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
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由水务局取样检验。水质必须合格。水箱入口应加盖密封并加锁。每年5-10月每个月加药二次(每15天一次);1-4月及11-12月每个月加药一次。
4、在巡查中发现水泵、阀门、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水池的水位控制器、浮球阀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6、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7、本规定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第2篇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一、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系统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指导下,由管理处统一管理。
二、小区水电和煤气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切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装的需书面报告管理处并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费用由住户自理。
三、各住户均可设立独立水表、电表、和煤气表,有关费用以抄表数计费收取,请按月及时缴交费用。住户不得有意破坏计量仪表,禁止偷水、偷电、偷气。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消防栓盖取水;未经管理处批准,小区内主供水阀门及梯位供水阀不得私自关闭。
五、下水管道严禁倒剩饭或其它废物,如造成堵塞,管理处可派人疏通维修;住户室内疏通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公共管理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
六、未经管理处准许不可私自增大负荷或架设电气线路,不可拆卸原有电气线路设备。
七、若遇临时断电,请将有关电气的开关断掉,以免突然送电时电流量过大烧坏设备。
八、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煤气泄露、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须立即报擎并向管理处报告,同时就有机取紧急措施。发现漏气、堵管等邦联时,不得自行修理或明火试漏。
第3篇 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为确保合理、安全地用电、用水,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经住宅区管理处接收、接管或未办将移交手续而暂交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管理处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如系未完工程,施工单位需要进入,亦应经管理处同意方能进入工作。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接用水电,必须向住宅区管理处申请,经检查不影响住宅区用电、用水,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供水或供电。
三、如业主、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必须向管理处申请,经审查符合增容条件,方能批准给予增容,但必须接照下列规定办理。
1.凡增容每伏安(即千瓦,不足千瓦的按千瓦计算)收增容费人民币20元。
2.凡需增容的单位或个人如原线路不足负荷,需另接入电缆电线的,竣工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四、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均属偷电、偷水,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接驳水管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并按每增容一千瓦,每用水1吨罚款人民币20元,并需重新申请增容接管。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除追计补电、水费外,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3.私自启动和改变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每次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私自停用计量器的,不论其停用时间长短,最少按六个月追补电费、水费,此外停止供电供水三至七天。
4.在住宅区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管用电、用水或绕越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者,除当场停止供电、供水外,按私接容量六个月以上时间追补,电费、水费,并按其应追补的水、电费一至十倍计罚。
第4篇 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布日期:2004-8-15
执行日期:2004-8-1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三章保洁管理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供水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供水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西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房产、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储水池一般应分为两格,以便清洗与检修。兼作消防的水池,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应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五)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六)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七)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八)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保洁管理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设施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承担。专业清洗公司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每半年至少要保洁一次,如一年以上未进行保洁或发生水质污染,应立即暂停供水,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须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
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资料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
(三)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报告,须立即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派人处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开关须进行维修更换的,工料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当二次供水发生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材料、涂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投入使用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单位不按规定通知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的;
(三)水质检验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取水样检验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二)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第5篇 小区安全用水电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安全用水、电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各配套设施的管理,保障住户正常用水用电,维护园区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凡经物业管理公司接管或代管的供水、供电设备系统,一律由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任何住户未经准许,不得擅自更改原安装的供水供电设备,不得私自装电接水及私自改动水、电表。如有需要,必需向管理处申请,经管理公司现场检查在不影响居民用水用电情况下,并符合安全要求的,经审批同意,才可进行。
●供水、供电的公共开关不得随意扳动,如属小孩所为,由其家长负责。
●如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增容要求的,方给予增容。
●凡拒绝管理公司水电工检查和不采取安全用水用电措施造成影响供水供电,且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情况给予赔偿。
●非本公司专业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特殊情况需经管理公司同意,并由机电值班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配电房。
●严禁在高压线路上和变压器周围晾晒衣物或攀爬电杆。
●严禁一切盗窃、破坏公共供水、供电设施的行为。
第6篇 商城节约用水管理规定-2
商城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二)
1、商城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由经营管理公司管理;
2、各商铺均设独立的水表,物业管理部人员定期抄表;
3、商户要按时交纳水费,拖欠水费者将按供水公司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4、商户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给排水管道随意改动。
5、严格禁止对商铺内污水道、雨水管等倒剩余饭菜及其它杂物。如已造成堵塞,经营管理公司可派人疏通维修,商户商铺内部维修费用由商家全部承担,公共管道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所有商户共同分担;
6、给排水系统要防止跑、冒、滴、漏,若有发现应及时报修,以免为各商户带来麻烦及损失。要节约用水,严禁浪费;
7、私接私用公水及消防用水将按规定严格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害由其自负;
8、商户不得有意破坏水表等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管道、消防管道),如蓄意破坏水表或不通过水表用水,按偷水处理;
9、公共给排水若出现故障,要通知经营管理公司去维修,不得擅自维修。否则,对由此造成公共设备、设施的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10、商户如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自身及他人损失,须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7篇 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高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实现水电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计划、安全、节约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商的用水、用电、用汽必须遵守本规定。
3.引用标准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职责与职权划分
4.1三期办是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协调部门,负责整个工程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协调工作,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商用电、用水、用汽计划及负荷分配方案,对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用水、用汽量进行统筹安排,并根据量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负责电量及水量的计量配合工作。
4.2各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施工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管理。
4.3管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
4.3.1供水主管道由建设单位负责敷设,引至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内管道的安装、维护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
4.3.2 6kv施工电源变压器一律采用箱式变电站,变压器进出线必须采用电缆,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电源至变压器高压侧,变压器装设的所有费用(高低压电缆、箱式变电站、计量装置等)由施工承包商负责。
4.3.3施工变压器的台数、安装位置与容量必须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在相应区域内的变压器上引接电源,不允许跨区域用电。供电区域的变压器安装按以下原则划分:谁先进场先用电,谁负责安装该台变压器;若有几个单位同时进场,谁用电负荷最大,谁安装该台变压器。进场时间以建设单位要求为准,安装完的变压器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统一调度,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计划以建设单位批复的“用电申请单”为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电费除外)。对阻碍“用电申请单”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4.3.4厂区内用电严禁采用架空线路。
4.3.5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构造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小于0.7米;电缆沿线地面上应设置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4.3.6在施工用水、用电、用汽期间,各施工承包商负责维护各自使用的管道、线路及ii级配电箱的安全,如出现水表、汽表、电表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否则将以建设单位三期办裁定的计量为准。
4.3.7若计量水表前管道损坏漏水,应及时维修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若未及时维修,在接到监理单位和三期办通知后仍未进行抢修,当月水费按双倍收取。
5.规定
5.1箱式变电站的要求:
5.1.1箱式变电站的变压器采用油式变压器,变压器高、低压侧设有断路器,并配备相应继电保护装置。
5.1.2箱式变电站安装点应考虑有防止水淹、高空落物的措施。
5.2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5.2.1变压器、电动机(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5.2.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5.2.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5.2.4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5.2.5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5.2.6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5.2.7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2.8室内外配电线的金属管道。
5.2.9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钳工的工作平台。
5.3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竣工后,经监理公司和三期办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方可投入使用。
5.4凡需接引和变动较大的负荷时,施工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引和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接引电源工作必须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5.5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负荷应标明名称,单向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距离超过5米的应设移动开关箱。照明、动力合一的移动刀闸箱应装设四级漏电电流保护器。
5.6施工现场所有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5.7施工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8电气设备不能超铭牌出力运行,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操作。
5.9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充足的适应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5.10施工承包商电工应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拆、接施工用电设施。
5.11施工承包商供水母管或高压线路出现故障而影响其施工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期办,并及时找相关部门尽快消除故障或采取隔离措施。
6.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与计量
6.1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
6.1.1申请单位填写《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申请单应标明使用地点、时间、容量。
6.1.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上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与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落实有关情况(计量与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3三期办专工对《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进行审核。
6.1.4申请单位根据落实情况编写送水、送电、送汽方案,送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查。
6.1.5三期办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批复相关方案与申请(申请单和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6对方案进行实施。
6.2停用水、电程序
6.2.1施工承包商提前2天填写停止用水、用电申请单,交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批。
6.2.2监理单位专工、三期办专工与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用水量和用电量。
6.2.3拆除或断开供水管线、输电线路。
6.3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如需停用或切断水、电主管线或其他单位水(电)支管(线)时,必须在停用前两天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申请报告,经三期办批准,按指定时间停用及恢复被切断的水(电)管(线),并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水(电)管(线)已恢复的报告,由监理单位通知相关部门恢复送水、送电、送汽。
6.4三期办负责各施工承包商用水、用电价格管理,审核水电费及其差价,负责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用电、用水、用汽协议。在施工承包商办理完停电停水手续后,负责水电费结算。
6.5计量与水电费的收取
6.5.1三期办负责建立施工承包商使用水(电)量台帐。
6.5.2三期办每月10日之前组织统一进行抄表,制成报表,各施工用电单位应及时派人到建设单位办公室在报表上签字(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当天需到建设单位办公室签字,否则算自动认可),然后报三期办核算相关费用。
6.5.3若施工、安装单位对计量有疑问,可向三期办反应,由三期办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6.6各施工承包商负责其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计量与收费。
7.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检查与考核
7.1三期办行使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考核权,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罚)。有关管理人员应深入工地,监督施工用电、用水、用汽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现象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纠正,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给予处罚。
7.2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有关考核按公司考核办法执行。
8.附则
8.1本规定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一、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系统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指导下,由管理处统一管理。
二、小区水电和煤气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切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装的需书面报告管理处并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费用由住户自理。
三、各住户均可设立独立水表、电表、和煤气表,有关费用以抄表数计费收取,请按月及时缴交费用。住户不得有意破坏计量仪表,禁止偷水、偷电、偷气。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消防栓盖取水;未经管理处批准,小区内主供水阀门及梯位供水阀不得私自关闭。
五、下水管道严禁倒剩饭或其它废物,如造成堵塞,管理处可派人疏通维修;住户室内疏通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公共管理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
六、未经管理处准许不可私自增大负荷或架设电气线路,不可拆卸原有电气线路设备。
七、若遇临时断电,请将有关电气的开关断掉,以免突然送电时电流量过大烧坏设备。
八、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煤气泄露、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须立即报擎并向管理处报告,同时就有机取紧急措施。发现漏气、堵管等邦联时,不得自行修理或明火试漏。
第9篇 某物业区域生活用水管理规定
物业区域生活用水管理规定
1生活用水由市政直供和2次加压两种形式供给。生活用水设管理责任人一名,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
2水电工应每周对加压水泵及管道系统检修一次,当日值班员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确保水源供应不停顿。市政停水或维修确需停水时须提前24小时以公告形式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3整个系统应采取封闭式,以防受到污染,各水池清洗入口须加盖加锁,以确保安全,并防止非管理人员接近水源。各透气管口要采取倒口式并加网,整个系统外围应保持干净整洁,机房每星期清洁一次,水池外部每两星期一次。
4按照中山市二次供水的有关规定,对各水池进行每年两次定期清洗消毒,并由水质检测单位对水质采样化验并出具化验单,资料应齐全并由工程主任妥善保存。
5生活水系统与排水系统及污水系统隔离。
6每年对管道系统进行除锈刷漆一次,生活水系统管内的防锈除锈每年一次。
7二次供水由专门管理责任人定期巡查记录,每月底向上级汇报供水系统和水质状况。
第10篇 一天中学用水管理规定
一、目的
1、坚持以“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充分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为宗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缓解学校用水的紧张局面,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2、人均用量控制原则,即当年不突破前三年的人均平均用量。
二、节水管理岗位职责
(一)学校节水领导小组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用水法令法规,管理和监督全校科学、节约的使用水资源。
2、制定学校的用水年度和长远规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要求制定校园管网调整建设规划,负责监督和考核计划的实施情况。
3、制订并不断完善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用水计量的管理。
4、定期召开节水管理工作会议,分析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并决定解决的方法,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5、对全校节水工作的成果和不足提出奖励和处罚措施。
(二)总务处水电管理岗位职责
1、水电管理岗位作为后勤服务用水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实施学校节水管理小组的相关决定。
2、掌握全校自来水的安全运行情况,根据市供水和学校实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科学制订学校用水计划,保证全校的正常供水,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生活提供良好服务。
3、逐步建立学校完整的用水资料档案,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节水管理,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质量,
4、制定有效的用水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各时期发展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校用水用量基数测算、核对定额,以及用水收费的价格、范围等工作。建立校园用水价格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完成校园供水经费的核算、征收工作。
5、抓好各项节水措施的检查、整改和节水宣传工作,逐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使节水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6、严格水计量管理,认真做好统计分析、抄表计费和例行巡查制度,做到定时、准确,及时。同时,协调维修员,及时快速解决用水事故隐患。
7、负责与市自来水公司、卫生防疫站等单位的各项业务联系。
三、用水计量制度
(一)各主要区域主干管及用水单位分支管均需安装计量水表,实行计量管理。
(二)水电负责人应定期巡查计量设备,所有计量设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校验。
(三)水电负责人负责每月定期进行现场抄表,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节水管理措施
(一)学校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节水意识,专职部门要做好节约用水的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部门不得私接水管、水嘴、私自加装和改装用水设施,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凡承担校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总务处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并按总务处指定接水口接水方可取水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接受总务处的监督。
(四)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蒸汽主管路、输水主管路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到有关部门报修,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对其职能辖区内的供水设施进行规范操作、安全使用、精心保养。
(六)加强对施工、绿化、场所清洗、冲洗的用水管理,争取一水多用,减少单一性用水,严格控制耗水量,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
(七)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学校用水设备一律采用节水型。
五、断水预案
(一)内部断水
1、因内部原因造成局部区域发生停水现象,发现人应通知总务处。
2、发生大面积停水,总务处在接到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总务处分管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在汇报同时立即维修,同时向断水区域内的有关教学部门、学生宿舍、教工宿舍等发出通知,说明断水原因,并预告恢复供水的大致时间。
(二)外部断水
1、凡经查明系外部原因造成的停水,总务处应立即与市供水部门取得联系,通知其及时维修,并报学校有关领导,同时向断水区域内的用户做好说明工作。
2、如遇事先通知的外部原因停水,总务处应做好相应的停水通知工作,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江苏省一天中学总务处
第11篇 建筑企业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为规范施工用水行为,切实维护用水单位的利益,特制定此管理办法,凡用水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1.任何单位用水必须报经工程部批准,方可进行用水管道的连接,并装表计量,水表初始读数报工程部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取水管道,违者处罚300~500元。
2.任何用水点必须安装水表进行计量,并在每月20日将水表读数报至工程部,水费依此据实收取。所报水表读数如不属实,按实际用水量两倍收取水费。
3.严禁在给水管道上直接管道泵,水压不足时应设置储水池再经加压设备进行提升,且进水管必须高于储水池水面。违反此条者按市水务处罚规定处罚。
4.用水单位对用水管道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对用水管道的任何破坏造成水量损失,当月分摊水量全部由该用水单位承担;且用水单位必须及时修复用水管道,若未能及时修复,当月施工水损费用由该事故用水单位全部承担。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
第12篇 临时用电、用水安全管理规定
一、 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爆炸及其它电气事故。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在宁夏国电硅业所承担项目。
二、 临时用电管理
(1)各单位临时用电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项目安全部门申办《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批准后,现场作业负责人负责落实作业许可证上的各项安全措施。(参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3)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5)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三、配电和漏电保护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三项五线制(tn-s接零保护系统)”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配电方式。
2、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潮湿或腐蚀性物体。
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是国家许可的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在户外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设置防雨措施。
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7、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9、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的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1、手持电动工具要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12、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不得串联。保护零线采用焊接、压接、螺拴连接等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和钩挂。
13、与用电设备相关的铁棚、金属平台、金属构架等都必须做好接地。
电器、用电设备接线端子不得裸露。
五、 电缆、电线的敷设
1、 禁止使用破皮、老化的电缆、电线。电缆接头不得超过3处。
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3、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固定在绝缘子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低压非铠装电缆的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
4、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井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毫米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埋地电缆应在地面每隔不超过20米设置一个“下有电缆”的明显标志并标示其路径方向。
5、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米高到地下0.2米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电线、电缆过路或可能有机械伤害的地方加套管保护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防砸、防碾压措施。
6、 电缆接头应架起0.5米以上(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7、 电线、电缆不得与气带、钢丝绳、电焊把线等绞在一起。
六、 照明
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具。
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米。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小于0.5米,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或应采取隔热措施。
3、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米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4、 容器内照明要使用安全电压,不得大于36v,灯炮外部有金属保护网。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5、 防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
七 其它
1 、在使用临时用电设施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和缺陷,应立即切断临时电源并停止使用,直到找到问题或缺陷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整改后,方可使用。
2、 当工作暂停或施工人员准备离开现场,要关闭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
3、 在重新送电前,电工应仔细检查确认所有的电气设施、用电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4、 各单位至少有1-2名合格的电工负责临时用电设施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和控制。该人员每天必须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护检查并记录在登记表中, 登记表应张贴在配电箱、开关箱中。
5、 所有临时用电设备,工具和线路必须正确选用,满足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6、 现场上所有临时用电设施、配电箱、开关箱应正确编号并采取防雨措施。通常,配电箱的门应上锁。
7、 用电设备、线路维修时,其在上一级开关箱、配电箱内的接线必须断开,箱体上锁,设置至少一名电工作监护人。
第13篇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
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由水务局取样检验。水质必须合格。水箱入口应加盖密封并加锁。每年5-10月每个月加药二次(每15天一次);1-4月及11-12月每个月加药一次。
4、在巡查中发现水泵、阀门、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水池的水位控制器、浮球阀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6、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7、本规定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第14篇 物业管理节约用水规定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物业管理公司节约用水规定
1、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处内的供水系统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设备,任何人不得私自改接供用。
3、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减少水的漏损量,遇有客户投诉及时解决。
4、使用自来水要随手关闭水龙头。
5、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
6、公司所辖物业之绿地、树木、花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不得大水漫灌。
7、管理部负责检查,如发现以大水漫灌方式浇灌绿地、树木、花卉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8、绿地、道路应当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使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
9、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处应当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10、各管理处应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
第15篇 花园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花园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1、凡属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处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2、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擎阀门(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3、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动,请报告管理处并雇请专业人员完成;如需改动燃气管道,请向燃气公司申请。
4、业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电容量,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每增容1kw(或1kva、5a),收增容费600元,凡不足1kw(或1kva、5a)的,均按1kw(或1kva、5a)计算,以此类推。
②电度表每增容一级的,且电度表计算基数按20度/月或20度/月的倍数递增计收电费,凡不足20度/月的按20度/月计收,以此类推。
③业主(客户)如需另拉电缆、电线或更换电表的,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均由业主(住户)负责。
5、已获批准增容的业主(住户)连续3个月达不到增容要求的用电负荷,将取消其增容资格,其缴纳的费用不退回。
6、每单元设计最大功率为4kw,请业主(住户)累计电器功率,勿超过最大限量,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7、有以下现象的均属偷电、偷水、偷气行为,管理处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私自增加电气设备容量,且造成新浩城花园电气线路故障的,除每增容1kw(或1kva)罚款300元~800元外,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要重新办理申请增容手续。
②私自装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或绕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者,除当场停用,按电器容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③私自启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封印或改动电力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的除按用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费、燃气外,每次还将罚款1000~2000元。
④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不管停用时间长短,除按用电容量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还将处以其10倍罚款。
⑤擅自改动上、下水、燃气管道,电气线路(包括通讯、有线电视系统)者,除应按实际情况纠正外,每项罚款500元~1000元。
8、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拒绝管理处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6篇 物业区域公共用水管理规定
1公共用水以满足需求和节约用水为原则。
2公共用水包括办公用水、卫生清洁用水、绿化用水和其他工程维修用水。
3公共用水设备的维修由工程部门按日常维修和计划养护进行。公共用水的监管由工程部、保安部及物业部巡查人员负责。
4各公共用水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强调节水意识,制定用水节水方案,掌握节水方法。对浪费水源之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处以十倍水费的处罚。
5凡非公共用水使用人偷用公共用水的,处以五十倍水费的罚款。
6公共用水点全部装设水表,由工程部每月底抄表统计一次,汇报公司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