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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备管理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5

防护设备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

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确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安全技术方案,考虑本公司的财务、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的作用,以及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效果。

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采购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供货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产品应有供货厂家的合格证书。

5.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监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安装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6.安装单位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7.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常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有:

a)防护屏(网):设置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上,根据需要可以移动,主要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砂轮机、电焊机、电气维修等处,可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触电、灼烫、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b)围栏、栏杆:固定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扶梯、走台、工作台上,必要时临时设置在设备维修、高处作业等处,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c)安全网:架设在高处作业的脚手架上,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安全网的强度、尺寸、架设距离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装置的配备

1.设备应根据其危险源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

2.隔离防护装置

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a)罩、隔离档板等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结构、布置合理,并应牢固地固定在设备或基础上。除了检修等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拆下。

b)罩、隔离档板等与机械运动部分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隙,防止相互接触、干扰机械运动、碰坏机械零件。

c)罩、隔离档板等的形状、位置应适当,不能给生产场所带来新的危险。防护罩应表面光滑,不得有毛刺或尖锐棱角。

d)罩、隔离档板等的设置不应影响操作者的视线和正常工作,并便于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联锁防护安全装置

a)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作引发事故、事件。

b)防护安全装置应使设备的控制部位、操纵部位等能够可靠、有效地联锁,真正起到关联、制约、协调、安全控制的作用。

制动装置

a)证运动设备能够停到预定的位置,在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或危险时能够紧急停止、终止运行,应在运动设备上设置必要的制动装置。

b)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制动力,操作方便,制动灵敏。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调整制动装置,确保其制动的效果。

c)起重机械、机动车辆上配置的制动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

超压安全装置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b)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安全阀等超压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校准、检查。

钢瓶安全装置

a)存各类压力气体的钢瓶上,应配置防护帽、减震圈等安全装置,以防止钢瓶在运输、储存、使用中发生碰撞而造成泄漏、爆炸。

b)钢瓶上的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予以控制。

防触电安全装置

a)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b)电气设备设施中的各类防触电安全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

a)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b)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同设备设施一同维护、检查。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转

1.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2.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指定必要的操作人员,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转。

3.防护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操作,适时运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做必要的运转记录。

4.设备设施上配置的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卸、报废和闲置不用,确保安全装置的安全防护作用。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1.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2.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要立即向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3.置是设备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时,应同时对所属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4.规、规范、标准对安全装置规定定期校准、检验时,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按规定实施校准、检验。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应急预案

1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2.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应符合标准的各项规定。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予以处罚。

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行、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2篇 个人防护设备管理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华辽成品油公司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从事影响职业安全、有健康危害和风险工作的员工免费发放个人防护设备。

二.员工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和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个人防护设备,确实起到预防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和风险,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作用。

2.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应坚持“节约、必需、有效”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3.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个人防护设备。

三.个人防护设备的保管

1.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个人防护设备发放标准。

2.物资管理人员每年年初根据发放标准和岗位人数按时发放。

3.对下列特种个人防护设备,应到具有特种个人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1)头眼部防护类:安全帽, 护目镜 ,洗眼瓶;

(2) 呼吸器官防护类:过滤式防毒面具;

(3) 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闪光背心;

(4) 手足防护类:包括耐油鞋、耐油靴、耐油手套、线手套;

(5) 经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其他特种个人防护设备。

四.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单位根据个人防护设备说明书上注明的使用周期、个人防护设备的有关国家标准,结合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时的具体作业环境、气候条件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一种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期限。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帽不得超过三年,、耐油鞋、防静电工作服不得超过二年、防毒面具、雨衣、耐油靴不得超过4年。

(2)雨衣、雨靴在使用期满,领用时规定:(以旧换新)

(3)个人防护设备在发放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在使用中,安全技术员对个人防护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失去安全效能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新。

(4)丢失个人防护设备者,应根据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价赔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属个人责任的,应查明原因,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免于赔偿。

(5)对个人防护设备丢失、损坏、使用期限已满的,领用人应及时办理更换或补发手续,以便及时补发。

(6)对调离单位的员工,应在交清所发个人防护设备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7)随车的劳防用品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到期、损坏、遗失等需及时进行更换。

五. 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个人防护设备发放范围为:从事化工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和现场装卸管理人员。

六.对在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设备的员工,责令其改正。

第3篇 安全标志防护设备管理规定

1.0 公司生产作业场所涉及的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工艺设备及管道标识

1.1 安全标志主要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包括一般提示标志和消防设备提示标志)

1.2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有隔离防护栏杆(包括固定式和可移动式)、人行天桥、挡管架、响铃警告装置、监视装置等。

1.3 设备和管道标识包括公司内部所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位号、材质、容积和主要介质等信息。

2.0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采办和制作

2.1 生产作业场所或新建项目所需制作的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由管理部负责根据相关安全要求提出,并负责组织采购。

2.2 采购的各种安全标志牌应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关规定。

2.3 固定式防护栏杆的高度、材料、结构和标记应符合gb4053_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移动式防护栏杆和人行天桥的结构、高度、材料等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4 工艺设备和管道的标识、着色应符合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关规定。

3.0 安放与使用要求

3.1 安放并使用安全标志牌时应遵循下述要求:

3.1.1 信息标志应设在有关场所入口处和醒目处。

3.1.2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不准设在门、窗、架等移动的物体上,以免人们在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到安全标志。

3.1.3 安全标志牌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

3.2 安放并使用防护栏杆应遵循下述要求:

3.2.1 固定式防护栏杆应固定安装在设施、平台等场所的敞开边缘,其端部应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3.2.2 移动式防护栏杆的使用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主要用于短期作业(如:现场维修作业)。

3.3 作业完成前不得拆除防护区域周围设置的任何临时性栏杆和安全标志牌,若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拆除,需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4.0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

4.4.1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管理部对公司各种危险区域和作业中使用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4.4.2 在进行临时维修或外来承包队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作业负责人对临时性作业未安装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地点作出判断,决定是否需要使用安全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4.4.3 在下列区域应长期安置适当内容的安全标志牌:

4.4.3.1 容易出现人员不安全行为区域(如:禁止触摸)。

4.4.3.2 较危险的区域,应引起人员注意(如:当心触电)。

4.4.3.3 强制人员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区域(如:必须戴安全帽、口罩、手套、护耳器、防护眼镜等)。

4.4.3.4 存放和使用有毒、易燃易爆场所。

4.4.3.5 电气间、电气设备维修作业场所。

4.4.3.6 其它危险性作业。

4.4.4 进行下列作业时必须使用适合的安全标志牌:

4.4.4.1 动火作业。

4.4.4.2 进入限制空间作业。

4.4.4.3 电气设备、工艺生产系统的维修。

4.4.4.4 带电作业。

4.4.4.5 使用临时性隔离栏杆时。

4.4.4.6 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志的作业。

5.0 检查与维护

5.1 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每月对所属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若发现缺失或损坏,应按要求修整或更换,管理部进行监督检查。

5.2 安全标志牌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修整、更换或补充:

5.2.1 置放的位置不当;

5.2.2 内有误导或不正确的信息;

5.2.3 破损、退色、缺失或已无法读清其内容。

5.3 对安全栏杆和行人天桥的检查应遵循下述要求:

5.3.1 固定式防护栏杆的连接牢固,无松动、表面应光滑,无毛齿,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严重腐蚀。

5.3.2 移动式防护栏杆的检查应视情况而定,但应以不发生危险为准。

5.4 响铃警报器电路连接应完好、声音无变化。

5.5 视频监视器电路连接应完好、图像无变化。

第4篇 安全标志和防护设备管理规定

1.0 公司生产作业场所涉及的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工艺设备及管道标识

1.1 安全标志主要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包括一般提示标志和消防设备提示标志)

1.2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有隔离防护栏杆(包括固定式和可移动式)、人行天桥、挡管架、响铃警告装置、监视装置等。

1.3 设备和管道标识包括公司内部所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位号、材质、容积和主要介质等信息。

2.0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采办和制作

2.1 生产作业场所或新建项目所需制作的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由管理部负责根据相关安全要求提出,并负责组织采购。

2.2 采购的各种安全标志牌应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关规定。

2.3 固定式防护栏杆的高度、材料、结构和标记应符合gb4053_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移动式防护栏杆和人行天桥的结构、高度、材料等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4 工艺设备和管道的标识、着色应符合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关规定。

3.0 安放与使用要求

3.1 安放并使用安全标志牌时应遵循下述要求:

3.1.1 信息标志应设在有关场所入口处和醒目处。

3.1.2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不准设在门、窗、架等移动的物体上,以免人们在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到安全标志。

3.1.3 安全标志牌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

3.2 安放并使用防护栏杆应遵循下述要求:

3.2.1 固定式防护栏杆应固定安装在设施、平台等场所的敞开边缘,其端部应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3.2.2 移动式防护栏杆的使用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主要用于短期作业(如:现场维修作业)。

3.3 作业完成前不得拆除防护区域周围设置的任何临时性栏杆和安全标志牌,若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拆除,需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4.0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

4.4.1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管理部对公司各种危险区域和作业中使用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4.4.2 在进行临时维修或外来承包队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作业负责人对临时性作业未安装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地点作出判断,决定是否需要使用安全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4.4.3 在下列区域应长期安置适当内容的安全标志牌:

4.4.3.1 容易出现人员不安全行为区域(如:禁止触摸)。

4.4.3.2 较危险的区域,应引起人员注意(如:当心触电)。

4.4.3.3 强制人员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区域(如:必须戴安全帽、口罩、手套、护耳器、防护眼镜等)。

4.4.3.4 存放和使用有毒、易燃易爆场所。

4.4.3.5 电气间、电气设备维修作业场所。

4.4.3.6 其它危险性作业。

4.4.4 进行下列作业时必须使用适合的安全标志牌:

4.4.4.1 动火作业。

4.4.4.2 进入限制空间作业。

4.4.4.3 电气设备、工艺生产系统的维修。

4.4.4.4 带电作业。

4.4.4.5 使用临时性隔离栏杆时。

4.4.4.6 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志的作业。

5.0 检查与维护

5.1 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每月对所属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若发现缺失或损坏,应按要求修整或更换,管理部进行监督检查。

5.2 安全标志牌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修整、更换或补充:

5.2.1 置放的位置不当;

5.2.2 内有误导或不正确的信息;

5.2.3 破损、退色、缺失或已无法读清其内容。

5.3 对安全栏杆和行人天桥的检查应遵循下述要求:

5.3.1 固定式防护栏杆的连接牢固,无松动、表面应光滑,无毛齿,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严重腐蚀。

5.3.2 移动式防护栏杆的检查应视情况而定,但应以不发生危险为准。

5.4 响铃警报器电路连接应完好、声音无变化。

5.5 视频监视器电路连接应完好、图像无变化。

防护设备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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