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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8 22:12:12 查看人数:12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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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明确招标、监管、服务“三个主体”,实行管办分离,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我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步入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建设

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

成立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县招管办作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全县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负责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有关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交易投诉,对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招标投标机构业务。

组建县招标投标中心。整合我县现有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工作机构,组建*县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县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承办服务主体,为县招管办下属的二级机构,接受县招管办管理。

三、依法将各类招标投标事项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县境内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等)必须纳入县招管办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工代赈、扶贫等政策性资金项目,房屋、水利、交通、教育、卫生、文化、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管线敷设等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策性融资的项目;采用bt、bot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四)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权、交通线路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经营权、采矿权等)出让或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出售和租赁;

(五)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六)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七)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于应进而未进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四、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运行原则

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假借招标投标搞暗箱操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的原则,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单位都能充分参与竞争。

五、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制度

加强和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与市联网,建立健全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库,加强和规范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制度,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有效低价中标和出售项目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类(包括施工、监理等)确定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出售类(包括出让、转让、拍卖等)和租赁项目类确定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和承租人中标。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担保制度,强化中标人责任。逐步引入国际通行的fidic条款,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和方式。中标后对因设计单位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造价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要向招标人出具由县招管办认定有效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包括设计、施工、维修保函等),以承担低价风险,防范企业为谋取中标恶意低于成本价竞标。

加强招标投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扩大专家库的容量,优化专家结构,通过网络充分利用我省及外地专家资源。

建立招标投标信息、查询体系,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招标投标的自动化水平。

六、几点要求

建立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扎实做好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现行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建立集中统一的县招标投标中心,必然涉及到部门职能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创新政府管理体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全部进场,规范交易。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必须进入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管办分离,规范运作。县招管办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奖惩机制,实施全程监管。

(三)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县编办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确定机构的设置、职能和编制;县建管、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招标投标交易机构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的各项工作;县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的选调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协作,将有关招标投标事项委托县招管办具体实施,支持县招管办做好监督工作和对有关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主动做好招标投标前后的工作衔接;县财政部门要对新机构正常启动运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县监察部门要制定相关规定,采取驻点办公、聘请监督员、巡视员等形式加强监督,确保进场交易等各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县招管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县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工作进展情况。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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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扶贫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级(含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省、州(地、市)、县(市)三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投资,依次分别少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单位招标(上述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和招标单位的招标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立项及当年计划的批文;

(三)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六)招标单位或其单位的资质证件;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标单位即可编制招标书。招标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面积、高度、结构类型、现场三通一平等情况;

(二)招标范围;

(三)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四)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五)工期、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

(六)发包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对风险费、技术措施费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七)标价计算依据;

(八)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九)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设计修改,基础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办法;

(十一)对投标单位资质及必须具备技术、设备等条件的要求;

(十二)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十三)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现场踏勘、签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招标书编制完毕,应连同有关招标文件一起报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书及有关文件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十条 招标书一经发出,一般不予修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取得管理机构同意后,于投标截止日的7日前由招标单位将书面通知书送达投标单位,并抄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投标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示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管理人员和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情况;

(五)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发出邀请函。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成本费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提问,招标单位签疑,均用书面形式,并抄报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获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投标报价和按规定编制的预算书及说明;

(三)开工、竣工日期及总工期;

(四)工程质量等级;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六)确保质量、工期、安全等技术措施;

(七)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机械配备;

(八)对招标书中不能接受的条件提出声明;

(九)投标者可对招标工程提出建议和意见供招标单位参考,但不能影响其投标报价。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更换或修改。

第十五条 投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和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加盖公章,招标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标底,并报相应的管理机构审定。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或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根据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现场条件、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审查时发现标底问题较多的,应由原标底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二)材料、设备价格根据项目所在地市场价确定;

(三)根据工程情况应将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列入标底;

(四)标底应明确其包括内容、范围、界线、采用的定额及文件,以及今后工程内容改变而调整工程造价的办法;

(五)标底编制完成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审定。标底未送审或标底在投标截止日前审定,均属无效;

(六)标底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要求的工期不宜比定额工期缩短15%以上。如要求工期比定额缩短15%以上时,应按缩短工期的多少在标底和投标价中列入相应的工期补偿费。

合同工期以中标单位所报工期为准。要求实行工期奖罚的,在合同工期基础上每提前或推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五奖罚,但奖罚总额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

第十八条 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应在标底和投标价中列入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2%;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等级的,不得享受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十九条 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造价可以一次性包死,并在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列入风险费。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必须采取特殊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应按施工需要在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列入技术措施费。

第二十一条 报审标底后,由招标单位组织建立评标、定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报相应的管理机构备案。

评标、定标小组成员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80%。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和评标、定标小组参加,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定标小组成员名单;

(二)宣布参加投标的单位;

(三)宣布经评标、定标小组成员签字认可的评标、定标办法和中标原则;

(四)投标单位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证件;

(五)检验投标书;

(六)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主要内容;

(七)宣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小组根据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用定量办法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自开标之日起5日内完成。

选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由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同时将《中标通知书》送相应的管理机构监章后发送给中标单位。

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定标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应依法否决其定标结果,并视其情况,另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标价以总报价为准。生产性和公用性建设项目的中标价可以在标底基础上上下浮动3%;其他建设项目中标价可以在标底价基础上上下浮动4%。当中标价在上述范围之外时,需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承包合同价由中标价和双方确认的招标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组成,并作为工程款支付和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议标:

(一)同一项目已有完整的施工图,由于投资等原因需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已经完成,需进行二期续建的;

(二)引进省外、国外资金或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人不要求公开招标的;

(三)有特殊工艺和新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议标的工程,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按招标程序进行;

(二)参加议标单位不少于三家;

(三)禁止借用议标方式指定施工单位;

(四)议标可对工期、质量、承包范围、材料价、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由招标单位分别与投标单位商议,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也可采用明标办法议标。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3日内,投标单位交回招标文件,招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与建设单位在15日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使用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合同内容与中标结果不符的,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

合同未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或不按管理机构要求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文件和评标、定标的具体要求,以及招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投标管理费,机构可以收取费。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行为的,行为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按规定申报组织招标,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投资额0.1-1%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行为的,中标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总投资额0.5-1%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处以转包工程总价1-3%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行为的,招标单位应赔偿投标单位损失,对招标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行为的,中标无效,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投标单位损失,对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0.5-1%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中标价1-2%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九)项行为的,中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可以中止投标单位一定时期的投标权;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至(七)项行为之一的,可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处罚,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罚款数额,今后国家和省人大常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没处罚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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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保证质量、进度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地推进,根据区人民政府政发[]22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29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及所属行政村、直属单位涉及使用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道路交通、水利、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镇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和建设监督管理,下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程招投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预决算制、公开招投标制、合同预审制、项目负责制、验收审计制、支付合同制、限额支付审批制。

第五条:立项。行政村拟建限额工程以上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立项,拟建限额工程以下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方可立项,直属单位拟建工程项目须经领导集体讨论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立项。镇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立项及审批相关手续。

第六条:规划。任何单位项目建设必须适合全镇及市镇发展区、工业园的总体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报审批,开工建设。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八条:招投标方式及限额:

一、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1、造价1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不含),装饰、绿化单项工程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邀请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竞争性发包:

1、造价在5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在规定限额以上,但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的项目,经村蹲点领导、企业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水、电、电信、有线电视、煤气等专业性工程项目,可以扎口专业单位施工,但必须报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决算:(一)下浮率:市政项目(含厂房、集宿楼等土建工程)、道路交通项目、水利等工程下浮8%以上,绿化、装饰装修、路灯等工程下浮10%以上,土方等工程下浮12%以上,并要求在审计后下浮决算。(二)最低价中标:如果是竞争性发包以最低价中标,以中标价决算。(三)验收付款:所有工程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对应的招投标,一律不予付款。还未审计、验收、开票的项目,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四)开票。所有工程项目结算必须要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派现场代表,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特殊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有必要时公开招标)专业监理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鉴证:

1、严格按图纸和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坚持先鉴证后施工;签证必须要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请监理的项目)各方签字才有效,先行施工的,一律不予签证和认可。

二、属设计范围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必须由设计方代表、负责人签字,盖设计院章,同时做好变更工程的预算。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变更和签证。

三、签证金额不得超过原预算金额的10%,超过10%的,须经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设计单位及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认可签字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追加工程量超过30%的,必须重新招投标。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由建设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好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四:工程审计。采用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送审制,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主动接受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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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投标已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县招投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有法不依,违规自行招标,规避招投标,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戒不力,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大、超预算、低中高结现象严重等问题,增加了财政负担,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之一。因此,必须按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从反腐败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的高度来认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升我县招投标监管工作水平,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二、加强领导

成立县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副县长、园区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办、法制办、检察院、工商局、审计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发改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县建设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县财政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县建设局)。

三、强化职能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县属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审定工程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要事宜;负责审核全县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建设的特殊工程项目,重大事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活动;拟定招标投标相关配套制度;协调处理招标投标纠纷;统计全县招标投标有关情况。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并对全县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项目预算和标底的审查与监督;施工合同的审查与备案;施工中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与监督;工程结算的审查与监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全县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及场所,收集和信息。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分别是:

(一)县发改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相关制度,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县财政局负责招标投标项目财政财务的管理,参与施工图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工程预(结)算评审。

(三)县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管理,实施行政执法。

(四)县交通局负责全县范围内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五)县水利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七)县检察院参与20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县、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主体监管

(一)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监管包括对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招标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管。

(二)对业主(包括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保业主依法进行招标活动,同时实行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管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依法可不招标,自行确定施工队伍的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在确定施工队伍前持立项批文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查文件到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

2、凡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建造师与投标建造师不符时,应督促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问题不报告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4、对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情况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监察局;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形的,业主主管部门或县监察局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三)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建造师等执业资格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其资质认定部门,并请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其上报情况和资质认定部门的处罚结果由相关部门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业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机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将业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和招标投标监管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五)凡县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公证。

(六)规范招标行为。对招标机构要优胜劣汰,对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房建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机构,应实行公平竞争,随机抽签确定。

(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各方主体,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核准规定

(一)凡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县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开采、专项规划和产权交易全部纳入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实行总承包招标。经批准的招商引资、bot、bt、tot、ppp、特许经营、国家投资补助形式建设,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市政、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选择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法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物业管理单位等的选择,也应纳入招标投标范畴。依法核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必须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以下几项:(1)县属政府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单项合同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和维修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县发改局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县发改局在办理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手续时,应同时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并对所核准的招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建设项目确需变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业主单位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提请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县发改局发文予以明确。

(三)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建造师终身负责的工程质量追究制度,严防建造师人证分离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对两个以上标段且资质要求相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不分标段报名;投标报名时一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得同时报名;制约围标、串标行为;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由业主为主体进行招投标,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对勘察设计成果实行考核,减少设计变更,预防低中高结;严格按照建设部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统一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办法,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六、完善监管手段

县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公开信息,严格资格审查,规范操作程序,统一评标办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七、合理控制成本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要参与预算审核、合同审查、现场监管和结算审核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八、建立统计制度

统计范围包括县发改局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各招标机构招标业务情况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情况。

县发改局将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和各招标机构招标业务情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如实填报开标情况统计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统计报表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九、投诉受理与纠纷处理

(一)招标投标的投诉。任何组织和自然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文规定行为的,有权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或其他方式依法举报和投诉。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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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政府小额建设工程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辖区内实施的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建设工程,且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区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

第六条其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咨询;

(二)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审核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

(四)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交易服务场所;

(五)负责建设工程开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

(六)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

(七)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回复建设单位、投标人的质疑。

第八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前的各项申报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负责完成具备建设工程开工的各项前提条件;

(三)负责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手续;

(四)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工程建设。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必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的具体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采购方式)由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手续;

2.拟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已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3.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文件或区政府确定项目的有关文件;

2.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需的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拟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至少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向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批准文件和工程项目概况、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招标方式审批表以及招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定标方式、投标担保要求等;

2.工程结算原则;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5.投标承诺书和投标报价的格式;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设计、监理范围,对勘察、设计、监理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设计、监理基础资料;

6.勘察、设计、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前,建设单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招标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所界定内容的财政投资评审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专业范围设定投标报名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其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视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投标。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招标,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投标人不够3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报名条件,重新招标公告。经两次招标公告投标人仍未达到规定报名家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说明招投标情况并提出意见,报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实际投标报名人数开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开标、定标由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持和宣布,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建设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开标前通知区监察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采购办、区政府其他有关专业部门及建设单位到场监督并参与开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中标价不能超出财政投资评审价。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建设单位招标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以定标日为完成招标投标时间)。情况特殊,经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开标定标后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3天。

第二十八条公示期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中标价等)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严格审核控制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将投资总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拆分为小额项目或化整为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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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招标的一般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基本程序包括12个环节。?

(一) 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招标工作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参加(一般由其担任组长);?

(2) 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建设管理人员参加;?

(3) 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目前本市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实行“一事一批”制度。

(二) 招标备案。?

招标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后,应到市招投标办领取《xxx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项目登记表》,填妥后随附满足设计招标条件所需的资料及拟邀请的投标单位名单(单位全称及资质)报送市招投标办备案。

1、招标工程的必需资料是否齐全;?

2、建设单位所提出的拟招标方式是否合适,对招标工作的各种要求是否合理;?

3、拟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4、招标工作小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后全部满足要求的,即予办理同意登记的手续,工程进入招标阶段。?

(三)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单位在确定招标方式后,即可自行或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单位编制完招标文件后应填写招标文件备案表,连同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投标办备案。?

(四) 资格预审和接受投标申请。?

招标单位接到设计单位的投标申请,须对各投标申请者进行资质、信誉、业绩等方面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即作为正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通知对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确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办理投标手续。?

(五) 领取招标文件。?

申请投标的设计单位在接到招标单位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去领取招标文件,办理投标手续。?

(六) 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单位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后,即组织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亦称澄清)会,由投标单位提出关于招标文件中的疑问,招标单位负责逐一解答。答疑会一般仅一次,投标单位有疑问应当不遗漏地当众提出,答疑会后,若再作提问,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拒绝单独回答,而必须根据需要作统一书面回答,以体现公平。?

答疑会后,招标单位应将会上对各疑问所作的答复整理成招标补充文件,报市招投标办备案,然后分发各投标单位同作编制投标标书的依据。?

(七) 组织评标委员会。?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好评标委员会。评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评委比例必须超过三分之二。

?以7人制为例,评标委员会具体成员组成为: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2名,规划部门1名,设计方面专家4名。设计方面的专家按专业需要由招标单位在市招投标办监督下,通过市交易中心管理的评委专家库中选取。选取专家评委名单后,招标单位即可正式邀请,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名单不得公开。?

为了有利于保密,有利于公正地评标、定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时间应掌握在接近评审之前,不影响评委阅审的原则,具体时间的确定由招标单位和市招投标办商定。?

(八) 接受投标标书。?

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单位送达的密封的投标标书(包括模型,下同)和投标函。

(九) 开标以及对投标标书保密处理。?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单位参加,市招投标办现场见证。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招标单位中的评委)不能参加开标。?

开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判定各家投标标书是否有效。开标会议的议程一般为10项。?

开标会后,由招标单位所指定的保密员,在市招投标办管理人员监督下,对投标标书和投标公函对应随机编号,编号后的各家投标公函集中封存,对应编号的投标标书则分送评标专家阅审。?

(十) 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会议一般有12项议程,由市招投标办管理人员全过程见证。会议正式开始前应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并介绍本次招标工作情况、宣布评委名单、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评标、定标会议纪要起草人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产生后,评标、定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标、定标会议的主要任务:?

(1)按照评标、定标办法,负责评标,汇总评标结果,决定中标单位(或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

(2) 起草并通过会议纪要。?

评标、定标过程的情况必须保密,不得外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市招投标办制定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注意事项》,认真负责地对待评标、定标工作。

(十一) 签发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评标、定标结束后,招标单位根据确定的中标单位,填写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中选)通知书。市招投标办审核符合要求的加盖备案章,发还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随即将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与未中标(中选)通知书同时分送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并通知未中标单位领回投标标书、投标保证金及领取投标标书编制补偿费。?

(十二) 签订委托承接包合同。?

招标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的30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委托承接合同,中标单位将合同报送xxx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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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cq 第2楼

《设计招标开标参考议程》

按《x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设计开标须在市设招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的规定,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议程大致如下:

1、检查到会人员情况,有无评标小组成员参加。

2、宣布开标会议议程,及到会代表姓名(包括招标单位、招标单位、主管单位、市招投标办……等各有关单位的代表)。

3、招标单位简单介绍招投标工作情况。

4、宣布标书检验人及启封验证监督人

5、当众启封标书,检验标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按单位宣布检验情况和标书是否有效。

6、开标见证发言。

7、招标单位发言,并征询投标单位意见。

8、有关单位发言。

9、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10、会后由招标单位保密员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对投标标书等进行保密处理。

《工程设计招标评标会议参考议程》

一、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主持会议

1、招标单位扼要介绍招投标工作情况。

2、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3、评标小组协商通过被推荐的评标小组组长及会议纪要起草人。

二、由评标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1、市招投标办代表发言,宣布评标工作注意事项;

2、评委对每个方案进行讨论评议,分析优缺点,提出初步意见;

3、经过评审讨论后,评标小组成员进行表决,确定中标方案;

4、评委对中标方案进一步提出优化意见;

6、讨论并确定各方案补偿费金额;

7、招标工作小组保密员及市招投标办代表当众拆封信函,宣布投标单位名单及中标单位;

8、讨论修改会议纪要;

9、市招投标办代表发言,对会议结果提出见证意见;

10、通过会议纪要,评委在纪要上签名;

11、评标小组组长总结发言;

12、主管单位领导发言;

13、宣布会议结束,评委将标书及有关资料,个人书面意见退回给招标工作小组。

三、会后招标工作小组将评委书面意见、评标会议表决资料、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应盖章)等原始件及投标方案各一套送市招投标办存档,填写中标通知书后送市招投标办签发。

《工程设计方案征集评选会议参考议程》

一、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主持会议

1、征集单位扼要介绍开展设计方案征集的过程,并对评选工作提出初步要求;

2、宣读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3、评标小组协商通过被推荐的评标小组组长及会议纪要起草人。

二、由评标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1、市招投标办代表发言;

2、评委对设计方案进行评议,分析方案缺点,提出各自的初步意见;

3、经过评议讨论后,评委按征集文件要求进行表决,确定各设计方案名次,或者评出优胜奖及鼓励奖,将优胜奖方案推荐给征集单位;

4、评委对优胜奖的设计方案进一步提出优化意见;

5、讨论修改会议纪要;

6、评选工作小组保密员及市招投标办代表当众拆封信函,宣布参赛单位名单;

7、市招投标办代表发言,对会议结果提出见证意见;

8、通过会议纪要,评委在纪要上签名;

9、评选小组组长作总结发言;

10、主管单位领导发言;

11、宣布会议结束,评委将工程设计方案征集文件及有关资料、个人书面意见退回给评选工作小组。

三、会后,评选工作小组将评委书面意见、评选表决资料、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应盖章)等原始件以及应征方案各一套送市招投标办存档,在建设单位最终确定中选方案后填写中选通知书后送市招投标办签发。

《评审委员会成员注意事项》

根据市府、市建委制定的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注意事项,请受聘参加工程评审人员,认真遵守。

一、凡评审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二、不打听投标单位,不与投标单位成员作有关评审工程的谈论,拒绝各方面的说情,不受外来的干扰与影响。

三、接到标书后,仔细研阅,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要求、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准备好各方案优劣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结束后,交招标单位,以备查考。

四、本着对国家、对建设单位及投标单位高度负责的原则,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科学的态度,推荐最佳方案。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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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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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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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

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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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商引资工程项目采购具体要求

对招商引资工程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是贯彻《招标投标法》的需要。《招标投标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工程不论其招标的主体性质、项目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投标。投资商在办理招商引资工程报建时,需出具招商部门的审批手续和金融部门的验资证明;在对招商引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前,应办理项目批文,土地执照,规划执照等相关手续。

二、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1、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一些地方领导和投资主体不能正确理解项目推进活动的初衷,把招商引资项目当作“金凤凰”,百般宠溺,乱开绿灯,滋长了投资主体的违法违规势头。“先上车、后买票”、“边上车、边买票,甚至拒不买票”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放松对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甚至阻挠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不少工程实际施工程序前于基本建设程序,工程不报建,不按规划随意选址,不办理“一书两证”;部分工程不进行地质勘察,无设计图纸或无资质设计;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盲目施工、无资质施工或越级施工;工程不受监理,建筑材料不送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所有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将成为严重的质量隐患。

2、工程建设管理主体不合法。主要反映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和质量监督方面存在越权审批和越级监督行为。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规定,除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部分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却由各地成立的建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发放施工许可证;部分乡镇建管部门也越权对个人住宅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客观形成了施工许可证发放主体和质量安全监督主体的不合法。

3、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业务主管部门本身也存在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如在工程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竣工验收阶段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主要问题表现在由于政府为吸引招商引资项目而给予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优惠政策会对工程的监管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明知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但为了留住招商引资项目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原因分析

1、部分招商单位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招商单位领导只注重招商引资项目数量的多少,而忽视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不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不进场交易。他们错误地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招标前置手续复杂,办理各项手续需交纳一定的规费;另一方面招商引资不容易,办理招投标手续会增加支出,担心招商项目因此而失败。而事实上办理报建手续、进场招投标不收取投资商任何费用。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招商单位领导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二是部分单位领导有急功近利思想在作怪。

2、部分施工单位将“招商引资”工程视为直接发包的自留地。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首要的是规范市场的主体资格,建筑市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承发包双方。承发包双方应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参与市场运作。但目前仍有部分施工企业,还不能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实施生产和经营管理。在招投标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那些管理不善,实力较差,技术力量较弱的施工企业,已逐渐被招投标市场所淘汰,为了生存,这些施工企业想方设法:一是和招商单位或投资商拉关系,让招商单位为其担保,通过不正当渠道承接工程。由这些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其质量、工期得不到有效保证,损害了投资商的合法权益;二是打着“招商引资”旗号,办理相关手续搞房地产开发工程,以躲避相关费用。

四、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对策措施

为适应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筑市场竞争规则化、激烈化要求,对所有招商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都必须按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要求,实现“三个一切”和“三个必须”,即: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过程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一切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切实巩固招商引资成果,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保持社会稳定。

1、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招投标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招投标服务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使投资商进场交易时感到既方便又快捷。要不断拓宽服务范围,为投资商提供资信良好的投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信息和价格咨询服务,让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形成充分竞争。在招商引资项目招标时,要坚持规范动作,维护公平竞争,努力为投资商营造一个既宽松又和谐的投资环境。

2、加强宣传,为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针对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培育合格的招投标市场各方的主体。招商单位和投资商要认识到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的重大意义和价值。建筑施工单位要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以提高企业的中标率。招投标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除了要为招商引资工程进场交易提供优质、高效、规范化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还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协同运作,加大查处力度。

为使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工具,宣传《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使广大招商单位和投资商不断提高对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宣传于实际工作中,在招投标监管和服务过程中,通过咨询、答疑等形式,将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以及对招商引资工程进行招投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深入地向招商单位和投资商宣传,使他们思想观念彻底由“要我招投标”转变为“我要招投标”。

3、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所有建筑工程项目都必须全过程按照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必须招标的全部实行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全部公开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批准方可使用;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择优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应依法按时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强制性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必须全部监督到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办理全部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各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办事、按律办事,做到既符合法律程序,又提高办事效率。各项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一律不能简化,而对能同时进行的程序应同时进行,能交叉进行的应交叉进行。

同时,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宣传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保证经济建设的有序、高效运行。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动作,加大查处招商引资工程“规避”招投标行为的力度。加强对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坚持规范运作,维护公平竞争。负有监督责任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验资、报建、规划、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办事程序中,要加强配合,上道程序未完成,下道程序不得办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建设执法管理运行机制,使招商引资工程“规避”招投标行为难以既成事实。要特别加大力度查处打着“招商引资”旗号为搞房地产开发工程,逃避各项规费而规避招投标的工程。对查处中发现“规避”招投标的工程,要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责任,一律实行公开曝光。不给“规避”招投标单位以任何可乘之机,以促进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不断规范。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明确招标、监管、服务“三个主体”,实行管办分离,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我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步入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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