊情况本班驻矿安监员不能到现场跟班必须有其他驻矿安监员代替进行现场跟班盯守,不准出现空班。
4、驻矿安监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跟班必须采取措施并写出书面申请,经“五人包保组”组长批准后,安排顶班人员后,本班驻矿安监员方可离岗。
5、如当班没有驻矿安监员跟班探放水队现场作业,出现空班,必须立即停止所涉探水范围的一切生产活动。
6、驻矿安监员跟班探放水队现场作业,必须坚持现场监督与探放水作业相关的一切工作,要求探放水队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如探放水队不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驻矿安监员有权对探放水队人员进行处罚。
7、如连续两个班进行探放水作业,驻矿安监员必须在井下交接班。驻矿安监员跟班探放水队现场作业工作由矿井调度室井下安排,矿井调度室必须提前通知驻矿安监员跟班的地点、班次等,如矿井调度室没有通知驻矿安监员跟班,擅自组织探水作业或在所涉探水范围内进行生产活动,驻矿安监员有权对矿井进行处罚。
8、每次探水作业后,驻矿安监员要对探放水钻孔数量、深度及角度等参数进行检查验收,待探放水作业均符合《防治水规定》和《探放水设计》的要求,由驻矿安监员在探放水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准进行采、掘作业和其他工作,否则,立即停止所涉探水范围内的一切工作。
三、掘进队与探水队互相考核制度
1、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掘进队与探水队互相考核制度。考核制度要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探水队以下处罚。
(1)、探水队没有执行“有掘必探”的原则,罚探水队5000元。
(2)、探水队接到探水通知单未及时按设计要求组织探水作业,罚探水队3000元。
(3)、探水队未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罚探水队2000元。
(4)、探水队未在探水地点悬挂探放水牌板,罚探水队300元。
(5)、探水队未建立探水记录,罚探水队300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掘进队以下处罚。
(1)、掘进队没有执行“先探后掘”的原则,罚掘进队5000元。
(2)、掘进队接到停掘通知单未及时停止掘进作业,罚掘进队3000元。
(3)、掘进队未按探水设计要求超过允许掘进范围掘进,除罚掘进队2000元外,每超过1米加罚200元。
(4)、掘进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无探水孔时,没有停止掘进施工,罚掘进队3000元。
(5)、掘进队损坏探放水牌板,罚掘进队300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清责任,给予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1)、没有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由安监科和地测防治水科共同调查,分清掘进队和探水队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罚50000元罚款,领导给予撤职,职工给予开除的处分。
(2)、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由安监科和地测防治水科共同调查,分清掘进队和探水队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留矿查看,如有再次出现给予开除。
(3)、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由安监科和地测防治水科共同调查,分清掘进队和探水队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罚款200元。
(4)、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由安监科和地测防治水科共同调查,分清掘进队和探水队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罚款200元。
5、掘进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无探水孔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施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探水队全部承担。
6、驻矿安监员、地测科、验收相关科室、当班安全员负责探放水孔的考核验收。
7、探放水结束后,探放水队必须通知验收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探放水验收人员检查各孔的方向、角度、孔深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并做好验收记录。
8、现场验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发现验收人员伙同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现象,对验收人员、探放水人员各罚款1000元。
9、对举报验收、施工假孔者一次给予500元奖励。
10、对通知验收,无故不参与验收者一次处罚100元。
11、未建立记录台帐的一次给予处罚200元,并限期完善。
12、探放水队归地测科领导,探放水队长与掘进队长平级,不受掘进队领导,与掘进队只是业务关系。
13、探放水队必须按时将当日、当班钻探进尺日报,报送地测科,经地测科审查满足设计要求、达到探水目的后,经地测科长、跟班矿领导签字后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才能将探水巷道移交掘进队施工。
20**年9月28日
【第6篇】地测防治水部管理制度办法
一、部长对部室的思想政治、业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直接对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
二、部长助理对部长负责,按照分管的业务进行工作;
三、组长对部长助理负责,各测量组、地质组、探水组组长做好各小组日常工作安排;
四、根据部长工作要求和日常碰头会其他部室提出地测部门的工作,由部长助理对各组长之间要协调安排,督促落实;
五、测量组长带领测量组人员积极组织完成日常井上下测绘任务,探放水组长带探水人员积极完成日常探水工程任务;
六、凡涉及部室的问题,全部所有人员参加研究分析,形成决议,提出解决的办法;
七、部长、部长助理、各组长必须树立集体观念,坚持工作具有计划性、事前具有部署、事后具有检查的工作方法,各级工作人员对领导安排的任务,应主动逐级汇报完成情况;
八、各组必须抓紧时间、合理安排、科学管理不折不扣的完成工作计划,同时树立全局观念,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九、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任务。
职责范围
一、地质组职责范围
1、负责全矿采掘工程的地质测绘工作,搜集、整理、绘制、提供全矿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井巷、采面测绘图纸资料;
2、掌握井田内及其邻近地面建筑、水体和老窑情况,提供有关防治水设计及主要井巷保护煤柱,调查采动对地表、建筑物及水体的破坏情况。
3、对全矿储量和煤场存煤进行管理,计算“三量”动态,按时提供有关报表和图纸资料;
4、根据有关技术政策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统计、分析煤层开采利用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减少煤炭资源损失的意见;
5、负责全矿的原煤煤样和煤层煤样采、制、送验工作,监督检查全矿提高煤质措施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6、负责对井田内及其邻近小煤窑的开采进行检查,掌握其开采边界,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7、编制矿井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参与采掘工程的会审;
8、负责回采工作面煤厚探测及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9、负责地质、储量、绘图、煤质的标准化工作;
10、负责全矿井上下的地质观测,编录并及时正确地绘制成图;
11、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储存条件及影响安全生产的其它地质因素,提供地质预报和采区、采面以及开拓工程的地质说明书;
12、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负责补充调查和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充水因素,提供采掘工程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实施探放水工程;
13、负责编制矿井补充勘探计划,提高储量级别,为矿井正常开采提供储量保障;
14、负责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出现的挑顶、割底及夹石增厚等影响煤质的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煤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5、做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月度情况上报;
16、填绘1:**、1:5000采掘图及采面储量图,并报送月进度底图;
17、负责地测防治水的标准化工作;
18、完成领导交办工作。
二、测量组职责范围
1、负责井下7′、15′基本控制导线,15′、30′采区控制导线测量和资料整理;井下基本控制高程,采区控制高程测量和资料整理;
【第7篇】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质量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我矿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务必贯彻执行。
第一条、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专业口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书、专题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二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第三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两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第四条、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测量资料,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提交;
第六条、掘进各种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条、零星小型设计等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与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条、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第九条、地测部门应对设计图纸严格审核设计资料,对影响资源回收或因地质因素设计不合理,计算数据不符,要向设计部门提出,修改后才能计算标定要素,放线施工。
第十条、矿地测主管科室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第十一条、各类巷道开口(包括绞车窝、耳巷、采后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填写开工卡片或委托书,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设计要求放线并下达开工通知单,没有开工通知单,未放线而私自开工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停头和复工也应及时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测部门。以便地测部门及时收尺上图。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并且不验收进尺,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班组延线制,做到班班有线、班班按线施工。地测部门和每班延长的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发现中腰线移动、损坏和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不得私自移动和损坏测量标志。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如需延长中腰线,必须提前一天与地测部门联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地测部门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第205、206、207条及时延长中腰线,并定期校核,(中腰线点距迎头不超过30~40米,每掘进50~100米应对中腰线点进行一次检查测量,并根据检查测量结果调整中腰线)。如超出规程规定距离延长中腰线,中腰线偏差超过规定造成事故,由矿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地测部门和施工单位每延长中腰线,必须对老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延线,严禁两点延线。否则一经发现对其责任人和单位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超前钻探和探煤厚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对不予配合、野蛮作业、无理扰乱地测部门正常工作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现场地质测量信息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采掘工程在贯通、透巷、透老空、遇钻孔、岩巷揭煤20~30米前或进入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书的形式提出预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否则因此造成事故,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并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钻探设计由地质部门负责向钻探施工单位提供。钻探单位施工钻探,并负责向地质部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详实钻探原始记录资料,钻探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地测部门提供钻探资料,每次罚钻探施工单位100~300元;提供虚假的地质资料,每次罚责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质人员要编制超前探测所需的各种图纸,下达超前探测预测、预报,建立超前探测成果台帐,超前探测要有设计方案、单孔设计及工程质量的总结报告,否则每缺一项(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超前探测工作,不得出现推委拖延探测工程工作,否则对单位主管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超前探测必须按规定的超前距进行探测,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否则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在采掘过程中,凡遇到断层、出水、煤厚变化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生产单位必须向地测部门汇报,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按规定进行实测、勘验、分析,做出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采掘单位汇报不及时的罚款100~300元。地测部门不及时收集分析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条、地测部门应根据已查清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只有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掘进或回采,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第三十条、回采工作面的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三十一条、煤巷队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线,造成间隔煤柱的扩大或丢底煤,如发现此类现象,以偏差或丢底煤处计算,每米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要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如发生此类情况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按造成损失量市场价的50%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顶分层工作面,不得人为丢假顶及浮煤,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放顶煤工作面,要严格按沿煤层底板回采,如遇地质构造或其它因素影响,要制定措施,无措施造成丢底煤,每米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规程要求,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处处要见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块,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放顶煤时,顶煤要放净,不得丢顶煤或未放煤,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放顶煤时上、下端头的煤要放净,无故不放或未放净,每次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放顶煤时老塘煤要清扫干净,老塘顶网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净,如未清净或网未落至煤底板,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对回采工作面和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提前或延时停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并通知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如违反规定,未按设计停采,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须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收尺测量。以便地测部门及时上图。
本规定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第8篇】防治水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水害防治中心,明确责任,制定岗位责任制。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 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水计划及措施。
2、由矿长组织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并组织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的演练。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年度防治水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公司批复。
3、防治水中心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探水工等要取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数量要符合标准化具体要求。
4、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要有年报、月报、临时报,对水患要及时预报并及时处理,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5、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防治水中心每旬必须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治水安全会议,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项落实,并在安全会上对水患整改落实情况通报奖罚。
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及周边煤矿积水等水患情况的调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调查,要把调查情况及时登记上账,准确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调查完毕后,要进行综合分析,如有水患要及时发出预报。
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严禁有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9、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采区、采、掘工作面要配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要紧跟工作面。
10、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11、矿要保证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总工程师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矿长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9篇】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技术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二、部门、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三、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五、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技术矿长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七、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有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八、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九、公司必须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技术矿长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矿长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