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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管理规定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1

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第1篇 仁园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荔园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一)物业服务中心设立公共秩序维护负责24小时值班、巡逻。

(二)小区进出口设有门岗执勤点,进出小区的人员应配合公共秩序维护员的询问和检查,对无证人员和陌生人员来访,在未弄清身份之前谢绝进入。

(三)小区楼宇安装有可视对讲技防门,进出大门时不可让陌生人跟进。

(四)每单元内装有户内可视通话机,住户需确认来访者身份,方可让来访者进入;装修(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入。

(五)与小区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小区。到贵处长住的客人、出租屋的承租人、单位和住户雇请的外来人员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物业服务中心报备登记。

(六)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居室内的贵重物品,尽量避免在家中留存大量现金及重要文件资料,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七)大件物品搬出小区,须提前到服务中心申报,填妥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鉴定或盖章确认的《物品搬出放行条》,经物业服务中心人员核实有关费用已经交清后,门岗公共秩序维护员方可放行。

(八)严格小区内住户和外来人员的管理。住户应及时申报户口,外来人员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暂住证,严禁收留'三无'人员居住。

(九)小区内各单位、住户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告之物业服务中心或派出所,积极维护小区内的秩序和治安。

(十)严禁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十一)严禁未经服务中心的许可在小区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和传单。

(十二)严禁未经服务中心的许可在小区内摆摊设点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2篇 某物业项目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zz湾项目中心对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活动的管理。

2编制依据/引用文件

2.1突发危机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2.2礼仪手册

2.3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

2.4地方法规

3术语

3.1公共秩序维护:通过值班、看护、巡视所进行的防火、防盗、防治安事件、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活动。

3.2非标准时间:非正常上班营业时间和节假日。

3.3大件物品:一人无法搬运或数量较多、体积较大、过长过宽、需使用必要的运输工具搬运的货物。

3.4贵重物品:指目视价值较贵重的物品,如保险箱、电脑、电视机、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等。

4管理规程

4.1非标准时间封闭管理

4.1.1为维护非标准时间公共区域的秩序,zz湾项目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闭管理。

4.1.2非标准时间一切事务由当值总值班负责处理,对突发事件与异常情况及时向物管中心负责人汇报。并做好值班记录。

4.1.3非标准时间人员、物品、车辆由指定出入口进出。

4.1.4对出入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询问,确认去向,填写《来访登记表》(表380-8)做好登记,对可疑人员要进一步确认,通知巡逻哨或中控室予以确认。

4.1.5非标准时间,安管员在巡视时发现业户房门未锁且室内无人情况时,应及时上报领班和总值,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4.2人员出入管理

4.2.1标准时间

4.2.1.1来访人员

安管员需对去向不明的来访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其出入目的,并要求其在《来访登记表》上登记,并报中控室或巡逻队员进行去向确认,如发现形迹可疑人员立即通知当值安管领班,对推销等闲杂人员进行劝离,出现不服从管理的情况报警处理。

4.2.1.2施工人员

发放临时出入证,施工期间一律凭出入证在指定的出入口与电梯出入管理区域,门岗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出入时间。施工结束收回出入证。对临时进入小区为业户维修施工的人员进入时,门岗安管员应登记其出入时间,并呼叫巡逻安管员跟踪或引导其至业户处,并得到业户确认后方可准许其进入施工,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巡逻安管员应再次到业户家确认业户安全状态。

4.2.1.3外卖人员

与业主进行确认,外卖人员必须持与本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登记,呼叫巡逻哨进行跟踪服务,按指定的出入口与电梯出入管理区域。

4.2.1.4送货人员

安管员需对送货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其出入目的,要求其按指定的出入口或电梯出入管理区域,在《来访登记表》上登记,报中控室或巡逻哨进行去向确认和跟踪服务。

4.3物品出入管理

4.3.1物品的搬出管理

4.3.1.1业户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门,列明搬出物品清单,并出示相关有效证明。

4.3.1.2施工人员携带物品出门,应带好物品到物业相关部门开具有效证明,并列明搬出物品清单。

4.3.1.3业户搬迁,应事先与物管中心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搬迁手续,开具有效证明,并确定搬迁日期。

4.3.1.4安管员对搬出物品进行有效监督,一旦发现搬运物品与搬出物品清单不符,需与相关部门或业户确认,无异议后再予以放行。

4.3.1.5放行后安管员须在有效证明上签字确认。

4.3.1.6运送大件物品时,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客用电梯。

4.3.1.7搬运过程中需先对相关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保护,对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搬运方要照价赔偿。

4.3.2物品的进入管理

4.3.2.1如发现客户携带可疑物品进入管理区域,应礼貌询问,如属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违禁品或危险品,禁止其进入,并做好自我保护,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妥善处理。

4.3.2.2施工单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须经消防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并按照消防规定存放,运入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

4.3.2.3运送大件物品时,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客用电梯。

4.3.2.4安管人员应引导运输车辆,正确停放,不妨碍交通或挤占公共通道。

4.3.2.5搬运过程中应对搬运方告知注意事项,并对相关公共设施设备采取防护措施。对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搬运方要照价赔偿。

4.4中控室/消防值班室管理

4.4.1中控室/消防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持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4.2中控/消防值班员的主要任务是:

a)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监控楼宇重要部位的公共秩序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当值领班或安管负责人汇报,并填写相应的《安管值班/交接班记录》(表380-4),通报、指挥、协调、处理各种异常情况;

b)接收处理火警信息,及时向当值领班报告,并与有关岗位人员联系,按火灾应急预案处理;

c)非标准时间负责接听业户报修、投诉等电话,应做电话记录并及时将内容报告当值总值。有条件的项目对重要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并在相应的《安管值班/交接班记录》上详细记录内容、时间和处理结果;

d)录像及消防报警资料管理,录像资料至少保存7天以上,可循环更换,重要资料提出单独保存。未经安管部负责人同意,任何录像资料不得外借、翻看、复制、删除;打印记录按规定妥善保管;

e)管理本物管中心应急钥匙。

4.5巡逻管理

4.5.1物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逻区域、频次和路线。

a)巡逻区域:包括重点防范区域、治安死角、公共区域、施工现场、停车场、会所等;

b)巡逻间隔:物管中心根据物业档次、面积、收费标准及政府标准确定,原则上办公楼不超过1小时;住宅不超过4小时;

c)巡逻路线:应覆盖所有重要的巡视控制点。

4.5.2巡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公共区域设施设备、防台防汛物资、可疑物品、消防通道畅通情况等;

b)确认可疑人员去向、劝离闲杂人员、制止危险行为、检查施工人员等;

c)巡视业户财产的安全,包括:车辆停放

安全、非标准时间业户房门关闭情况、突发事件与异常情况管理。

4.5.3物管中心应在管理区域内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的地方设置明显标志,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5.4全体员工在工作中注意发现突发事件与异常情况。

4.5.5如发生突发事件与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的措施,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

4.5.6全体员工对辖区内发现的可疑/异常情况都有及时反馈、报告的义务和责任。

4.5.7对辖区内发生的治安事件应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破案,事后应进行情况分析,采取必要的纠正/预防措施。

4.6夜间值班

4.6.1领班应合理安排岗位,按时轮换倒岗,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4.6.2由中控室值班员按时准点呼叫各岗位汇报岗位情况,中控室值班员及时记录报岗情况,对未报岗的应及时通知领班处理,服从领班和总值班的工作布置,听从指挥。

4.6.3工作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在岗位上吸烟、看书报、闲聊、睡觉、追跑打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6.4在岗人员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妥善处理各类事故、问题。

4.6.5认真对待各类报警(电话报警、设备报警、电梯报警、呼救等),尽快查明事故真相并做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启动相应预案。

4.6.6落实汇报制度,重大事件须及时向上汇报直至总经理。职责以外处理不了的事情,可联系相关部门负责人征询解决办法。

4.6.7做好各项工作记录,保证记录详实、准确、完整。

4.7巡视检查

4.7.1每班安管领班应对本班当值安管员工作质量每1至2小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填写检查记录和在各岗位值班记录本中签名和时间,检查应覆盖每班的全部岗位。

4.7.2物管中心安管负责人每天至少对各岗位工作检查一次,每周零点后的夜查至少2次;覆盖所有岗位,包括对安管部领班的抽查记录、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通知当值领班或安管员,立即整改,并填写《品质监督检查表》(表350-7)。

4.7.3物管中心负责人每月至少对安管岗位进行夜间检查二次,并在《品质监督检查表》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记录。

4.7.4检查标准参见《礼仪手册》和相应的服务标准。

5记录

5.1《来访登记表》(表380-8)

5.2《安管值班/交接班记录》(表380-4)

第3篇 某办公区域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1.0 目的

为维护办公区域正常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制定本规定。

2.0 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本部及所属物业公司(管理处)。

3.0 职责

3.1 行政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

3.2各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进行有效监控。

4.0管理内容

4.1 办公楼是公司员工日常办公及对外接待的重要场所,全体员工都应自觉维护办公楼的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2 爱护公共设施、物品,不乱写、乱画、乱磕、乱碰,确保办公台面、墙壁、壁橱

等设施不受污损,保持公司前台商号金字、门窗的清洁。

4.3 个人的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保持台面清爽、干净,开关抽屉动作要轻,不随意挪用他人物品、翻看他人文件资料。

4.4 在办公楼内,员工穿着要大方得体,注重仪态举止,禁止穿超短裙、短裤、背心、拖鞋上班,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在办公楼内从事不文明的言行。

4.5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早上8:30分之后禁止任何人在办公楼内进食,特殊情况中午需在办公楼内就餐者,需经行政管理部主任签字批准,并且只能在接待室进食午餐。

4.6 中午休息时间不准在会议室、接待室及接待沙发上睡觉。

4.7 办公区域严禁吸烟。

4.8 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所有垃圾必须倒在专用的垃圾桶内,严禁乱丢烟头、纸屑等废物,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行政管理部悬挂有碍办公环境的物品,清洁员定时打扫卫生、倒垃圾、浇灌花木,保持办公楼环境清洁。

4.9 办公人员离开办公区域时座椅须摆正,柜、抽屉应及时上锁。禁止在办公楼存放大额钱钞和贵重物品。否则如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4.10公司员工应坚守岗位,工作时间内不得脱岗、窜岗、聊天、睡觉,严禁看小说、杂志。

4.11办公区内不接待客人,各部门接待客人应安排在接待室或会议室,并尽量缩短接待时间,特殊情况可由行政管理部另作安排。

4.12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进入公司档案室及动用档案室的物品,如:复印机、传真机、电脑等,档案室物品的保管及操作统一由行政秘书负责管理。如造成物品损坏照价赔偿。

4.13前台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精神饱满、坐姿端正,接待客人要礼貌、周全,客人来访应及时通报,并及时送上茶水。对推销人员应礼貌拒绝,严禁其进入办公区域。

4.14接听电话要用语礼貌标准、语气亲切、口齿清楚、简短扼要,严禁闲谈或长时间拨打接听私人电话。

4.15进入领导行政管理部应先轻轻敲门,待领导允许后方可进入。

4.16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指派专人负责门窗、电源的开启,专管员应做到最早到岗,最迟离岗,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岗,应安排其他人顶替。

4.17以上规定执行情况由督导员、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联合检查小组进行检查、监督,督导员每周通报情况,并在每月公司例会上分部门逐一公布违规情况,将检查结果报相关部门处理。屡禁屡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5.0 办公区域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5.1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办公设备设施搬(移)出办公区域或用作其他用途。

5.2 未经批准将办公设备设施搬(移)出办公区域或用作其他用途,对责任人处予资产价值两倍价钱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5.3 办公桌椅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分配,指定位置,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位置办公,未经行政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调换办公桌椅。

5.4 办公区域电脑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电脑使用责任人应严格遵守《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5.5 办公人员应爱护办公设施设备,不得人为损坏办公物品。

5.6 如人为损坏办公设施设备的,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5.7 办公区域灯光根据办公时间、使用区域和室外自然光线强度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控制开关。如因工作需要在非办公时间开启灯光,可根据使用区域开启部分灯光,加班人员离开时必须关闭所有灯光,严禁个别人加班开启全部灯光或无人灯光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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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5.8 办公区域空调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根据办公时间开关,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控控制器。空调运行期间,应尽量减少开启窗户::,以保持良好的制冷效果。非办公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启部分或全部空调,严禁无人或个别人办公时开启全部空调。非办公时间空调使用情况由服务中心前台值班人员监督。

5.9 饮水机应保持卫生清洁,行政管理部须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消毒,饮用桶装水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供应商配送,办公人员应自备水杯,严禁使用公司的一次性水杯。

5.10 严禁利用办公电话处理私人事务或聊天寒喧,通话尽量言简意赅、长话短说。

5.11 每部电话由行政管理部指定责任人监管,非办公时间确因工作需要拔打电话的,可到服务中心前台登记后使用。

5.12 严禁利用办公电话打声讯台。

5.13 各部门电话若发现有声讯电话费用,可查清使用人的,对使用人按该费用的十倍到财务缴交此款项,若责任不清的,由该电话责任人负责该款项。

5.14 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并接电话,需要增加或改动线路,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工程维护部工作人员统一施工。

公共秩序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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