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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岗位职责20篇

更新时间:2024-05-19 查看人数:86

防治水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是什么

防治水岗位是企业中负责确保生产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重要角色,主要关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污染预防和治理,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岗位职责要求

1. 具备扎实的水文学、环境科学和工程知识,理解水循环与地下水动态。

2. 熟悉国家及地方的环保法规和标准,能够及时掌握政策变化。

3. 具有良好的项目管理和团队协作能力,能有效协调各部门资源。

4. 能够制定和实施防治水措施,监控其效果,并进行持续优化。

5. 熟练运用相关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

岗位职责描述

防治水岗位的日常工作涉及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水资源评估:对企业的用水需求进行评估,确保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浪费。

2. 污染源识别:分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确定防治重点。

3. 防治方案设计: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如废水处理设施、雨水收集系统等。

4. 监测与管理:设置监测点,定期检查水质,确保排放达标,同时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5.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响应。

6. 法规合规性审查:定期对企业环保工作进行自检,确保符合各项法规要求。

7. 技术创新:跟踪水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适时引入新技术,提高防治效率。

有哪些内容

防治水岗位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 制定与更新企业防治水政策和程序,确保与行业最佳实践保持同步。

2. 参与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提出防治水建议。

3. 协调内外部资源,确保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 提供培训,提升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参与对外交流与合作,了解行业动态,分享防治经验。

6. 定期向管理层汇报防治水工作的进展和挑战,提出改进建议。

7. 处理与政府部门、社区和公众的相关沟通,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通过这些工作,防治水岗位在保障企业生产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防治水岗位职责范文

第1篇 机运副矿长 “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2、督促检查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3、参加编制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4、组织召开机电设备安装“防治水”安全工作分析会,研究解决“防治水”中存在的问题。

5、参与制定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6、对分管范围内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7、在安排组织机电运输设备时,要优先考虑安全的需要,尤其是“防治水”需要,防止“防治水”重特大事故发生。

8、参加“防治水”安全事故抢救指挥,防止灾情扩大。

9、负责其它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第2篇 地测防治水科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地测防治水工作。

2、在水害防治中心领导小组、技术矿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

3、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地测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设备、设施等,参加业务内工程检查验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处理业务内存在的各类隐患,为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5、按时组织科室人员编写地质“三书”和防治水专项设计、措施等,并按时进行会审、报批、贯彻学习。

6、按时审阅业务范围内各类记录和报表,及时报送防治水领导小组和总工程师审签。

7、加强科室内部日常管理,按时组织科室人员参加公司各项活动;积极引导科室人员运用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等,不断提高地测防治水人员业务水平;定期召开科室内部业务工作例会和安全工作例会,严防“三违”人员和人身事故。

8、积极接受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积极组织业务相关单位整改。

9、按时向防治水领导小组和总工程师汇报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0、协助领导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并负有主要责任。

11、对产量进尺报表及交换图填绘工作负责。

12、对测量成果,测量资料的准确性负有主要责任。

第3篇 安全副矿长 “防治水”岗位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对本矿井的“防治水”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组织编制近期及长远“防治水”安全规划。

4、组织并参加“防治水”安全检查、各种“防治水”安全活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检查验收,督促检查各单位“防治水”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隐患按“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对上级检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隐患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5、定期组织召开“防治水”安全工作例会和其它安全会,协助矿长研究解决、布置“防治水”安全工作,对“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各级干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岗位责任制、“防治水”奖罚办法、施工作业规程以及“防治水”安全宣传、“防治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执行情况。

7、掌握“防治水”安全工作动态,总结“防治水”中的经验教训,探索“防治水”安全管理办法,提高“防治水”安全管理水平。

8、对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9、参与“防治水”重大安全决策,审查“防治水”重大安全技措工程及“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

10、组织召开“防治水”安全工作总结表彰会,审查“防治水”安全奖励方案,审批“防治水”安全奖励基金。

11、参加“防治水”安全事故抢救指挥,防止灾情扩大。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防治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2、负责其它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第4篇 掘进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5、掘进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6、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通风副总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地质技术员与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技术处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7、地质技术员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质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物探技术员与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物探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物探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当班的物探操作过程负责,参与结论分析,对编制的成果报告内容负直接责任。

4、对下井物探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对仪器的功能、性能的检测结果负直接责任。

5、对仪器的日常保养、维护、电池电量充足、仪器的外借、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9篇 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篇 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组织全科职工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全矿防治水长远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水会议,定期组织全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6、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7、组织矿防治水相关方面技术竞赛,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8、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11篇 机电副总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机电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生技科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检查采掘工程质量的同时,负责检查矿井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并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考核。

3、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具备完善的矿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灾路线及地质情况;负责落实矿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负责组织审查探、疏放水设计。

4、采掘工程设计时,从开拓布局、采区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矿井防治水管理,尽量避免大量积水的产生,并确保排泄水系统安全、合理、可靠。

5、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明确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及排水路线。

6、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与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

第13篇 地测副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对水害防治中心的具体工作全面负责。

3、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5、负责探放水设计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措施、报告的预审。

6、负责督促探掘分离和移交确认的具体执行。

7、负责每月防治水安全例会及地测安全办公例会的召开。

8、负责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工作完成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9、负责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检查。

10、负责地测防治水设施的完善和设备、仪器的申购工作。

11、负责水害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具体执行。

12、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负责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与培训工作。

14、协助技术矿长具体落实隐蔽致灾、储量等相关工作。

15、对组织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负责。

第14篇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煤矿组织的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6、调度室主任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7、调度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调度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工程技术科防治水岗位职责

1.采掘工程设计时,从开拓布局、采区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矿井防治水管理,尽量避免大量积水的产生,并确保排泄水系统安全、合理、可靠。

2.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排泄水设计及矿井防治水措施。

3.审查作业规程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完善可靠的放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具备完善的矿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灾路线;负责落实矿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负责组织审查探放水、疏放水设计并组织落实实施。

4.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与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

5.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

6.对有发生矿井水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

7.负责安排对临时水仓的淤泥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

8、负责安排对井下水沟中的淤泥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

9.检查采掘工程质量的同时,负责检查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并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考核。

第16篇 地测防治水科科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岗位职责

1、协助矿地测副总工程师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

2、直接负责对地测科全体人员的组织和领导,积极做好各项地测工作,抓好业务保安。

3、经常深入井下,及时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相关技术难题,满足矿井正常生产的需要。

4、负责组织实施地测质量标准化工作。

5、学习《矿山资源法》,落实矿井储量管理制度,抓好矿井储量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召开本科人员的学习例会,总结经验教训,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素质。

7、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研讨会、论证会、学习交流会等,积极推广新技术和经验。

8、及时组织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7篇 生产科长“防治水”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科室专业人员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防治水工作。按照防治水各项技术政策、规程、条例、细则等规定,认真组织科内人员贯彻实施。协调好本科室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积极开展防治水工作。

2、负责制定本科室各分管人员的防治水管理责任制,并督导分管人员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3、负责组织编制井上下水文补充勘探设计及防治水工程设计,年度防治水计划和中长期防治水规划。

4、组织人员进行地面和井下水文地质调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

5、负责审批地质“三书”、防治水工程设计及措施,落实各项管理规定。

6、具体组织矿井地质报告等防治水基础资料的修编。负责检查、督促地测业务,保证防治水基础资料完整、准确,并按规定时间补充、完善。

7、参加年度、月度水情分析,有针对性提出防治水计划,督促按计划实施。

8、协助总工程师组织防治水安全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18篇 采掘区队防治水岗位职责

⒈对于正常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掌握作业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切实做好防治水工作。

⒉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⒊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不消除水害隐患,不得从事采掘活动。对有水害威胁的工作地点,按探放水设计要求停掘、停采,并负责探、疏放水部分工程的现场施工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进行施工,并详细记录施工情况、出水情况等,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消除水害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⒋负责编制作业规程中的矿井防治水有关内容,确定避水灾路线等,并认真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

5.负责施工地点排水管路、排水泵及配电设备的安装、维护、回撤工作。

6.杜绝生产用水的“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7.下山掘进巷道的供水管必须有应急控水阀门,以便管路出现开裂、断裂时及时关闭。控水阀门的安设密度为大于15。下山每隔150m安装一组,小于15的下山巷道每隔300m安装一组。

8.预计最大涌水量大于20m2/h,长度大于200m的下山必须安装固定排水管路,固定排水管路距离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0m,固定管路至迎头备有与固定管路管径一致的软管。工作面必须备有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一致的备用水泵,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必须大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设备挂牌管理,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9.长期淋水、涌水积水的低洼点必须施工排水硐室,安装排水设备,不得在巷道内施工永久排水坑,排水硐室(水坑)必须设置明显警戒标志,防止行人坠入。巷道顶、帮淋水、涌水点必须采取防水措施,采用统一的集水、导水设施,将涌水倒入水沟。

10.设计有排水沟的巷道,必须及时开挖临时水沟,永久水沟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新开工工程对排水系统可能造成影响的必须预先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破坏的必须在工程结束后恢复原样。

11.负责施工下山范围内探测孔涌水的排除工作(排水硐室、迎头)。

12.区队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19篇 总工程师“防治水”岗位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对本矿井范围内的“防治水”技术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负责审定本矿井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安全技措工程及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负责修改完善“防治水”安全技术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补充规程的审批,并监督检查各级技术人员、干部、员工对“防治水”措施、规程、规定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

5、定期组织召开本矿井技术例会和“防治水”例会,定期研究解决“防治水”安全技术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治水”设计、规划、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措施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负责。

6、负责“防治水”安全技术教育和“防治水”技术培训工作。

7、组织“防治水”技术攻关,解决“防治水”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合理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

9、对分管范围内不履行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10、按时参加各种“防治水”安全会议,参加“防治水”安全大检查。

11、协助矿长指挥事故抢救。协助矿长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参加“防治水”事故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12、负责其它分管业务范围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第20篇 防治水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水害防治中心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3、负责组织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落实;

4、负责矿井井下物探初步结论的预审;

5、负责对年度水情水害预报、月度水情水害预报、探放水设计、防治水方案、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专门水文地质情 况报告、矿井防隔水煤(岩)柱留设报告等资料的预审;

6、负责组织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的编制、预审;

7、负责组织编制防治工程专门设计并预审;组织对防治水工程预验收;

8、负责对探放水成果进行研判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9、负责组织编制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预审;协助总工程师完成水害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10、负责承压开采专项技术措施及防突水措施的预审;

11、负责监督防治水设施的完善,负责制定设备、仪器的申购计划;

12、负责督促探掘分离和确认移交的具体执行;

13、负责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工作完成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4、负责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与培训工作;

15、负责完成总工程师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治水岗位职责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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