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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地下工程的安全与稳定,预防和控制地下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保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地质勘查与监测
2. 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3. 防治水设计与施工
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5. 安全教育与培训
6. 管理制度的定期评估与修订
包括哪些方面
1. 地质勘查与监测:包括对施工区域的地质构造、含水层分布、地下水动态的详细调查,以及实施长期的地下水位、水质监测。
2. 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通过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地下水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为防治水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 防治水设计与施工:包括防水帷幕设计、排水系统规划、注浆堵水等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建立应对地下水突涌、坍塌等紧急情况的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响应。
5. 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管理制度的定期评估与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新出现的问题,定期对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其适应性。
重要性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地下工程的安全性和经济效益。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
1. 预防地质灾害:通过科学的勘查和预测,提前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引发的灾害。
2. 保障生产安全:减少因地下水问题导致的停工、维修,确保生产进度。
3. 保护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维护生态环境。
4. 提升企业形象:严格的管理制度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专业水平。
方案
1.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由地质、水文专家组成的防治水专项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强化技术研究:持续跟踪国内外先进的防治水技术,结合项目特点,优化防治方案。
3. 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定详细的作业流程和操作指南,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4. 定期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 落实责任追究:对于违反防治水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强化制度的权威性。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是地下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员参与,严格执行,持续改进,以确保工程的稳定和安全。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使用管理报废制度
1.地质、测量及防治水涉及所有仪器设备及工具必须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台帐包括仪器的规格、性能、附件、精度鉴定、操作记录、修理记录以及使用时所特别注意的事项。
2.对本组使用的仪器应编号,对发放使用日期进行记录分配到个人使用的仪器和工具人员调出时要归还交矿,否则不予出调出手续或作价赔款。
3.对于所使用、保管的仪器和工具要经常保养和维修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作业能力并使其延长寿命如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给予责任者处罚。
4.仪器设备的借用、转借、调拨与报废等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仪器工具的借出必须经科长同意总工批准归还时进行检验,如不经批准借出或损坏的视其情况给予罚款。
5.新钢尺在使用前必须逐段检查刻划数字是否清晰和准确无误,使用后应及时用棉纱擦拭并擦拭机油。
6.全站仪在下井前要对各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在井下行走时应避免剧烈的摆和碰撞,使用后要用绒布轻轻地擦拭仪器上的灰尘、水气、油污移站时仪器和三角架必须分开搬运,夏季在太阳下使用仪器时必须用伞遮住防止日晒。
7.激光定向仪的现场管理和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测量人员进行监管光束调整和核验由测量部门负责。
8.各种仪器、仪表、工具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室内架上或台上不准靠近暖气和火炉,对使用的仪器要负责日常的保养和校正精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送厂维修以保证仪器的完好与准确性。
9.对过期或淘汰的仪器或设备要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及时更换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新技术。
第2篇 地测资料管理员与地测防治水 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资料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劳动记录,私自修改资料的;
二)对资料内容出现错误而熟视无睹,不修改的;
三)不及时对资料存档导致难以查阅,影响工作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资料管理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提供资料的;
二)伪造、故意修改资料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资料的丢失、未经允许而外借和报送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4、对回收废、旧的资料未进行登记集中负直接责任。
第3篇 地测防治水部管理制度办法
一、部长对部室的思想政治、业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直接对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
二、部长助理对部长负责,按照分管的业务进行工作;
三、组长对部长助理负责,各测量组、地质组、探水组组长做好各小组日常工作安排;
四、根据部长工作要求和日常碰头会其他部室提出地测部门的工作,由部长助理对各组长之间要协调安排,督促落实;
五、测量组长带领测量组人员积极组织完成日常井上下测绘任务,探放水组长带探水人员积极完成日常探水工程任务;
六、凡涉及部室的问题,全部所有人员参加研究分析,形成决议,提出解决的办法;
七、部长、部长助理、各组长必须树立集体观念,坚持工作具有计划性、事前具有部署、事后具有检查的工作方法,各级工作人员对领导安排的任务,应主动逐级汇报完成情况;
八、各组必须抓紧时间、合理安排、科学管理不折不扣的完成工作计划,同时树立全局观念,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九、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任务。
职责范围
一、地质组职责范围
1、负责全矿采掘工程的地质测绘工作,搜集、整理、绘制、提供全矿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井巷、采面测绘图纸资料;
2、掌握井田内及其邻近地面建筑、水体和老窑情况,提供有关防治水设计及主要井巷保护煤柱,调查采动对地表、建筑物及水体的破坏情况。
3、对全矿储量和煤场存煤进行管理,计算“三量”动态,按时提供有关报表和图纸资料;
4、根据有关技术政策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统计、分析煤层开采利用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减少煤炭资源损失的意见;
5、负责全矿的原煤煤样和煤层煤样采、制、送验工作,监督检查全矿提高煤质措施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6、负责对井田内及其邻近小煤窑的开采进行检查,掌握其开采边界,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7、编制矿井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参与采掘工程的会审;
8、负责回采工作面煤厚探测及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9、负责地质、储量、绘图、煤质的标准化工作;
10、负责全矿井上下的地质观测,编录并及时正确地绘制成图;
11、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储存条件及影响安全生产的其它地质因素,提供地质预报和采区、采面以及开拓工程的地质说明书;
12、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负责补充调查和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充水因素,提供采掘工程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实施探放水工程;
13、负责编制矿井补充勘探计划,提高储量级别,为矿井正常开采提供储量保障;
14、负责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出现的挑顶、割底及夹石增厚等影响煤质的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煤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5、做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月度情况上报;
16、填绘1:__、1:5000采掘图及采面储量图,并报送月进度底图;
17、负责地测防治水的标准化工作;
18、完成领导交办工作。
二、测量组职责范围
1、负责井下7′、15′基本控制导线,15′、30′采区控制导线测量和资料整理;井下基本控制高程,采区控制高程测量和资料整理;
第4篇 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地测组织职责范围
地测组织范围为:井上、下测量工作,掘进给向巷道贯
通、停头、复工、停采及工程进度通知单;巷道标定工作设计图、绘制矿图、井田区域地形图、工业广场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主要保安煤柱图、片面断面图、井底车场图、储量图等。收集地质资料,编制地质报告,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收集矿井水文资料,编制矿井水防治预案,矿井水情水害预报,参加防治水工作,调查、分析矿井周围废弃及相邻矿资料。
二、地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积极参加矿、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安全培训。
2、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对需要打中、腰线的巷道,要及时打中、腰线,并保证中、腰线质量。中、腰线距碛头不超过20米。
3、每季度对新完工的巷道进行一次经纬仪测量,认真计算准确上图,及时、准确上报每季度的采掘工程交换图。
4、协助搞好井下采、掘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和技术管理。
5、及时、准确标定巷道开门位置,巷道贯通提前发出通知书。
6、及时、准确标定回采工作面采止线,并向生产部门发出停采通知书。
7、按规定及时提供各类地质说明书。
8、积极和采、掘生产部门联系,搞好地质预报。
9、严格遵守矿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防治水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积极参加矿、部门业务学习及安全培训。
2、坚持连续水文观测、记录。
3、在洪雨季节做好水情、水害预报。
4、坚持每月参加矿防治水安全检查。
5、收集水情、水害资料,了解周边煤矿水情、水害情况。
6、积极参加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关。
7、洪雨季节坚持24小时值班监察制度。
四、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地测人员在标定中、腰线时应积极同掘进队联系、沟通,防治发生工程责任事故。
2、地测人员应积极深入生产现场,与采、掘生产部门联系,了解、收集地质资料,搞好地质预报。
3、当采、掘工作面地质变化较大时,应与生产部门沟通,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4、当发现井下有透水预兆时,应通知生产部门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5、经常同机电部门联系,了解矿井排水系统运行状况,洪雨季节前督促其加强排水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完好。
6、经常与周边煤矿联系、了解采、掘工程现状,防止发生超越矿界引发安全事故。
7、洪雨季节及时向各部门通报水情,反馈水情。
五、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及时收集、整理井下各类地质资料,并分类归档。
2、整理出来的资料必须送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3、矿井测量成果报告必须送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4、各类矿图绘制完成后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5、巷道开门、贯通、停采、复工等通知单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6、地质预报水情水害预报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7、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8、《地质报告》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并有审批签字。
六、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罚制度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违纪行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
3、工作中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要求执行,保证工作质量。
4、发生地测防治水事故后,要立即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原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对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6、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奖金金额为1000-5000元。
7、对工作中违章违纪者按50-100元处罚,工作中不负责造成事故的罚款500-1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七、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要及时整理,每个季度至少整理一次。
2、结合生产现场经常分析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地测防治水资料必须归档保存于资料室,并有兼职保管员。
4、根据生产安全需要,随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八、水害隐患排查、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1、每月26日为矿井防治水安全检查日。
2、每年洪雨季节前要对矿井附近老窑废区进行一次水害隐患大检查。
3、坚持水情、水害年预报、月预报工作。
4、对检查中发现有水害隐患的,要实行跟踪管理,直至消除隐患。
5、对防治水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
九、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使用、管理、发放及报废制度
1、设备、仪器、工具、由矿同意购买,由总工办统一管理。
2、工作中需要的工具、仪器上班前到总工办领出,使用后及时交还。
3、使用过的工具、设备、仪器要及时清理、保养。
4、有故障的设备要及时检修,无法修理的设备要报矿技术负责人,经其同意后才能报废,并造计划重新购买。
5、工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仪器使用说明要求操作,不按要求操作损坏仪器、设备的按20-50%赔偿。
6、新购设备、仪器、工具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才能入库。
7、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未经矿领导书面同意,严禁私自外借。
十、安全管理检查验收组织、检查制度及奖惩制度
1、每月26日为安全管理检查日。
2、地测防治水安全检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成员为相关技术人员及地测防治水成员。
3、每月必须对水害隐患、放水设施、巷道贯通措施等进行检查。
4、洪雨季节前要对矿井附近老窑废区进行水害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每月上旬必须对矿井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一次。
6、矿对在地测防治水安全上成绩突出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造成安全事故着根据情节轻重处100-500元罚款。
第5篇 地测防治水管理处罚规定
地测防治水
1.未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拆毁水文监测设施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未按设计参数施工(方位角允许误差±2°,倾角允许误差±1°),对责任区队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主管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200元。
3.钻孔未施工到设计深度,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或虚报、瞒报提前终孔的,罚款5000元,并对分管副队长、技术队长和主管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
4.井下钻孔孔口管埋设质量不合格,出现跑浆或者跑水的对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5.井下钻孔未按措施规定进行试压或试压不合格继续钻进的,对责任区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队长、技术副队长各罚款500元。
6.试压完毕正常钻进时未安装高压闸阀和防喷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球阀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钻机顶柱松动,罚款100元/次;钻机油箱油位必须保持在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记录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钻机钻进时钻杆摩擦孔口闸阀或孔口管的,对当班司钻人员、班组长、包面队长各罚款200元。
9.卸钻杆时当钻机卸动钻杆之后,应由人工操作,严禁钻机代卸,否则发现一次罚现场操作人员各100元。严禁使用牙钳配合钻机反卸钻杆,一经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
10.底板改造工作面未按措施要求准备抢险物资的,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11.钻场施工完毕后,法兰盘要及时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超过60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钻孔出现残留水的,罚责任人100元,并重新封孔。钻机移走后,3天内要做到场清料净,每发现有物料或垃圾的罚款50元。
12.未按规定悬挂钻孔标示牌的,罚款20元/孔。钻场施工结束后在工作面验收时未悬挂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的,罚款50元/个。
13.工作面顺槽钻场内悬挂的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探防队撤出后由所在区队负责管理,超前支护至钻场后所在区队负责将牌板拆除后交回探防队,由探防队建立牌板回收台账,牌板损坏由责任区队负责全额赔偿。
14.钻场岩粉清理按钻孔每钻进6米1袋岩粉考核,每少清理1袋,罚款50元,同时由探防队负责装袋码放;每个钻场码放岩粉超过40袋后由所在工作面采掘区队负责外运,岩粉存放数量超过规定未及时外运的对相关采掘区队罚款200元。
15.沉淀池、排水泵窝应及时进行清淤,防止岩粉堵塞管路或造成泵坑淤积。清理不及时或相关单位反映有积淤现象的,罚款200元/次。
16.底板改造过程中必须保持注浆连续性,对造成注浆中断的,罚款1000元、责任人200元。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0元。
17.地面注浆站搅拌池内剩余的灰浆放置不能超过4小时,对超过4小时的灰浆再用于地面注浆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8.地面注浆站当班人员必须保证浆液浓度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对注浆人员、注浆站负责人、技术副队长、队长各罚款200元。
19.机电科应在探防队设备进场前做好打钻地点的排水系统设计,并监督相关区队落实。若因排水系统未形成或不完善影响打钻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机电科分管排水人员罚款200元/天。
20.工作面打钻注浆前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验收,对排水系统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机电队长罚款200元。若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彻底的,对机电科分管人员及验收人员各罚款200元。
21.调度室应做好井下水文观测孔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系统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凡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数据的,对调度室分管人员罚款200元/次。
22.钻场、沉淀池、横向水沟必须随掘进主体工程一并施工,当月施工段钻场未施工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200元/处。有特殊要求的钻场形成时间应按生产科下发施工通知单要求为准,滞后形成的罚责任区队队长200元/天。
23.打钻地点采掘区队必须全力配合探防队施工,无故阻挠、影响探防队打钻的,罚款50元/1小时。
24.岩巷永久水沟滞后耙矸机不得超过20m,煤巷水沟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水沟滞后距离100m以内罚款200元,滞后距离超过100m罚款500元。
25.岩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煤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50m,超过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
26.排水系统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制定的排水设计施工,私自更改或者拆除工作面排水设施的,罚责任人2000元,罚队长500元
第6篇 h矿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及时绘定中腰线,大型贯通有设计、审批总结,各类通知符合《规程》规定。
2、严格按《规定》制作图纸。
3、按要求完成地质“三书”、地质预报和水情预报,预报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4、制定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
5、健全各类台帐,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设计。
6、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各类探放水钻孔的质量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第7篇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质量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我矿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务必贯彻执行。
第一条、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专业口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书、专题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二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第三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两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第四条、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测量资料,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提交;
第六条、掘进各种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条、零星小型设计等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与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条、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第九条、地测部门应对设计图纸严格审核设计资料,对影响资源回收或因地质因素设计不合理,计算数据不符,要向设计部门提出,修改后才能计算标定要素,放线施工。
第十条、矿地测主管科室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第十一条、各类巷道开口(包括绞车窝、耳巷、采后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填写开工卡片或委托书,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设计要求放线并下达开工通知单,没有开工通知单,未放线而私自开工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停头和复工也应及时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测部门。以便地测部门及时收尺上图。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并且不验收进尺,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班组延线制,做到班班有线、班班按线施工。地测部门和每班延长的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发现中腰线移动、损坏和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不得私自移动和损坏测量标志。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如需延长中腰线,必须提前一天与地测部门联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地测部门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第205、206、207条及时延长中腰线,并定期校核,(中腰线点距迎头不超过30~40米,每掘进50~100米应对中腰线点进行一次检查测量,并根据检查测量结果调整中腰线)。如超出规程规定距离延长中腰线,中腰线偏差超过规定造成事故,由矿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地测部门和施工单位每延长中腰线,必须对老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延线,严禁两点延线。否则一经发现对其责任人和单位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超前钻探和探煤厚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对不予配合、野蛮作业、无理扰乱地测部门正常工作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现场地质测量信息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采掘工程在贯通、透巷、透老空、遇钻孔、岩巷揭煤20~30米前或进入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书的形式提出预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否则因此造成事故,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并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钻探设计由地质部门负责向钻探施工单位提供。钻探单位施工钻探,并负责向地质部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详实钻探原始记录资料,钻探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地测部门提供钻探资料,每次罚钻探施工单位100~300元;提供虚假的地质资料,每次罚责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质人员要编制超前探测所需的各种图纸,下达超前探测预测、预报,建立超前探测成果台帐,超前探测要有设计方案、单孔设计及工程质量的总结报告,否则每缺一项(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超前探测工作,不得出现推委拖延探测工程工作,否则对单位主管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超前探测必须按规定的超前距进行探测,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否则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在采掘过程中,凡遇到断层、出水、煤厚变化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生产单位必须向地测部门汇报,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按规定进行实测、勘验、分析,做出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采掘单位汇报不及时的罚款100~300元。地测部门不及时收集分析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条、地测部门应根据已查清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只有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掘进或回采,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第三十条、回采工作面的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三十一条、煤巷队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线,造成间隔煤柱的扩大或丢底煤,如发现此类现象,以偏差或丢底煤处计算,每米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要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如发生此类情况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按造成损失量市场价的50%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顶分层工作面,不得人为丢假顶及浮煤,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放顶煤工作面,要严格按沿煤层底板回采,如遇地质构造或其它因素影响,要制定措施,无措施造成丢底煤,每米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规程要求,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处处要见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块,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放顶煤时,顶煤要放净,不得丢顶煤或未放煤,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放顶煤时上、下端头的煤要放净,无故不放或未放净,每次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放顶煤时老塘煤要清扫干净,老塘顶网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净,如未清净或网未落至煤底板,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对回采工作面和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提前或延时停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并通知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如违反规定,未按设计停采,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须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收尺测量。以便地测部门及时上图。
本规定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