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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

发布时间:2024-04-06 13:31:02 查看人数:58

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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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皇岛限购政策

皇岛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根据通知,外地居民限购一套房,且需要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通知要求,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将适时出台新的调控政策。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秦政字〔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经研究,决定在4月15日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秦政字〔2017〕16号)基础上,启动如下调控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全部房源价格须向价格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备案(一房一价),备案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备案价格进行销售。正在进行销售的项目,也要完成备案后方可继续销售。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申请。

二、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三、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在城市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编制实施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竞价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限期开工,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六、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2017年确保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xx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尽快发挥住房保障作用。全面完成2017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七、深入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中介机构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禁止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

八、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预案,提前预警,适时出台新的调控政策。全面、准确、及时房地产市场信息,搞好舆情监测,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

居住证明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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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4、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居住证明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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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明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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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有效期)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

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系统)

《居住证》的信息系统应当实现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居住证》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件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受理机构)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三)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居住证的发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受理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对符合申领要求的,经公安部门签发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发给《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居住证》由*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信息的登记和采集)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登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采集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子女就读)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防疫)

《居住证》的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岁以下的《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

《居住证》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证照办理)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科技申报)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变更)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续签)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之内,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挂失、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第二十七条(转办常住户口)

《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服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就业和社会保险、房屋租赁、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与其他相关规定的衔接)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本规定实施后,境内引进人才申领、续签《居住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境内引进人才除享受本规定的相关待遇外,还享受《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一条(居住登记的办理)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包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

居住证明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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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各方建议应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

台盟中央建议,积极的进行制度改革,创建农民工同城市融合的制度平台,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设,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改革户籍制度,变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彻底消除户籍同福利待遇挂钩的现状,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权利。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医保

居住证管理办法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海波建议,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参保面临困难,可通过4种办法完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一是抓紧制订完善跨地域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解决流动就业人员难以便利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二是尽快统一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是尽快出台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的办法,努力把更多新一代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待遇计算办法要简洁明了,使参保人清楚参保缴费与自己年老以后的待遇是如何挂钩的,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和农民工参保积极性。

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俊峰建议,鉴于进城就业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各级工会组织成立农民工工作部,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了解诉求,多措并举。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乱收费等歧视性规定。

扫除进城上学财政障碍

民盟中央建议,改革现有教育财政资源配置模式,引入教育券制度,将教育财政资源配置路径由政府学校学生转为政府学生学校,既能保证学生从政府获得教育资助,平衡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在教育财政上的关系,也能为学生冲破户籍地限制,根据需要选择就学地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上学扫除财政上的障碍。

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20xx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居住证明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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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窗口受理的,经审核,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当场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正联交申报人,回执副联经申报人签名确认后交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流动人口未能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情况,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居住信息后,通知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2、自助申报

对于自助申报的,经工作人员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补充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后,通过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上的登记日期以自助申报系统或终端登记日期为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过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

流动人口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后,注销其原居住地的居住信息,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注销其原居住证功能。

3、居住登记凭证补打

居住证明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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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住地证明需要的主要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在当地住所证明,一些地方,如北京,还需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必要时提供网格登记、水电费记录作为相关人员的居住地参考证明。

“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居住地就是居住的地方。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不满一年的地方当然就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

(来源:文章屋网 )

居住证明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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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明模板一______派出所:

兹证明______,现年______岁,户籍所在地______市,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现在______公司工作,暂住在______,需要办理暂住手续,请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证明

______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暂住证明模板二______派出所:

兹有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系我单位员工,因工作原因,居住于我单位宿舍(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特此证明。

______公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怎样办理《暂住证》?有效期限有多长?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在暂住地拟居住三十天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十天内申领《暂住证》。但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的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申领《暂住证》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乡镇开具的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二张;(3)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由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4)居住地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居住证明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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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3、如实填写《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4、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村)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明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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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

(一)居住证分《省临时居住证》(暗红色)和《省居住证》(绿色)两类。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社会保障、预防保健、随同的不满16周岁人员、租住房屋等信息。

(二)《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省居住证》有效期为9年。居住证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换领。

(三)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省范围内有效。

二、居住证申领对象及条件

(一)居住登记。在居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负责登记的单位办理居住登记;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其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16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申报后由受理单位发给受理回执);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且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二)临时居住证。已满16周岁人员,拟在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1.未满16周岁的;

2.拟居住30日以下的;

3.按照《条例》第八条办理居住登记的。

(三)居住证。居住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自愿申领《省居住证》。

1.持有《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学历;

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6.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无犯罪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省居住证》。

三、申领居住证须提交材料

(一)《省临时居住证》

1.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

(二)《省居住证》

1.《申领居住证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2.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3.省临时居住证;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婚育情况声明书;

6.常住地和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能证明固定住所(房产证、住房承租合同或用工单位证明)和稳定工作(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

8.常住地和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证明;

9.随行的7周岁以下儿童,须出具常住地或居住地医疗机构办理的预防接种证明(没有证明的,可到当地卫生院补办)。

四、居住证办理

(一)办理《省临时居住证》,由本人或单位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须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省居住证》,由本人或单位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回执,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省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三)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变更登记一律免费。

五、居住证注销

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省居住证》的,或其已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并收缴其持有的《省居住证》。

《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持有人仍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省临时居住证》。

六、居住证项目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七、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省临时居住证》、《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者证件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省临时居住证》、《省居住证》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补领新证。

八、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待遇

居住证作为持有人在本县居住的身份证明,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省临时居住证》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与本县居民相同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县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

4.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5.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与当地儿童一样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6.符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1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7.根据驾驶人申领和使用规定,可报考相关机动车驾照。

8.对患有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根据政策减免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9.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10.符合当地公共租赁房租住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居住证

除可享受持《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与本县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费用。

3.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子女,可申请就读本县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

4.其就读中、小学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5.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并参加我县孕妇系统管理的,可享受生育补助政策。

持《省居住证》5年以上,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实非农户口。

6.持《省居住证》12年以上,所在家庭符合居住地生活援(救)助条件、且未享受户籍所在地待遇的,可申请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范围。

7.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各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并享受相关待遇。

8.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实非农户口。

九、其他规定

居住证明

关于秦皇岛限购政策 皇岛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根据通知,外地居民限购一套房,且需要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通知要求,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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