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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0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第1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一)为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提高防护水平,杜绝和减少工伤事故,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达标的目标,特制定相应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供考核执行。

(二)考核内容:考核将通过工伤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三)考核时间:

①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将采取不定期的检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和落实情况,年终组织考评。

②项目经理部对管理人员及班组,将在每月三十日对各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对各班组及个人考核评分一次。

(四)考核办法:

①公司对项目部的年终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年度评优,表彰及奖惩的依据。

②公司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③项目部对各班组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评比结果,将与

④项目部对各班组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

第2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

为有效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公司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推向新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考核范围:

涉及公司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的公司经理室及各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考核对象主要是公司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各部门、基层单位的负责人及安全员。

2.考核内容:

2.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 即无伤亡、无重大火灾、无一次值损10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2.2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2.2.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公司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当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先进、优秀、劳模的评比奖励资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按风险等级标准每人每年交纳:总经理2000元;副总经理1200元;运营安全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路查组组长、分公司经理800元;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财务审计部经理、专职安全员500元。各部门、各分公司相关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抵押金由各部门、各分公司自行确定,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不能将自己的抵押金转嫁给本部门其它人员。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抵押金交财务审计部,安全生产抵押金要单列帐户,不得挪作它用,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2.2.2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能担负起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能保证正常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

2.2.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能针对各自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季节性或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与整改措施,能按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2.4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规定,年内投产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均应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2.2.5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情况。重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不断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改善劳动条件,职工在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权益能得到保护。

2.2.6“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情况。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公司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认真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率达92%以上。

2.2.7信息统计报告情况。积极完成公司安全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按时报送企业职工伤亡及交通安全事故。

2.2.8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能按有关规定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及时结案通报,从中汲取教训;不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2.2.9安全领导小组工作情况。能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能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基层单位,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考核工作程序:

3.1每年年初,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提出公司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分解下达各考核单位;

3.2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和考核评分标准;

3.3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各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每月进行一次情况调查,每季进行一次情况通报;

3.4年终,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4.奖惩:

4.1每年考核结束后,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工作指标经考核达到90分以上,单位考核评分在第一的,由公司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先进集体的负责人由公司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4.2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死亡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被考核单位评选先进单位资格;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员取消评选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目标考核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抵押金全额结转至下年度并按每高1分奖励100元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奖励;目标考核低于90分的,按每降低1分扣减100元的标准扣罚相关责任人的抵押金,直至扣完为止。

4.4扣减的抵押金额度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给公司财务审计部。

4.5对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的奖励资金,从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扣减的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4.6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7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人经核查,未被追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返还,接任人重新交纳抵押金。若年度内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工作指标的,按前后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扣减抵押金。

第3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贯彻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3、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各单位、解释权归厂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废止。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电网事故

4、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全厂停电事故

5、不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

6、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7、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8、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9、控制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在指标范围

10、“两票”合格率100%

11、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安全目标奖奖励办法

1、厂部将煤电公司核定的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奖分解到每个月,取消平均分配。

2、厂部根据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职责来分配月度安全奖。

3、厂部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控制和完成情况来兑现奖励。

4.1、各班长的月度安全奖原则上由各专业根据各班组当月安全生产业绩来分配、发放。

4.2、如果所在班组未完成月度控制指标,那么该班长的月度安全奖由厂部根据连带责任直接核定。

5、不允许部门、专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奖进行二次分配。

6、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指标和月度安全生产奖励金额见附表。

四、安全目标奖扣除办法

1、当月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扣除相关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月度安全奖。

2、根据各级管理人员自身职责和分管范围,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实施纵向连带考核。

3、扣除细则

3.1、发生控制指标中第1-8项的重大事故

3.1.1、扣除主要责任者全年的月度安全奖(责任者如为班组成员,月奖为班组月奖的平均值;责任者如为管理人员,月奖为本人当月安全奖。下同)

3.1.2、视情节扣除事故责任车间三至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1.3、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发生一般事故和一类障碍

3.2.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2、扣除次要责任者、责任班组、班长(包括值长、调度,下同)、责任车间及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

3.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

3.3.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3.2、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发生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

3.3.3、扣除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当月安全奖。

3.3.4、扣除发生部门安全专工和安监科的当月安全奖。

3.4、发生二类障碍(包括误操作)

3.4.1、扣除责任班组和班长当月安全奖。

3.4.2、有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按比例扣除。

3.4.3、无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4.4、有一个车间实际发生数超标,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5、发生异常事件

3.5.1、有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按指标比例扣除;无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的异常事件超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

3.5.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的异常事件超标,部门主任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4、原因相同、结果相同的异常事件,在一个月内由于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而重复发生(同一设备),最后一次按照二类障碍统计、考核。

3.6、发生“三违”事件或“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

3.6.1、发生班组、班长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6.2、部门有两次“三违”事件或两个班组“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3.6.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都发生了以上情况,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7、全厂特种班组控制的指标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全厂运行班组控制的指标(除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以外的指标)

3.8.1、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未完成指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未完成指标,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4、运行单位发生的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执行第3.1、3.2、3.3、3.4、3.6 条规定。

五、附则

1、本规定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误操作的定性,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认定,以调查组的事故报告结论为准。

2、二类障碍确定标准:

2.1、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异常运行或危及机组的安全可靠性。

2.2、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降负荷。

2.3、主要辅助设备或影响机组运行的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计划检修延期超过8小时。

2.4、机组的主要监测仪表、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8小时以上。

2.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

2.6、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

2.7、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5千元及以上。

3、异常确定标准:使设备丧失机能不能运行,但未达到二类障碍。

4、三违:

4.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如酒后登高、违章使用器具;摆放物品是否标准、物体是否牢固、是否影响安全通行;与作业一同出现的票据、措施等违反规定。

4.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3、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5、责任事故: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第4篇 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贯彻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3、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各单位、解释权归厂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废止。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电网事故

4、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全厂停电事故

5、不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

6、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7、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8、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9、控制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在指标范围

10、“两票”合格率100%

11、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安全目标奖奖励办法

1、厂部将煤电公司核定的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奖分解到每个月,取消平均分配。

2、厂部根据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职责来分配月度安全奖。

3、厂部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控制和完成情况来兑现奖励。

4.1、各班长的月度安全奖原则上由各专业根据各班组当月安全生产业绩来分配、发放。

4.2、如果所在班组未完成月度控制指标,那么该班长的月度安全奖由厂部根据连带责任直接核定。

5、不允许部门、专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奖进行二次分配。

6、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指标和月度安全生产奖励金额见附表。

四、安全目标奖扣除办法

1、当月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扣除相关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月度安全奖。

2、根据各级管理人员自身职责和分管范围,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实施纵向连带考核。

3、扣除细则

3.1、发生控制指标中第1-8项的重大事故

3.1.1、扣除主要责任者全年的月度安全奖(责任者如为班组成员,月奖为班组月奖的平均值;责任者如为管理人员,月奖为本人当月安全奖。下同)

3.1.2、视情节扣除事故责任车间三至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1.3、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发生一般事故和一类障碍

3.2.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2、扣除次要责任者、责任班组、班长(包括值长、调度,下同)、责任车间及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

3.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

3.3.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3.2、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发生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

3.3.3、扣除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当月安全奖。

3.3.4、扣除发生部门安全专工和安监科的当月安全奖。

3.4、发生二类障碍(包括误操作)

3.4.1、扣除责任班组和班长当月安全奖。

3.4.2、有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按比例扣除。

3.4.3、无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4.4、有一个车间实际发生数超标,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5、发生异常事件

3.5.1、有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按指标比例扣除;无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的异常事件超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

3.5.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的异常事件超标,部门主任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4、原因相同、结果相同的异常事件,在一个月内由于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而重复发生(同一设备),最后一次按照二类障碍统计、考核。

3.6、发生“三违”事件或“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

3.6.1、发生班组、班长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6.2、部门有两次“三违”事件或两个班组“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3.6.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都发生了以上情况,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7、全厂特种班组控制的指标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全厂运行班组控制的指标(除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以外的指标)

3.8.1、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未完成指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未完成指标,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4、运行单位发生的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执行第3.1、3.2、3.3、3.4、3.6 条规定。

五、附则

1、本规定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误操作的定性,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认定,以调查组的事故报告结论为准。

2、二类障碍确定标准:

2.1、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异常运行或危及机组的安全可靠性。

2.2、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降负荷。

2.3、主要辅助设备或影响机组运行的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计划检修延期超过8小时。

2.4、机组的主要监测仪表、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8小时以上。

2.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

2.6、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

2.7、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5千元及以上。

3、异常确定标准:使设备丧失机能不能运行,但未达到二类障碍。

4、三违:

4.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如酒后登高、违章使用器具;摆放物品是否标准、物体是否牢固、是否影响安全通行;与作业一同出现的票据、措施等违反规定。

4.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3、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5、责任事故: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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