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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置管理规定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4

人员配置管理规定

第1篇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公司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直属项目经理的领导,接受公司及责任管理单位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并负责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选择与任命

第五条项目经理的选择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的大小,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一)基层推荐公司任命:适用于基层自身承揽或公司分配的中、小型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任命需由基层单位填写项目经理任命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公司劳人部,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二)公司直接任命:适用于公司直管的项目或基层单位管理的大型项目、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符合此条件的项目,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告知责任管理单位),先由公司及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并提名,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三)竞聘:为解决公司项目经理不足,增强项目经理的竞争意识和责任心,可采取竞聘方式选择项目经理。由公司劳人部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第六条项目经理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执行公司“管理体系”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设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项目总工)、行政副经理、安装副经理;技术质量组(员)(质量员、资料员、试验工、测量工);生产组(员)(施工员、计划统计员或预算员);安全组(员)(安全员);材料动力组(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安装组(员)(专业施工员、专业质量员);行政后勤组(员)(总务员);财务劳资组(员)(会计员、劳资员)等。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人员配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岗位名称

任职资格

备注

1

项目经理

大型项目:应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中、小型项目:应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1、单位工程项目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试验工、测量工;

2、项目经理部须明确印章、合同管理人;

3、会计由公司委派;

4、各岗位除满足岗位任职资格外,还须具备和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相适应的能力。

2

生产副经理

具备相应能力;

3

技术副经理

(项目总工)

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4

行政副经理

具备相应能力

5

安装副经理

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6

施工员

应取得施工员上岗证

7

专职安全员

应取得安全员上岗证、安c证

8

专职质量员

应取得质量员上岗证

9

材料员

应取得材料员上岗证

10

机械管理员

具备相应能力

11

会 计

应取得会计资格证

12

劳资员

具备相应能力

13

预算员

应取得造价员证

14

总务员

具备相应能力

15

资料员

应取得资料员上岗证

第十条项目部管理人员除国家明令不得兼职外,其他人员可兼职。兼职是指项目管理团队内人员一人多职、由责任管理单位人员代管或由社会专业公司代管,以能满足项目管理要求为原则。

第十一条外聘项目经理或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在基础垫层施工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 公司直管的项目、基层管理的大型项目以及施工管理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公司劳人部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请公司批准后,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二) 其它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经责任管理单位研究批准,报公司劳人部备案,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三) 责任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上岗前进行书面交底,并保存交底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团队一旦运行,原则上在工程未竣工之前不得随便更换主要人员,以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若确实需要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需填写项目经理部人员变更申请表(见附表四),根据原审批权限报批,公司劳人部及时通报变更信息。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的解体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交付建设单位)60日后,项目经理部自行解体。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解体后的封口闭合管理按公司《工程项目封口闭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组织施工的,停工整顿并处责任方五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未按批准文件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的,责令整改并处责任方两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每人次处责任方五千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副经理、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印章保管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工程规模的划分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把工程划分为大、中、小型。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原《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作废。自发布之日,公司在建项目应按此规定对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公司劳动人事部为本规定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持续改进及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第2篇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0101103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第3篇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公司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直属项目经理的领导,接受公司及责任管理单位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并负责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选择与任命

第五条项目经理的选择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的大小,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一)基层推荐公司任命:适用于基层自身承揽或公司分配的中、小型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任命需由基层单位填写项目经理任命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公司劳人部,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二)公司直接任命:适用于公司直管的项目或基层单位管理的大型项目、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符合此条件的项目,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告知责任管理单位),先由公司及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并提名,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三)竞聘:为解决公司项目经理不足,增强项目经理的竞争意识和责任心,可采取竞聘方式选择项目经理。由公司劳人部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第六条项目经理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执行公司“管理体系”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设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项目总工)、行政副经理、安装副经理;技术质量组(员)(质量员、资料员、试验工、测量工);生产组(员)(施工员、计划统计员或预算员);安全组(员)(安全员);材料动力组(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安装组(员)(专业施工员、专业质量员);行政后勤组(员)(总务员);财务劳资组(员)(会计员、劳资员)等。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人员配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岗位名称任职资格备注
1项目经理大型项目:应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中、小型项目:应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1、单位工程项目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试验工、测量工;

2、项目经理部须明确印章、合同管理人;

3、会计由公司委派;

4、各岗位除满足岗位任职资格外,还须具备和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相适应的能力。

2生产副经理具备相应能力;
3技术副经理

(项目总工)

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4行政副经理具备相应能力
5安装副经理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6施工员应取得施工员上岗证
7专职安全员应取得安全员上岗证、安c证
8专职质量员应取得质量员上岗证
9材料员应取得材料员上岗证
10机械管理员具备相应能力
11会 计应取得会计资格证
12劳资员具备相应能力
13预算员应取得造价员证
14总务员具备相应能力
15资料员应取得资料员上岗证
第十条项目部管理人员除国家明令不得兼职外,其他人员可兼职。兼职是指项目管理团队内人员一人多职、由责任管理单位人员代管或由社会专业公司代管,以能满足项目管理要求为原则。

第十一条外聘项目经理或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在基础垫层施工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 公司直管的项目、基层管理的大型项目以及施工管理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公司劳人部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请公司批准后,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二) 其它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经责任管理单位研究批准,报公司劳人部备案,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三) 责任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上岗前进行书面交底,并保存交底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团队一旦运行,原则上在工程未竣工之前不得随便更换主要人员,以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若确实需要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需填写项目经理部人员变更申请表(见附表四),根据原审批权限报批,公司劳人部及时通报变更信息。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的解体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交付建设单位)60日后,项目经理部自行解体。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解体后的封口闭合管理按公司《工程项目封口闭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组织施工的,停工整顿并处责任方五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未按批准文件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的,责令整改并处责任方两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每人次处责任方五千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副经理、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印章保管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工程规模的划分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把工程划分为大、中、小型。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原《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作废。自发布之日,公司在建项目应按此规定对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公司劳动人事部为本规定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持续改进及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人员配置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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