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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补充规定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7

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第1篇 运输巷、回风巷放炮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放炮安全管理,坚决杜绝放炮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对12101运输巷、回风巷放炮安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1、放炮站的设立:两垱头放炮时放炮站设在21#进料巷与副井车场交叉口处。

2、警戒点的设立:○121#进料巷与副井车场交叉口处;○2原 11602回风巷防突风门内侧(即靠21#回风上山一侧)。

放炮前本垱头的安全(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各警戒点的警戒人员是否到位。

3、放炮撤人规定:12101运输巷及回风巷任何一个垱头放炮时,必须由所需放炮垱头的安全(瓦检)员负责将21#运输下山及两掘进垱头所有人全部撤至21#进料巷防突风门以外的副井车场内。

4、发爆器、放炮母线箱钥匙由本垱头安全(瓦检)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保管,放炮时安全(瓦检)员必须在放炮站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织金县三甲煤矿

2009年5月10日

第2篇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湘电公司安监〔2010〕685号)等文件精神、关于转发《湖南省电力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郴电安监〔2011〕45号和下发《郴州电业局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局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自营、生产任务下达等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三种人”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工作票签发人的管理,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改造前设备情况、改造后实际接线方式及单位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2.抽调供电所人员或外委技工组建10kv及以下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专业施工队的单位,其施工队工作负责人工作范围发生变动的,必须重新进行培训和考试,根据其新的施工范围熟悉相关设备情况,经各单位考试合格后重新下文明确,并报市局安监部和农电部备案。

3.抬杆、打洞等临时用工的配合工作,可由村里组织实施,由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带领和监护,监护人穿红马甲,使用派工单。

4.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在线路停电时进行的工作,工作负责人在班组确无触电、高坠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班组的工作。施工作业期间,工作负责人不得兼任矛盾协调人。

三、工作票、标准化作业卡(书、施工作业票)、施工“三措”的补充规定

1.抬杆、土石方开挖等无触电、高坠危险的简单工作可使用派工单或基建标准化施工作业票;新建且不涉及运行设备停电的立杆、放线、组装横担等较复杂的工作必须使用基建标准化施工作业票,不得使用派工单。

2.各县公司农网停电施工的工作票及标准化作业按实际工作情况选择编制方式、并保证其正确性和规范性、实用性。

3.日停夜送的改造施工每天必须重新填写工作票,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4.变电站10kv出线配套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完整的施工“三措”和施工“方案”,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组织相关部门及班组学习后,方可实施。

四、信息发布的补充规定

1.农网升级改造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必须发布检修信息,包括抬杆、杆塔基础开挖、挂表等工作。

2.信息发布平台的有关规定:

农网全部施工作业信息发布到省公司检修信息发布平台。

3.发布周期

停电的施工作业:每停一次电,作业前一天17:00前发布一次作业信息。

不停电的施工作业:连续多天、时间超过一周的施工作业,每周必须发布一次检修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对每天的工作进行预安排,如某日某地进行某种工作;其它情况作业,每天发布一次作业信息。

五、现场把关的补充规定

1.由村组织的抬杆、打洞等无触电、高坠等危险的临时工作,由供电所或施工队派出的监护人兼任把关人。

第3篇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为加强企业内部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提高进厂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技能,切实做到作业中“零事故、零风险”,力争实现年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总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工程委托部门有义务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材料,对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单位,不办理施工人员的进厂手续,对私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工程委托部门未按要求通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罚款1000元;

二、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2万元;

三、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5000元;

四、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险肇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3000元;

五、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公司安全处备案,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再进行施工。

六、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对施工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先制定整改方案报到公司安全处审核后方可作业进行整改;涉及到特种作业岗位的员工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施工方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台帐。

七、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人员时,必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指派专人进行配合作业后施工方方可施工作业,严禁施工方人员私自作业,如乱接、乱用电器等设备或设施。

八、外来提料车辆进入现场后,司乘人员要及时撤离现场,送货司乘人员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做好装、卸车准备后离开生产现场,违者罚款300元。

安全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第4篇 隧道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为确保隧道施工安全,根据施工进展和现场实际情况,特对隧道防火防爆、防坍塌、防涌水(泥)及防触电伤害提出以下要求:

一、 隧道防火防爆

1.隧道防火

隧道洞口、井口的施工区均设置有效而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上,设立明显标志。隧道内电气设备(变压器、空压机等)和衬砌台车、防水层挂设台架等动火区域应设置消防器材(每处不少于2台),消防器材应放置在设备机具旁,设立明显标志。隧道内禁止存放易燃或可燃材料,施工现场使用的防水卷材、油料、木材等易燃或可燃材料不得超出当班用量,动火作业区域前后10m内不得有易燃和可燃材料,当需要立体交叉动火作业时,必须用非燃烧材料进行隔离,并设专人监护。衬砌钢筋焊接时,应对已挂设防水板进行防护,防止烧坏防水板及发生火灾。

2.隧道防爆

施工单位应严格制定火工产品的使用管理办法,做好火工产品的储、领、用、退记录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台帐。爆破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证书,进行过岗前安全作业培训及教育,熟悉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隧道爆破作业要求:炸药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起爆工作应在值班干部监督和统一指挥下进行;在起爆前,警戒区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火花起爆在无瞎炮的情况下,20min后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瞎炮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队长、领工员)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严禁人员通行。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隧道内氧气瓶、乙炔瓶禁止同处放置,安全距离必须大于5m。施工单位应对储气罐压力表、安全阀定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二、 隧道防坍塌

1. 超前地质预报

施工单位对按程序审批后的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方案应认真组织实施,并纳入工序管理,监理单位实施过程监理。预报成果需及时报送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指挥部,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须及时按变更程序进行变更设计,包括预报方案、开挖工艺、支护参数及辅助措施的变更,同时调整和完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2. 洞室结构监控量测

隧道围岩的坍塌和支护系统的破坏是受力变形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监控量测作为隧道施工组织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须纳入施工工序,通过对围岩和支护结构的受力、变形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的监测,为施工管理提供信息。

施工单位根据隧道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类型等编制量测和监视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后,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施工现场由专门监控量测小组负责测点埋设、日常监测数据处理等工作,并及时将量测信息反馈于设计和施工。监理工程师对量测工作实施过程监理,见证量测频率不低于20%,并对施工单位量测分析资料进行审核。

根据监控量测结果判断原设计支护参数、施工工法、辅助措施等不合适时,须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如增强或减弱支护强度,用仰拱或临时仰拱及时闭合结构,调整施工方法、施工工序及步距,掌子面超前支护和围岩预加固等。

3. 工法、工序安全要点控制

ⅴ、ⅳ级软弱不稳定围岩及浅埋、偏压地段,必须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超前支护和尽早封闭成环,ⅲ、ⅳ级围岩必须根据地质情况控制开挖长度,及时施作初期支护进行封闭。

当围岩发生异常变化,初期支护出现开裂等情况时,必须停止掌子面掘进进行加固,加固后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才允许在该加固处至最前方掌子面的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5篇 内浮顶罐工艺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一、内浮顶罐的结构和用途

内浮顶罐是立式圆筒形金属油罐的一种,由于其在降低油品损耗、减少火灾危险性以及满足环保要求等方面较其它形式油罐更具优势。内浮顶把介质即罐内储料和空气有效隔绝,从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等级,内置浮盘是漂浮在油面上的金属质顶盖。

浮盘的结构特点:骨架设计成蛛网状,将整个浮盘分成若干个小单元,再将盖板固定在骨架上部。浮盘的浮力元件浮筒,采用无缝挤压成形,焊缝少密封好,可靠性强,安全性好。浮筒与结构采用分体式,方便调整浮力大小及浮力分布,使浮力分布均匀,使浮顶运行平稳。目前,在炼化企业大量使用内浮顶罐储装汽油及其它易挥发性油品。

二、内浮顶罐验收安全要求

内浮顶罐设计应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2003)规范,在使用前按照设计规范和设计参数进行严格验收和进水试验,达到要求时方可投入使用。在投用过程中应达到以下安全要求:

1.内浮顶在全行程上应能无阻碍地正常运行,在升降和静止状态应处于水平漂浮状态。

2.内浮顶周边缘板、浮顶支柱及浮顶上所有开口接管,应至少高出液面150mm。

3.内浮顶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互相电气连通,并通过罐壁与罐外部接地件相连,各部位导电性良好。

4.支柱、导向装置等穿过浮顶部位密封良好。

5.内浮顶上排液设施试用正常。

6.浮顶上装设的自动通气阀应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自动开启;当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自动关闭,并应密封良好。

7.内浮顶的浮力元件均满足气密性要求。

8.当内浮顶处于最低支撑高度时,浮顶及其以下附件不得相互碰撞;当浮顶处于最大设计液位高度时,支柱不应与固定顶相碰撞。

9.内浮顶罐高液位报警装置投用正常。

10.浮顶密封不得影响液面指示装置和溢流孔的正常作用。

三、内浮顶罐使用工艺管理规定

1.内浮顶罐不得进入和储存含有c3、c4及溶解有氢气(氢气压缩机凝液等)组分的油品。

2.正常使用时不得使用蒸汽、氮气向罐内扫线。必要时必须用水顶之后,用水量为管线容积的6倍以上,以不带油花为合格。顶线后允许用蒸汽、氮气扫线,但必须注意蒸汽、氮气不能进油罐。

3.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压缩风向罐内扫线。

4.内浮顶罐油品贮存温度、输入油品温度应控制≯38℃(汽油),其它油品严格按照工艺指标控制。

5.当内浮顶罐的液位低于进油管时,进油流速要控制≯1m/s;当内浮顶罐的液位高于进油管时,收油速度要控制≯4.5 m/s。

6.拔头油、c5等轻组分应储存在压力容器中,不得单独进入内浮顶罐储存。

7.内浮顶罐油品在调入拔头油、c5等轻组分时要控制调和比例不能超过10%,调和油品的雷德蒸汽压(37.8℃)≯88kpa。

8.要对各生产装置的压缩机凝液、常减压三顶瓦斯凝液和火炬罐凝液进行定期分析,含有c3、c4及溶解有氢气的油品,要首先进行闪蒸减压排出c3、c4及溶解氢气后,方可进入内浮顶罐。

9.内浮顶罐收油前要了解油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温度、所走流程、管线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罐,避免温度高、组分轻的油品进罐。

10.内浮顶罐正常收、付油品时,最低液位应控制在内浮顶处于支撑高度时液位以上200mm;最高液位应控制在最大设计液位高度以下300mm。

11. 内浮顶罐内收油管应设置扩散管。

安全管理补充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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