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关于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
为了加大对电气失爆、带电检修、明火操作等重大机电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电气火花引发的瓦斯、煤尘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悬挂设备标志牌,要求注明设备电压等级、设备用途、整定参数、包机人等,内容不全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50元/处,缺设备标志牌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100元/处。
2、防爆设备没有粘贴防爆合格证的按失爆处理。
3、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缺螺栓、缺弹簧垫等明显失爆现象,直接责任人进住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对包机组长处罚300元,联责队长100元。
4、接地极不合格,如长度不够,埋入不牢固,主、副接地距离不足,辅助接地不绝缘,主接地未用裸导体等,对责任人处罚50元,对包机组长处罚100元,联责处罚队长50元;不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加倍处罚。
5、擅自甩保护,对责任者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调离机电工作岗位或开除,对包机组长处罚500元,联责处罚队长200元。
6、明火操作、带电搬迁和检修电气设备者,对责任人开除,包机组长降级,联责处罚三职队干500元/人。
7、凡电缆出现破口者,按严重失爆处理。
8、电缆必须有一定的松弛度,凡出现电缆从接线盒中抽出者,对责任者降级,对队组处罚2000元,联责处罚队长300元。
9、电气设备放置位置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外壳淋水、浸水现象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处。
10、机电设备、设施出入井不得野蛮装卸,凡发现野蛮装卸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2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为了加大对电气失爆、带电检修、明火操作等重大机电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电气火花引发的瓦斯、煤尘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悬挂设备标志牌,要求注明设备电压等级、设备用途、整定参数、包机人等,内容不全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50元/处,缺设备标志牌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100元/处。
2、防爆设备没有粘贴防爆合格证的按失爆处理。
3、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缺螺栓、缺弹簧垫等明显失爆现象,直接责任人进住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对包机组长处罚300元,联责队长100元。
4、接地极不合格,如长度不够,埋入不牢固,主、副接地距离不足,辅助接地不绝缘,主接地未用裸导体等,对责任人处罚50元,对包机组长处罚100元,联责处罚队长50元;不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加倍处罚。
5、擅自甩保护,对责任者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调离机电工作岗位或开除,对包机组长处罚500元,联责处罚队长200元。
6、明火操作、带电搬迁和检修电气设备者,对责任人开除,包机组长降级,联责处罚三职队干500元/人。
7、凡电缆出现破口者,按严重失爆处理。
8、电缆必须有一定的松弛度,凡出现电缆从接线盒中抽出者,对责任者降级,对队组处罚2000元,联责处罚队长300元。
9、电气设备放置位置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外壳淋水、浸水现象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处。
10、机电设备、设施出入井不得野蛮装卸,凡发现野蛮装卸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3篇 电气设备试验区安全管理规定
1.安全用电管理人员进出电控试验区须随手关门(或挡好入口安全遮拦),工作完毕后应将电控试验区门锁好(或挡好入口遮拦),防止外人误入而发生危险。严禁擅自开启配电柜门及跨越安全遮拦,严禁单人在电气试验区内进行工作。
2.电气设备试验区内配置的安全、操作用具及灭火器材执行定置摆放,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和擅自改变存放位置。
3.试验人员进入电气试验区内进行工作(或工作完毕离开)时,须持有《电气设备试验区生产停送电命令票》,待办理好工作许可(或工作终结)手续后,方可进入或离开。
4.试验人员工作中进出电气设备试验区须随手关门(或挡好入口安全遮拦),在试验区内须走安全通道并严格执行电气试验区各种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电气试验区前应检查和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进入试验区其它工位。
5.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装设接地线)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安全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6.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在未做好安全措施(装设接地线)前,工作人员应与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 10及以下(13.8) |
安全距离(m) | 0.70 |
电压等级(kv) | 10及以下(13.8) |
安全距离(m) | 0.35 |
9.外来及外单位人员进入电气试验区须有公司领导批准,并由安全用电管理人员陪同,须走安全通道并严格遵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10.试验人员在试验工作中,突遇电气设备事故或故障应在采取本岗位应急处置安全措施后,及时撤离现场至安全地带,并配合安全用电管理人员进行应急处置,但不得进入事故或故障现场。
11.安全用电管理人员正在进行倒闸操作或事故处理时,严禁试验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
12.电气试验区内不准睡觉、开会、休息和堆放与工作无关的东西或做其它事情。
第4篇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杜绝电气失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新购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产品鉴定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两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标志)。无以上任何证书或标志的设备不得使用。
第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范围:防爆型、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增安型兼本质安全型、特殊防爆型、小型电气设备设施(包含矿灯)、以及上述设备的电气连接。地面库房的防爆电气设备等。
第四条
专、兼职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1.矿井必须配置专职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负责全矿井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查出的失爆电气设备设施必须严厉处罚;罚金按各矿井机电部制定的《机电设备管理违章处罚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2.机电队、运输队、采煤队、掘进队、通维队的维修电工(通信、监控专职维修工)既是电气检修工又是防爆电气设备兼职检查工,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检修、维护负责;
3.各机电设备司机对本设备的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和保养负责;
4.专、兼职防爆检查员,机电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防爆设备检查员)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防爆电气性能检查执行标准:
GB3836.1-2000《防爆电气设备标准》
MT/T671-2005《煤矿用防爆型潜水电泵》
MT/T945-2005《煤矿用增安型低压电缆接线盒》
MT/T946-2005《煤矿用增安型高压电缆接线盒》
MT/T624-2007《煤矿用隔爆型控制按钮》
MT/T625-2007《煤矿用隔爆型信号开关》
MT/T705-2007《煤矿用隔爆型低压插销》
MT/T718-2007《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安全栅》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标准及执行说明》
《能源公司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标准》
第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及安装验收:
1.新到或大、中、小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或机电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检查、验收,合格后贴上《防爆合格证》入库备用;无《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设施严禁入井;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设置两道关口:
⑴第一道关口出库时由设备管理员把关,出库时作好记录;
⑵第二道关口由井口检身房检身员把好关,入井时作好记录;
3.任何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入井前必须到设备库房(专职防爆检查员)办理出库登记手续;
4.防爆合格证管理要求:
⑴防爆合格证必须由专职防爆检查员保管;
⑵防爆合格证上必须有、编号、验收人签名或图章、签证日期。
5.防爆电气设备贴上了《防爆合格证》的同时,还必须有防爆电气设备的原始台帐《矿井防爆电气设备贴证登记原始记录》和《矿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登记原始记录》;台帐内容与合格证的内容相同;
6.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失去了防爆性能,不得安装,更不得投入使用;必须经修复后并由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贴上《防爆合格证》方能投入使用;
7.安装中不得损坏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并保持设备的完好,否则要立即处理或更换;
8.任何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安装必须符合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格把住安装质量,做到一次性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安装完毕后必须对其防爆性能进行再一次的全面检查,确认达到防爆设备标准要求;
9.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验收:
⑴井下任何防爆电气设备、五小防爆电气安装完工后都必须组织验收;
⑵一般小型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三台件及三台件以下)由专职防瀑检查员检查验收;
⑶四台件以上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由机电队分管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防爆员共同验收;
⑷新上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设备由机电部电气负责人、机电队分管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防爆员组成验收;
⑸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由机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部长、机电队长、专职防爆检查员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
⑹验收标准按能源公司制定的《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标准》和《机电大型设备、关键设备验收技术标准》关于防爆电气相关条款执行;
⑺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都应执行验收交接单;任何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验收都应有原始记录;验收交接单和原始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以备复查;
第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要求:
1.防爆电气设备实行分片、分区管理;
⑴原则上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
⑵矿井所有瓦斯监控及超限断电装置系统,由通风队维护管理或归口给指定的单位;
⑶矿井通信电缆及通信设施由矿通信站维护管理或归口给指定的单位;
⑷采煤队、掘进队、运输队配备了维修电工,其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保养、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⑸无责任区域的防爆电气设备由机电队全权负责使用、维护、检修、保养、管理;
2.专职防爆设备检查员对矿井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管理;
3.各矿应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可操作的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第八条
小型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管理要求:
1.小型电气设备、设施范围:
⑴煤电钻、防爆接线盒、防爆按钮、防爆电铃、防爆灯具、防爆特殊型插销、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矿灯;
⑵本质安全型通信电话机、本质安全型瓦斯监控仪、超限断电装置、各种探头等;
2.小型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是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必须加强管理,杜绝漏查、漏检,消灭失爆;
3.井下使用中的煤电钻、防爆接线盒、防爆按钮、防爆电铃、防爆灯具、防爆特殊型插销、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通信电话机、本质安全型瓦斯监控仪、超限断电装置、各种探头等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矿灯归属机电队管理,矿灯必须建立一整套管理制度,各矿的矿灯管理可参照《能源公司矿灯管理规定》执行;
5.以上小型防爆电气设备、电气设施原则上由谁使用,谁负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做好原始记录。
第九条
防爆电气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及整改:
1.采、掘、机、通、运队使用的移动防爆电气设备,每日由各自的维修电工巡查维护一次,发现失爆立即整改;
2.有人值班的机房(硐室)每班由司机巡回检查一次,发现失爆,立即整改;
3.机电队的兼职防爆检查员每周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巡回检查,(检查次数由各矿机电部决定)发现失爆立即整改;
4.专职防爆检查员每周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巡回检查三次以上,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机电科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防爆电气专项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建立防爆检查台帐,并由专职防爆检查员对每次的防爆检查记录保存,对失爆的电气设备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和罚款通知单,同时备案复查;
7、监督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检查,其方法是:看防爆设备外壳上有无《标签》以及检查后填写的原始记录;每次检查了的防爆电气设备都必须在设备的外壳贴上《标签》,设备外壳无《标签》的一律视为没作此项工作,并对各责任人按失职处理;
8、凡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都必须有检查原始记录,缺原始记录的一律视为没作此项工作,并对各责任人按失职处理。连队配有电工的必须有防爆检查《标签》和《防爆检查原始记录》。
第十条
地面煤仓、洗煤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列入防爆检查范围。
第十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处罚:
1.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要与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责任挂钩;
2.处罚按各矿制定的《机电设备管理违章处罚细则》执行。
第5篇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检查管理规定
1、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⑴工作票制度;
⑵工作许可制度;
⑶工作监护制度;
⑷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2、打开井下高压防爆电气设备前,必须检查该地点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1%以下时,方可打开箱体;进行验电、放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设安全栅栏、挂警示牌后,方可工作。
3、检修高压防爆电气设备控制回路或箱体内部回路时,必须将高压防爆开关的隔离拉开并闭锁,拉出手车并确认隔离绝缘板已挡好,在开关的把手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检修高压开关柜时,必须将高压开关柜的上、下隔离刀闸拉开,并使其有明显的断开点。隔离刀闸拉开后必须将操作手柄锁死,在电源侧刀闸加装隔离绝缘板并在操作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警示牌;在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上工作时,要将反送电的上一级电源开关切断,在相关的开关手把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5、检修高压开关柜的隔离开关或高爆开关接线腔时,必须将母线电源切断。
6、在检修单电源高压开关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时应将三相短路接地线挂在隔离开关下方、断路器上方;对具有反送电可能的开关,应在断路器上下两侧各挂接一组三相短路接地线。
7、严禁打开开关门、防爆盖试送电和带电检查、排除故障,禁止带电搬迁电气设备。
8、在检修变压器时,必须将变压器高、低压侧开关拉切、闭锁并在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9、检修带pt的高压柜时,停电后必须拆除pt的一次侧、二次侧保险,以防反送电。
10、在有人值班的变电所检修时,停、送电操作及验电、放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等工作应由值班电工操作,禁止维修人员自行操作;无人看守的变电所,停电开关应设专人看管。停、送电工作由专人操作、专人监护,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警示牌由停送电操作人员负责悬挂、摘取。
11、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佩带高压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验电必须使用与电压等级相符且合格的验电器。
12、检修高压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一人检修。
第6篇 电气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一、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或在专职电工的指导下进行维修,修理前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牌或派人守闸,严防误送电。
二、电源电压必须与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相同(三相电压变动量应在5%范围内)。供电变压器的容量必须满足机械设备的要求,并应按规定配备电动机的起动装置。所用保险丝必须符合规定,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三所有用电设备都应在其线路上安装合格的触电保安器。
四、电动机驱动的机械设备在运行中移动时,应由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的人移动电缆,并防止电缆磨损。如无专人负责电缆时,应由操作人员负责照顾,以免损坏而导致触电事故。
五、电气装置掉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六、电气设备启动后应检视各种电气仪表,待电流表指针稳定和正常时,才允许正式工作。
七、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定,不应低于1000ω/v(如对220v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22mω)。
八、漏电失火时,应先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灭火,禁止用水或其它液体灭火器泼浇。
九、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用人工呼吸法作紧急救治。但在未切断电源之前,禁止与触电者接触,以免再发生触电。
十、所有电气设备应接地良好,不得借用避雷器地线做接地线。
十一、电气设备的所有连接桩头应紧固,并需作经常的检查,如发现松动应先切断电源,在行处理。
十二、各种机械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接地线、接零的保护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但在一个供电系统上不得同时接地又接零。
十三、各种机械设备的电闸箱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并应配备安全锁。未经本机操作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允许,其他人员不准随意开箱拉、合线路总闸或分段线闸,以防造成事故。
十四、用水清洗电动施工机械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去,以免导线和电气设备受潮。
十五、电气设备应存放于干燥处。在施工现场上,各种电气设备应有妥善的防雨、防潮设备。
十六、工作中如遇停电,应立即将电源开关拉开,并挂上“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十七、修理和保养机械时,不仅要切断电源,拔下保险丝,还应在电闸上加锁,同时挂上“修理机械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合闸时,必须与检修人员联系妥当后方可合闸。
十八、电器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并锁好闸箱门。
第7篇 电气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从设备单体试运开始由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准进行电气设备操作。
2电气设备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3电气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执行唱票复诵制。
4下列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应详细记录操作时间和内容。
(1)事故处理。
(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一组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第8篇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防松标识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消除不安隐患,提高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水平,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确定采用“防爆设备标识确认法”进行管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防松标识管理:为强化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现场防爆管理,消除因检查、检验方式、方法不规范而引起的“争议”,特提出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件(包括螺栓、螺母)、螺旋式喇叭嘴进行防爆检查确认标识管理;即当防爆设备达到完好、防爆情况下,经过机电队长(机电班长)的防爆检查确认后,由设备包机人员对以上部件采用油漆(红漆或白漆)进行标记。
二、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班长)是各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防爆设备标识管理的现场管理责任者;设备包机人是防松标识的实施人员。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防松标识的使用、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根据我矿电气设备的外观色泽不同情况,防松标识分为两种颜色进行标识,灰色和桔黄色的电气设备采用红色油漆进行标识,只有红色电气设备采用白漆进行标识。
四、防松标识确认程序:防爆电气设备包机人员或专职安装维护电工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细则》中相关要求将防爆设备安装,并严格进行检查,确认紧固件完整、齐全并符合防爆标准;螺旋式喇叭嘴、密封圈、压紧圈、缆线和挡板旋紧配合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后。由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班长)对其进行检查确认;由包机人采用与电气设备外壳色泽有区别的(红色或白色)油漆进行防松标识,防松标识油漆应调和均匀,色泽明亮直观。
五、防松标识描绘标准:(1)紧固件标准:包机人从螺栓底部开始,沿着相对紧固法兰垂直方向的螺栓外侧刷一道明显的标记,此标记宽度2~3mm,长度以能够证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符合标准要求为原则。(2)螺旋式喇叭嘴标准:包机人从设备本身壳体开始,沿着螺旋式喇叭嘴正上方外侧作一道明显标记,此标记能够证明螺旋式喇叭嘴旋入程度符合标准要求。此道标记在壳体侧不小于5mm,在喇叭嘴侧不小于手拧螺母部分宽度的2/3,宽度为2~3mm。(具体见附图)
六、在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各单位进行防爆设备检查过程中,发现没有严格按照《河南省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细则》认真检查确认,而随意进行防松标识的均按照失爆处理,并对包机人加罚150元,本单位机电队长(或机电班长)加罚100元;被矿级和上级领导检查出来者,在执行上述处理的基础上,每人加罚200元。
第9篇 电气设备绝缘测试管理规定
为使电气设备绝缘测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增强绝缘测试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电气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望各班组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1.热备用10kv高压电动机、电抗器等设备在天气干燥、环境较好的情况下两次绝缘测试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运行电机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的复测一次绝缘,也可根据调度室要求适当缩短绝缘复测时间。
冷备用及其它类型的10kv高压电气设备仅在送电前进行绝缘测试。
2.新投运或冷备用的低压电气设备仅在送电前进行绝缘测试。
3.所处环境出现过异常情况的设备,开车前调度室必须通知电气车间相关班组重新测试设备绝缘。
4.电气相关班组在接到调度室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半小时内绝缘测试完成。
5.绝缘电阻值测试合格标准为:热态绝缘电阻值每千伏不低于1 mω,冷态下10kv高压设备绝缘电阻不低于100 mω,0.4kv低压设备绝缘电阻不低于0.5 mω。
6.测试绝缘电阻值小于标准值的电气设备因工艺需要必须启动的,由调度室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7.绝缘测试工作应严格按规程的要求进行,打开柜门前严格根据复合判断准则,确认回路确在热备用或冷备用状态、回路双重编号无误后方可打开柜门,柜门打开后严格执行验电程序,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整个工作过程应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第10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
3.职责
3.1制造部负责电气设备的采购、验收及设备的档案实施归口管理。并负责定期的电气设备维护检查和监督。
3.2制造部负责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监督检查。新安装电力设施安全评审。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评审。
3.3能源供应厂负责对公司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查、维护、督促和帮助各单位搞好电气设备的使用。
3.4各相关单位负责对电气设备日常使用及维护并负责做好自查工作。
4.管理内容
4.1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4.1.1电气设备安全责任按产权划分,各相关单位应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
4.1.2对新装、增容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由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后负责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装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并承担安全责任。
4.1.3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查验,并做好中间查验记录。供电企业查验范围为10kv线路(环网柜)t接点或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0.4kv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必要时可延伸至用电末端。
4.1.4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的,能源供应厂向供电部门提交送电申请并附电气设备验收(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由供电部门审验合格后按规定程序送电。
4.1.5电气设备投运后应按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定期试验的、对设备运行异常、危及电网安全的,能源供应厂可按规定暂停供电。
4.1.6应确保用电功率因数符合电网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正常运行,对于损坏的电容装置或开关装置应及时更换和维修。
4.1.7配电房应符合通风、防火、防鼠害、防小动物及防潮要求,夏季变压器应有通风和降温措施。并保持通道畅通,严禁在配电房四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无关物品。
4.1.8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气设备代管代维的,应与代管代维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送供电部门备案。
4.1.9能源供应厂检查人员应定期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各单位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电气设备缺陷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的,能源提供单位可按规定程序暂停供电,直至缺陷消除。
4.2事故处理
4.2.1各单位电气设备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以及发生人身触电等事故时,应马上断开相关电源开关,确保事故点与供电电网隔离和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制造部、能源供应厂报告。制造部、能源供应厂检查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4.2.2电气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反事故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
4.2.4事故处理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条款执行。
5.相关文件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第11篇 市用电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清远市用电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电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清远电网供电范围内经专用变压器供电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三条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督促和帮助用户搞好安全用电管理,用户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
第四条用户配电房应建立以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一)配电房值班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二)配电房设备运行日记制度。(三)配电房设备档案管理及设备缺陷处理记录制度。
(四)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五)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制度。第五条用户配电房应悬挂高低压电气设备一次系统结线图,结线图设备技术参数标注与编号应与实际相一致。
第六条用户配电房高低压开关柜应实行双重称号,除有开关名称外,还须有开关编号,并做到标志清晰、字迹工整。
第七条用户配电房应配备必要的器具,包括:绝缘棒、验电笔、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垫、消防灭火器、应急灯等。并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八条用户在高低压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试验、倒闸操作应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倒闸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第九条双(多)电源用户与电网系统联络的开关操作,必须向当地供电运行单位申请并经当地电力调度部门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十条用户使用的自备发电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用户应建立工作票签发、许可制度。工作票签发人可由熟悉电气设备和电气技术的主管担任,许可人可由当值持证电工担任。
第十二条外请施工检修单位到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工作票必须执行双签发制度。并按以下流程执行:
外请施工检修单位签发———用户相关主管双签发———用户当值持证电工许可(并负责监护)———开始工作。
第三章电工配备及管理
第十三条用户配电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许可证》(电工专业),并持有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证》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配电房管理电工人数一般用户不得少于2人,双(多)电源用户不得少于4人,装变容量在5000kva及以上、双电源供电、专线供电的用户应配备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对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作业范围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可不给予查验接电或暂停供电。
第十六条《电工进网作业证》每年应送供电部门核查,并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四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安全责任按产权划分,用户应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对新装、增容用户必须委托具有由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后用户负责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装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用户的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查验,并做好中间查验记录。供电企业查验范围为10kv线路(环网柜)t接点或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0.4kv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必要时可延伸至用电末端。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的,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提交送电申请并附电气设备验收(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由供电部门审验合格后按规定程序送电。
第二十一条用户电气设备投运后应按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定期试验的,供电部门可向用户发出限期试验通知书。对设备运行异常,危及电网安全的,供电部门可按规定暂停供电。
第二十二条用户应确保用电功率因数符合电网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正常运行,对于损坏的电容装置或开关装置应及时更换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用户配电房应符合通风、防火、防鼠害、防小动物及防潮要求,夏季变压器应有通风和降温措施。并保持通道畅通,严禁在配电房四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无关物品。
第二十四条用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气设备代管代维的,应与代管代维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送供电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应定期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电气设备缺陷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的,供电部门可按规定程序暂停供电,直至缺陷消除。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用户电气设备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以及发生人身触电等事故时,应马上断开相关电源开关,确保事故点与供电电网隔离和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七条电气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反事故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指公司内变配电系统、电动机、可移动电气设备。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中5.1、5.2、5.3……的管理。
4职责和权限
4.1 设备部负责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4.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5工作内容
5.1电气安全作业一般规定
5.1.1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分为高压:线电压500伏以上者,低压:线电压500伏以下者,
安全电压:36伏及其以下者。所有设备额定电压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5.1.2任何电气设备和线路未经证实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乱动。
5.1.3电气设备未排除故障前,不准送电,未经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投入运行。
5.1.4为了保证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应严格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并详细填写工作任务
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监护人。
5.1.5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气设备的检修任务,必须贯彻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
工作间断、工作转移和工作终结制度。
5.1.6相关的安全设施及用具,如灭火器、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必须放置适当的地
点,并定期检查。
5.2电动机
5.2.1不可逆的电动机及其所带动的机械上,应用红漆标明旋转方向。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的
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
5.2.2引至电动机接线盒的明露导线,应加强绝缘,在接线盒口应有护圈保护,易受外力损
伤的地方,用穿金属软管保护。
5.2.3电动机外壳应涂油漆,转动部分应装设牢靠的遮拦或护罩,电动机及其起动装置的外
壳,应按规定接地。
5.2.4电动机启动之前,还应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工作应由负责电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
查项目如下:电动机上和附近有无人工作、有无杂物;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是否已准备好。
5.2.5电动机禁止连续启动,在正常情况下,允许在冷却状态下启动2~3次,在热状态下,
启动一次,只有处理事故时,可根据情况,多启动一次。
5.2.6.1电动机运行时,该机组的值班人员应:
5.2.6.2监视电动机的电流量是否超过额定值,如超过时,则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根据其指
示采取措施;
5.2.6.3注意电动机的音响和振动是否有异常现象;
5.2.6.4注意电动机各部位及其周围温度,保持电动机周围清洁而无任何杂物。
5.2.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紧急停机
5.2.6.1当发生人身事故时;
5.2.6.2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
5.2.6.3电动机发生绝缘烧焦气味、冒烟火时;
5.2.6.4出现强烈振动、轴承温度超过限度时。
5.3移动电气设备
5.3.1电焊机必须接在专用的开关上,不许超过规定的接装台数;
5.3.2在没有专用开关的场所,如需接电焊机者,必须通过电工按规定接装;
5.3.3电焊机所接电线,应是软橡皮套电线,容量适当,绝缘良好,该线不得沾油及放设于高温管道处;电焊机一次线不宜过长,一般为2~3米;
5.3.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5.3.5电钻及手提电动砂轮所用电线应是软线,绝缘应良好,外壳必须接地良好,无接地者禁止使用;
5.3.6绝缘不良或发现有轻微漏电者,亦应停止使用。
5.3.7使用电钻或类似的移动电气工具必须戴橡胶绝缘手套,
5.4触电急救
5.4.1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1.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
5.4.1.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
的斧子切断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源。
5.4.1.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
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源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5.4.1.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而且又没有缠在身上,可用一只手抓他的衣服,拉离
电源,救护者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5.4.2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2.1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5.4.2.2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
5.4.2.3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5.4.3现场急救
5.4.3.1人工呼吸法,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后应用的方法。
5.4.3.2胸外心脏挤压法。是在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
5.5工作时限
设备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上述工作。
6检查确认
5.1 总经理承担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生产副总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6.2 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6.3 安全部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7要求
7.1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7.2 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7.3 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8 附则
8.1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高压电气设备春秋检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证我公司高压电气设备春季检修和秋季检修工作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实现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高压电气设备的春季、秋季检修工作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济钢1997年4月发《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总厂区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冶金工业部1985年8月发《冶金工业电气设备技术规程》。
4 定义
两票: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
5 职责
5.1生产部负责春秋检计划的安排及工作的组织协调。
5.2装备部负责检修项目及质量的管理
5.3安环处负责安全工作的检查。
5.4动力厂负责施工。
5.5各生产单位负责配合动力厂进行施工。
6 管理内容及要求
6.1高压电气设备春季、秋季检修计划,由动力厂根据电气设备的实际情况在检修开工前30天做出,并经动力厂领导审核后分别报总公司生产部、装备部。
6.2主变及110v线路的停电,在检修计划订出后,由动力厂的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联系人在供电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向供电公司提出“停电申请”,供电公司同意停电后,即可执行检修计划。
6.3主变检修:由总公司生产部根据动力厂所报检修计划,以总公司主要生产厂的设备检修为主线,经研究确定,提前做出各变电所主变的停电计划(包括开工时间、检修时间)。动力厂根据停电计划,做好检修前期准备工作,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停电面积和减少停电时间。
6.4线路检修:35kv及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的检修随各变电所的主变检修一起进行;6kv及10kv馈电线路的检修则由动力厂根据实际运行方式,向生产部报周检修计划,进行调整后轮修。
6.5在春检期间动力厂负责做好高压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6.6检修进度、安全及质量保证
6.6.1生产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检修时严格执行生产部制定的检修开工计划,各生产单位配合检修按时压负荷倒电源并停电,保证施工单位按时开工、完工,不得延误工期。
6.6.2安环处和动力厂负责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单位在检修中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总厂区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6.7检修中要严格执行《冶金工业电气设备技术规程》,检修完成后由动力厂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工作完工的确认并签字,装备部负责设备检修质量的把关验收,确保检修质量。
6.8各检修配合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生产部确定并下达的停电时间表执行停产停电,不经生产部同意,不得延迟。
7考核
检修中,因为各配合单位无故推迟倒电源压负荷停电时间而造成延误工期的,或因施工单位准备不充分等原因而造成延误工期的,总公司将根据延误时间长短考核有关责任单位,延误工期<10分钟扣责任单位500元,10-15分钟扣责任单位1000元,15-20分钟扣责任单位2000元,延误工期>20分钟扣责任单位5000元;对于检修中出现的安全及质量事故,总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分清责任并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人。
第14篇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管理规定
一、要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单位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要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器设备负荷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要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要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要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要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气维修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各单位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要按照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位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九、使用明火的部位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职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15篇 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管理规定
在日常的电源设备安装、ups(eps)及其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调试、检查、验收过程中,为保证电气设备安全可靠工作,防止电气工作中的触电事故发生,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及安装维护时,均应在安全技术上满足接地或接零要求。电气设备在接地、接零方面如何进行规范施工与检查、应用,是大家必须认真对待的。为方便大家编写技术文件、阅读科技文献和工作便利,笔者就多年现场施工与反措实践及国家与行业管理机构对交流标称电压220kv以下的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电气装置(含附属直流电气装置)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和方法,结合发电厂、变电站电气设备及其接地装置的安装、维护及其安全要求以及接地体的材料要求、施工工艺等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规定收集、整理,与读者共同学习。
1 名词术语
(1)接地: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中电气装置、设施的某些导电部分,经接地线连接至接地极。
(2)工作接地(系统接地):在电力系统电气装置中,为运行需要所设的接地(如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其他装置接地等)。
(3)保护接地: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配电装置的构架和线路杆塔等,由于绝缘损坏有可能带电,为防止其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而设的接地。
(4)雷电保护接地:为雷电保护装置(避雷针、避雷线和避雷器等)向大地泄放雷电流而设的接地。
(5)防静电接地:为防止静电对易燃油、天然气贮罐和管道等的危险作用而设的接地。
(6)接地极(接地体):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极。接地体分为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两种。兼作接地极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极。(可燃液体及可燃或易爆气体的管道不可作为自然接地体)。人工接地体通常采用钢管角钢垂直打入土壤中,也可用扁钢或圆钢平埋土壤中做成。
(7)接地线:电气装置、设施的接地端子与接地极连接用的金属导电部分。
(8)接地装置:接地线和接地极的总和。
(9)接地网:由垂直和水平接地极组成的供发电厂、变电站使用的兼有泄流和均压作用的较大型的水平网状接地装置。
(10)集中接地装置: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散流作用、降低对地电位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一般敷设3-5根垂直接地极。在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则敷设3-5根放射形水平接地极。
(11)接地电阻:接地极或自然接地极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按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工频交流电流求得的电阻,称为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冲击接地电阻。
(12)接地装置对地电位:电流经接地装置的接地极流人大地时,接地装置与大地零电位点之间的电位差。
(13)接触电位差:接地短路(故障)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大地表面形成分布电位,在地面上离设备水平距离为0.8m处与设备外壳、架构或墙壁离地面的垂直距离1.8m处两点间的电位差,称为接触电位差:接地网孔中心对接地网接地极的最大电位差,称为最大接触电位差。
(14)跨步电位差:接地短路(故障)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地面上水平距离为0.8m的两点间的电位差,称为跨步电位差。接地网外的地面上水平距离0.8m处对接地网边缘接地极的电位差,称为最大跨步电位差。
(15)外露导电部分:平时不带电压,但故障情况下能带电压的电气装置的容易触及的导电部分。
(16)装置外导电部分:不属电气装置组成部分的导电部分。
(17)电气装置:为达特定目的的相关电气设备的组合,并且在特性上相互配合。
(18)“零”即中性导体(中性线):与低压系统中性点相连接并能起电能传输作用的导体。
(19)“接地”即保护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即金属外壳;接地端子或主接地体;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
(20)接触电压:电气设备绝缘损坏时,人体同时可触及部分之间的电压。
(21)保护线:低压系统中为防触电用来与下列任一部分作电气连接的导线:
(a)线路或设备金属外壳:
(b)线路或设备以外的金属部件:
(c)总接地线或总等电位连接端子板:
(d)接地极:
(e)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
(22)保护性接中性线(保护接零)
具有中性线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在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网中,均采用低压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运行方式,即形成系统的工作接地。若中性点接地良好,将电气设备或装置的金属外壳与中性线连接,用以代替保护性接地的措施,称为保护性接中性线。
第16篇 场站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生产区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未经分公司生产科同意,不得随意移动、调换、增减和改变接线方式。
2、站内进行电气操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且必须两人以上操作,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5、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接地,并定期测量接地电阻。不合格要及时汇报和处理。
6、进行场站施工作业时,防止地下电缆的损坏,确保人身安全。
7、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持证上岗,原则上停电进行。否则要有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严格按带电作业规定进行。
8、检修线路时,必须安装接地线。室内检修时,挂标志牌。
9、操作人员在操作电器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使用电气安全护具。
10、禁止乱接电线、乱接电器、擅自换规格不相符合的保险等。
11、电气设备起火时,先切断电源。灭火时用二氧化碳、干粉、沙子等扑救。
12、检修电气设备时停电设备与未停电设备之间加装临时遮拦,不设遮拦应保持安全距离。
13、电气工作人员到现场检修,一定要与生产人员联系,待同意后方可检修。
14、在配电室工作,要采取防止触及运行设备的措施。
15、遇雷雨时,所有电气检修工作必须停止。
16、每次停电和恢复供电要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7、每年进行一次电气春检,利用春检对高压设备进行一次维修保养;每年对其它用电设备进行两次检查和维修保养;平时保持低压配电室清洁;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出现问题时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18、场站负责提出本站电气所用备件及耗材。
19、对供电部门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如变压器、互感器、电度表等故障)及时反映。
20、对场站配备的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品要按规定进行送检。
21、对场站用电设备要配备必要的安全标识。
22、把安全用电的知识纳入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的内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