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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管理规定13篇

发布时间:2023-03-06 10:06:06 查看人数:71

化工企业管理规定

第1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重要文件精神,保障政令畅通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总结,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

2职责

2.1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在抓好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检维修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管理工作。

2.2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2.3 安环部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的执行情况,由安环部负责监督考核。

2.4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

2.5 班组长负责召开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3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流程图如下:

4管理程序

4.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4.1.1 参加人员:全体安委会成员。

4.1.2 会议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4.2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2.1 参加人员: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2.2 会议时间:每周二下午。

4.3 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3.1 参加人员:全体职能人员

4.3.2 会议时间:自定。

4.4 班组安全生产会议每日(班)一次。

4.4.1 参加人员:全体班组成员

4.4.2 会议时间:班前班后会。

4.5 安全生产会议实行会前签到考核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说明情况,遇重要会议必须请单位领导另派人员参加。否则,将按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4.6 安全生产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涉及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的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4.7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会议上。

4.8 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8.1 传达贯彻有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8.2 及时传达公司生产调度会议内容和工作安排。

4.8.3 总结讲评前一阶段安全工作,具体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4.8.4 表扬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通报违章违纪典型事例。

4.8.5 利用国内外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教育。

4.8.6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8.7 交流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9 安全生产会议的考核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5相关记录

5.1 安全生产例会签到薄

5.2 安全生产例会台账

5.3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

5.4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台账

第2篇 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各级设备管理的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任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为企业的安全、稳定、高效生产提供最优的技术装备,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和化工与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分别设炼油处和技术装备处;各地区分公司设置机械动力处(设备处)。

(二)专业公司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对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仟。并要有一名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设负责设备技术管理的副总工程师。

第十条 职责范围

(一)专业公司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织制定炼油化工设备的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

(2)负责年度修理费预算的审核工作。

(3)负责股份公司所属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抓好设备科学管理,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

(4)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

(5)组织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及设备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济号核指标。

(6)组织或参与企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主要设备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器材设备采购管理。

(8)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技术和设备引进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引进重要设备及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9)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10)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查工作。

(12)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系统开展有关设备管理的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二)地区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及月份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把设备管理工作列入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和主要议事日程,对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

(2)对本公司的技术装备负全面责任,在任期内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有所增长,确保生产装置和主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协调好安全稳定生产和维修、检修关系,防止设备失修等拼设备的短期行为。

(4)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审查并合理使用设备大修理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用。

(5)根据企业长远和年度经营方针、目标,组织制定设备大修理、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6)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地区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贯

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协助总经理对本企业的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组织制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的规划和措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2)组织审定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本公司设备系统开展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4)组织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组织抢修恢复生产。

(5)负责器材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6)参加重点基建、重大技措工程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审查上报的机动报表、闲置设备的外调及主要设备的报废处理。

(8)负责机动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

(9)指导机动系统的技术培训及交流。

(四)设备副总工程师职责

(1)在主管设备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贯彻设备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批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审核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的运转周期、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主要设备的选型、合理使用、主要设备的改造

方案及组织主要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5)对主要设备的技术问题组织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先进的施工机具;促进网络技术、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

(6)负责抓好动力系统运行;

(7)组织提出设备的技术安全措施,协助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参加重大基建、技措工程的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9)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管理、督促检查、检验、修复、鉴定工作,

审定三类压力容器及球罐的检验、修复、投用方案,

(10)会同教育培训部门抓好机动设备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地区公司机械动力处(设备处)职责

(1)在没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设备副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制定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制定规划和措施;

(2)负责本公司机械动力业务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设备基础技术资料,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设备管理总结工作。

(3)审核本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本地区公司器材设备采购管理,对零星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提出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设备管理方面主要指标的考核工作。对主要设备状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设备系统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6)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动设备方面的技术培训。

(8)组织编写、审查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核定库存资金,抓好备品配件的图纸资料管理,组织好备品配件加工汁划的编写、安排和供应工作。

(9)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管理;组织编写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计划;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球罐及关键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

(10)负责没备润滑、防腐、密封和水质管理

(11)负责动力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管理,组织检查继电保护、绝缘监督,并组织定期试验调整正作,组织安排好公川系统的全平稳、合理、经济运行,满足生产需要。

(1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搞好统计、闲置封存、报废、洲友、更新等各项工作。

(13)负责涉及维护保运、检维修等关联交易或外委工程队五资质及合同中工作标准、考核验收标准、价格的审定。

(14)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

(六)各地区公司除技术装备管理部门(机动、设备处)外,计划、生产、技术、财务、安全、供应等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抓好相应环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的机器、工艺设备和管道、电气和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十二条 设备按规定划分为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两级。按设备特点与用途,将设备划分十三大类。(划分方法见附录),按设备现代化管理要求,各企业应对设备进行分级管理,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实行“特级维护”。

第十三条 为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地区公司应考核下列指标:

(一)主要装置开工率;

(二)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三)设备故障率;

(四)设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

(五)静密封点泄漏率;

(六)设备新度系数;

(七)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

第十四条 积极推行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各级领导要为设备管理部门介入设备前期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并给予积极支持,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凡基本建设、技术措施等重大工程项目在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时,必须有设备管理部门参加,主要设备选型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必须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共同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应在认真做出经济技术评价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七条 设备报废更新的五项原则是:安全性、技术经济供应性、时间性、淘汰性:

(一)安全性: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及隐患,故障率高,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技术经济性: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不能满足装置全面达标及工艺要求的;

(三)可供应性:设备的主要零配件供应无来源,而国内试制目前困难的;

(四)时间性:设备使用已超过设计寿命,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大修理、改造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五)淘汰性: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十八条 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及本企业设备技术状况,各地区公司应制定机动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完好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标准:

(一)运行正常,效能良好并满足设计或生产条件;

(二)内部构件无损,质量符合要求;

(三)主体整洁齐全好用;

(四)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不断促进和提高设备管理的综合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在设备管理、维护、检修、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混乱,对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和安全的下属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或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等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仟;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备事故

(一)凡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操作不当而造成设备非正常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均称为设备。

(二)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

(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或大于1万元的;

(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或大于30万元的;小于500万元的;

(4)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上的。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专业公司,并在一周内书面将详情报告专业公司。

(四)由地区公司监管(报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备案)的关键设备,发生一般设备事故造成生产装置非计划停工,也应按有关报表要求及时上报专业公司。

(五)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仟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记录存人档案。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操作、使用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设备维护应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对关键设备必须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特级维护管理,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并及时做好设备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机、电、仪”等维护保运单位已分离分立的地区公司要通过合同来规范“特级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通过技术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要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知识,做到一专多能: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要加强设备状态监测工作,建立健个设备状态监测网,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各企业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网,并配置专职或兼职的状态监人员,制定各项状态监测管理制度。

(2)对关键设备要按“定人员、定设备、定测点、定仪器、定周期、定标准、定路线、定参数”的原则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的分析提出维修建议单(书)指导检修,并将检修情况及时反馈存档。

(3)对关键设备应建立标准运行参数库、状态监测、机组故障与维修、重要零部件参数档案等:

(4)定期总结设备状态监测的成果和经验,拓宽设备监测范围,逐步实现全员、全面工况状态监测。

第二十八条 设备操作人员职责与权利

(一)职责:

(1)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做到起动前认真

准备,起动中反复检查,运行中搞好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设备进行仔细检查,按“十字”作业法(清洁、润滑、防腐、调整、紧固),主动{肖除脏、锈、缺、乱、漏等缺陷,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操作日记。

(3)对转动设备润滑、振动、轴承温度、异常声音等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

(4)对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要经常检查保温、保冷、腐蚀、泄漏情况,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

(5)严格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强制保养制度,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做到随时可以开动投用。对本岗位封存、闲置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6)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并上报和通知值班长及有关岗位。不弄清原因、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

(7)保持设备、管道和地面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二)权利

(1)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2)对需要检修或有故障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3)对违反岗位责仟制和操作保养规程等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拒绝执行,

(4)对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现象,有权提出

第二十九条 维修工人(机、电、仪)要明确分工、密切协对分工负责包修的设备做好维修工作: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行检查,并主动向操作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十处理设备缺陷及隐患,对查出的设备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二)逐步采用先进的仪器(如测振器、测频器、测厚仪、转速表、点温计等)对主要设备认真进行点检。

第五章 设备检修

第三十条 设备检修是保持设备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计划完成的主要手段及措施:搞好设备检修是各企业的一项主要仟务,要严格遵守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缩短检修时间,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节约,确保实现长周期运行目的。

第三十一条 要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分为大修、中修、小修、装置(系统)停工检修。检修计划要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下达,同时检查考核:各企业装置(系统)的运行周期和停工大检修工期,要根据生产情况作出安排,并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 遵守股份公司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严格控制修理费用的使用,从股份公司批准的预算中提取的修理费用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不得以各种理由挪作它用。各地区公司在年末将修理费用列支情况上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程序编制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及装置停工检修计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检修工程要有严密的科学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用网络技术绘制总体检修网络图。主要施工项目要绘制平面布置图、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要有施工方案和安装方案,重大施工项目要有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五条 装置(系统)停工大检修要做到:

(一)由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要成立大检修领导小组。

(二)装置(系统)停工检修前,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八落实”。即:思想组织工作落实、计划项目落实、图纸资料落实、物资材料供应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质量安全措施落实、生活后勤保证落实。

(三)装置停工做好吹扫、置和隔离措施。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施工单位。

(四)实行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采用先进的专用工具,做到“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精密量具不见天)、“二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

(五)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行动,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六)设备竹理部门应组织对各类设备及管道组织检查鉴定,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积累资料为编写检修汁划、制定检修方案、改善维修提供依据。

(七)建立检修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修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生产装置大检修后达到一‘次开车成功。主要设备和主要工程要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八)做好hse和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九)装置(系统)检修要坚持“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车、安全没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

第三十六条 没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汇录;大修要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汜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和技术鉴定等。主要设备验收记录要有生产、施工和设备管理部门三方签字。

第三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编写大检修技术总结并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要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及本企业的特点和现状,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逐步通过招投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备维护、检修工作的委托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要明确职责,签订设备维护或检修合同,共同遵守。

(二)设备维护和检修合同中应包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材料供应方式、管理方式、hse(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标准和职责、工程结算与付款、双方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三)甲方设备管理部门要按合同条款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报财务部门结算。

(四)在招投标中对未上市企业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和不得低于第三方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管理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修订版);

(四)《钢制压力容器》(gb 150--98);

(五)《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1993]442号)

(六)《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1990.3);

(七)《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中石化总公司shsl00492);

(八)《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

(九)《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十)《液化石油气汽车槽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2);

(十一)《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监察规定》(化工部1988.5);

(十二)《大、中型合成氨厂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维修检验暂行规定》(化工部1979.5);

(十三)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要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制造)、修理、更新、改造、报废及事故处理。负责技术资料的建档、建卡工作,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鉴定工作,积极推广交流压力容器使用、制造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使用、检查、检验和修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如有变动,需事先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二)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其检验记录、理化检验报告应装入档案妥善保管。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核对,核对范围要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四)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大修后,需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防腐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外表面要保持完整无损。容器内防腐层至少每隔三年要检查一次,保持防腐层完整无损。

(六)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检验汁划随同设备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的建档按《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段》《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执行。

(二)重要工艺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管道的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起止点、操作工艺指标、累计运行年数、管件、紧固件、阀门等);

(2)管道的空视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

(3)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4)竹道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l005——92):

(5)管道的检查记录、枪验报告;

(6)管道的状态监测记录;

(7)竹道的腐蚀(测厚)数据档案;

(8)管道的维修及变更记录;

(9)竹道的缺陷事故档案。

第四十四条 工业管道的管理

( 一)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大修和更新的管道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金属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5—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上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原中石化总公司《工业管道检修规程》(试行)(sh s1005-92)及《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验收及规范》(sh 3501—1997),其内容有小同之处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汁、施工、验收可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管道应采用分区域管理。做到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每片法兰及管件、管架等有人负责,搞好使用维修:各车间之间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设立明显标志,管理范围应有文字协议,不允许存在无人管辖管段。

(三)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防腐、抗压、防震的有效措施,杜绝任何泄漏、破裂,加强检查鉴定上作:

(四)重要管道的施工必须由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担任,只有持劳动部门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才能进行与其证件相符的管道焊接;

(五)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向机动部门提出检查计划,其时间间隔及检查内容都必须根据《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做出具体规定:管道的无损探伤必须由符合规定资格的无损探伤人员进行和提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应当更新。

(一)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二)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事故管理。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执行。

第七章 润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润滑管理负责:必须大力加强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配备专人负责其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设备润滑手册;切实做好润滑油品的定额使用和润滑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并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润滑技术、润滑管理经验;组织操作工人和维修人员学习润滑知识,定期检查评比,做到合理用油、节约用油,不断提高设备润滑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润滑油品、润滑器具的采购计划审定工作,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四十九条 新购入的润滑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并经检验部门验合格后入库。库存三个月以上的润滑油(脂)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要加强润滑油品仓库的管理,做到新旧润滑油桶分开,摆放整齐有序,界限分明,并做到防雨、防晒、防尘、防冻:进货时油桶—亡应有明显的油品名称、牌号标记并分类存放,保证库存油品不变质,品种不错乱:

第五十条 润滑油品使用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单位润滑油料的消耗定额,提出年滑油品的使用计划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认真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最、定时)、“三过滤”(从领{由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各润滑用具标记清晰,专油专具,定期清洗,并按规定地点摆放整齐。

(三)对自动注油的润滑点,要经常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和油泵注油量,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日寸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经常检查润滑部位的情况,轴承温度应保持在规定的指标内。

(五)搞好木单位的废油回收工作—废油回收时要求做到分品种回收、贮存,严禁混杂: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废油再生,再生后的油品经化验分析合格后,可以重复使用,但再牛润滑油品应用于非关键设备或关键设备的非关键部位上。

(六)对于关键设备使用的润滑油或一次用油量较大且循环使用的润滑油,必须定期取样分析,做到按质换油:分析结果要记录在案,分析化验单集中存档。

(七)常用阀门丝杆和螺母之间,要定期注油润滑, 不常用的阀门丝杆螺母处,要用油封死。

第五十一条 对关键机组的润滑情况应创造条件开展铁谱、光谱分析,实施动态监测。

第五十二条 枪验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按国家或有关标准对库存和在用油品进行化验分析,并及时提出检验分析报

第五十三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油品,不得任意变更或混用;若需变更油品,应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章 防腐蚀管理

第五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设专职防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腐蚀十划、监测、建档等技术管理及防腐蚀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易腐蚀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建立腐蚀档案及腐蚀卡片:要认真做好介质成份、操作温度、腐蚀速度的记录,并定期进行腐蚀检查和监测,并详细描述腐蚀状况及腐蚀形态,一并存人设备腐蚀档案中。

第五十六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采用行之有效的防腐新技术、新材料,以保证设备的防腐蚀性能。对腐蚀严重,在苛刻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成物),要成立防腐攻关小组,组织技术攻关;

第五十七条 要考虑工艺操作条件变化对腐蚀的影响,凡工艺条件必须变更时,要有相应的防腐措施,并需经生产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腐蚀环境,严禁任意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

第五十八条 要加强防腐工程的计划管理,凡需防腐蚀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应填写防腐项目计划表,并详细说明使用的工艺操作条件,实施的初步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审定,编入年、季、月度检修作业计划下达实施:

第五十九条 已有防腐蚀措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或任意修改原防腐措施:确系不当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防腐蚀方案。经没备管理部门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条 防腐蚀设备的施厂、安装,均应制定规程,以保证施工质量和人身安全。凡需进行防腐的设备,由生产部门填写任务书,将设备处理干净合格后方可交施工部门施工:竣工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施工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验收。设备、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可结合大检修进行防腐刷漆工作:设备、管道刷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检修时要尽可能不损坏防腐层:如防腐层受到损坏,必须经修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章 动力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加强动力系统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分系统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定各项动力系统管理制度:做到:有计划、质量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约有措施:机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综合平�,保证水、电、汽、风、氮系统的安全平稳长周期地运行和供应。

第六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生产部门在保证系统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条件下。搞好经济运行,同时对本系统做好事故状态下特殊运行方式的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保证动力供应.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六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要按股份公司要求成立节水领导小组,在保证水质的同时做好节水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工业水、循环水、锅炉软化水、脱盐水等的分析、试验、测试、应用研究等工作:监督供水和循环水系统的各项参数及指标,做水处理的工艺操作、药剂管理和各种冷换设施的垢蚀及换热效的监测(详见《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工业水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必须认真做好下列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电力系统:

(1)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2)做好绝缘监督及防外力破坏等措施,并加强电气防雷;防污闪和防静电接地等管理;

(3)自备电要做好化学监督、金属监督、仪表监督;

(4)要设专人负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防止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闲基本建设等原因新增负荷后必须对分级继电保护统重新核算;

(二)加强供风管理,严格控制仪表风的露点、油尘等指标,保证供风的质量和压力。确保仪表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仪表风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未经有关部㈠批准,禁止挪做别川:

(三)加强蒸汽的供用管理,做好尾气、冷凝水的回收和余热利用:

第六十五条 采用有效措施,做好防震、防雷、防台、防汛、防潮、防小动物、防误操作、防爆管以及防冻、防凝保温工作。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节约能源—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的实际动力消耗均应安装计量仪表计量,做到计最准确,灵敏好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水、电、汽、风、氮的供应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动力系统增容接引审批手续,凡需要改造的动力系统设施,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规划、审查、设备选型和调试验收工作。要加强隐蔽工程竣工图的管理,并逐年补充完善,保证其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六十九条规划: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近、中、远期动力发展

第十章仪表自动化管理

第七十条 仪表自动化设备包括测量监测、控制、在线质量子析仪表、数据采集系统、过程控制计算机、执行器及由它们组成的自动化系统和安全保护报警联锁系统。

第七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要在主管领导、设备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管理,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削度,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仟,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仪表自动化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二条 要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信息反馈,及时掌握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考核,提高使用质量和仪表四率(完好率、使用率、控制率和泄漏率)水平;

第七十三条 加强关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及plc、esd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随意解除联锁或变更设定值,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十四条 仪表定期检定周期按有关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在连续生产的装置中无法按规定周期检定的,其检定周期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按装置检修周期进行检定,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十五条 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电源、风源、伴热及空调系统等的维护管理,保证专线专用,达到技术要求。

第七十六条 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术措施的重点项目的仪表自动化设备的选型要征求没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报领导审批,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验收。新安装的仪表自动化设备应有严格的移交手续,附件、工具、资料要齐全,

第七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国内外仪表自动化新技术发展动态,组织技术交流,进行专业培训:应注意培养复合型仪表自动化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第七十八条 操作工人应通过学习、培训,掌握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简单原理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一章 备品配件管理

第七十九条 必须加强备品配件的管理,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理顺备品配件各管理环节的关系和责任,保证及时供应、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备品配件。

第八十条 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零库存、社会储备的管理方式,努力降低备品配件储备资金的占用;采用比质比价、市场竞争的原则订购备品。

第八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有统一的备品配件归口管理部备品配件的入库验收、仓储、发放等工作可按关联交易原委托未上市企业实施。

第八十二条 备品配件管理应具有以下基础资料:

(一)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二)设备的配件目录和设备清册;

(三)配件图册及有关的装配图;

(四)备品配件帐目及卡片。

第八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图纸资料、备品配件的测绘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的有图率,如因设备设计变更、结构改进,材质代用等,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原图纸(包括蓝图和底图)进行修改,必须有修改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更改部位文件号及更改日期。

第八十四条 定额管理要按既能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检修、维修使用,满足设备安、稳、长、满运行的实际需要,又不造成超储和积压的原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并每隔三年修改补充一次(储备定额计算公式附后)。

第八十五条 计划管理及加:正订货。配件计划管理是确保配件及时供应的关键,是进行加工订货的依据,要按照全年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制订出年、季、月配件需要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确定自制、订货、外协、修旧等不同渠道:供应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 国外订货: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国内尚不能制造或国内制造很不经济需要进口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备件库管理;备件库的管理要正规化、科学化,要制订严格的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发放出库的规章制度。保管工作要做到材质明、图号准、不损坏、不变形,账,卡、物三相符。关键备件、进口备件的发放要实行以旧换新:入库备件要有产品合格证,对材质要求极严格的备件要有材质化验分析。库存备件要定期进行抽检和复验,以确保备件质量。

第八十八条 对存放过长又无合格证的备件,需经技术鉴定后方可发放。对淘汰设备的配件,质量低劣以及年久锈蚀严重的备件,应及时按股份公司有关资产报废规定认真处理。

第八十九条 在做好配件管理同时。要做到配件的正确使用、正确安装、正确维护和保养。对关键配件的非正常损坏,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妥善处理。

第九十条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手段,开展配件的修复工作,配件的修复要做到经济合算,保证质量。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资产)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认真建立固定资产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机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大修理次数、迁移调拔、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财务(资产)部i、j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折旧、残值等方面的财务核算。

第九十二条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开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交付后,由财务(资产)部门逐项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台帐或卡片。

第九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费。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检修后应予以封存。对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折旧一次提清,分摊进入成本。对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手续。

第九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按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在企业内迁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在股份公司内部转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报专业公司审批并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资产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

第九十六条 因技术改造或技术措施拆除的闲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入库,妥善保管:需外调处理的,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十七条 闲置的旧设备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检验,确认符合技术要求,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八条 为盘活资金,鼓励对报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必须经设备管理、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章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第九十九条 :正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振动的设备和管道)以及任意开孔、拆除。

第一百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一百零二条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并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i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第一百零四条 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被侵蚀下沉。

第一百零五条 厂区道路,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和污水,不准随意破坏。如施工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土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第一百零六条 对路面有破坏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证路面不受破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一百零七条 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证方可施工。

第一百零八条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章设备基础资料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是设备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之一,必须齐全、准确、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不断充实完善: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认真按项交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逐步实现技术资料、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一百一十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管理的设备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一)主要设备的设备档案:

(1)设备总说明;

(2)附属设备明细表;

(3)润滑说明表;

(4)安装试车记录;

(5)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

(6)设备事故记录;

(7)重大缺陷记录;

(8)设备运转时间累计;

(9)设备检修记录;

(10)设备技术改造记录

(11)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12)设备腐蚀记录:

(二)设备台账;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二、三类工业管道档案;

(四)设备安装使用说明:

(五)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六)设备结构图册及易损件测绘图纸;

(七)安装、检修竣工资料(包括各类检修规程、手册、图册;重大检修方案;设备检修、试验与技术鉴定记录,各种技术总结,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及上报的各类报表)。

(八)设备事故记录及事故报告;

(九)静密封点台账;

(十)设备防腐档案;

(十一)设备润滑手册;

(十二)设备考核指标记录;

(十三)设备调拨、封存、报废记录;

(十四)各类动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

(十五)水质报表;

(十六)动力系统模拟图;

(十七)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

(十八)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

(十九)主要管网图、地下管网图和电缆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生产装置要建立健全本装置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基础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设备检修后必须有完整的交工资料,由检修部门交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所在单位,一并存人设备档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设备改造项目投产后,其竣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隐蔽工程图纸和记录,应交资料室保管。安装试车记录、说明书、检验证、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所在单位保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设备随带的原始技术资料、图纸由档案室开箱验收和施工后存档: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在设备档案中保存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生产车间、检修车间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应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改造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修改图纸。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调出,主要设备报废后,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所在单位封存。

第十五章技术开发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加强对机械动力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应用设备综合管理、系统l:程、价值工程、网络技术、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技术和计算机等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

第一百一十八条 积极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对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进行考察、学习、引进、移植、总结、推广,使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技术管理水平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加强设备技术信息工作,逐步建立石1由化工企业的技术信息网,及时传播国外的新技术及发展动态、

第一百二十条 积极开展设备研究工作,组织研究防腐蚀技术、节能技术、水质处理技术、润滑技术、施工技术、密封技术、监测诊断技术、电气测试技术等,研究出来的技术成果要及时推广应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重点设备的研究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项目,由专业公司组织各地区公司的设备研究力量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集中力量、分工协作进行攻关:对于国内尚不能制造的设备,将与科研单位、设计甲-位和制造部门联合组织研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备研究项目应实行“五定”,即定目标和方案、定时间进度、定组织人员、定协作单位、定研究费用—重大设备研究项目经审查后,上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要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在职的设备管理技术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更新教育。特别要培养一批掌握维修工程学(包括设备维修管理学、设备维修经济学、维修学、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等)的维修人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合劳资教育部门对设备人员和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使其达到岗位、等级相应的水平,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工作:对特殊工种要通过考试取证,持证上岗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培训考试成绩要列入培训技术档案,作为职工提级晋升的条件。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是股份公司所属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各项专业制度,并报专业公司备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企业应按附录七“设备管理报表”的有关要求,向专业公司报送报表,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__化工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断电,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不得带病作业或擅自维修

2. 遵守安全用电守则严禁私拉电线和拆、改装电气线路,不知电气、设备性能和用途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开关

3. 使用地拖电线时要检查电路的完好情况如有破损应立即更换

4. 使用完时要将设备与电源的线路断开并将移动设备放置于指定地方

5. 电气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保养时必须断开电源

6.不得将裸线直接插入插座

7. 下班时必须要关闭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电源开关

8.电气的危险性:

8.1电能对人造成电击或电伤(电击:电流通过于人体,机体组织受到刺激,肌肉不由自主地发生痉挛性收缩造成的伤害)(电伤: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可能至人于死亡或至残等

8.2发现触电的抢救方法: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等不导电的东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或触电者的裸露身躯。

第4篇 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规定

为提高区属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监管责任

1、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年初将本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4、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结合生产工艺特点和产品的危险性,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6、认真开展安全管理部门的日查、班组的班前检查和汛期、高温季节、国庆、春节等企业负责人牵头的综合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并建立隐患治理台帐,隐患治理整改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还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区安全局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7、重要部位、重要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9、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工作环境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发放台帐。

10、认真做好各项专项工作。安全生产年初要有计划,年末要在总结;对“百安活动”、“安全宣传月”和其他专项整治活动要有方案和总结,并按时将书面资料交区安监局。

11、及时向安监局上报节假日放假值班安排、检维修方案和停工开工时间安排。

12、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监局、区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负。

13、建立下列安全生产档案:(1)企业内部文件资料档案(2)省市区下发文件档案(3)岗位责任档案(4)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档案(5)会议记录档案(6)安全教育培训档案(7)安全检查档案(8)隐患排查整治档案(9)设备维护保养档案(10)劳动用品发放档案(11)职业危害管理档案(12)消防、事故应急求援预案、演习档案(1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档案(14)事故管理档案。

二、安监局安全监管责任

1、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安全生产例会。

2、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执法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5篇 化工企业安全投入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确保公司安全投入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公司安全投入资金包括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员工工伤意外保险、公司财产及在修产品保险、劳保福利费等所有的投入。

3、 公司安全投入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原则为投入充足、使用合理、效果明显。

4、 安全费用提取

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投入资金的种类及来源

5、 公司安全投入资金分为以下五种

5.1、安全生产条件整改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

5.2、劳动保护用品及劳动保护措施费(以下简称劳保费);

5.3、消防设施及器材费(以下简称消防费);

5.4、劳保福利费。

5.5、环保排污费。

6、  公司的安全投入资金由安全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预算,提交企划部和财务部。公司将根据预算的数额预备相应的资金投入。

三、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7、  公司财务部负责安全投入资金专用帐户的管理,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投入资金的专项使用审批,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落实。

8、 安措费的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安全整改项目的申请,开出材料领用单,经安全管理部审批后,所使用的材料费用即可从安措费工号出帐。

9、 劳保费由安全管理部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申请并向全公司员工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护具,物资部劳护用品仓库和采购员根据实际申请购买的数量、种类办理相关手续。

10、 消防费的使用项目包括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添置、更新、修理的费用,统一由安全管理部使用。相关部门如需进行消防设施及器材添置、更新、修理,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办理。

11、  劳保福利的发放根据《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12、 环保排污费的使用项目包括环保设施更新改造或修理的费用;环境污染的清理费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未达标排污费等。环保排污费的使用由安全管理部归口管理。

四、附则

13、  所有安全投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公司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14、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条款为最新版本,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管理、更新以及应用。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及宣传贯彻。并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 其他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适用性评价及宣传贯彻。

2.3 涉及企业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获取的渠道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4.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获取;

5.上网查询;

6.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单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3 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分厂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分厂将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 各部门、分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法律法规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执行。

4.6 符合性评价

4.6.1 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符合性评价结果将通过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

4.6.2 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安全环保部。

4.6.3 符合性评价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或根据公司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5 相关记录

5.1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 符合性评价记录

5.3 法规宣贯记录

第7篇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炼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经营单位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设计管理

第一条 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条 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2001)、《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2002)规定,合理选用。

第四条 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第五条 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 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 加氢装置的热高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第十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料中硫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并按不同品种原油绘制沿工艺流程硫化氢的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严格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艺防腐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十二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必须根据原油进厂情况,制订相应的加工技术方案,生产允许时应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炼措施,把蒸馏装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设计值以下。同时优化生产平衡,确保有足够的脱硫能力,使下游装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设计值以内,保证产品硫含量达标。

第十三条 加工硫含量高过装置设计值的新品种原油时,应根据原油评价报告制定加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从原油进入罐区到液体、气体产品储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应按规范做好蒸馏装置“一脱三注”和含硫化氢的分馏塔、汽提塔顶的注缓蚀剂等防腐工作。

第十五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生产的含硫化氢气体必须进行脱硫处理后使用,禁止不脱硫直接做燃料。加热炉、锅炉所用燃料油(气)应控制硫含量在设计水平以下。

第十六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馏装置,“三顶”冷凝污水必须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

第十七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完善工艺措施,严格工艺控制,确保液化气和轻质油硫含量不超标。正常情况下,严禁不脱硫液化气进球罐;如果由于装置停工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液化气硫含量超标,应改入不合格专用球罐,并对该球罐制订专门的监测、检修、维护和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在停工检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储罐存积的硫化亚铁进行化学清洗处理,并对该设备保持严密监控,避免打开设备后硫化亚铁自燃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二十条 炼油厂酸性气必须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的监测、综合分析,确保数据准确。

第二十二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炼油企业应对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工作,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2001]89号)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材质升级计划,消除隐患,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查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2001]89号),切实做好设备、管道腐蚀状态监测工作,掌握设备管道的腐蚀规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设备、管道安全监测。充分考虑硫腐蚀的特点、机理,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加强腐蚀监控和预防性检修工作,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部分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涉硫的生产装置,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8篇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化工企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中原大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五条各单位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的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布局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置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设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处、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和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准、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本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本单位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纪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各单位要制定禁烟禁火制度,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消防设施及器材分布、维护台帐。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适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帖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事先办好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的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二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军事化、专业化管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的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继承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错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检查和验收。

(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有关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

(9)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4)补救初期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二十九条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六章 基础设备与装备

第三十条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三十一条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置、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何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放火、防护、训练器材和监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七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必须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情。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四条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⑴使用各种水源;

⑵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⑶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⑷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⑸为调动企业、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⑹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五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偿。

第三十六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三十八条消防车(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先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犯《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犯公司防火规定,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2、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穿易生产静电的服装和带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罐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犯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不执行火场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艇)通行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0、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犯《消防法》的;

2、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5、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发生火灾事故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9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条款为最新版本,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管理、更新以及应用。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及宣传贯彻。并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 其他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适用性评价及宣传贯彻。

2.3 涉及企业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获取的渠道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4.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获取;

5.上网查询;

6.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单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3 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分厂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分厂将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 各部门、分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法律法规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执行。

4.6 符合性评价

4.6.1 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符合性评价结果将通过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

4.6.2 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安全环保部。

4.6.3 符合性评价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或根据公司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5 相关记录

5.1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 符合性评价记录

5.3 法规宣贯记录

第10篇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投入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保证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根据确定的提取标准自行提取,并且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确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提取标准,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安全科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对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财务科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记录安全费用的提取情况和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4、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当年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a、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b、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c、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d、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公司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五、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1、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对安全投入资金的计划,由各使用部门单位提出安全投入项目计划审批表,经安全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3、根据年底结算费用凭证,由财务人员负责填入《安全费用管理台帐》。

4、财务部应依据《安全费用管理台帐》每年出具当年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11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重要文件精神,保障政令畅通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总结,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

2职责

2.1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在抓好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检维修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管理工作。

2.2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2.3 安环部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的执行情况,由安环部负责监督考核。

2.4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

2.5 班组长负责召开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3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流程图如下:

4管理程序

4.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4.1.1 参加人员:全体安委会成员。

4.1.2 会议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4.2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2.1 参加人员: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2.2 会议时间:每周二下午。

4.3 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3.1 参加人员:全体职能人员

4.3.2 会议时间:自定。

4.4 班组安全生产会议每日(班)一次。

4.4.1 参加人员:全体班组成员

4.4.2 会议时间:班前班后会。

4.5 安全生产会议实行会前签到考核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说明情况,遇重要会议必须请单位领导另派人员参加。否则,将按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4.6 安全生产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涉及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的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4.7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会议上。

4.8 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8.1 传达贯彻有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8.2 及时传达公司生产调度会议内容和工作安排。

4.8.3 总结讲评前一阶段安全工作,具体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4.8.4 表扬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通报违章违纪典型事例。

4.8.5 利用国内外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教育。

4.8.6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8.7 交流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9 安全生产会议的考核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5相关记录

5.1 安全生产例会签到薄

5.2 安全生产例会台账

5.3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

5.4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台账

第12篇 中石油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各级设备管理的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任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为企业的安全、稳定、高效生产提供最优的技术装备,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和化工与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分别设炼油处和技术装备处;各地区分公司设置机械动力处(设备处)。

(二)专业公司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对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仟。并要有一名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设负责设备技术管理的副总工程师。

第十条 职责范围

(一)专业公司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织制定炼油化工设备的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

(2)负责年度修理费预算的审核工作。

(3)负责股份公司所属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抓好设备科学管理,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

(4)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

(5)组织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及设备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济号核指标。

(6)组织或参与企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主要设备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器材设备采购管理。

(8)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技术和设备引进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引进重要设备及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9)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10)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查工作。

(12)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系统开展有关设备管理的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二)地区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及月份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把设备管理工作列入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和主要议事日程,对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

(2)对本公司的技术装备负全面责任,在任期内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有所增长,确保生产装置和主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协调好安全稳定生产和维修、检修关系,防止设备失修等拼设备的短期行为。

(4)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审查并合理使用设备大修理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用。

(5)根据企业长远和年度经营方针、目标,组织制定设备大修理、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6)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地区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贯

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协助总经理对本企业的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组织制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的规划和措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2)组织审定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本公司设备系统开展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4)组织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组织抢修恢复生产。

(5)负责器材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6)参加重点基建、重大技措工程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审查上报的机动报表、闲置设备的外调及主要设备的报废处理。

(8)负责机动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

(9)指导机动系统的技术培训及交流。

(四)设备副总工程师职责

(1)在主管设备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贯彻设备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批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审核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的运转周期、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主要设备的选型、合理使用、主要设备的改造

方案及组织主要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5)对主要设备的技术问题组织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先进的施工机具;促进网络技术、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

(6)负责抓好动力系统运行;

(7)组织提出设备的技术安全措施,协助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参加重大基建、技措工程的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9)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管理、督促检查、检验、修复、鉴定工作,

审定三类压力容器及球罐的检验、修复、投用方案,

(10)会同教育培训部门抓好机动设备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地区公司机械动力处(设备处)职责

(1)在没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设备副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制定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制定规划和措施;

(2)负责本公司机械动力业务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设备基础技术资料,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设备管理总结工作。

(3)审核本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本地区公司器材设备采购管理,对零星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提出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设备管理方面主要指标的考核工作。对主要设备状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设备系统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6)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动设备方面的技术培训。

(8)组织编写、审查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核定库存资金,抓好备品配件的图纸资料管理,组织好备品配件加工汁划的编写、安排和供应工作。

(9)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管理;组织编写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计划;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球罐及关键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

(10)负责没备润滑、防腐、密封和水质管理

(11)负责动力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管理,组织检查继电保护、绝缘监督,并组织定期试验调整正作,组织安排好公川系统的全平稳、合理、经济运行,满足生产需要。

(1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搞好统计、闲置封存、报废、洲友、更新等各项工作。

(13)负责涉及维护保运、检维修等关联交易或外委工程队五资质及合同中工作标准、考核验收标准、价格的审定。

(14)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

(六)各地区公司除技术装备管理部门(机动、设备处)外,计划、生产、技术、财务、安全、供应等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抓好相应环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的机器、工艺设备和管道、电气和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十二条 设备按规定划分为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两级。按设备特点与用途,将设备划分十三大类。(划分方法见附录),按设备现代化管理要求,各企业应对设备进行分级管理,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实行“特级维护”。

第十三条 为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地区公司应考核下列指标:

(一)主要装置开工率;

(二)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三)设备故障率;

(四)设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

(五)静密封点泄漏率;

(六)设备新度系数;

(七)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

第13篇 化工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断电,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不得带病作业或擅自维修

2. 遵守安全用电守则严禁私拉电线和拆、改装电气线路,不知电气、设备性能和用途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开关

3. 使用地拖电线时要检查电路的完好情况如有破损应立即更换

4. 使用完时要将设备与电源的线路断开并将移动设备放置于指定地方

5. 电气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保养时必须断开电源

6.不得将裸线直接插入插座

7. 下班时必须要关闭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电源开关

8.电气的危险性:

8.1电能对人造成电击或电伤(电击:电流通过于人体,机体组织受到刺激,肌肉不由自主地发生痉挛性收缩造成的伤害)(电伤: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可能至人于死亡或至残等

8.2发现触电的抢救方法: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等不导电的东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或触电者的裸露身躯。

化工企业管理规定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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