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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稳定、高效与安全的运营。储运环节作为供应链的血脉,其安全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安全制度如同一道防护墙,防止意外风险对人员、财产及环境造成损害。它不仅确保了日常作业的有序进行,还提升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安全制度有哪些
储运安全制度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储存区域的布局规划,确保通道畅通无阻,减少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2. 明确的操作规程,如货物堆放标准,防止倒塌或滑落。
3. 定期的设备检查与维护,保证装卸设备的安全运行。
4. 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等突发情况的处理流程。
5. 员工培训,确保每位员工熟知安全规定并能正确执行。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度复杂,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执行。
2. 制度需定期更新,以适应业务变化和技术进步。
3. 实施过程中要强化监督,确保制度执行不走样。
4. 强调预防为主,鼓励员工报告潜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
5. 制度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法规要求,避免违规操作。
储运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它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全员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保障企业持续发展。
储运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储运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鉴于储运工作具有“点多、面广(涉外)、作业状况多变、管理难度大”等特点,为了做好储运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全体工作人员有章可循并做到遵章守纪;从而有效保障储运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以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管理制度。
凡涉及到储运工作的人员(包括:储运调度、司磅及协助储运工作的所有人员以及化验室采样人员)均执行本制度。
1.所有储运人员应认真学习和遵守《选煤安全规程》及《储运工作作业规程》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身安全素质,认真做好储运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工作前,必须按要求正确穿戴好专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认真听取当班安全注意事项交底内容和交接班中的安全交接内容,及时掌控作业现场的安全动态。
3.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正确使用设备工具,确保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4. 对磅房、堆场及厂区内各作业场地存在的安全隐患, 发现 “三违”行为和其它险情或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并及时向储运调度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接报人应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且跟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做到隐患彻底消除。
5. 储运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注意相互搞好协作关系,做到“四不伤害”。禁止在煤垛之间穿行;禁止逆向行走;跨越铁路道线注意瞭望;极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规定时,必须注意观察过往的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确保安全;以防止发生各类交通伤害事故。
6. 在指挥车辆作业时,必须注意避让车辆;在煤堆附近作业时,注意煤堆塌方;在装卸船(车)工作中,遵守港方有关安全规定,尤其注意避让运行的装卸机械,做到眼观“六面”确认安全站位;冬季在登船作业时,应注意上下船过程中的防滑措施,保证安全作业。
7.各作业现场、磅房、堆场,严禁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存放;杜绝无安全防护措施的动火作业;且安全监控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要确保完好有效;保证周边卫生清洁。
8.相关责任人应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对安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查看堆场和磅房危险源管控是否有效,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是否到位,所属堆场和磅房等作业区域是否有外来人员进入。
9. 上煤堆和下雨或煤堆打水、盖苫布等到煤堆上面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用铁锹探虚实等;防止发生陷落、塌方等事故。储运人员有权制止查处“擅自登上煤堆顶层作业”的违章行为。
10. 储运工作人员,必须监督和查处厂区内倒运车辆的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章行为;尤其要严格控制车辆入磅速度和夜间吃饭时间车辆的行驶速度,确保生产安全。
11.磅房清理卫生时,必须对相关设备进行停机停电;禁止在操作室内摆放任何与计量无关的物品,做到人走关机、关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
12. 储运工作人员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搞好自主保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现不安全隐患和因素及时反映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事故及时汇报并参加抢救,保护现场并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13. 各储运班组负责人,必须做好当班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及指导管理工作,认真填写《安全综合管理考评记录》,严格进行安全交接班。
14. 储运主管或负责人,应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安全预防管理指导工作。特别要做好“临时协助”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其作业安全。
15. 其他有关未尽事项,由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订补充实施细则。
16.罚则执行公司相关规定。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2篇 燃料收储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料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免受危害,根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收购站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收购站站长是收购站安全责任人,对收购站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全站员工是义务消防员,严格执行值班检查和巡逻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区划片、分级归口、层层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霉变等各项工作,确保安全。
第四条 收购站站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做好总结。
第五条 收购站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做到每个员工都会报警,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不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业务素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 收购站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学习制度。每月一号、二号为安全活动日,分析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安全消防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 新上岗员工(包括固定、临时及其他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八条 收购站站长应当经常对收购站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逐级落实安全消防岗位责任制。日常检查由跺场管理员负责。收购站员工实行轮休制度,保持足够人员在岗。节假日、夜间要轮流值班,查岗。
第九条收购站要经常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对存在的各种火灾危险性要制定预防措施。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条 收购站收购的燃料堆垛和收购站围墙之间的距离要保持在十米以上。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燃料收购进站的安全关,在燃料入站前,应当由门岗人员对燃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收购站。
第十二条 燃料堆垛应当分组堆放,跺与跺之间应留有不少于六米的消防通道,堆垛应当南北长,东西短。
第十三条 对易自燃的燃料要严格控制水分,堆垛时含水量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作好堆垛记录。
第3篇 消防安全燃料收储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料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免受危害,根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收购站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收购站站长是收购站安全责任人,对收购站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全站员工是义务消防员,严格执行值班检查和巡逻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区划片、分级归口、层层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霉变等各项工作,确保安全。
第四条 收购站站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做好总结。
第五条 收购站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做到每个员工都会报警,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不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业务素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 收购站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学习制度。每月一号、二号为安全活动日,分析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安全消防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 新上岗员工(包括固定、临时及其他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八条 收购站站长应当经常对收购站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逐级落实安全消防岗位责任制。日常检查由跺场管理员负责。收购站员工实行轮休制度,保持足够人员在岗。节假日、夜间要轮流值班,查岗。
第九条收购站要经常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对存在的各种火灾危险性要制定预防措施。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条 收购站收购的燃料堆垛和收购站围墙之间的距离要保持在十米以上。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燃料收购进站的安全关,在燃料入站前,应当由门岗人员对燃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收购站。
第十二条 燃料堆垛应当分组堆放,跺与跺之间应留有不少于六米的消防通道,堆垛应当南北长,东西短。
第十三条 对易自燃的燃料要严格控制水分,堆垛时含水量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作好堆垛记录。
第十四条 燃料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防止通风口、散热洞塌陷的措施。发现堆垛出现凹陷变形或异味时,应当立即拆跺检查,并清除霉烂变质的燃料。
第十五 条燃料堆垛后,要定时测温。当温度上升到摄氏四十至五十度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并作好测温记录,当温度达到摄氏六十至七十度时,必须拆跺散热,并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六条 对收购站院内的杂草、木屑、树皮、锯末等要及时清理,保持地面清洁。;
第十七条 每个堆垛要建立档案,写明堆垛日期、数量、跺号、水分、品种和经办人,并在跺头挂牌明示。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购站门口及适当地点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门岗人员对进入收购站的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并搜缴火种。3 h. e8 y6 l3 j6 o3 g
第十九条 收购站内严禁吸烟喝酒,严禁使用火炉,严禁焚烧物品。
第二十条 收购站内不准在跺场及粉碎车间附近进行明火及电气焊作业,确需作业时必须经收购站站长审查,并指派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有风天气(含四级)跺场及粉碎车间附近严禁明火及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收购站,易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必须佩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并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积炭,确保性能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在跺场附近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要拖到安全地带修理。
第二十三条 收购站内进行吊装、运输及上跺作业时,现场必须由跺管员监护,一切机器设备必须清除其转动部位上的可燃物,经常性维修保养机器设备,保障其性能良好- l! i7 + z- u- }+ n: `
第二十四条 燃料在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火种(如路人扔的烟头、火柴等)带入收购点和厂区内,并严格注意运输过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章消防及电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要安放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并且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燃料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消防器材及设备档案,明确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收购站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不得随意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碾压。
第二十八条 收购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线和电器设备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二十九条对 电气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第三十条一 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打119报警,向公司汇报。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上报公司。做到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4篇 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丁二烯物料(丁二烯浓度不低于10mg/g的碳四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各专业处室按专业分工,具体负责对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在生产、储运等各项作业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演练,严格执行。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装置安全管理
(一) 碳四原料、溶剂、阻聚剂的规格和指标必须满足操作规程要求。
(二) 对装置中的碳四原料系统、萃取精馏系统和精馏系统的氧含量须进行定期分析。气相氧含量增加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 阻聚剂须按规程指定的种类、浓度、加入量及方式加入系统,确保阻聚剂循环量满足要求。
(四) 脱水作业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距离排放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或明火。
(五)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原则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六) 对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切换操作前,须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案,操作时必须首先切断热、冷物料。
(七) 应采取措施保证备用泵不积累聚合物、水、盐类等。备用换热器应处于氮气保护状态,保证投用前在密封状态下分析氧含量低于1mg/g。
(八) 当精制系统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和事先制定的处理方案,进行蒸煮、钝化,不留死角,确保可燃物、有毒物指标合格,过氧化物被破坏。
(九) 开车时应按操作规程步骤进行气密试验、氮气置换和化学清洗,同时保证溶剂中阻聚剂含量合格。
(十) 对于停产报废的装置,应依照操作规程,做妥善处理。在停用封存前,须对残留聚合物进行彻底处理。
第六条 日常储存安全管理
(一) 按照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储罐的安全储存温度,其中丁二烯产品储存温度原则上不高于27℃。
(二) 储罐应设置超压报警及泄压排放系统。为确保储罐不超压,每个储罐上应安装安全阀。应根据碳四类液态烃物理特性,尽量控制较低的储罐压力,最高不得超过0.5mpa,以减少聚合物的生成。
(三) 严格控制储存系统中的氧含量不大于1mg/g。在储运的各个环节中,控制氧气的渗入。应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当储罐内气相氧含量超过1mg/g时,应采取措施,以降低气相空间的氧含量。
(四) 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控制阻聚剂的加入量,夏季高温时可按高限控制。按国家标准,丁二烯产品控制tbc浓度在50~150ppm范围内,企业自用或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可协商确定。
(五) 对丁二烯物料的储罐应定期进行蒸煮以除掉过氧化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操作规程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如硫酸亚铁等)、蒸煮温度及时间。蒸煮用水以脱氧水为宜。蒸煮后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人工清理,以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的聚合物。
(六) 储罐存储系数应小于0.80。
(七) 应尽量缩短物料在储罐内的储存时间,原则上静置时间不应超过4天,以减少聚合物的产生。
(八) 应在储罐的适当位置,增设紧急注水管线。
(九) 储罐须设有静电接地装置并保持完好,防止静电的积累和尖端放电,保证产生的静电能及时导出。
(十) 罐区须按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器完好。如果条件允许,可设立完整的监视系统。
第七条 存储设施停用、检修及投用安全管理
(一) 储罐停用检修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处理,以确保拆检过程的安全。
(二) 系统检修过程中,应彻底清除聚合物。清理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保证在湿润的情况下进行。
(三) 对于清理出来的危险物料,应轻拿轻放,放到容器里润湿,然后送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乱堆乱放。
(四) 储罐在储存物料之前,须用高纯氮气置换(纯度不低于99.9%),严格控制系统中氧含量低于1mg/g。
(五) 新储罐第一次投用前,应使用规定的化学试剂进行蒸煮,消除设备表面的氧,然后用氮气置换至合格。
(六) 定期对储罐的第一道出口法兰进行测爆检测,对设备静电接地设施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
(七) 储罐安全附件的管理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储罐脱水安全管理
(一) 应制定储罐脱水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及时脱掉储罐物料中的积水。
(二) 须设置两道储罐脱水阀,第一道阀门应设置在靠近储罐的根部,第二道阀门设置在脱水管线下部。正常情况下第一道阀应处于开启状态,第二道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 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应站在上风口处监护,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四)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要求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五) 罐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脱水现场附近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氮气管线快速接头和防静电胶管,保证随时可用。
(六) 脱水作业人员操作前须将静电导出,穿着防静电服装和不带铁钉的鞋靴,使用防爆工具,不得随身携带手机。
(七) 进行脱水作业时,开关阀门要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避免物料大量带出。冬季作业时,特别是遇有冻堵现象时须防止因开关不慎而造成阀门损坏,致使物料泄漏。
(八) 在脱水过程中遇到排放不畅时,首先应关闭脱水阀,停止脱水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经确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脱水。必要时可倒空罐内所有物料,对罐、所堵管线进行蒸煮等处理。严禁使用蒸汽对脱水管线进行加热,严禁用铁器进行敲打或疏通,严禁盲目开大阀门,防止物料喷出发生意外。
(九) 在脱水过程中发现有聚合物或其它物料带出时,应逐渐关小阀门,操作阀门须小心,防止聚合物受挤压发生危险。
(十) 脱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
第九条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运输安全管理
(一)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须具备完整有效的手续,方可进行运输。押运员、汽车罐车驾驶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 罐车运输必须配备押运员。铁路罐车押运员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丁二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措施,具备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三) 押运员应携带所需的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具,并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押运途中应经常检查,如发生泄漏应积极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同有关部门、企业联系加以解决。
(四) 铁路罐车押运员应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编组挂运,避免车辆停留时间过长,同时对发运、路径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相关手续作详细记录。汽车罐车押运员应在运输前对罐车的安全附件及设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罐车停留期间应加强巡视,避免无关人员登上车辆。
(五) 严禁在电气化区段对铁路罐车进行罐上作业。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罐上作业,须经铁路方面同意,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 有关企业应制定铁路自备罐车的管理办法。指定专职人员对自备罐车的使用、修理和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包括制造、使用、维修、检修、事故等记录在内的技术档案。应注意高温等特殊气候下罐车的停放管理,避免因超温、超压引发事故。
(七) 汽车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相关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在签订汽车罐车运输合同时,还应签订承运单位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
(八)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汽车罐车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如必须进入上述区域,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九) 汽车罐车应设有相应的防晒、防火、防爆等措施。
第十条 装卸车安全管理
(一) 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栈台(桥)上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栈台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检工作。
(二) 罐车应在检查合格后进入停车场,由栈台人员负责作业监护。分析合格或接到指令后,方可驶入栈台。汽车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须加固定块。在停车场或栈台停放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行车辆修理活动。
(三) 栈台人员须检查罐车及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须确认罐车外观良好,接地线、防火罩、汽车阻火器等符合安全要求,罐体号与车辆号相符合。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前,须核对车号,确认物料品种、料量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四) 进入现场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型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以及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钉的鞋靴进入现场。作业过程中严禁更换衣物、鞋靴和梳头。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
(五) 作业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装卸完毕后,应静置5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除。
(六) 栈台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依次进入相应鹤位,此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前一车辆对位后,后一车辆方可进入。所有车辆对位后,方可统一接好罐车与管线的快速液相接头及气相接头。
(七) 由栈台人员用测爆仪或设置固定式可燃气报警器,监测可燃气浓度,测爆不合格或异常须立即关闭相关阀门进行处理。
(八) 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车况,遇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须预防物料溅落到皮肤发生冻伤事故。
(九) 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或冻堵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或蒸汽吹扫。
(十) 当现场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岗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止漏,此时不得启动车辆。
(十一) 所有车辆全部装卸车完毕、且测爆合格后方可起动点火。栈台人员指挥车辆依次驶出栈台,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作业完成后,特别注意要收好并挂牢走梯,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二) 应抓紧时间完成卸车任务,尽量减少转输时间。
(十三) 卸车完毕后,应使用高纯氮气将装卸车系统吹扫干净。
(十四) 每次卸车后,应控制中间罐液位尽可能低,然后停止转输泵。当中间罐压力下降时,应使用高纯氮气补压,使其始终保持微正压。转输泵房的风机应保持常开状态。
(十五) 装车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十六)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1)雷雨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附近50米内有明火作业;
(4)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
(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具有形成爆炸空间的可能;
(6)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