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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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解决交通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
按时、足额地发放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各相关单位要从搞好“三个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转的《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交通建设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保护农民工正当权益,保证交通建设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
要严格按照“用工单位负直接责任,总承包(施工)单位负全面责任,项目业主负责督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全面监管”的原则,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各项目业主应按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计量支付,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存在劳资纠纷的,总承包(施工)企业要及时通过协商和司法程序予以妥善解决。项目业主应及时督促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用工单位确实不能及时支付的,项目业主应进行代付,代付产生的损失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和拖欠的用工单位承担。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施工付企业保障制度
按照湖北省《关于在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根据项目管理实际,修订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明确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罚措施。
*年3月份以后招标的建设项目,应修改履约保函的内容,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严重违约行为在保函中予以明确;有条件的项目可以试行专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严格计量支付管理,在计量支付中应根据用工情况,划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农民工工资专款,专项支付,不得挪用。
四、加大对拖欠企业的处罚力度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原因造成拖欠,社会影响恶劣的,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由于企业投资项目业主原因造成拖欠,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根据有关协议进行处理。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30万元的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降低其信用等级;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超过40万元,并且属恶意拖欠的,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一年以上投标资格。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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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受局长同志委托,就代表县自然资源局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简要表态发言。
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的决策部署,提高站位,履职担当,全面梳理排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辛苦一年的农民工拿到钱回家。
一、宣传及自查自纠
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开展多形式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宣传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工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一是压紧压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与地质灾害领域、土地利用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书,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和实施工程项目三方责任;二是摸清政府工程项目情况。建立覆盖在建领域工程项目的台账,逐一摸清每个项目工资支付等制度执行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根据掌握的情况,定期对工程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工资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管,督促其严格贯彻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规定,对未落实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程项目督促指导
(一)健全清欠机制
对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处罚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加强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审计结算期限条款等招标前置条件约束。
(二)制定应急预案,落实调处机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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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根据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省规划和建设厅、四**省公安厅、四**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61号)要求,市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11月15日至**年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2、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公示及权益告示牌公示情况;
5、开发承建双方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
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3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所辖区的用人单位自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年1月29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在自查阶段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要加大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年元月,省联合检查组将赴有关市、州督促检查,在此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将赴各区、县进行督查。
(四)分析总结阶段(**年1月30日至**年2月5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加强领导,要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的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于2009年11月15日起,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使农民工投诉有门,维权有路。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和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规划和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畅通信息,及时上报。一是请区、县专项检查小组于2009年11月27日前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本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24小时值班电话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二是按要求于2009年12月12日前将用人单位自查情况(附件2)涉及到的内容、形式、统计表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三是2009年12月27日前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阶段情况统计(附件3)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四是于**年1月28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上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执法科。
联系人:陈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1、**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情况检查领导协调小
组及办公室成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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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第四条*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与*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办理保障金的交纳和支付手续,市清欠办应安排专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交纳确认手续。
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监管。市级保障金专户设在徽商银行*市逍遥津支行,户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3312100080682。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用于保障金的款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开工前由工程项目业主代为垫付,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确认书证明。确认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交建筑业企业和交纳单位留存,作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之一,一份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证明。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保障金后仍应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保障金确认书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的保障金是专户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交纳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八条*市清欠办接到投诉后,应认真调查,一旦核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清欠办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先予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市清欠办应责令建筑业企业在15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市清欠办可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垫付。
第九条保障金只可用于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清欠办投诉电话:5617070。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工程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共同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同项目业主办理工程决算,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且无投诉,建筑业企业或项目业主可持工程决算和对方签发的保证金权属确认书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报请职权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农民工。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于30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没有依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实行工资卡发放。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用工台帐,工资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督促建筑业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质量等级、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发生工资纠纷、拖欠投诉的联系电话等。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及时投诉举报,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报复。
农民工本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得开工建设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用工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和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列入信用体系,及时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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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四川将开展为期60天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检查,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和个人,其在建项目将被停工整顿,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将受到严厉处罚。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监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清欠活动的重要内容,同时还包括服务、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使用农民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四川各地将对至今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进行逐一排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和个人,其在建项目将被停工整顿,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将受到严厉处罚。根据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将被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额的50%至100%的赔偿金,拒不整改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建设厅将在12月初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建设厅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察组分赴全省部分地区进行明察暗访。
本次检查还将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守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依法维权。对于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巨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新华网·江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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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农村居民”的相关表述来看
目前可查询到的关于“农村居民”的行政表述,是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承包土地或具有土地承包资格的农村户籍居民。
2、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但所在地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本人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或虽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但自批转登记之日起不足五年的。
3、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国有农场在职职工(不包括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
可以看出,户籍、土地承包资格、社会保障参缴、从事农业生产是区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主要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户籍作为一个区分标准已被不断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中,对虽为农村户籍,“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是视为城镇居民的。而在(2018)最高法行申10289号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法院以非农业家庭户为由剥夺再审申请人农村居民身份的判决进行纠正并指令再审。
二、什么是“提供劳动”
按照通俗理解,“提供劳动”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亦有着强烈的劳动关系色彩,但在条例正式版中淡化甚至取消了相关表述。我们对比下其中的两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满三年”,而正式版中删除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等内容;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在正式版中则删去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其第十六条规定为“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这不应被视为是简单的文字删减而是评价标准的转变,条例已不再刻意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必须是劳动关系,不要求双方必须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条例取消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而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原本不受劳动法规制的一些边缘性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将一些原本不在传统劳动法调整对象内的劳动者通过“农民工”的概念而纳入条例的保护范围。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开始的治欠传承,最终在法律层面完成蜕变。
这种边缘性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于原本受民事法律调整的劳务、承揽、承包、加工等民事行为领域,而这些领域也恰恰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高发区域。
此外,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这在征求意见稿中是没有的,如果对比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表述及适用范围,可以判断出“劳动报酬”的适用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所得。条例在这里将劳动关系与工资进行了剥离,其价值取向愈发明显。
三、从农民工的“劳动年龄”和社保参缴来看
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是一般意义上的所谓“劳动年龄”,对于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参缴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法定年龄退出劳动关系并无争议,但对未参保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当退出劳动关系则分歧严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亦有不一致的规定,人社部虽就此问题作出了解释说明,但效果并不明显。在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大有人在,笔者就曾处理过拖欠70岁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而且对于处于边缘性法律关系内的农民工,由于其与雇主之间并非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退出劳动关系一说,不应该受“劳动年龄”的限制,但这又会引发另一个问题,即会不会击穿16周岁的年龄底线,导致童工问题产生。坦率的说童工与雇主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目前并无定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假期从事分发传单、导购等行为是否为《禁止使用童工条例》所绝对禁止还需斟酌,而且《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即所谓拥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对于自然人雇佣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行为的豁免,而在前述边缘性法律关系中这种自然人雇佣行为是相当普遍的。这里姑且以16周岁为下限,其他的存而不论。
农民工所在行业多为制造、建筑、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提供的劳动具有季节性、短期性、流动性等特点。由于我国职工社保体系是建立在与劳动关系一一对应的基础上,因此在一些劳动关系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对农民工参缴保险的强制性要弱一些,例如在建筑领域目前明确要求全部覆盖的是工伤保险。
四、从条例的适用范围来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保障其他劳动者工资支付,参照本条例执行。”则在正式版条例中被删除。那么这里就涉及一个规定与条例适用的问题,结合前述几点,笔者认为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是排斥劳动关系的。考虑到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提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否意味着工程建设领域内所有劳动价值的交换都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却不得而知;是否应当全部按照企业职工的模式参缴社会保险也不得而知)这里将建设领域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不妨再做一个大胆的倒推,既然条例排除了建设领域以外的劳动关系,那么建设领域以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排除在“农民工”的概念范围之外。换句话说除建设领域外,只要劳动者与雇主能够建立劳动关系,则双方就应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传统用工模式,订立合同、提供劳动、支付工资、参缴社保。而如果劳动者无法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才应当根据情况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所谓“农民工”应当是工程建设领域内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其他领域内无劳动关系的适格劳动者之和。
综上所述,所谓“农民工”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1、农业户籍或居住地为农村的居民,其中居住地为农村的居民应包括不是居住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因特殊原因居住在农村的城镇户籍的居民。
2、年满16周岁
3、无法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工程建设领域除外)的劳动者。
需要说明的是,无法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是指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客观条件或法律规定不为劳动关系的雇佣关系。对于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却不建立的,除按照劳动法律的要求进行规制处理外,还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加大其责任。或者可以认为,处于其中的这部分劳动者只要具备上述1、2的特征也属于“农民工”的范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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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条例》宣贯,层层压实责任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学习和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我公司在收到《集团公司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此项工作进行布置,先由公司内部相关室开展学习工作,再以oa的形式将《条例》相关内容下发,要求各所属企业开展学习工作,同时要求各在施工程单位一并开展《条例》学习,并将学习情况以照片的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切实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学习落到实处。
二、企业直接招用职工工资支付及保险缴纳情况。
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司(含所属企业)自有员工中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名。公司对此部分员工,并未与其他员工区别对待,均一视同仁,按其所在岗位发放工资,并按其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工资和漏缴、少缴、不缴社会保险情况。
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
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司(含所属企业)共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名,其中具有农业户口人员***人。在人员使用过程中,与劳务派遣服务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双方责任,同时留存劳务派遣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备案,确定该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均按其岗位和合同约定发放,社会保险按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缴纳,无拖欠工资和漏缴、少缴、不缴社会保险情况。
四、企业使用保安、保洁等外包业务合作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共计使用外包公司**家,分别从事保安、保洁、收费等业务,在签订外包合同时,留存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资料,确定外包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
公司每月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外包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督促外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落实员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相关要求。为避免劳动纠纷,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同时要求其签订不欠薪承诺书,同时各公司不定期对外包人员进行抽查,询问其上月工资是否发了、发了多少钱。
五、对在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检查情况
公司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在合同执行和工程款结算支付过程中,我们按照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不拖欠劳务分包方工程款、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单位清理“三角债”,确保不出现合同纠纷。在工程款拨付时,分出农民工工资部分,将此部分金额拨付到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中,用以发放农民工工资。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不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公司人力资源部汇同**部、**部、**部、**部等五部门组成了农民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带队,并抽调专人历时2天对正在施工的**个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完全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所列内容。
经检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均配备了劳资管理人员;员工花名册、考勤、工资表和劳动合同,均能保持一致,未发现未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考勤表和工资表均有施工队长、专职劳资员签字,并有农民工本人签字,并附有考勤表和工资表公示照片;均已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支付过程中,未发现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情况;各单位均已设立维权公示牌,用以工资、考勤等相关内容的公示。
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门禁打卡记录不全,个别单位已安装门禁打卡但尚未使用;存在分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未由总包工资情况;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个别分包单位提交不齐全;个别单位未全员缴纳工伤保险。
六、下一步措施
1、公司已于10月底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并于12月份开展对各在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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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劳领办: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xxx局严格按照《xx市加强农名工服务保障xxx工作方案》(xxx〔20xx〕xx号)要求,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农民工服务保障的各项工作部署,以注重维权救助为重点,积极开展建设系统农民工工资“清欠保支”工作,为全区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护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全年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严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名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为切实保障建设系统农名工服务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xx为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xx为副组长,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名工工资“清欠保支”工作领导小组。
(二)广泛宣传,强化氛围。通过采用展板、宣传单、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宣传,营造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提高。
(三)突出检查重点,狠抓落实。根据建设系统农民工工资发放实际情况,每逢重大节假日、开学季等特殊时间段,积极采取行动,突出重点、明确责任、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各在建工地进行了“清欠保支”专项检查。截止目前,全区xx系统共调处x个项目,督促兑付xx余名农民工工资xx万元,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每月打卡发放,且不与农名工签订劳动合同,若出现民工工资拖欠、克扣的情况,极易造成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取证困难;二是项目参建单位采取“年终集中结算支付”的方式较为普遍,农民工当月领取生活费,除几个传统节日结算部分工资外,其余工资承诺年底结清。尽管平日拖欠工资时有发生,但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投诉举报,导致日常监管困难,甚至出现“盲区”;三是部分农名工文化水平不高,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给自身依法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短信等载体强化政策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通过日常巡查、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向企业负责人宣传《工资支付条例》、《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法规,增强企业支付工资自觉性,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浓厚氛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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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内容所依据文件
【文件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1号
【日期】2016.1.17
【文件名称】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7〕80号
【日期】2017年7月7日
【文件名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724号
【日期】2019.12.30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局面,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责任?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总体责任。
三、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责任?
答: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直接责任。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应该做到哪几方面?
答: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推行银行工资制度。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包括哪些内容?
答: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六、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的行动措施有哪些?
答:共有十项。1、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3、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4、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5、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6、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7、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8、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9、开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10、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七、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对实名制覆盖率的要求?
答: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八、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对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率的要求?
答:到2017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说明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什么形式支付?
答: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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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小列兵”为你整理了这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工作总结暨2021年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及局总支领导的关怀下,在区、市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条例》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通过专项检查、举报监察、日常巡察等多种方式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实际行动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工作。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结合区、市会议精神先后起草并印发了《关于印发贺兰县学习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贺兰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日活动的通知》和《贺兰县关于开展“送条例、进工地、稳就业、保民生”百场普法进工地活动的实施方案》,举办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学习培训班并组织了测试;印发《条例》宣传知识手册、宣传彩页、宣传挂图共3万多份,同时组织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欣兰广场、兰山公园等人流密集处宣传;对我县5家建筑工地开展了“送条例、进工地、稳就业、保民生”百场普法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解答咨询100余人次,并为农民工送去了1000余份茶叶、白糖、抽纸、毛巾等慰问品。
(二)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1至3月份疫情期间,我局全体人员第一时间响应并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下沉社区进行联防联控工作,按要求对居家隔离户实行“四包一”“四服务”的管控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上级“七管七有”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局下沉的小区先后为教育小区、望都郡府、一品尚都a、b区、一品尚都c区,共计3543户8000多人。包管居家隔离户先后共计69户193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到了社区及小区住户的一致好评,牢固筑起了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三)投诉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今年,我局共受理投诉案件220件,涉及劳动者1625人,涉及金额1809.35万元。其中受理建筑领域投诉案件141件,涉及1134人,涉及金额1543.56万元。已结案215件,结案率达98%,无政府类项目欠薪投诉案件。
(四)劳动用工检查及日常巡查情况。为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服务构建和谐幸福的大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先后6次会同住建局、公安局、工会、卫健局等部门下发文件,开展了2020年贺兰县小微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专项检查行动、建筑工程领域劳动用工及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以及夏季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和日常巡查活动。
截至2020年年底,共对我县辖区内290家单位进行检查,其中:检查辖区企业230家,建筑施工项目60家,涉及总用工数共计32148人,合同签订29862人,合同签订率96%;社保参加人数20500人,参保率为75%(注:建筑施工单位只参加工伤保险,其他险种未参加,参保率为100%)。
其中,检查建筑施工项目60家(其中:新建项目21家,续建项目39家。政府类投资项目7家,社会类投资项目53家)。建筑工地已检查完毕,期间对检查结果进行了3次通报,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检查涉及农民工6668人,建筑工地8率落实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率:签订劳动合同人数6534人,劳动合同签订率9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率:收缴保证金9780.486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率98%;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率:实名制管理人数6534,实名制管理率98%;农民工工资银行办卡率:农民工工资银行办卡6534人,办卡率达98%;分账管理率:分账管理率100%;22%工程进度款拨付率:完成率100%;施工工地维权信息公示率:维权信息公示率100%。劳资专管员配备率:劳资专管员配备率100%。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及退还情况。今年,我局共收缴87个工程项目(含交通、水利、农田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32.85万元,其中收缴建筑领域工程项目38家,涉及金额2893.48万元。办理退还152家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涉及金额6091.58万元。
(六)劳动合同备案招收及解除情况。2020年,我局办理招收劳动合同备案共16165件,涉及人数16165人,其中线下办理招收劳动合同备案3180件,涉及3180人,线上办理招收劳动合同备案12985件,涉及12985人次;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共8335件,涉及人数8335人,其中,线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456件,涉及456人次,线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7879件,涉及7879人次。
(七)劳动保障检查“两网化”管理情况。2020年,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共采集录入250家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录入职工花名册人员信息4736条。
(八)信访件答复情况。2020年我局共回复信访督办件共1058件,涉及2705人次,涉及金额4160.20175万元,以全部协调处理完毕,其中,处理自治区督办件、信访督办件54个,涉及金额421,涉及金额约1290.7247万元,处理人民网督办件共计11件,涉及金额约10.64万元。
(九)迎接国务院考核工作情况。根据银川市关于迎接2020年度国务院考核省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文件要求,我局承担了全县的农民工工资考核工作,并组织开展档案整理工作,积极向成员单位下发考核细则,会同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对全县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了多次排查。组织专人历时4个月收集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同时安排人员协助各工地进行档案资料整理,圆满的完成国务院督查考核工作。
(十)自治区对贺兰县开展互观互检督察工作情况。9月份,按照《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互观互检暨明察暗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人社局联合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自治区对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开展互观互检暨明察暗访工作的紧急通知》,组织人员对标《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进行了全面自查,并且安排专人下沉工地指导建筑工地整理完善档案资料。十月份,石嘴山市考评检查组对我县中房悦然居两个项目,第七幼儿园、第六中学与第十小学四家抽检项目工地进行实地检查,我县在此次考核中取得了实效。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疫情期间劳动用工管理矛盾凸显。疫情导致部分企业难以为继,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部分企业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等情况,还有一些季节性用工,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致使欠薪案件频发,因此部分投诉案件化解难度较大。
(二)建筑领域欠薪问题仍然突出。经过长期的建筑领域乱象整治,仍存在部分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问题,尤其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带队参与施工,导致建设单位、包工头、农民工之间形成长期“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无法区分,欠薪问题化解难度大;恶意讨薪现象也时有发生,部分分包工程的自然人组织、煽动农民工通过上访等形式讨要工程款,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等恶性事件。
(三)职工(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意识较弱。一是用工单位对劳动法认识不到位,劳动合同签订不及时,而劳动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举证,给维权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二是部分企业或建筑单位会出现用工周期短的现象,用工结束后,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并且职工也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执法检查力量薄弱,执法检查车辆及人员配备不足。目前我局在编在岗职工5人,退伍军人1人。其余人员均为“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因编制少,专职人员不足,聘用人员周期短,人员流动性较大,再加上业务不够熟练,难以处置复杂性较强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车改革后,平台约车难以满足日趋复杂的工作形势,因劳动监察执法范围广、任务重,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较多,对执法及时性有极大阻碍,并且需要经常前往区、市及外省市调查取证,致使部分工作完成受限。
三、2021年工作计划
明年我局将紧紧围绕我县经济发展大局工作,积极宣传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及新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把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作为突出重点,继续严厉查处克扣、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确保明年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一)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教育
我局将继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宣传教育力度。利用普法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月、根治欠薪行动、攻坚专项执法检查等重要节点,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校园、进网络,广泛宣传普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同时,充分利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展板等载体刊播、张贴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标语及条幅,基本做到覆盖城市街道、社区、公园、大型商场、人力资源市场、农贸交易市场、建筑工地等人流密集地点,切实提升《条例》知晓率。
(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一是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等形式,指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用工;二是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日常巡查的次数,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苗头,及时督促其整改;三是对被举报、投诉的用工企业,一经调查核实,坚决依法依规追究其违法责任,做到举报一案、查处一家,警醒一片;四是对“问题”企业实行跟踪督查。针对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联合惩戒力度
逐步完善建筑领域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失信企业”台账建立工作,但凡因工程款拖欠、工程决算纠纷、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引发的各类欠薪问题,将联合有关部门在今后的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继续推进司法联动机制建设
创新工作思维方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强与其他部门间协同监管,加强对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依法从快从严地运用多种手段处理各类欠薪问题。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联动处置等协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