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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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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规定

第1篇 送大型设备材料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送大型设备材料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⒈运送超重(3吨以上)、超高(1.4m以上)、超长(2m以上)、超宽(1.1m以上)设备材料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运送长度大于5m的长料时,必须使用转盘车。用平盘车、花车和转盘车运送材料和设备时,必须用钢丝绳或多股(3股及以上)绳批子捆绑牢固。斜巷提升时必须使用专用多环链或专用绳套等斜巷连接器。禁止将专用车辆作为正常提升用车。

⒉运送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或材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运送前首先要对运输沿线巷道的安全间隙、高度、支护情况、轨道线路、曲线半径、绞车、信号、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运送。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送综采设备时,牵引车数不得超过3辆。

运送综采支架的车辆轴距不得小于0.9 m 。

第2篇 平巷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1

平巷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27条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水沟盖板要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运输大巷中的转辙机必须安装在壁龛内。

第28条 对线路和机车的要求

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架线达到优良品,其它达到合格品。行驶架线电机车的轨道,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2米。

2.对架线实行挂牌管理,架线尾端和绝缘点设明显标志。

3.架线电压不得超过600v,整流盘加设阻流圈。

4.禁止用架线电源作照明电源。

5.按《煤矿窄轨电机车年审细则》要求,每年对机车、司机等进行一次年审。

6.对架线电机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试验周期、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制动距离试验。

7.电机车集电弓与车体连接处应加强绝缘,绝缘间隙不得小于100mm,并逐步去掉集电弓子拉绳。

第29条巷道内施工

1.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运输大巷掘进新开门时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防止架线触电,确保人行道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

3.在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在施工地点两端40m处设警示红灯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发出信号。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会车。

4.采区正式投产后,严禁采用电瓶车在主运大巷线路上调车。

第30条机车运输

⒈机车司机必须停车上下,机车运行中严禁将身体露出车外。

⒉牵引列车或机车单独运行时都必须前有照明,照明灯距不小于40m,后有红灯。

⒊机车在车场调配车辆时,不准摘去连接装置。上部平车场,在规定停车位置至变坡点之间禁止使用机车顶车,下车场禁止使用滑头带车。

⒋大巷中途不准停留车辆,如需中途停车装卸物料时,必须经运输调度站批准,停留的车辆要掩好。

⒌机车在遇有行人、会车、过弯道、叉口、行人过道平桥、车场时必须减速鸣笛。机车不准超载和超速运行。

⒍大巷运输要取消押车工(平巷人行车除外),并在车场设专职人员,负责调车和摘挂钩工作。

⒎主要运输大巷禁止人工拥车,特殊情况需人工拥车的,需经运输调度站批准。

8.高速铁路、采区装载点、卸载站(翻笼)进出车线实行封闭管理。

9.使用信集闭的巷道,要严格按行车信号行驶,大巷禁止人工拥车。严禁闯红灯,严禁拉电机车集电弓子进行调速行驶。

10.严禁在机车上方乘坐人员和存放物料工具等。

11.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严禁电机车异道顶(拉)车。

12.禁止使用特种车辆运送普通材料和设备。

13.当发现行驶车辆前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采用摆灯作为紧急停车信号,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使用。

14.当电机车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必须切断架空线电源或进入机车维修间进行,严禁在架空线带电情况下从事维修机车的工作。

15、电机车上要配备维修工具。

16.信集闭

⑴订货与验收。新安装的信集闭系统,投用前必须由设计、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按原煤炭部发布的《煤矿井下机车运输信号系统验收规则(试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试用三个月后,由矿方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验收,集团公司按煤生字(1998)第238号文件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⑵使用与维护。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明确维修人员,落实责任,并制定信集闭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确保其正常使用。

17.新的主要运输系统投用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

第3篇 小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3)

小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三)

1、在办公室领导下,档案员负责管理施工方移交的全部工程技术方面的资料,将文件材料的积累、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作管理程序,列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2、建立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收发台帐,加强资料的收发管理工作;

3、工程技术档案应按工程项目和单位名称、配套工程、建档时间、完档时间等项目详细建立;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情况阶段归档;

4、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归档文件材料实行分类排序、组编档号等方法进行加工、整理。归档文件装订整齐、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配以文字说明;

5、及时整理在工程施工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办理归档手续;如工作变动,需将个人保存的材料及时移交;

6、依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管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等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7、按照总公司有关要求,做好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借阅、使用工作,并将各类型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结果汇总后报送总公司备案。

第4篇 技术会议管理规定

为加强技术交流,提升技术人员的执行力,使技术工作更具有前瞻性、周密性,实现技术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技术例会

1.1技术例会每周二上午8点30分在会议室召开。

1.2参加人员: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技术员,生产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职能科室相关人员。

1.3会议由矿总工程师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部长主持。

2月度生产计划及一通三防、防治水专题会议

2.1生产技术部每月22号将下月生产计划初稿交总工程师初审;25号在会议室召开月度安全生产计划会议。

2.2参加人员: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施工单位负责人、职能科室相关人员。

2.3会议内容:生产技术部对全矿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分析全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存在的问题。

2.4生产技术部在28号前将月度生产计划发放在矿内部网上。

3设计审查会议

3.1设计审查会议由矿总工程师主持。

3.2参加人员: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机、运、通等单位技术负责人、职能科室相关人员。

3.3生产技术部介绍设计方案,与会人员对方案进行分析讨论,并有记录。根据讨论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上报公司审批。

第5篇 机动车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 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第6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的检验工作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在核准的检验项目内开展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区县质监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两种:

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一般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

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充装的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记录上报市质监局。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令改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

第四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进行充装、使用和检验气瓶的,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第14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2001〕236号)同时废止。

第7篇 技术学院校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治安防范是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各种案件和灾害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治安防范是各级领导的责任,必须实行逐级负责制。

二、各级领导要把治安防范的检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学校、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同步进行。

三、治安防范和检查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谁使用,谁检查,谁整改”的方法,经常组织力量,对单位开展以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重点内容的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

四、要建立和制定经常性的检查制度,开展“考核”评比活动。

五、检查的重点是要害、重点部位、易燃易爆、现金、重要物质、易发案件部位和复杂场所。要从“五查”入手,查制度、查措施、查责任、查落实、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六、根据治安形势和上级的部署,随时接受上级的检查或进行突检。

七、保卫部门要经常对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单位领导,则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八、应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部位要及时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由保卫部门负责与公安机关联系安装。

九、因失职造成案件和事故的发生,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8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为提高我矿技术管理水平,减少技术失误,及时研究解决技术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每周二上午8点30分在技术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人员

总工程师及各专业副总、生产技术部工程技术人员、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由生产技术部部长主持。

三、会议程序

1、采掘单位汇报:①掘进单位汇报工作面迎头位置、坡度、煤层厚度变化、顶板岩性以及离层状况、测量给线点、中腰线情况等。采煤单位汇报工作面推进位置,煤层赋存、构造情况,两巷情况并提供工作面素描图等。②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辅助单位汇报上周技术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的技术问题。

3、生产技术部平衡各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及下周技术工作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在网上发布。

四、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会前请假,否则每旷会一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

2、实行会前点名制。

3、保持会场安静,会前一律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发现手机每响一次罚款50元。

第9篇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交运输管理部门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运输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运输单位各自的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输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汽车运输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返回目录

第七条 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 依法制定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三) 负责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 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依法制定本地区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

(三) 对本地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 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

(五) 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种咨询服务。

第九条 运输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上级发布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 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以及车辆技术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负责实施;

(三) 大、中型运输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小型运输单位要有一名副经理(副厂长)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所属车间和车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车辆千项技术管理工作;

(四) 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 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 正确使用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 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八) 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九) 开展各种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选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油料供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制定车辆发展规划。对动力的增长,进行宏观控制。凡需购置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购置的车辆,不予签发营运证。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选购车辆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个人购置车辆事先宜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运输单位,应根据其运输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各大、中、小型汽车以及通用和专用车,以充分发挥车辆的吨(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第十三条 新车在接收和使用前应做到:

(一) 接收新车时应按全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

(二) 新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

(三) 新型车辆在投入使用前,运输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 新车投入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的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五) 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六) 在索赔期内,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

进口的新车,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改装,以便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对外索赔。 返回目录

第二节 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gb 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4785-84《汽车及持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动车辆通用技术条件》、jt3105-82《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jt3115-85《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

(二) 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三) 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四)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 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二) 车辆技术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定。车辆技术档案应作为发放、审核营运证的依据之一;

(三) 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得理记录等。

第十六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定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制度;

(二)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状况鉴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三) 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工作;

(四)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一) 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一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

(二) 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主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要求,但符合gb7258-87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

(三) 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车辆;

(四) 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

第十八条 技术、经济定额的制订与修订:

(一) 技术、经济定额是运输单位和个人在一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所应遵守或达到的限额,是实行经济核算,分析经济效益和考核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技术、经济定额应考虑使用环境及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根据专业运输单位增均先进水平制定;

(二) 技术、经济定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使用条件的改善和技术进步,可作必要的修订;

(三) 技术、经济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组织制定和修订;

(四) 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将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实现情况按期统计,按规定报关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汽车运输业应建立的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

(一) 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是批指汽车每行驶百车公里或完成百吨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额。根据gb4352-84g《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和b4353-84《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规定,按车型、使用条件、载质(客)量和燃料种类等分别制定;

(二) 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是指新胎从开始装用,经翻新到报废总行驶里程和限额。根据车型、使用条件 和轮胎性能分别制定;

(三) 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维护与小修耗用的工时和物料费用的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四) 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到大修,或在修到大修之间所行的里程限额。按车辆和使用条件分别制定;

(五) 发动机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发动机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使用的里程限额。按型号和使用燃料类别等分别制定;

(六) 车辆大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大修所耗工时和物料总费用的限额。按车辆类别和型式等分别制定;

(七) 完好率:是指完好车日在总车日中所占的百分比;

(八) 车辆平均技术等级:是指所有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平均等级。计算公式如下:

车辆平均 (1滓患冻凳+(2锥冻凳+(3兹冻凳+(4姿募冻凳

= ------------------------------------------------------

技术等级 各级车辆的总和

(九) 车辆新度系数:是综合评价运输单位车辆新旧程度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十) 小修频率:是指每千车公里发生小修的次数学系不包括各级维护作业中的小修复;

(十一) 轮胎翻新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经过翻新的取废轮数占全部报废轮胎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必须将车辆完好率、平均技术等级、新度系数等主要技术、经济指,纳入经理(厂长)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车辆的租赁、停驶和封存:

(一) 租赁车辆的技术档案、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技术状况等级由出租与承租双方记录和考核;

(二) 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停驶处理;

(三) 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封存处理,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封存期间不进行指标考核,但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运行。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折旧:

(一) 车辆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 车辆折旧里程的规定,是提取车辆基本折旧资金的依据,不是车辆报废的标准;

(三) 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一节 车辆在一般条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运行必须符合第十四条关于车辆装备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 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二) 经过改装、改造的车辆,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定;

(三) 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的,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的,必须相应地降低载质量;

(四) 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首988年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 所有车辆的载质量,一经核定,严禁超载;

(六) 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质量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时,应报请当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能能行;

(七) 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封盖严密,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汽车拖挂总质量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通过试验后确定。确定不同地区拖挂总质量的原则是:

(一) 平原地区保持直接档(包括超速档)作为经常行档位;

(二) 丘陵地区用直接档(包括超速档)行驶的时间占60%以上,其平均技术速度不低于单车的70%;

(三) 在山区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档通过,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档起步。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通过危险的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车、大修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 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 在走合期内,应选择较好的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行。一般汽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0%-25%,并禁止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5%-50%;

(三) 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四) 走合期内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漫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 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参照制造厂的要求进行;

(六) 进口汽车按制造厂的走合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润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 燃润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二) 各种燃润料的运输和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三) 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使用;

(四) 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的规定选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五) 进口汽车所用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的规定选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要

求选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六) 认真做好润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应按不同种类分别盛装,防止混入水分和杂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回收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部首987年发布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和健全车辆技术检验与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做好群众性的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的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第二节 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车辆在低温条件下停入时,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使用前应预热;

(二) 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冬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冬季用制动液。柴油发动机使用低凝点柴油;

(三) 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增大发电机充电电流。注意保持蓄电池电解液的合适密度和蓄电池的保温;

(四) 发动机罩和期散热器前加装保温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温度;

(五) 使用防冻液时,应掌握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六) 在冰雪路面行驶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高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对汽油发动机供油系,采取隔热、降温等有效措施,防止气阻;

(二) 加强冷却系的维护,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却效果。行车中注意勿使发动机过热;

(三) 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夏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夏季制动液;

(四) 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减小充电电流。检查高速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气孔畅通;

(五) 行车途中经常检查轮胎温度的气压,不得采取放气或冷水浇泼的方法降低轮胎的气压和温度。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山区或高等地区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加强制动系的操纵系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 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档;

(三) 下坡前,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灭空档滑行。防止制动鼓过热;

(四) 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

(五) 风沙严重地区注意车辆的密封。加强发动机空气、机油和燃油滤清器保养工作;

(六) 可酌清采取提高压缩比、改变配气相位、增压等措施,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

第三节 车辆驾驶操作基本要求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须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升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在拖带挂车时,加强主、挂车之间连接机构的检查,避免冲击。

第三十七条 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清顺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及时总结推广驾驶操作和日常维护的经验。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作为考核驾驶员和衡量运输单位技术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车辆检测诊断与维修

第一节 车辆的检测诊断 返回目录

第三十九条 车辆检测诊断技术,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组织推广检测诊断技术。

第四十条 检测认设备应能满足车辆在不解体情况下确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状况,以及查明故障或隐患的部位和原因的要求。检测诊断的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前照灯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气排放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建立一车辆检测制度。根据车辆从事运输的性质、使用条件和强度以及车辆老旧程度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监控。

第四十二条 建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汽车综合笥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的检测站可代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行使质量监控。

第四十四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认定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四十五条 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检测后,应发给检测结果证明,作为交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确定维修单位车辆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四十六条 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职责是:

(一) 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 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 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立中,以及节能、科研项目等进行检测、鉴定;

(四) 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对汽车污染进行监督、监测;

(五) 接受公安、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

第二节 车辆的维护

第四十七条 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第四十八条 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第四十九条 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的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一)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二) 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三) 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第五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 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随着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维护项目和周期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维修厂(场)进行维护,建立维护合作关系,确保车辆按期维护。

第五十三条 维修厂(场)必须认真进行维护作业,确保维护质量。车辆维护后,应将车辆维护的级别、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

第三节 车辆的修理

第五十四条 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第五十五条 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

第五十六条 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 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里程(或时间)扣,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保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二) 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三) 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四) 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原零件进行修理。

第五十七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根据其修理作业范围,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五十八条 车辆和总成大修的送修标志:

(一) 汽车大修送修标志;客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在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它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

(二) 挂车大修送修标志:

1.挂车车架(包括转盘)和货箱符合大修条件;

2.定车牵引的半挂车和铰接式大客车,按照汽车大修的标志与牵引车同时进厂大修;

(三) 总成大修送修标志: 返回目录

1.发动机总成:气缸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0毫米或圆度已达到底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损量最大的一个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力较标准降低频5%以上;燃料和润滑油消耗量显著增加;

2.车架总成:车轲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须拆卸其他总成后才能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

3.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变形、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彻底修复;

4.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逾限,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5.前桥总成:前轴裂纹、变形,主锁承孔磨损逾限,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6.客车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严重,蒙皮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7.货车车身总成:驾驶室锈蚀、变形严重、破裂,或货厢纵、横梁腐朽,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第五十九条 车辆和总成的送修规定:

(一) 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合同鉴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 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

(三) 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四) 肇事车辆叵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五) 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

第六十条 修竣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一) 送修车辆和总成修竣检验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技术档案、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

(二) 车辆或总成修竣出厂时,不论送修时的装备(附件)状况如何,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

(三) 接车人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确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况时,承修单位应立即查明,及时处理;

(四) 送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规定,在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发生故障或提前损坏时,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及时排除,免费修理。如发生纠纷,由维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分析,进行仲裁。

第六十一条 运输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车辆大修理基金,用于保证车辆正常大修。

第六章 车辆改装、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一节 车辆的改装和改造 返回目录

第六十二条 为适应运输的需要,经过设计、计算、试验,将原车型改制成其他用途的车辆称为车辆技术改装。

第六十三条 为改善车辆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经过设计、计算、试验,改变原车辆的零部件或总成,称为车辆技术改造。

第六十四条 车辆改装和改造必须事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对营业性运输车辆提出改装和改造的单位,应将改装、改造方案及数量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运输市场需要进行审批。其他运输车辆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改装、改造后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技术改进,运输单位可自行决定。

第二节 车辆的更新

第六十六条 以新车辆或高效率、代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为车辆更新。车辆更新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

第六十七条 运输单位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个体运输户也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十八条 更新下来的运输车辆,运输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变价收入应用于车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车辆的报废

第六十九条 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巡全的应予报废。

第七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对需要报废而尚未批准的车辆应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总成。

第七十二条 凡经批准或确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吊销营运证。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奖惩制度,定期组织车辆技术管理评优活动,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成绩显蓍,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造成车辆早期损坏的运输单位和人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组织的车辆技术管理创优活动。

第七十五条 凡作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贡献大小,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改善,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 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 改装、改造车辆的工艺和方法具有推广价值,并有显蓍成效的;

(四) 在车辆维修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 正确使用车辆,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成绩显著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输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一) 由于超负荷运行,严重失保失修等因造成车况显著下降或重大机械事帮的;

(二) 违反驾驶操作规程,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影响运输生产的;

(三) 技术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对车辆损坏不作及时处理,造成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下降的;

(四) 对车辆事帮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五) 违反检验维修规程,降低标准,以致维修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是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运输车辆轻外的车辆技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零年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和修理企业技术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10篇 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技术管理规定范文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大家可以参考以下规章制度,了解技术管理规定!

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或派出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具有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各级机关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专业系列及其类别内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

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业类别。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比例控制。

原则上以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数为基数确定相应比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本系列专业技术类职位类别和设置比例,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社会通用性强、需求较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专业技术官。

由高至低分为9个职务层次,即:一级专业技术官、二级专业技术官、三级专业技术官、四级专业技术官、五级专业技术官、六级专业技术官、七级专业技术官、八级专业技术官和九级专业技术官。

本条以下所称职务均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专业技术官:十二级至七级;

(二)二级专业技术官:十四级至九级;

(三)三级专业技术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四级专业技术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五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六)六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七)七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八)八级专业技术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九)九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以上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一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二)市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二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三)县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四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官的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原则上以各级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总数为基数确定。

具体的结构比例由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根据其工作特性,执行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二条 五级以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职位报考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职位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注:此处缺乏推公前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如何进行同期改职的规定条款。

譬如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应该不涉及重新报考录用的问题。

这部分人员怎么过渡为专业技术官,应该明确一下。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在被考核人作出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经民主测评,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低于本机关年度优秀等次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职务任免和升降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升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职,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基本任职条件。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基本任职条件及其取得方式,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其学历、专业、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般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任五级专业技术官;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任六级专业技术官;

(三)硕士研究生、双学士毕业的,任七级专业技术官;

(四)大学本科、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八级专业技术官;

(五)大学专科毕业的,任九级专业技术官。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年限,并对其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拔。

(一)晋升一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二级专业技术官、厅局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三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四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五级专业技术官、乡科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五)晋升五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六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乡科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六)晋升六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七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

(七)晋升七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八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科员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八)晋升八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九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办事员或相当职务层次3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破格或越级晋升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调离专业技术职位的,应当免去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确因工作需要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以兼任。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技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取得重要的、创造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并有显著成效的;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

(五)长期工作在科技基层一线,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纳入国家或全国性学术团体设立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等科技奖励、资助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性,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单独建立行业性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和科研资助等多种奖励机制。

第八章 培训

第三十条 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职责的要求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新录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三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公务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交流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交流。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其他类别公务员改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内部交流应当在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之间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改任其他类别公务员: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改任的;

(二)因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原因不能胜任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的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到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部门中挂职锻炼。

第十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和继续教育津贴等。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定期体检、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

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四十一条 长期在强磁、放射、有毒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二条 已任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岁:

(一)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二)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四)在业务上起到把关作用或在专业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实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安全技术培训外训管理规定

(1)外出培训是指由省煤管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各有关处室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或临时培训计划,外出审批程序是:省煤管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处室下达的培训计划,报矿长签署意见后,安监处、人力资源中心根据批示制定培训计划,由分管矿领导签批后,下达各培训人员单位。

(2)各工区区长是外出培训计划执行的第一责任者,专业领导监督实施。接到外出培训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落实培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是单位负责人未安排培训人员的,每人次罚款5元。是本人原因未参加培训的,罚本人10元。

(3)学员外出培训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培训单位的管理,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元,旷课一次罚款20元。学习期间考勤由培训单位提供,综合科依据培训单位考勤向学员所在单位提供出勤证明,罚款由综合科按违反劳动纪律出具“三违”罚款单。

(4)外出培训人员结业后,必须在三天之内将学习笔记、授课计划表交安监处综合科,由综合科出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手续时,资料费、住宿费据实报销,培训往返车船费,不论时间长短只报销一次车船费(矿安排回来的除外)。

(5)外出培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不论哪个专业下达的计划,都必须到安监处办理外出培训登记手续。凡培训前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报销事宜。培训结束后,由安监处按照培训内容进行一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除培训费不准报销外,由矿对其进行脱产培训,直至考试合格,培训期间矿只支付生活费。

(6)外出培训报销由安监处综合科集中办理,统一上报。

第12篇 光面爆破安全管理及技术规定

光面爆破的安全管理及技术规定,在光爆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本章重点介绍光面爆破的安全管理工作,光爆常见质量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光面爆破的排险工作,以及光面爆破的有关技术规定等内容。

安全与管理

一、光面爆破的安全组织工作

在组织光面爆破施工时,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抓好安全工作,成立相应的安全组织。建立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评比制度等等。领导要以身作则,跟班作业,并做到勤检查,勤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全组织的职责是:

1、协助各级领导做好各项预防事故工作;

2、宣传安全施工的重要意义,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遇到影响安全工作的紧急情况,有权命令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上级处理;

4、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或制定出具体措施。

5、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的先进经验。

二、光面爆破掘进作业的安全工作

掘进作业,应根据石质情况,制定出塌方、落石、地下涌水等抢救方案,规定防险信号、人员撤离路线、避险地点和准备技术处置使用的器材等。

凡进洞人员必须戴防险帽,禁止在洞内坐、卧、睡觉、打闹和烤火。

坑道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转弯处和直线部分每隔10~15m应设一盏照明灯,作业面上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

1、钻孔做到以下几点:

(1)应根据作业面的大小,风钻多少,明确划分作业区域,规定作业手的位置。

(2)作业前必须检查风钻、水管、气管是否完好和作业台架是否稳固。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钻机、支架,防止钻杆折断和气管脱落伤人。

(3)做到四不打:无照明不打;险情未排除不打;残孔位置不打;无水不打。

2、通风降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经常对作业人员进行防尘和防瓦斯常识教育,提高执行通风降尘规定的自学性。切实预防矽肺病。

(2)通风机安装要适当,风管接头要严密、布置合理、固定牢固,尽量做到平、顺、直,以减少通风阻力,消除死角,防止有害气体在洞内滞留或循环。风管要紧跟作业面,保证作业面空气新鲜和畅通。

(3)爆破后,烟未排除不准进入作业面。

(4)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装(扒)碴前必须喷洒水,把粉尘降到最低限度或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5)在任何时候都不准打干眼。

3、除碴安全要点。

(1)装碴机装碴时要准、稳,防止石碴溅出伤人;进出速度不要过快,防止挤伤人员。

(2)运输车辆应有灵活稳妥的刹车设备。人力推斗车运输时,速度不得超过1.5m/s,下坡时严禁放快车;斗车之间,应根据坡度保持一定的距离(一般不小于30m)。各种车辆装载物不得超宽,过弯道或交叉路时要发出信号。

(3)道轨铺设要平坦,地基坚实,轨距正确。接合部连接要牢固,弯道处应按要求超高和加宽。轨道终点要设挡车装置,防止跑车。道轨上不准人员停留和休息。

(4)作业面、交叉口等重要地段,要设专人负责车辆调度,设置明显的信号标志。刹车设备和道轨弯道部、接合部,道岔等重要部位应经常检修,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5)在垂直坑道用电动绞盘运输时,必须注意人员和器材应分别上下运送;人员上下禁止坐在桶边;人员乘坐的吊桶最大降速度不得超过10m/s;在吊桶上面应安设护板;吊桶装载不得超载、超宽、超高。

4、装药安全作业应做到的要求。

(1)装药五不准。即用普通机械钻孔时,不准边钻孔边装药;不准无关人员在场;不准用金属棒捣固装药;不准吸烟;不准打闹和玩弄火具。

(2)装药方法正确。

①用炮棍量取孔深,以便掌握装药和填塞长度。

②装药时,应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至孔底,用力压实。装药密度应一致,不应有松紧不匀的现象,过紧会发生拒爆,过松会降低炸药的爆力;用硝铵炸药时,其密度应为0.95~1.05。

③装入带雷管的药卷时,应一手拿导爆管,导爆索或脚线,一手用炮棍徐徐推入,并将导爆管、导爆索、脚线固定在炮孔的上方或一侧,再轻轻用力将药卷压实,不准用力冲击,装药完毕可进行填塞(反向装药也可不填塞)。

④炮孔内有渗水时,药包外可加塑料防水套或涂上沥青(用90℃左右),黄油等,再装入炮孔,渗水量大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采用胶质炸药或水胶炸药,但要特别注意点火管的防水。

(3)填塞方法合理。填塞是普通装药时保证炸药产生最大限度的爆破能,提高爆破效果的措施。填塞方法有以下两种。

①泥土填塞:通常用1:3或1:2的砂和粘土混合制成5~10cm长的泥团(含水不要太多,能勉强捏成团即可)填塞。填塞时,开始应轻轻压实,不要用力过猛,待填塞10~15cm后,再用力捣实。填塞长度,一般不应大于炮孔长度的。

②水炮泥堵塞:是用塑料薄膜、乳胶或其它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做出柱状水袋,灌满水后,填塞在炮孔中。水炮泥不仅能提高爆破效果,而且能降低炮烟浓度,减少岩尘和有害气体,改善劳动条件。

5、爆破作业安全距离要求

在坑道内与爆破点相隔两个90°拐弯时,距爆破点应不小于50m;与爆破点相隔一个90°拐弯时,距爆破点应不小于100m;直线坑道距爆破点应不小于200m;在通常情况下,点火人员点火后应迅速撤出坑道。

6、坚持光爆五项制度。

(1)检查制度:检查操作手执行光爆方案、操作规程、安全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验孔制度:装药前,对光爆孔的孔距、孔深、孔角按要求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重新穿孔,不迁就姑息,确保穿孔质量。

(3)登记制度:详细登记,每排炮的孔数、装药量、石质变化和操作手分工,作为分析研究爆破效果的依据。

(4)检查爆破效果制度:爆破后检查作业面的平整度、眼痕率、超欠挖等,并进行登记作为分析研究的重要资料。

(5)技术分析会制度:根据光爆的效果,分析研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育,调整爆破方案,制定下次作业的改进措施。

第13篇 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办法

技术文件管理规定【1】

1.技术文件分为“受控”个“非受控”文件两大类。

“受控”文件指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关文件。

2.文件的更改须填写《文件更改申请单》由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更改并标识,文件更改幅度较大时,予以换版。

换版文件下发后,必须将原文件由行政部收回,以保证使用有效版本。

3.文件领用者,因文件丢失或者损坏需要领用新文件时,到行政部填写《文件处理单》,经常务副总审核、批准后方可领用。

4.文件管理者、文件持有者要派专人管理文件,并保持文字清晰,外来借阅者需填写《文件借阅登记表》,经常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5.作废文件销毁时,由该部门填写《文件处理单》,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统一销毁。

需要留用的加盖“作废留用章”后方可保留。

6.质量记录的格式和内容由使用部门设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统一编号控制。

质量记录表需要更改时,仍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7.质量记录填写:要求个部门质量记录填写人员在填写时要及时、完整、自己清楚、数据准确、使用中性笔或者圆珠笔笔填写。

质量记录原则上不准更改,如有失误或者计算错误时,在改动处划改并签名。

8.质量记录的借阅:外来人员借阅质量记录经常务副总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公司人员经行政部部长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9.质量记录的管理和保存:质量记录由本部门制定专人负责保管,注意防潮、防腐、防盗、防火、防蛀、保存期按《质量记录清单》的要求实施。

10.各类质量记录由各部门指定专人手机、整理分类并装订,行政部负责归档并规定期限保存。

11.质量记录销毁:对于超过保存期的质量记录,由行政部和使用部门负责签字,包常务副总审核批准后,进行销毁并填写《质量记录销毁清单》,需要保留的记录加盖“作废保留”章后由行政部统一保存。

12.行政部对质量记录的填写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并留有记录,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技术文件管理制度【2】

技术文件是指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各种技术标准、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一、技术文件是公司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必须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各种技术文件的登记、保管、复制、收发、注销、归档和保密工作。

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准确清晰、统一等。

二、技术文件的制订,按各有关管理细则及有关技术标准及资料执行。

并严格执行逐级会审,会签制度。

三、技术文件的修改必须按级、按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分管范围执行。

四、技术文件修改前,负责修改部门要提出修改理由及具体内容,交有关领导审批。

五、修改后的技术文件必须重新履行会审、会签及批准手续,填发更改通知书。

六、公司的技术文件均由技术资料室管理,技术部门负责领导。

七、各有关单位应有兼职的技术资料管理员,负责此项工作。

八、技术文件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一定的手续后方可复印。

九、公司的技术文件均由技术资料室管理,技术部门负责领导。

十、各有关单位应有兼职的技术资料管理员,负责此项工作。

十一、技术文件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复印。

第14篇 地下工程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工作,防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矿山、水利水电、公路、市政、房建等工程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对各类工程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进行规范。

第二条地质条件复杂的项目部必须配置专兼职地质技术人员1人。各单位项目经理(实际控制人)为防治水、突泥第一责任者,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突泥的技术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经理负责防治水、突泥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严禁开采相邻矿井的分界处留设的防水煤柱。

第四条国家或行业对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等专业工程项目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项目部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技术管理要求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查清本施工区域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七条当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煤层的防水煤(岩)柱。

在地表水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八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九条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十条施工项目部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天气预警和防汛机制。施工项目部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施工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窖、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检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h不间断巡查。在项目部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隧道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施工项目部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地质复杂区域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受水害威胁的项目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窖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十五条防治水、突泥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则;并采取“防、堵、疏、排、截”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重特大地质构造复杂项目部,防治水、突泥方案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再实施。

第十六条当施工区域穿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区域、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作业,调查范围:含水层富水情况、突水、突泥通道、勘探钻孔封闭情况、断层、破碎带范围及含水性、导水性、老窑、采空区、相邻矿井积水及分布情况。

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探放水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探测,同时编制探放水、泥钻孔设计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钻孔确认验证后无突水、突泥危险才能向前掘进: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窑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暗河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第十八条雨季受威胁的地下工程,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十九条项目部必须查清地下工程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及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十条对从事地下工程施工人员,项目部应预先制定防治水、突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未经培训及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培训记录及考试试卷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建立地下工程施工防治水、突泥岗位责任制;突水、突泥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突水、突泥预测预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突水、突泥撤人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水、探泥钻孔施工验收制度;探水报表审批制度;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审批制度。建立防治水专项隐患排查治理表。(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有突水、突泥危险的项目部必须成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探放水、探泥作业队伍,并配备专用防治水和防突泥设备、仪器,储备基本的抢险救灾物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对从事地下工程作业人员防治水、突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包括防治水、突泥基本知识及透水突出征兆。

(一)潮湿:干燥光亮的煤变得发暗潮湿,无光泽,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气温骤然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去有阴冷的感觉。

(二)现雾:井下空气中含有大量水蒸气,湿度较大,采掘工作面空气骤然变冷,水蒸气凝结成雾气。

(三)挂汗:采掘工作面煤壁、岩壁上聚成很多水珠。

(四)挂红:煤壁渗出水发涩,有臭鸡蛋味。

(五)发声:煤壁发出嘶嘶水叫。

(六)底鼓:底板鼓起,流水有甜味。

(七)顶裂:顶板来压,产生裂缝,出现淋水。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部应加强排水系统建设,系统主要包括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水仓、水沟等。

(一)不得将施工区域水向老空区排放或私自泄入其他裂隙发育或含水层位区域,再由其他裂隙发育或含水层排水。

(二)排水设备应当符合排水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除隧道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三)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演练),弄清单台和多台同时排水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应每年在雨季前清理1次。

(五)配电设备电源必须设置双电源或备用电源,但优先考虑使用双电源,当工作使用中,设备处于停运时,应启动备用电源。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制定地下工程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和探水方案)监控量测专项方案。探测手段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钎探保证”三结合的探放水原则。

第二十六条物理超前探测(简称“物探”)的管理

(一)公司成立物探工作管理机构,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司配备相应的物探设备仪器,负责全公司物探工作,并检查、督促、考核各项目部物探工作情况。

(二)项目部物探工作:。地质构造复杂的项目部应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物探技术人员和至少两名专兼职地质物探工协助现场数据采集,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不得随意调整。在进行物探探测后负责每月制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物探工作、及时分析解释物探数据、及时发放物探成果通知书、管理与维护物探仪器、管理物探成果资料、每月进行一次物探工作总结与对比分析,每月上报公司物探成果资料等。

(三)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且每年要进行至少一次物探学习培训。

(四)所遇到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区域、巷道顶、底板含水、断层及断裂带、含水构造发育和老窑采空区水等必须先进行物理探测,在经过钻探验证无突水、无突泥、无突瓦斯后,方可进行向前掘进施工。

(五)物探工作组到井下探测采集数据时,应提前通知施工队,施工队应按物探所要求的现场环境进行准备,现场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以减少干扰信号;现场施工队的跟班队干负责落实人员清理物探点的浮渣浮矸和其它干扰物质。

(六)不得野蛮搬运物探仪器,因搬运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物探仪器的。现场探测操作时,电线电缆铺设要规范,不能打结成团,要易于分辨检波器的道数;避免锤击到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注意敲帮问顶,锤击时,避免浮矸砸伤人和砸坏仪器设备。现场采集结束,回到办公室后,保管人员必须将仪器、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擦拭干净,检查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每季度要在地面对物探仪器进行一次性能检测,如果发现物探仪器有故障,必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应造成仪器损坏不能进行正常采集数据,视情节轻重由项目部进行赔偿。

(七)项目部需自制物(钻)探允许掘进距离管理牌悬挂在施工现场。(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方案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m~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五)项目施工工作面探水时要严格按规定始终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超前距离不小于30米。

第二十八条探水钻孔主要参数的确定

(一)超前距。探水时从探水线开始向前方打钻孔,在超前探水时,钻孔很少一次就能达到积水目标区,常是探水---掘进---再探水---再掘进,循环进行;探水钻孔终孔位置应始终超前掘进工作面一段距离,该段距离称超前距。

(二)允许掘进距离。经探水证实无任何水害威胁,可安全掘进的长度称允许掘进距离。

(三)帮距。为使巷道两帮与可能存在的水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呈扇形布置的最外侧探水孔所控制的范围与巷道帮的距离称为帮距;其值应与超前距相同,帮距一般取20m,有时帮距可比超前距小1m~2m。

(四)钻孔密度(孔间距)。指允许掘进距离终点横剖面上,探水钻孔之间的间距。

(五)探水钻孔主要参数,详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探水钻孔布置方式

(一)扇形布置

巷道处于三面受水威胁的地段,要进行搜索性探放积水目标区,其探水钻孔多按扇形布置。(详见附件5,图1-1)

(二)半扇形布置

对于积水区肯定是在巷道一侧的探水地区,其探水钻孔可按半扇形布置,详见附件5,图1-2。

(三)钎探钻孔布置方式

1.碛头断面布置示意图:每班掘进开始前,先施工5m深超前探眼,共四个;碛头断面顶部一个,与巷道方位一致;两帮各一个,与巷道帮成25°夹角;巷底起1.5米一个。如遇到特殊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在巷底两帮加一组5#、6#钎探孔(俯孔,倾角-3°)。(详见附件6,图1-1)

2.碛头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图示。(详见附件6,图1-2、图1-3)

3.建立钎探现场记录表。(详见附件7)

第三十条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三十一条探放水钻机安装前的规定

(一)探放水钻探现场

探水作业直接关系到探水人员的安全,关系到探放水周围地区甚至整个矿井的安危,对钻探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安全设施的严格要求非常重要,要严格管理,确保本质安全。加强钻场附近的顶板管理,并在工作面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可以防止冒顶、防高压水冲垮煤壁及支架事故等发生,要加强排水设备、排水系统管理,排水能力必须满足探放水需要。为满足探水钻孔出水畅通和施工人员安全撤离,必须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在适当位置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完好的排水设备,加强通讯管理,随时保证通讯畅通,以利应急使用。

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可以在遇到紧急险情时及时与有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汇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钻孔施工质量管理。为杜绝随意性,保证探放水钻孔准确打到靶位,确保钻孔标定准确,在确定主要探放水钻孔位置、方位、倾角、深度以及钻孔数目时,测量以及负责探放水的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根据已批准的设计给予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同时,要做钻孔跟踪验收工作,确保钻孔质量。

(二)探放水钻孔承压套管安装和加固

为确保探放水钻孔出水后能有效控制放水量,确保安全,在水压较大的地点探水时,都应预先安装孔口承压套管。为确保承压套管的牢固可靠,开孔位置应选择在岩层比较完整、坚硬的地方,承压套管的长度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目前一般采用的是双层套管,考虑钻孔出水会影响套管的下放,因此外层套管长度一般较短,尽可能下在无水段。承压套管要用高压注浆泵进行水泥固结,使套管和岩体成为一体,套管下放凝固至规定的时间后,进行扫孔,然后进行压水耐压试验,试验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水压,稳压时间必须至少保持半小时,孔口周围不漏水,孔口管牢固不活动可靠,即为合格,否则必须重新注浆,这样才能保证孔口管在钻孔出水后不被冲出。孔口管下好后要带好控制闸阀,这样才能在钻孔一旦出水后有效控制水量,以利及时有效控制。防止排水能力不足而放水孔又不能有效控制而影响矿井安全。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水压、水量大的情况下,按照探放水规定要求,安装孔口承压止水套管和控制闸阀进行钻进。

(三)探放高压水应采取的措施

在高压水的探放过程中,当钻孔揭露含水层后,水压和水量会猛增,若不能有效控制,除直接影响钻进效率外还特别容易出现高压水喷出、钻具被顶出伤人事故,因此在高压水地区施工探放水钻孔时,钻进和退钻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进行钻进和控制钻杆。反压就是给一个与水压反向的作用力,防喷就是防水、防钻杆、防孔内碎岩石块喷出。

(四)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

1.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按相关规定安设局部通风机,并悬持好风筒,配足够风量,保证现场工作需要。

2.加强监测设备的使用管理,在进行钻进安装前先进行施工场所的风筒正规悬挂、安装好瓦斯监测仪,并悬挂好便携式监测仪时时监测。

3.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工作,瓦斯检测工到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检查有毒有害气体,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安装探水钻机的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就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在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进行现场标定。探放水工作负责人现场指导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规定

(一)重大型(水文地质极复杂、地质构造断层较多、背斜、向斜构造极复杂项目部)地质钻孔或探放水钻孔上报公司审批,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对钻孔施工过程监测监控,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备案。一般地质钻孔或探放水钻孔由项目部总工、技术员、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验收;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备案。

(二)探放水钻孔施工地点必须悬挂施工牌板,现场钻孔记录表内容包括地点、编号、孔号、钻孔类别、孔径、方位、倾角、孔深、内容、备注。

(三)探放水钻孔必须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施工深度不小于60m。

(四)每次探放水、泥完毕后,项目部必须编制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审批备案;必须编制允许向前掘进的安全距离通知书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批(重大型须上报公司审批),项目部现场施工队组必须按通知书要求严格控制掘进距离,严禁超距离掘进必须悬挂探水、泥点起始标志、现场允许掘进距离管理牌板。

(五)每班探水、探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当日进尺填写到探放水、泥记录牌板。

(六)项目施工单位掘进至探水允许掘进距离后,填写探放水申请单,报总工程师审批,上交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必须严格监督探水允许掘进距离,掘至允许掘进距离后,施工队未填报探水申请单,由安全监察部下达停工通知单。

(七)项目部接到施工单位探放水申请单后,立即通知探水队伍到该掘进工作面进行探放水工作,探水孔验收结束后书面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八)公司验收领导小组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施工单位、验收单位、施工人员、验收人员责任。

(九)建立地质钻探班报表。(详见附件8)

第三十四条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

第三十五条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下表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钻孔超前钻距/m止水套管长度/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三十六条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探放老空水前,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设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调度室。

第三十九条防治水、突泥施工作业期间,每班应有一名项目部领导及技术人员现场值班,以便及时掌握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第四十条对探孔中出现的有压流体,应采用化验分析、地质分析、地面调查等方法确切掌握流体的地质赋存情况,为下一步处置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有压流体进行不间断监测,掌握其变化(衰减)规律,以利于专家对流体赋存状况进行定性分析。

第四十二条对有压流体应编制科学、详细、全面的处置措施,经专家论证安全可行并报公司审核后方准实施,防止发生突出事故。

第三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应根据设计文件对地下工程水文地质情况的描述成立相应的地质预测预报机构或专职人员,并对地下突水、突泥预防实行专项及重点管理。未按要求的对项目部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需进行探放水、探泥钻孔施工的项目部,严格按照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进行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完毕后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上报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审批及备案。未按要求实施的对项目部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项目部进行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项目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及建立物探台账资料,探测完毕后需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上报物探预测资料审批及备案,未按要求实施的对项目部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20000元~5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设计文件中有明确防治水突泥要求或设计中地质勘察资料不详但根据实际揭露地质情况显示有突水、突泥危险的项目,项目部未进行地质预测预报及未将防治水、突泥安全技术措施、防突水、突泥专项技术方案报公司审批盲目施工者,经公司查实将对项目部进行重处,其中对项目部处以罚款20000元~100000元;对项目经理处以罚款8000元~30000元,项目总工程师及安全经理处以罚款5000元~20000元。对在防治水、突泥工作中做出成绩,并在防治过程中为企业减少损失,创造经济效益的进行5000元~30000元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防治水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一般探放水、探溶洞、地质构造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处以30000元~50000元,对事故单位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重大探放水事故,对事故单位50000元~100000元,对事故单位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特大防治水事故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将加倍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技术总结及改进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随时对防治水、突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以期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改进,使方案更具针对性、指导性及实用性,同时为日后技术总结提供素材及依据。

第四十九条对重大、复杂的防治水、突泥工程,项目部应将其列为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向公司申报,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科研小组,用先进科技方法,解决防治突水、突泥问题。

第五十条对突水、突泥防治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部要及时以论文、工法、专利、qc成果的形式进行归纳及总结,以形成先进的技术成果予以推广。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相关技术部门规范相抵触的,按上级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原《地下工程防突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渝中环建发〔2012〕5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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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供电技术管理规定

一、实行操作正规化、检修程序化

1、凡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按“三违”处理。

2、进行高压检修时须经专业领导审批,现场必须由管理人员盯岗。

3、所有电气检修必须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措施的现场落实。

4、所用检修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

(1)、在高压电气设备和供电线路(电缆)上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转移和终结制度。

(2)、低压电气检修必须执行停电(必须有一处明显的断开点)、闭锁(或上锁)、验电、放电、短路接地制度,必须挂设“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一条线路由两处以上工作时必须分别办理停电手续并分别明确责任人。

5、电气检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三小件:验电笔、停电牌、三相短路接地线,(井下维修工检修时必须携带瓦斯报警仪),否则按“三违”处理。

6、严禁带电进行电气作业,严禁单人施工,严禁约时送电,严禁甩掉保护不用,否则,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办“严违”。

7、严禁供电系统超负荷和带病运转,否则追究安装和维修人员责任。

8、供电负荷需变动时应提前到机电科办理负荷变动审批手续。

二、做好超前预防工作。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电气设备点检、隐患排查制度,机电科负责考核。

(1)、专业检查发现有开关、四通、电缆等非正常性发热的维护责任人办“三违”。

(2)、检漏继电器漏检,因电缆悬挂防护不利而造成隐患的责任人办“三违”。

(3)、无人值守变电所不上锁、不按规定巡检、闲杂人员逗留、越权操作的,对责任人办“三违”或“严违”。

(4)、供电设备及电缆上放置或悬挂衣物的,责任人办“三违”。

(5)、因不执行点检内容或排查不到位而存在严重隐患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严格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并建档。

(1)、每年对高压电缆进行泄漏和耐压试验,机电科负责。

(2)、对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半年进行摇测检查一次,各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机电科考核。

(3)、每月对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进行检查,各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机电科考核。

(4)、每月对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进行检查,各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机电科考核。

(5)、每季对接地电网接地阻值测定,各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机电科考核。

(6)、及时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定,各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机电科考核。

3、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及线路的清扫工作。

(1)有关单位要按时编制预防性试验及线路检修计划并进行短路电流计算和继电器整定计算,由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

(2)、线路检修清扫要落实责任、措施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编制各供电场所事故预想、事故预案,各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机电科考核其编制内容及落实情况。

5、把好设备下井关和现场使用关。

(1)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进行验收、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每月对井下供电系统做远点接地试验,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3)、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对全矿井范围内的供电设备、电缆每周覆盖检查一次,及时督促整改现场隐患,确保矿井供电安全。

三、附则:

电缆管理规定

1、全公司16mm2以上电缆由机电科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调拔,建立统一的电缆管理台帐和进行微机化管理工作。

2、电缆的管理形式采用“专管”和“群管”相结合,机电科设电缆管理员,各工区均设有兼职的“电缆管理网员”,每月25日前把本单位电缆使用情况上报机电科,到期不上报罚责任人现金50元,联责单位200元。

3、新电缆到货均由机电科会同考核办,供应等部门进行验收,入帐和进库,电缆必须具有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颁发的“安全标志准用证”,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阻燃电缆合格证和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阻燃电缆合格证必须是新矿集团公司阻燃电缆检测站出具的阻燃性能检测合格证,对检测不合格的电缆由采购单位负责退货,应建立电缆新增管理台帐。

4、机电科要加强电缆的领取、发放、回收、保管的管理,发现漏检一次罚责任人现金20元。

5、需用电缆的单位,应提前3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并填写“领用电缆申请单”;电缆发放时,由机电科签发“电缆入井证”,后方可下井。

6、井下回撤的电缆,必须限期3天回收上井,送交电缆修理车间并注销台帐,凡改变地点或管理单位的电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井下备用电缆经机电科批准后挂牌备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现金50元。

7、回收上井的电缆经检验,修补后,必须填写“电缆修补和试验记录”,杜绝不合格电缆下井,每发现一次不合格电缆出厂罚机修厂200元。

8、井下电缆发现砸伤、崩伤、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必须追究责任,按实际损伤情况处于100-1000元罚款,丢失的电缆按电缆原值进行罚款;对责任人办“三违”并联责区长。

9、电缆严重磨损,龟裂老化或破损,无修复价值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报废手续,报请上级领导审批并从电缆台帐中注销。

10、采煤工作面电缆使用规定:

⑴ 、采煤工作面的挡煤板、电缆槽必须齐全完好,电缆夹齐全牢固,连接销齐全,电缆槽内无浮煤,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⑵、 机组割煤前必须有专人对电缆槽进行清理,电缆槽清理不干净,禁止开机,跟班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发现一次电缆槽未清理开机的,对单位罚款100元;

⑶、 机组推机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调正运行的电缆,防止挤伤或刮伤电缆,否则不得开机,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现金50元。

⑷ 、每班有跟班维修工对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一遍,如有损伤应及时汇报处理,并留有检查记录,否则按“三违”处理。

⑸、 机电工每周对电缆的绝缘进行一次摇测,并留有记录,检查记录发现一次到期未绝缘摇测的,罚款50元;

⑹ 、因使用不当造成电缆损坏时,对责任人按“严违”处理,联责区长罚现金50元,跟班副区长罚现金50元,对工区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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