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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
第三条 领用气瓶时,领用人必须检查气瓶上是否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四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五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灭火器材;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六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七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气瓶第一责任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双方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3、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5、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6、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8、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1、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2、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3、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4、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5、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16、气瓶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到气瓶存放指定地点,并到责任人处登记使用完毕;责任人需对归还气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正常安全。
17、责任人需保管好《气瓶使用登记表》,并在每月5号前将前一个月的使用记录交由部门存档管理;
第八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2篇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一、目的purpose
1. 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安全运行,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 制定一个流程,用于明确气瓶的采购、验收入库、存放、使用、检查和报废的管理。
二、范围scope
本程序适用于_____厂区生产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可搬运的钢质气瓶,如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等,不包括用于防护的空气呼吸气瓶、灭火器瓶、民用液化气瓶等。
三、术语及定义terms and definitions
3.1 气瓶: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的特种气瓶。主要参数包括:正常环境温度-40~60。c,公称压力1~30mpa,公称容积0.4l~3000l;
说明: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c液体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其管理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其他应遵守的法规或标准,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
四、职责responsibility
4.1物控
4.1.1负责编制气瓶采购计划
4.2采购
4.2.1 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气瓶的购买、入库及充装,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4.3 仓库.
4.3.1负责对所采购气瓶的验收、登记建档、存放的安全管理
4.3.2 负责对现场领用气瓶进行出入库的记录
4.3.3. 负责对气瓶存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4 使用部门
4.4.1 负责气瓶的领用和用完后归还仓库
4.4.2 负责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5 ehs
4.5.1 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传达、培训、修订
4.5.2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
4.5.3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气瓶安全知识的培训
4.5.4负责对不符合标准的气瓶进行报废处理
五、内容contents
5.1气瓶的采购及充装
负责气瓶的采购、入库、充装,在采购过程中要求满足以下原则:
5.1.1 确保厂商有相应的资质
5.1.2在确保质量与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满足价格择优原则
5.1.3就近原则,为保证供应的及时率,采购需要考虑方便与就近采购
5.1.4考虑一定的库存;
5.1.5对需要充装的气瓶联系厂家进行充装
5.2 验收并入库
5.2.1 新进气瓶由仓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入库,并登记,建立台账。
验收时,需对气瓶进行检查,检查应遵守“五查一登记”原则,“五查一登记”是指:
查气瓶有无定期检验,瓶身肩部和护罩上有无钢印.瓶身颜色是否符合要求
查气瓶出厂合格证
查气瓶有无防震圈
查气瓶有无防护帽
查气瓶气嘴有无变形,开关有无缺失,外观是否正常,颜色统一,其他安全附件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登记:所有项目检查合格后登记验收
5.3 气瓶存放
5.3.1 存放气瓶的仓库周围10米内不得有易燃物品,不得进行焊接、氧割等明火作业。仓库需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若是露天存放,需设有遮阳措施,以免夏季时被暴晒。
5.3.2气瓶在存放时,应采取固定、防倾倒措施。所有气瓶的防震圈需保持完好,每个气瓶需有不少于两个防震圈,其他安全附件保持完好。气瓶卧放时,应设置防滚动措施,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应不高于5层。.
5.3.3 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氧气瓶和乙炔瓶分开存放,至少保持5m距离,氧气瓶不得与油脂、有油污的物品存放。
5.3.4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须分开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及灭火器材。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5.3.5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
5.3.6仓库管理人员应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检查频率为每天一次,检查内容见附件“气瓶日常安全检查表”。
5.4 气瓶的使用
5.4.1 使用单位至仓库进行气瓶领用时,需登记,仓库需做好领用记录。
5.4.2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
5.4.3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5.4.4使用时,气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区、居民区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应与乙炔瓶分开放置,保持5米以上,且距明火10米以外。
5.4.5乙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使用,并采取防倾倒措施,安装防回火装置。
5.4.6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立方 (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
5.4.7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开启或关闭瓶阀应缓慢,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 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气瓶出气口侧面
5.4.8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 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5.4.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 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并配戴好瓶帽,归还仓库。
5.5 气瓶的检查
5.5.1 检查分为验收前的检查、存放过程中的日常检查和ehs部门不定期巡查。
5.5.2 验收检查、日常检查需依照检查表上的内容,但不限于检查表上的内容。
5.5.3 验收检查时对于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进行验收。其他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
5.6 气瓶的报废
当气瓶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所报废之气瓶应标示,并单独存放。
5.6.1超过使用年限的:
氧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使用年限为30年。
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为15年
氨气瓶使用年限为12年
5.6.2经检查存在以下缺陷的:
附表一:气瓶报废标准
;
项目
外观检查
瓶体凹陷
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
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
钢质无缝气瓶检验
1)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
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2)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需然满足
其他条件,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1/35,则该气瓶应报废。
钢质焊接气瓶检验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6mm或大于凹陷短径1/10的气瓶;
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内划伤或磕伤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溶解乙炔气瓶检验
钢质焊接气瓶:
小于设计壁厚的乙炔气瓶应报废。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6mm或大于凹陷短径1/10的乙炔气瓶;
小于设计壁厚的乙炔气瓶应判废。
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内划伤或磕伤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钢质无缝气瓶: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
短径1/30的乙炔气瓶;
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需然满足
其他条件,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1/35,则该乙炔气瓶应报废。
附表二:常用气瓶颜色标志(以下是我司用到的气瓶)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气瓶颜色
字样
字色
乙炔
c2h2
白
乙炔 不可近火
大红
氢
h2
淡绿
氢
大红
氧
o2
淡蓝
氧
黑
氮
n2
黑
氮
淡黄
四氟化碳
cf4
铝白
氟氯烷14
黑
氢氦混合气体
无信息
氦
he
银灰
氦
深绿
六、参考标准reference
6.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6.3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4 gb8334-2022《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5 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6 gb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7 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识》
第3篇 高压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1、各类气瓶必须分类放置于统一制作的小房内,空瓶满瓶分开放置;
2、气瓶停放处应设有固定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设施;
3、气瓶应远离明火和电气设备;
4、使用气瓶的室内必须通风良好;
5、使用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曝晒;
6、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阀,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7、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保留有0.05 mpa以上的压力;
8、发现阀门和减压阀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处理上报,阀门损坏时严禁带压更换阀门;
9、用完气后,应及时关闭阀门;
10、搬运时,易燃易爆气瓶禁止混装;
11、压力表一年检定一次。
第4篇 氧气瓶乙炔瓶使用管理规定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尽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少于10米;贮存时两瓶间距离不得低于5米。
一、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二、乙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18、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三、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重瓶与空瓶应分别存放,不得靠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估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第5篇 电解铝厂氧气瓶、乙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氧气瓶、乙炔瓶的管理,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电解铝厂结合实际生产情况,现对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做以下规定:
一、气瓶存放:
1、现场存放的氧气瓶、乙炔瓶应分类存放,存放地点要远离热源、易燃易爆及人员密集区域。
2、气瓶存放现场应做好定置管理。区分存放空、实瓶;存放区划线标识、警示标志、msds卡、专人负责牌要齐全;防倾倒装置要有效。
3、现场存放的气瓶安全附件要齐全,不得遗失或缺少。每个瓶体应配备2个防震胶圈,1个防震帽。空瓶外出灌装时应取下安全附件,领回实瓶后立即配备齐全安全附件。
二、气瓶日常管理及使用:
1、气瓶要建立台账,做好领取和使用记录。
2、在搬运气瓶过程中严禁混装,严禁撞击瓶体,严禁就地滚动。
3、在非动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4、在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开放置,距离不低于5米,瓶体上应有防震胶圈,放置稳固,距离明火源或热源不低于10米,特殊情况需加大间距。
5、减压阀、压力表应完好。气线应顺畅,严禁破损漏气、严重折弯。气线不得从操作者两腿之间通过,过路气线必须做好防护。
6、乙炔瓶应竖直放置,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乙炔瓶不得放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地和橡胶绝缘体上。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7、氧气瓶口应保持干净,严禁沾染油脂。氧气实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瓶体温度不得超过40℃。
8、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关气瓶阀门要缓慢操作,切不可过急或强行用力。瓶内气体不可完全用尽,剩余瓶压不得低于0.05mp。
9、气瓶的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铁器一类的东西猛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止气体突然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6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管理规定
0 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 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 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 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岗位责任制;
d. 巡回检查制度;
e. 事故报告制度;
f. 维护保养制度;
g. 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 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 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 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 相关文件
4.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00)
4.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4.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 记录表式
5.1 《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 《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 《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 《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
第7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 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安装
第五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 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 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 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 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四章 充装
第十六条 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 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 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五章检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施行。
第8篇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一、充装前检查:
(1)气瓶是否为站内登记过气瓶。
(2)车牌号码与ic卡是否对应。
(3)气瓶原始标志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钢印字迹是否清晰可见;
(4)气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内;
(5)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
(6)瓶体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以及其他能影响气瓶强度和安全使用的缺陷。
二、充装中检查
(1)ic卡显示读数是否正常。
(2)售气机计量仪表读数、压力是否正常。
(3)充装过程中是否有漏气现象。
三、气瓶充装后检查:
(1)瓶壁温度有无异常;
(2)瓶体有无出现鼓包、变形、泄漏或充装前检漏的缺陷;
(3)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处的气密性是否良好;
(4)瓶内天然气气体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第9篇 氧气瓶乙炔瓶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尽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少于10米;贮存时两瓶间距离不得低于5米。
一、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二、乙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18、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三、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重瓶与空瓶应分别存放,不得靠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估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第10篇 阳煤集团甲烷校准气瓶和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第11篇 氨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操作人员应熟知“氨的性质及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一下规定执行:
1.操作人员应戴好口罩,操作时站位合理,严禁瓶口对这人员,开启时缓慢操作。
2.氨瓶应放置在距工作场地至少5米以外的地方,并且通风良好。
3.搬运氨瓶应平卧,氨瓶运送应采用推车或电瓶车,不准使用吊车,严禁抛、滚、滑。
4.液氨冻结时,只能用不超过40摄氏度温水冲淋,严禁用火或电炉烘烤。
5.液氨用完后,与实瓶分开存放。
6.氨气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氨气管道、气瓶是否有泄漏,确保安全使用。
第12篇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
1、气瓶充装站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书;
2、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作业证书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3、充装站应设置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收发员、气瓶检查员、气瓶充装操作员、气瓶维护、气瓶装卸、押运等人员;
4、主要从事气瓶充装、气瓶收发、气瓶运输、气瓶储存、气瓶档案、气瓶使用等管理,并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培训和指导,提供安全服务;
5、建立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装安全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站的气瓶;
6、气瓶充装站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其它人员无权干涉其充装工作;
7、人员、气瓶、车辆进出充装站,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保障人员、车辆不得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站,防止非本站人员、车辆未经许可进度充装站;
8、充装场地、贮槽区域严禁烟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设备维修过程中,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报消防、安全部门采取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9、负责本站范围内的设备保养、安全设施、充装场地的管理;
1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规程。
第13篇 气瓶管理规定制度
一、氧气瓶严禁与其它气瓶混合存放,气体库内的灯具必须使用防爆灯具,电气设施必须有防火花装置。
二、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和各种油类物质进入气体库。
三、气体库和装卸平台10米以内严禁烟火和严禁使用对讲机,库房门前应设有“严禁烟火”的醒目警示牌。灭火器具应齐全,并定期检查,使之处于良状态。
四、气瓶应远离热源,瓶温不能超过40℃。
五、气瓶应按规定地点排放整齐,标识清楚并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六、气瓶应加瓶嘴安全罩,瓶身安全胶圈必须保持完好无缺。
七、气体保管员应严格对气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严禁入库。上下气瓶时要轻抬轻放,严禁野蛮装卸,防止瓶嘴碰撞发生事故。
八、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标识清楚。气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要朝同一方向。
九、严禁用带油污的手套接触氧气瓶口。
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气体库,更不允许未经保管员同意私自搬运气瓶。
十一、气体保管员应每天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第14篇 氧气瓶使用管理规定(1)
1.氧气应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
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
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箱槽。
5.槽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
6.氧气瓶应设有防振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
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阳光下爆晒,夏季露天施工时,应搭设防晒棚、罩。
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它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乙炔瓶距离不得小于5米。
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气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
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
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螺丝。
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气加热,严禁用火烧。
第15篇 钢质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钢质气瓶的运输、使用、贮存等方面安全要求,适用于分公司所有施工作业现场的器材采购运输。
2.运输
2.1气瓶运输前带好防震圈及瓶帽,运输时固定好位置以防止震动滚落,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运时要轻装轻卸,严禁使用抛、滚、滑方法以及发生碰击现象。
2.2气瓶运输中应设遮阳设施,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2.3氧气瓶不得和可燃气体气瓶、带有油污的物品及其它易燃物质同车运输,随车人员严禁在车上吸烟。
2.4气瓶运输横放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
2.5运输车辆要有明显安全标志,并备有灭火器材。
3.使用
3.1 根据气体性质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气焊工必须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
3.2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3 操作人员在开闭气瓶气阀时应站在气阀接管的两侧,用合格工具慢开慢闭。
3.4 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减压器,各种气体应有专用的减压器,减压器的低压端应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安全阀的压力应为容器的最大工作压力。
3.5 气瓶的气阀冻结时,用洁净温水解冻,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0°,严禁用明火烘烤。
3.6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3.7 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沾有油脂。
3.8 气瓶使用时的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8.1夏季不能放在阳光爆晒的地方。
3.8.2不准放在易跌落或者容易受到外力撞击的地方。
3.8.3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与热源距离不小于1m。
3.8.4溶解气瓶应立放使用。
3.9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0.05mpa,液化气体0.5.0%规定充装量)。
3.11使用时应保证减压表及气管完好无损,乙炔用红色管,氧气用兰(黑)色管,乙炔表上有回火防止器。
4.贮存
4.1 气瓶应置于专用贮存仓库(设施)。
4.2 对气瓶贮存库的要求:
4.2.1仓库应符合防火规定,屋顶为轻型结构。
4.2.2仓库门窗应向外开。
4.2.3可燃性气体气瓶仓库应设置避雷装置,其地面应采用受到冲击后不
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库内照明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2.4气瓶仓库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39℃,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4.2.5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仓库应定期监测库内残余气体浓度,保持良好通风,并配备防毒面具。
4.2.6仓库不得用明火取暖并配备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地点设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
4.2.7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放置整齐并配好瓶帽,垛高不应超过五层。
4.2.8露天存放气瓶要保证气瓶不受阳光爆晒、雨雷侵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