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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6 19:31:01 查看人数:49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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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 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者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者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当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3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投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设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2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1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12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7至11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当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当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 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内容不全或者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须按技术先进, 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调解。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5%。

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1000元至1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0?2‰,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当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者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6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者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逐步组织实施。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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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招投标市场,创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型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璜等的发包、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公共资源使用权出租等),以下简称“四项交易”活动。

第三条“四项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区域、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建立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招管委),为全县招投标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县长任主任,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人劳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务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审批办证中心、县招标监督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成立县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督办),办公地点在县监察局,日常办公经费由财政核拨。

第七条设立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县招投标中心是本县“四项交易”的集中统一进场组织协调服务机构,与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第八条县监督办、县招投标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互不存在隶属关系,在招投标活动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从源头上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多头分散监管和管办不分问题。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招管委负责领导、协调全县“四项交易”活动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县监督办经县政府授权,主要承担我县招投标日常监管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能。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县“四项交易”活动等工作管理制度;

(2)负责审定招投标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

(3)协调对“四项交易”等活动的监管;

(4)对各类评委专家库资格进行审查和监管;

(5)负责或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受理各类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6)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7)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县招投标中心履行“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形市场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2)依法受理各类发包申请,统一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

(3)负责全县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包括拍卖、挂牌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配套的交易场所;

(4)收集、汇总和招投标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价格、企业、科技和人才等信息,并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负责对评委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参与对评标专家的考核;

(6)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招投标相关的保证金(资信金);

(7)负责办理招投标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业务工作,负责有关交易的前期工作和成交确认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协助做好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章运作机制

第十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管办分离、统分结合、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第十三条确立三个层面,履行各自职责,实施管办分离。第一层面:县监督办是招投标工作的监管机构,负责招投标交易过程的各环节全过程监督,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层面:县招投标中心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机构,按市场机制依法组织各类招投标交易业务,为招投标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三层面: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则制订及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管,涉及本部门招投标事宜的,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招投标,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场交易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统一进场交易,中心合理调配,实施统分结合。“四项交易”活动统一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即各类招投标主体交易统一进场;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规定;相关收费在县招投标中心统一结算。鉴于目前招投标业务量小现状,招投标前期工作暂由各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分散操作,具体招投标业务由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依法行政,健全机制,实施规则主导。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招标申请、信息、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县公有资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县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及《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并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实施。使进入交易的各项活动更加透明、公开,程序更加规范,各项交易活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避免暗箱操作,规避招标等人为因素。

第十六条强化监管力度,规范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制定出台《县招投标监督实施细则》,县监督办依照法律、政策及县政府授权对“四大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行业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的公开、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正。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县属各单位及乡镇政府要从整体出发,围绕大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上来,增强市场经济观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把政府管理经济职能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自觉将各类招投标交易项目纳入县招投标统一平台。

第十八条县属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管范围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不仅要及时做好各类招投标交易机构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的各项工作,而且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原则,调配好工作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事先介入,全面考察,把好选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第六章附则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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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作,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2、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3、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4、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5、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7、工程保修要求。

8、中标评定条件。

9、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由市招标办按违章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1、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工程,不批准开工。

2、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由市招标办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在投标过程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市施工投标的资格。

4、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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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投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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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工程、物资(含设备)、药品招标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招标管理委员会设立专业组;招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企业管理部,具体负责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招标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二)审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第五条专业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招标管理委员会关于招标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参加本专业的招标预备会,参与研究招标方式,投标范围,开标日期及相关事项;

(三)审定由招标办提出的本次招标评标委员会,主持本专业的评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办职责:

(一)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定期招标信息。对违反规定不通过集团公司招标而擅自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根据集团公司计划安排和招标管理规定,在每次招标前,筹备招标预备会,拟定招标方式。依照预备会决定的意见,办理招标委托事宜;

(三)牵头召集纪委、工会、宣传等部门,全过程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四)负责集团公司准入供应商和准入建筑商管理。通过经常性的市场调研,定期组织评审准入供应商和准入建筑商,并通过动态化管理不断筛选,优化准入商结构(《准入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负责组建集团公司内部评标专家库,对专家库实行规范化管理;

(六)负责监督、检查招标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七)对招标后续工作中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七条招标公司职责:

(一)××招标公司、××招标公司、××工程造价中心,分别是集团公司指定的物资、药品、工程招标的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独立从事招标活动;

(二)接受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及招标办的业务领导,按照招投标法》和集团公司的管理规定,负责承办集团公司内部物资、药品、工程招标工作;

(三)负责招标资料档案管理,对委托书、技术资料、发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或评标记录)、中标公告等招投标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八条物资类:

(一)集团公司内部各类资金渠道投资的固定资产设备;

(二)集团公司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器械;

(三)凡纳入集团公司集中供应物资和一次采购单件价值5万元以上或单项物资年累计采购10万元以上的物资;

(四)凡安全生产急需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特殊物资,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招标办备案,可作比价或议标采购。

第九条工程类:

(一)凡投资在30万元(安装10万元,装修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二)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招标办备案,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药品类: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和政府定价的药品;

(二)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急救病人临时急需的药品不列入招标范围。医疗单位采购后,须报招标办备案。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国债资金项目、国补资金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处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后,由业主或主管业务部门及时向招标办提供图纸、技术参数和其它相关要求,招标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招标管理委员会主管领导后,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招标公司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专项资金(包括维简、折旧和各单位自有资金)项目发生的物资采购和工程业务,由招标办委托相应招标公司组织招标。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备类(含医疗器械):

集团公司资金计划下达后(含计划联系单),使用单位或业主根据生产需要和计划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的技术论证和设备选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前设备生产周期一个月,将采购计划报送招标办。

招标办分类汇总,提出招标意见报请专业组组长审批,组织召开招标预备会,并根据预备会确定的招标方式、付款办法和开标日期,委托××煤炭物资招标公司招标。

(二)材料类:

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月度需求计划,及时将材料需求计划报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门;物资供应部门汇总、初审、利库后,将需求计划调整为采购计划,及时上报招标办。

招标办提出招标意见报请专业组组长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招标预备会,并根据预备会上确定的招标方式、付款办法和开标日期,委托××煤炭物资招标公司招标。

(三)药品类:

各医疗单位按照规定的药品招标目录,每个月制定一次药品采购计划报卫生福利处,卫生福利处审查后汇总上报招标办。

招标办提出招标意见报请专业组组长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招标预备会,并根据预备会确定的招标方式、付款办法和开标日期,委托兴达招标公司招标。

(四)工程类:

集团公司资金计划下达后,业主单位及时将立项审批、工程设计等相关文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料报送招标办。

招标办受理工程项目招标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分析,提出招标意见报请专业组组长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召开

招标预备会,并根据预备会确定的招标方式、付款方法和开标日期,委托相应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招标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书面委托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开标。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特种情况不能公开开标的,招标公司请示招标管理委员会后,在评标委员会内部开标或比价定标。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3。评标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邀请使用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专家或领导参加。

第十六条每次招标前,招标办根据招标的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经集团公司招标专业委员会专业组长审核确认后,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后、评标前宣布。评标活动由主任评委主持。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评标要求,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投标厂商的设备质量、技术、价格、服务、信誉等综合评审,推荐出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信誉好、价格合理、服务到位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公司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核后,及时公示。招标公司依据评委会意见编制评标报告,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九条在招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异议的,招标公司应给予答复,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评议情况。公示期满后招标公司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7天内,有关单位与中标方签订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并将合同执行情况及时报招标办。

第六章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集团公司实行专家评标定标制度。

第二十二条专家库成员采用个人申请,组织推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办法,从集团公司工程、机电、医疗、物资等战线选聘产生。

第二十三条招标办负责建立招标评标专家总库。有关部门可根据其业务范围,分别建立工程、设备、药品、材料专家分库。专家库成员要定期组织学习和自学招标方面的专业知识及文件规定,提高自身素质,确保评标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七章准入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了优化供应商结构,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可靠、技术先进、证件齐全、价格合理、售后服务优良,保障安全生产物资的正常供应,集团公司逐步实行物资市场准入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办是准入商的管理部门,对准入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准入供应商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配件供应、信誉等进行调查研究,每年组织评审一次,不断优化供应商结构,合格的准入供应商由招标办下文公布。

第二十六条供应部门及其他单位采购物资时,必须从准入的供应商中选购,特殊情况需要在准入商以外采购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指定供应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招标而不招标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有关部门不予签订合同,财务部门不予付款,计划部门年终不予决算。

第二十八条招标管理委员会监督组对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及严肃性。

第二十九条招标办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对各单位招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招标办定期对招标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条款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招标办负责将招标的有关情况作为集团公司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定期公布于众,接受各单位,各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与集团公司原有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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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中山市镇村建筑管理规定》(中建[2003]2号)第五条改为:

村镇建筑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㈠5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镇区建设管理所须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镇区建设管理所同时工程信息;

㈡800万元以上(含800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也可由镇区建设管理所代建设单位到市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信息。

二、镇区建设所和招标办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镇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坚决抵制“以权压法”现象,共同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招标办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推行招标,招标人没有能力组织招投标的,应请招标投标机构来组织招标。镇区的招标办明确职责,不要包办代替招投人的工作,招标办的主要职责:①审查招标申请,判断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②审查招标文件,判定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③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监督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④依法对招标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贯彻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实行电子标书,使用电脑辅助评标。减少人为因素,增大透明度,如需评审施工方案的应按规定到市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委,招标办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使评标定标做到科学、公正。同时,要做好招标工程的资料建档工作。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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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机构招标。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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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管理;

(二)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三)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四)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七条 经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

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核辩认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资料:

(一)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报建手续;

(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委托证件。

第十四条 招标形式分为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和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审批程度:

(一)建设单位须持本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招标手续,领取招标审批书;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三)参加投标的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我市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并经招标办核准。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邀请议标:对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选择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别议标。

第十七条 招标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要求的招标工作班子;

(二)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经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施工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七)向合格的投标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并由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施工企业;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签定承、发包合同。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的综合说明:招标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工程地址、占地范围、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发包范围、发包方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总工期天数、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现场条件以及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等;

(三)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中标后履约保证金数额;

(四)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地质勘探资料;

(五)工程量清单,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时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七)主要合同条款(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八)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九)工程保修要求;

(十)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十一)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的原则;

(十二)招标工作安排;领勘现场日期,交底,答疑时间,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及联系方法等;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同意发出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须报招标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批准后,应召开发标会议,通知投标施工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经招标办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经批准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资料,按照或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中的工期计算,应执行国家工期定额。如给定工期比国家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在标底中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三)标底中的市场价格应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的指导价格;

(四)标底中应包括因场地和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计算在工程造价内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允许调整的范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二)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标底,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的标底,须由招标办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一项工程只编制一个标底。对群体建设工程、工业基建工程、大型装饰工程,可分别按招标项目编制标底。

第二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市场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概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参加投标的法人委托证件及项目经理简历;

(五)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施工企业名称;

(六)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须提交市建委核发的进市施工证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的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项目报价表、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说明。

第三十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地点将投标书密封送达建设单位。如过后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允许投标的施工企业可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书一并密封送达建设单位,供建设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同时须邀请建设单位和投标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并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应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

(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五)逾期送达。

第三十五条 投标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和未按本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向评标小组提交资料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评标应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评选中标施工企业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建设单位确定,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干预。

第三十七条 评标小组在评选中标施工企业时,须按投标施工企业的标价、质量、工期、信誉、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公正评选。

第三十八条 标价可合理浮动,市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管道线路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等,应控制在标底的+5%和-5%之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应控制在标底的+3%和-3%之间。凡在合理浮度内的报价应优先考虑。对于确实违反规定评选出的中标施工企业,招标办有权否决。并要求重新评标。

第三十九条 一般工程应在正式评标当日内确定中标施工企业;大中型工程可在10日内定标。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第四十条 中标施工企业一经确定,应在开标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公布标底和中标施工企业、中标标价、工期、质量及优惠条件等,并由建设单位写出评标报告,报招标办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定标后由建设单位在5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办复核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建设单位和中标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施工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如需分包时,由中标施工企业负责分包事宜。承、发包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向招标办报送一份副本备查,以利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向未中标的投标施工企业退还押金,并付给未中标的有效标函施工企业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50元按50元计算,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办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施工企业不得借故不予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变更中标施工企业,违者按中标总价的2%以下的款额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六条 对向投标施工企业泄露标底的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处罚不服的违章单位或个人,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或区、县建委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责任者的罚款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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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1、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含各区、县开发区)前款规定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三)建设项目规模统一以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和总建筑面积为划分依据。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

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

(四)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将垫付工程款作为发包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单位工程整体招标,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核辨认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资料:

(一)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报建手续;

(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委托证件。

第十五条 招标形式分为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和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持本章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招标手续,领取招标审批书;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三)参加投标的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我市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并经招标办核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邀请议标:对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选择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别议标。

第十八条 招标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要求的招标工作班子;

(二)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经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施工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七)向合格的投标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并由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施工企业;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签定承、发包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的综合说明:招标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工程地址、占地范围、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发包范围、发包方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总工期天数、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现场条件以及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等;

(三)投标担保及中标后履约担保;

(四)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地质勘探资料;

(五)工程价款执行的定额标准;

(六)工程量清单,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时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八)主要合同条款(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十)工程保修要求;

(十一)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十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的原则;

(十三)招标工作安排;领勘现场日期,交底、答疑时间,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及联系方法等;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同意发出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须报招标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批准后,应召开发标会议,通知投标施工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经招标办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二条 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经批准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二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资料,按照或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中的工期计算,应执行国家工期定额。如给定工期比国家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在标底中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三)标底中的市场价格应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的指导价格;

(四)标底中应包括因场地和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计算在工程造价内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允许调整的范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二)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标底,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的标底,在投标截止日之后,方可将标底报送招标办审定。

第二十六条 一项工程只编制一个标底。对群体建设工程、工业基建工程、大型装饰工程,可分别按招标项目编制标底。

第二十七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市场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施工企业不得以垫付工程款作为承包工程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概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参加投标的法人委托证件及项目经理简历;

(五)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施工企业名称;

(六)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须提交市建委核发的进市施工证件。

第三十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项目报价表,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投标担保;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六)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七)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说明。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地点将投标书密封送达建设单位。如过后发现投标文件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允许投标的施工企业可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文件一并密封送达建设单位,供建设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同时须邀请建设单位和投标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并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应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五)逾期送达。

第三十六条 投标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和未按本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向评标小组提交资料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评标应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评选中标施工企业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建设单位确定,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 评标小组在评选中标施工企业时,须按投标施工企业的标价、质量、工期、信誉、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公正评选。

第三十九条 标价可合理浮动,市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管道线路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等,应控制在标底的+5%和-5%之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应控制在标底的+3%和-3%之间。凡在合理浮度内的报价应优先考虑。对于确实违反规定评选出的中标施工企业,招标办有权否决。并要求重新评标。

第四十条 一般工程应在正式评标当日内确定中标施工企业;大中型工程可在10日内定标。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第四十一条 中标施工企业一经确定,应在开标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公布标底和中标施工企业、中标标价、工期、质量及优惠条件等,并由建设单位写出评标报告,报招标办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定标后由建设单位在5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办复核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四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建设单位和中标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如需分包时,由中标施工企业负责分包事宜。承、发包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向招标办报送一份副本备查,以利实施监督。

第四十四条 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向未中标的投标施工企业退还押金,并付给未中标的有效标函施工企业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50元按50元计算,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招标办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定标后中标施工企业不得借故不予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变更中标施工企业,违者按中标总价的2%以下的款额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对向投标施工企业泄露标底的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8〕50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117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将第六条修改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1、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含各区、县开发区)前款规定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三)建设项目规模统一以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和总建筑面积为划分依据。“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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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三)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评标标准和方法;(二)工期要求;(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二)开标记录情况;(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四)对投标人的评价;(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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