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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证明

发布时间:2024-04-06 13:49:05 查看人数:87

工资证明

工资证明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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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曾是张先生开办的商业咨询公司的一名员工,月薪3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小刘辞职,离开公司前,他希望公司为他出具一份月收入2万元的证明以便他办理贷款买房。张先生觉得不会有什么风险,便嘱咐会计给开了证明。

令张先生想不到的是,2011年初,公司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传票,原来是小刘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的双倍工资24万元。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银行的收入证明中虽写明小刘每月工资2万元,但其中也写明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刘却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两倍工资,因此相互矛盾,所以法院没有认定收入证明的证明力。但因公司没有与小刘签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判决公司向小刘支付任职期间的两倍工资共计3万余元。

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收入证明的作用越来越大,比如房屋按揭贷款、信用卡办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消费信贷、社会福利救济以及保险理赔等,都有可能用到收入证明。一些人出于不同目的和需求,在利益驱使下,想尽各种方法获取一份与事实不符的收入证明。

事实上,出具虚假收入证明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于出具证明的单位来说,还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本案就是一起因开具虚假收入证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为避免一些企业企图利用不订立劳动合同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也就是说,不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单位每月必须向员工付出双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起止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张先生的公司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支付小刘双倍工资。小刘提讼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工资证明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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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有效,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核销原则

第七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遵循谨慎性原则,制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建立规范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定期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逐项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核销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涉及政策性损失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决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五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核销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和权限,并根据企业实际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核准和备案制度。对大额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实行核准,未经省国资委核准,企业不得进行财务核销。大额以下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企业按内部核准权限进行核销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派驻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的企业,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应当请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签署意见;

(五)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按照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七)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二条企业下列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需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原价(固定资产以扣除折旧后的净额为准,以下同)或资金总额超过2000万元;

(二)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的。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于每年9至10月份集中受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核准工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省国资委申请核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的申请报告,包括:申请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报表;

(三)逐笔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对外部证据不足的资产损失,由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应按内部核批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向省国资委申报备案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等;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

(三)集团内部关于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批复文件、董事会会议纪要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审计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说明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单独披露: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企业总部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对向中介机构和省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省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对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或经济鉴证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鉴证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情节较轻的,省国资委予以警示谈话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今后不再聘用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省国资委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派驻企业的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循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除企业正常经营中存货进销差价损失、固定资产技改或正常报废损失外)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企业核销的债权性、股权性资产,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办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国资字〔2002〕66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国资发〔2005〕30号)等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移交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公司。

工资证明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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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明

兹有我单位_________(同志),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于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工作。本岗位专业工作年限为_________年。特此证明

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工资证明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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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已有___________年,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单位公章)

工资收入证明样本

兹证明___是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在我单位工作___年,岗位为____,年收入__万元(人民币)。

工资收入证明样本

本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____信用卡使用,我公司不对该职工使用信用卡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_____

工资证明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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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编办:

(此处填写申请设立登记事业单位名称)为(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形式(此处填写“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现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其开办资金(此处填写金额 )万元,由(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拨款投入,资金证明格式。(此处填写申请设立登记事业单位名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将监督其(财务自行管理、单独开户的事业单位此处填写“设置独立帐号”,财务由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此处填写“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目”),保障其资金独立,并保证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和独立支配权。

特此证明

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____职业。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该职工身体状况____(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证明格式《资金证明格式》。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哪个银行都可以开,最好是四大国有银行(中农工建)。

开资金证明的前提是存款冻结至少3个月,事后想要解除资金冻结,必须向银行归还资金证明(开了几份资金证明就必须归还几份)。

如果只是因为过签证的话,完全可以将资金冻结时间缩短一点(签证不会收你的资金证明),签证一过就可向银行归还资金证明,要求解除冻结,方便以后出国使用。

但是如果因为国外院校的申请要求递交资金证明(这个资金证明是不归还的),就没办法提前解除冻结,只能等到期再取钱了。

资金冻结大致原理就像定期存款一样。原理上讲,假如你开了3个月的资金证明,想在未到期内解除冻结是不被允许的。转载自,请保留此标记如果银行认识有熟人的话,应该可以通融,只要你归还全部所开资金证明。但是如果没有全部归还资金证明,是绝对不允许在未到期内解除冻结的。

工资证明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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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工资证明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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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

兹证明 系我单位正式(临时、合同)员工,

并且该员工:

1、现担任职务:

2、职称:

3、最高学历:

4、已在我单位工作 年

5、已与我单位签订 年劳动[kt250]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6、月均收入总计人民币 元,其中工资收入为人民币元,其他收入为人民币 元。

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

人事劳资部门联系人:

我单位保证上述填写内容是真实的。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章:

年 月 日

收入证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兹有我单位正式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年,学历,职务或职称,现任职时间 年,因需要向贵行申请(提供)金额 元、种类 贷款(担保),现将该职工月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如下:

1、基本工资:元;

2、奖金及福利: 元;

3、合计:元。

本公司对以上数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kt250]

填表人:

负责人:

电 话:

单位盖章:

日期:

收入证明书

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系我单位员工,自 年 月 日进入我单位并工作至今,现在 部门担任 职务。近一年度该员工税后月均收入人民币 元(含税后的工资、奖金、津贴、住房公积金、股份分红及其他收入)。

本单位保证上述证明真实、有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固定电话

个人薪金收入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兹证明(先生/女士)证件号码

系本单位 (1.正式工、2.合约工、3.临时工),已连续在本单位工作年,目前在本单位担任 职务。目前该职工的最高学历为[kt250] ,近一年内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税后)为 元人民币。

本单位承诺提供的以上情况真实,如因上述情况与事实不符而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有权部门章:

工资证明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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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无身份证”历史必须结束

记者:为什么必须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

朱留华: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为加快部署工作,今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次出台的《意见》,集中解决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在起草过程中,经反复商讨研究,吸收采纳了法学界及实践层面专家、学者合理化建议,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意见,进行了充分修改完善。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身份证”必须覆盖所有“工作证”

记者:“全覆盖”是什么意思,是否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

朱留华: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记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怎么处理?

朱留华:是谁的就发给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记者: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还有“村改居”等问题,对此如何处置?

朱留华: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撤村建居”涉及问题十分复杂,必须把握三点:一是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对“撤村建居”后,未征收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为宅基地管理改革打好“地基”

记者:怎么处理农民宅基地这一农村土地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朱留华:对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工资证明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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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证明样本1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员工,任职______,月收入_______元人民币,特此证明。

主管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资收入证明样本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___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____职业。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该职工身体状况____(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写作模板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工资收入证明样本3兹证明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年,在我单位工作年,职务为,岗位为,工作性质为(正式制;合同制;临时制;其他),职称为,该员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有;无)。

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办公地址: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工资证明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2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分钟,共有238位用户关注,39人点赞!

离职工资停发证明范本一

兹证明本单位聘用员工______同志,女,月收入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已与本公司结算工资劳动报酬,现因被______大学录取为研究生,经协商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停发其工资。

特此证明。

离职工资停发证明范本二

兹证明本单位员工***,职务:工人,月收入:2300元。因该员工的父母于20**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护理父母,故办理离职手续,停发工资。

特此证明!

离职工资停发证明范本三

兹证明 为 在编教师,身份号码: 月平均工资为元。自 年 月 日因考上公务员,办理离职手续停发工资。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离职工资停发证明范本四

我单位________同志,因工作关系调往________公司,我单位已办理离职,工资已发至____月份,____月份停发工资,特此证明。

工资证明

小刘曾是张先生开办的商业咨询公司的一名员工,月薪3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小刘辞职,离开公司前,他希望公司为他出具一份月收入2万元的证明以便他办理贷款买房。张先生觉得不会有什么风险,便嘱咐会计给开了证明。 令张先生想不到的是,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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