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会议纪要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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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团结协作,奋力争先,忠诚事业,奉献**。
第二条区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局性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推荐、任免和奖惩、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自觉服从集体领导。
第三条常委会议事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纪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意见,研究贯彻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讨论研究本委向党代会、纪委全会和上级的工作报告、全会决议(草案);讨论研究全区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局性问题、工作部署、工作总结。
第六条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和处理;研究需要公开处理或通报的重大典型案件;研究区纪委受理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和申诉案件。
第七条按照管理权限,研究提出区纪委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调配及方案和实施;会同区委组织部向区委推荐纪检监察领导干部。
第八条按照职责权限,研究答复区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
第九条研究决定常委会成员的分工。
第十条研究制定或调整各室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制定和修订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其他应由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确定议题
第十三条区纪委常委会议题分为决策、讨论、通报三类。对决策事项,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对讨论事项,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对通报事项,及时周知,加强交流。
第十四条区纪委常委会议题原则上由区纪委主管常委提出,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交书记审定。
第十五条区纪委常委会议题实行预先告知制度,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十六条凡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作好充分准备,由提出议题的常委组织相关室提供所需数量的上会材料、方案或建议。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应做到主题明确,文字表达准确精炼。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区纪委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书记碰头会,沟通情况,酝酿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协调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但不代替常委会决策。
第四章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区纪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书记决定可临时召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出席纪委常委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室主任列席常委会。常委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通过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条常委会议事,由分管常委就议题作说明或列席会议的相关室主任作汇报;对需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各常委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意见或决定。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讨论的意见或决定,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由应到会过半数的常委同意才能通过;对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并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定;对重要事项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提交下次常委会议再表决。
第二十二条区纪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纪委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在会后向缺席的区纪委常委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区纪委常委会议所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常委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本人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对常委会议事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纪委常委会记录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要认真、准确地作好记录,以便查考,并根据会议的要求,起草有关文件或纪要,会议记录应作为机密资料妥善保存。
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副书记或主管常委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区纪委常委要督促检查各分管室执行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加强综合协调,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决策顺利实施。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书记或常委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书记或常委密切配合。
第二十七条区纪委常委会上常委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决议。区纪委常委在执行中认为常委会决策不便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当常委会不予改变原决策时,常委必须坚决服从,在认真执行的前提下,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八条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检查、催办和督办。承办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向纪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重大事项,来不及召开纪委常委会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必须报经书记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办理,办理或处置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对区纪委常委会已作出决定(决议)但又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办公会议作出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常委会认可。
办事处会议纪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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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1)36号),设置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海南省监察厅。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是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机构。海南省监察厅是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海南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章;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省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党的组织和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违的章程及其他党内规章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协助或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县政府及其负责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省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纪、政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六)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七)会同省直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以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省直各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和各市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
(八)负责返驻省直有关部门纪检组、纪检监察组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党组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九)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一)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纪检、监察工作。
二、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办公厅
负责综合、分析全省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全省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负责省纪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公文运转、机要通讯、文书档案、编发信息和微机网络管理等工作;负责案件综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财务、保卫、后勤服务、接待工作;协调机关各室、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
1、秘书处
负责起草省纪委领导讲话、重要工作报告和审核综合性文稿;负责综合、分析全省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负责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等项工作;负责省纪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秘书工作,撰写省纪委常委会议纪要;负责案件管理的日常工作。
2、行政处
负责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和后勤服务、保卫、接待工作;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
负责起草省监察厅领导讲话、综合全省行政监察工作情况;负责日常行政监察业务;负责以省监察厅的名义与监察部、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联络工作;负责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会务、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负责联系省监察学会工作;负责协调、督促反腐败抓源头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调研室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理论和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纪检、监察条规和政策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纪检监察条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咨询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执行有版权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负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对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政策法规、调查研究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执法监察室(省纠正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情况;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参与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活动;负责协调全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组织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五)党风廉政建设室
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省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全省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重大责任追究案件的处理;负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党风巡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第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省直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协助省直有关部门查办重大、疑难违纪案件,协调、指导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七)第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监督检查各市县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协助各市县查处重大、疑难违纪案件;协调、指导各市县纪检监察工作。
(八)第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省违纪案件;监督检查省大中型企业和省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协助省大中版权所有型企业和省属事业单位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指导省大中型企业和省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九)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省纪委、省监察厅检查处理的案件;负责审理报省委、省政府批准或报送中央纪委、监察部审批的案件;负责审理下级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下级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请求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负责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会同有关室办理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检查、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审理工作。
(十)省纪委室(省监察厅举报中心)
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报告、申诉,并核查部分案件;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综合反映带普遍性的倾向性的信息;检查、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举报工作。
(十一)宣传教育室
负责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教育工作;协调和联络新闻单位,对重大案件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闻和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
(十二)干部室
负责承办本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会同省直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以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省直各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及市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配合有关室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组织机关党员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对机关党员进行理想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政治素质;搞好党的组织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审批各室、组党支部和坚持按标准按程序发展党员;按和《准则》的规定,严格监督党内各项制度的执行,审批对违纪的党员的处分决定;协助行政领导抓好机关作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对机关的工、青、妇组织实行领导。
(十四)机关工会
协助机关党委抓好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健全职工的民主生活制度,维护职工的民利;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协助行政领导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项,为职工办实事;积极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机关文娱生活。
办事处会议纪要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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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结构
1.市政府纠风办监管县(市、区)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和市直涉农单位的得分。
2.县(市、区)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监管乡镇(办事处)纪委和县(市、区)直涉农单位的得分。
二、评分原则
坚持公正、公开和注重实效原则,根据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的记录信息和数据信息对相关单位的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进行评分。评分以相关单位信息录入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为评测依据,分数为百分制,每月最后一天生成相关单位的本月工作评分,市政府纠风办以此分数考核各单位的工作绩效。
三、计分办法
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计分分为“自身积分”和“管理积分”两类,不同的单位使用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计分规则。
自身积分:指该单位录入项目、分解项目、填报进度的积分;
管理积分:指市涉农单位的下级机构或县(区、市)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管理工作单位的平均分。
1.市涉农单位使用“自身积分”和“管理积分”,其中“管理积分”为其下属县级涉农单位的平均分。
2.县(区、市)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使用“管理积分”,为其下属乡镇(办事处)纪委、涉农单位总分的平均分。
3.县级涉农单位使用“自身积分”
4.乡镇(办事处)使用“自身积分”
四、评分标准
本办法自2012年起试行。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
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涉农资金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建立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由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纠风办主任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纪检组长和市直涉农部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或纪检组长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纠风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纠风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事务的联络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及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的有关制度;
(三)听取各级各部门对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意见和建议;
(四)对全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全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总结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的好经验,推广典型。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涉农主管部门的主体监管责任和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监管。
(一)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及时总结上报本单位(部门)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软件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涉农资金备案系统的要求,在“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中认真分解和填报涉农项目,确保所填内容及时真实全面;
2.落实网站公示制度。按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做好涉农资金公开的要求,在“市涉农专项资金公示网”上公示本单位管理或实施的涉农项目,确保涉农项目公示真实、全面、具体、及时;
3.落实备案核查制度。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在备案系统中核查市直涉农部门的录入备案情况。核查内容主要为:项目下达的依据文件号、项目数、项目资金数是否全面属实。
4.落实终端抽查制度。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涉农资金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和管理使用,适时对本系统的涉农项目资金进行终端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抽查情况;
5.落实涉农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市审计局每年根据实际确定1至2个资金量大、群众关切度高的涉农项目,开展涉农资金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涉及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6.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单位涉农资金管理使用各岗位工作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集
涉农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参加。
(二)会议时间
涉农专项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三)会议内容
1.听取部门上一季度涉农资金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2.研究和协调解决涉农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安排部署下一季度涉农资金管理的工作。
(四)会议召开程序
1.由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议题及参会人员;
2.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召集人要求作好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需提交联席会议的有关具体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召开会议;
4.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意见或决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文件或会议纪要、工作简报下发。市涉农资金专项审计制度
为促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涉农专项资金审计制度。每年通过对涉农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有效解决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一、涉农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由市、县两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审计范围由各级政府纠风办、审计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拟定,主要从资金量大、群众关切度高的涉农项目中选取。
三、审计内容主要是审计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审计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擅自违规调整项目点或改变资金使用性质;是否严格按规定“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务核算是否合规;资金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有无贪污、私分资金行为;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流失资金;有无用资金支付不合规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行为;有无擅自提取或违反规定收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有无将资金支付给不符合规定的对象及支付补助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有无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有无、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被审计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要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各级纠风办对审计部门提供的违规违纪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处理,同时向审计部门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六、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政府纠风办要到被审计的单位(部门)进行调研和督查,了解情况,协助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各级政府纠风办要运用好审计成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建章立制,防患于未然。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督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督管理制度。
公开制度
第一条市、县(市、区)各涉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号)文件精神,在涉农资金安排后15日内,将涉农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通过“市涉农专项资金公示网”向社会公开,工程类项目公开到点,补贴补助类项目公开到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项目涉及的乡(镇、办事处)和村要通过张贴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在政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涉农项目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工程类项目要张贴公示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项目要张贴公示到村。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发改、审计、监察、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设立涉农专项资金举报电话,向社会进行公布,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中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检查和处理的情况。
第四条市、县(市、区)涉农项目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和乡(镇、办事处)纪委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本乡(镇、办事处)涉农专项资金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按期如实公开。
备案制度
第五条市直涉农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依据(资金)文件15日内,负责将中央、省、市涉农项目计划情况在“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中录入备案,并将项目分解指定到县(市、区)涉农主管部门项目进度填报人。
第六条县(市、区)涉农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各部门分解的项目资金后,要在15日内将这些项目资金再次分解到乡(镇、办事处)。同时,要把通过本级财政解决的涉农项目资金录入系统备案,并分解到乡(镇、办事处);属本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要分解到项目点。
第七条乡(镇、办事处)在收到县(市、区)各涉农部门分解的项目资金后,要在15日内将这些项目进行终端分解,工程类必须分解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必须分解到户。
第八条实施涉农项目的部门或乡(镇、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将信息录入备案系统,不得漏项。
核查制度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核查涉农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经过财政行文划拨的各类项目资金是否有迟备漏备的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查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经过市财政局行文划拨的项目资金,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核查经过县(市、区)财政局行文划拨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核查涉农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经过发改委(局)立项的项目资金是否有迟备漏备的情况。市发改委负责核查市直各涉农部门经过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资金;县(市、区)发改局负责核查县(市、区)各涉农部门经过县(市、区)发改局立项的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核查内容为:财政、发改下达的依据文件在系统中各涉农部门是否对应录入备案;依据文件涉及的项目数是否属实;项目计划分配资金是否属实;录入备案时间与下达文件时间是否超过15天。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做好核查记录,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农部门有迟备漏备甚至不备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经核实后属实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抽查制度
第十三条市、县各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和动态,适时对本系统的涉农项目资金进行终端抽查和监管,工程类项目要抽查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项目要抽查到农户。
第十四条市直涉农部门每年要对本系统涉农项目进行终端抽查,县直涉农部门要对所属项目全面检查。市抽点主要是查看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克扣、滞留、挪用、私分等问题。
第十五条对市、县涉农部门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抽查(检查)情况;涉及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和涉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制度和细则。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农资金电子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涉农部门、监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村干部以及网络公司。
第二条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受到责任追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网络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公司经济责任。
第三条在监管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市、县(市、区)涉农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不将涉农资金项目情况及时录入“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首次发现缺报、迟报现象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未改正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二)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县(市、区)涉农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未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在“市涉农专项资金公示网”上进行公示或公示不及时全面的,首次督查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未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三)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的:监管部门人员工作失职、监督不到位,未认真落实抽查和核查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未按要求管理电子网络监管系统的:每季度对市“四级”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系统考评得分最后一名且未达基本分值的市直涉农部门、县(市、区)纠风办、县级涉农部门(每县一个)、乡镇(每县一个)进行通报,连续两次被通报的单位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免谈话;
(五)未按要求使用涉农项目资金的:涉农项目资金主管和实施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工作不负责、,不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折扣、不及时兑现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除追回违规所得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部门、本单位出现多发性类似问题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办事处会议纪要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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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纪委议事程序,提高公司纪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上级党委、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公司纪委议事决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公司纪委议事形式包括纪委全体会议和纪委书记办公会议。
第二章 纪委全体会议
第五条 纪委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和公司党委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其他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要问题。
(三)审议公司纪委向公司党代会作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决定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特别重大案件的处置意见。
(六)应由纪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纪委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 天通知全体纪委委员。
原第七条 纪委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公司纪检监察室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纪委书记可以决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修改第七条 会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公司纪检监察室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纪委书记可以决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 纪委全体会议表决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方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纪委全体会议的组织、记录等工作,负责对会议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修改第十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公司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三章 纪委书记办公会议
第十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一)研究中央、中纪委以及省委、省纪委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协助公司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相关措施,安排部署具体工作。
(三)研究纪委的重要决议草案,以及向公司党委、上级纪委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制定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做出专项工作部署。
(五)研究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违纪和职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
(七)研究权属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
(八)研究加强纪委自身建设以及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权属单位纪委报批和请示的有关重要事项的批复意见。
(十)由纪委书记提交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议每月召开1 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副书记或纪检监察室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一般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及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参加,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纪委书记可以决定其他纪委委员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纪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需要研究讨论有关人事提名、违纪案件处理等重大事项时,纪委书记、副书记均应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由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党内法规、上级党委纪委、公司党委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办事处会议纪要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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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事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部党组、省委有关精神,紧密联系我省教育系统实际,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班子集体的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集体讨论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须回避。
二、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党中央、教育部党组、省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
3.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高等学校校级领导、委(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不含教育考试院副处级)干部选拔、培养、考核、奖惩、任免等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
4.研究讨论决定高等学校、委(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讨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以及省教育纪工委查处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
6.研究加强工委自身建设问题;
7.其他需由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程序
1.提出议题。议题通常由相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书面报工委分管领导审核、工委书记同意后提出。
2.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工委领导成员、处室之间充分酝酿沟通,最后由工委书记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
3.准备材料。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必须经过科学论证,观点鲜明、目的明确、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交工委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一般应打印15份。
4.提前通知。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
5.集体议事。会议先由工委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处室介绍议题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6.做出决定。工委会一般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表决可采取投票表决、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干部议题须实行投票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工委成员半数以上(含半数)方能通过。
7.形成纪要。会议形成“工委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委办公室名义印发,原则上由工委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会议纪要,应报工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在规定范围公开,分送工委领导、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报送教育部党组、省委和省政府分管领导、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四、其他要求
1.会议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安排。工委成员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由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工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2.会议记录。会议由机要秘书记录。每次会议均作规范、详细的记录,并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等。讨论中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在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及时归档。
3.特别程序。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工委相关领导可临时妥善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通报。
办事处会议纪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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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根据《》规定,增加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区纪委机关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区委全面负责。区监察局属于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接受区政府的领导。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政府、省监察厅、市政府、市监察局和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省、市和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级党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党组织及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及其负责人和区政府任命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五)负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六)负责对纪检监察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问题的调查研究。
(七)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制定有关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八)会同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区属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人选;考察提出派驻区直党政部门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等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修改工作总结、全委会报告、委局主要领导讲话稿及有关文件;负责全区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负责常委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目标归口管理工作、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委局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信息化建设、后勤服务、对外接待和新闻工作;协调委局机关各室的有关工作。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研究和政策法规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全区涉及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和贯彻落实党纪党规的具体措施;负责对本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核,并依法报备案;审查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纪检监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执法监察室
监督检查全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区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和参加专项执法监察活动,会同机关各室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参加区政府和区政府授权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进行政策调研和组织协调;协助抓好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负责收集、综合和研究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处理监察局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局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工作联系;组织协调并办理区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区政协委员的提案。
(三)宣传教育和干部管理室
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组织宣传报道,承担网上反腐倡廉信息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上报“林城清风”网站相关材料,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负责管理全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提出全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并承办相关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考察任免和报批工作;提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建议;负责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区纪委、区监察局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区纪委、区监察局统一管理的派驻机构的干部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室
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调查处理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管理区管干部廉政档案;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全区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指导农村、社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各级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干部的述廉工作;承办特邀党风检查(监督)员的联络工作;承担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
综合分析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提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建议;督促、检查、指导区属各部门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纠风工作检查活动。
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各部门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各项指示、政令、决定及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情况,确保政令畅通;负责和承担全区“治理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机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分析研究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的相关问题,提出行政机关内部改革的合理化建议,营造高效、勤政的环境;检查监督对象的管理行为、作用及其后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问题;负责对全区行政管理部门的窗口办理情况进行电子监察,参与对区直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负责对区委、区政府决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检查指导全区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六)纪检监察一室
负责调查处理党员违章和党内法规的违纪问题,承办乡(镇)、街道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扶贫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遵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并负责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各部门的纪检、监察案件工作;组织协调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负责协助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查处工作。
(七)纪检监察二室
负责调查处理党员违章和党内法规的违纪问题;负责承办区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扶贫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遵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并负责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协助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
(八)案件审理室
审理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检查处理的案件;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审理下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和征求意见的案件;指导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审理工作;办理区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有关事宜。
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复核工作,审理基层纪委请求复议或复查的案件;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本级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指导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复查工作;负责全区涉及申诉复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负责案件申诉复查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收集。
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监督检查本机关查办案件的过程;督促办理领导批办的重要案件及相关事项;统计分析案件和与查办案件有关的事项;办理其他案件监督管理事项。
办事处会议纪要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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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办事处会议纪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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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街道的和又吵起来了,多亏了辛章办事处的干事及时过来调解才避免了一场纠纷呀!”在卖菜的王阿姨说起辛章办事处也是啧啧称赞!
据记者获悉,辛章办事处全面落实我市关于“三项重点工作”会议的精神,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紧密联系队伍实际,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根本,干部队伍建设为突破口,内外环境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工作效能。而辛章办事处“三项重点工作”在深入落实在百姓的口中得到了最贴切的见证和解读。
一、爱民亲民
辛章办事处和百姓手牵手、心连心
200年月日,街道社区“孤寡老人”上午出门时,不慎将门钥匙锁在室内。发现后,老人找到居委会寻求帮助,社区值班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找到办事处的电话求助。为了给救援车辆带路,办事处不顾雨天路滑,带队赶往熊老住处。然后,消防官兵察看现场后,认为无能为力而告退。仍不放弃,向邻居们东拼西凑借来工具、电筒,并张罗开锁师傅赶来开锁,协助其操作,直到成功打开门锁,安慰老人家之后才离开,此时已是下午上班时间。其间,没有喝水也没用午餐,连同午休时间也一同奉献,然而她没有一句怨言,又投入到下午的工作中。看似小事,但她的工作作风,正是我们“三项重点工作”为民、爱岗、敬业、奉献最真实的体现。她急民之所急,真正做到了群众利益无小事,值得我们所有办事处员工学习。
辛章办事处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精神,积极协调各部门认真积极化解矛盾,处理基层矛盾纠纷和百姓密切关注的每一件事。各村街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的有利优势,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重点做好对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切实做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现矛盾激化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真正做到爱民、亲民,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工作首位。
二、帮民为民
辛章办事处急百姓之所急、帮百姓之难题
据辛章街道村民说,月日,一场大雨过后,住在城区某地的王某早早就起来收拾自家的草铺,这些年数已久的草铺防雨系数是越来越低,每逢外面下大雨草铺里就下起了小雨。当王某把草铺里的东西收拾到外面堆放,准备把草铺里的雨水扫出来时,邻居刘某到草铺赶车上班,嫌王某把东西堆放在自家草铺旁边,要求王某搬一搬。王某称这是自家草铺的地方,不给予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王某的丈夫张某闻讯也下楼与刘某理论,继而两人发生推搡、撕扯。怒气冲冲的张某到草铺里抄起铁锨向刘某拍去,刘某见状边躲避张某的拍打,边大声呼救。
正在附近巡逻的辛章办事处听见呼救声,寻声望去,先将正欲对刘某继续拍打的张某喝止住,然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夺下张某手中的铁锨。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单元的邻居,本来关系就很好,就因争抢草铺门前的空地而发生大打出手,为了不破坏邻里之间的关系,在辛章办事处就现场给予调解,双方和好如初。
据悉,认真安排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加强了我处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特别是村内变压器、水井、重点企业等重要部位,辛章办事处坚持每天进行执勤巡逻,实行责任分包,专人负责。由派出所与文教室负责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综治办、派出所、供电所负责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网通公司负责通讯设施安全;派出所、经委负责排查消除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供电所、信用社、学校、重点企业、加油站、洗浴场所等认真落实安保措施,全面实行24小时安保值班,彻底清除了辛章各管辖区域的安全隐患,急百姓之所急、帮百姓解决各种难题,真正为百姓的安危着想,在辛章人民的心中铸就了一座永远屹立的丰碑!
三、育民扬民
辛章办事处普法教法,全面提高法律知晓率与普及度
办事处会议纪要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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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会议纪要》,有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常委办公会议纪要,市(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等等,现在都有印好的文头,各级机关使用的频率较高,它是机关的常用文种。办公厅(室)工作人员,尤其是文秘人员,写好《办公会议纪要》是一项必备的知识与技能。
《办公会议纪要》的写法,大体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开头,这部分主要写明六项:
1、时间,即开会的日期;
2、地点,即召开会议的所在地点;
3、主持人,即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人;
4、参加人员,包括正式参会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及其身份(职务或职称);
5、记录人;
6、事项,直写题目,如关于××事或××问题,会议同时研究几件事的,则写:①关于××事;②关于xx事等。开头部分一般应包括这六项,若有与会议事项有关的活动,如会前看电视或察看现场,应在开头部分中作为增加的一项,并作简要说明,因为这种活动与会议的事项有关系。
第二部分是正文,是会议研究或决定某事项的内容。
一般地要写明三个层次或四个层次:
1、该事项的情况介绍;
2、对该事项需要会议研究的问题;
3、这些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以及落实有关方面的要求与责任;
4、存在的分歧,或不同意见的保留,或有某些方面的争议。其中四个层次有就写,没有就不写。如果有两件以上的事项,相互又没有直接关系的,那就一件事项一件事项写。第一件事项写完再写第二件,接着依次写,避免混淆不清。
写作《办公会议纪要》应注意把握几个问题:
第一,要以会议记录为基础。纪要是由记录产生的,记录是纪要的原始材料。因此,在整理纪要前,记录人要认真地听取每个人的发言,把发言的内容全部记下来,重要的部分要将原话一字一句记下来,必要时再问发言人一下。也可征得领导同意,进行录音,防止漏记、错记。但纪要又不是记录的全部重复,而是记录内容的概括和提要。所以,记录既要认真记好,又要妥为保存。纪要的底稿要附上记录,一并存入档案。一旦纪要出了差错,可以查对原始记录。
第二,要以主持人的最后发言为准。在会议研究过程中,各个人对事情的看法、所提解决措施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整理纪要时应“求同存异”,把共识的和一致的内容归纳起来,至于某些分歧和有争议的内容可以保留。一般说,主持人是领导人或是受领导人的委托者,他在最后发言时要归纳共同的和不同的意见,作为对某事项的结论。整理人应以他的最后结论性发言为准,记入纪要,成为纪要的主要内容。如果主持人认为某些争议需要记入纪要,整理时可列为纪要正文的最后一段。
办事处会议纪要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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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因此,对该种处理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需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对该行为特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只要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认定和直接处理,而无需与应试人员协商或征得应试人员的同意。
(二)强制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遇到障碍时,可以运用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政策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目前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政策。政策相对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界定的意义在于:一是对应试人员来说,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决定力和约束力,应试人员有遵从的义务;二是对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来说,在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对人民法院而言,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人事部2004年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下称《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人事部的这条规定首次在部委规章上认定,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随后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逐渐被各部委在立法上层面上予以肯定。
二、关于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问题
目前,我省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主要依据是2003年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监察厅出台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和人事部的《处理规定》。《处理规定》只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等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还是适用《处理办法》。笔者以为要依法处理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前提是要有法可依,现在由于人事部没有制定统一的人事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各省各地自己制定政策必然会存在很多缺陷,因此,人事部应该进一步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
在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处理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较为明确,如应试人员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先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因此,在适用《处理规定》上,关键是要做到两点:一是对违纪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对情节轻重的衡量。《处理办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第七条针对十二种违规违纪表现,规定了警示、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决定当次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3种处理方式。虽然《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取消当次考试本科目考试资格是处理方式之一,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处理方式。从《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表述来看,取消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是处理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决定当次考试科目或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才是最终的处理方式。另外,从《处理规定》中未规定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方式来看,取消考试资格也不应该单独成为一种处理方式。
三、关于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收集保全问题
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是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关键。《处理办法》和《处理规定》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原则和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处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按照这一原则,在对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认定过程中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客观方面应试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即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实施的必须是《处理办法》或《处理规定》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才可以对之进行处理,这类似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二是主观方面有过错。主观方面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方面有过错是从构成要件上讲的,但在实践中,应试人员在违规违纪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并不是由考试机构要证明,而是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应试人员只要实施了违规违纪行为,就推定其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除非应试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任何事实的认定,都依赖于证据的证明。“事实清楚”只是一个客观标准,而“证据确凿”才是证明标准。从证据学的角度,客观发生的事实在事后要重现只能依靠证据来证明。证据的收集保全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而言,证明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证据主要有:一是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二是违纪人员的书面承认;三是其他应试人员自愿作的证言;四是书证;五是物证;六是视听资料。
这里还有一个证据效力问题,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如违纪人员不承认违纪或不愿意书面承认违纪,其他应试人员不愿意作证或都没有看见,大量违规违纪行为不存在书证或物证,目前大多数考试并不具备收集视听资料的条件。因此,我们在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很多情况下都只是根据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有人认为,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本身往往存在从属关系,由于这种利害关系,考场记录的证据效力应该比较弱,如果单凭这个证据,显然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标准。这种置疑有其合理性,但是笔者以为,不能把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的关系完全等同于民事上的利害关系,把考场记录简单地理解为监考人员个人的证人证言。事实上,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交通警察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而非民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也类似于交通警察作的现场记录,而并非个人证言。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考场记录的证据效力应该优于一般证据。但是,笔者以为在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过程中,除了详细、准确地记录考场情况外,也应该注意其他几种证据的收集,尽可能不要仅凭考场记录定案。
四、关于如何依照程序进行处理的问题
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注意程序的效率性和公正合理性,以及对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同时作为外部行政行为应该强调法律化和民主化,应把应试人员对行政过程的参与权作为外部行政程序的核心,以体现公正、合理的法律精神。
从程序原则方面看:《处理办法》规定“手续完备、处理及时”,《处理规定》则仅仅规定“手续完备”。从具体操作程序来看:《处理办法》中基本上没有对处理程序的规定,《处理规定》第五章虽然对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但总的说来,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程序还不完善。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立法思想的影响和对程序自身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总是把程序法作为实体法规范的“附属品”。行政程序具有提高行政效率,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滥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处理规定》中的处理程序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发现;二是场外人举报;三是同考室应试人员举报;四是应试人员自已主动承认。
(二)调查核实。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应试人员进行检查。
(三)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四)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能因为被处理人申辩而加重处理。
(五)对警示或警告处理。对警示或警告处理由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被处理人并及时纠正。并按“xxx(姓名)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当场准考证号)违反《处理办法》xx条xx款,现给予警示(警告)处理。”的格式公告在黑板上的《违纪人员栏》内和记录在《场情况记录单》上。
(六)其他处理。对警示或警告外的其他处理,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或暂行中止考试,责令考生离开考场,由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和证据材料报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七)制作并送达处理决定书。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处理事实和理由,处理的种类,处理执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处理决定书制作好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并要求被处理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被处理人拒绝签收的,在送达回执上予以注明。
(八)救济权利的告知。根据《处理规定》的规定,应当告知被处理人有申请复核、行政复议和提讼的权利。
(九)附加处理。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以后,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通知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十)存档和备案。对处理决定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应当存档备查,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五、关于被处理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关于权利救济问题,《处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处理规定》中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处理规定》的规定,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一是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二是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可以对处理决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三种途径,被处理人有权选择。
有人认为,《处理办法》对权利救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在工人晋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中的违规违纪人员不服处理决定,就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处理办法》未规定,这是立法上的重大缺陷。从法律效力层次上看,《处理办法》作为一般的规范性文件,无权作出排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此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上述两个规定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范围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实质要件只有两个:一是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对应试人员的权益产生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符合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实质要件,应该是属于二者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