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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规范

发布时间:2024-03-15 16:31:01 查看人数:65

环境卫生规范

环境卫生规范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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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村容整洁”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的“脏、乱、差”现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素质,努力实现农村整体面貌有大的改观。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针对目前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普遍不理想、群众的卫生意识不强、环境卫生设施落后等现象,在五月份围绕“村容整洁”这个目标和创建“洁净家园”的要求,将整治农村环境卫生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掀起全镇环境卫生宣传月活动。具体做法有:1、在墟镇综合宣传栏中出一期关于环境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在环镇路的灯杆上悬挂23幅彩色喷画的农村环境整治宣传标语;2、在镇广播站播出两个星期有关环境卫生方面的口号或图片;3、在各村委会、社区宣传栏张贴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画,悬挂宣传标语;4、向广大农民群众派发环境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资料;5、利用学校的宣传阵地进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发动学校学生清洗墟镇乱张贴的广告,营造爱国卫生的氛围;6、发放致居民商户的一封信,宣传环境卫生和健康方面知识;7、组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干部到市先进村参观学习,吸收经验。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工作机构。

1、为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梁伟业

副组长:李志良、李敏英、罗柱荣

成员:李月送、麦文生、梁衍恒、梁洪盛、李炳培、梁海波、胡志灵、文晓青、各村(社区)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麦文生同志兼任。

2、明确职责,镇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镇环境卫生,垃圾清运,以及与市政局、爱卫办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镇新农村办要将全镇环境卫生整治作为今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工作去抓,积极协调、沟通有关单位、部门和各村委(社区)。驻队领导,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是落实环境卫生整治的责任人;驻队干部、村干部、自然村村长是具体措施落实的执行者。

(三)加大投入,以点带面,力促全镇环境卫生整治有大改观。

1、经过实地的考察,我镇确定本次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示范村,分别是靖村的羊眠山村;堂马的塔岗村;上沙的欧村;下沙的榄根村;漱云的塘湖村;泗云的云独村;荷村的荷南村;双龙的隆田村;选田的贵子村;白水带的红环村。其中双龙的隆田村是镇的示范村。

2、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整治墟镇的环境卫生,特别要对“一河两岸”区域进行大整治,创建良好的居住环境。镇环卫所今年新增加环卫工人,对墟镇实行12小时保洁制。原有环卫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镇政府今年将安排专项的启动资金,用于各村委会(社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卫生环境的整治(例如:建垃圾池、买垃圾桶、垃圾斗车、垃圾清扫工具、修建公厕、修理污水排放设施等等)。

具体要求如下:

(1)各示范村要求建垃圾池1个以上或设置垃圾桶若干个,对有条件的自然村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清运;

(2)各示范村配保洁员一名,负责对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道路实行12小时保洁,并负责清理垃圾池(垃圾桶)周边的垃圾,及时处理填埋本村的垃圾;

(3)经费来源:以各家各户和在本村所办企业收取清洁费为主,镇府作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保洁员每月150元(补两年)。镇府补助的条件为:已建垃圾池、设置垃圾桶并已落实保洁员和垃圾处理的自然村。

4、进一步加大农村改水、改厕的力度,今年将大力开展建公厕、户厕活动,对农村新建卫生户厕和卫生公厕继续实施市、镇二级补贴的办法。通过各种形式筹集资金对农村自来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人畜没有分离,家禽没有圈养”的情况进行整治,实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制度,坚持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5、各自然村要做好村庄整治的长远规划,特别是宅基地、电网、电视线路、供排水设施等要统一规划,对违反规划乱建乱搭的建筑物,镇政府将依法进行拆除。

6、检查验收。各示范村确定后,以环境整治、村容整洁为重点进行新农村建设,年底镇政府进行检查验收。

全民参与共创美好家园——宅梧镇双龙隆田村环境卫生整治主要做法

宅梧镇双龙隆田村有180户600多人。近年以“洁净家园”为主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今年着手对村容村貌进行新一轮的整治,创建美好家园。

一、强化领导班子,树立实干作风

隆田村借村(居)两委换届选举之机,对村干部进行调整,选出了一批年青、有能力的村民当村干部。新当选的村干部以务实、实干的精神迅速投入村的各项工作中,主动配合镇委镇政府工作,积极带动村民开展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将本村需要建设的项目及规划及时向镇的新农村办、村建办汇报,听取镇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调整,力求尽善尽美。

二、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条件

在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隆田村进行了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一是对牌坊前1500多平方米的沼泽地进行填土工程,铺设石粉,并在村前公路旁建花圃,种上花草树木,绿化美化环境。二是兴建文化室及篮球场。在村内的空地上填土800多平方米,建一幢占地160平方米文化室和篮球场。三是巷道、下水道全面水泥硬底化。以上几项建设共投入30多万元。

三、完善村规民约,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环境卫生规范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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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标

本次城镇环境卫生整治的目标是抓好城镇的集贸市场规范经营、背街小巷清洁卫生、城区外河道清污等问题。彻底解决垃圾乱堆乱放、污水乱泼乱倒、商户门店出店经营、摊点乱摆乱设、建筑乱搭乱建、车辆乱停乱放、广告乱涂乱画、河道臭气熏天等问题。确保城镇集镇环境卫生面貌取得明显改观,营造清新、整洁、舒适的环境。

二、工作重点

㈠集贸市场规范经营

整治范围:步行街至凉风洞,定期、不定期到集贸市场检查,重点规范搭遮阳棚、出店占道经营和污水乱倒等问题。

㈡背街小巷清洁卫生

整治范围:社区:三叉路至石良司加油站

正街社区:中医院旁居民区

北门社区:停车场厂。

各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每个社区指定专人监督检查,按地段明确清洁区域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保证地段清洁卫生。

㈢城区外河道清污

整治范围:上至1+1宾馆,下至液化气站。重点对沿线农家乐餐馆进行宣传教育,禁止餐饮垃圾下河,并安排专人对该河段进行清理。

三、实施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宣传发动阶段(7月10日至7月15日)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城镇卫生整治活动重要意义的宣传,使全体居民认识到这次活动的重要性。使广大居民自觉爱护环境,保护环境。营造人人参与环境卫生保护的氛围。

㈡整治阶段:(7月16号至7月25日)

一是集贸市场规范经营。由向光英同志牵头,正街居委会、城监大队组成工作专班,定期不定期到集贸市场监督检查,重点规范搭遮阳棚、出店占道经营和污水乱倒等问题。

二是背街小巷清洁卫生。各社区指定专人负责并监督检查,按地段明确清洁区域责任人或责任单位。

三是城区外河道清污。由镇政府组织、香东村具体负责,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常年清污,对沿线农家乐餐馆进行教育,禁止餐饮垃圾下河。并在沿线河道设置严禁向河道倾倒垃圾标示牌。

㈢检查验收阶段:(7月26至7月30日)

镇人民政府组建工作专班,对本次整治的对象和区域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于未解决的问题要限期解决。寻求工作新突破,探索建立环境卫生整治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本次整治范围内的村(居)委会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专班,扎实有效的开展整治工作。

㈡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结合整治活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治理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共同创造美好环境的氛围。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差的个体户。

环境卫生规范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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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将对市国家卫生城市进行复审,年。为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好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复审,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及机构调整后各单位职责,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责任分工及工作标准

(一)区卫生局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区卫生局承担爱国卫生工作职能,组织健全,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较好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爱卫工作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

3.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4.有管理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5.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区卫生状况满意率≥90%。

6.全区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承担并履行业务技术指导职责。

7.各级医院及医疗从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8.辖区各社区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好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9.各行业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的知晓率≥80%。

10.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11.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

12.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13.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管理计划,各项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14.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整治活动,资料齐全;制定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报告反馈体系及应急管理制度健全。

1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食服务单位及公共场所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浴室、美容美发厅、歌舞厅、旅馆、网吧等场所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1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有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食品摊位经营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销售,活禽销售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

17.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比例≥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达到卫生标准。小饮食店符合卫生标准。

18.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19.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符合有关规定。

20.医疗机构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21.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2.全区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中心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23.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24.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近两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25.做好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26.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27.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充分发挥作用,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29.开展控烟工作,建成区内无烟草广告。

30.牵头协调做好“五小”单位卫生整治和社区、单位整治工作。

(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3.城区内卫生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无乱停乱放、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乱扔乱吐等现象,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

4.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城市辖区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5.城市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实现密闭化。

6.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相关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7.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所辖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8.配合市政管网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9.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落实;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标准;路面整洁,无坑洼、积水及泥土。

10.做好交通设施整洁完好情况巡查,通过12319、市政立刻办等途径,及时报告管理单位维修更新。

11.牵头协调做好工作辖区街道、河渠和铁路沿线整治、城中村卫生整治、出入市口、城乡结合部整治。

(三)区城乡建设局

1.牵头协调做好建筑工地卫生整治工作。

2.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无残缺,高度不低于1.8米;

3.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

4.职工食堂、宿舍管理责任落实,符合卫生标准,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

(四)区环境保护局

1.控制空气污染,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2.实施水源保护地集中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近三年内不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6.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1.无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2.所辖城市河道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3.无农产品违禁投入品(农药等)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4.在病媒生物防制中,加强鼠药经营的监管工作,注重科学用药,及时查处国家禁用的药物。

5.做好兽药、饲料的安全控制,无兽药及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

(六)区工商分局

1.按照省工商局文明诚信市场评选活动要求,推进市场规范服务,改善经营环境,诚信经营。

2.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散装食品标签制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无注水肉和病畜禽肉制品上市。

4.市场内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5.市场内禁止经营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七)区交通运输局

1.所属道路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垃圾日产日清。

2.客货出租车辆车容车貌整洁卫生,服务规范。

(八)区教育体育局

1.城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积极协调辖区中、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2.各级各类学校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环卫设施完善。

3.学校食堂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管理责任落实。

(九)区林业局

1.牵头协调做好游园绿地整治工作。

2.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3.落实园林、绿地管护责任,管理到位,维护游园绿地的完好。

(十)区商务局

1.牵头协调做好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实现市场管理人员到位,设施齐全;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管理规范。农副产品市场有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标准。

2.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

(十一)区公安分局

牵头协调做好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十二)区质监分局

食品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

(十三)农业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积极参与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有爱卫会组织,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有效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3.具备与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健康行为形成率≥70%。

5.本单位健康知识知晓率≥70%;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6.本单位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7.所辖河道、沟渠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十四)镇、办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积极开展辖区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各项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达到标准。

2.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中有效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3.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4.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5.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6.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7.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8.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标准;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村内无违规饲养畜禽,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9.所辖河道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二、工作措施

1.根据《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的意见》(惠发〔〕4号)和《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发〔〕26号),区迎检领导小组由相应新组建部门正职组成,撤并机构领导不再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区爱卫办不再承担迎检办综合协调职责,区迎检办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组建(调整后的迎检办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2.为加强社会参与,区迎检领导小组决定招聘迎接国家卫生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巡视员,参与国家卫生城市迎检督察工作,由新组建的迎检办组织实施。

环境卫生规范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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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城乡街道环境卫生。城区重点治理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市出入口的环境卫生;镇、村屯重点治理道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露天粪坑和乱搭建、乱堆放等问题,完善道路、绿化、市场等基础卫生设施和公用设施,建立镇、村屯道路定期保洁和垃圾清运机制,因地制宜集中收集、处理生产生活垃圾,保持村容村貌及其道路沿线整洁。

(二)整治城乡街巷经营活动。坚持疏堵结合与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集贸市场建设,合理设置临时市场,为经营者提供廉价规范的经营场所。加强综合管理,整治公共场所违章摆摊行为,统筹安排早市、夜市、摊点等临时市场,及时清扫清运集贸市场垃圾,保持街巷整洁卫生。

(三)整治城乡街道车辆停放。加强城乡街道车辆停放管理,努力做到各种车辆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

(四)整治城乡户外宣传广告。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规划,健全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保持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更换、更新及时。

(五)整治违规建设施工行为。重点解决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加大对各类施工现场的综合整治,确保卫生设施、作业围挡符合标准要求,物料堆放有序。杜绝夜间扰民现象,禁止违规运输污染城市道路。

(六)整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小区要达到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现有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规范管理,保持小区整洁通畅,杜绝乱搭建、乱晾晒、乱停放、乱堆放等现象。大力推进“棚户区”社区化管理。

(七)整治广场、游园、绿地和单位“门前三包”环境。对城市广场、游园环境卫生进行整治,做好城市绿地、行道树养护,加强单位庭院绿化、美化,沿街单位门前要摆放花盆,“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做到卫生整洁。

二、总体目标

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12年底,城区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东城、龙城、头道、南坪、崇善等五个镇达到省级以上卫生乡镇标准,八家子、西城、福洞等三个镇达到州级卫生乡镇标准,50%以上的村达到州级卫生村标准。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得到加强,管理得到规范,城乡居民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镇与村屯间文明卫生差距明显缩小。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整洁、优美、有序、文明。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和谐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人人参与,联创共建的原则;坚持完善体制,综合执法的原则。

四、责任分工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建设局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农业局负责镇、村屯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水利局负责河堤、河道及水面的环境卫生管理。

交通局负责市政界以外公路沿线的环境卫生管理。

工商局负责城乡各类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教育局负责整治校园环境卫生,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学校”活动。

公安局负责城市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破坏公共设施行为,维护城区交通秩序等工作。

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社区”和“卫生单位”活动。

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区河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加强居民区、驻街单位环境卫生的监督工作,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以整治环境卫生为主题,组织开展系列创建活动。

督查室负责全市环境整治活动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情况。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相关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原则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各镇、街道要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形成环境卫生整治的责任网络。各相关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注意搞好协调配合,确保整个活动扎实有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整治活动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必须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宣传部门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宣传与实践活动,培养学生清洁卫生意识。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引导和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四)注重村屯,改善环境。镇、村屯环境卫生整治是这次活动的重点,要继续加强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安排村屯道路、排水、院落及垃圾堆放点布局,突出解决农民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各镇要设立垃圾填埋场,附近村屯垃圾可集中到镇垃圾场填埋,偏远村屯要设置固定的垃圾填埋点,也可以将垃圾集中到指定地点作堆肥处理。镇、村屯要设专职保洁人员,定期清扫道路。居民生活垃圾要定时倾倒在指定地点,由专职保洁人员收集清运到垃圾填埋点。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定期组织村民清垃圾、清边沟、清路障,自己动手改变家园面貌。

(五)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各镇、各街道要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检查评比活动,培养和树立典型,特别要注意培养村屯、社区环境卫生整治的典型,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全面带动和提升全市整体环境卫生管理水平,逐步探索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并推广其好的经验和做法。

环境卫生规范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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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2008年,是我县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构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的目标年。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动员大会,主要是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全面部署我县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促进人居环境不断优化。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搞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是重庆市委、市政府交给开县县委、县政府的四件大事之一。我县是重庆库区最大的淹没县,生态环境特别是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效,对减少库区水体污染,改善库区发展环境,至关重要。2008年,投资近两亿元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投入运行,极大地改善了我县城市人居环境。随着赵家、长沙、温泉、临江等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我县的城市生态环境将进一步得到改善。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县城市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与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水环境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生活垃圾处理,缺乏经费和制度保障,质量较差;城市水环境质量虽然保持了基本稳定,但形势不容乐观,有些地方的水污染仍然比较严重,社会反映非常强烈。当前,市政府已经把创建卫生城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防治库区水体污染,纳入了库区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为确保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县政府成立了由我任组长,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建委等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县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文广局、汉丰镇政府、水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卫生城镇创建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建委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卫生城镇创建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的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抓好创建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 二、广泛宣传,规范管理,努力营造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良好环境 2008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同年5月1日施行,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对象、标准、费用缴纳方式及管理办法。2008年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开县贯彻〈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县府发[2008]39号),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目前,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开征不到20天,时间非常紧迫,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单位,要马上行动起来,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深入宣传,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政策家喻户晓。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涉及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广泛利用报纸、有线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资料定点宣传,到学校宣传,将宣传资料送到各社区居民户等方式,广泛宣传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重要性、必要性,让群众弄清楚收费为了什么?收来做什么?使征收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要通过宣传,消除群众存在的两个方面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物管清洁费的认识误区。相当多的市民不理解,已经缴纳了物管清洁费,为什么还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这是不是重复收费?实际上,居民清洁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用于支付物管企业或居民委托人将居民区内的垃圾逐家收集到环卫部门规定的垃圾转运设施而发生的费用;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二是委托收费与搭车收费的误区。为了降低征收成本,部分对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分别委托给了属地镇人民政府、水务有限公司、自供水单位。这个委托是依据市政府的行政规章,经县政府批准的,属于合法的工作委托,而不是搭车收费。 (二)协调配合,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县建委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与委托代收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应收尽收。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县文广局、各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文件及今天的会议精神,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把政策交给群众。各代收单位,要及时研究费用征收、管理及解缴办法,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管理,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规范运行。一是严格收费范围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范围和类别,《开县贯彻〈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征收标准由县物价局、财政局按照重庆市规定的标准制定,必须严格执行。绝不允许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应收不收。各镇政府要认真核查单元集装户、物业小区实际居民户及应减免的优抚户、特困户、五保户的情况,各单位要如实统计本单位的职工人数,确保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不重收、多收、少收、漏收。 二是完善征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收取,单位和个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具体怎么缴纳?县建委要会同相关单位认真调查研究,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汉丰镇、镇东镇城镇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委托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其余建制镇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委托属地镇政府代收。自供水单位供水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委托自供水单位代收。其余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征收。 三是依法实施收费行为。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工作证》,使用规定的票据,接受当事人和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垃圾中转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绝不允许截留、坐支。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及各镇环卫设施建设的补助问题,县政府将另行专题研究。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步建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2008年,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规定,今年我县县城要达到重庆市卫生城市标准,建制镇要部分达到重庆卫生城镇标准。今天,县政府也将与各建制镇、相关部门、单位签订《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各镇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责任书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逐步建立我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要求抓好五大环境工程。即:环境清洁工程、环境规范工程、环境安全工程、环境改造工程、环境美化工程。 环境清洁工程。清理和消除城镇道路两侧的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使城镇道路干净整洁。清洁城镇各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使市民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有较大改善。清洁城镇各公厕、垃圾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做到专人管理、定时清洗、定期消毒,确保环卫设施整洁卫生。认真落实《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加强城镇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保持水域清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查处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街道等违法行为。 环境规范工程。取缔县城各主干道、窗口地区的占道摊点,规范城镇各背街小巷的占道摊区、集贸市场。规范经营人员的卫生行为,做到经营设施、经营时间、卫生管理“三统一”;按文明施工要求,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施工围墙、冲洗设施、沉沙井、排水沟,加强对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洒漏等行为整治。 环境安全工程。加强对城镇引水、制水和配水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环保和防疫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推放垃圾、停靠与供水无关的船舶和设置码头;强化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监督,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生活和医疗垃圾实施封闭清运和限时清运,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及时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垃圾、粪便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卫生安全。 环境改造工程。着力实施县城道路畅通工程,规范、完善人行横道线和红绿灯等设施,搞好人车分流,确保城市道路畅通。搞好城市道路设施改造,对已形成街(市场)的道路配备环卫设施,实施边沟封闭,建成排水系统和人行道。对已形成人行道的路段,栽植行道树,形成道路绿化环境。 环境美化工程。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建设,逐步建设质量较高的城市主、次干道绿化带,对城市入口处的景观地带实施全面绿化。对城区高层建筑物顶部霓虹灯广告、字招店牌等实施环境美化工作。对主干道、繁华地区、窗口地区,逐步实施拆墙透绿,扩大透视率。继续大力实施灯饰工程,着力打造独具特色的靓丽夜景。 当前,我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相对薄弱,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五个方面。一是抓好主干道、繁华窗口地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二是抓好支、次干道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三是抓好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四是抓好水务管理,确保安全优质供水,完成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任务;五是狠抓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和垃圾处理工作,完成年度垃圾处置费征收任务。 (二)落实各项工作责任。总的来讲,县建委作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服务、协调、监督职能,牵头负责我县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工作。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要层层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单位和职能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地讲: 县建委负责全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和考核;牵头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和“久建不完”工程的整治和拆违工地的容貌管理,主干道的行道树、绿带、城市公园绿地等的整治,城区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城区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流域垃圾的治理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执法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各类“久划不建、久拆不建、久拆不完”工程的整治。县工商局牵头负责设置市场内垃圾临时存放箱,市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市场监管和执法工作,配合县建委对占道摊区的整治。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畅通工程,会同环保局负责汽车尾气的整治。县交通局负责城市过境道路的日常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城市过境道路(含委托建委管理地段)的路面、排水沟、地凼的清污及维修,车站的清扫保洁、设置果皮箱及公厕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建筑施工噪声、餐饮油烟等的整治,牵头负责城区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密闭加盖运输实施工作。县爱卫办牵头负责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和受理市民卫生问题投诉的治理。县民政局负责路牌的规范工作。县教委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和教育学生要讲清洁、爱卫生、争当文明市民。县文广局负责搞好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整治。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对城区各医院的医疗垃圾进行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汉丰镇负责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门前三包的管理。其他各建制镇负责辖区内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道路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沿河垃圾的治理、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门前三包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作好协调配合工作,抓好职能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三)严格考核奖惩。对各建制镇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情况,特别是长效管理目标的落实到位情况,要加强督查督办和考核奖惩。对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落实到位,成绩显著的单位要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在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项目中予以扣分。要通过严格的过程督导和考核奖惩,确保我县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并逐步建立起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 同志们,市容环境卫生关乎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我县对外开放的形象,是全县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大事,马虎不得,必须做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落实好工作责任,研究好工作措施,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还人民群众一片蓝天碧水。 谢谢大家!

环境卫生规范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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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范围内,由经营者负责;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者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大中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项目。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第三十九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九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一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

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密闭清运。垃圾站要保持整洁、卫生。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环境卫生规范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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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按照省、市、区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我镇把实施“环境优美示范工程”作为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动员,全力推进,镇、村、组三级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五乱”治理,以德中公路新中段、场镇出入口为重点,加强51个灾后重建聚居点、7个村(居)阵地周边及境内水域环境治理,全力以赴抓好境内的“绿、靓、净、美、畅”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实施以庭院绿化为主的村容村貌和路容路貌整治,以及场镇基础设施改造和千余户房屋风貌改造建设。同时继续深入推进“七进”活动,建立健全日常保洁和垃圾清运队伍的长效机制,做到垃圾池每天清运,公共场所时刻保持洁净、美观,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圆满完成了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群众的生活质量。

一、领导重视,强化职责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我镇及时召开“环境优美示范镇”创建工作会,要求各级干部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强化职责促落实。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的新中镇“环境优美示范镇”创建领导小组,将此次示范创建工作纳入镇、村(居)、组干部绩效考核,并与各村(居)两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统筹兼顾,做好创建工作规划

对全镇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深入场镇、村、组进行情况摸底,多次请专家现场察看,先后做好了新中镇创四川省《生态镇建设规划》、《新中镇新农村建设规划》、《新中镇灾后重建聚居点规划》、《新中镇旌东示范片产业发展规划》和《新中镇“环境优美示范镇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对全镇区域进行了责任划分;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示范创建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此项工作的开展。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为营造好此次示范创建活动的氛围,提升民众对此次示范创建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我镇充分利用各种环境综合整治宣传载体进行示范创建活动宣传:一是在镇、村、组三级召开示范创建动员会,充分发挥村民“一事一议”会议作用,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召开村民大会、代表大会、党员干部会210余次,明确创建目的意义,提高重视度;二是在镇内主要干道、场镇、各村村委会驻地等重要要位置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360余条;三是充分利用村公务栏、板报等定期对相关示范创建工作的意义、目标和具体要求进行宣传,共创办板报、公示栏30余期;四是开展“宣传下村”活动,向全镇群众散发示范村创建宣传资料共计36000余份,文化下村宣传活动40余次,进一步提高此次创建活动的知晓度,形成全民参与的舆论氛围,达到广大群众深入了解、积极支持示范创建活动,努力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近年来,群众参与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公益性活动达13200余人次。据测评,全村群众的认知率和参与率分别达到100%和90%。

四、健全队伍,狠抓落实

在镇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专群结合,广泛动员,形成合力的原则,各村成立专门的工作队伍。

(一)镇党委、政府从工作用车中抽调一辆作为环境综合治理宣传车,走村串户,宣传“环境优美示范镇示范工程”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知晓,全面参与。

(二)每个村两委组织5-7人以上的清扫保洁队伍,实行定期清扫,垃圾清运,随时保持道路、院落附属设施清洁卫生;全镇各组成立2人以上的清扫保洁队伍,村道及公共场地附属设施。

(三)镇村两级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场镇、村部、村道、各聚居点及院落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检验环境整治成果。对不文明行为、不卫生习惯进行通报,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互相监督。

(四 )镇团委组织青年志愿者成立文明劝导队,在场镇、村部周边劝导居民的不文明行为,力求全镇环境更加整洁。同时,镇团委联合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由学校动员学生劝导家长自觉遵守“文明公约”。

五、深入开展,努力创建

按照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部署,结合新中实际,镇、村干部共同带头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全面发动民众,搞好镇容镇貌、村容村貌整治和创建项目建设工程:

(一)加强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环卫队伍建设

1.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卫设施,推进“户集、村收、生态填埋”方式。

2.进一步扩充了村环卫队伍,添置垃圾清运车辆、洒水车、清洁车各一辆,确保主要干道、各组有专人负责卫生打扫。目前,全镇有环卫工人210余人。

3.实行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污水规范化处理,突出抓好小型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设施建设,重点治理污水乱排和清理沟渠塘堰污泥.

4.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和照明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整治无序占道停车;做好绿化和重点区域的照明工作。

5.通过“镇村整洁工程”,进行农房配套的“两建”(建庭院经济、建沼气池)和“四改”(“改厨、改厕、改圈、改危房”)工作,逐步完成“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电视)工作任务,并对农村道路进行硬化。

(二)集中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1.积极开展清洁行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围绕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一是突出抓好“四清”(即清垃圾、清污水、清杂物、清污泥)中的“清垃圾、清杂物”工作,重点清理房前屋后的污泥,清理道路、河道、沟渠中的杂物;有条件的农户开展“一池三改”建设,即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卫生。二是对村庄道路、场地、房前屋后、厕所定期清扫,重点整治环境卫生,保持村庄整洁。三是规范家禽、家畜饲养和清洁卫生管理,减少畜禽粪便污染。四是开展庭院环境整治工作,着重治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问题。截止目前,我镇在此次示范创建工作中,累计清运垃圾1400余吨,清除牛皮癣900余处。

2.着力做好道路交通环境、容貌环境等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合理规划、优美整洁、井然有序、安全消费”的工作主题,配合好区、镇有关部门对沿路沿街为市小商小贩、乱搭乱建进行了专项整治,共撤除乱搭乱建18处,占道经营26处,清理流动摊点34处。认真开展道路交通环境治理工作,对德中公路、新柳路可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进行了彻底清扫,治理了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并加强对沿路住家人户的教育引导,增强爱护环境卫生的意识。对沿路乱贴乱放现象进行突击检查,对违规行为严格问责,确保治理效果长久保持不反弹。

3.通过创建典型,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实现“以点带面,共同进步”的作用,广泛开展“环境卫生示范户”、“示范个人”等评选活动,树立群众争创意识,提升群众参与环境治理和示范创建积极性。目前先后开展各类示范文明评选26次。

(三)重点项目工程推进情况

按照创建达标要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调研,充分听取干群意见,搞好规划设计,极力向上争取项目,整合资金,通过努力,基本实现了以“绿、靓、净、美、畅”的示范镇达标要求。

一是实施土地挂钩项目和灾后农房重建,投资7987.5万元完成农房重建3892户,其中建农房聚居点51个,全面消除了土坯房;二是实施土地整理和扶贫村项目,投资728万元,完成组道硬化104公里,硬化率100%,彻底解决了村民出行难问题;三是实施清洁能源和聚居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1519.5万元,其中完成沼气池、卫生厕所建设2300户,建污水净化池72口,雨污沟、排洪沟42699m,建垃圾收集池238口,垃圾填埋场7处,购垃圾清运车8辆。通过项目的实施,基本改变了过去清洁卫生脏、乱、差现象,达到了卫生厕改造率100%,污水净化率90%以上。四是实施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投资248.5万元建人饮工程30处,修整河流、沟渠218m,有效解决了人畜饮水清洁卫生,河道整洁畅通。五是实施风貌改造和绿化项目,投资1850万元,对全镇实施风貌改造,建标志性牌坊2座,栽植优质核桃7000亩,对聚居点庭院及公共地带进行绿化和景点打造,新增绿化面积1060500m2,使全镇绿化覆盖率达到60.51%,绿地率达到95%以上。六是实施旌东示范片产业及社会事业项目,投资728万元,规模种植莲藕基地建设现已落实到户,完成80亩钢架大棚建设,生态养殖及特色养殖大户26户3400平方米标准化圈舍改造及龙居村广播设备设施建设已全面竣工。七是场镇风貌改造已全面完成,背街小巷排污管道治理基本完成,两个生态休闲公园已完工,街道改造顺利推进,德中路沿线和43个聚居点绿化工程已基本完成。八是龙居村总投资100万元的新柳路沿线120户农房风貌和庭院改造、修建公厕2座工程建设已完成。九是桂花村总投资200万元的全面实施以庭院绿化为主的村容村貌、路容路貌整治和在全村实施300户农房风貌和庭院改造工程建设已完成。

六、“环境优美示范镇”创建综合整治成效显著

(一)在镇党委、政府、各村(居)两委的不懈努力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文明、卫生常识,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行为方式和良好卫生习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来推进村庄环境治理,全村上下形成了讲文明、爱卫生的新风尚,群众意识显著提高,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粉刷墙壁,清理河道沟渠、路边杂草,统一了镇村(居)风貌。“五乱”现象明显减少,乱堆乱倒现象甚至绝迹。按照打破“夹皮沟”、“军营式”要求,着力提高村庄的规划水平和布局水平,坚决杜绝在新建公路两侧夹道修房,充分利用自然地形进行村落规划,切实做到错落有致。

(三)通过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活动,不断巩固深化治理成果。镇党委、政府制定了文明公约,并建立长效机制,村(居)民严格遵守,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群众精神生活得到丰富。通过“环境优美示范镇”示范创建综合整治。大力宣传城镇环境综合治理人人参与的重要性,积极组组了各种丰富多样的活动,先后开展了“除陋习树新风”活动、持续治“七乱”整治迎“五一”活动,“环境优美示范镇”创建工程知识有奖问答活动,“环境优美示范镇工程”清洁之家示范户评比活动,“环境优美示范镇工程”卫生之家示范户评比活动等,通过大量的生动有趣的活动,使群众的精神生活得到了丰富。同时使“环境优美示范镇”的创建工作效果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环境卫生规范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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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卫生城市创建与文明城市创建、园林城市创建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四个“城市创建”有机地结合,同步研究,同步推动,不断加大“四城同创”的投入力度,使城市外在形象发生了巨大改变,内在功能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整体卫生水平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先后两次荣获“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称号,连续四届获得“省级文明城市”称号,先后三届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特别是今年以来,为迎接省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省级卫生城市复查活动,我市再次掀起了卫生城市创建工作高潮。

把卫生城市创建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投资环境,树立仙桃新形象的大事,持之以恒抓紧抓好。

市委、市政府把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心工程来抓,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街道办、工业园、市直各相关部门把创建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卫生城市创建。

根据省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我市按部门职责将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单位。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和“纠建并举、综合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类责任主体在创建工作中的管理责任。我市还建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分析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创建卫生城市,硬件条件是基础,加大投入是保障。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城市设施条件和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20xx年以来,我市致力于打造武汉城市圈西翼中心城市,加快推进南城新区建设和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目前,南城新区主干道路网络已基本形成,一个×平方公里的城市新区初现雏形。市域基本建成“三横五纵”公路主网架,二级以上公路通车里程达到×.×公里;日供水能力达到×万吨,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以上;市区建成面积达到×平方公里、人口达到×万人,城镇化水平已达×%;中心城区绿化率达到×%。大力解决市民生活实际困难和问题。近年来,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道路不畅、环境不好等突出问题,不断加大基础投入。先后投入×多亿元,对中心城区内的×个村居进行改造,共拆迁房屋×处、×万平方米,新建住宅面积×万平方米;投资×亿多元,改造背街小巷×条;投资×亿多元,全面改造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的环卫、安防等设施;投资×亿元新建城东、城南污水处理厂;投资×万元新建×座污水提升泵站;投资×余万元,改造农贸市场×座;投资×万元新建×座压缩式密封垃圾中转站;此外,市区新增×个垃圾箱,配套完善了公厕、垃圾站点及给排水等市政设施。今年,我市把投资×亿元、日处理垃圾×吨、填埋年限18年的垃圾填埋场项目纳入了全市重点工程项目范畴,目前该项目工程正在紧张建设之中。实行环卫规范化管理。道路保洁方面,对城区×条主次干道保洁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推行道路两旁“墙到墙”管理,实现了无缝隙覆盖。目前,中心城区共有保洁人员×人,清扫保洁面积约×万平方米,日清扫垃圾约×吨,城区所有垃圾基本能够做到日产日清。在垃圾清运方面,将原有的敞开式垃圾站改建为密封式地下垃圾中转站,垃圾清运车全部采用多功能密封垃圾压缩车清运,实现了垃圾密闭收集、密闭运输、无害化处理。公厕管理方面。对中心城区现有的×座一类公厕、×座二类公厕,均按照“六无六净”标准,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在城中村卫生方面,实行统一聘用保洁人员、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监督考核、统一垃圾清运的“四统一”管理模式,基本实现了城村一体化。

专项整治,优化环境。深入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近年来,我市坚持以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为载体,动员全民参与,集中治理环境脏乱差。对城市出入口、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平房区及“五小”行业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联合执法,专项治理,有效地改善了卫生现状。今年以来,以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和“两灭”复查为契机,再次掀起了新一轮卫生创建高潮。先后组织了市容联合执法及城中村、农贸市场、“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了一大批卫生热点难点问题,城市环境卫生得到了切实改善。认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整治。重点部署了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早点店、夜市以及餐饮业、学校食堂的整顿与规范,解决了×项老大难问题。农村食品批发市场秩序得到规范,×多家商户办理了证照,完善了索证索票、进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食品商场、超市、大型集贸市场开展了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及信息公示,正确引导消费;超市、集贸市场食品统一制作了卫生防护罩;早点店、夜市摊点形成了集群,强化了管理;餐饮店、学校食堂×%实行了量化分级管理。与此同时,全市先后组织开 展各种不同类型的专项整治活动×多次,出动执法人员×万多人次,检查各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万多户次,取消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户×余家,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起,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起,严厉打击了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优化了创建环境。全方位开展“四害”杀灭活动。市爱卫会每年制定下发除“四害”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部署和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工作。在今年城区两灭活动中,累计投放×克包装灭鼠商品毒饵、×克包装灭蟑商品毒饵各×包,通过开展集中的化学杀灭工作,有效控制了城区老鼠、蟑螂密度。

按照《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我市健全制度,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各项工作及指标基本达标。

我市把健康教育工作作为爱国卫生、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和提高市民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健康教育所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市、街道、社区(村)三级健康教育网络健全。中小学校普遍开设了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医院开展无烟单位创建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晓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健康教育服务规范要求,开展健康教育服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城区公共场所和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

我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普遍硬化,单位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落实;主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城市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达×.×%。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为×%和×%。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有活禽、水产销售的相对独立的区域,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清洁,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绿地率达×.×%,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河道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大力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速度的基础上,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六项主要指标全部达标,其中:全年空气api指数≤×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近五年分别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近5年均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近5年分别为×.×分贝、×.×分贝、×.×分贝、×.×分贝、×.×分贝;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5年均为×%;建成区内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近5年分别为×.×%、×.×%、×.×%、×.×%、×%;近3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卫生监督机构单独设置,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共场所监管工作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各类公共场所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检测资料齐全,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教育、市场管理等×个部门,各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连续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20xx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部级食品安全示范市”称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证照齐全,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卫生设施齐全,环境卫生整洁。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标率达×%,大中型餐饮业普遍实行责任监督岗管理。饮食摊点集中设置,统一管理。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全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毒肉上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有专门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主要集贸市场卫生管理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

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将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市疾控中心经费列入财政全额拨款预算,按要求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全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重大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在×%以内,市人民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科和感控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临床用血×%来自无偿献血,×%来源于自愿无偿献血。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环境卫生规范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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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面貌为目标,以“水源、田园、家园”三大清洁工程为重点,以开展农民素质教育整治集镇街道、村组主干道环境卫生为抓手,消灭可视范围内的暴露垃圾及水源、面源、点源污染,全面推进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建设群众幸福美好家园。

二、总体要求

要做到“四有”,即:有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和工作班子;有得力领导分管,纳入干部工作政绩考核,考核情况与乡村干部政治经济待遇“挂钩”;有固定办公地点;有经费保障。要确保“五无”:无暴露垃圾、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无漂浮物件、无违规广告。要治理“六乱”:建材乱堆、垃圾乱倒、檐棚乱搭、房屋乱建、摊点乱摆、车辆乱停。要实现“六化”:环境洁化、庭院美化、渠塘净化、街道亮化、干道绿化、镇村靓化。

三、职责分工

主要任务:对集镇环境卫生进行常年管理维护,对摊点摊位的摆放和机动车辆的停放进行规范,对檐棚和违规广告进行拆除和清理,督促指导点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主要任务:保持机关院内整洁卫生,对漂浮物进行清理打捞,对建筑材料的堆放进行规范,督促指导点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主要任务:彻底清除干道沿线、街道两侧、干渠内外等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污水,对建筑材料的堆放进行规范,督促指导点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主要任务:彻底清除干道沿线、街道两侧、干渠内外等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污水,对建筑材料的堆放进行规范,督促指导点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主要任务:彻底清除干道沿线、街道两侧、干渠内外等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污水,对建筑材料的堆放进行规范,督促指导点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主要任务:彻底清除干道沿线、街道两侧、干渠内外等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污水,对建筑材料的堆放进行规范,督促指导点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四、奖惩办法

为充分调动乡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确保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提出如下奖惩意见。

1、各村实行后进奖先进的办法。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并以不定期为主的方式对各村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每次突击检查的结果作为每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结果和扣分额度及时通知各村;每个月集中检查验收一次,进行分月打分奖评,实行后进奖先进,前一、二、三名奖金分别为1000、700、500元;后一、二、三名分别罚1000、700、500元。检查结果每月公示。

2、镇一级干部职工采取“跟着走”的办法。镇一级干部职工的奖惩与县里每月环境卫生整治检查验收的结果“挂钩”。在每月的集中检查中获得前一、二、三名各组组长分别奖600、300、200元,组员分别奖300、150、100元,城建办和居委会分别额外加奖2000、1000、500元;后一、二、三名各组组长分别罚400、300、200元,组员分别罚200、150、100元。

3、相关人员设施配备奖惩办法。

(一)垃圾场。各村新建占地面积在1亩以上、可填埋深度6米以上的垃圾填埋场视其规模每个奖1万至2万元。

(二)垃圾池。新建容量1立方米以上垃圾池,每个奖500元。没有垃圾池的村罚200元。

(三)垃圾清运车。新添置载重量2吨以上的垃圾清运车,每台奖5000元。没有垃圾清运车的村罚200元。

(四)保洁员队伍。常年长期服务于村组主干道、主渠道及农户院落,经检查验收,每人每年奖2000元(每2公里1人)。没有保洁员的村罚200元。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成立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人大主席各村支部书记、站所长为成员。

环境卫生规范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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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卫生通告范文一

为加强对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我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区域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临街建筑立面垂直至人行道边沿范围内的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等区域。

二、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在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一)搞好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的市容环境卫生。沿街墙面应保持洁净、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

(二)“三车”修理点、饮食档(店)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每天清洗一次;其它商铺每周清洗一次。

(三)门前不得停放车辆,不得占道经营、作业和堆放杂物,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超出门槛。

(四)门前招牌应保持整洁,文字要规范,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错字、缺字。

(五)自备垃圾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垃圾分类袋装存放。

(六)不得乱倒污水,严禁将垃圾扫出门外。

(七)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凡设置檐篷、遮阳布的,必须经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要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本市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均有做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义务。

四、对违反本通告第二项内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及住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违反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投诉电话。

市市容环境卫生局:81083331.越秀区:81903131,荔湾区:81031997,海珠区:34140952,东山区:37637980,天河区:87506700,白云区:86564383,黄埔区:82481959,芳村区:81899163,开发区:82213044,花都区:36808200,番禺区:84823341.

七、本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城管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通告。

八、各街道办事处要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组织城管队员和市容监督员进行巡查,落实责任单位的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5年1月2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十二月二十五日

保护环境卫生通告范文二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办公区、家属居住区卫生管理,根据县创卫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对局办公区、家属居住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保持环境秩序。在办公区内一律不准停放外单位及家属楼居住人员车辆,家属楼住户车辆一律整齐停放在家属区,凡没人认领的车辆一律推放到家属区,单位工作人员车辆一律摆放整齐。

二、保持环境卫生。在办公区、家属居住区内不乱丢、乱堆垃圾、不乱放杂物,不在公共区内种植蔬菜。在办公区内不抽烟、不从楼上倒水、不随地吐痰。

三、保持室内卫生。办公室内要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蜘蛛网、无烟头无堆乱放现象。

四、工作日期间,凡检查发现办公区内有外单位车辆(包括电动车)停放,扣罚值班门卫工资30元。

五、以上规定从公告之日起实行,请大家自觉遵守。

6月xx日

保护环境卫生通告范文三

为了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瑞丽市秀美乡村和宜居城市建设,提升瑞丽旅游景观品位,瑞丽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瑞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损害环境卫生和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意义

围绕“绿色生态”建设目标,按照“五创”工作的部署,通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旅游景观提升,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实现“三个提升”:消除盲点死角和薄弱环节,提升城乡面貌、秩序及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突出民族特色,打造重要节点,提升公路沿线景观效果及村庄品味;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水平。打造瑞丽“生态环境优美、人居环境舒适、旅游品质高尚”新形象,为瑞丽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先行区建设中当好表率创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范围

瑞丽市全市辖区和公路沿线村庄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

三、治理内容

(一)城市环境综合治理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重点整治主要街道、面街,要突出东南亚风情和民族特色,对有碍景观进行突击性改造,坚决整治私搭乱建,积极修缮临街破损房屋,扎实推进穿衣戴帽工程,让人一到瑞丽就有眼前一亮的感觉;负责城区垃圾的及时清运,对市区路面及卫生死角进行全天巡查,及时完成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工作,做到日产日清、车走点净;负责城市保洁工作,组织环卫工清扫人行道、绿化带。逐步提高城区道路两侧绿化率,美化道路沿线环境。

2、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沟渠、公园水体及河道的清淤疏浚,确保水质优良,排洪、引水功能正常发挥。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商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经营;负责规范集市摊点经营秩序,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经营;负责对城区街道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进行整治,对集市及周边环境进行治理。

4、市交警大队负责在尚未安装交通信号灯的重点交通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及城区损坏交通信号灯维修工作并在重点交通路口安装电子警察等抓拍系统;负责交通重点领域整治及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超限重点整治;负责加强对城乡主要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设施;负责重点对城区道路两侧、车站门口、集市商场门口、超市饭店宾馆门前进行重点整治,严格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解决城区主干道路“肠梗阻”的问题;负责大力整治公路沿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5、市卫计局负责城市与城乡结合部、城郊村庄卫生隐患排查消除,对市区空旷地带、积水地带、闲置空房、建筑工地与缅甸相邻村寨进行卫生消杀和疾病预防工作;负责采取科学、有力的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及其它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6、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及城郊村庄治污、治噪、治气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局负责采取多种形式、行之有效的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国道和省道外全市道路破损维补;负责协调龙瑞高速公路指挥部安装瑞丽至弄岛高速公路延长线各十字路口减速带及相关安全标识标牌。

9、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加强出租车管理,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整治乱停乱靠、随意掉头、随意上下乘客等违规现象。

10、瑞丽公路段负责对国道和省道公路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补;负责清除国道和省道两侧垃圾、杂草,对公路、道路两侧进行美化、绿化,清理行道树上的铁丝、牌匾、乱拉乱挂等杂物;负责创建公路沿线环境文明风景线;负责逐步提高公路沿线两侧绿化率,美化道路沿线环境。

11、瑞丽路政大队负责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畅通;负责依法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清除非法广告牌,整治砂石料及渣土运输泼洒、超限、随处倾倒等情况。

12、畹町、姐告、市工业园区工(管)委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辖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13、各级各部门负责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干部职工,大力开展全民义务劳动和卫生清扫日活动,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

(二)主要公路沿线村庄整治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决村庄规划不合理、民族特色不鲜明、建筑风格杂乱、私搭乱建、污水横流、乱倒垃圾、灰尘大等问题,特别是“蓝棚”问题;负责公路沿线村庄改造的设计工作,改造以提升为主,不搞大拆大建。

2、各乡(镇)、农场负责积极动员、组织干部职工和沿路村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公路两侧乱搭乱建、乱采乱挖、乱堆建筑材料等现象;负责公路沿线村庄的改造工作并做好涉及改造房屋群众思想动员。

3、市国土局负责对影响景观的面山采石场、坟山、工地等采取有效的掩隐措施,后期逐步治理;负责砂石场路面道路硬化工作。

4、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负责专项行动中社会稳定工作。

5、市委农办、市民宗局、市扶贫办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公路沿线村庄整治工作。

(三)主要公路沿线旅游资源提升

主要内容:按照辖区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治理责任,积极提升四条公路沿线旅游资源品质。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改造提升公路沿线公厕。

2.市旅游局负责积极打造有条件的沿线新景观,突出沿线奘房及佛塔,合理布局旅游标识和交通标识。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龙瑞高速公路指挥部做好高速公路隧道口、服务区的景观打造和美化;负责治理公路沿线的乱摆摊、乱叫卖、乱挂标语等,全面清理和规范户外广告。

举报投诉电话:市政监察举报投诉电话4141416

环保举报热线12369

市电视台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4124440

瑞丽市城乡环境卫生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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