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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为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三条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夏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术 措 施
第七条 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八条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十条 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一条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二条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间,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三条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四条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五条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含盐清凉饮料。
第十六条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 组 织 措 施
第十七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八条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九条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2篇 工程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为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三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夏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 术 措 施
第七条 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八条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十条 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一条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二条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间,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保 健 措 施
第十三条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四条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五条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含盐清凉饮料。
第十六条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组 织 措 施
第十七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八条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九条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3篇 高温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六月中旬至九月上旬是夏季高温季节,车间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在28℃以上。
第二条 在高温季节对工艺设备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做好设备保温、隔热等措施,尽量减少热幅射和高温对人体的影响。
第三条 高温岗位应有自然的良好通风条件,并按需要设置机械通风设备。对通风机上人体易接触的风叶部分,要加铁丝网,且网眼要小,防止手指误伸入受损伤。
第四条 露天作业和室外工作要搞好个人防护,防止日晒中暑。
第五条 高温季节期间,质量安全环保处要搞好清凉饮料的供应和发放工作。保证一线生产职工的需要,并保证清凉饮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六条 总裁办要定期对高温岗位职工进行人身健康检查,做好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做好中暑的急救准备工作,并进行必要的防中暑知识教育。
第七条 电风扇、空调机应由电工负责安装,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使用,非电工不得修理。
第八条 高温季节要适当的调整工作时间,延长午休,在室外作业时,要尽量避开中午高温峰值时间,利用早、晚较凉爽的时间工作。
第九条 收发易挥发的物品时,根据易挥发的物品较易挥发等特点,要避开上午10时至下午4点这段时间内进行发放。
第十条 在生产岗位上,禁止穿凉鞋、拖鞋、裙子、短裤和背心,更不准赤膊赤脚。
第十一条 易挥发的物品贮罐要搞好降温喷淋工作。根据气温的高低来调节冷却水量的大小。
第十二条 各种易挥发的物品运输要利用早、晚时间进行,不得在午间高温时运送。堆放时,要保持一定的通风间距,要避开在日光下曝晒以防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