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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2 07:49:02 查看人数:47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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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______省爱卫办关于2013年卫生城镇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__*爱卫办〔20__〕18号)要求和市有关会议精神,2013年省爱卫办将对______市进行省级卫生城市届满复审。为认真做好届满复审工作,进一步巩固我区在省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中的成果,按照《______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切实提升城区形象,为加快建设西部工业城,打造北部后花园,构建和谐新______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动员全区上下,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卫生、“五小”行业(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洗浴室、小旅馆等)、农副产品市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卫生环节,集中解决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使我区的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通过努力,2013年3月中旬前全面按照《______省卫生城市标准》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我区在上半年通过省级暗访考核,下半年通过省级明查考核。

三、迎检标准及责任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______省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办事处

2.各级领导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区直各单位,各办事处

3.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牵头单位:区爱卫办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4.区爱卫办具备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相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财政局,各办事处

5.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国卫生活动。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爱卫办,各办事处

6.积极开展卫生村创建工作,至少30%以上办事处创建成市级卫生单位、30%以上行政村创建成市级卫生村。

牵头单位:区爱卫办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7.建立投诉平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全区卫生状况满意率≥85%。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区统计局、区有线电视台,各办事处

(二)健康教育。

1.全区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落实,承担业务技术指导职责,网络单位能够发挥职能作用。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办事处

2.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多种 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3.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住院病人及其陪护亲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4.社区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75%、基本技能掌握率≥65%。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5.各行各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疾病预防、卫生保健、职业病防治、控烟等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办事处

6.区有线电视台设有健康教育栏目,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责任单位:区有线电视台

7.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广告牌匾或公益广告,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房管中心

8.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设有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各办事处

(三)市容环境卫生。

1.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2.各级政府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实行全覆盖行业化管理。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局、区环卫处、______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各办事处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硬化、平整,设施完好,道牙无缺损,下水道无堵塞;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扔乱倒、乱扯乱挂现象,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无违章饲养;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车辆停放整齐;街道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环境保护局、______规划分局、______派出所,各办事处

4.落实清扫保洁制度。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密闭化。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5.生活垃圾中转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生活垃圾处理率≥7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5%。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6.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基础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定期消杀。主次干道、旅游景点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7.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商品划行归市,摊位、货物、车辆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制度和保洁人员,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经营食品的商户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证照齐全;严格管理活禽和水产品销售,活禽销售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临时便民市场(点)保洁到位,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全区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______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林水利局,各办事处、各市场主办单位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无乱倒现象;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施工工地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环卫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办事处

9.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有街心花园,绿化带无缺株短苗现象,无散在垃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2%,绿地率≥2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办事处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垃圾飘浮,无蚊虫、孑孓孳生。岸坡整洁、绿化、美观,无垃圾杂物。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办事处

(四)环境保护。

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2.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3.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监测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农林水利局

4.辖区内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5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5分贝。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______派出所

6.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5%。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环境保护局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编制、人员、经费、设备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财政局

2.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操作符合卫生要求,“五病”调离率达100%;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和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公共用品落实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措施。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文体局、区商务局,各办事处

4.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二次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食品安全。

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及设备保障。

牵头单位:区食安办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农林水利局、______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各办事处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和工作规范,工作有计划、有监督、有监测、有总结,资料齐全;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处置及时,连续两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牵头单位:区食安办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农林水利局、______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办事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证照齐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卫生设施齐全,室内外环境整洁;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符合要求,无交叉污染;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需进行一次体检和健康知识培训,保持个人卫生,正确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5.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90%;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足量配备消毒、保洁设施,消毒、保洁工作规范。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各办事处

6.对流动食品摊点实行统一管理,划定区域,限制时段。商户必须守法经营、持证销售;食品加工器具符合卫生要求,定期消毒,防蝇、防尘设施完善。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商务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7.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检疫工作规范,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______工商分局

(七)疾病预防与控制。

1.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策略。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2.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政府牵头,卫生、财政、发改、教育、药监等部门配合,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落实配套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免疫接种单位条件、管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100%;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规范,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0%;托幼机构、学校按照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免疫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95%以上。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编制、人员、经费落实,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具体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等,实施免疫规划,控制重大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财政局

4.医疗机构设有专门负责传染病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医疗废物统一由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5.全区办事处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漏报率<2%。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6.学校、托幼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大型公共场所等明确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8.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非法行医 、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______工商分局

(八)病媒生物防制。

1.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指导、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2.广泛宣传主要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科学、合理使用化学防制药物,规范放置灭鼠毒饵设施。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3.病媒生物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切实反映病媒生物的密度和消长趋势。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4.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牵头单位:区爱卫办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各办事处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积极组织居民和职工开展义务劳动,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各办事处

2.道路硬化平整,无违章建筑,环境卫生设施完善,公共厕所符合卫生标准;有保洁人员,垃圾日产日清,环境卫生状况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按规定饲养宠物和鸟类,并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______规划分局,各办事处

3.社区、单位卫生达标率≥80%。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各办事处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施、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5.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市场主办单位

6.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十)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

1.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65%。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2.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布局合理,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质量达标;建立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95%;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率≥75%。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______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各办事处

3.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______规划分局,各办事处

4.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各办事处

5.无违规饲养畜禽现象。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农林水利局,各办事处

6.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市场主办单位

7.无秸杆、垃圾杂物焚烧现象。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各办事处

8.积极开展沼气式、双瓮式、三格式等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卫生厕所普及率达100%。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农林水利局,各办事处

四、重点工作及责任单位

(一)开展社区、新闻媒体、医院、学校及企业健康教育。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有线电视台,各办事处

(二)建设环卫公厕和垃圾中转站。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

(三)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达标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环卫处

(四)开展背街小巷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______规划分局、区爱卫办,各办事处

(五)治理单位、居民楼院及居民区公厕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办事处

(六)治理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七)治理农副产品市场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各市场主办单位

(八)加强环卫保洁员队伍建设,落实清扫保洁制度。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九)治理城区游园绿地及绿化带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治理城乡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各办事处

(十一)治理城乡交通秩序。

责任单位:______派出所

(十二)治理城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办事处

(十三)治理城区河道(包括城区段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区南水北调办,各办事处

(十四)治理城区铁路沿线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办事处

(十五)治理大气污染和车辆抛洒及扬尘现象。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城管局、______派出所、区交通运输局

(十六)开展“五小”行业达标工作。

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区文体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十七)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农林水利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十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十九)开展除“四害”工作。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二十)建立完善创建档案资料。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办事处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安排阶段(2月底—3月中旬)。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标准,搞好摸底调查,掌握重 点难点,制定具体方案,积极组织动员,安排部署实施。

(二)迎接省级暗访阶段(3月—6月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克难点、抓亮点、创精品”的工作要求,消除薄弱环节,特别是要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楼院、背街小巷及农贸市场脏乱现象,开展“五小”行业达标治理,3月底整改到位。

(三)迎接省级明查考核阶段(7月—12月份)。各级各部门要对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组织力量继续大力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提升工作标准,再掀集中整治高潮,确保顺利通过省级明查考核。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大投入,从人力、财力等方面支持迎检工作,确保编制、人员和经费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创建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宣传文明市民行为规范,宣传健康教育知识。新闻媒体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注重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投入到创建活动中来,形成全民参与、人人动手的创卫局面。

(三)严格标准,扎实整改。《______省卫生城市标准》明确的10项标准和市区确定的20项重点工作,动态性较强,问题容易反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对照目标任务,细化量化责任,完善工作措施,扎实治理整改,确保限期达标,并持续巩固治理成果。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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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内街小巷卫生整治,落实常态化管理。

辖区内街小巷卫生保洁是市容环境整治最基础的工作,要始终紧抓不懈的落实好常态化管理。目前,我街道已制定了《桥西街道市容环境卫生常态化管理工作方案》,同时根据当前市场化改革,区政府已制定了《惠城区各街道清扫保洁工作考核办法》、《惠城区路长工作手册》,用以监督街道和侨银公司的卫生保洁情况。

下来要坚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督导社区保洁员和侨银公司的日常保洁,坚持按时保洁、流动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全天候保洁。依据上级制定的考核办法,对各社区卫生情况进行考评打分,从严考核,发挥好社区和侨银公司的保洁力量,切实做好内街小巷卫生。二是坚决落实常态化管理,街政办、各社区卫生专干要做到每日巡查督导,对发现的卫生问题及时整改整治,及时协调侨银和责任单位处理。对已整治过的卫生死角要加强回头看督导。三是要结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发现的卫生问题地点及市、区重点督导的路段,例如环城西路段、辖区内各主要市场等,街政办要协调有关社区、侨银公司加强对卫生重点路段的巡查和保洁力度,切实做到长效保洁。

四是积极协调区爱卫办,做好内街小巷的路面硬底化和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改造,进一步完善老的、旧的基础设施,为卫生工作创造条件。五是进一步做好爱卫宣传活动,与各部门互相配合,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向市民宣传爱卫工作,提高市民的卫生意识与参与保洁意识。

二、实行环境卫生路长制网格化管理,建立包干制度

根据《惠城区各镇街道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办法》、《惠城区路长工作手册》,结合桥西实际,我街道根据街道班子的挂钩安排、机关各部门人员挂钩社区和社区工作人员分工,按照桥西各条街巷或小区进行了环境卫生路长制网格化管理包干挂点安排。下来将严格按照区下发的路长制网格化管理办法,将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区域的卫生管理、督查、巡查、清扫等都有人员落实到位,有效提高各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同时,将严格要求各社区落实好“三个一”卫生制度,各社区要坚持做好每周末的卫生清洁行动,每个月组织一次大型卫生整治行动,每年四月份组织爱国卫生月活动。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真抓实干,对组织的活动要做好记录存档,街政部门要加强督查,严肃包干人员的责任,确保路长制网格化管理成效。区爱卫办也将对各街道、各社区的卫生网格化管理进行评比考核,对不合格的街道、社区将通报批评和惩处。

三、联合城管等部门,做好“门前三包”和“牛皮癣整治”工作

根据惠城区《开展“门前三包”责任制专项落实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街政爱卫部门将联合城管、工商等部门认真开展“门前三包”工作。开展好入户宣传,引导各临街商户落实门前摆卖秩序、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等责任。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城管、工商、市环卫、市园林等部门处理,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整治工作。积极协调市环卫局做好主次干道垃圾清运和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在整治“牛皮癣”方面,按照区“牛皮癣”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安排,结合桥西实际,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排查,做好集中清理。通过各社区日常巡查汇报,掌握内街小巷“牛皮癣”的情况,调动侨银“牛皮癣”专职清理队伍和社区保洁员集中整治。二是配合城管部门打击乱涂乱贴乱画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对发现的高空广告、各大通信公司广告等,调动长钩、梯子等处理。同时将该类“牛皮癣”及时报区爱卫办、城管部门等处理,督导有关单位整改。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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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随文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津贴标准按不同岗位分别定为每人每天2.5元、2元、1.5元、0.9元。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行。

实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60%,不足部分由市、区、县环卫部门自行解决。市财政补助款项,按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1988年末编制内的在册职工人数(年人均180元)计算,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下达给市环卫局和区、县财政局(预算指标另行下达)。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一、凡本市环卫系统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均实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

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与原有环卫津贴合并使用(以下简称津贴),按以下四类标准执行:

(一)掏粪、掏化粪池、疏通厕所的工人,公厕保洁工,清运垃圾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垃圾场(站)的常设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5元;

(二)运输粪便、渣土和洒水、扫尘(大、中型扫尘车)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清扫马路工,维修公厕的工人,清洁车辆修理工(含徒工),每人每天2元;

(三)修理清洁车辆的车、磨、铣、刨、钳等机械加工工人(含徒工),水暖工(含锅炉工),检验工,外线电工,每人每天1.5元;

(四)除执行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职工,每人每天0.9元。

三、环卫系统各基层专业队和车队的正,副队长,车间的正、副主任以及生产调度,均执行本部门主体工种的工人所执行的津贴标准。

北京市环卫车辆改装厂、清洁机械厂、环卫科研所、环卫技工学校、环卫教育中心、环卫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职工和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处的机关工作人员(含北京十一所职工)一律执行第四类津贴标准。

四、上述各类津贴均按职工所在岗位的上月实际工作天数,随同当月工资计发,半日工作的发半数津贴。

五、凡缺勤或在优化劳动组合中下岗的待业人员,停发津贴。

六、新工人在参加入场(厂)教育或汽车司机学员培训(包括正式工人改学司机)期间,不发津贴。

七、职工在本单位或环卫系统内调动工作、变换岗位的,若新岗位与原岗位津贴标准不同。自调动工作或变换岗位之日起,其津贴改按新岗位的标准计发;凡调出环卫系统的,自调出之日起停发津贴。

八、职工临时借调到不实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的单位工作时,在借调期间,其津贴由原单位按第四类津贴标准计发。

九、职工参加各种脱产学习,学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其津贴按第四类津贴标准计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停发津贴。

十、环卫系统各级干部下基层劳动、工作时的津贴,按所在岗位同类人员的津贴标准执行。

十一、各单位对津贴的使用,要按规定执行。在不提高标准、不扩大范围和不突破应发津贴总额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同生产、工作任务挂钩。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以及违纪的职工,应酌情减发直至免发其津贴。

十二、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细则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行。原京国工改字〔1986〕第3号《关于〈改革环境卫生行业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报告的批复》、〔86〕环卫劳字第121号《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环卫系统环卫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87〕环卫劳字第30号、(87)财文字第1253号《关于调整环卫津贴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对《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解释(〔89〕环卫劳字第90号)

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

1989年3月28日(89)环卫劳财字第68号《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及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区、县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是否属于发“环卫行业岗位津贴”范围。现解释如下: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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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尊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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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条例》为依据,以迎世博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以“清洁城区,从门前做起”为主题,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推进管理、执法、作业、责任单位(人)“四位一体”和监督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机制,与网格化管理相连接,形成管理执法与市民参与互动的环境效应,实现沿街市容环境责任区内道路整洁、门前有序、立面规范、垃圾分类的目标,形成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

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是市容环境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加大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力度,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容环卫管理所、环卫作业队、城管分队、公安、工商、五房办、食药监、质监、社区卫生中心、市政科、综治办等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科,负责全镇责任区制度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评估等日常具体事务。

三、责任分工

责任区制度的落实,管理是核心、责任单位(人)自律是关键、作业是基础、执法是保障的“四位一体”和监督是保证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行政管理主体,要按《条例》的规定和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责任区范围,确定责任单位(人),并指导责任单位(人)按照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法履行责任义务。

2、开展责任区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责任单位

(人)管理档案,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评比。

3、在责任区管理中,发现责任单位(人)未履行义务的,要

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受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城管分队

1、城管分队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执法主体,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履行责任区义务的责任单位(人)依法处理。

2、对执法巡察中发现的管理问题,要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做好相关工作。

3、受理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置。

4、负责镇域内道路乱设摊和集市“市场尾巴”的执法。负责市容环境协管员队伍责任区协管工作的业务领导。

(三)环卫作业队

1、环卫作业队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基础,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保洁服务质量标准,负责道路(含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及时清除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卫公共设施内的废弃物,并保持环卫公共设施的整洁、完好。

2、对委托收集垃圾的责任单位(人),采取定点、定时或上门收集等方法,做好垃圾的收集工作。

3、其他的委托保洁任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合同,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四)责任单位(人)

1、责任单位(人)的自律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关键,要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做到责任告知书公开、措施落实,人员落实。

2、建立责任单位(人)值勤员或联系人的管理制度,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和城管分队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自觉遵守《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不跨门营业、不乱堆杂物,并保持门前的整洁、有序,协助管理和执法部门劝阻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或者及时向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举报。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

1、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保证,要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抓好责任区制度落实的综合协调、督促整改和检查评估等工作。

2、要充分整合行政管理和执法资源,形成城区管理合力。定期组织管理、执法、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公安、工商、食药监、质监和社区商业管理队伍等有关部门人员研究解决责任区管理中碰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协调处理相互之间关系和矛盾,确保责任区“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有效运转。

3、对道路上集中乱设摊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需要由镇政府牵头集中整治的,及时向镇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提出,根据联席会议精神组织进行集中整治执法。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责任区管理是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管理、执法、作业和监督的工作效率。

2、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责任区“四位一体”有效运作。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疏导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公安、工商、食药监、质监、爱国卫生、社区商业等职能部门和管理队伍,要关口前移,主动配合做好执法保障、专业检查和执法、责任单位(人)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形成责任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合力。

3、加强检查,强化责任,确保责任区管理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四位一体”责任区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意见,抓好监督和反馈。

五、考核办法

(一)实行责任追究制,镇政府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四位一体”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纳入派出机构和职能科室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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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规划、房管、新闻、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太阳能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设计,做到整齐美观;

(二)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饰、清洗或粉刷临街墙面;

(三)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顶部、外走廊、阳台和窗外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在临街建筑立面安装空调主机应做到隐蔽、规范,主机底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不得影响街景,不得向人行道及路面、墙面排水。临街建筑物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做到规范;

(五)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

(六)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破旧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或管理人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七)拆除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及时清除垃圾。

第八条需改变沿街建筑物造型、开门、扒窗、搭建门厦、封闭阳台等,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按要求限期改造装修。

第九条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不得随意挖掘,出现坑凹、碎裂、破损、隆起的,应及时修复。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设置单位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及时修复、正位或更换;

(二)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排水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三)对下水道、渠道、河道等,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要经常疏通,清出的污泥杂物应随时清运;

(四)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候车亭、道路铭牌标志等设施的设置应当规范、整齐、美观、完好。

第十条城市中的各类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完整;城市的行道树应排列整齐,缺株枯死的,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第十一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棚、亭。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应限期拆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二条严禁擅自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确需设立早市、夜市、摊点群以及自行车修车点、瓜果和冷饮等摊点的,必须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点。未经定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的摊点,设施应整洁规范,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

第十三条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露天烧烤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活动主办单位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缴纳卫生保证金和道路(场地)占用费后,方可占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不按规定清理场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活动主办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应当对存储场所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破坏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开闭照明设施,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类经营门店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门店字号、灯箱广告等,禁止橱窗内贴字贴画和店外摆放招牌;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维修或油饰。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应当规范设置,做到牢固安全、整齐美观。

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市容观瞻要求,不得妨碍正常通行,到期应及时撤除。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外墙及门窗内外、构筑物、线杆、树木、护栏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广告;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广告。

第二十条车辆在市区内通行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输液体、流体、散体或易挥发有害气体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密封、覆盖,防止撒漏、挥发;

(三)尾气排放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四)出租车、公交客运车辆等必须在核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不得随意调头和停靠;

(五)畜力车进入指定区域,必须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应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区域整齐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环境的地点乱停、乱放。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和环境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不得凌空抛撒建筑垃圾,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超出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七)施工现场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三条在市区内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人口集中地段焚烧落叶、秸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六条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的卫生保洁,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的卫生保洁,由城市交通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和所属生活区域的卫生保洁,由本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卫生保洁,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街道居委会负责。村庄内的卫生保洁,由村(居)委会负责;

(五)火车站、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宾馆、饭店、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风景区、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卫生保洁,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内卫生保洁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工商部门协助搞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

(七)各种摊点,由摊点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八)施工工地的卫生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及周围一定区域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上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与沿街门店、单位签订门前责任区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及时扫雪铲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指导,建立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垃圾处理等专业化服务企业,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区域,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招投标等择优选择环境卫生专业企业承担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作业。

第三十二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畜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的选址定点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负责;

(二)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建设和道路两侧公共垃圾容器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广场、公园、风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单位内的公厕、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负责修建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用,应当按适当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九条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设垃圾、粪便中转站(点)。

第四十条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按原规模予以易地补建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等量补偿。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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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一一、执行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严格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关于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规定。

二、个人卫生

1、不留长发、长指甲、长胡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2、工作服、工作帽整齐干净。

3、上岗不准吸烟、赤脚,不准穿拖鞋、背心,不准穿工作服上卫生间。

4、上岗前洗手,便后洗手。

5、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做到持证上岗。

6、患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痢疾、伤寒等传染性疾病不准从事饮食工作。

三、餐厅卫生

1、地面、餐桌、坐凳、电器设备、窗、墙壁等保持整齐、清洁、无油污、无灰尘,餐桌做到随清扫。

2、餐厅保持通风良好、光线好,就餐环境舒适。

3、防蝇、防尘设备齐全,做到定期消毒灭蝇,防止传染病。

4、保持售饭用具、盛装食品用具、售饭台清洁卫生,菜极防蝇罩,主食品有盖布,并保持干净。

四、操作间卫生

1、地面保持清洁,门窗洁净明亮。

2、各种炊具、用具、操作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并有明显标记。餐具做到:一洗、一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3、灶台清洁,调料盆放置有序。炊具经常洗刷,做到木见本色;铁器发亮。

4、所有机械用完后及时进行保养、擦拭,并保持清洁。

5、冰箱、冰柜、保鲜柜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定期除霜,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柜内无异味。

6、生菜上架,先洗后做。

7、水池保持清洁,素池、荤池分开;上下水道畅通,排水沟无垃圾、无异味。

8、门窗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室内通风、光线好。

五、环境卫生

1、食堂周围环境卫生区干净,无杂物,无死角。

2、食堂周围的墙壁干净,无乱贴乱画,乱搭乱挂。

3、洗碗池清洁,上、下水道畅通。

4、剩菜、剩饭倒入滑水桶,每天清除,清水桶加盖。

5、垃圾等及时处理,做到一日三清,垃圾倒到指定位置。

6、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工负责。

六、仓库卫生

1、仓库要有防鼠、防蝇、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

2、仓库要及时整洁清扫,做到地面无垃圾,货架无积灰,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严把入库关,凡腐败、变质、生虫有毒、有害食品不准入库。

4、库存食品按类别上架存放,粮食存放应隔离高地15公分以上。各种调料容器加盖,并有标记。

5、出库物品做到先进、易坏先用,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6、仓库内严禁存入易燃、有毒物品,禁止存入其它杂物和私人物品。

餐厅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二(一)个人卫生标准

1、身体卫生

餐饮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餐饮的生产经营,他们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健康状况和遵守卫生操作规范的行为直接影响着食品卫生质量。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提高食品卫生知识,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对保证食品卫生质量有重要意义。

2、服务眼的着装卫生

餐厅服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对工作服要经常清洗和熨烫,保持工作服的整洁卫生。男服务员西裤的长度要适中,上衣平整清洁,钮扣齐全,衬衣要勤洗勤换,保证领子袖口无污渍。领带扎结规范,长度适当,左胸前宜佩戴胸卡,胸卡字迹清晰,脚穿指定的皮鞋,鞋面清洁光亮。女服务员着装应大方得体,工作服的上衣应大小和身,裙子应长短适宜,清洁平整,整体上给人一种和谐的美感。

3、服务员的仪态卫生

男服务员发型标准,光亮无头皮屑,发角不过耳,后部过颈,不留长鬓角和胡须,脸孔洁净。牙齿清洁,口腔清新。指甲长剪,保持清洁。精神饱满,态度热情,富有朝气。女服务员着淡妆上岗,不上浓妆;上班不戴戒指、手镯、耳环、项链等有可能影响卫生质量和服务操作的饰物;指甲不可过长,不涂有色指甲油,留指定的发型。

(二)加强卫生教育,提高对饮食卫生重要性的认识

饭店餐厅的管理干部和卫生防疫人员,要定期向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充分认识个人卫生与饮食品质的密切关系,自觉按卫生条例制度办事,并向其传授饮食营养和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搞好卫生的技能。

(三)建立必要的卫生奖惩制度

餐饮管理部门要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卫生奖惩条例,对认真执行饮食卫生给项规章制度,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必要的物质奖励;对违反食品法、食品卫生条例、规定和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惩罚;对屡教不改或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的有关人员和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通过日常学习《食品营养与卫生》,并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等多本书籍,使我明确了作为饭店的餐饮部经理,应适当教育服务员,使他们懂得饮食业的质量水平。应自始至终无论何时都坚持饭店的质量标准,经理的职责就是为每一种产品确定质量标准。不用品尝,只需看形状、色调和纹理、温度等就可以对食品的质量做出判断。

餐厅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三餐厅是客人用餐的场所,餐厅的卫生状况是客人感受餐饮卫生的重要窗口,其留给客人的印象,对于客人形成餐饮消费的认可度和重程度至关重要。

一、 餐厅的环境卫生在酒店服务中的意义

人们的食欲往往受进食环境的食品色、香、味、形等感官性质的影响,如果就餐环境清洁卫生,食品的色、香、味、形好,会增强用餐者的食欲和就餐的情绪,满足人们饮食及相关的心理需求。餐厅是客人就餐的场所,其装饰、设施的清洁程度和维修状况对于食品经营的卫生管理和饭店的整体形象都至关重要,因为顾客对饭店的全部体验就在餐厅,他们对于餐桌、座椅、地面的清洁有时是很挑剔的,这些往往在顾客心中会留下第一印象,这些地方每次开餐之前和结束后都需要仔细的清洁。餐厅的布置应根据餐厅的大小、墙壁的面积、可布置得优美典雅,或清新悦目,有条件的情况还可以摆上鲜花来使人心情愉悦,并且要准备进餐人洗手及衣挂等设备。餐厅日常卫生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格化、责任化。

二、 餐厅的服务业务特色

1、服务员的洗手卫生要求

餐厅服务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开始工作前,处理食物前,上厕所后,处理生食物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后,处理动物或废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它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被污染的双手的活动(如执行清洁任务)后。

2、餐厅摆台卫生要求

台面是筵席的构成要素,摆台卫生是筵席卫生的重要内容,而餐饮器具的卫生是摆台卫生的基础。正式摆台前,首先必须对所用的餐饮器具进行必要的卫生检查,托盘、桌面必须干净,台布、餐巾必须清洁,不得有破损现象,餐具、酒具要求经过清洗消毒处理。服务员在摆台前必须清洗双手,保证双手的清洁卫生。

摆台要求规范快捷,餐具、酒具应用托盘托拿,不允许用手直接抓拿,更不允许将手指伸入杯碗内夹拿,以防止手印留在器具内侧,从而影响餐饮器具的美观和卫生。餐巾应折花放入杯中或折叠整齐放于碟子上,并摆列整齐,不得弄脏。所配备的餐巾纸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只能一次性使用。在不分菜的餐桌上必须摆设公用筷和公用勺,以保证进食的卫生。

摆台完毕后,应再次认真细致的进行检查,察看桌面、台布及餐具器皿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如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及时更换,以保证台面的卫生质量。

3、餐前服务卫生要求

进餐前,当客人到齐后,服务员应给每位客人送上一条餐巾。递送餐巾是接待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是餐前服务卫生必不可少的内容。所送餐巾要用盘具盛装,递送时用餐钳夹取。客人可用餐巾清洁手、脸,以保持手、脸的卫生,如果是洒有香水的餐巾,还可以起到提神醒脑,消困解乏的作用。餐巾多用质地柔软的全棉小方巾,冬季使用清洁消毒后的湿热餐巾,还可温手去寒;夏季使用清洗消毒后的湿凉餐巾,还可降温去暑。

如有客人吸烟,还应及时递送烟灰缸。烟灰缸应清洁干净,清理时应将烟灰倒入安全的指定处,即防烟灰飘散,又防烟灰火燃。

筵席饮料和酒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餐厅不得出售变质的饮料和酒水。我国有“无酒不成席”之说,酒被认为是“胜利的象征、友谊的标志、忧愤的寄托、喜悦的乐章”。服务员应提醒客人注意饮酒卫生,如饮酒应适量,最好饮用果酒和啤酒,白酒不宜饮用高度就,以中、低度酒为宜,且以少饮为佳;宴席间不宜劝酒,更不宜闹酒和灌酒,提倡改变“密沽斗酒皆终宴”的嗜酒之风。

4、上菜服务卫生要求

上菜应用托盘,托盘必须干净卫生,热菜菜盘不能置于凉菜菜盘之上。不允许不用托盘而直接用手端送菜盘和汤碗。最好于每道菜肴上加上符合卫生要求的盖子,以避免菜肴在上菜过程中受到污染,而且还对菜肴具有一定的保温作用。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碗口内侧,更不得接触菜肴及汤汁。餐饮具有裂纹或裂口时,不宜继续在餐厅中使用。

上菜时不允许对着菜肴大声说话,绝不允许对着菜肴咳嗽或打喷嚏,以防止口腔、呼吸道飞沫对菜肴的污染。上菜时要轻声向客人打招呼,并于客人左侧上菜,以防止汤汁渐出烫伤客人,或洒在客人身上弄脏衣物。向客人介绍菜肴时,应先将菜肴放于餐桌上适当位置后,后退一步,上身稍微前倾,轻声向客人介绍所上菜点的菜名及特色,必要时还应介绍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一边上菜,一边对着餐桌上的菜点说话。

分菜时,应使用分菜工具,或给客人配备分菜工具,以避免手与食物不必要的接触。服务员给客人分菜时,应于客人左侧进行,要求熟练细致,以防止菜汤、菜渣溅到客人身上。

当盘内和碗中的菜肴吃完后,菜盘和汤碗应及时撤下,及时送餐具洗涤消毒间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5、餐间服务卫生要求

菜肴中如有虾、蟹等需用手抓得食物,上菜前必须向送餐巾,当客人清洁双手后,在上菜肴,以保证进食卫生。

餐间服务卫生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勤换食碟。根据筵席情况,整个进餐期间,一般要求食碟应更换1次--2次以上。当食碟尚未完全装满时,就应及时更换。

席间如有客人吸烟,应配备干净的烟灰缸。在客人吸烟时,可向烟灰缸内滴点水,以防止烟灰在空调打开时飞起而污染餐桌上的食品。每餐次烟灰缸应更换1次以上。

服务员给客人斟酒、斟茶时,瓶口不宜触及杯口,仪态应自然优雅,不滴不洒,以八成满为宜。酒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斟酒之前需用清洁布巾将瓶口及瓶身擦净。斟啤酒时泡沫较多,应注意把握好斟酒的速度。如失误碰翻酒杯或茶杯时,应迅速铺上餐巾,将桌面上的酒、水吸干。斟酒、斟茶取杯时,应注意握杯的位置,不要再杯口边缘留下指纹。

餐厅服务应重视筷勺的使用卫生。加强中餐筵席的筷勺使用卫生不能失去筵席聚餐式、规格化和社交性的本质特征。注意增设公勺,利用公共勺匙分舀汤羹,即可解决一人独勺所带来的宴饮卫生问题;酌情增设公筷,或实行双筷制,即先用公筷分食,或先用取食筷取食,而后各自用进食筷进食,即可避免一人单筷所产生的宴饮卫生问题。筷子和勺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每次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和保洁,禁止同一筷子和勺匙多次或多人进食用,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6、餐后服务卫生要求

餐后应向客人在送一次餐巾,共客人用来擦脸擦手,清洁面上及手上的油污,使客人保持清洁的仪容。餐巾每次使用后应在次清洗、消毒和保洁,禁止一条餐巾对次或多人使用,以防疾病传播。当客人餐毕离席时,服务员应主动拉椅送客,取递衣物,而后及时收拾餐桌,搞好桌面、地面卫生。

三、餐厅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保持餐厅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2、 保证餐厅内餐具洗刷设施及流小洗手设施运行良好,水量充足.

3、每餐后及时采用湿式清扫法,迅速清扫餐厅内卫生.

4、保持餐桌及各台面清洁,无污垢.

5、各下水口一定通畅,并有鼠隔网.

6、定期进行室内空气消毒.

7、夏秋季保证餐厅内蝇的密度符合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

8、及时将餐厅内产生的垃圾装入密闭的容器内倒掉.

9、粗加工工作人员应严格原料的验收制度,加强感官性状检查, 不加工腐烂,变质,超期原料.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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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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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城市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管理,但应适当保留必要的人、财、物的调控权,以利于加强宏观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管理处(所)(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卫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胸章、臂章等)。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市容环卫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市容环卫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市容环卫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以任务量核拨,预算包干,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环卫教学内容,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卫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有改善市容环卫和爱护公共环卫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无理阻挠市容环卫工作人员依章作业,不得妨碍市容环卫监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环卫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环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整洁、美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及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沿街外观残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及时整修。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规划部门规定拆除的建筑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临街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挡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应当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挡围栏。

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第十三条 市区内的公共汽(电)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筒)、消防栓、照明设施、道路、窨井盖、电(栏)杆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的环境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城市所有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广告栏、读报栏、宣传牌、招牌等规格和基调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与街景协调,并做到整洁、坚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道树、电杆、建筑物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他张贴品。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设施处搭建彩牌楼、张挂横幅、装饰其他标志,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十八条 商店名牌标志、各种广告、宣传横幅,应当做到文字正确、书写规范,并保持整洁、醒目。

路名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保持、整洁、醒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进入市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整洁。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车辆进城的城郊结合部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车容不整洁、有碍市容观瞻的车辆,应清洗后,方可驶入市区。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操作使用的垃圾、粪便运输车船以及专用码头、堆场、转运站、处理场、进城车辆清洗站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施工。

新建或者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改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用于环境卫生和处理城市生活废弃物所需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贮存设施及中转站、洒水车供水站、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 单位生活区和人流密集地区,新建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果壳箱、公共厕所和化(贮)粪池。多层和高层建筑还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贮存设施和修建环境卫生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和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后,先建后拆或者原地复建。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按规定定期保洁、维修、更新。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待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的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造、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造、改造公共厕所。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的主要街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其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或人员负责。

居住区、小街小巷和里弄等地方的环境卫生,由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

飞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停车场(点)、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其主办单位负责。各种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从业者负责。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的水域的清理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其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负责。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主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因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搭建的房(棚),搭建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和粪便的集装容器,并按规定自行处置。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各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办。

第三十条 各责任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垃圾、粪便应及时自行清运至市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也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置。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并逐步实行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各类化粪池、贮粪池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自行清理,也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定期有偿清理。

第三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报送处置建筑垃圾的计划,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接到计划之日起八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批准的处置计划将建设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理。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向城市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卫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组建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公司,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资质证书》,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

第三十三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燃气事业,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肉鸽等家禽农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的除外。

饲养信鸽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不准在里弄、街巷、广场等场所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及垃圾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一元至十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站牌、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筒)、照明设备等市政、公用设施残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画廊、招贴广告栏、读报栏、宣传牌、招牌等破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五)广告、宣传横幅等不规范、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六)路名牌、街巷牌、楼(门)号牌,不整、残损、不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七)雕塑、街头艺术品破损、不洁,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作为生活垃圾倾倒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十一)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二)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前款(三)至(七)项的处罚,每逾期一日,分别加处原罚款数额1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加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每逾期一日,分别加处下列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一)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大型户外广告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影响市容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霓虹灯、灯箱断亮、不亮,影响市容的,处以五十无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搭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占用、封闭、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配置或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八)组建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公司未经资质审查,擅自开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市区内运行的客货车辆车容破损、不洁,影响市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就近进行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在市区内车辆装卸货物后,未及时清理场地,影响市容环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责令责任人即时清理现场,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市容环卫监察人员或者阻挠其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即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和办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制定出适合本市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有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垃圾粪便处理技术档案齐全(包括处理场建设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卫生监测和运行管理等文件资料)。

2、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组;清扫保洁率达100%,做到夜间清扫,白天保洁。质量良好,其中城区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10%;城区垃圾容器封闭,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不遗洒、不滴漏),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粪便及时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

3.垃圾粪便处理场(厂)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入《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入《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现行标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处理方式: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或垃圾综合处理)。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0%(处理方式:厌氧消化、三格化粪池、密封贮存池、垃圾粪便混合高温堆肥和集中式粪便处理厂)。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汽车首本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整个城市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10%;北纬35度以北和以前的城市,水冲式公厕普及率分别30%和70%。

5.市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路过沟渠畅通,无污水坑凹,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法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设置合理,图案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沿街电讯线路暴露少;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6.城市绿化美化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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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单位卫生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职工健康素养而开展的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健康促进与教育、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单位爱国卫生是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负有搞好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市、镇乡(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管理。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辖区工作,服从管理。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均有监督的权利,并有权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

第八条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有分管领导,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工作制度: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三)健康教育: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内容丰富;有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健康教育资料,宣传内容定期更新;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烟,有禁烟标志。

(四)环境卫生:单位立面装饰和外环境符合城市卫生管理标准要求;庭院绿化美化,无泥土,无违章建筑,下水道通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楼道无杂物,无蜘蛛网和乱贴乱画;有密闭垃圾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日产日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五)室内卫生:室内环境整洁,无果皮纸屑、无烟蒂痰迹,无积尘蛛网,物品用具清洁整齐;厕所水冲式、瓷砖化,洗手设施完好,便池定期清洗、除垢、消毒,无蚊蝇、无臭味。

(六)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单位食堂有有效证件,厨房餐厅洁净,泔水桶加盖;有'防蝇、防鼠、防尘'和餐具消毒设施,仓库物品放置规范,无霉变和过期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工作衣帽整洁,个人卫生良好,掌握相关卫生知识。

(七)病媒生物防制:单位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单位内部'四害'密度达标,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有'四害'预防控制设施。

第十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由市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提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根据《______省爱卫办关于2013年卫生城镇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__*爱卫办〔20__〕18号)要求和市有关会议精神,2013年省爱卫办将对______市进行省级卫生城市届满复审。为认真做好届满复审工作,进一步巩固我区在省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中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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