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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
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仓库;
(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各种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
(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销售场所;
(七)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九)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六条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使用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防范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制定要害场所或部位的警情紧急处置预案,检查本地区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技防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单位生产技防产品,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产品登记备案,方可到主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
第十条 登记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产品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二)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证书。
安全技术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应当具有地市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生产定型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
凡向本规定第五条列举的场所或单位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到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销售备案。
销售进口技防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技防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技防产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生产或销售技防产品的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到本自治区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发放的资格证,经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造册存档。
第十八条 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充分运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研制、生产的技防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或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技防产品的;
(三)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饱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某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一、 设备管理:
1、 财务科设一名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员,管理全矿机电设备台帐、卡片。
2、 供应科设一名设备管理员,管理新到及库存设备,建立库存及设备到货入库登记。
3、 机电科设立专业机电设备管理小组,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并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台帐、卡片和牌板,做到帐、卡、物、牌板,档案齐全四项符合,负责办理设备入出手续。
4、 新设备到货后,由供应科设备管理员通知财务科固定资产管理员机电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如果到货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5、 所有库存设备出库领用,必须由设备组办理正常领用手续,并由设备管理组调整入帐。
6、 矿属各生产单位均设一名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地增减、修理,均由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台帐,到机电设备管理组办理手续。
二、 设备地档案管理
1、 财务科、机电科要按设备分类,对全矿机电设备建立台帐、纳入档案,一台设备一个档,台台设备有编号,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2、 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技术特征卡片,由机电科负责建立,包括矿井概况,井筒设备,主要提升机、排水、压风、变压器等地技术特征,并附提升、排水、压风系统图。
3、 主要机电设备履行历簿,记录主辅机地技术特征,各种配件、工具以及检修、运行事故等情况,履历簿地填写,由各设备分管技术员负责,设备管理小组不定期抽查,发现一处不祥、不实、不全的情况,对分管技术员罚款100元。
4、 全矿各种设备要分类统一编号,财务科、供应科每年要核对设备和卡片,各单位随时变更,随时调整帐、卡、牌板,做到帐、卡、牌板相符。
三、 设备到货、保管、发放
1、 新设备到货后,由物质质量验收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矿长,副组长:调度室主任,成员部门:调度室、机厂、机电科、木长、齐全由供应科负责查找,验收前任何人不准索取专用工具、配件图纸、资料,验收后的设备,由仓库妥善保管,图纸和技术资料由机电科技术资料报关员统一保管。
2、 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设备,避免设备的丢失和损坏。
3、 新设备出库后,由设备组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同时财务科应纳入固定资产台帐、建卡。
4、 库存成套设备,严格保管、严禁拆套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拆套时需经分管矿长,及机电总工批准,并限期将拆套配齐。
5、 新到设备出库安装时,由设备组办理出库手续,物管科仓库保管人员见手续后方可发放,不准无手续出库。
6、 各采掘工区领用设备时,必须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设备领用单,到机电设备组办理各项手续方可领用。
7、 领用时如发现手续及实物编号、型号、不相符、仓库不准发放。领用单位不得使用。
8、 如急需领用设备来不及办理手续时,过后二天内必须补齐有关使用手续,否则出现问题由领用单位负责。
四、 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1、 各工区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矿井生产和其它情况需要,矿长的安排,由设备管理员会同有关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在调出单位的帐、卡、牌板中要及时变更,各工区设备的使用调拨都必须由机电设备管理组同意负责办齐各种手续方可使用和调拨。
2、 设备超过了规定的使用年限并损坏严重,或遭受意外灾害,并修复费用超过设备总值的80%以上,可以申请报废。但不易购置的设备虽然修复费用较大仍修复使用。
3、 设备报废时,必须由分管矿长、机电总工、机电科长、分管技术工程师,并吸收有经验的老工人和设备管理员、财务科长、固定资产管理员组成专门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按设备报废规定,填写报废申请书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4、 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在设备台帐上注销,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如整台报废时,其中某些部件可以继续使用时,应作为备用品登记、报废的设备和备品、配件在未核报前应妥善保存,不准随处乱放。
五、 设备修理
1、 各单位井下使用完的设备要及时回收上井,做到零部件齐全,无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现场查找配齐,由设备管理员检查验收,丢失及无故丢失的部件,要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2、 对井下闲置不用的设备,由设备组通知所属单位回收上井,如发现不及时回撤,应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
3、 设备的修复需安排到人,并填写检查登记表签名、详细记录、更换部件、技术资料、检修日期、检修人员等,检修后,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验收,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合格字样连同设备一起入库、设备管理组留档。
第3篇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地质勘探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使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的支出;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有关规定。
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含采矿权人,下同)不得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的,应当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探矿权人应当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采矿活动。
第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逐项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人将地质勘探过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第4篇 某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5篇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攀枝花市劳动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为我院的制度化管理、落实定员、定岗、定职责,做到按规章办事,靠制度管人。希望雇佣和被雇佣双方均应遵守本条例。
1、医院根据病区的编制床位数,及门诊各医技科室的实际需要,核准可雇用的临时工人数及工资奖金额。实行定额管理。即定人员数额,定工作职责、范围、定工资奖金数额。病区临时工工资和奖金纳入病区成本核算项目。超过部分由用工部门自负。
2、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由行政事务部统一对外招聘,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私自雇佣。
3、来我院工作的临时工必须携带三证(身份证、婚否证明和计生证)及外来人员就业证,免冠照片三张到医院行政事务部建卡登记,办理用工手续。
4、被雇佣的临时工必须服从其工作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法纪,工作勤恳,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圆满完成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如在工作,生活中有违法乱纪行为,医院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上的处罚,以至解雇,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的工资及奖金发放,由各科护士长或科室负责人报考勤到行政事务部,行政事务部根据考勤发放工资,根据考核发放奖金,对不能完成工作量的或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者扣发奖金,甚至不发奖金。
6、用人部门和行政事务部根据受雇临时工的表现有权解雇临时工,但应提前10天通知被解雇人,并按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发给工资和奖金,临时工也有权辞退自己的工作。但应提前10天告知所在科室和行政事务部,否则当月的工资和奖金不发。
7、为了鼓励临时工干好工作,医院对受雇于我院的临时工,按其工作的技术性质,连续服务的年限,拉开工资和奖金档次。司机、水电工、锅炉、仪修、木工为技术工种,工资要高于普通临时工。因工作表现好连续受雇于我院3年以上的其工资奖金要高于受雇3年以下的临时工。每年的各类临时工工资和奖金的档次,医院在年初要参照市、区内其他规模医院的情况,核定标准,经院务会讨论决定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发放。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临时工,院部将按本院正式职工标准发给一次性年终奖。奖励面为临时工总数的2%。
第6篇 大厦物业客服部档案管理暂行制度规定
大厦物业客服部档案管理暂行制度及规定(适用于部门文员)
1、制度
1.1文件资料的形成与归档
1.1.1资料的形成:
⑴各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都必须归档,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⑵文件资料的形成和积累必须纳入各部门工作计划,在部门文员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1.1.2资料的归档:
⑴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
①物业管理
a.业户资料(含收楼表格、遗留修缮问题记录表、投诉记录等);
b.清洁卫生管理;
c.绿化管理;
d.值班记录;
e.楼宇巡检记录;
f.公共区域维修记录。
②质量管理
a.质量体系文件;
b.质量管理资料。
③其他资料
⑵归档要求
①归档的文件资料在纸张、格式上符合公司要求,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笔等书写材料。
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系统、准确、真实。
③归档的文件必须是原件。
④保管归档文件资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并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编目编号。
档案目录应编制总目录、案卷目录、卷内目录。
⑤案卷题名应确切反映卷内文件的内容,并区分保管期限。
⑥文件资料的归档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⑦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及时归档。
⑧有专用柜架,在排列上架时,应按类别和保管单位的次序,自左向右,自上而下地排列,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1.1.3每月底进行一次库藏档案清理,核对和保管质量的检查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变质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1.1.4档案柜要注意'七防'(防虫、防霉、防尘、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
1.1.5档案的接收、转移、外借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档案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1.2档案借阅
1.2.1公司员工都应重视保护档案,并按阅档批准权限办理手续后借阅有关档案。
1.2.2文书档案只阅不借。
1.2.3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
1.2.4服从文员的管理,在借阅范围内借阅,保密档案不供查阅。
1.2.5借出与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签名登记手续,由部门文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1.2.6档案如有丢失、损坏或机密材料泄密,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按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1.2.7调离公司的人员必须清理移交,归还借阅档案及该归档的资料,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1.2.8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公司档案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经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查阅手续后查阅。
1.2.9上级公司借阅本公司档案,须办理有关借阅手续后借阅。
1.3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3.1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本细则,积极开展工作。
1.3.2负责收集、接收本公司各业务、管理等档案资料,做好职守、补充、配套、保管和提供查阅。
1.3.3及时立卷归档,编制总目录,卷内目录,编排入档。要熟悉管理的档案,协助查阅检索。
1.3.4熟练掌握计算机数据库软件系统的操作和运用。
1.3.5妥善管理档案,严格执行档案供阅制度,建立借阅登记,对借出资料按期催还。
1.3.6定期清理,由次年初进行全部档案的清理核对。核对后将公司所有档案集中存放、保管。
1.3.7严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3.8做好各种资料的保管工作,并对有些文件进行定期封存。
1.4公司内外档案文件管理:
1.4.1公司内部的各种档案应按照部门进行分开存档。
1.4.2公司对外部相关单位的文件应与公司内部文件分开,每个单位都应有一个独立的档案。
1.4.3所有存入档案应按照日期先后进行存档,并做好档案目录,以便查找。
1.4.4相关档案存放一年后,应统一放进档案袋封存,以便日后复查。
1.4.5对于一些涉及公司秘密的文件,应单独存放于带锁的文件柜内,以免发生意外。
1.5档案销毁
1.5.1如有任何文件无需继续存放,需做销毁处理,不可随意乱丢。
1.5.2保密文件应使用碎纸机处理,如是普通文件且文件较多,应撕毁后处理。
1.5.3所有存档的文件均应定期进行检查,以避免文件受潮或有蛀虫、腐蚀等问题出现。
2、规定
为完整系统地保存公司的各类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公司的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2.1档案管理范围:
2.1.1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性、指令性文件;
2.1.2政府部门、集团公司针对本公司的批复、指示、通知、要求等;
2.1.3公司文件;
2.1.4物业的管理、维修、保养计划、记录等资料;
2.1.5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相关资料;
2.1.6公司领导讲话和年终总结;
2.1.7其他经济、外包合同;
2.1.8音像、图片资料;
2.1.9其他要求归档的重要文件。
2.2第4、5、6、8、9项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其余各项均由总经理秘书归档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
2.3在外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移交公司秘书归档,不得自行保管、销毁。
2.4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对归档文件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编制索引和目录。
2.5借阅档案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5.1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带出公司;
2.5.2爱护档案,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严禁涂写、更改档案;
2.5.3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2.5.4档案如有遗失、损坏、泄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5.5档案借阅按
阅档批准权限借阅;
第7篇 某公司采掘修顶板管理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切实做好采掘修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防止顶板事故,搞好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__公司顶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__公司采掘修顶板管理暂行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各级领导必须把顶板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公司及矿井都要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每季度、矿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及时总结交流顶板管理工作经验教训,分析事故案例,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每年在安全措施工程中,必须安排一定的顶板管理项目和资金,逐步提高顶板管理手段。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矿长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定期组织开展顶板管理安全检查,听取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分管副矿长及生产、地测、安全部门的汇报,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和资金、隐患整改、顶板事故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及时作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第三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矿分管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矿分管副矿长是现场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落实现场顶板管理各项工作,组织制定(或修改)各级干部和机构安全岗位责任制。矿分管副矿长要重点抓好采煤工作面切眼支护、初次放顶、切眼安装、切眼扩帮、上下端头支护和放结束顶以及掘进工作面迎头临时支护、贯通、开口、过构造以及斜巷防架棚倾倒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上的领导责任。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组织编制审批地质说明书、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订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局长、矿安全副矿长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要按监察条例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规程和本规定监督检查顶板管理工作、顶板管理相关制度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督促隐患整改。组织矿井顶板支护、安全质量的月、季验收管理工作,分析顶板事故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及矿井各职能部门在加强业务保安的同时,要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管理,公司、矿井生产技术部门作为顶板管理的两级主管部门,应配备顶板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顶板管理日常技术业务,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管理问题。矿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按要求对工作面进行地质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的顶板事故。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坚持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
第七条 施工区队是顶板管理的现场责任单位,采、掘、修队长和技术员分别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和技术责任。区队质量验收员负现场质量检查、监督、验收责任。所有跟班队长、班长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经常教育职工重视顶板管理。
第八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的作业规程,巷道维修根据相关规定制订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作为施工依据,向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并有记录及个人签字可查。如遇情况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采掘修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落实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及敲帮问顶制度,坚持公司季检查,矿旬检查、月验收,定期分析支护质量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的具体措施,并将吨煤、进尺单价与质量等级挂钩,奖罚分明。
第十条 采掘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加强支护,并及时挂梁和打临时柱,掘进、巷修工作面要坚持超前临时支护,任何人不得在无支护的顶板下作业。
第十一条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矿长、总工程师直到采掘修区队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和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的技术培训,公司负责队长、技术人员以上干部培训,工人由矿负责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顶梁的结构与性能,有关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 根据__公司顶板特点及管理办法,制定科研计划。难度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积极与上级科研部门、专业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安全技术措施。遇断层、老巷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的顶板管理
初次放顶: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回采推进到直接顶开始冒落,冒落高度达到采高的1.5-2 倍,此阶段的垮落称初次放顶。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阶段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初次放顶时必须成立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地测、安监部门和采煤队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且每班必须有领导小组成员跟班指挥,检查工作面不安全因素和初放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初采期间,严禁反帮采煤,严禁工作面磨斜回采,严禁托顶煤和超高回采。
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的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要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其炮眼位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要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初放领导小组确认顶板已垮落,工作可以正常回采时,初放领导小组方可撤出。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组长进班后,必须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只有确认安全后,方可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每个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8篇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公司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直属项目经理的领导,接受公司及责任管理单位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并负责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选择与任命
第五条项目经理的选择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的大小,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一)基层推荐公司任命:适用于基层自身承揽或公司分配的中、小型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任命需由基层单位填写项目经理任命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公司劳人部,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二)公司直接任命:适用于公司直管的项目或基层单位管理的大型项目、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符合此条件的项目,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告知责任管理单位),先由公司及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并提名,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三)竞聘:为解决公司项目经理不足,增强项目经理的竞争意识和责任心,可采取竞聘方式选择项目经理。由公司劳人部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第六条项目经理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执行公司“管理体系”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设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项目总工)、行政副经理、安装副经理;技术质量组(员)(质量员、资料员、试验工、测量工);生产组(员)(施工员、计划统计员或预算员);安全组(员)(安全员);材料动力组(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安装组(员)(专业施工员、专业质量员);行政后勤组(员)(总务员);财务劳资组(员)(会计员、劳资员)等。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人员配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 岗位名称 | 任职资格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大型项目:应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中、小型项目:应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 1、单位工程项目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试验工、测量工; 2、项目经理部须明确印章、合同管理人; 3、会计由公司委派; 4、各岗位除满足岗位任职资格外,还须具备和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相适应的能力。 |
2 | 生产副经理 | 具备相应能力; | |
3 | 技术副经理 (项目总工) | 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 |
4 | 行政副经理 | 具备相应能力 | |
5 | 安装副经理 | 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 |
6 | 施工员 | 应取得施工员上岗证 | |
7 | 专职安全员 | 应取得安全员上岗证、安c证 | |
8 | 专职质量员 | 应取得质量员上岗证 | |
9 | 材料员 | 应取得材料员上岗证 | |
10 | 机械管理员 | 具备相应能力 | |
11 | 会 计 | 应取得会计资格证 | |
12 | 劳资员 | 具备相应能力 | |
13 | 预算员 | 应取得造价员证 | |
14 | 总务员 | 具备相应能力 | |
15 | 资料员 | 应取得资料员上岗证 |
第十一条外聘项目经理或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在基础垫层施工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 公司直管的项目、基层管理的大型项目以及施工管理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公司劳人部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请公司批准后,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二) 其它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经责任管理单位研究批准,报公司劳人部备案,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三) 责任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上岗前进行书面交底,并保存交底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团队一旦运行,原则上在工程未竣工之前不得随便更换主要人员,以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若确实需要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需填写项目经理部人员变更申请表(见附表四),根据原审批权限报批,公司劳人部及时通报变更信息。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的解体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交付建设单位)60日后,项目经理部自行解体。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解体后的封口闭合管理按公司《工程项目封口闭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组织施工的,停工整顿并处责任方五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未按批准文件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的,责令整改并处责任方两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每人次处责任方五千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副经理、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印章保管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工程规模的划分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把工程划分为大、中、小型。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原《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作废。自发布之日,公司在建项目应按此规定对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公司劳动人事部为本规定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持续改进及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第9篇 某公司运行维护部登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目的
建立高空作业程序。
为确保野外登山巡检作业、登塔、固话宽带安装作业生产活动中,操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适用于登塔、上线缆杆作业;野外登山巡检作业等登高生产作业。
职责
3.1 生产部门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 项目生产现场管理人,应熟悉现场安全生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登高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3.3 项目安全生产员,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安全防范策划,督办日常登高作业安全生产。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总体要求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适时组织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保护意识。
(2)针对项目野外生产情况,做好危险源初始识别、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
(3)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良好,患有有关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登高作业。
(4)加强日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5)每年一次由部门管理者指定专人对登高作业安全器具进行检查,并记录。
4.2 登高作业安全规定
4.2.1 严禁酒后、生病中登高作业。
4.2.2 必须脚穿橡胶底性质防滑鞋子,安全登高从脚下做起。
4.2.3 山体坡度超过30°以上需登山作业时,须2人及其以上相伴登山,必要时携带安全绳索登山作业。雨雪天气,禁止攀爬30°的山体陡坡。
4.2.4 在登山过程中,应选择安全区域行进,避免在有坠石危险的地方或陡崖边行走。
4.2.5 登塔作业操作必须2人及其以上相伴,相互配合作业。
4.2.6 在夏季登塔、登山作业,应带足饮用水,以不断补充身体所需的水分,避免发生虚脱、中暑。
4.2.7 登塔作业前要注意观察天气情况,气象条件不适于登塔作业,严禁登塔。
4.2.8 在山顶作业遇雷雨天气,应及时躲避至相对低洼处或干燥掩体遮挡的地方,及时关闭无线通讯设备,严禁将有关杆、架、伞、铁锹扛在肩上,以防雷击。
4.2.9 登塔、登山作业必要时应随身携带急救药品,以便在发生摔伤、碰伤、扭伤时应急使用。
4.2.10 在山林中作业时,切勿乱扔烟蒂,离去时须彻底消除燃火隐患。
4.3 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4.3.1 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1)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及空间。
(2)操作平台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载荷。
(3)操作平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4)确保操作区域充足的光亮度。
4.3.2 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2)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手套、工具包)
(3)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他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的有效功能。
第10篇 汽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车辆管理,降低汽车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预防和减少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设备租赁中心(办公室协助)是公司内部汽车(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汽车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范围内的汽车年检、季检以及驾驶员审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学习等活动。
二、车辆使用单位(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使用汽车较多的单位(部门)要成立管理小组,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行车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严格用车管理制度。
公司本部部门需要用车出市区的,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在市区使用,也须征得办公室同意。用车完毕经办人员要签章。职工因私用车一般不派,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收取成本费。
驾驶员出车必须凭管理部门签发的出车通知单出车(公司领导、抢险、突发事件等紧急用车除外,但驾驶员应将出车去向等及时电话报告调度人员),并做好行车记录。其他非车辆管理部门、个人不得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凡私自出车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发生事故产生的费用,除保险理赔外,剩余部分全部由驾驶员及当事人承担,并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四、汽车使用实行定人定车,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员要做好汽车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保持车辆清洁和机械性能处于良好状态。驾驶员在车况良好的情况下,要服从调度安排,不得借故不出车,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五、车辆到修理单位进行保养、维修前必须填写报修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单次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还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销,出差途中突发机械性故障除外。项目部租赁的车辆按租赁协议办理。
六、油料实行定额管理,按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的百公里油耗标准控制执行(油耗定额见附表)。超一赔一,节一奖半(按当月的油料销售价),隔月兑现。兑现时必须附经审核的行车公里数及油耗数,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七、违章行车造成事故,根据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部份赔偿费用,负次要责任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5%,负同等责任的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8%,负主要责任的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10%,负全部责任的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15%。
八、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必须证照齐全,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除公安部门给予的处罚外,公司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延误工作的处罚100~500元;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均由其承担,并视情节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今后不得在公司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工、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项目部配备汽车,应根据工程规模、地域等因素,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配备汽车的项目部,应先到设备租赁中心租赁,如公司现有资源不能满足,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社会租赁或购置的方式解决。租赁社会汽车必须证照齐全,车况良好,保险、营运手续等齐全完备,并在使用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以确保使用安全。“汽车租赁合同”应报设备租赁中心备查。
十、公司及所属单位汽车的出售转让、报废,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公司有关设备报废规定办理。出售应采取公开竞卖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十一、严禁社会车辆挂靠公司,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非本公司员工自愿申请参加公司组织的驾驶员审验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预先缴纳管理费100元/年(年审验费用另行按实支付),否则不予办理。
十二、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奖励400元;评为扬州市交巡警支队安全行车先进者奖励500元;评为扬州市公安局先进车管干部、安全行车先进者奖励600元。此项奖励驾驶员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十三、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十四、本规定由设备租赁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1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组织召开安全监控工作会议,调度、分析和总结研讨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布置监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安全监控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主要职责:
一、建立监控中心工作标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负责制定监控管理平台应用操作规范标准和管理权限,报经监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执行。并负责培训、监督、指导各监控调度管理单位的应用和执行。
三、负责公司营运车辆运行24小时安全控制监督,认真做好监控记录和备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车管单位汇报、通报车辆运行安全监控情况,以及对监控发现违规运行车辆即时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和记录;及时报告处置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和向公安报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监控公司营运车辆gps的正常使用,加强车辆驾乘人员对gps的规范使用操作监管。具体负责各监控管理终端、车载设备的安装、接入、调试以及维护、升级、检修服务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各监控终端管理应用情况,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稳定运行。
五、具体负责与监控系统软件、设备和通讯服务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监控系统、设备应用当中技术支持、升级、定期检修服务和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车管单位提报安全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依据车管单位、监控车辆报告登记情况,统计收缴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
七、通过gps监控信息平台及时向运营车辆发布天气、路况等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行车安全。
八、依据车管单位提报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证明,及时对提报车辆进行监控停机停卡、变更、销户和做好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督各车管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二、设建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平台,通过监控平台监督、抽查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负责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并同时通知要求违规车辆立即整改和通报车管单位。对监控发现的车辆遇劫报警及时向公安报警并通过监控平台做好监控跟踪和应对调度指挥处置。
三、加强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领导,组织监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管理监控工作情况。对查出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监控违章车辆按规定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监督整改。
四、负责统计营运车辆安全运行、gps的使用监控信息和备存,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和车管单位通报车辆运行检查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督办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
五、利用gps监控信息平台向运营车辆及时发布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安全行车提示信息,保证公司、车辆信息流通,监管到位。
六、依据车管单位提交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报告,负责及时办理行业管理监控运行报停、变更、销户手续。
第八条 车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管理、指导要求,落实好本单位车辆监控管理职责。
二、针对管理营运车辆建立本单位监控终端平台和工作标准、制度,设专机、专人工作监控,强化营运车辆运行安全控制手段。
二、具体负责车辆运行调度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本单位营运车辆运营、驾驶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并做好各项监控工作记录、统计和备存。
三、负责及时处理处置监控发现和上级监察通告的车辆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立即处理整改和落实情况汇报。对管理监控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应利用监控平台做好监控、监听、跟踪和应对处置调度指挥,并应及时向车辆所处地公安机关报警和上级汇报。
四、加强对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监控管理工作责任、能力。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不得越权或私自授权他人使用,确保监控工作管理秩序到位。
五、对管理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情况,及时向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监控中心提报停机停卡、变更、销户申请。
六、加强对监控管理车辆驾驶、乘务、押运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落实公司内从业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车辆营运行驶法规规定、驾驶操作技能和从业规范要求的培训教育,包括对gps车载监控设备的操作、使用管理、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联系维修。确保车载gps设备正常运行;
七、负责管理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缴公司。
八、负责监控终端日常运行状态检查,发现不稳定情况及时报告、联系监控中心技术服务管理人员检修排除,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工作正常进行;
九、落实管理车辆运行实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统计报表,并负责对监控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的处理提供依据、意见和对公司处理决定落实执行;
十、有效利用监控终端平台加强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具体内容:
1、根据管理车辆经营范围和运输业务运行路线登记,监控车辆是否按规定范围运营;
2、依据客运班车运营班线和包车客车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落实双班驾驶员;
3、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车辆运行限速规定,监控车辆是否超速行驶;
4、加强驾驶员身份信息ic卡驾驶使用监控管理,监控是否有驾驶员疲劳驾驶;
5、随时根据天气变化、道路情况,通过监控终端信息平台及时制发安全提示信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的对车辆进行跟踪监控调度,保证情况处理处置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时间。
6、依据公司客运班线审批班线、班次时间安排和加班、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正班正线运行和私自加班、包车运行;
7、依据监控车辆维修、事故等报停登记,监控车辆是否瞒报停运私自运行、不例行出车前出入库安检或存在其它问题;
8、依据公司从业人员上岗登记和每日出车出入库安检记录,监控车辆是否按登记驾驶员上岗驾车和出车后私自更换驾驶员驾车情况;
9、依据长途客运班线运行途中休息停靠站点登记和长途包车运输业务登记,监控车辆是否落实强制休息规定;
10、根据行业管理夜间禁发规定,监控夜间10时至次日5时有无客车发车运行和省内客运加班、包车客车是否在夜间零点前停止运输;
11、充分利用发挥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最大效能,落实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其他管理调度事项。
第九条 监控管理工作人员条件、职责
1、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
2、熟知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对车辆营运的安全管理和规范要求。能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正确监控指正车辆违章行为和监督整改。监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gps监控设备。
3、熟知掌握车载gps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技术操作和应用管理。
4、熟知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运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登记、班线运行路线、道路状况等级、发车班次时间、途中停靠及始发终到站点等有关情况,熟知公司车辆运营管理规定。
5、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应进行报警确认和相应的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6、认真落实公司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服务内容,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和准确完整的做好监控各项记录。
7、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和工作交接,不得越权或私自授交他人使用和代值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须经同意批准执行。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用户信息。
9、负责日常车辆监控报停、登记、停机停卡,按月统计上报车辆的监控运行情况,确保车载gps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准确收缴。每月25日为统计截至日,26日必须报表完成,以避免报停、销户车辆继续发生相关费用。
10、系统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授权帐户名和密码。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调试,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设定,不得将设置参数密码泄密他人。
第十条 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监控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以及监控工作各项原始记录和登记台帐建档管理。
第三章 gps车载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要求在车辆登记挂牌前安装,落实公司统一监控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为落实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统一平台监控管理,gps车载设备由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和平台接入、监控,由车辆经营者承担支付gps车载设备费、平台监控服务费、车载gps监控通讯费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费用。车载gps装卸维修须向公司登记,由公司或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装。
在设备质量三包、保修期内,属产品缺陷质量问题的损坏,公司负责给予协调设备调换或免费维修;如属操作使用不当原因损坏,设备更换或维修全部费用车辆自担;经查证属实人为故意破坏设备和监控的,公司将对当事车辆立即停运整改并施以严厉经济处罚,视其整改认识态度决定清理。
第十三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专设管理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全面负责gps车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平台接入和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备存公司装配机型的车载gps备机,保证gps车载设备故障检修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监控。对于监控车辆gps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禁止营运。
第十五条 gps监控系统作用为车辆营运安全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严禁任何人利用监控终端和车载设备信息平台发送工作无关的信息和应用,以保证工作监控调度正常进行和信息联系畅通。
第十六条 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对gps车载设备负保护、管理责任,须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监控。
1、车辆gps设备的保护、管理、维护责任,实行“谁经营、谁驾驶,谁保护,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车辆经营者和驾驶从业人员应加强gps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得故意破坏影响正常监控。
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ic卡,保证ic卡正常使用。上岗驾驶前必须用将ic卡插放于车载监控设备确认身份,并严格执行驾驶限时和换驾换卡管理规定。
3、驾驶员应及时察看接收监控管理平台发出的运行调度、纠正指令,并立即按照指令要求严格执行,确保运行监控指挥畅通,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4、驾驶员不得故意遮盖遮挡车载gps天线,影响信号传送、监控。除遇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外,不得无故触动报警按钮。
5、发现车载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应立即向gps监控技术管理人员报告,并按技术管理人员要求和到指定地点检修。
6、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无条件的配合监控管理人员的监控管理和进行信息数据采集。否则,公司有权按不符合公司内车辆经营、从业安全管理条件,解除经营合同和驾驶清退。
7、车辆经营者对经营车辆驾驶员承担驾驶操作使用gps设备的管理及违规处理负全部连带责任。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工作交接准备。接班人员未到岗时,当值人员不得离岗,以保证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时,要全面认真负责,全力做好车辆的实时监控工作和记录,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值班时应对监控发现的违章和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和及时向领导汇报重大情况。
第二十条 监控值班人员要对来电认真接听、记录,问清反映报告问题情况,要对来电咨询耐心接听解答和及时指导。
第六章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简称‘监控服务费’)包括gps车载设备无线通讯卡月租费、gps监控系统使用服务费等。监控服务费实行全年费用一次次预交办法,车辆经营者应于设备初装时交足当年剩余时间费用,并应于每年末月的25日前按公司统一规定交纳下一年的监控服务费。监控服务费由车管单位向车辆收齐后统一报交监控中心。
第二十二条 监控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监控运营服务单位的监控服务收费标准和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参考执行。如出现通讯费用超出月租部分情况,凭通信费用单据由使用车辆用户补交。今后车辆需开通其他通讯增值服务的,使用车辆应按月另行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应自车载设备安装并入网开通的当月开始计算。监控报停停费自上月提报,于下月1号起始按月计算停费。停机时间未出全月的,仍需交纳整月监控服务费。
报停车辆停交月份的预付费用,按停交月数向后顺延计算交纳费用期限;车辆报废、转籍过户监控报停销户,不再重新启用监控的,自下一月开始停交监控费,已预付费用按剩余期限月数退还;属延续经营情况的,原车预交剩余费用,可待上新车后转交使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gps安全监控管理当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车辆违规等现象或使监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一、因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进行相关人员责任倒查和处理。
二、车管单位应在营运车辆投放运营前装好gps车载监控设备,提前入网调试开通,并保证设备平稳运行,符合正常监控标准要求。对于存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1、营运车辆未安装gps监控设备上路运行或已运营车辆的设备未及时入网开通监控的;
2、车管单位及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相互协作和协调服务意识,在解决处理问题上缺乏公司业务整体统一协调性,扯皮推诿,给公司监控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影响的;
3、在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和通知整改后,不按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4、对于车辆gps设备故障服务求助不及时处理,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
三、监控人员不能履行监值职责,对监控发现违章行为未做及时纠正提示和信息采集记录的;
四、对于未经公司gps监控调度中心或车管单位申报批准,车辆私自改动、拆卸、更换车载gps设备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私自拆卸或的更换车载设备的,每次处罚500元;
2、对于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向监管单位报告和按指导要求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
3、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故意破坏gps车载设备,造成监控信号中断、不能正常传收信息或数据采集的,给予当事车辆、经营从业人员立即停业整顿,视认识态度作出处理。悔过态度诚恳认识到位的,给予2000元以下处罚,责令对监控破坏问题限时整改完成后恢复车辆运行;对于破坏行为情节严重,认识态度、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对违规责任经营者、从业人员予以经营合同解除和公司内从业清理。
4、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为逃避监控,采取遮挡、变动车载设备天线或监控视频拍摄装置,扰乱公司监控管理的,经发现警告及时整改的,初犯给予500罚款。再次违犯的,按上条故意破坏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监控管理车辆私自更改车载gps设备监控限制设置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五、监控中心全面负责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公司规定按管理监控车辆只对登记在岗驾驶员一人发放一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使用是安全监控管理的重要环节,用于公司对管理监控车辆的驾驶员身份确认、一次连续和一天累计驾驶时间管理限制、违规行为责任识别以及对车辆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
驾驶员在上车驾驶前,必须先将自己的驾驶身份ic卡插入车载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和驾驶登录运行,行车当中要严格执行驾驶、停车休息时间规定,运行结束后应及时退出系统、拔卡,避免信息记录误差;双班驾驶员驾驶换班须同时换插驾驶身份ic卡,保证行车驾驶信息准确;管理监控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运行驾驶员ic卡监控管理使用规定,按规定要求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驾驶员ic卡记录违章信息,是确认处理车辆违章运行和驾驶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有监控违规情况发生,依照记录信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在公司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操作使用驾驶员身份ic卡的情况,每次给予警告罚100元;多次警告仍犯的,对违规车辆、驾驶员停运、停岗整顿,视整改落实情况给予处理。
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由车管单位向监控中心申报领取后发放,并负责对使用驾驶员进行使用操作培训和备档登记。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使用实行每卡100元的抵押金管理制度(如出现丢卡、人为损坏和违规使用操作情况,抵押金直接转交责任罚款),于退出公司驾驶交卡销户时,核查无违规记录退支。驾驶员身份ic卡工本费一卡50元,由使用驾驶员个人支付。
六、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速情况,超规定时速20%以内的,每次罚款200元;超20%(含)以上50%以下的,每次罚款500元;超50%(含)以上的,每次罚款1000元。
对于一个月内出现两次50%以下超速情况的,除按以上处罚标准加倍处罚外,同时给予车辆和人员停业一天整顿培训并责令写交检查保证;两次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最后留用察看登记和警告,如有再次超速驾驶行为出现,立即清退;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超速或两次(含)以上50%以上超速的,对违章车辆立即进行停运整顿,视整改认识和保证态度情况作出恢复车辆经营处理,一车连续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立即清退。
超速违章驾驶员留察驾驶,须经公司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复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留用。
七、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员情况,按照公司有关超员处理处罚规定和参照本规定上条规定处理。
八、对于监控发现的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首次罚200元,再有发生加倍处罚;多次处罚教育不改的,予以公司内车辆驾驶清退。
九、监控工作人员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或有不落实工作职责行为情况,如有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经处理处罚再次发生的,清退其监控工作岗位。
十、监控车辆经营者应及时交纳gps监控服务费,避免因欠费停机影响监控。发生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费情况,逾期每天按应交费的5%计收滞纳金;因欠费造成停机影响监控的,除对车辆停运追缴欠费、滞纳金外,加处500元罚款。
十一、对于在监控违章车辆未按处理决定要求及时交纳罚款的,公司可按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自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中直接划扣。同时,有权按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禁止车辆运营,追缴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完善公司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一日
第12篇 金属支护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
随着矿井的发展,回采工作面支护已全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为加强单体支柱及顶梁的管理、维修,确保矿井正常生产与安全,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 管理职能:
1. 供应科负责单体支柱、顶梁、三用阀的购置工作。
2. 计划科负责全矿采煤工区的单体支柱、三用阀、顶梁及摩擦支柱的月底清点考核和井下支护质量日常检测及现场管理工作。
3. 机电科设支护车间几单体支柱管理员,负责建立全矿单体支护材料台帐、流动帐、档案明细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材料的进货质量验收、单体及三用阀的编号、发放、回收、小中修及外出大修等工作。
二、 支护材料的购置:
单体支柱购置由计划科按使用要求提供单体支柱型号数量,三用阀及顶梁等由支护车间提供购置计划,经分管矿长同意,供应科到矿指定厂家购置。入库由机电科支护车间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由支护车间统一编号建档发放。
三、 支护材料的发放、回交:
1. 凡使用单体及顶梁的单位都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单体、顶梁、三用阀等台帐管理,领用及回交支护材料时必须由专管员持台帐到支护车间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支护车间一概不予发放、回收。
2. 单体支柱、三用阀一律由支护车间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并建立各领用单位明细台帐。支护车间必须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作为兼职技术员,负责单体、顶梁、三用阀的维修、技术及质量管理。
3. 对各工区回交的支护材料,支护车间要做好档案记录和台帐管理工作,并对支护材料严格检查损坏情况,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造成损坏的一律报计划科,其维修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4. 三用阀的领用一律按一棵柱子一个阀的数量发放,并以旧换新,不得有丢失现象,否则,按原价罚款。
5. 注液枪的发放、回交由支护车间负责,按每10米一个注液枪发给,同时按20%增加其备用数量,领用以旧换新,不得丢失,否则按原价罚款。
四、 支护材料的维修管理:
1. 机电科成立支护车间,建立单独厂房,支护车间应具有月维修1000棵单体支柱的能力和试压设备,建立能储存4000棵单体支柱的库房,确保维修好的支柱或多余支柱的存放。另需配置相应的三用阀维修间、顶梁维修场地。
2. 支护车间要逐步配齐相应维修及管理人员。
3. 对单体的小中修一律在矿内解决,维修好的单体经试压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将其维修情况及试压数据记入档案。对需大修的单体,由车间先进行拆洗,对矿内没能力维修的要统一归类,分管技术员书面鉴定报分管矿长,经同意后,支护车间方可集中到矿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出矿时,维修车间出具证明,到保卫科换出门证,修复拉回的单体及部件,由修理车间进行抽查试压,并按大修标准检查,合格后出具证明,设备库保管员清点数量,出具修理数量证明,做好大修情况的档案记录。修理费结算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修复数量证明,经分管矿长签字、经营矿长签字后到财务结算。
第13篇 高处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作业级别 | 作业高度 |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 批准人 |
第一级 | 2m-5m | 班组(机组)级 | 班组(机组)长 |
第二级 | 5m-20m | 基层队级 | 基层队长 |
第三级 | 20m以上 |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
第四条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首次作业时应办理一次性高处作业许可证,但每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告知)。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 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九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消除坠落危害
第十条 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第十二条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b。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坠落预防
第十四条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第十五条 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第十七条 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十九条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第二十条 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坠落控制
第二十一条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第二十二条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
第二十三条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第二十四条 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第二十五条 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第14篇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个人建房,系指县域内个人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土地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个人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二)规划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和监察。
(三)建设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个人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建设与监察管理工作,但限额以上个人建房要报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条 限额以上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限额以下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 。
第五条 规划审批
凡在我县个人建房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向县城乡规划建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在乡镇、村庄规划区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村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依法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七条 个人在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第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九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条 个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
(一)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省和市、地、州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1.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第15篇 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前的“三查四定”及试生产工作。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3.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1. “三查”主要指“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主要指“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查设计漏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最后一次审查,查看是否存在设计漏项,是否有需要进行补充设计或改进设计的; 查施工质量:首先查看工艺设备及管道安装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然后进行全方位的外观质量检查,需要整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立即整改。对于施工质量的内在检查,要求查看安装材料和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管道焊口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管道系统吹扫和试压报告; 查未完工项目:现场检查有哪些项目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应完工而未完工的。 定任务: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或是整改,或是增加 ;定方案措施:根据工艺流程图,制定出包含每台设备、每条管线在内的方案;定操作人员:确定组织机构和操作人员,做到统一布置,统一指挥;定时间:确定完成任务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2.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5.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公司所作的交接工作。
6.工程交接:全部生产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公司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3)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5)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2.公司应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试生产前,公司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4.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装置系统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5.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6.安全、环保工程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试车。各阶段试车排出的废液、废气、废渣的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相关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