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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润滑油库管理规定 第2篇润滑油库临时存放点管理规定 第3篇设备润滑管理制度规定19条 第4篇无轨胶轮车维护、检修、保养、润滑管理规定 第5篇无轨胶轮车维护检修保养润滑管理规定 第6篇润滑油库及临时存放点管理规定 第7篇设备润滑考核管理规定 第8篇设备润滑管理规定 第9篇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10篇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11篇润滑油脂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1篇 润滑油库临时存放点管理规定
1 目的:
1.1 规范润滑油库及临时存放点管理,杜绝安全事故.
1.2 通过加强对润滑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设备润滑故障风险。
1.3 保证油品质量,不出现进水、分解、变性等不利影响。
1.4 规范油品定置管理,防止油品混用.
1.5 保证安全库存,降低缺油风险;降低资金占用,优化公司资源配置。
2 范围
2.1 润滑油库、各生产部临时存放点。
3 责任
3.1 油库管理人员、各润滑负责人员和进入油库及临时存放点区域生产操作人员有责任按本制度执行。
3.2 油库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油库的安全、油品存量监控、辅助工具定置管理、润滑油品出入库记录工作;油品存量接近存储下限时及时报告市场营销部采购主管人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营销部采购主管人员(负责润滑油库管理工作)。
3.3 润滑负责人负责各个临时存放点的安全、从润滑油库领用油品、在用油品存量监控、辅助工具定置管理、加油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车间组长沟通并有责任上报各生产部长。
3.4 设备保全部负责监督、抽查、评价。将检查结果以报告形式建议公司进行奖罚。
3.5 生产运营部负责对润滑油库及临时存放点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 措施:
4.1 安全
油库及临时存放点应具有完善的消防措施,油库管理人员应该熟悉配备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维护公司财产安全。
油库及临时存放点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4.2 位置
油库及临时存放处应规划好油品存放区域,通道,辅助器具区域等,在进行完入库、领用等工作后将相应用具等归原位。
4.3 用具
油库内应为每种油液设置先进先出设施、为每种散领润滑油分别配置抽取、过滤工具和相应计量器具。
各临时存放点按照需求设置统一规格的储油桶和支架,并为每种润滑油配置专用加油壶。
4.4 标识
临时储油桶和相应工具需有明确的油品牌号标识,防止混用。
4.5 记录
油库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油品出入库记录表格记录油品出入库信息,
4.6 储量
市场营销部按照采购周期、预计消耗速度和安全系数确定油库油品存储量上下限。
油品储量=安全系数×预计消耗速度×采购周期
4.7 清洁
油桶、工具表面应清洁、干燥。功能附件齐全,标识清晰。
4.8 工作流程
第2篇 设备润滑管理制度规定19条
第一条设备润滑管理是设备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设备润滑,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减少设备磨损,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使用寿命的重要有效措施。
第二条设备润滑管理实行“五定”
定点:确定每台设备的润滑部位和润滑点。
定质:各润滑点按指定的润滑油脂牌号加油。
定量:各润滑点按规定的油量加油。
定期:各润滑点按规定的时间,取样化验、加油、换油和清洗储油箱。
定人:明确每个润滑点加中、换油的责任者。
第三条:设备润滑所需润滑材料由供应部门负责供给,其各项具体管理(如计划、定额、质量、回收)规定由供应部制定。
第四条:设备润滑技术工作由设备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设备润滑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凡运转的机械设备,车间要根据其使用维护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逐台制定出润滑“五定”卡片,发至岗位,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不得代用或混用润滑油(脂)。如需代用,要取得设备部和公司领导同意。
第七条润滑油(脂)须定期更换,以防老化和污损。
(一)凡油箱(池)装油量在50公斤以下的一般设备可按其颜色、气味、乳化及机械杂质等宏观检查或经化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二)凡油箱(池)装油量在50公斤以上或主要设备、大型特殊设备,按附表1规定的检验周期之前半个月进行分析化验,若主要指标之一超过或达到附表2所列的报废标准时,即予更换。
(三)润滑脂在使用中,凡产生老化污损则得更换。
(四)对于人工装添润滑脂的滚动轴承,可按附表3进行添脂或检查、清洗、更换,变可根据工作温度、密封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使用周期。
第八条新安装及检修设备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新安装设备,要检查润滑系统是否填装防腐剂,清洗排放后,准许加入润滑油。
(二)设备检修装配之前,彻底清洗润滑系统,装配完成,对润滑油系统复检后,方可加入润滑油。
(三)在跑合期满时,必须进行清洗换油。
第九条设备润滑必须保证“三清浩”(即油具、油箱、管路三清浩),实行“三级过滤”(即进入油箱、油具及加油点的油都必须层层过滤),不同油质的油具要专用。换油之前要对油具、油箱、管路、轴承、齿轮等另部件进行彻底清洗,以保证润滑系统的清浩畅通。
第十条润滑系统有缺陷,继续运行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必须密切观察或停机处理。
第十一条 精心维护保养轴承、减速箱等零部件,做到不漏油、不漏水(附有水冷却系统时),无油污、无积灰,不允许水与油及不同品质的油混用,并使各部位的温度、压力、油位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用油泵循环的润滑系统,要定期检查清洗过滤网。如发现有明显物理特性变化时,要及时检查。
第十三条 重要设备润滑油使用单位领用时,为确保质量可取样复验。
第三章职责划分
第十四条 设备部负责生产设备润滑技术和润滑管理业务指导,督促车间润滑技术工作的开展,组织公司润滑技术和管理的培训工作,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车间要根据设备重要程度、设备台数,合理配备各级润滑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形成严密的设备润滑管理网。
第十六条 车间要设专职(或兼职)负责润滑工作的技术人员。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制定主要设备和自动润滑站的润滑技术规程。
(二)组织本车间制定设备的润滑《五定》卡片,检查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组织建立各种管理图表和台账、消耗定额和各种原始记录(如润滑系统油箱换油、润滑材料化验分析,润滑事故和故障。润滑油脂使用周期、润滑材料变更、润滑方式变更等)。
(四)推广使用设备润滑新材料,研究治理设备泄漏新技术,不断提高设备润滑技术水平,消除跑冒滴漏。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和班组是搞好润滑管理工作的基础,要严格执行设备维护规程中有关润滑的规定。
日常润滑由操作工人负责,补充加油和定期换油由车间组织熟悉润滑知识和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实施。
附则
第十八条各车间可根据本制度制订本单位设备润滑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第3篇 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4篇 润滑油库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润滑油存放与使用,润滑油库的管理与卫生及日常管理,确保润滑油品得到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准确使用,确保油品品质,防止油品混用、错用,杜绝油库安全事故,从而最大程度地从源头上降低现场设备润滑不良、机械部件损坏以及导致设备事故的概率,特制定油库管理制度:
二、生产车间的安全规范
1、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场所安全防护规定,库房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禁带火种入库。
2、全员有责任保证库房内消防器材保管完好及完善,不得私自移动位置或是外借,出现质量到期或是损坏后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确保及时更换或是维修。
3、禁止在库房内闲聊、嬉戏、干与工作不相关的事。
4、润滑油库内除有人工作外,其他时间均须锁门。
5、油库房原则上不允许其他单位人员入内,确因工作需要的进入的,必须在本班组人员的带领下进入。
6、交班时交库房安全情况,交环境卫生,交工器具,交本班润滑油补加情况,交本班设备运行情况。
7、遇有对库房安全构成威胁的事和物,要马上予于制止,一时无法解决的要立即向上级汇报。
三、油库日常管理
①油品库房应防雨、防晒、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并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②油库内各种贮油容器应清洁干燥,完好无损,零附件齐全完好,容器外表应标明所盛油品的名称和牌号。
③装有油品的容器,应做到按种类规格分组、分层存放,每组要有油品标签,注明油品名称、牌号、入库时间和质量鉴定时间,入库日期不同的同种油品不允许混放。
④油库内原有合格油品不允许倒罐或开盖存放,开盖存放3 个月的润滑油必须进行检验。
⑤各润滑用具应标记清晰,专油专用,定期清扫。一般情况下,领油大桶、固定式油桶(箱)每3 个月清扫1 次;其余各用具每周清扫1
次;三级过滤网保持完好、清洁无杂质。
⑥开盖未使用完领油到桶不得长期敞口放置。
⑦ 接下的残余油要及时清理,并作废油使用。
⑧加油工具使用后要擦拭干净,摆放整齐,放油枪的架子要随时保持干净。
四.油库定置管理
①各种用具使用或清洗后均按指定地点放置整齐,润滑器具必须保持好用、整洁,对损坏器具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②废油桶须与其它油桶分开存放,摆放整齐,密封。
③油库分区:根据润滑油库具体情况进行分区分类摆放不同种类油品。
④润滑油品按牌号分类存放:把润滑油和润滑脂进行分类,并在相应位设置标有油品牌号的标识牌。
⑤润滑油具的放置:严格执行润滑油三级过滤制度,用红色油漆在油具上标注油品牌号,并与相应油品放置在柜子的同一位置,避免油具混用。
⑥润滑油抽和润滑脂注入器的放置:为防止润滑油抽和润滑脂注入器被灰尘污染,应存放在密闭的储柜内,为防止混用,油抽和注入器上
应贴上牌号标签。
⑦各油品需按标识牌有序排放,不许乱放。
⑧ 干脂存放时应将盖子盖好,装油枪时弄脏桶盖子要及时擦干净,油枪一个品种配一把,不许混用。
⑨ 库房内的油桶与地面要清洁无污,门窗要保持干净
五、大油库的轮流管理
目前大油库是水泥部和制造一部轮流维护,关于大油库摆放的物品和卫生规定:
1、大油库内只能摆放:废油、废油桶、油车及滤油车;
2、油库内严禁烟、火及摆放易然物品如:废布,废纸等非规定物品;
3、油库内严禁开盖储存油品,
4、存放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干净整洁,尽可能的避免露天摆放;
5、交接管理油库的班组有义务检查油库的卫生、物质摆放、及消防安全用品的情况,如发现存在问题有权要求上月管理责任班组进行处理;交接成功后当月油库的维护工作将由责任班组承担;
哈尔滨金利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第5篇 无轨胶轮车维护、检修、保养、润滑管理规定
第1条 无轨胶轮车检修工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 检修工应熟知胶轮车的工作性能、结构原理、各个部位的功能作用及故障处理的方法、维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第3条 维修车辆时,对所使用的工具、备件要事先检查,符合地求后方可使用。
第4条 维修保养车辆时,必须在车辆停止运行的条件下,并且在指定硐室进行。
第5条 严格按照各种车辆的保养制度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严禁车辆带病运转。
第6条 建立每辆车的技术档案及维护保养记录。
第6篇 无轨胶轮车维护检修保养润滑管理规定
第1条 无轨胶轮车检修工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 检修工应熟知胶轮车的工作性能、结构原理、各个部位的功能作用及故障处理的方法、维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第3条 维修车辆时,对所使用的工具、备件要事先检查,符合地求后方可使用。
第4条 维修保养车辆时,必须在车辆停止运行的条件下,并且在指定硐室进行。
第5条 严格按照各种车辆的保养制度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严禁车辆带病运转。
第6条 建立每辆车的技术档案及维护保养记录。
第7篇 润滑油库及临时存放点管理规定
1 目的:
1.1 规范润滑油库及临时存放点管理,杜绝安全事故.
1.2 通过加强对润滑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设备润滑故障风险。
1.3 保证油品质量,不出现进水、分解、变性等不利影响。
1.4 规范油品定置管理,防止油品混用.
1.5 保证安全库存,降低缺油风险;降低资金占用,优化公司资源配置。
2 范围
2.1 润滑油库、各生产部临时存放点。
3 责任
3.1 油库管理人员、各润滑负责人员和进入油库及临时存放点区域生产操作人员有责任按本制度执行。
3.2 油库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油库的安全、油品存量监控、辅助工具定置管理、润滑油品出入库记录工作;油品存量接近存储下限时及时报告市场营销部采购主管人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营销部采购主管人员(负责润滑油库管理工作)。
3.3 润滑负责人负责各个临时存放点的安全、从润滑油库领用油品、在用油品存量监控、辅助工具定置管理、加油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车间组长沟通并有责任上报各生产部长。
3.4 设备保全部负责监督、抽查、评价。将检查结果以报告形式建议公司进行奖罚。
3.5 生产运营部负责对润滑油库及临时存放点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 措施:
4.1 安全
油库及临时存放点应具有完善的消防措施,油库管理人员应该熟悉配备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维护公司财产安全。
油库及临时存放点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4.2 位置
油库及临时存放处应规划好油品存放区域,通道,辅助器具区域等,在进行完入库、领用等工作后将相应用具等归原位。
4.3 用具
油库内应为每种油液设置先进先出设施、为每种散领润滑油分别配置抽取、过滤工具和相应计量器具。
各临时存放点按照需求设置统一规格的储油桶和支架,并为每种润滑油配置专用加油壶。
4.4 标识
临时储油桶和相应工具需有明确的油品牌号标识,防止混用。
4.5 记录
油库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油品出入库记录表格记录油品出入库信息,
4.6 储量
市场营销部按照采购周期、预计消耗速度和安全系数确定油库油品存储量上下限。
油品储量=安全系数×预计消耗速度×采购周期
4.7 清洁
油桶、工具表面应清洁、干燥。功能附件齐全,标识清晰。
4.8 工作流程
第8篇 设备润滑考核管理规定
为保设备安全、稳定、连续运行,做好设备润滑基础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设备磨损,降低动力消耗,减少事故的发生。为此,特制定设备润滑考核管理规定,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考核规定
1.整套更换或检修完安装就位的设备,操作工必须检查润滑点油嘴﹑油杯﹑油窗的完好状况及漏油情况 ,并通过加油来鉴别油路是否畅通,否则岗位操作人员可不予签字验收。
2.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对设备外露加油点润滑部位缺损﹑丢失的油杯、油嘴及时配换,经检查发现缺损﹑丢失:
2.1缺油杯罚款50元/个
2.2缺油嘴罚款20元/个
3.在运行期间因泄漏、蒸发等造成油位不够的,操作工应随时补充,以满足油位要求,并做好记录。
4.对于没有外露加油点的设备(或部位),检修工检修时应做好润滑点的润滑工作,并按《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定期保养,做好记录,注明加油量和油号。
5.对于外露和非外露加油点的设备,若因润滑问题引起设备故障。
5.1对查找引起设备故障原因提供实物证据的单位嘉奖100元/台.次。
5.2对负责润滑设备的单位罚款200元/台.次。
6.变更设备﹑仪器、仪表,使用单位应根据说明书要求及时填写润滑卡,并交机械动力部一份存档。经检查发现润滑卡不全的罚款100元/卡。
7.设备的换油原则由使用单位针对生产需要提出申请, 承修单位负责换油。特殊的专业仪器、仪表(指科研分析中心)也可由使用单位换油。
8.对漏油设备和注不进去油的设备及部位,使用单位可根据设备漏油程度和生产情况,每月上报两次, 每次5-10台,15日前一次, 25日前一次, 由机动部安排计划检修。
8.1检修单位完不成计划(特殊原因除外)
8.1.1一个润滑点罚款10元/点
8.1.2超额完成计划一个润滑点嘉奖10元/点
注:所有检修项目必须由承检和受检双方验收后的签字为依据, 超额完成部分必须由工艺设备员签字后报送机械动力部申请嘉奖。
9.各单位每半年将本单位所消耗的各种牌号的润滑油及单价统计后上报到机械动力部如不上报罚款 100元/次。
10.对机动部组织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应大力配合负责数据收集和应用情况的上报工作。
二、考核指标 黑区:控制点 2-4点/次,白区:控制点 3-5点/次
三、考核标准
低于下限点奖励10元/点,高于上限点罚款10元/点
第9篇 润滑油脂管理及使用规定
一.按各类设备的润滑要求正确使用不同牌号的润滑油(脂)。
二.对不同牌号的润滑油(脂)要有专有的油桶、油壶,不能混用。
三.油桶、油壶、油泵、注油枪、机油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一尘不染。
四.在使用润滑油前必须做到“三级过滤”。
大油桶'中油桶(60日)'大油壶(80日)'小油壶(100日)
五.在使用润滑油(脂)过程中必须做到“五定”
定点:固定加油孔加油
定质:保证润滑油(脂)质量合格方可加油
定量:1.加润滑油保证油杯液位1/2或2/3之间。
2.加润滑油脂用专用加油枪加满
3.定人:对各种机动设备要有固定岗位人员加油。
4.定时:缺油时要及时补充,在油脂变坏时要及时更换。
第10篇 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 储存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二十三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施。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储存温度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用火用电管理、岗位巡检、门卫值班等制度,严格执行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各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和做好记录。对无产地、无安全标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二十七条 储存场所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过期、报废以及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储罐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隔离。
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在同一仓库。
4、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三十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甲、乙类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 甲、乙类化学品库房内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第三十四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有绝热措施或冷水喷淋设施。
第三十五条 罐区防火堤(墙)的排水管应当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第三十六条 储罐的防雷与防静电设施、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应按规定为仓库保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使用的车辆、船舶、容器、槽罐等设备设施,应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第三十九条 装卸作业应由专人在现场负责指挥,装卸运输作业人员应按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识,堆放稳妥。
第四十条 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装卸后应清理干净。
第四十一条 装运具有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性质的化学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装卸流速不得超过上限值。
第四十三条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质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
第四十四条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降温措施。
第七章 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产品、原料时,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剧毒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废弃物,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销毁。金属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清理干净,不得改作它用。包装容器的销毁,应在安全、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监护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理干净,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四十八条 闲置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处置。对失效过期,已经分解、理化性质改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转移,应组织销毁。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焚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废料。不准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倾倒入下水井、地面和江河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归口并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设备润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设备的合理润滑,确保设备正常、安全、经济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设备润滑管理是指对设备的润滑工作进行全面合理的组织和监督,按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合理的润滑材料和润滑方式,实现设备的合理润滑。
第三条 设备润滑要做到定人、定质、定量、定时、定点(以下简称润滑“五定”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车间设备润滑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设备润滑管理的规定。
(二)审核、提报本车间润滑油品、液压介质的需用计划。
(三)本车间设备在用润滑油品、液压介质的化验分析。
(四)组织分析本车间因润滑不良造成的故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加强对设备润滑工作的组织管理,车间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设备润滑管理,建立《设备给油脂标准》及管理台帐、记录。
第七条 设备所选用的润滑油品、液压介质的品种、牌号和润滑设备(如过滤器、滤芯)的规格、型号,在投产运行后,要严格按照专业要求进行管理,未经机动技术科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若确需改变,必须进行专题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油品、液压介质,未经设管部批准,不同品种、牌号的不准混合使用;同品种、牌号但不同生产厂家的不准混合使用;不准擅自加入各种添加剂。
第九条 车间提报的润滑油品(液压介质)需用计划进行,汇审后,报送设管部审批。供应部按设管部审批后的计划进行采购。
第十条 设备润滑必须做到“五定”,使用的润滑油品、液压介质要达到系统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污染度等级。
(一)新进润滑油品、液压介质及库存期超过一年的,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在用润滑油品、液压介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化验周期,定期进行化验分析,实施按质换油。
第十一条 供应部在供货时,要将本批润滑油品、液压介质出厂前质量指标项目的化验实测报告同时交付给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润滑设备(装置)应适时进行维护检修,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况。要重视润滑(液压)站的安全环保工作,对站内的高压管道、能器等高压装置,要按压力容器进行管理,做好站内的通风、降温、防水、防火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因润滑不良和润滑油品、液压介质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按设备事故的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凡不按本规定执行者,车间依据动态考核方案对责任人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