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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管理规定12篇

发布时间:2023-02-26 10:48:16 查看人数:44

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第1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组织召开安全监控工作会议,调度、分析和总结研讨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布置监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安全监控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主要职责:

一、建立监控中心工作标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负责制定监控管理平台应用操作规范标准和管理权限,报经监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执行。并负责培训、监督、指导各监控调度管理单位的应用和执行。

三、负责公司营运车辆运行24小时安全控制监督,认真做好监控记录和备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车管单位汇报、通报车辆运行安全监控情况,以及对监控发现违规运行车辆即时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和记录;及时报告处置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和向公安报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监控公司营运车辆gps的正常使用,加强车辆驾乘人员对gps的规范使用操作监管。具体负责各监控管理终端、车载设备的安装、接入、调试以及维护、升级、检修服务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各监控终端管理应用情况,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稳定运行。

五、具体负责与监控系统软件、设备和通讯服务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监控系统、设备应用当中技术支持、升级、定期检修服务和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车管单位提报安全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依据车管单位、监控车辆报告登记情况,统计收缴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

七、通过gps监控信息平台及时向运营车辆发布天气、路况等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行车安全。

八、依据车管单位提报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证明,及时对提报车辆进行监控停机停卡、变更、销户和做好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督各车管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二、设建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平台,通过监控平台监督、抽查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负责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并同时通知要求违规车辆立即整改和通报车管单位。对监控发现的车辆遇劫报警及时向公安报警并通过监控平台做好监控跟踪和应对调度指挥处置。

三、加强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领导,组织监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管理监控工作情况。对查出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监控违章车辆按规定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监督整改。

四、负责统计营运车辆安全运行、gps的使用监控信息和备存,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和车管单位通报车辆运行检查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督办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

五、利用gps监控信息平台向运营车辆及时发布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安全行车提示信息,保证公司、车辆信息流通,监管到位。

六、依据车管单位提交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报告,负责及时办理行业管理监控运行报停、变更、销户手续。

第八条  车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管理、指导要求,落实好本单位车辆监控管理职责。

二、针对管理营运车辆建立本单位监控终端平台和工作标准、制度,设专机、专人工作监控,强化营运车辆运行安全控制手段。

二、具体负责车辆运行调度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本单位营运车辆运营、驾驶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并做好各项监控工作记录、统计和备存。

三、负责及时处理处置监控发现和上级监察通告的车辆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立即处理整改和落实情况汇报。对管理监控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应利用监控平台做好监控、监听、跟踪和应对处置调度指挥,并应及时向车辆所处地公安机关报警和上级汇报。

四、加强对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监控管理工作责任、能力。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不得越权或私自授权他人使用,确保监控工作管理秩序到位。

五、对管理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情况,及时向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监控中心提报停机停卡、变更、销户申请。

六、加强对监控管理车辆驾驶、乘务、押运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落实公司内从业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车辆营运行驶法规规定、驾驶操作技能和从业规范要求的培训教育,包括对gps车载监控设备的操作、使用管理、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联系维修。确保车载gps设备正常运行;

七、负责管理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缴公司。

八、负责监控终端日常运行状态检查,发现不稳定情况及时报告、联系监控中心技术服务管理人员检修排除,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工作正常进行;

九、落实管理车辆运行实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统计报表,并负责对监控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的处理提供依据、意见和对公司处理决定落实执行;

十、有效利用监控终端平台加强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具体内容:

1、根据管理车辆经营范围和运输业务运行路线登记,监控车辆是否按规定范围运营;

2、依据客运班车运营班线和包车客车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落实双班驾驶员;

3、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车辆运行限速规定,监控车辆是否超速行驶;

4、加强驾驶员身份信息ic卡驾驶使用监控管理,监控是否有驾驶员疲劳驾驶;

5、随时根据天气变化、道路情况,通过监控终端信息平台及时制发安全提示信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的对车辆进行跟踪监控调度,保证情况处理处置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时间。

6、依据公司客运班线审批班线、班次时间安排和加班、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正班正线运行和私自加班、包车运行;

7、依据监控车辆维修、事故等报停登记,监控车辆是否瞒报停运私自运行、不例行出车前出入库安检或存在其它问题;

8、依据公司从业人员上岗登记和每日出车出入库安检记录,监控车辆是否按登记驾驶员上岗驾车和出车后私自更换驾驶员驾车情况;

9、依据长途客运班线运行途中休息停靠站点登记和长途包车运输业务登记,监控车辆是否落实强制休息规定;

10、根据行业管理夜间禁发规定,监控夜间10时至次日5时有无客车发车运行和省内客运加班、包车客车是否在夜间零点前停止运输;

11、充分利用发挥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最大效能,落实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其他管理调度事项。

第九条  监控管理工作人员条件、职责

1、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

2、熟知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对车辆营运的安全管理和规范要求。能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正确监控指正车辆违章行为和监督整改。监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gps监控设备。

3、熟知掌握车载gps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技术操作和应用管理。

4、熟知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运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登记、班线运行路线、道路状况等级、发车班次时间、途中停靠及始发终到站点等有关情况,熟知公司车辆运营管理规定。

5、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应进行报警确认和相应的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6、认真落实公司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服务内容,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和准确完整的做好监控各项记录。

7、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和工作交接,不得越权或私自授交他人使用和代值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须经同意批准执行。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用户信息。

9、负责日常车辆监控报停、登记、停机停卡,按月统计上报车辆的监控运行情况,确保车载gps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准确收缴。每月25日为统计截至日,26日必须报表完成,以避免报停、销户车辆继续发生相关费用。

10、系统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授权帐户名和密码。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调试,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设定,不得将设置参数密码泄密他人。

第十条  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监控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以及监控工作各项原始记录和登记台帐建档管理。

第三章    gps车载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要求在车辆登记挂牌前安装,落实公司统一监控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为落实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统一平台监控管理,gps车载设备由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和平台接入、监控,由车辆经营者承担支付gps车载设备费、平台监控服务费、车载gps监控通讯费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费用。车载gps装卸维修须向公司登记,由公司或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装。

在设备质量三包、保修期内,属产品缺陷质量问题的损坏,公司负责给予协调设备调换或免费维修;如属操作使用不当原因损坏,设备更换或维修全部费用车辆自担;经查证属实人为故意破坏设备和监控的,公司将对当事车辆立即停运整改并施以严厉经济处罚,视其整改认识态度决定清理。

第十三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专设管理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全面负责gps车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平台接入和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备存公司装配机型的车载gps备机,保证gps车载设备故障检修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监控。对于监控车辆gps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禁止营运。

第十五条  gps监控系统作用为车辆营运安全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严禁任何人利用监控终端和车载设备信息平台发送工作无关的信息和应用,以保证工作监控调度正常进行和信息联系畅通。

第十六条  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对gps车载设备负保护、管理责任,须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监控。

1、车辆gps设备的保护、管理、维护责任,实行“谁经营、谁驾驶,谁保护,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车辆经营者和驾驶从业人员应加强gps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得故意破坏影响正常监控。

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ic卡,保证ic卡正常使用。上岗驾驶前必须用将ic卡插放于车载监控设备确认身份,并严格执行驾驶限时和换驾换卡管理规定。

3、驾驶员应及时察看接收监控管理平台发出的运行调度、纠正指令,并立即按照指令要求严格执行,确保运行监控指挥畅通,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4、驾驶员不得故意遮盖遮挡车载gps天线,影响信号传送、监控。除遇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外,不得无故触动报警按钮。

5、发现车载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应立即向gps监控技术管理人员报告,并按技术管理人员要求和到指定地点检修。

6、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无条件的配合监控管理人员的监控管理和进行信息数据采集。否则,公司有权按不符合公司内车辆经营、从业安全管理条件,解除经营合同和驾驶清退。

7、车辆经营者对经营车辆驾驶员承担驾驶操作使用gps设备的管理及违规处理负全部连带责任。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工作交接准备。接班人员未到岗时,当值人员不得离岗,以保证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时,要全面认真负责,全力做好车辆的实时监控工作和记录,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值班时应对监控发现的违章和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和及时向领导汇报重大情况。

第二十条  监控值班人员要对来电认真接听、记录,问清反映报告问题情况,要对来电咨询耐心接听解答和及时指导。

第六章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简称‘监控服务费’)包括gps车载设备无线通讯卡月租费、gps监控系统使用服务费等。监控服务费实行全年费用一次次预交办法,车辆经营者应于设备初装时交足当年剩余时间费用,并应于每年末月的25日前按公司统一规定交纳下一年的监控服务费。监控服务费由车管单位向车辆收齐后统一报交监控中心。

第二十二条 监控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监控运营服务单位的监控服务收费标准和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参考执行。如出现通讯费用超出月租部分情况,凭通信费用单据由使用车辆用户补交。今后车辆需开通其他通讯增值服务的,使用车辆应按月另行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应自车载设备安装并入网开通的当月开始计算。监控报停停费自上月提报,于下月1号起始按月计算停费。停机时间未出全月的,仍需交纳整月监控服务费。

报停车辆停交月份的预付费用,按停交月数向后顺延计算交纳费用期限;车辆报废、转籍过户监控报停销户,不再重新启用监控的,自下一月开始停交监控费,已预付费用按剩余期限月数退还;属延续经营情况的,原车预交剩余费用,可待上新车后转交使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gps安全监控管理当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车辆违规等现象或使监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一、因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进行相关人员责任倒查和处理。

二、车管单位应在营运车辆投放运营前装好gps车载监控设备,提前入网调试开通,并保证设备平稳运行,符合正常监控标准要求。对于存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1、营运车辆未安装gps监控设备上路运行或已运营车辆的设备未及时入网开通监控的;

2、车管单位及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相互协作和协调服务意识,在解决处理问题上缺乏公司业务整体统一协调性,扯皮推诿,给公司监控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影响的;

3、在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和通知整改后,不按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4、对于车辆gps设备故障服务求助不及时处理,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

三、监控人员不能履行监值职责,对监控发现违章行为未做及时纠正提示和信息采集记录的;

四、对于未经公司gps监控调度中心或车管单位申报批准,车辆私自改动、拆卸、更换车载gps设备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私自拆卸或的更换车载设备的,每次处罚500元;

2、对于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向监管单位报告和按指导要求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

3、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故意破坏gps车载设备,造成监控信号中断、不能正常传收信息或数据采集的,给予当事车辆、经营从业人员立即停业整顿,视认识态度作出处理。悔过态度诚恳认识到位的,给予2000元以下处罚,责令对监控破坏问题限时整改完成后恢复车辆运行;对于破坏行为情节严重,认识态度、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对违规责任经营者、从业人员予以经营合同解除和公司内从业清理。

4、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为逃避监控,采取遮挡、变动车载设备天线或监控视频拍摄装置,扰乱公司监控管理的,经发现警告及时整改的,初犯给予500罚款。再次违犯的,按上条故意破坏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监控管理车辆私自更改车载gps设备监控限制设置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五、监控中心全面负责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公司规定按管理监控车辆只对登记在岗驾驶员一人发放一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使用是安全监控管理的重要环节,用于公司对管理监控车辆的驾驶员身份确认、一次连续和一天累计驾驶时间管理限制、违规行为责任识别以及对车辆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

驾驶员在上车驾驶前,必须先将自己的驾驶身份ic卡插入车载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和驾驶登录运行,行车当中要严格执行驾驶、停车休息时间规定,运行结束后应及时退出系统、拔卡,避免信息记录误差;双班驾驶员驾驶换班须同时换插驾驶身份ic卡,保证行车驾驶信息准确;管理监控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运行驾驶员ic卡监控管理使用规定,按规定要求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驾驶员ic卡记录违章信息,是确认处理车辆违章运行和驾驶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有监控违规情况发生,依照记录信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在公司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操作使用驾驶员身份ic卡的情况,每次给予警告罚100元;多次警告仍犯的,对违规车辆、驾驶员停运、停岗整顿,视整改落实情况给予处理。

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由车管单位向监控中心申报领取后发放,并负责对使用驾驶员进行使用操作培训和备档登记。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使用实行每卡100元的抵押金管理制度(如出现丢卡、人为损坏和违规使用操作情况,抵押金直接转交责任罚款),于退出公司驾驶交卡销户时,核查无违规记录退支。驾驶员身份ic卡工本费一卡50元,由使用驾驶员个人支付。

六、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速情况,超规定时速20%以内的,每次罚款200元;超20%(含)以上50%以下的,每次罚款500元;超50%(含)以上的,每次罚款1000元。

对于一个月内出现两次50%以下超速情况的,除按以上处罚标准加倍处罚外,同时给予车辆和人员停业一天整顿培训并责令写交检查保证;两次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最后留用察看登记和警告,如有再次超速驾驶行为出现,立即清退;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超速或两次(含)以上50%以上超速的,对违章车辆立即进行停运整顿,视整改认识和保证态度情况作出恢复车辆经营处理,一车连续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立即清退。

超速违章驾驶员留察驾驶,须经公司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复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留用。

七、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员情况,按照公司有关超员处理处罚规定和参照本规定上条规定处理。

八、对于监控发现的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首次罚200元,再有发生加倍处罚;多次处罚教育不改的,予以公司内车辆驾驶清退。

九、监控工作人员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或有不落实工作职责行为情况,如有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经处理处罚再次发生的,清退其监控工作岗位。

十、监控车辆经营者应及时交纳gps监控服务费,避免因欠费停机影响监控。发生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费情况,逾期每天按应交费的5%计收滞纳金;因欠费造成停机影响监控的,除对车辆停运追缴欠费、滞纳金外,加处500元罚款。

十一、对于在监控违章车辆未按处理决定要求及时交纳罚款的,公司可按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自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中直接划扣。同时,有权按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禁止车辆运营,追缴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完善公司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一日

第2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域公司技术总监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部负责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由技术部负责管理,负责监视全公司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设计和升级改造,通风矿长(或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现场管理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防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通断电状态。

第五条 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每矿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安全监控维护员配备数量必须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各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工、爆破工、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和分站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

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

第八条 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还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第九条 新装备监控系统、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区域公司审查,报煤业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并与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十一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布置图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小时有专职值班员值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4ω。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和电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一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二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三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四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监控用的电缆必须在入井处安装熔断器及防雷装置。

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 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六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七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

第三十九条 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应先在地面安装完毕通电后,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第四十条 定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 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1小时必须更换电源。

第四十二条 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

第四十三条 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第四十五条 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证数据准确。

第六章 断电控制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七条 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监测无误。

第四十八条 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

第四十九条 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每10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第五十一条 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第五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五十三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地面中心站应有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

第七章 传感器的设置规定

第五十四条 必须在监控主机中正确设置各传感器的编号、类型、安装地点等参数;凡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五十五条 甲烷传感器设置要求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中“6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规定,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一律下调20%。突出矿井要同时符合安监总煤装[2022]28号文件要求。

第五十六条 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五十七条 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风筒、馈电等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第五十八条 开关量传感器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磁干扰,确保开停状态信息准确。

3、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八章 使用与维护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矿必须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监控责任,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及考核办法。

第六十条 检修:

1、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有专人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第六十一条 调校:

1、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小时,经测试性能可靠、运行稳定后,方能下井。

3、必须备有不同浓度的甲烷标准气样,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秒,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调校的内容包括零点、灵敏度、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

7、传感器及分站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六十二条 维护:

1、井下监测工24小时值班,负责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

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每次检查瓦斯浓度时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对管辖范围内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两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差大于0.2%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置。瓦斯检查工要对安全监控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异常时及时汇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井下监测工进行处理。安全监控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瓦斯检查工现场交接班内容。

3、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处理。

4、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保持清洁,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处理,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5、炮采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矿指定人员负责按规定移动,瓦斯检查工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擅自停用。

6、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7、甲烷传感器经过调校后检测误差值仍超过±0.1% 时,必须立即更换。

8、安全监控系统中瓦斯监控相关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8小时内修复,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采取人工巡查等安全措施。

9、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防止甲烷传感器进气部位堵塞;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第九章 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应覆盖到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或安监站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门,并与区域公司联网。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应覆盖到总经理、技术总监、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有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区域公司监控中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严禁接入其他网或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机。

第六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故障登记。

第六十五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控信息日报表,并在报表中注明当班瓦斯超限原因。矿长、矿总工程师每天审签安全监控日报表。

第六十六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部门、通风管理部门(或监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六十七条 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中心站值班员采取手动断电功能,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六十八条 当矿(井)出现瓦斯超限、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等情况时,通风管理部门或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分析,并将情况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对瓦斯管理和安全监控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章 装置的报废及强检

第六十九条 安全监控装置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报废: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效果异常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七十条 每年矿应列出下一年度所有传感器的强检计划表,按规定每年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做好强检结果记录。

第十一章 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第七十一条 矿井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报表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第七十二条 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提及内容,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3篇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管理规定

1、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严禁解除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

2、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及时通知瓦检员加大瓦斯检查力度。瓦检员应加密断电影响区域内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并每隔1小时向调度室汇报1次。一旦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立即对超限区域及受威胁区域撤人与设置警戒,并尽快向矿调度室汇报。

3、监测设备断电排除后要及时恢复运行,组织安全员、瓦检员等人员对相关区域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当有毒有害气体正常,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后才能解除警戒。

4、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矿调度接到请示后对所涉及区域内的施工人员下达停止作业指令,责令相关电钳工切断通往涉及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责令机电部门对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排除后,对其完好状况要立即进行确认,尤其要对断电功能及断电范围进行确认,确保无差错。

7、矿调度全面指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的排除,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8、中心站、矿调度室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岗位交接班制度,不得脱岗、空岗,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状态及时处理。

9、任何人员不得延迟断电故障处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与处理。

第4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组织召开安全监控工作会议,调度、分析和总结研讨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布置监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安全监控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主要职责:

一、建立监控中心工作标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负责制定监控管理平台应用操作规范标准和管理权限,报经监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执行。并负责培训、监督、指导各监控调度管理单位的应用和执行。

三、负责公司营运车辆运行24小时安全控制监督,认真做好监控记录和备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车管单位汇报、通报车辆运行安全监控情况,以及对监控发现违规运行车辆即时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和记录;及时报告处置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和向公安报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监控公司营运车辆gps的正常使用,加强车辆驾乘人员对gps的规范使用操作监管。具体负责各监控管理终端、车载设备的安装、接入、调试以及维护、升级、检修服务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各监控终端管理应用情况,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稳定运行。

五、具体负责与监控系统软件、设备和通讯服务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监控系统、设备应用当中技术支持、升级、定期检修服务和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车管单位提报安全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依据车管单位、监控车辆报告登记情况,统计收缴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

七、通过gps监控信息平台及时向运营车辆发布天气、路况等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行车安全。

八、依据车管单位提报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证明,及时对提报车辆进行监控停机停卡、变更、销户和做好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督各车管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二、设建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平台,通过监控平台监督、抽查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负责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并同时通知要求违规车辆立即整改和通报车管单位。对监控发现的车辆遇劫报警及时向公安报警并通过监控平台做好监控跟踪和应对调度指挥处置。

三、加强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领导,组织监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管理监控工作情况。对查出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监控违章车辆按规定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监督整改。

四、负责统计营运车辆安全运行、gps的使用监控信息和备存,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和车管单位通报车辆运行检查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督办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

五、利用gps监控信息平台向运营车辆及时发布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安全行车提示信息,保证公司、车辆信息流通,监管到位。

六、依据车管单位提交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报告,负责及时办理行业管理监控运行报停、变更、销户手续。

第八条 车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管理、指导要求,落实好本单位车辆监控管理职责。

二、针对管理营运车辆建立本单位监控终端平台和工作标准、制度,设专机、专人工作监控,强化营运车辆运行安全控制手段。

二、具体负责车辆运行调度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本单位营运车辆运营、驾驶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并做好各项监控工作记录、统计和备存。

三、负责及时处理处置监控发现和上级监察通告的车辆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立即处理整改和落实情况汇报。对管理监控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应利用监控平台做好监控、监听、跟踪和应对处置调度指挥,并应及时向车辆所处地公安机关报警和上级汇报。

四、加强对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监控管理工作责任、能力。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不得越权或私自授权他人使用,确保监控工作管理秩序到位。

五、对管理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情况,及时向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监控中心提报停机停卡、变更、销户申请。

六、加强对监控管理车辆驾驶、乘务、押运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落实公司内从业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车辆营运行驶法规规定、驾驶操作技能和从业规范要求的培训教育,包括对gps车载监控设备的操作、使用管理、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联系维修。确保车载gps设备正常运行;

七、负责管理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缴公司。

八、负责监控终端日常运行状态检查,发现不稳定情况及时报告、联系监控中心技术服务管理人员检修排除,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工作正常进行;

九、落实管理车辆运行实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统计报表,并负责对监控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的处理提供依据、意见和对公司处理决定落实执行;

十、有效利用监控终端平台加强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具体内容:

1、根据管理车辆经营范围和运输业务运行路线登记,监控车辆是否按规定范围运营;

2、依据客运班车运营班线和包车客车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落实双班驾驶员;

3、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车辆运行限速规定,监控车辆是否超速行驶;

4、加强驾驶员身份信息ic卡驾驶使用监控管理,监控是否有驾驶员疲劳驾驶;

5、随时根据天气变化、道路情况,通过监控终端信息平台及时制发安全提示信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的对车辆进行跟踪监控调度,保证情况处理处置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时间。

6、依据公司客运班线审批班线、班次时间安排和加班、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正班正线运行和私自加班、包车运行;

7、依据监控车辆维修、事故等报停登记,监控车辆是否瞒报停运私自运行、不例行出车前出入库安检或存在其它问题;

8、依据公司从业人员上岗登记和每日出车出入库安检记录,监控车辆是否按登记驾驶员上岗驾车和出车后私自更换驾驶员驾车情况;

9、依据长途客运班线运行途中休息停靠站点登记和长途包车运输业务登记,监控车辆是否落实强制休息规定;

10、根据行业管理夜间禁发规定,监控夜间10时至次日5时有无客车发车运行和省内客运加班、包车客车是否在夜间零点前停止运输;

11、充分利用发挥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最大效能,落实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其他管理调度事项。

第九条 监控管理工作人员条件、职责

1、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

2、熟知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对车辆营运的安全管理和规范要求。能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正确监控指正车辆违章行为和监督整改。监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gps监控设备。

3、熟知掌握车载gps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技术操作和应用管理。

4、熟知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运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登记、班线运行路线、道路状况等级、发车班次时间、途中停靠及始发终到站点等有关情况,熟知公司车辆运营管理规定。

5、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应进行报警确认和相应的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6、认真落实公司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服务内容,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和准确完整的做好监控各项记录。

7、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和工作交接,不得越权或私自授交他人使用和代值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须经同意批准执行。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用户信息。

9、负责日常车辆监控报停、登记、停机停卡,按月统计上报车辆的监控运行情况,确保车载gps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准确收缴。每月25日为统计截至日,26日必须报表完成,以避免报停、销户车辆继续发生相关费用。

10、系统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授权帐户名和密码。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调试,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设定,不得将设置参数密码泄密他人。

第十条 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监控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以及监控工作各项原始记录和登记台帐建档管理。

第三章 gps车载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要求在车辆登记挂牌前安装,落实公司统一监控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为落实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统一平台监控管理,gps车载设备由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和平台接入、监控,由车辆经营者承担支付gps车载设备费、平台监控服务费、车载gps监控通讯费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费用。车载gps装卸维修须向公司登记,由公司或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装。

在设备质量三包、保修期内,属产品缺陷质量问题的损坏,公司负责给予协调设备调换或免费维修;如属操作使用不当原因损坏,设备更换或维修全部费用车辆自担;经查证属实人为故意破坏设备和监控的,公司将对当事车辆立即停运整改并施以严厉经济处罚,视其整改认识态度决定清理。

第十三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专设管理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全面负责gps车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平台接入和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备存公司装配机型的车载gps备机,保证gps车载设备故障检修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监控。对于监控车辆gps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禁止营运。

第十五条 gps监控系统作用为车辆营运安全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严禁任何人利用监控终端和车载设备信息平台发送工作无关的信息和应用,以保证工作监控调度正常进行和信息联系畅通。

第十六条 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对gps车载设备负保护、管理责任,须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监控。

1、车辆gps设备的保护、管理、维护责任,实行“谁经营、谁驾驶,谁保护,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车辆经营者和驾驶从业人员应加强gps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得故意破坏影响正常监控。

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ic卡,保证ic卡正常使用。上岗驾驶前必须用将ic卡插放于车载监控设备确认身份,并严格执行驾驶限时和换驾换卡管理规定。

3、驾驶员应及时察看接收监控管理平台发出的运行调度、纠正指令,并立即按照指令要求严格执行,确保运行监控指挥畅通,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4、驾驶员不得故意遮盖遮挡车载gps天线,影响信号传送、监控。除遇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外,不得无故触动报警按钮。

5、发现车载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应立即向gps监控技术管理人员报告,并按技术管理人员要求和到指定地点检修。

6、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无条件的配合监控管理人员的监控管理和进行信息数据采集。否则,公司有权按不符合公司内车辆经营、从业安全管理条件,解除经营合同和驾驶清退。

7、车辆经营者对经营车辆驾驶员承担驾驶操作使用gps设备的管理及违规处理负全部连带责任。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工作交接准备。接班人员未到岗时,当值人员不得离岗,以保证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时,要全面认真负责,全力做好车辆的实时监控工作和记录,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值班时应对监控发现的违章和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和及时向领导汇报重大情况。

第二十条 监控值班人员要对来电认真接听、记录,问清反映报告问题情况,要对来电咨询耐心接听解答和及时指导。

第六章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简称‘监控服务费’)包括gps车载设备无线通讯卡月租费、gps监控系统使用服务费等。监控服务费实行全年费用一次次预交办法,车辆经营者应于设备初装时交足当年剩余时间费用,并应于每年末月的25日前按公司统一规定交纳下一年的监控服务费。监控服务费由车管单位向车辆收齐后统一报交监控中心。

第二十二条 监控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监控运营服务单位的监控服务收费标准和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参考执行。如出现通讯费用超出月租部分情况,凭通信费用单据由使用车辆用户补交。今后车辆需开通其他通讯增值服务的,使用车辆应按月另行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应自车载设备安装并入网开通的当月开始计算。监控报停停费自上月提报,于下月1号起始按月计算停费。停机时间未出全月的,仍需交纳整月监控服务费。

报停车辆停交月份的预付费用,按停交月数向后顺延计算交纳费用期限;车辆报废、转籍过户监控报停销户,不再重新启用监控的,自下一月开始停交监控费,已预付费用按剩余期限月数退还;属延续经营情况的,原车预交剩余费用,可待上新车后转交使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gps安全监控管理当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车辆违规等现象或使监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一、因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进行相关人员责任倒查和处理。

二、车管单位应在营运车辆投放运营前装好gps车载监控设备,提前入网调试开通,并保证设备平稳运行,符合正常监控标准要求。对于存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1、营运车辆未安装gps监控设备上路运行或已运营车辆的设备未及时入网开通监控的;

2、车管单位及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相互协作和协调服务意识,在解决处理问题上缺乏公司业务整体统一协调性,扯皮推诿,给公司监控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影响的;

3、在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和通知整改后,不按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4、对于车辆gps设备故障服务求助不及时处理,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

三、监控人员不能履行监值职责,对监控发现违章行为未做及时纠正提示和信息采集记录的;

四、对于未经公司gps监控调度中心或车管单位申报批准,车辆私自改动、拆卸、更换车载gps设备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私自拆卸或的更换车载设备的,每次处罚500元;

2、对于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向监管单位报告和按指导要求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

3、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故意破坏gps车载设备,造成监控信号中断、不能正常传收信息或数据采集的,给予当事车辆、经营从业人员立即停业整顿,视认识态度作出处理。悔过态度诚恳认识到位的,给予2000元以下处罚,责令对监控破坏问题限时整改完成后恢复车辆运行;对于破坏行为情节严重,认识态度、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对违规责任经营者、从业人员予以经营合同解除和公司内从业清理。

4、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为逃避监控,采取遮挡、变动车载设备天线或监控视频拍摄装置,扰乱公司监控管理的,经发现警告及时整改的,初犯给予500罚款。再次违犯的,按上条故意破坏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监控管理车辆私自更改车载gps设备监控限制设置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五、监控中心全面负责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公司规定按管理监控车辆只对登记在岗驾驶员一人发放一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使用是安全监控管理的重要环节,用于公司对管理监控车辆的驾驶员身份确认、一次连续和一天累计驾驶时间管理限制、违规行为责任识别以及对车辆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

驾驶员在上车驾驶前,必须先将自己的驾驶身份ic卡插入车载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和驾驶登录运行,行车当中要严格执行驾驶、停车休息时间规定,运行结束后应及时退出系统、拔卡,避免信息记录误差;双班驾驶员驾驶换班须同时换插驾驶身份ic卡,保证行车驾驶信息准确;管理监控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运行驾驶员ic卡监控管理使用规定,按规定要求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驾驶员ic卡记录违章信息,是确认处理车辆违章运行和驾驶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有监控违规情况发生,依照记录信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在公司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操作使用驾驶员身份ic卡的情况,每次给予警告罚100元;多次警告仍犯的,对违规车辆、驾驶员停运、停岗整顿,视整改落实情况给予处理。

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由车管单位向监控中心申报领取后发放,并负责对使用驾驶员进行使用操作培训和备档登记。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使用实行每卡100元的抵押金管理制度(如出现丢卡、人为损坏和违规使用操作情况,抵押金直接转交责任罚款),于退出公司驾驶交卡销户时,核查无违规记录退支。驾驶员身份ic卡工本费一卡50元,由使用驾驶员个人支付。

六、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速情况,超规定时速20%以内的,每次罚款200元;超20%(含)以上50%以下的,每次罚款500元;超50%(含)以上的,每次罚款1000元。

对于一个月内出现两次50%以下超速情况的,除按以上处罚标准加倍处罚外,同时给予车辆和人员停业一天整顿培训并责令写交检查保证;两次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最后留用察看登记和警告,如有再次超速驾驶行为出现,立即清退;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超速或两次(含)以上50%以上超速的,对违章车辆立即进行停运整顿,视整改认识和保证态度情况作出恢复车辆经营处理,一车连续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立即清退。

超速违章驾驶员留察驾驶,须经公司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复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留用。

七、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员情况,按照公司有关超员处理处罚规定和参照本规定上条规定处理。

八、对于监控发现的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首次罚200元,再有发生加倍处罚;多次处罚教育不改的,予以公司内车辆驾驶清退。

九、监控工作人员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或有不落实工作职责行为情况,如有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经处理处罚再次发生的,清退其监控工作岗位。

十、监控车辆经营者应及时交纳gps监控服务费,避免因欠费停机影响监控。发生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费情况,逾期每天按应交费的5%计收滞纳金;因欠费造成停机影响监控的,除对车辆停运追缴欠费、滞纳金外,加处500元罚款。

十一、对于在监控违章车辆未按处理决定要求及时交纳罚款的,公司可按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自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中直接划扣。同时,有权按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禁止车辆运营,追缴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完善公司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一日

第5篇 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管理规定

1、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严禁解除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

2、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及时通知瓦检员加大瓦斯检查力度。瓦检员应加密断电影响区域内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并每隔1小时向调度室汇报1次。一旦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立即对超限区域及受威胁区域撤人与设置警戒,并尽快向矿调度室汇报。

3、监测设备断电排除后要及时恢复运行,组织安全员、瓦检员等人员对相关区域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当有毒有害气体正常,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后才能解除警戒。

4、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矿调度接到请示后对所涉及区域内的施工人员下达停止作业指令,责令相关电钳工切断通往涉及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责令机电部门对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排除后,对其完好状况要立即进行确认,尤其要对断电功能及断电范围进行确认,确保无差错。

7、矿调度全面指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的排除,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8、中心站、矿调度室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岗位交接班制度,不得脱岗、空岗,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状态及时处理。

9、任何人员不得延迟断电故障处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与处理。

第6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域公司技术总监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部负责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由技术部负责管理,负责监视全公司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设计和升级改造,通风矿长(或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现场管理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防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通断电状态。

第五条 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每矿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安全监控维护员配备数量必须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各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工、爆破工、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和分站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

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

第八条 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还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第九条 新装备监控系统、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区域公司审查,报煤业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并与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十一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布置图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小时有专职值班员值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4ω。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和电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一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二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三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四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监控用的电缆必须在入井处安装熔断器及防雷装置。

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 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六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七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

第7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_4_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第三十五条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三十六条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

第四十五条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以上条款中涉及与以后新标准相抵触时,以新标准为准。涉及的罚款项目若与其它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重复罚款。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第8篇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供电和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为使局部通风更为有效和安全可靠,全面提高掘进工作面装备和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因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设备的选型

(一)风机选型工作由通风部根据巷道风量要求进行选型。

(二)严把设备选型入井关。新设备的选择必须质量好、安全可靠、三证齐全;修复设备必须完好,并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局部通风机、开关及自动倒台装置要经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准入井,并有记录备查。

(三)局部通风机倒台装置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过硬,便于现场使用管理,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的产品。利用局部通风机开关的辅助接点或加装接点自制的倒台装置(方式),技术上存在严重缺陷,应严禁使用。

二、设备的安装使用

(一)局部通风机、开关,开关架及所需电缆由通风部与运输队协助运送至施工地点,并按规程要求进行摆放(包括对风机开关进行上架)后,有机电专职人员对风机进行接火工作。

(二)严格执行机电设备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制度,相关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三)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实行专职专业化管理和维护。低瓦斯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看管和维护由施工队负责,看风机工必须经过矿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资格证,持证上岗。看风机工必须现场交接班。

(四)严把局部通风机投运前验收关。由矿安检部牵头,组织矿通风、机电、开掘和施工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开关、风电瓦斯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要联合试运转),符合局部通风设计标准后,移交施工单位。验收移交工作要有记录可查。局部通风机投运前未经验收的严禁投入运行。

三、供电

(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主、副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主风机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检漏和安全监测装置除外);主、副风机电源并接的所有馈电开关(变电所内)必须安装可选择性检漏继电器。为主、副风机供电的变压器的高压电源要来自两个回路,正常情况下两个回路应分列运行。

(二)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低压馈电总开关要采用两台同型号的馈电开关并联供电(其中一台可不带检漏),保证试验总检漏时不同时停局部通风机。

(三)对旋式局部通风机每级必须使用一台启动开关,馈电和启动开关的过流整定应符合《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的规定。

(四)为掘进工作面服务的所有供电线路,都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划分管理责任。

四、自动切换

(一)主、副风机任一台停运,另一台自动启动(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一台任一级故障或停运,停另一级,另一台自动启动)。主、副风机全停电后,来电必须人工启动。两台局部通风机互倒时,要有3-20秒的延时;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两级不能同时启动,必须有15-30秒的延时。倒台装置出现故障,可人工倒台。

(二)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由看风机工操作,瓦检员与施工队班长监督,监测机房操作员核实并记录;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

(三)为检测副风机供电回路及风机是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副风机每天运行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机电部门试验检漏要与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时间错开,主、副风机任何一台不能正常运行,看风机工和瓦检员必须及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变电所配电工暂缓试验检漏。

五、责任划分物质供应部门负责产品的质量,机电部门负责局部通风机的“三专”安全供电,通风部门负责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开停监视、电源馈电状态监视,开掘部门负责风、电闭锁。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线路、启动开关、馈电开关、自动倒台等的管理由矿明确责任单位,实行挂牌管理,包机到人。

第9篇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供电和_安全监控等补充管理规定

为使局部通风更为有效和安全可靠,全面提高掘进工作面装备和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因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设备的选型

(一)风机选型工作由通风部根据巷道风量要求进行选型。

(二)严把设备选型入井关。新设备的选择必须质量好、安全可靠、三证齐全;修复设备必须完好,并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局部通风机、开关及自动倒台装置要经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准入井,并有记录备查。

(三)局部通风机倒台装置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过硬,便于现场使用管理,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的产品。利用局部通风机开关的辅助接点或加装接点自制的倒台装置(方式),技术上存在严重缺陷,应严禁使用。

二、设备的安装使用

(一)局部通风机、开关,开关架及所需电缆由通风部与运输队协助运送至施工地点,并按规程要求进行摆放(包括对风机开关进行上架)后,有机电专职人员对风机进行接火工作。

(二)严格执行机电设备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制度,相关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三)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实行专职专业化管理和维护。低瓦斯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看管和维护由施工队负责,看风机工必须经过矿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资格证,持证上岗。看风机工必须现场交接班。

(四)严把局部通风机投运前验收关。由矿安检部牵头,组织矿通风、机电、开掘和施工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开关、风电瓦斯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要联合试运转),符合局部通风设计标准后,移交施工单位。验收移交工作要有记录可查。局部通风机投运前未经验收的严禁投入运行。

三、供电

(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主、副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主风机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检漏和安全监测装置除外);主、副风机电源并接的所有馈电开关(变电所内)必须安装可选择性检漏继电器。为主、副风机供电的变压器的高压电源要来自两个回路,正常情况下两个回路应分列运行。

(二)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低压馈电总开关要采用两台同型号的馈电开关并联供电(其中一台可不带检漏),保证试验总检漏时不同时停局部通风机。

(三)对旋式局部通风机每级必须使用一台启动开关,馈电和启动开关的过流整定应符合《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的规定。

(四)为掘进工作面服务的所有供电线路,都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划分管理责任。

四、自动切换

(一)主、副风机任一台停运,另一台自动启动(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一台任一级故障或停运,停另一级,另一台自动启动)。主、副风机全停电后,来电必须人工启动。两台局部通风机互倒时,要有3-20秒的延时;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两级不能同时启动,必须有15-30秒的延时。倒台装置出现故障,可人工倒台。

(二)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由看风机工操作,瓦检员与施工队班长监督,监测机房操作员核实并记录;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

(三)为检测副风机供电回路及风机是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副风机每天运行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机电部门试验检漏要与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时间错开,主、副风机任何一台不能正常运行,看风机工和瓦检员必须及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变电所配电工暂缓试验检漏。

五、责任划分物质供应部门负责产品的质量,机电部门负责局部通风机的“三专”安全供电,通风部门负责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开停监视、电源馈电状态监视,开掘部门负责风、电闭锁。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线路、启动开关、馈电开关、自动倒台等的管理由矿明确责任单位,实行挂牌管理,包机到人。

第10篇 关于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

(一)安全监控中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隐瞒不报或者处理程序不规范、记录不齐全,每次罚款100元。

(二)采掘单位应妥善保护甲烷传感器,每班用干布擦拭仪器外壳,凡传感器外壳有水泥和煤泥等污物,每只罚款100元。另外传感器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淋水和碰撞等。凡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误报警,每次罚款1000元,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并在上井后由通防专业组、安检处组织对跟班区长、班长、跟班电工、安监员以及监控值班员进行分析,并写出处理报告。凡每月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误报警的单位,加倍考核。

(三)根据aq1029----2007国家标准掘进工作面在距掘进回风口10~15米安装回风甲烷传感器,由于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改变回风传感器的位置。因现场变化不及时移传感器,每次罚该单位技术员50元。

(四)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或者断线时,馈电开关必须动作,切断工作地点的电源,凡不接被控开关控制线者,每处罚款500元,记严重违章,并扣单位月度考核5分。

(五)施工结束或者移动监控主机(分站)时,应及时与监控中心联系,凡因私自移动监控设备,损坏系统传输电缆,造成系统瘫痪或影响信号传输,每次视情节罚款1000----2000元,并扣单位考核5分。

第11篇 s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 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 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 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 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 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 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_4_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 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第三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三十六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 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

第四十五条 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 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 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 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 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 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 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 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以上条款中涉及与以后新标准相抵触时,以新标准为准。涉及的罚款项目若与其它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重复罚款。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第12篇 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

(一)安全监控中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隐瞒不报或者处理程序不规范、记录不齐全,每次罚款100元。

(二)采掘单位应妥善保护甲烷传感器,每班用干布擦拭仪器外壳,凡传感器外壳有水泥和煤泥等污物,每只罚款100元。另外传感器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淋水和碰撞等。凡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误报警,每次罚款1000元,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并在上井后由通防专业组、安检处组织对跟班区长、班长、跟班电工、安监员以及监控值班员进行分析,并写出处理报告。凡每月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误报警的单位,加倍考核。

(三)根据aq1029----2007国家标准掘进工作面在距掘进回风口10~15米安装回风甲烷传感器,由于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改变回风传感器的位置。因现场变化不及时移传感器,每次罚该单位技术员50元。

(四)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或者断线时,馈电开关必须动作,切断工作地点的电源,凡不接被控开关控制线者,每处罚款500元,记严重违章,并扣单位月度考核5分。

(五)施工结束或者移动监控主机(分站)时,应及时与监控中心联系,凡因私自移动监控设备,损坏系统传输电缆,造成系统瘫痪或影响信号传输,每次视情节罚款1000----2000元,并扣单位考核5分。

安全监控管理规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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