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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1-14 19:03:10 查看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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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规定

第1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全面地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 定义

1. 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 有害作业场所检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检测。

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4.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3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第四条 职责

1. 安全部是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分级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检测、分级管理,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2. 生产公司各车间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第五条 管理措施

1. 作业场所检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检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2. 检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检测;

(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事故性检测;

(3)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检测;

(4)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3.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检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安全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点。检测点的确定标准:

(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1个检测点,露天的可增设1个检测点。

(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检测点。

(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检测点,10米以上设2个检测点。

(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检测点。

(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检测点。

(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检测点。

4. 毒物浓度的检测与分级

检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和分级。

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检测,并通知安全部。

5. 粉尘浓度的检测与分级

检测项目根据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并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一般只测粉尘浓度,各种含硅粉尘还应另作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当月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报出数据,该数据可长期使用,若粉尘成分有明显改变时,应复测。

6. 噪声检测

检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要求进行检测;

噪声检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检测。

7. 检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8. 生产公司各车间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车间的作业场所检测点并报公司安全部。

9. 检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安全部审核、认可。

10. 每个检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2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3天,每天3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定3天,每天2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3天,每天2次。

11. 登记作业场所采样分析记录表由安全部存档,并将其纳入职业健康档案。

12. 各生产车间根据检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关检测档案。标识牌内容:

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3. 以上记录由安全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记录格式由安全部设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设备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1、油品储存/输送管道漏油检测系统

(1)加油员是临时经营场所设备检测负责人,负责每天将加油设备各部件保持整洁,妥善保养。

(2)经常注意观察罐体有无渗漏。

(3)进出油管、量油口、人孔盖有无渗漏,各部件螺栓是否齐全,连接牢固,阀门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4)呼吸阀、通气管、阻火器等设备应至少每半年定期检查保养一次。

(5)敷设管线的管沟应保持沙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加油机底部必须密封。

(6)经常检查管线及各部件的连接法兰,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7)易磨损的机械部位应保持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污垢,并定期加注润滑油。

(8)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加油机各个部位、零件的技术状况,确保正常运行。加油机过滤器应确保污堵塞现象,一般销量油站每2至3个月更换过滤器一次。

2、加油机及附件

(1)严禁用水校验加油机(流量表),以防机件锈蚀。

(2)易磨损的机械部位应保持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污垢,并定期加注润滑油。

(3)定期检查、检测加油机流量表,确保正常运行。

3、灭火器

(1)当班的班长是消防器材负责人,负责将消防器材保持整洁,妥善保养。

(2)每天检查,确保正常有效。

(3)每周由安全生产主管组织安全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4)临时经营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消防器材,且应放在规定的并容易取得的地方。

(5)灭火器应按规定位置摆放。应每月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期。临时经营场所所有员工必须会正确使用灭火器灭火。

4、静电报警器维护

定期检查和更换电池,保持静电夹顶尖的洁净,无油垢铁锈,保证各部位接线螺丝(栓)紧固。装卸油作业结束后,一定要取下静电夹。当静电报警器非正常不能自行修复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安排维修或更换。

第3篇 特种设备监视测量装置定期检测管理规定

1、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及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准确性,特制定本检测管理规定。

2、本检测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管理处工程部所辖特种设备及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定期检测管理。

3、管理处工程部主管负责安排具体操作,公司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

4、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

1)变配电设备、变配电安全用具、避雷装置、电梯设备、锅炉设备、给/排水设备、煤气设备、压力容器、擦窗机、吊篮等设备及其有关设备所属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按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定期检测。

2)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测及其所属监视和测量装置检测的检测报告均须登记存档。

5、物业管理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需定期检测的项目:

维修保养所用的检测器具如:万用表、钳流表、兆欧表、示波器、点温计、风速仪、声压表、游标卡尺、千分表等。

6、政府职能部门虽未明确要求定期检测,但事关物业管理质量控制的项目:

1)消防系统的消防泵、喷淋泵、消防稳压泵、湿式报警阀的进/出水压力表、压力开关、压力继电器。

2)生活水泵的进/出水压力表。

3)污水处理主机设备的进/排水压力表。

4)空调主机设备的进/出水压力表及进/出水温度表。

7、物业管理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需登记但不需定期检测的项目:

各设备子系统的电压表、电流表、温度表、压力表等表计不需定期检测,但必须保持完好无损。

8、特种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测及其所属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测,记录在《特种设备定期检测一览表》中。

9、监视和测量装置需定期或不需定期检测,在《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的备注栏和《监视和测量装置履历表》的校准周期栏中注明。

第4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5篇 小区特种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定期检测管理规定

小区特种设备及监视和测量装置定期检测管理规定

1、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及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准确性,特制定本检测管理规定。

2、本检测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管理处工程部所辖特种设备及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定期检测管理。

3、管理处工程部主管负责安排具体操作,公司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

4、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

1)变配电设备、变配电安全用具、避雷装置、电梯设备、锅炉设备、给/排水设备、煤气设备、压力容器、擦窗机、吊篮等设备及其有关设备所属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按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定期检测。

2)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测及其所属监视和测量装置检测的检测报告均须登记存档。

5、物业管理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需定期检测的项目:

维修保养所用的检测器具如:万用表、钳流表、兆欧表、示波器、点温计、风速仪、声压表、游标卡尺、千分表等。

6、政府职能部门虽未明确要求定期检测,但事关物业管理质量控制的项目:

1)消防系统的消防泵、喷淋泵、消防稳压泵、湿式报警阀的进/出水压力表、压力开关、压力继电器。

2)生活水泵的进/出水压力表。

3)污水处理主机设备的进/排水压力表。

4)空调主机设备的进/出水压力表及进/出水温度表。

7、物业管理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需登记但不需定期检测的项目:

各设备子系统的电压表、电流表、温度表、压力表等表计不需定期检测,但必须保持完好无损。

8、特种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测及其所属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测,记录在《特种设备定期检测一览表》中。

9、监视和测量装置需定期或不需定期检测,在《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的备注栏和《监视和测量装置履历表》的校准周期栏中注明。

第6篇 物业检测仪表管理办法规定

物业检测仪表管理办法

对服务质量有影响的检测仪表的使用、校准和保管,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并能达到所要求的测试能力。

【检测仪表的分类】

为更好地加强检测仪表管理,做到保证重点,兼顾全面,实行a、b、c三个等级管理。

a级:是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即兆欧表。

b级:是指与设备安全运行、服务质量直接有关的主要检测仪表。如手持式温湿仪、万用表、供水、供汽管道系统的主要进出口未端压力表、测量计等。

c级:是指设备上的一般指示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及空调风机控制器。

【检测仪表的管理、检定和控制】

a、b级检测仪表,由检测仪表管理员依据《鉴别号编制说明》进行编号,建立《检测仪表管理台帐》,并于每年12月编制《周期检定日程(计划)表》报管理部。

a级检测仪表(兆欧表)每二年校准一次。

b级检测仪表每一年校准或更换一次。

检测仪表的校准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授权机构进行。

对于新购检测仪表,以产品有效的合格证或经鉴定合格作为发放使用的依据。

c级检测仪表,检测仪表管理员每年巡视核查一次,填写《c级检测仪表巡查表》并由设备主任批准,发现变形、损坏、失准按规定要求进行申购并更换。

【使用】

管理处保证检测仪表在有效期内正确使用。

校准合格的a级检测仪表,贴上合格标识。

校准合格或定期更换的b级检测仪表,贴上'合格证'标识。

巡查合格的c级检测仪表,贴上'准用证'标识。

发现检测仪表不合格时,立即停止使用,并重新校准或更换。

确保在搬运存放时检测仪表准确度保持完好。

在检测仪表的技术资料按要求可以提供的场合,贵方主管部门要求时,__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这些资料,以证明其功能的适宜性。

第7篇 可燃性气体氧气含量检测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过程中,舱室内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简称测爆和测氧)的职责、范围、方法和标准要求,旨在杜绝各类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修造船现场可燃气体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管理,也适用于公司陆域内相关动能管道维修前的测爆控制。

2 定义

可燃气体: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并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3 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实施测爆和测氧并出具证书,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日常维护、保管和定期报验。

3.2 施工部门负责施工区域可燃物质的清除,落实有效的通风、换气,使舱室内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含氧量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3 物资部负责选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测爆和测氧仪器。

3.4 质量部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的送检、取证。

4 管理内容

4.1 测爆和测氧人员

4.1.1 经测爆和测氧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

4.1.2 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4.1.3 熟练掌握检测仪器的使用和简单维护方法。

4.2 检测仪器

测爆仪和测氧仪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合格仪器,经国家相关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4.3 检测范围

4.3.1 测爆范围

a)货油舱、泵舱、油舱油柜、化学品货舱、液化气船气罐等各类危险化学品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b) 涂装后的狭小、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c) 使用或储存过有机溶剂、化学清洗剂等的易燃易爆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d) 其它储存、盛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容器、管道等重要危险作业场所及相关系统、区域;

e) 天然气等泄漏后可能造成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f) 其它各类需要检测的重要危险作业场所。

4.3.2 测氧范围

a) 长期关闭的密闭舱室;

b) 锚链舱、隔离空舱、压载舱等通风不良的密闭舱室;

c) 发生氧气、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等气体泄漏可能造成富氧或缺氧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4.4 测爆和测氧前应具备的条件

4.4.1 测爆应具备的条件:

a) 油船货油舱室(包括管系)已进行洗舱,舱内舱壁、舱底及其构件、梯道、管系、阀门等部位的油垢(油脚)已被清除,舱内的加热盘管、货油管、扫舱管等已经清洗干净,有关管系的阀门均已关闭,舱室已打开并经持续有效通风,阀件拆解后已经用盲板封闭,含油回丝布已经清除。

b) 化学品船货舱已经清舱结束,经过有效通风,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c) 其它含油舱(柜)测爆前,舱室已清舱结束,油垢 (油脚)已被清除,并经持续有效通风。

d) 液化气船的气罐的气体已经经过置换,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e) 涂装舱室保持了24小时以上的有效通风或油漆表面基本固化,涂装舱室内油漆桶含漆回丝布已经清除。

f) 使用丙酮等危险化学品舱室测爆前,舱室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已经清除,经过有效通风。

g) 其他测爆部位,经过有效通风。

h) 进入舱室检测,舱室道门、人孔畅通无阻,无其他不安全因素影响检测安全。

3.4.2 测氧应具备的条件

a) 密闭舱室测氧前,道门人孔已打开并已保持有效通风。

b) 泄漏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的舱室,已保持有效通风。

c) 进入舱室检测,舱室道门、人孔畅通无阻。

d) 无其它不安全因素影响检测安全。

4.5 检测要求

4.5.1 测爆要求

a) 进入舱内测爆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有专人监护。

b) 涂装部门向测爆人员介绍油漆和稀释剂实际使用量、油漆干燥时间、涂装作业结束时间和通风时间等情况。

c) 清洁油舱部门向测爆人员介绍清舱作业情况及通风情况。

d) 测爆人员进入舱室(场所)测爆前,检查自身防护用品的穿戴,检查防爆照明灯具,取出通讯器材及金属物件并落实监护人。

e) 测爆前检查仪器,确保仪器工作正常,在空气洁净处先校准仪器。

f) 测爆仪在使用的过程中,注意防止受到撞击,探头不可吸到水等液体,禁止拆装测爆仪或更换电池。

g) 测检结束后,复核仪器的准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h) 进入舱室前,先将探头从洗舱孔、观察孔或人孔口放入舱内初步检测,当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上时,禁止入舱检测。

i) 进入舱室测爆后,取样部位每舱至少选舱的前后左右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舱内测爆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舱内可燃气体积聚处和舱室死角之处。

j) 对舱室测爆后还应对相邻舱室及管道相通的舱室进行测爆。

k) 记录检测值时,取舱室各测点中最大值为该舱检测值。

l) 进入舱室测爆之前还应满足含氧量要求。

m) 测爆不合格时,在防火区域挂(贴)有关禁区标识。

n) 油轮、化学品船须每日对舱室气体进行检测,同时出具检测单并告知船方。

4.5.2 测氧要求

a) 进入舱内测氧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有专人监护。

b) 测氧人员在测氧前,应了解检测区域状态,包括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是否处于长期封闭的状态,情况不清时,不准盲目进入。

c) 测氧人员进入舱室(场所)测氧前,必须在空气洁净处先校准仪器,检查自身防护用品的穿戴,检查防爆照明灯具,取出通讯器材及金属物件并落实监护人。

d) 每次使用前、使用后须检查仪器状态是否正常,确保仪器完好;测氧仪在使用的过程中,注意防止受到撞击,探头碰到水等液体。

e) 在存在可燃气体的舱室内进行测氧过程中,禁止拆装测氧仪或更换电池。

f) 测氧结束后,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检测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g) 舱外探测:将探头从洗舱孔、观察孔或人孔口放入舱内初步检测,当氧气浓度在19.5%~23%之间,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h) 测氧时,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小值为该舱检测值; 在对氧气泄漏区域进行测氧时,选最大值为该舱检测值。

i) 测氧不合格时,在舱室入口挂(贴)有关禁止人员入舱等标色。

j) 船舶现场在舱室第一次打开道门后及时检测,施工过程中每周抽测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4.6 检测标准

4.6.1 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停靠码头标准

全船各货油舱、泵舱、隔离空舱及压载舱可燃气体的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氧气浓度在19.5%~23%之间。

4.6.2 舱室作业可燃气体和含氧量安全标准

需要进行热工作业或其它作业的舱室及相邻舱室,可燃气体的检测浓度应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含氧量在19.5%~23%之间。

4.7 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

4.7.1 测爆测氧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出具《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gl/ch 04-011-r-01),在《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上填写测得数据,作出准确的鉴定并在检测结果一栏以打钩形式注明“允许”或“禁止”。

4.7.2 《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的数据,只能证明检测单上所指舱室(场所)内的当时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状况,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气体(如石油气、苯)和氧气含量在检测后保持不变。

4.7.3 检测单签发后,危险作业场所及周围区域,在人员进入作业前,须保持持续有效通风,确保状态不发生变化,发生变化时检测单自动失效,需重新进行检测。

4.7.4 在热工作业过程中,保持通风,作业场所状态发生突然改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域,经复测合格方可恢复施工。

4.7.5 可燃气体测爆合格标准,以柴油为例,爆炸下限为0.6%,其爆炸下限的1%

即: 0.6% × 1% = 60ppm。

4.7.6 其它可燃气体测爆合格标准见《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按体积比计算)》。

5 附件

附件1 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按体积比计数)

6 附表

附表1 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 gl/ch 04-011-r-01

第8篇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9篇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管理,及时发现可燃气体泄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04)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0-1999)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 职责

3.1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

3.2生产部门电器仪表管理人员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报警器运行的技术性能状态;

3.3消防管理部门每年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进行检测,每月对进行1次试验;

3.4生产必部门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会操作使用。

4 总体要求

4.1在线的报警器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

4.2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配备检测报警器。

4.3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0-1999)有关规定。

5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5.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5.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5.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5.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供应。

5.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5.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6 报警器安装现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6.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的密度。

6.2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6.3雨水及可燃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6.4便于维修和校验。

7 检测报警器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

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9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0篇 可燃性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过程中,舱室内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简称测爆和测氧)的职责、范围、方法和标准要求,旨在杜绝各类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修造船现场可燃气体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管理,也适用于公司陆域内相关动能管道维修前的测爆控制。

2  定义

可燃气体: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并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3  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实施测爆和测氧并出具证书,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日常维护、保管和定期报验。

3.2 施工部门负责施工区域可燃物质的清除,落实有效的通风、换气,使舱室内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含氧量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3 物资部负责选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测爆和测氧仪器。

3.4 质量部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的送检、取证。

4  管理内容

4.1 测爆和测氧人员

4.1.1 经测爆和测氧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

4.1.2 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4.1.3 熟练掌握检测仪器的使用和简单维护方法。

4.2 检测仪器

测爆仪和测氧仪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合格仪器,经国家相关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4.3 检测范围

4.3.1 测爆范围

a)货油舱、泵舱、油舱油柜、化学品货舱、液化气船气罐等各类危险化学品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b) 涂装后的狭小、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c) 使用或储存过有机溶剂、化学清洗剂等的易燃易爆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d) 其它储存、盛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容器、管道等重要危险作业场所及相关系统、区域;

e) 天然气等泄漏后可能造成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f) 其它各类需要检测的重要危险作业场所。

4.3.2 测氧范围

a) 长期关闭的密闭舱室;

b) 锚链舱、隔离空舱、压载舱等通风不良的密闭舱室;

c) 发生氧气、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等气体泄漏可能造成富氧或缺氧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4.4 测爆和测氧前应具备的条件

4.4.1 测爆应具备的条件:

a) 油船货油舱室(包括管系)已进行洗舱,舱内舱壁、舱底及其构件、梯道、管系、阀门等部位的油垢(油脚)已被清除,舱内的加热盘管、货油管、扫舱管等已经清洗干净,有关管系的阀门均已关闭,舱室已打开并经持续有效通风,阀件拆解后已经用盲板封闭,含油回丝布已经清除。

b) 化学品船货舱已经清舱结束,经过有效通风,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c) 其它含油舱(柜)测爆前,舱室已清舱结束,油垢 (油脚)已被清除,并经持续有效通风。

d) 液化气船的气罐的气体已经经过置换,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e) 涂装舱室保持了24小时以上的有效通风或油漆表面基本固化,涂装舱室内油漆桶含漆回丝布已经清除。

f) 使用丙酮等危险化学品舱室测爆前,舱室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已经清除,经过有效通风。

g) 其他测爆部位,经过有效通风。

h) 进入舱室检测,舱室道门、人孔畅通无阻,无其他不安全因素影响检测安全。

3.4.2 测氧应具备的条件

a) 密闭舱室测氧前,道门人孔已打开并已保持有效通风。

第11篇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12篇 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

a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为做好矿井空气及有害有毒气体的检测工作,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建设规范》规范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测标准co浓度不大于24ppm;no2浓度不大于

2.5 ppm;含量不小于20%。

二、 检测要求

1.所有井下带班长进入工作场所前,首先开启局扇通风机进行有效通风,然后检测co、no

2、 o2浓度,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 带班长每班对作业场所co、no

2、 o2的浓度测试不少于两次;安全员、测风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的作业场所co、no

2、 o2浓度进行两次巡回检查。

3.安全科指定专人对井下气体进行巡回检测。每旬对矿井各中段主巷、作业穿巷、主进风巷、回风巷、重点作业场所和作业面的co、no

2、 浓度及o2含量进行一次检测分析。

4. 安全组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测:对新开工程或距离主通风巷较远的掘进面、工作场所,在开工前必须进行一次co、no2浓度及o2含量的测试;在每次大爆破后,对通风后人员进入该工作场所之前进行一次测试;对于封闭性巷道、采空区和长期未作业的场所,在进入前必须对co、no

2、 o2进行检测。

5. 安全部每月对各分公司井下co、no

2、 、o2浓度进行1次监督检测。

三、 仪器管理

1.所有带班长、测风工、安全员必须佩戴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并随身携带,按规定进行检测。

2. 分公司安全科建立健全检测仪器台账,对使用过程中存在故障、数值显示不准确的仪器进行校对或更换。如需维修,由分公司上报供应部联系厂家进行维修调换。

3.仪器使用实行井口统一管理,保证仪器电量充足,干净卫生。由检身工负责配发,使用人员签字领取。携带检测仪器人员出井后,及时将仪器交予检身工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无损后办理签字手续。

4. 井下仪器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保证仪器完好。如人为造成的仪器损坏,责任人按价赔偿。。

5. 公司安全部对检测仪器配发、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13篇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

为搞好矿井安全生产,强化“一通三防”管理,保证便携仪的正常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以下简称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使用管理要求:

1、使用人员: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采煤机司机、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

2、携带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便携仪。

3、每一入井便携仪必须保证仪器完好、电量充足、数据准确。

4、便携仪必须正确使用,严禁不开机入井和入井后不使用。

5、携带人员必须爱护便携仪,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开仪器,避免硬物碰撞造成损坏和乱扔乱放、保证仪器表面清洁。

6、便携仪的吊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7、便携仪升井后要及时交回充电。

8、便携仪要定期进行校验、做好发放记录及台帐。

二、考核:

1、不按规定携带便携仪入井者,每次考核50元。

2、不按规定位置悬挂使用,每次考核50元。

3、丢失或人为损坏,每台次考核责任人800元。

4、井下随意拆卸便携仪的考核责任人500元。

5、当班升井的便携仪没有交回充电,考核责任人50元。

6、凡出现发出入井仪器不完好的,对发放人员考核50元。

7、便携仪维修人员,要对报警仪定期检查校验,否则考核50元。

8、便携仪维修及管理人员应管理好全矿仪器的资料管理工作,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考核责任人50元。

三、考核部门:

安全监察科、通风科、机电科。

注:从下周一开始(2022年2月20日)使用人员入井必须佩带便携仪,否则按《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第14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15篇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仪表车间为主,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设备科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仪表车间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记录: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记录。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记录。

3、 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

4、 有关人员的培训记。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仪表车间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安全科、仪表车间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仪器选型及要求

1、明确检测目的,选择仪器类别 简而言之,有害气体的检测有两个目的,第一是测爆,第二是测毒。所谓测爆是检测危险场所可燃气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测毒是检测危险场所有毒气体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工作人员中毒。测爆的范围是0~100%lel,测毒的范围是0~几十(或几百)ppm,两者相差很大。 危险场所有害气体有三种情况,第一、无毒(或低毒)可燃,第二、不燃有毒,第三、可燃有毒。前两种情况容易确定,第一测爆,第二测毒,第三种情况如果有人员暴露测毒,如无人员暴露可测爆。测爆选择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测毒选择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2、明确检测用途选择仪器种类(便携式或固定式) 生产或贮存岗位长期运行的泄漏检测选用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其他象检修检测、应急检测、进入检测和巡回检测等选用便携式(或袖珍式)仪器。仪器型号包含了生产厂家、功能指标和检测原理三项主要内容。

3、明确检测对象,择优选择仪器型号 选择仪器型号时要考虑以下几点原则:

① 生产厂家讲诚信、信誉好、生产的质量有保证,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c生产许可证,具有消防、防爆合格证。

② 选择的型号产品功能指标要符合标准的要求。

③ 仪器的检测原理要适应检测对象和检测环境的要求。

检测规定1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6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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