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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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和省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十一次党代会的部署安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锻造各项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实现市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市委决定实施全面从严治党八项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新征程。全会明确的核心地位,正式提出“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这是历史的选择、全党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对全党团结一心、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新形势下管党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创党的建设新局面的行动纲领。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决定》(豫发〔2017〕40号),提出“十个从严”的要求,明确了我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任务书、路线图。市十一次党代会准确把握郑州发展定位,提出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进程、向国家中心城市迈进的奋斗目标,明确了“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工作总格局,对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建保证作出了安排部署。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把握精髓要义,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落地生根。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压实党建责任,净化选人用人风气,严厉整治“四风”,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推进我市党风政风社风持续向善向好,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全面从严治党“上热中温下冷、压力层层递减”的问题还没有根本改变,有的地方和单位党组织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不够有力,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一些单位党员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四风”问题时有反弹,我们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管党治党必须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当前,我市正处于“爬坡过坎、攻坚转型”关键期,中央、省委对郑州发展寄予厚望。面对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政治责任,面对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任务,市委坚持从严从实要求,决定在全市大力实施思想理论武装、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强基固本、干部队伍优化、优良作风提升、反腐倡廉建设、党建制度改革深化、主体责任落实等八项工程。实施全面从严治党八项工程,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强化管党治党责任、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是锻造各项事业领导核心、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根本保证。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工作总格局,聚焦我市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思想引领,着力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激发队伍活力,着力改进党的作风,着力推进反腐倡廉,着力强化制度约束,着力抓实主体责任,实现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五大建设”全面提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做到管党有方、治党有力、建党有效,构建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为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进程、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坚强保证。
(三)总体目标
——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入脑入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增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更加坚定。
——“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显提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明显强化,坚决维护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纪律规矩更加严明。党员意识、党章意识明显强化,党内政治生活更加严肃规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全面践行,组织纪律不断增强,“四个服从”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
——组织建设持续加强。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提高。
——党的作风全面好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得到全面弘扬,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更加自觉,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日益完善,“四风”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反腐倡廉持续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全面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
——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推进有序,从严管党治党制度全面覆盖、织密织牢、衔接配套,刚性约束不断强化,执行力显著增强,依规依纪治党水平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实施思想理论武装工程
把思想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宣传贯彻,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凝聚全市上下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
1.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必修课,把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问题,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坚持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开展好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细化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述学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6次。进一步深化理论研究工作,积极研究阐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广泛开展理论宣讲,全市每年举办理论宣讲不少于80场次,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
2.持续开展经常性党性教育。坚持把党性教育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时刻用党章和党规党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践行“四讲四有”标准,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上、融入到生活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发挥好党校主阵地作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党校的主课,教学安排不低于总课时的70%;鼓励领导干部常态化到党校授课,总课时不低于主体班次总课时的20%。依托“三学院三基地”、豫西抗日根据地等,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培训,着力提升党性修养。注重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主战场、“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工作最前沿锤炼党性、砥砺品质。加强党史国史学习,抓好国情省情市情教育,广泛开展向先贤先辈、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接受红色基因教育。
3.持之以恒加强道德建设。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贯穿结合融入、落细落小落实,引导党员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重品行、正操守、养心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积极引领社会风尚。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党员干部教育、考核、考察、综合评价之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实施郑州市公共文明素养提升行动,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推动党员干部进社区开展志愿服务,以实际行动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党员干部失德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引导党员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4.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和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健全完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通报、分析研判、协调联动、督促考核等制度,各级党委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每季度进行1次分析研判,每年在党内通报1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各级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严格落实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新闻媒体、社科机构、讲座论坛、文艺活动、展览场馆等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切实守好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绝不给错误思想传播提供任何渠道。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市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保证高校始终成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5.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党管媒体原则,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热点难点问题引导,提高新闻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加快市属媒体融媒集群平台建设,讲好郑州故事,传播好郑州声音。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巩固发展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营造蓬勃向上的舆论氛围。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研究出台《郑州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网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舆情处置台账管理制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网站主体责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二)深入实施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工程
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努力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6.坚决维护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首先要维护的核心地位。必须在思想上深刻认同核心,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组织上自觉服从核心,行动上坚定紧跟核心,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必须坚持“四个服从”,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7.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纪党规。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坚持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推动发展是第一要务,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党的政治纪律,牢记“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禁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在党内拉个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严禁党员信仰宗教、参与邪教、搞封建迷信,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如实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强化纪律执行,坚决纠正、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8.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部门、市直机关单位党组(党委)、人民团体党组和开发区党工委、县(市)区党委,要定期向市委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执行市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党委(党组)成员代表班子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党组)审定或者党委(党组)书记批准。
9.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研究重大问题,坚决防止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落实党(常)委会(或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事项清单、重大决策调研和听证、决策事项全程纪实、决策事项备案、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等配套制度,推进民主集中制具体化、规范化。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集体决策形成后坚决执行、一抓到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备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报备不得调整分工。健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等各领域党组(党委)议事规则,细化“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决策程序,使民主集中制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10.积极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前期调研、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坚决抵制党内关系庸俗化。深化党务公开,建立例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党内重要情况向党员通报、党员参与党组织重大决策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党委会、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会和全委会。健全党代表任期制和乡镇党代会常任制,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引导党代表切实履行职责。党代表接待党员群众每季度不少于2次,开展调研视察每年不少于2次,商议党代表提议提案每年不少于1次,参加学习研讨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规范和推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活力。
1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每年至少为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讲一次党课。突出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深入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探索开放式、互动式、网络化活动方式,增强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坚持会前听取意见、会中开展批评、会末进行质量测评、会后公示整改成果,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党组)领导成员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双评议”活动,对支部班子进行评议,对每名党员进行评议。建立党的组织生活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开展组织生活、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的党组织及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批评教育。
12.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听取不同意见,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党内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及各类工作总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和经验,又要讲问题和不足;既要注重解决问题,又要从问题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领导责任。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深入实施强基固本工程
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着力破解基层组织建设难题,突出夯基础、强保障,抓规范、促提升,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全面过硬。
13.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把政治属性放在首位,按照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功能定位的要求,创新领导方式、工作方式、活动方式,增强基层党组织坚持政治方向的坚定性、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联系群众的紧密性。创新完善党组织设置模式,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党(工)委为核心、以农村(社区)党组织为基础,覆盖辖区各类组织的区域化党建格局;健全新型城镇化农村转社区、村民转市民过程中的党组织设置,加大在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党组织力度,探索新兴领域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的有效途径,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四大重点工作中的政治引领和战斗堡垒作用。坚持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相统一,把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作为基本职责,大力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组团式服务、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为民服务全程和党员承诺践诺等制度。融合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深化落实基层民主科学决策、矛盾调解化解、便民服务、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持续抓好驻村第一书记队伍管理,全面推进精准扶贫。坚持党建带群建,有效联系服务基层广大群众。
14.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把握不同领域党建工作特点,持续推进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晋位升级”,建立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常态化机制,整体提升基层党建水平。在农村,着力建立市、县、乡“三级抓村”机制,建好用好村级在线管理平台,不断加强“三有三带”农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在城市社区,着眼于提升城市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街道“大工委”、社区“大党委”的日常运行,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机关事业单位,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统筹考核、述职评议、“两个责任”落实、党务干部队伍优化、精神文明创建创新“五项机制”为抓手,推动机关党建走在前、作表率。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大力实施“321”工程,着力打造孵化基地、示范基地、教学基地,建强党建指导员和宣讲团队伍,完善培优机制,全面推进提质扩面。在国有企业,研究出台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研究出台加强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不断强化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提升思想政治引领和德育工作水平。
15.切实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基础保障。健全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上级财政以奖代补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抓好村(社区)党建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办公经费等工作经费的规范落实。探索建立政策激励机制,鼓励村级组织因地制宜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全面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经费税前列支、党费返还等政策,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领域基层党建经费落实。加强各领域党建阵地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好活动场所作用。建立农村(社区)干部待遇稳定增长机制,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定期体检等制度;充实基层党务工作力量,配齐配强组织员,激发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活力。
16.从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发展党员标准和程序,探索发展党员严格政治标准的有效途径,注重在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每年新发展党员增长率控制在1.5%,不断优化发展党员的质量和结构。在县级层面全面推行“万名党员进党校”,每3年对党员轮训一遍。常态化运用“政治生日”电子贺信、“互联网+”等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严格党员管理,推行党员目标管理、纪实管理、评星定级,探索推行农村党员积分管理制度,健全流动党员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共管模式,实现党员“流入”向“融入”转变。严格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稳妥有序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四)深入实施干部队伍优化工程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净化风气,着力提高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建设一支堪当重任的执政骨干队伍。
17.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牢牢把握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把忠诚作为必备品质,注重选拔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一心为民的干部,坚决不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道德品行不佳的干部。坚持实践观点、实绩依据、实干导向,把那些推动改革发展稳定有思路、有激情、有贡献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注重科学调配干部,努力把干部选配到最合适的岗位上,使干部各尽其职、各施其能。重视选拔女干部、非党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加大青年干部培养力度,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
18.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健全集体讨论决定任用干部的制度机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探索规范动议提名的具体办法,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干部的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等关键岗位干部的办法。改进民主推荐办法,把任职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印证组织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完善“三考一库”考核评价体系,制定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等专项考核办法,注重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等方面实绩的考核,引导干部树立并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干部日常了解,完善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制度,提高干部考察质量,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防止用人失察。
19.净化选人用人风气。加强干部选任监督,研究制定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强化选人用人责任追究,进一步从严把好选人用人关。对提拔人选坚持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巡视巡察结果必用,对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不作为提名人选。建立干部选任纪实制度,实现环环“留痕”,坚决克服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严格干部职数预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新增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发生。大力整治违反干部任用标准和程序、“带病提拔”等问题,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
20.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着眼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需求,加强精准培训,瞄准世界前沿,以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生态文明、现代金融、智慧城市等为内容,分期分批对干部进行高端差异化轮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的国际化视野、战略思维和专业素养。抓好实践锻炼,持续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上级机关、发达地区,到四大重点工作一线任职锻炼,增长才干、提升能力。强化干部日常管理,注重抓早抓小,完善并严格落实谈心谈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函询、诫勉等制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健全电话、短信、信访、网络“四位一体”监督体系,发挥社会、群众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21.推动干部担当作为。稳妥推进领导干部交流,努力形成干部资源的最佳配置。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研究制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探索建立不胜任不称职干部调整机制,动真碰硬解决领导干部不敢担当、为官不为、懒政怠政、为政不廉等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从政环境。健全多元正向激励体系,注重关心关爱干部,减轻基层干部负担,保障职工正常福利,做好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工作,激发干部内在动力。
(五)深入实施优良作风提升工程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作风建设,切实改进党员干部作风,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22.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健全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引导各级党政机关与企业、农村、社区结对帮扶,组织党员干部与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结对子、交朋友,始终与群众“坐在一条板凳上”。建立领导干部到基层蹲点调研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2次到联系点进行蹲点调研,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协调解决基层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民意调查等制度,注重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尾巴主义”,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策、随便许愿,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严肃问责追责。领导干部要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中,必须深入一线、靠前指挥。
23.持续整治作风突出问题。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20条规定,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盯住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坚持以严的要求、铁的纪律正风肃纪,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力度,有效解决文山会海反弹、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隐蔽场所吃喝、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等问题,严防和查处各种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一经查实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决整治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重点治理工作放不开手脚、在其位不谋其政、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感情淡漠、为群众办事“踢皮球”“中梗阻”等问题。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纠正和严肃查处虚报冒领、克扣侵占,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执法不公、欺压百姓,高高在上、漠视群众的行为,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
24.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改进作风的有效措施制度化、规范化。整合各方面力量,完善和落实作风建设督查机制。严格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促进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廉洁履职。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四风”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坚决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健全党员干部作风状况定期分析研判机制,量化评估作风建设成效。规范领导干部有关待遇,从严要求、强化约束。
(六)深入实施反腐倡廉建设工程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坚持纪严于法、纪挺法前,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新成效。
25.深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让广大党员干部树起道德“高线”,划清纪律“底线”,筑牢廉政“防线”。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患酿成大祸,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既依纪严惩不收手不知止、对抗组织等行为,又给予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让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的成为极少数。
26.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围绕“六项纪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按照线索处置五种方式,发现问题就及时追踪,有了反应就及时提醒,对违纪问题“露头就打”,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形成持续威慑,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加大对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防逃和追逃追赃力度。严格落实“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构建科学合理的纪检体制机制。按照中央、省委部署,积极有序推进全市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强化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27.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认真抓好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深化完善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把握政治巡察方向,不断提升巡察监督威力。制定郑州市委巡察工作五年规划,根据党组织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县党委一届任期内完成对相应对象的巡察监督全覆盖,县级党委要延伸巡察软弱涣散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严格落实党委常委会会议、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建立完善市县巡察监督联动机制,推动巡察监督向基层延伸。健全完善巡视巡察成果运用机制,探索实现巡视巡察与执纪审查无缝对接。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认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敢于直面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巡察发现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28.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做到监督无禁区、无例外。加强对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谈话提醒函询诫勉、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等制度。强化派驻纪检机构的监督,实现市县两级派驻监督全覆盖。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严格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要求,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规定。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支持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9.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发挥惩防体系作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深化“五单一网”制度改革,推进“痕迹化管理”制度创新,总结推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新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强化廉洁风险防控,加强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制约监督。健全和落实重要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30.健全廉政教育常态化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充分发挥道德感召力。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在重要节假日前、领导干部职务变动期间、干部个人重要事项发生前后、违纪违法苗头出现之时等关键时期,有针对性地召开领导干部警示教育会和提醒教育会。定期开展反腐倡廉专题教育课,用好清风茶社、廉政亲情寄语等廉政教育载体。充分挖掘郑州历史廉政文化资源,打造具有郑州特色的廉政文化品牌,提升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探索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积极倡导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真诚坦荡服务企业,清清白白履职尽责,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
(七)深入实施党建制度改革深化工程
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是治本,紧抓制度执行是关键。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不断深化党建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依规治党,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
31.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从完善我市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内监督等方面制度着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落实工作机制,中央和省委提出明确要求的,要及时制定细化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中央和省委暂未明确规定的,要在符合上级精神前提下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形成一批具有郑州特色、务实管用的制度成果。提高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落实制度制定可行性论证、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要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地方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加大党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实施效果评估力度,确保制定的党的规范性文件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32.深入推进党建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加大力度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1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专题汇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加快推进地方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推动党委系统带头依法履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以理论创新推动党建制度创新。及时总结基层管党治党的有效做法和新鲜经验,把比较成熟、普遍适用的经验加以固定,形成长效机制。
33.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执行到人、到事、到底,实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强化法规制度意识,把党内法规制度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探索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任前党内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加大党内法规制度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透明度和知晓率。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倒逼党内法规制度落实。
(八)深入实施主体责任落实工程
全面落实和强化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4.健全责任体系。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渎职的理念,建立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全面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的建设工作。党委(党组)书记必须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全面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从严治党工作,真正成为从严治党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必须承担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各级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各级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全面统筹、整合力量,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工作的领导,把党建带群建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使广大群众更好团结在党的周围。
35.抓住“关键少数”。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从市委常委会和各级党委(党组)做起,从市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市委委员做起。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市委常委会委员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坚定做政治坚定的表率,坚定做担当进取的表率,坚定做团结干事的表率,坚定做执政为民的表率,坚定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36.从严考核评议。严格执行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制度,建立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结合本职工作,每年向同级党委报告一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提升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质量,持续推进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机关、国有企业、高校等领域延展深化。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党建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委(党组)书记是否称职的首要标准,作为考察班子、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提高党建工作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
37.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完善专项检查、专项督办、专项通报制度,每年对各地区各部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开展1—2次专项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现象进行严肃问责。制定出台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以严格的问责制度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的政绩”的理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常态和新要求,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主动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把八项工程组织好、实施好。
(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职能,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重点问题、重要举措,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落实。探索建立“系统抓、抓系统”条块结合的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等要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职能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合力。
工资条例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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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及条例取代了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 13日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称原税法、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新税法及条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旗帜鲜明地 提出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 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优惠政策,并强化反避税措施。同时把原来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政策,分别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权威性 、严肃性和约束力。本文试从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主要变化的角度,谈些肤浅的 认识和体会。
一、重新定义纳税人
1.“企业”的新界定。 新税法及条例对纳税人采用定性的方式进行界定,显得逻辑严密、边界分明。条例规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 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该定义表明新税法是一部法人所得税 法律,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外。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只对 其投资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 样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但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 立、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2.采用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并重的标准,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采用注册 地与实 际管理机构地双重标准,来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 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就表明,无论企业 在哪里注册,只要其在中国境内对境内外经营活动进行实质的、全面的控制和管理的机构 ,都是我国居民企业,从而有利于防范企业通过选择注册地而逃避纳税义务。
3.以法人纳税原则,改革非法人分支机构纳税的模式。原税法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主要条件,导致众多的非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义务人。新税法 体现了法人纳税的基本原则,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明确企业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定纳税义务 人,不再独立计算、调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 共享税,税务机关如何对异地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财政利益如何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分 配,有待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
二、统一税率
原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外商投 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 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
新税法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两种税率,总体税赋水平比原来有所降低:一是一般企 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三、收入及亏损弥补的变更体现严谨和立法目的一贯性原则
(一)收入方面
1.收入总额。新税法新增“接受捐赠收入”;原税法生产经营收入改为“销售货物 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原税法“股息收入”改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项 目包含的项目更加广泛。
2.收入分类。新税法及条例将企业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三大 类,其中不征税收入是一个全新的范畴,原税法没有该类别。条例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 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进而对不征税收入进行了细化。
3.收入确认。新税法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分别对不同来源和种类的收入,逐一规 定了确认的时间。
(1)利息收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只要纳税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约定权利,不管相应经济 利益是否流入,税法便认定收入实现。新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并不完全是经济或会计意义上的 归属,更主要是基于约定权利的归属。在实务中,由于约定付息日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 认日不一致,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引起争议。
(2)分期确认。原税法规定企业受托大量设备或提供其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分期确认收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 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该规定比原税法规定更易于操作。 (3)视同销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一是解决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视同销售,外资企 业不视同销售,从而导致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以及不必要的时间差异问题。二是统 一内外资房地产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类似业务的视同销售。如《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内资房地 产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 产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外商投资的开发房地产企 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视同销售。
(二)亏损弥补方面
原税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 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 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
新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笔者认为,该条款可 以理解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体现了不征税和免税政策的 设立宗旨,真正体现了对企业扶持方针的落实。
四、扣除标准和办法的改革,彰显公平、公正和促进发展理念
新税法及条例明确了税前扣除的权责发生制、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四大基本原 则。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标准和办法,变化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1.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原税法规定工 资薪金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该规定宣告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标准 的终结,长期以来因工资扣除标准差异所产生的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的问题得到根本 解决,同时还消除了职工薪酬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二是纳税人实际发 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 金总额的14%和2.5%扣除且标准有调整。对内资企业而言,“三项经费”扣除计算的基数 由原来的计税工资变更为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 到2.5%;条例增加了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限定条件,企业提取未使用、 未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计提的14%的职工福利费 、内外资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年未使用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
工资条例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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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工会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本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根据职工人数多少,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由工会经费支付,企业与工会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其它经济福利待遇与本企业职工相同,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解雇、处分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须事先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专职工会干部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职工(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和外籍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为工会会员。
第十一条 加入中国工会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离境时停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本人要求对曾加入中国工会予以证明的,可由当地总工会发给证明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本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也可指导、帮助职工同本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代表,有权列席本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以及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根据需要可以同本企业经营者举行联席会议,讨论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权益的问题,密切合作共事关系。
第十五条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工会主席与外商或其人,可以举行劳资协商会议,协商有关职工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协调劳资关系。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对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增加劳动工时,应按规定付给报酬。如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工会可向企业提出意见,并商定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并协助本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文化和管理知识,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关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教育职工尊重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工会活动,促进中方职工同外方人员相互了解,合作共事。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在业余时间开展工会活动,遇有特殊情况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时,工会须事先征得企业同意。
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兼职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因做工会工作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工会应提前通知企业。每人每月占用生产(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并可在当年累计用于参加工会会议、学习和培训,其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向工会无偿提供用于办公、会议等活动的房屋、设备和用具,并担负其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要按企业全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港、澳、台同胞在本省开办的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企业。
工资条例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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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促进合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宫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凡在合营企业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企业工会批准即成为工会会员。
第五条合营企业工会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合营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合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报上级工会批准。?ズ嫌?企业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合营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合营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定期举行,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合营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不满25人的,选举工会组织员1人,享受工会委员会同等权利。
第十条合营企业工会主席(委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合营企业工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工作需要,可以设专职主席(委员),其人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工会组织的撤销或者与其他工会组织合并,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和权利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利和物质利益。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教育职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合营企业工会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工会协助企业组织职工业务技术培训,鼓励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现代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七条合营企业工会协助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二十条合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工会有权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故,工会有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工会依法监督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的执行。企业确实需要增加工时,工会有权支持职工取得相应报酬;如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工会有权向企业提出意见,并商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合营企业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有权提出异议,并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工会应当支持职工或者受委托代表职工,按照有关合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四章合营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合营企业对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合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合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应当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行政方面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企业行政方面应当给予支持。
工资条例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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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我们俩一起出门,你去买苹果四代,我去买四袋苹果……”一句网友的调侃之语道出了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无奈。
被认为是收入分配改革标志性内容的《工资条例》久未露真容,自2008年《工资条例》草案形成准备上报至今,它的酝酿出台已有三年。
《工资条例》的主要内容涉及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工同酬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该条例旨在重点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底层工人欠薪等问题,同时建立起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协商机制。除了公务员等特殊群体,不论国企私企,都要受到《工资条例》的规范和约束。
关于工资条例的风声,最早始于2003年。这一年,《工资条例》开始筹划。经过4年的调研论证,2007年负责《工资条例》起草工作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已与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正式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开始研究工资立法。2008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外表示,草案已经形成,并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工资条例》已经进入国务院的二类立法。
“一面是广大劳动者多年来对涨工资的关注与盼望,一面是它的出台时间一次又一次被压后,《工资条例》看似呼之欲出却又时时难产。”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辉向《方圆》记者表示。
为工资立法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为工资立法。
关于工资的法律内容,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分散规定。比如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没有可具体操作的细则,没有相应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很多原则性条款成为一纸空文。”刘国辉说,“我们国家关于工资的立法在事实上是缺位的。”
近十年来,依靠工资生活的上班族越来越感到钱不够用。物价飞涨,企业效益提高,而工资的涨幅在大多企业并没有跟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6%,但gdp的增速却达到了9.6%。
因为工资与物价的矛盾,同工不同酬的矛盾,这几年,新增很多为工资问题而上访、寻求法律援助的劳动者。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一家致力于劳动公益法律服务和政策研究倡导的民办非营利机构。该中心主任黄乐平告诉《方圆》记者:“我中心接到的投诉有50%以上均涉及工资纠纷。”
国家高层领导这几年一直重视工资等民生问题,特别强调初次分配的公平。早在2003年筹划《工资条例》之初,有关部门甚至欲将其升格为《工资法》。“但直到现在都不完全具备可操作执行的现实土壤,更别说八年以前了。”刘国辉说,“所以制定一个可操作的《工资条例》是比较合适的,它的效力相当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要高于一般的部门文件。”
条例的三重争议
《工资条例》的几项核心内容中,只有最低工资标准比较容易落实。根据《方圆》记者了解,目前多数劳动者拿到的工资数都要高于这个数。
但对于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工同酬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方的争议主要由此展开。“一旦这些制度通过立法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压低劳动力成本获得的红利。”黄乐平说,“在整个工资条例立法的博弈机制中,他们会充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阻挠立法进程。”
争议一: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首先就遭到了代表非公经济企业利益的全国工商联的强烈反对。客观地说,中小企业利润薄、税负重是个现实,多年来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再加上近年来原材料成本涨幅大,劳动力成本也在上升,很多中小企业的生存更加艰难。
“很难用一纸条文硬性规定每年的工资涨幅。”刘国辉说,“增长工资的压力不能全都落在企业,如果经济效益没有提高,在税负不减的情况下必须持续增长劳动者的工资,中小企业的负担或将达到难以承受的极限,这时它不得不裁员、减产甚至申请破产,反过来还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很多中小企业主也表示,从长远来看工资肯定会涨,但税负一直在增加,成本难以控制。他们希望政府为中小企业减轻税负,降低费用,企业再将这部分利润空间用来给员工加薪。
争议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最让国企、央企的既得利益者敏感。
同工同酬意味着事实劳动关系确立以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主要是劳务派遣工等)将与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正式员工获得在同一报酬区间内的劳动报酬。
一份由全国总工会完成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称,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主要集中在国企、央企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甚至超过三分之二。他们和正式员工在同一个单位里从事着相同的工种,而收入差距却远远低于正式员工。他们的工资并不计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而是直接计入劳务费。可以说,国企正式员工的高收入正是以众多劳务派遣工的低收入为代价的。
“同工同酬一旦实施,国企、央企的用人成本将大幅增加,也会威胁到国企、央企老职工的既得利益。”刘国辉认为,如何规定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工资,如何协调与既得利益者的关系,在目前的条件下《工资条例》很难给出让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争议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应获多少报酬?在黄乐平看来,按照市场的机制来解决是最合适的。“通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集体谈判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但现实问题是,在大多企业内部,劳资双方力量显著不平衡,广大劳动者的声音是沉默的。虽然有不少企业建立起了工会组织,但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拨款,因此工会很难摆脱行政力量的干预而存在。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地都有企业工会主席因为工人维权而被开除。
在一些国有垄断企业,由于行业垄断或地域性垄断,劳动者离开它就再无别的选择,也使得劳动者工资议价能力弱,工资集体协商几乎不可能。
“工资协商机制如果是在现行模式下推行,其实际效果如何,我个人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黄乐平表示。
现在出台适时吗
正是因为以上这些争议,人社部一时难以解决,才使得酝酿出台三年之久的《工资条例》再次陷入僵局。目前,关于《工资条例》的内容在立法者内部尚未达成一致。黄乐平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作为一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劳动者却缺乏话语权,在立法博弈机制中缺位”。刘国辉也表示如果一线劳动者的声音足够强大,《工资条例》就不至于那么难产。
既然现状是劳动者力量微弱,《工资条例》争议不断,《工资条例》现在出台适时吗?它的出台能得到有效执行,从而真正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所保障吗?
黄乐平认为,从国家发展战略的层面来说,《工资条例》的出台早比晚要好。“一个建立在廉价劳动力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如果作为市场经济最核心要素的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机制中缺乏应有的议价权是很难想象的。”他表示,“如果《工资条例》的立法实现了它应该完成的任务,从长远来说,对于执行我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也有人对《工资条例》的出台实施并不表示乐观。
工资条例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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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14年任务。明天上午,将发表重要讲话,对全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部署,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回顾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的开局之年。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高度,作出重要部署。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审议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3-2017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设计、系统规划、跟进监督。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不断强化,全党动手一起抓、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不断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得到党中央肯定和人民群众拥护,增强了全党全社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把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举办中央纪委委员专题研讨班,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报告和,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
全面履行赋予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中央纪委、监察部职责定位,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切实做到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制定中央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办公会议规则和监察部工作规则,建立不驻会常委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中央纪委常委会决策作用。调整内设机构,加强纪律检查和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将参加的125个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调整至14个。全国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精简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更加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强化监督职责,提高履职能力。
(二)严明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
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制定治理措施,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保证全党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加强对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执纪检查,增强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性。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党中央把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突破口,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身作则、以上带下,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各级党组织密切联系实际,制定措施,坚决正风肃纪,力戒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不懈执纪监督,不断巩固和深化成果。中央纪委约谈派驻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组组长、省区市纪委书记,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开展检查、抽查。狠刹公款送月饼贺卡、烟花爆竹等节礼年货,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积小胜为大胜,以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让全党和人民群众感到变化,看到希望,树立了我们党的权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严肃处理,2013年共查处违规问题2.4万起,处理3万多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00多人。中央纪委分4次对3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问题及时曝光,发挥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严厉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根据党的十对形势的判断和战略部署,把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加大审查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力度。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中央纪委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积极畅通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连续4轮听取汇报。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强化审查办案全过程管理。下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严格办案程序,完善和细化初核、立案调查等各项制度。增加纪检监察室,设立专案组,建立办案人员库,整合加强办案力量。转变办案方式,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严肃审查工作纪律。强调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开展省区市办案安全工作检查,加强对办案点、录音录像、暂扣款物的管理。坚决查处违反审查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究89人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坚持抓早抓小。中央纪委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失实的予以澄清,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警示。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加大函询、诫勉谈话力度,会同地方、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干部谈话,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该了结的予以了结。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2013年,中央纪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检查的31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举报195万件(次),函询1.8万人,谈话4.2万人,了结处理4.3万人;立案17.2万件,结案17.3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600多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5.1万人。全国法院系统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2.3万件。
(四)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按照中央要求,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强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着力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问题,提高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改进方式方法,实行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不固定,建立巡视组组长库,一次一授权,选派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参加巡视,提高了巡视质量和水平。落实监督责任,巡视组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中央巡视组对20个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巡视,紧紧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发现一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对巡视成果善加运用,分类处置。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分别移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相关地区、部门处理,对重点线索逐一核实,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认真整改,做到件件有着落。各省区市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得到干部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五)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各级纪委普遍建立约谈制度,探索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监督检查。参加4起特大事故的调查,对38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修班,宣传先进典型,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强化宣传主阵地建设,开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委部领导在线访谈与群众交流,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应对和引导舆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加强网站建设,开设举报监督专区,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
(六)加强基础工作,建设过硬队伍
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维护中央纪委作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
带头改进作风。中央纪委常委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改进工作作风实施办法。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查摆问题,广泛听取意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切实纠正“”。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新闻报道,以实际行动正文风、改会风,转作风、树新风。
强化纪律约束。强调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纪检监察干部自己必须首先做到。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查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夯实基础工作。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态度坚定、领导有力。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求真务实,大胆创新,狠抓党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成绩来之不易。一年来的实践给我们以重要启示: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把人民群众作为力量源泉,充分发挥群众支持和参与作用;必须抓住作风建设这个根本,以上率下,从具体问题抓起,坚持不懈纠正“”,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必须把惩治腐败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加大力度,形成震慑;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围绕、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担当意识不强;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不良作风积习甚深,“”问题还比较突出;腐败问题依然多发,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不清、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执纪监督不严、查办案件力度不够;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作风漂浮、衙门习气等问题。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党的肌体健康,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不懈加强党风建设,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2014年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聚焦中心任务,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执纪监督,坚持不懈纠正“”;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审查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求真务实、探索实践、循序渐进,逐步落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各项措施。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全党动手,形成强大合力。要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组织、宣传、统战、zd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权必有责。要分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探索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制定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派出机关要加强管理,完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派驻机构要对派出机关负责,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派驻机构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积极探索加强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
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坚决落实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探索专项巡视。加强成果运用,细化分类处置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二)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纪律建设,持之以恒纠正“”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深化党的作风建设、巩固纠正“”成果的重要保证。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教育,加强组织管理,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常怀敬畏和戒惧之心,遵守组织制度,切实按照规定,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敢于同违纪的行为作斗争。各级纪委要铁面执纪,坚决查处违纪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和扩大成果。不良作风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改进作风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循序渐进。结合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基层党员干部“”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等各项规定,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抓党风带民风促社风,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加大执纪检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一年一年抓下去,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防止反弹。严格执纪监督,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各级党委要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加强同司法、审计等机关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各级纪委要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规范并严格执行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加强群众举报受理工作,规范管理和处置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在审查各环节要加强调查取证,形成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落实责任制,强化纪律检查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健全重大案件剖析制度,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严明审查纪律,加强办案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审查程序和保密纪律,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加强教育、提醒、警示,守住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底线。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完善监督机制。要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五年工作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抓好任务落实。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强化对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用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党内法规,从工作要求入手,注重实践探索,逐步形成制度。制度规定要具体可行,使大多数人做得到。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
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要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树立群众观点,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
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创新思想理念,改进方式方法,把握新形势下的工作规律。正人先正己,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纠正“”。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基础工作。
坚决落实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
工资条例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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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菜价涨了,房价也涨了,那么工资呢?
“盛传将于今年出台的《工资条例》目前还在研究当中,暂无出台时间表。”9月10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国新办新闻会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此前,因涉及到同工同酬、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公示等牵动公众神经的内容,蒙着神秘面纱的《工资条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望在2010年内出台”的消息频传,公众对《工资条例》的出台怀有期待,并坚信其能够行之有效地解决收入差距等问题。
但“千呼万唤”却迟迟“不出来”的条例使得怀疑的声音越来越多,截至《小康》记者发稿时,又得到消息,表示在最近的一次关于《工资条例》的调研和座谈中,进展并不顺利。
《工资条例》还能出台吗?
难以实现的同工同酬
据知情人士介绍,这一次《工资条例》草案在同工同酬方面做出了三点规定: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动业绩。但这样的概念却并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了20年的工作,难道要和刚毕业的孩子拿一样的工资吗?”某企业的员工如此感叹。另一方面,关于劳动业绩以及劳动价值的衡量也因欠缺标准而颇具争议。
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价格体现,若劳动力价值不能衡量,就不能作为参照工资的价格标准。《小康》记者在了解劳动力衡量标准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老人对“八级工”制度记忆犹新。“学徒拜师傅的时候,往往先打听师傅是几级工。”
1956年6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部门规定,全国按产业、按部门逐步建立起涉及上万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并开始全面推行考工定级和考工晋级制度。当时规定技术等级的数目(通常八级,或在八级之内),同时确定了各等级的技术要求。“那时候学徒工挣17块钱,八级工拿108块钱,工厂的厂长或经理反而拿的很少,大概40或50块钱。”
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工资的结构也随之变化,各种福利、补贴接踵而来,在物质刺激的作用日渐削弱之后,工资就出现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可怕现象,工资差距越拉越大,人们对于同工同酬能够带来的“美好结果”充满期待。
去年,全国总工会对全国职工收入差距进行专项调研,发现低收入职工比例非常大,主要集中在一线和农民工群体。被调查职工月均工资2152元,其中低于该标准的占67.2%;低于该标准50%、每月只拿1000元左右的占17.3%。
“这些年经济发展比较快,但职工的工资却涨得很慢,甚至有没涨反降的情况,另一方面,拖欠工资的问题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导致工资差距越来越大。这时候,就需要对工资支付机制进行有效的规范。”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喜亮说。
实际上,《工资条例》起草已有五六年的时间了, 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同工同酬,也并非第一次提出。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1994年的《关于劳动法说明问题》中也有相关规定。
“现在国内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两种人身上,一种就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临时工同工不同酬,还有一类就是劳动派遣工和企业的正式职工同工不同酬。”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白永亮为《小康》记者分析。
“其实真正迫切希望同工同酬的,是那些农民工,只要企业用工存在着‘在编与外来’之分,同工同酬便难以实现。改制中形成的那种所谓多元化用工形式应当根据劳动法律统一起来。”张喜亮认为大众对同工同酬的过高期盼具有盲目性。
据劳动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一项调研显示,在我国政府机关福利项目设置权限缺乏统一规制的背景下,多数政府机关至少设有七八项福利性补贴。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禁有人要问,同工同酬的实施,会不会使体制内的“隐形”福利扩张,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不平等?
白永亮对这个疑问给予了否定回答。在他看来,《工资条例》更像是一部字典,只是给工资、同工同酬做了一个概念上的认定,如果企业没有按照同工同酬的定义为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就可以根据条例里关于这个词的定义去维护权益,但是,“想要通过条例解决收入差距等实际问题是没有可能的。”
形同虚设的协商制度
“很不理想”,是北京市总工会一位负责人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现状的评价,目前,北京仅有1.7万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992年4月,新的《工会法》颁布,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工资集体协商的倡议。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但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考虑我国的特色经济以及文化状况。”张喜亮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持保留态度,“国外的集体协商是自然形成的,劳资矛盾导致罢工,企业方就会选择相对损失较小的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然而在我国,这样的不稳定状况是不允许、也是不应该发生的,所以我们的职工缺乏谈判的砝码。”
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很多职工也并不敢去“实践”,因为企业的工会工作人员都拿着企业的工资。
2003年8月22日,中日合资企业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职工自发组织职工大会并选举唐小东为工会主席,该工会组织和选举结果于8月29日得到海淀区总工会批准,工会取得合法资格。9月9日,唐小东向企业行政方发出了第一号工会文件,要求公司于9月30日前与未签劳动合同的部分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一系列维权行为直接导致唐小东被解除职务。
工会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始终停留在“看上去很美”的阶段。所以全国总工会也一直在强调建立工会的重要性,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化也被提上议程。这样一来,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协商双方不对等的问题。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姜颖表示,我国还没有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专门法律,有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在这一次关于《工资条例》出台的争论中,工资集体协商之所以在强调多年后又一次成为焦点,是因为草案中首次强调对于违反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做出惩罚:违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规定限期内不进行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本关于这方面的惩罚十分严格,但是当员工找到老板试图谈判的时候,老板总是会在再三推脱后,花极短的时间听完员工的陈述,然后以不能妥协的结果“逃之夭夭”,而法律也不能以“拒绝谈判”为依据对企业进行处罚。这一次《工资条例》关于集体协商的惩罚条例,无疑也会使协商制度形同虚设。
工资公示,就像伤口上的一把盐
在我国,处于相对垄断地位且工资水平较高的行业主要有金融、烟草、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等。根据2008年国家统计部门的数据分析,这几个行业的职工人数虽然只占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的7%,但所支出的工资总额却已占到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12%以上,其工资水平一般在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甚至3倍以上,考虑到住房、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间。
“我国的垄断是自然形成的,比如石油,作为国家经济的命脉,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是否有能力进入,如何进入,怎样进入,都需要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慎重考虑,一些自然形成的垄断是无可厚非的。”张喜亮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垄断存在很大的特殊性,“据全国工商联的数据显示,我国民企500强去年的净利总和还不及中国移动和中国石油两家央企。”根据全国经济普查资料,我国制造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平均在5%左右,工资利润率平均在100%左右,但石油天然气开采这种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行业,其主营业务利润率高达42%,工资利润率则高达616%。
针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过大的问题,此次《工资条例》拟要求垄断行业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在民众的一片叫好声中,有一批和白永亮持共同观点的人却认为,工资公示没有任何意义。实际上,国资委在这方面一直在做着努力。“国资委每年对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都有控制,而且也有一定效果,所以,相关政策不应该把重点放在工资明示上,而应该督促垄断行业考虑工资增长机制的问题。”
张喜亮认为,如果把高管的“年薪”与职工的“工资”进行比较并公示之,会在本来心理落差就很大的伤口上又一次撒盐,反而可能会造成不利于和谐的矛盾。问题的关键应当是高管年薪支付的渠道,如果不占用核定给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而是从投资人收益中支出,职工工资与高管年薪就不形成可比性了,或许会缓解矛盾。“工资条例不可能做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同样也不可能在限制企业高管的年薪方面有所作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应当建立一套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承认劳动分红。”
工资条例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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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四条(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
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
第五条(最低工资的构成)
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第六条(最低工资的计算)
实行计件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不满一个月的,其月最低工资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间进行折算。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原则)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职工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本市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审批程序)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和企业界代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每年公布1次。
第九条(财务列支)
企业支付的最低工资可以全额列入成本。
第十条(工会监督)
工会组织有权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
企业违反本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职工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支付最低工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适用范围的除外情形)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裁定而关闭、整顿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
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病假、事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参照执行本规定的情形)
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劳动者,其最低劳动报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部门)
工资条例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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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姐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时,应将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列入本企业章程;企业开业,企业职工即可依法组建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
第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报西安市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加入工会的外籍职工离开本企业回国时,须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由西安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设组织员1人,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权利。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配备脱产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与企业有关职工利益的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延长和工资报酬的支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职工因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教育职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发动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法律知识,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专业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协同企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的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关心职工生活,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福利、奖励基金。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增进中外职工的团结。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支持工会的日常工作,为工会无偿提供必要的房屋、设备和场所,用于工会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和文化体育事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干涉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和兼职的工会委员开展工会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因工作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征得企业同意。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商定。
外商投资企业兼职工会主席由本企业工会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按企业中外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企业工会的其它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支配和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分别情况协商处理、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阻挠企业职工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
(二)擅自解散、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未向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干涉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
(四)随意调动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或擅自解除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
(五)挪用工会经费或任意调拨、侵占工会财产的;
(六)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
(七)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它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二、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时,应将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列入本企业章程;企业开业,企业职工即可依法组建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
三、第八条第一款中“但外籍投资者及其外籍人除外”一句删去。
四、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
五、第十五条后一句修改为:“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延长和工资报酬的支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职工因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八、第五章标题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九、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支配和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分别情况协商处理、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阻挠企业职工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
(二)擅自解散、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未向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干涉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
(四)随意调动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或擅自解除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
(五)挪用工会经费或任意调拨、侵占工会财产的;
(六)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
(七)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它合法权益的。“
十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劳动保险”修改为“社会保险”;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有权”改为“可以”;第二十条“政治和科学技术知识”修改为:“文化、科学、技术和法律知识”;第二十四条“工会组织”修改为“工会”。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工资条例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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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最低工资的确定与公布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保障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各种类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并领取薪金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制工、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它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也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调整的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最低工资的确定与公布
第五条 最低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及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津贴、补贴构成。
但是,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员工在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休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员工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四)就业状况;
(五)社会保险标准。
第八条 确定最低工资的方法为:深圳市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乘以赡养人口系数,并综合考虑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因素加以确定。
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 最低工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等组成的最低工资调整小组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最低工资调整小组的产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调整小组在研究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当征求市财政、民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最低工资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五月上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上述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五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人民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但员工由于本人过错造成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应当定期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并由员工本人或者其亲自委托的人签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或者依法清算财产时,应当首先清偿所欠员工工资。
第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和组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低于或者逾期支付最低工资的,员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员工告知当年最低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员工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足;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对前款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处以低于部分总额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延期发放最低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发;迟延六日以上的,从第六日起每日另按拖欠工资总额的1%赔偿员工。
对前款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人数每人每次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书面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罚款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因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