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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17 06:01:38 查看人数:54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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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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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步骤,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措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年起,市委、市政府将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作为十大民心工程之一,强力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探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并取得了初步进展。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全面推行了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但由于食品安全工作涉及面广,基础薄弱,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仍没有得到彻底扭转,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必须注重从工作机制方面建立和完善长效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从根本上提高我市的食品安全水平。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现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发展、提速发展、和谐发展,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综合抓好食品安全规范经营、管理服务与运行机制建设,促进全市信用环境的逐步好转。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政府推动、部门联动要求各级政府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的作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支持,确定基础标准,加强运行监管,营造舆论环境,推动联合建设;市场化运作要求在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方面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全社会广泛参与要求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共同参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2、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协调要求市整规办(食安办)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县区(开发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指导协调;分工合作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各县区(开发区)在按各自职权或者职责进行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强沟通合作,实现资源共享,环境共创;分类指导就是要针对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行业的不同实际,采取不同的指导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分布实施要求在总体设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精心试点,注重实效,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深化。

3、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规范并重的原则。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宣传教育是基础,制度规范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宣传教育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从而提高认识,营造环境;制度规范要结合实际、反映规律,从而明晰权责,构建机制。

此外,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还应坚持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的原则;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从年至年,通过全面推进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市的食品安全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1、在制度规范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在运行系统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如公开、便利的食品安全信用查询系统,科学、公正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

3、在信用活动上,通过宣传教育、需求培育、失信联防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创造食品安全信用文化。

4、在运行机制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对食品市场中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

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

市整规办(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并对各部门、各行业的具体建设方案进行协调。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抓好企业内部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标准是食品安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以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或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披露以及监管。

l、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原则:依法、客观和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渠道: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监管对象的信息进行记录,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信息进行记录和收集,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委托要求进行信息征集。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方面。政府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监管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分为食品安全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提供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该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并依法公开其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充分、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标准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选择。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评价方法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产生等。

1、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与食品安全信用征集体系相匹配,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行业评价机构和社会评价机构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

2、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料进货渠道、产品品质要求、检验要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指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综合考核评价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

4、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努力,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结合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立食品安全信用(与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相一致)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制。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部门、行业的需要逐步完善各级评价指标条件。

5、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方法。为发挥现代科技优势,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应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设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软件,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

1、食品安全信用披露主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市整规办(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在媒体上开辟食品安全信用专栏,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2、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原则。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报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相关责任

市整规办(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市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政府信用,严格依法行政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食品安全建设的诸多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法制建设水平。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有关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保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信用氛围

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活动,形成人人讲信用,人人重信用,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经营的活动,倡导文明经商,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普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部门、各行业要在认真贯彻《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宣传工作方案。通过举办理论研讨、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技术咨询等各类以食品安全信用为主题的活动,把信用教育与信用实践、信用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

(五)加大科技投入,增加经费保障

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市里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参与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手段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保障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信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科技水平。各部门、各行业要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

(六)加强企业信用,强化信用基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信用价值的认识,结合haccp、gmp和is09000等认证体系的建设,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及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重视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加强经营行为自律,把维护自身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有机联系起来。

(七)认真抓好试点,分级分层推进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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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办理、逐步到位的工作模式。一般食品备案受理由区(县)卫生监督所承担。

备案后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供公众免费查阅,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比如,消费者在购买某食品企业的产品后,对其质量、卫生、包装等产生疑问,即可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查询该企业的备案信息,如发现实物与备案情况不符,可拨打12320举报。

上海出台地方标准要求散装食品采用的简易包装须注明标识

本刊讯(记者 申海鹏)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规定,作为散装食品销售的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简易包装。

从食品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角度出发,标准规定,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外,还应标示生制或热加工以及烹调方法等内容。经销售点作为散装食品销售的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简易包装。简易包装上应注明食品名称、分装日期以及自分装日起算的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制或热加工以及烹调方法等内容。经销售点分装后的简易包装按散装食品销售。

《航空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即将出台

本刊讯(记者 逯文娟)卫生部日前公布的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中提出,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航空食品委员会将制定《航空食品生产卫生规范》,以规范航空食品的生产卫生。今后航空餐也将有卫生安全国家标准。

据了解,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工作会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安排,结合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拟定了《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根据该稿,2013年拟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共有18项。

沃特世与陶氏隆重推出新型聚合物分析技术——acquity apc系统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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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须从重判处

通知指出,要深刻领会中央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从严司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中危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务必依法严惩,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判处。

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

通知要求,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恶劣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裁量刑罚。对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要从严把握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免刑的条件。

须从重处罚

通知强调,要从严惩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2011年4月30日以前实施食品安会监管渎职行为,依法构成罪、罪或其他渎职犯罪,在5月1日以后审理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5月1日以后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未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符合其他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添加非食用物质一律送司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餐饮单位,将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和相关物品,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边振甲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整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保证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抽检发现未备案公示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将一律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黑名单。

急救中心不得因费用延误救治

吴鹏

卫生部就《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征求意见稿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一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如果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据北京120急救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急救车的收费,都是经物价部门批准,并且在其网站上行了公示。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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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药监局局长阎祖强坦言,一些“网红”食品近来状况频出,对于这类业态,监管部门正加紧分析研究,采取“以网治网”等先进的制度和科技手段,依法从严加强监管。

“私房菜”无证比例高达58%

2017年3月15日在《解放日报》刊登的“网红”私房菜调查指出,一大批“私房菜”借助互联网迅速成为“网红”,但涉嫌无证照经营。在“大众点评”上随机选取了30家“私房菜”,将这些餐饮服务单位网上公示的店招、经营地址等信息,输入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查询系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验证,涉嫌无证照经营的比例高达53.3%。

“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私房菜’实际无证比例更高,达到58%。”阎祖强表示,针对媒体曝光的“私房菜”无证经营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检查,1 154家“私房菜”经排查有672家无证经营,截至目前,已全部被责令停业并立案查处。在市食药监局的要求下,大众点评在第一时间下线了这些“私房菜”。

此外,“闯祸”的“网红”食品也有不少:如2015年夏因不规范操作致食品受细菌污染,进而导致多人食物中毒的郑文琪龙虾盖浇饭;去年被米其林上海指南评为“一星”的泰安门饭店,竟然在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封后继续无证照经营,对外接受网络预约、提供餐饮服务。

上述案例都是“网红”变“黑”的典型,而且不少网络食品“一红就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阎祖强表示,许多“网红”都有一个典型的问题,即实际食品加工和安全保障能力,远远无法满足其成名后高涨的消费需求,这释放出一个危险信号:广受追捧的“网红”不等于安全;恰恰相反,越是“红”,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越大,越要密切关注和监督。

“希望‘网红’能坚持‘红’下去,成为人人信赖的百年老店。”他透露,上海正从多方面加强对“网红”食品的监管,传统的监管手段有:加强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鼓励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进一步完善“吹哨人”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内部人士揭露举报违法行为。他介绍,今年3月20日以来,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出动监督执法人员3.7万人次,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9万户次,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近400起。对于“网红”食品,监管部门加强了执法检查,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 000余户次,立案查处300余起。上海也在尝试各种高科技监管手段,比如,在上海食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设置探头,由监管人员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实时监控;主动与网络餐饮平台共享食品安全信息,要求平台运营商屏蔽无证照单位,并及时对问题商户采取下线、扣保证金等措施,甚至联合相关部门吊销平台的网络经营资质。

临时备案为何有“3年之约”

近期,“阿大葱油饼”“梦花街馄饨”等无证照“网红”成功转正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对于“网红”食品监管的热烈讨论。

阎祖强表示,上海对于“网红”食品的监管不会搞“一刀切”,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了疏堵结合的方法。在严格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从严监管“堵”的基础上,又设立“疏导”的机制,对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经营,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允许其以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临时备案等救济措施,并予以依法纳入监管。这一创新做法,已经写入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并实施。

据透露,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具体操作办法,目前已向社会征求过意见,并提交市政府,今年上半年有望出台实施。办法中含有一正一负两张“清单”,对备案者实施清单式管理。对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正面清单”从经营品种、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经营的三类食品,比如不得制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监管部门和备案者还有“3年之约”。根据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重新办理临时备案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这意味着,以没有许可、临时备案这种状态从事小型餐饮服务的行为,至多只能维持3年。

为何是“3年之约”?阎祖强介绍说,这是市食药监局和市工商局合作,分析大数据后得出的结论――近年来,上海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状况平均有一个“2.5”的趋势,即经营两年半之后,不是因为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就是继续发展壮大。设立有限期的临时备案,监管部门希望借此倒逼浒刚咴谟邢奘奔淠凇吧级”,最终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名正言顺地做生意。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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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采取横向互查、纵向抽查等有效形式,重点围绕履行职责、服务质量、依法行政等三个方面,在县委县政府要求的五查五看的基础上,认真搞好我局的六查六看。即: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看有无、以药谋私、贪污受贿和吃、拿、卡、要行为;二查执法、办事行为是否规范,看有无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三查政令是否畅通,看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四查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看有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五查办事效率,看有无推、拖、拉和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六查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执行情况,看有无不按时办结、不兑现承诺、不热情接待等现象。

一、存在的问题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收集、汇总、梳理,共整理出我局主要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

1、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有些干部职工思想观念陈旧,总是跟不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面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感到困难重重,存在能力恐慌。有的存在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熟悉,钻的不深,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精,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

2、服务不够主动。在服务工作中往往被动服务为主,主动服务欠佳,跟踪服务不能完全到位。

3、 药械执法力度不够强。主要是通过药品市场整治之后,药品市场秩序没有根本好转,虽然药品市场监管是个长时期的工作,但是,药品经营企业不规范经营的现象仍有发生。

4、机关作风不够扎实。少数人员存在办事拖沓、有令不行、不遵守作息时间的问题。

5、食药监部门职能工作宣传不够,社会上有些人不知道具体职责,并将药价问题、保健品问题转嫁到食药监部门。

二、整改措施

针对征求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我们采取五定的措施即定出现的问题、定负责整改的领导、定具体整改的专班、定问题的整改措施、定问题整改的时限积极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是:

1、加强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勤政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和规范现有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重新修订《廉政制度》、《机关学习计划》、《考勤制度》、《车辆管理》、《文明办公制度》等,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发生。此项由周杨同志负责,办公室具体落实,已经于11月初完成整改。

2、加强局机关的制度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紧紧抓住企业和单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规范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以文明机关的良好形象发挥模范作用。此项整改要求在11月初完成,由周杨同志负责,办公室具体落实。目前,已完成《公示栏》制作,明确了《申办药品零售企业程序》和《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程序图》。

4、加强与报刊、电视台等媒体的联系,广泛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及时报道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动态、新举措、新成效;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此项由冯俊才同志负责,办公室、法制办具体落实,要求在12月初完成,目前已与县电视台共同制订了宣传计划,在《玉沙视点》开辟专栏宣传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工作动态、专项整治情况、打假治劣典型案件曝光等。

等乡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和真假药品真伪识别展》。此项整改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由何祖国同志负责,综合科具体落实。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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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健康权益,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哪些问题?清理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难在哪里?标准的制定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针对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业内人士进行了分析介绍。

现行标准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清理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前,我国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多类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同时并存,总计超过5000余项,标准数量多,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和矛盾;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难以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三是目前部分标准标龄较长,食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一些标准指标风险评估依据不足。

清理整合标准难在哪儿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面临着一些制约因素: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我国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标准研制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制定标准如何做到科学合理

首先,健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已出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对完善标准工作程序、提高标准工作公开透明、健全公众参与标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次,在标准立项阶段,广泛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注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衔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标准制定的合理性。

再次,在标准起草过程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向社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鼓励公民、法人、专家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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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约谈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除在日常执法中因调查取证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之外,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面对面谈话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约谈情形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督促其整改的;

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约谈原则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食品药品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理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单位进行约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单位组织约谈:

(一)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级)及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二)违法违规行为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中发现问题且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约谈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约谈的;

(五)其他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约谈的。

第七条:约谈对象

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员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产品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

第八条:约谈内容

约谈内容一般包括:

(一)通报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二)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被约谈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告诫被约谈单位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了解被约谈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管理状况,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听取单位陈述;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针对约谈的内容制作《行政建议书》。

若被约谈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第九条:参加约谈人员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参加约谈,组成约谈小组,并安排专人记录。

约谈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进行。必要时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约谈。

约谈小组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着装要求

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着制服、佩戴徽章。

第十一条:约谈通知

约谈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单位的应制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通知书》,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主要参加人员,送达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十二条:约谈程序

约谈应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

被约谈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进行陈述;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问题提出单位整改内容和期限,必要时送达《行政建议书》

第十三条:约谈记录

约谈应当做好记录并制作《约谈记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约谈主持人(或相关处室、科室负责人)、被约谈单位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记录应载入单位监管档案。

第十四条:情况反馈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根据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过程中已下达责令整改要求的,可与约谈的整改情况一并反馈。

第十五条:回访检查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约谈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针对约谈所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约谈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列入信用档案,加大检查频次;

(二)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相同原因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作为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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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年来,我国基本建立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制定公布了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顺利实施,深入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其中,已新制定公布了包括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农药残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等1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尽管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度逐步加大,但该意见稿也指出,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和食品标准研制条件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清理完善,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

该意见稿提出了“十二五”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主要任务,包括有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等。

其中,对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被列为第一项任务。因为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各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标准的执行,给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不少困扰。《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已重点对粮食、植物油、肉制品、乳与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饮料等食品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废止和调整了一批标准和指标,稳妥处理现行食品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目前,我国现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行业标准3100余项,仍需进行清理整合。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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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实现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为中心,以“创品牌、走出去、树形象、争市场、求发展”为工作方针,全面展示我市名、优、特产品,打造我市特色产品的新形象,促进地方产品的对外销售和招商引资工作。

二、主题

关注民生、服务企业、打造品牌、提升质量。

三、时间、地点及规模

市地方特色产品展销暨新闻会定于7月26日9:00时在中央商业步行街召开,10:00时开展,17:00时撤展,共设置展位60个。

四、组织领导

此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并成立市名优产品展销暨新闻会组委会。

五、主要内容

召开新闻会、展销地方产品、征求意见和文艺汇演四个方面内容。

(一)召开新闻会。重点介绍市近两年来的产(商)品质量状况。

(二)展销产品。按行政区域分为嫩江、北安、五大连池、五大连池风景区、孙吴、逊克、市区等几个区域,以企业为单位布展,用图片、文字、实物等,全面展示我市优质的地方产品和丰富的资源优势。

(三)征求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发放征求意见票的形式,现场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及相关新闻媒体和群众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地方产品及生产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四)文艺汇演。由市人民艺术剧院负责牵头组织一台围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主题的文艺汇演。

六、工作步骤

为保证此次会议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分三个阶段重点推进此项工作。

第一阶段:统计上报阶段。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计本辖区内富有特色的产品,将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其他生产企业名单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科。市区内的食品企业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统计,汇总后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质量监督科共同研究确定初步名单,上报组委会审定。

第二阶段:指导提高阶段。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带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计量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和质量监督科共同组成综合服务组,深入各地及市区对初审合格的生产企业,从标准、计量、质量、生产工艺以及包装标签标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服务指导,帮助提高其产品总体质量和档次。

第三阶段:筹备迎展阶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会议场地的进行布展,组织参会生产企业按照预定时间参会。市新闻中心对整个活动进行全面宣传报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落实会议场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此次会议的认识,做到统一思想、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确保此次会议取得预期成效。

(二)积极协调,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交流与合作,达成共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全市展销的产(商)品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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