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4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第1篇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业用火的术语与定义、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工业用火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

3.1.1.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1.2.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3.1.1.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1.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1.1.5.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1.2.易燃易爆区域:指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的区域。

3.1.3.用火作业的分级

3.1.3.1.特殊危险用火: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3.1.3.2.一级用火: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的用火作业

3.1.3.2.1.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3.1.3.2.2.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

3.1.3.2.3.有可燃液体的泵房;

3.1.3.2.4.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3.1.3.2.5.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1.3.2.6.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3.1.3.2.7.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3.1.3.2.8.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1.3.3.二级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

3.2.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

3.3.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

4.管理职责

4.1.部门管理职责

4.1.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工业用火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各级工业用火不定期进行检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4.1.2.用火单位(用火作业地点所在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各类风险消减措施,负责对工业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4.1.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督促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动火作业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4.2.1.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用火地点及周围情况,参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消减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2.用火作业人

4.2.2.1.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人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具有独立工作资格的人员担任。

4.2.2.2.用火作业人应亲自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4.2.2.3.若带徒作业时,用火作业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4.2.2.4.用火作业人在接到工业用火作业票后,要详细核对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

4.2.2.5.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工业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使用审批程序不完备的作业票进行用火作业。用火前主动向用火地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交验工业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且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4.2.2.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4.2.3.监护人

4.2.3.1.监护人由用火所在装置指派有安全生产作业证、熟悉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4.2.3.2.用火所在单位和用火作业单位各指派一名监护人。所有监护人要对用火作业前的现场的安全措施、分析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在作业前签署意见并签名。

4.2.3.3.用火单位监护人要服从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的指挥。

4.2.3.4.一个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用火,一个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

4.2.3.5.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

4.2.3.6.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

4.2.3.7.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4.2.3.8.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4.2.3.9.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4.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

4.2.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

4.2.4.2.参与制定、落实用火作业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4.2.4.3.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4.2.4.4.负责指定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工业用火作业票。

4.2.5.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2.6.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与用火单位(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负责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用火作业,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7.各级审查批准人

4.2.7.1.必须是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4.2.7.2.必须亲自到现场审批工业用火作业票,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4.2.7.3.检查和完善风险消减措施。

4.2.7.4.审查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工业用火,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工业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

公司统一格式的工业用火作业票为16开3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的工业用火作业票,分别以三道红杠、二道红杠、一道红杠表示。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应清楚标明用火单位、用火地点、用火负责人、用火种类、用火人员、用火作业单位、用火时间、风险识别及消减风险措施、分析结果和措施落实人员、监护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工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一联装置安全员留存,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用火人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每月检查后保管6个月。

5.3.工业用火作业票的要求(程序、审批权限、有效期限)

5.3.1.程序和审批权限

5.3.1.1.工业用火作业票应用蓝、黑笔填写,字体应工整清晰,字体不清楚的工业用火作业票视为无效。

5.3.1.2.工业用火作业票由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向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用火作业单位人员填写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办理人应按工业用火作业票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在填写申请栏的同时,由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5.3.1.3.生产工艺风险识别及削减措施由用火所在单位工艺工程师(或生产经理、助理)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在生产工艺确认人栏签字;施工作业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由施工人员进行识别和确认,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确认人栏签字。

5.3.1.4.双方监护人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5.用火作业人员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6.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用火单位值班长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并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7.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在安全管理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8.二级用火时,用火单位负责人(生产经理)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9.一级用火时,用火单位的主管副总经理应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0.特殊用火时,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等进行检查确认,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1.终审批准人有事不能签批时,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5.3.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5.3.2.1.特殊危险工业用火作业票和一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5.3.2.2.二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用火)。

5.3.2.3.如果用火项目到期未完需要延期,应报批准人审批签字,并将用火作业票进行班组交接,重新落实监护人。

6.用火作业现场基本要求

6.1.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1.用火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1.2.用火分析项目和取样点,均由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提出。

6.1.3.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用火时的气体相同。

6.1.4.取样与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

6.1.5.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6.2.用火分析合格标准

6.2.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

6.2.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比)。

6.3.用火现场管理

6.3.1.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

6.3.2.大检修、一个装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装置做出风险评价,经过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6.3.3.凡降为二级用火的检修现场,使用砂轮、电钻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及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通讯设备、器材,也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

6.3.4.设备内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3.5.大检修的首次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及装置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用火条件,监视用火作业的实施。

6.3.6.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6.3.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用火时,应升级管理,国家法定节假日需用火时,也应升级管理。

6.3.8.用火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3.9.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3.10.使用气焊(割)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且分别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6.3.11.凡是特殊危险用火项目,用火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用火时,装置经理、安全经理、设备经理、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12.电焊机的电源线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6.3.13.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用火时,对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监护人。

6.3.14.临时用电由电气专业根据工业用火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6.3.1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戴防火罩方可进入。

6.3.16.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及原料及产品罐区。

6.4.固定用火点和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6.4.1.设置固定用火区的条件

6.4.1.1.固定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的上风侧(主导风向),以防止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扩散到固定用火区内。

6.4.1.2.室外固定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管道、阴井等不应小于30米。

6.4.1.3.室内固定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进行防火分区,并符合火灾危险环境的有关要求。

6.4.1.4.生产装置的边缘、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严禁设置用火点,如生产工艺需要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符合防爆要求的可靠措施。

6.4.2.办理固定用火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6.4.2.1.固定用火区由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发放“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6.4.2.2.“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应悬挂在岗位上。

6.4.2.3.一份“固定动火区”牌只准一个固定用火区域或一个用火点使用。

6.4.2.4.在固定用火区内从事正常的生产、检修用火,不需办理用火手续。

6.4.2.5.“固定动火区”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继续使用该固定用火区,应由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6.4.3.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6.4.3.1.固定用火区应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4.3.2.固定用火区及用火点周围严禁存放可燃物品,储存所用燃料不准超过24小时的用量。

6.4.3.3.固定用火(电)设备严禁放置在可燃物件上。

6.4.3.4.用火前,必须认真检查用火(电)设施、电源等是否完好可靠,用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检查清理现场,确认现场已无火种、用电设备已断电后,方可离开现场。

6.4.3.5.固定用火区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整好用。

7.本规定所适用的所有表单,如有大量旧印刷版,则待旧版使用完后统一印制新的表单。旧表单中涉及的填制内容变动,均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会议进行更正说明。

第2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工业用火管理。

2 引用标准

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3.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3.2.1.1 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3.2.1.2 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3.2.1.3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2.1.4 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3.2.1.5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3.2.1.6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3 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3.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3.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3.3 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3.3.4 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3.4 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3.4.1 一级用火:

3.4.1.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3.4.1.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4.1.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3.4.1.4 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3.4.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1.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3.4.1.7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4.2 二级用火:

3.4.2.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3.4.2.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4.2.3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3.4.2.4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5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用火人持有;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车间(安全部门)留存。一张用火作业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4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4.1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2 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的划√,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3 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内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4.4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指定的厂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等审批人员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4.6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7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8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4.9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5 用火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5.1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5.3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5.4 用火人的职责

5.4.1 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一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4.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4.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5 监护人的职责

5.5.1 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二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5.5.2 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6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6.1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6.3.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3.2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3.3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6.3.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6.3.6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3.7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6.3.8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溅落的区域安排监护人;

6.3.9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10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在执行中用火人、监护人或审批人等认为有必要随时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6.3.1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6.3.13 一级、特殊“用火作业票”存根由厂主管部门保存,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兰州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8 附件

工业用火作业票

第3篇 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用火监督(护)原则

(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业人

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

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

(二)用火监督(护)人

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

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

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

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

(三)用火负责人

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

(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

(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

(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

(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

(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七条 工业用火资料管理

(一)工业用火资料:

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

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

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

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4篇 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四条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四)机动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第六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

(一)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对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施焊用火,由各地区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留存;二联用火人持有;三联监护人持有。“用火作业票”存根(即一联)由地方分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第十条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第十一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地区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三条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第十五条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第四章 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七条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第十八条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第十九条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二)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第二十一条 用火人的职责

(一)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二)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五章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条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一)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三)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二十五条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第二十六条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第二十八条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第二十九条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条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第三十一条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条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三十四条 是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4篇】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业用火的术语与定义、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工业用火信息

  •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4篇】
  •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4篇】64人关注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业用火的术语与定义、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 ...[更多]

  •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7篇
  •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7篇25人关注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 ...[更多]

相关专题

管理规定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