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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5 22:44:01 查看人数:32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第1篇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0101103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第2篇 通信维护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一、维护人员安全规定

1、不准酒后开车和出班作业。

2、出班时必须携带齐全安全“五必带”(安全帽、安全带、手套、胶鞋、测电笔),确保可靠有效,并正确使用。

3、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各种按规定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4、司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5、不得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

6、在市区街、巷、道路作业时,应做到文明,安全作业,在作业区域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拦.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

7、在工作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了解周围环境设备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采取有效防止措施。

8、所有工作设备必须安全牢固,不可随意使用不合标准的材料、临时性质的设备,所用的材料都必须达到安全的标准。

9、属于特殊工种的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书持证上岗。

二、基站维护安全规定

1、基站机房内禁止吸烟, 进入基站的维护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2、机房及基站内须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与生产无关的电器。

3、机房附近应遵守用火管理制度。机房内非特殊需要, 严禁使用明火。若确实必要,须经甲方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批准, 领取动火许可证后,并采取相应的严密保护措施, 方可在通信机房或基站外面动用明火。

4、持有电气资格证的人员方可安装相应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测试电气设备的电源是否正常应使用相应的测量工具,禁止用手触及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和使用短路的方法进行试验。

5、所有维护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 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 当确认安全可靠时, 方可进行工作。

6、各种测试仪表和电器设备的外壳,要接地良好,插拨电路盘应使用防静电手环。高压操作时应使用绝缘防护工具,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同种类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的插座。

7、定期派人对机房及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在狂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加强巡视检查,以确保通信机房内外环境的良好与安全。雷雨季节应加强对机房内部安全设备、地线及防护电路的检修。

8、维护人员进入基站工作,要严格按基站维护安全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9、每位维护人员都要懂得消防安全的基本常识,一旦机房失火如何扑救,相邻部门失火如何确保本机房的设备安全及怎样参加相邻部门失火的扑救工作,要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报火警。

10、维护人员在基站内发电时,必须注意室内通风、氧气充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活动油机必须在室内的发电的,油机排烟管必须朝门外,发电时维护人员不允许长时间在站房内停留。

三、登高作业安全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痈病等禁忌症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2、上杆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电杆埋深和杆根,腐朽杆根未加固前,严禁上杆作业。加固后应顺线路方向上杆,同时要观察周围环境有无电力线及其它障碍物。

3、上杆前要仔细检查脚扣、安全带的牢固程度,并与电杆直径配套。

4、不得有两人同时上、下电杆,到达杆顶后,保安带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 厘米的下面,杆上有人工作,杆下一定范围内不许有人。在市区内,必要时用绳索拦护。

5、杆上工作时,严禁抛扔工具材料,所用工具材料随时放在工具袋内,严防工具、材料坠落伤人。笨重器材用绳索拉上、放下电杆。

6、房上作业应检查房顶的牢固程度,房上行走时,瓦房走尖、平房走边、石棉瓦走钉、机制水泥瓦走脊、楼顶内走棱,谨防塌陷坠落,在屋顶内天花板上工作必须使用行灯。

7、登高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工作鞋,严禁二人同时在一杆内坐吊板作业。

四、使用梯子安全规定

1、使用梯子前,必须严格检查其是否完好,确保可靠,安全使用,凡是已折断、松动、破裂、磨损或腐朽的严禁使用。

2、架立梯子时,应选择平整、坚固防滑的地面,梯子靠在墙上,在吊线上使用时,其上端接触点与下端支持点间的水平距离,应等于接触点和支持点间距离的1 / 4 至1 / 3 。

3、上下梯子时,不得携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应用绳索上下提吊。

4、在梯子上、下不得二人同时作业。

5、梯子所靠的支持物,必须牢固,应能承受梯子的最大负荷。

6、在梯子上作业时,不得一脚踩在梯子上,另一脚踩在其它建筑物上,严禁用脚移动梯子,以免发生危险。

五、使用安全带、脚扣安全规定

1、安全带、脚扣的使用。其中软绳部分和杆子套住并挂在保安环内,以保证工作人员在杆上作业的安全。脚扣是穿在工作人员脚上上杆用的工具,一般分木杆脚扣和水泥杆脚扣两种。

2、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出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或不能扣牢,皮带目孔有裂缝,安全带上绳索磨损和断头超过1 / 10 者及有腐坏的,均禁止使用。

3、与酸性物、锋刃工具等分开堆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他过热过湿之处,以免损坏。

4、使用时,切勿使皮带纽绞,皮带上各扣套要全数扣妥,皮带头子穿过皮带小圈。安全带的绳索和安全绳不得乱扣节,也不可吊装物件,以免损坏绳索。切勿使用一般绳索或各种绝缘皮线代替保安带。

5、木杆脚扣应经常检查是否完好,勿使过于滑钝和锋利。

6、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予更换,其他与一般木杆脚扣要求相同。

六、人孔内作业安全规定

1、人孔揭开进行工作前,应设置围栏和红旗或红灯(夜间)标志,必要时要派人值守。工作完毕后,盖好孔盖方可拆除围栏和标志。

2、打开人孔盖后在进入人孔前必须进行检测,然后进行通风,确知没有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3、下人孔必须使用梯子,严禁往下跳或者踩着电缆下。在人孔内工作如觉头晕、呼吸困难,应立即离开人孔,再行通风。工作完毕或离开时,必须将人孔盖盖好。

4、不准在人孔内吸烟。须在人孔内使用喷枪时,应在孔外点燃。

5、人孔内照明用工作手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 伏,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 伏。

七、夜间作业安全规定

1、夜间必须两人以上相互照应作业,外出前必须告知相关管理人员作业的地点、内容、时间、同行人员等。

2、夜间作业必须携带必要的照明工具和通信联络工具。

3、作业前必须照明、察看、判断清楚作业空间范围内的一切地形、物体、标志和需实施作业的设备、杆线后,方可实施行动。确保作业安全和操作无误。

4、作业终了应认真检查作业一切无漏无误,确认作业完好方可结束。

5、作业返回后应向事先报告的管理人员报告作业及返回情况。确认作业已安全顺利完成。

八、冬季安全规定

(一)、防人身伤害、防坠落、防滑

1、冬施时,加强劳动保护,人员配戴手套、穿胶底鞋,增加防滑措施,严禁穿硬底鞋。

2、露天作业要配齐防寒用品,在架上要慎防“探头板”踩空,高空作业要悬系安全带,在高度超过1.5米马凳上,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安全帽,防寒帽不能代替安全帽;

4、5级以上大风禁止塔吊安装、顶升作业,6级以上大风禁止吊装作业和高空作业;

(二)、防火灾、防中毒

1、要防止火灾,消防设施及器材应做到齐全、完好和能用,机房(基站)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安全员要定期对办公及库房等场所进行供电、防火进行检查,防止通信、火灾事故和盗窃事情;

3、生活区、办公区电线路安装布设满足安全用电要求;生活区员工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路;宿舍、办公室、库房严禁使用碘钨灯在室内、现场进行取暖;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严禁卧床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带回宿舍存放;取暖设施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生活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三)、防网络安全事故

1、机房内严禁使用高热灯具(如太阳灯等)做临时照明,严禁使用电热水器、电炉等电热器具;

2、冬期温度低,人员关节不灵活,衣物较多,行动不方便,进行巡检及小型工程施工时,应注意设备和现网安全,杜绝现网业务中断事故发生;

(四)、防交通安全事故

1、加强对维护用车辆的维护、保养,杜绝因车辆故障而引发事故;

2、严禁酒后开车、无照驾驶、疲劳驾驶;

3、遇严重冰雪天气,车辆出行应装设防滑装置,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行车距离,防止尾追事故的发生。

九、安全用电规定

1、维护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

2、维护人员应经常实习、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3、基站维护人员应安排持有电工证的人员定期检查机房供电、用电设备、设施。

4、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

5、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

6、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7、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8、维护人员在完成基站巡检或故障处理后,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关闭长时间带电运作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用电设备。

9、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10、在危险性高的位置应张贴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

十、林火维护安全规定

1、维护人员登山巡检或处理林火故障,必须2-3人同行,切忌单独行动。

2、行进过程中,一定要探明前方路况在行动,夏天要做好防虫蚁、防中暑等措施,冬天要做好防滑、防冻等措施。

3、处理林火故障安全防护应遵循基站安全防护规定,注意高处作业、用电安全等防护。

第3篇 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叉车安全使用规定

(一)检查车辆

1.叉车作业前、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液,润滑油和冷却水。

2.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性能。

(1)检查灯光、音响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2)叉车运行过程中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3)叉车运行前还应检查

(二)起步

(1)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2)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确认所载物平稳可靠。

(3)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

(三)行驶

(1)行驶时货叉底端距离地面高度应保持300-400mm,

(2)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刮碰。载物行驶时,如货叉升得太高,还会增加叉车整体重心高度,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3)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4)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发出信号,并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5)内燃叉车在下坡时禁止熄火滑行。

(6)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7)叉车运行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前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8)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在不妨碍行驶的最底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在搬运庞大物件时,物件档住驾驶员的视线,此时应开倒车。

(9)禁止在坡道转弯,也不应横跨坡道行驶。

(四)装卸

(1)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应贴靠档货架;叉载的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曲线标志牌的规定。

(2)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的视线。

(3)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4)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辆不要压物品 垫木,以免碾压物崩起伤人。

(5)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他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6)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7)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

(8)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9)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10)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

(11)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12)禁止超载作业。

(五)使用部门负责公司内叉车的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六)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叉车的定期报检和监督使用工作

第4篇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防护罩、各种限制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因施工确需移动时,应经过项目部责任部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设施,才能移动。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部位还应悬挂反光标牌。

2、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项目部安全防护设施状况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是:

施工队/施工段应按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各项安全设施,如:脚手架、井字架、模板、塔吊、安全网、临边等搭设及其防护装置经责任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应经常性地检查与维修;

各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设施、其他防护装置确认不需要时,经过批准后方能按规定的方案进行拆除,并派安全员监护,必要时对危险地带设立警示标志。

3、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或责令责任部门/人员进行整改。

第5篇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  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取205n/mm2,钢管按φ48×3.0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当支撑体系落在地面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取值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支撑体系落在楼面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立杆稳定性计算应考虑架体搭设高度对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书面的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成员应是有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工程经验或施工技术理论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对方案的可靠性提出具体论证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编,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原则上不得调整施工方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场钢管、扣件的质量,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监理单位应严格核验。验收合格的构配件应加强管理。

第十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使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选用外径48 mm,壁厚不得小于3mm。钢管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弯曲、压扁、锈蚀严重及打孔的钢管不得使用。钢管必须涂防锈漆。

2、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标识,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十一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支设立杆的地基应平整坚实。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 的模板工程,当立杆落在地面时,须增设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砼垫层;当立杆落在楼面时,楼面下应采取可靠的支顶措施。

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底座宜采用规格不小于150mm×150mm×8mm钢板和钢管套管焊接组成。底座下应设置长度不少于2跨、宽度不小于150mm、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或仰铺12~16号槽钢。

立杆接长必须对接,严禁搭接。立杆步距不应超过1.5m。

立杆顶部应采用可调顶托受力,不得采用横杆受力,且顶托距离最上面一道水平杆不宜超过300mm。当超过300mm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立杆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1/500h(h为架体总高度),且最大偏差应不大于±50mm。

3、架体必须连续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和水平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架体四边与中间沿纵、横向全高全长从两端开始每隔四排立杆应设置一道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度~60度之间,跨越立杆最多根数为:45度时7根,50度时6根,60度时5根。剪刀撑斜杆与立杆或水平杆的每个相交处应采用旋转扣件固定。

架体两端与中间沿水平方向全平面每隔四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应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上款的规定。

架体四周与建筑物应形成可靠连接,以减少架体搭设高度对稳定性的不利影响。竖直方向按每层楼面或沿柱高不大于4m设置一道连墙件,水平方向按每3跨设置一道连墙件。如周边无既有建筑物或构件,可采用格构柱法或其他有效方法以提高整个支撑体系的稳定性。

4、立杆、水平杆、剪刀撑斜杆的接头应错开在不同的框格层中设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步距的1/3;模板支撑体系杆件不得与外脚手架、卸料平台等连接。

5、所有的节点必须都有扣件连接,不得遗漏。扣件的拧紧扭力矩应控制在45~60nm之间。

第十二条  支撑架体搭设场地应平整无杂物,确保排水畅通,不得出现地基积水现象。

第十三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管理人员和搭设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对施工详图进行说明,并做好书面交底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监理单位应检查立杆地基、钢管、扣件等是否符合方案要求,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搭设。

第十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应在施工员指导和专职安全员监督下实施,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监控,并做好相应的施工日记、监理日记。搭设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专项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底座、立杆应准确定位。

第十六条  支撑体系搭设过程和完毕后,施工单位应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适当加大受力较大部位的抽检数量。抽检的数量为扣件数量的10%,不合格率超过抽检数量10%的应全面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七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检查和验收程序,应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架体搭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到场参与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钢筋安装工序。

混凝土浇筑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复验,未经复验合格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浇筑混凝土。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集中堆载。

第十八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时,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承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的分包单位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审批的方案搭设的,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监理单位提出报告的应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施工单位在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应将工程部位、搭设时间及经审批的专项方案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备,架体搭设完成后、混凝土浇筑一个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6篇 河南油田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施工破土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坍塌伤害事故,避免破损地下隐蔽设施影响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区域内破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破土作业

指在炼化生产厂区、油气田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油气田开发区安全距离范围内及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矿区基本建设、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的作业。

2.2 大型破土作业

可能危及油区输油输气干线管道、大面积电讯、矿区主要道路或油田级重点要害部位等运行安全、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破土作业。

3 职责

3.1 开发事业部负责危及油气田开发区域干线管道、重点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生产协调处负责危及水、电、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3 工程技术处负责危及工业建设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4 消防支队负责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5公共事业部负责油田社区及矿区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6基建处负责房屋建筑开发区域大型动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7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破土作业监督管理, 并对破土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破土作业许可申请、审批、施工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

4.1 作业申请

4.1.1 作业范围确认与交底

4.1.1.1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进行确认。

4.1.1.2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4.1.1.3 装置界区内的破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风险评估

4.1.2.1 施工单位应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4.1.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a)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b) 架空的公用设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e)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f) 交通状况;

g) 附近的振动源;

h) 土质类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4.1.4 作业前现场准备

4.1.4.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4.1.4.2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4.1.4.4 标识与警示

a)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b)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区破土需断开防火堤时,除报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应备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数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区防火堤高度和宽度,且堆放沙袋之间无缝隙。

4.1.5 提出申请

作业准备完成后,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涉及大型破土作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业许可证》;

b) 完整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内容);

c) 原有地下管线、电线、通讯光缆、构筑物的布局图及安全保护措施、监护方案。

4.2 作业批准

4.2.1 书面审查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审查内容包括:

a)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等;

c) 确认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遵循情况;

d) 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e)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4.2.2 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与作业有关的挖掘机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准备情况;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d)在防爆区域作业施工是否办理相应作业许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7篇 某变电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试题

变电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试题

一、填空题

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2、为防止误操作,高压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许乱用。

3、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并自审无误后,在最后一项的空白下盖“以下空白章”并签名,交监护人审核。

4、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不得任意涂改以保证其严肃性,个别错漏字的修改,应字迹清楚且改错字不超过3个字,防止模糊不清造成意外事故。但对涉及设备名称、编号、时间、动词等关键字不得涂改。

5、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不准一个工作负责人在同一时间内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任务的工作负责人,不准工作班成员在同一时间内参加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作任务。

6、第一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正式批准的检修期限或办理延期手续后的期限为准。

7、《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继电保护班技术负责人审批。与工作票同步填写、执行和保存。没有经审批的《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值班人员不得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由运行人员操作的压板、开关等均不填入“安全措施票”内,工作票上已填写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票上可不再填写。运行值班人员不承担“安全措施票”的复核责任。

8、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可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9、开放性骨折,伴有大出血者,先止血,再固定,并用干净布片覆盖伤口,然后速送医院救治。切勿将外露的断骨推回伤口内。

10、犬咬伤后应立即用浓肥皂水冲洗伤口,同时用挤压法自上而下将残留伤口内唾液挤出,然后再用碘酒涂搽伤口。

11、室内母线分段部分、 分段 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 易误碰有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 隔离档板 。

12、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 供电单位 、 施工单位 或 用户单位 签发。

1 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 作业现场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 防范措施 及 事故紧急 处理措施。

14、待工作票上的临时 遮栏已拆除, 标示牌 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栏,未拉开的 接地刀闸 或接地线已汇报调度, 工作票方告终结。

1 5、验电时,应使用 相应 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 接触式验电器,在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处对 各相分别验电。

16、在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的 导电部分 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有 黑色 标志。

1 7、检修设备和可能来电侧的、隔离开关应断开 控制电源 和 合闸电源 ,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应 锁住 ,确保不会误送电。

1 8、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 工作地点 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 运行人员 一次做完,不需办理转移手续。

19、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 带电 部位的挡板封闭后 禁止开启 ,并设置 止步、高压危险 标示牌。

20、倒闸操作必须有 值班调度员 、 运行值班负责人 正式发布的指令,并使用经事先 审核合格 的操作票。

21、装卸高压熔断器,应 戴护目镜 和 绝缘手套 ,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 绝缘台 上。

22、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 连续 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 出票前 连续编号,操作票按 编号顺序使用。

二、判断题

1、毒蛇咬伤后,不要惊慌、奔跑、饮酒,以免加速蛇毒在人体内扩散。(v)

2、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可使用绝缘棒代替验电器。(*)

3、去操作的途中钥匙由监护人掌管,安全工具、操作工具由操作人携带。( v )

4、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v )

5、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v )。

6、母线检修时应填用变电一种工作票。( * )

7、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 * )

8、事故处理可不填工作票和履行许可手续。(*)

9、需要变更工作成员时,须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

10、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型号。(*)

11、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1 2、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

13、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及对面运行设备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遮栏上悬挂“禁止攀登、有电危险”标示牌。(×)

14、任何人进入控制室,必须戴安全帽。(×)

1 5、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

三、选择题

1、工作许可人(c)签发工作票

a、可以b、条件允许时可以 c、不得d、经批准后可以

2、500kv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为(d)

a、1.5米 b、3米 c、1米 d、5米

3、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10kv及以下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为(d)米

a、0.7 b、0.2 c、0.4 d、0.35

4、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c)

a、变压器 b、断路器 c、避雷针 和避雷器d、电压

5、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c)监护

a、分局(工区)领导 b、站长 c、值班负责人或值长 d、安全员

6、第一种工作票应在(a)交给值班员

a、工作前一日 b、工作当天 c、工作前两日 d、工作结束后

7、电气工作人员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a)考试一次

a、1年 b、2年 c、半年 d、3个月 8、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c)工作

a、倒闸操作 b、办理工作票 c、修理 d、巡视设备

9、进入sf6配电装置低位区或电缆沟进行工作应先检测含氧量(c)和sf6气体含量是否合格。

a、不低于5% b、不低于15% c、不低于18% d、不低于60%

10、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d)

a、防盗锁 b、绑死装置 c、挂锁 d、闭锁装置

11、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b)报告,待(b)再行许可后,可方进行操作。

a、上级领导b、发命人c、运行专职

12、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c)及以上者。

a、250v b、500vc、1000v

13、室内高压设备设有遮栏,其高度在(b)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

a、1.0m b、1.7m c、2.5m

14、110kv高压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b)。

a、1.0m b、1.5m c、2.0m

15、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b),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

a、10min b、15minc、20min

四、问答题

1、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干什么

答: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3、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字。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哪些条件

答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3、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有那些

答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4、保证安全的组织、技术措施有哪些

答: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5、制定《安全工作规程》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目的: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

6、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如何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答:电气操作后的位置应以设备的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徨相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7、哪些工作可以不填操作票

答:1、事故紧急处理;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3、拉开或拆除全站唯一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

8、停电倒闸操作顺序应如何进行,为什么

答:1、停电操作顺序: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

2、先断开开关,后拉刀闸:因断路器断流容量大,并装有灭弧装置;刀闸断流能力小,仅靠刀闸间隙空气灭弧。

先拉负荷侧刀闸,后拉电源侧刀闸:若开关假断或未断开,短路点在开关负荷侧,本开关保护动作切除故障,反之短路点在侧,将由母线侧保护或后备保护延时切除故障,造成事故扩大。

第8篇 钢丝绳使用报废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钢丝绳的使用、保养、报废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对所使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 5009.1.92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钢丝绳使用部门负责钢丝绳规格的提出和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及报废申报工作。

5.2钢丝绳采购部门负责钢丝绳的采购和进货检验。

5.3使用部门专职技术员负技术责任,专职安全员负监督责任,作业班班长负检查责任。

6具体内容

6.1钢丝绳使用部门依据规程、规范的要求提供钢丝绳采购单,应注明钢丝绳的规格、用途、数量。

6.2钢丝绳采购部门应依据采购单内容,选择厂家,采购合格的钢丝绳。

6.3采购部门对采购来的钢丝绳应做进货检验,并做好“钢丝绳进货检验记录”。

6.4使用部门按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制订如下规章制度,加强钢丝绳的使用管理。

a) 钢丝绳使用安全系数选取规定;

b)钢丝绳插接标准、规定;

c)钢丝绳的日常保养保管要求,包括定期检查;

d)钢丝绳使用前检验、检查内容和规定;

e)钢丝绳的报废、更换标准;

f)报废钢丝绳的处理规定。

6.7不合格钢丝绳,使用部门按报废钢丝绳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6.8使用部门定期对钢丝绳进行检查。

7相关文件(无)

8相关记录

“钢丝绳进货检验记录”

第9篇 区域安全负责制管理规定

一、推行区域安全负责制的意义、目标

“区域安全负责制”是推进基层安全自主管理的有效载体,通过建立“区域安全负责制”,把分公司所有的管理空间和作业区域内的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到每个管理层面、每一个岗位人员,明确每个层面、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区域、安全管理权限和所承担的责任,从而构建“事事有标准、人人有责任、处处有人管”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长效管理体系,实现企业持久的本质安全。

二、区域安全负责制的内涵

区域安全负责制,就是将企业所有的管理空间和作业区域细分到人,由区域责任人主动查找本区域内的安全隐患,主动制止本区域内的人员违章,以实现区域安全自主管理的一种方法。

区域责任人包括:本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区域内的服务人员(如检修人员等),到该区域内指导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三、区域安全负责制的工作要求

1、强化教育。要让所有员工知道自己的管理区域,自己的管理责任,知道安全检查的标准,知道安全检查的方法,懂得安全检查表的使用。

2、强化检查。车间、部室领导要强化验证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强化整改。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要抓好隐患整改并及时做好反馈与告知工作。

四、区域安全负责制的基本做法

就是明确一个区域,落实二项责任,实施三项举措,推行五项考核。明确一个区域,就是将分公司所有的管理空间和作业区域,按照管理的责任权限,层层分解到每一个管理层面、每一个岗位员工。

具体做法:

1、操作人员。以生产服务岗位为核心,包含岗位门前区域作为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区域,实施区域管理。

2、维修人员。轩设备设施检修场地的不确定性,为此以检修项目(含特种设备作业)所在地作为设备检修人员的安全管理区域,实施区域管理。

3、管理人员。班组长在进行管理的同时,将公共场所作为安全管理区域,实施区域管理;车间领导和各专业管理人员以行政管辖区域或正在执行公务的场所作为安全管理区域,实施区域管理。

落实二项责任,一是检查和消除区域内的事故隐患的责任,责任流程是实施隐患“查找、辩识、告知、整改”四闭环管理。

查找。由区域内岗位操作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班组长、车间领导、专业管理人员分别依据《区域安全检查表》或《专业管理安全检查表》,对照检查表中明确的硬性设施标准进行检查。

辩识。根据员工、班组上报的隐患,由车间安全员或管理人员(含维修人员)到现场确认是否属隐患。

告知。经辩识确认的隐患,由车间在隐患点挂牌告知。

整改。对挂牌的隐患由机动部和安环部依据整改任务单实施整改(所在单位配合),隐患消除后由整改者摘牌。

二是制止和杜绝区域内人员违章的责任。它是区域安全负责制中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做到:区域作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照《违章违纪累积计分考核办法》做到不违章;对违章的行为要进行制止(重点是自己身边一起工作的同事),并告知正确的操作方法(即指正),违章者当即知错纠正的,可不作违章处理,违章者对同事的劝阻不予理睬,应立即报告班长或车间领导,由班长或车间领导对违章者作出记分、扣奖处理(班长和车间领导对敢于制止违章的员工应给予一次“免责”或其它奖励);各级管理人员对区域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在制止的同时,要对违章者进行谈话教育,组织违章分析会,并对违章者实施违章违纪累积记分考核。

实施三项举措:

1、定期检查举措。第一层面是岗位检查,检查重点是查找隐患查纠人员违章。岗位检查频度由各基层单位根据生产服务特点制定,报安环、机动部审定。第二层面是班组,检查重点是查处人员违章、查处岗位检查执行情况、复查岗位隐患,检查频度为每班一次;第三层面是车间,检查重点是查处人员违章、查处班组、岗位自主检查执行情况、复查辩识岗位隐患,检查频度为每周至少一次,特种设备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第四层面是厂级,检查重点是对照各单位区域安全管理标准和各专业检查标准实施检查,检查频度分公司区域安全考评验收小组,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考评。

2、表格检查举措。分公司各层面区域安全检查全面推行安全检查表,做到一岗一表。其中:生产服务岗位执行“岗位区域安全检查表”,专业检查执行“专业安全管理检查表”。

3、挂牌确认举措。为了提高岗位员工安全检查意识,验证安全检查实效,生产岗位作业人员在检查的同时,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挂牌。

推行五项考核,一是“违章违纪”滚动递增考核,二是“隐患滞留”安全评价考核,三是“区域管理”责任落实考核,四是“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考核,五是安全目标完成激励考核。

具体做法:

1、“违章违纪”滚动递增考核。分公司查到违章违纪,一是对车间实施季度内安全管理综合评价滚动递增考核。如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4分,以此类推;二是对个人实施年度内经济责任滚动递增考核,按违章记分扣奖标准,如第一次扣奖50元,第二次则扣奖100元,以此类推,滚动递增。

2、“隐患滞留”安全评价考核。一是分公司级安全检查先于下一级发现岗位隐患,属于隐患未查知而滞留,对隐患产生车间实施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二是隐患已被查知,车间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造成隐患滞留,对隐患整改车间实施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

3、“区域管理”责任落实考核。现场他人违章没制止,按违反区域安全负责制规定等同违章处理;外来参观人员违章,由接待部门负责,按违反区域安全负责制规定等同违章处理;各级管理者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对区域工作点内出现上级查出重大隐患或违章行为负区域管理的同等责任。

4、“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考核。在区域内发生严重违章、重大隐患滞留或厂级检查违章数多于本车间区域检查违章数,对所在车间领导干部执行“质询、追究、罢免”三制处置。

5、安全目标完成激励考核。分公司对各单位区域安全负责制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价,对“区域安全负责制”管理分别评价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评价为合格、基本合格的车间和领导个人给予奖励。

五、区域安全负责制的流程

1、区域责任人。必须按标准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对区域内出现的隐患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班组长。对于随时可能造成人身、工亡和设备事故的重大隐患有权越级上报。对进入责任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的违章行为要进行有效的制止,并做好记录与上报,做到责任区域“岗位无隐患,人员无违章”。

2、班组长。每天下班前要收集班组员工的区域安全检查表,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属于班组能力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必须立即安排整改,班组无法解决的问题,交班或报车间处理。每天收齐的区域安全检查表交车间安全员审核。

3、车间安全员。每天上班后首先查阅前一天各班交上来的区域安全检查表,汇总岗位员工提出的问题;针对员工提出的问题到现场进行辩识,属于隐患向车间领导报告后,向安环部、机动部书面报告,并在现场挂牌告知;不属于隐患,向车间领导报告后,向岗位员工告知,并明示在检查表中不要再反映;跟踪隐患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对员工提出的问题无法辩识时,及时向安环部报告。

4、车间主任。按标准组织车间级安全检查;督促安全员跟踪隐患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确保现场控制有序。

5、专业部室。按标准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落实隐患整改,对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改。

六、区域安全负责制的表现形式

1、区域安全负责制的开幕词责任包干。但是,它不同于“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更不是简单的“株连”管理,而是对过程控制中安全自主管理范围权限的界定、责任对象的明确、责任区域、责任内容的明确,是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实施的过程体现,是“我管安全“的直接表现形式。

2、区域安全负责制的基础是标准的明晰。区域安全负责制的工作方法是检查确认,为此,必须让检查者明确“查什么怎么查”。所以推行区域安全负责制必须有明晰的检查标准,完备的检查表。

3、推行区域安全负责制的重点是检查的检查。区域安全负责制依托的是全员的参与,员工的参与率高与不高,直接关系到执行效果。在引导员工安全意识转变过程中,提高区域安全负责制执行力的有效途径就是实施检查的检查。

4、推行区域安全负责制的关键是考核的落实。区域安全负责制是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措施,没有执行或执行有偏差都是失职行为,没有严格的考核就无法做到执行不走样,无法从本质意义上维护员工的生命权,因此,严格考核是“人性化”管理的有效举措,各单位必须从本单位实际出发,依据“区域安全负责制管理”规定,细化考核措施,确保严格的考核有助于区域安全负责制的落实。

第10篇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11篇 东信铸造公司铁水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预防铸造公司铁水运输过程中的铁水喷溅、火灾或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 职责分工

铸造公司铁水运输的协调工作,由生产科具体负责,并对铁水运输过程进行跟踪,有权力和义务制止违章行为。

综合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类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不可承受风险台账,将铁水运输列为三级不可承受风险,并执行四级监控。

车间负责制定铁水装卸过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起重设备和铁水包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要求,定期检查岗位人员执行情况。

岗位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检查起重设备、吊具和铁水包,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铁水运输作业规定

l、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汽运公司应明确专人操作运输铁水的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3、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和铁水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否则不得使用。车辆储物箱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铸造公司明确专人对铁水包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每包铁水均测量包壁温度,在包壁四周不同部位测量,并认真填写《铁水包安全检查表》。

5、铁水装入量应严格控制,液面距离包沿不得低于30cm,铁水过满,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得启动车辆。

6、驾驶员必须在关好车门后,才能开始行驶,起步前系好安全带,离开车辆时必须从点火开关上取下钥匙。

7、要在车辆停止状态下预热发动机,避免频繁和剧烈加速,适时换档,每档发动机转速不超过该档最高转速的三分之二。

8、驾驶员应随时注意车速,并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铁水运输的车辆在厂区外道路上行使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铸造厂区内行使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9、车辆运行,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和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行中的车辆驾驶员禁止接打电话。

10、铁水运输中遇路边有行人时,与行人之间距离不得低于1.5米,必要时停车避让行人。

11、行车时,必须选择平坦、宽阔的路面,严禁从积水、坑洼或者不明路况的道路上行驶。

12、驾驶员在装卸铁水作业进入生产现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将劳保用品穿戴整齐,并服从生产调度的指挥,按规定行车和泊车。

13、铁水的装卸作业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擦碰、撞击、重压、斜置或歪拉斜吊。无关人员严禁接近铁水包。

14、因故不能及时装卸时,在待装卸期间当班调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铁水,随时保持沟通,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向厂部汇报,情况严重时应报请公司安环部。

15、铸造公司应明确专人操作起重设备吊运铁水,设专人指挥,明确信号。行车工必须严格按照《起重设备安全检查表》定期检查行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带病作业,确保行车和吊具安全可靠。

16、铁水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规定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转运车辆管理制度。

第12篇 工程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几点规定,以期达到强化和提高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的目的: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00-5000 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 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负责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要求搭设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责令整改外,并给予工程负责人500 元处罚;并补办验收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对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检,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隐患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出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1000 元处罚;第三次仍未整改强行施工的,除强令其停要整改外,给予5000 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应按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员做好安全内业资料,并要求施工员每月25 日前准备好内业资料,以图公司抽检,如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 元处罚。

第13篇 相关方安全保证金缴纳及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监管,建立相关方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杜绝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行为,防止火灾及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区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承包各类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三、安全保证金缴纳程序及金额

1、安全、文明卫生保证金缴纳程序

(1)施工服务单位与公司签订完项目合同书后,到综合管理处技安环保室办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保证抵押金缴款手续。

(2)施工服务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具的安全保证金交费凭证到财务处交纳保证金。

(3)施工服务单位持缴费凭证到综合管理处技安室办理缴费备案手续。

2、保证金缴纳金额标准

(1)合同总金额为1万元-5万元之间者,交500-1000元;

(2)合同总金额为5万元—10万元之间者,交1000-2000元;

(3)合同总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之间者,交2000-4000元;

(4)合同总金额为50万元—100万元之间者,交4000-8000元;

(5)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500万元之间者,交8000-20000元;

(6)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元以上者,交20000-40000元。

(7)长期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承包一些零散和细小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服务单位,安全保证金交纳1000-2000元。

(8)涉及吊装、高空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动火动焊、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及工程复杂、作业相互交叉、施工时间较长的施工服务项目,保证金缴纳提升一个等级。

四、保证金的管理

1、项目承办单位会同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项目属地单位对施工服务单位进行安全监管,若施工服务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无任何违反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施工结束安全验收完毕后将退还全部安全保证金。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1)施工服务过程中发生危及我公司职工生命安全的责任事故,除承担所有发生费用及责任外,扣罚全部安全保证金;

(2)在施工服务过程中破坏厂区内隐蔽工程,造成我公司部分停水、停电、停气责任事故,除赔偿损失外,扣罚全部安全保证金;

(3)施工服务过程中发生内部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扣罚30-80%保证金;

(4)违章行车,造成我公司商品车损坏或其它车辆事故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扣罚50%—80%保证金;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未按期完成甲方提出的整改措施的,扣罚安全保证抵押金200--1000元:

(1)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主管人员的;

(2)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危险作业未进行审批的;

(5)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6)生产现场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危险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

(7)危险设备、安全设备、劳动防护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

(9)项目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垃圾及多余物的;

(10)未及时、如实地通报生产安全事故;

(11)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4、相关方因违规行为被部分或全部扣罚保证金,若项目仍在继续进行,相关方必须将被扣罚的保证金补足才可准予继续开工。

5、公司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督促和协助相关方办理上述规定的有关手续,对延期不办而擅自强行开工者,予以1000—5000元的处罚。

6、项目服务结束后,相关方持《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审批表》、保证金缴款及扣罚凭证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还核算手续,到财务处办理退款,保证金将退至其单位帐户。

相关方安全管理流程
内容资质预审安全协议签订、保证金缴纳入厂教育制定施工方案
时间合同签订后项目启动前
责任单位承办单位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承办单位
项目施工安全审核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
施工前施工前施工前项目启动后
承办单位施工单位承办单位施工单位
过程安全监控、隐患整改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审批
施工中随时随时根据需要
施工单位承办单位项目属地单位施工单位
保证金退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现场清理、日事日毕
年度安全验收后项目竣工后每天
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承办单位施工单位

第14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15篇 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1 目的

确保本实验室所用气体标准物质及检测样品的正确使用和保存。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2 范围

本规定所指气瓶应包括在本实验室内用于盛装各种原料气、制备的混合气体、外购的标准气体及客户送检或实验室抽检的气体样品的高、低压气瓶(罐子)。

3 职责

实验室主任组织制定有关规定,同时与实验室副主任、质检中心副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措施的实施效果。各房间安全卫生责任人负责具体措施的实施。

4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检测人员在使用充有气体的气瓶时:

4.1 必须首选检查气瓶上的标签或其它标识,确认盛装的气体性质,避免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的措施下使用高浓度、可燃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

4.2 检查气瓶及瓶阀外观,确认无严重损坏的痕迹;阀门不松动,螺纹未损伤。

4.3 根据不同气体种类选择减压表,并将其与气瓶紧密连接并用待检气体清洗阀体内部后于分析仪器连接。与仪器的连接管路也应视被测气体种类来确定。严禁使用被油渍沾污的减压表或管路。

4.4 检测中用于校准分析仪器的标准物质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5 检测过程中应确保气瓶的稳定,避免碰撞或倒伏。气瓶放置应避开热源。

4.6 应保证实验室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检测中排出的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通过管路排出实验室(必要时应经过吸收或其它措施处理),不允许在室内直接排放。

4.7 使用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必要时应佩戴防护用具。

4.8 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关闭样品(或标准)的阀门,确认无泄漏后放回气瓶架或专用推车上。

4.9 实验室内严禁使用明火,如有施工需要进行电焊操作,必须提前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并停止使用各类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施工屋内现场停止使用所有气体,并将气瓶移放至安全区域。

4.10 及时检查载气、燃气及助燃气体的使用状况,保证各种气瓶不发生泄露,并保证足够的工作压力。

5 气瓶存放管理规定

5.1 日常经常使用的气体标准物质应放置在库房或实验室气瓶架或专用推车上,随用随取,用后放回原处。

5.2 实验室内使用的检测样品或配制后需比对的气瓶,应使用专用推车移动。

5.3 抽检或客户送检的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如当天不能完成检测的应移至楼外,放置在安全位置,不得在楼内存放过夜。

5.4 用于科研的气体标准物质,在研期间应放置在专用气瓶架或专用车上,随用随取,用后放回原处。在项目结束后除留下部分样品作为标准放置在楼内库房中外,其余气瓶全部放置楼外库房或放气处理后待用。

5.5 库房内存放的标准气体气瓶应按照化学特性分区摆放,避免氧化性气体与还原性气体、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等相互之间可能发生反应的其中相邻放置。

5.6 所有分析仪器使用的燃气一律通过管路输送,特殊情况必须在楼内现场使用的须先报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5.7 必须在楼内使用的大钢瓶必须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倒状。

5.8 所有气瓶存放应避免重击、日晒、避开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楼内库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

第16篇 选煤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选煤厂,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选煤厂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副厂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法规;

(二)制定选煤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贯彻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各类规程、措施的审核、监督落实工作;

(四)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五)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组织和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组织制定、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案的演练与落实。

(九)收集整理各类安全档案,做好上报、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选煤厂各生产车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和厂安全管理机构做好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投入保障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费用的及时到位和安措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  保证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额度不低于有关规定的额定要求(不低于销售收入1%或10元/吨精煤提取)。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选煤厂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重点保证的原则

安全费用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用在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完善和重大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达到消除事故隐患和杜绝重大事故的目的;

(三)突出效果的原则

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通过过程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验收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所有工程必须有计划、有审批、有设计和审查、有监督、有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实际效果。

第四章 安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逐级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厂和所属各车间、科室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制定和落实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工资总额的20%作为安全绩效结构工资,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绩效综合考核办法,与职工行为规范、工作质量等挂钩,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六条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环节人员意识、责任意识,并明确考核方案。

第十七条  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厂安监部门按规定考核后落实兑现。

第五章  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会议制度,主要包括车间安全例会、厂安全办公会、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会以及专题安全会议,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合并召开。

第十九条  车间安全例会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厂安全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安全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分析总结安全状况,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执行安全述职制度。生产车间行政正职每月在厂安全例会进行一次安全述职,述职人对安全述职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安监部门对安全述职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逐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组培训、教考分离、全员参与、质量保证、重点突出、整体提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的形式是:业余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业余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二)按要求选派符合要求人员参加上级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要按照规定,按时培训、考核、换(发)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四)坚持“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业余培训形式;

(五)按时、保证质量完成上级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鉴定等其他各项培训工作;

(六)培训经费落实到位;

(七)制定和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制定近期和长远安全技术规划,详细规划安全装备和设施的更新与完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隐患整改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经过设计、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程序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常规规程每年要结合实际至少审核修订一次,逐级审核,并经总工程师批准签发后贯彻执行;技术、工艺、设备等变化后,要随时修改有关规程,确保规程有效,能够起到规范运行、指导操作、防范事故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临时工程、重点工程、安全重点管理区域、危险环节检修或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经过审核批准后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单位领导要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职业健康体系认证,并按规划实施。

第三十三条  开展安全技术项目评先创优活动,规范项目的申报、评比程序,创新奖励和推广机制。

第七章  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全厂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安全小分队突击检查。

第三十五条  每月由厂分管安全领导、安监部门组织,有关科室、车间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全厂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车间和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班队长等有关人员参加对车间和要害场所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整改和复查。

第三十六条  安全小分队不定期、不定时进行突击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厂长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5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0天。其它厂领导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副总及生产、机电、安监部门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其他业务科室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0天。

各车间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下车间、下基层的要抓“三违”、抓安全培训学习和抽考、抓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实行隐患分级管理,层层分解责任,按照隐患排查---筛选---“三定”落实---整改---验收---再排查的模式,严密隐患治理程序,确保隐患治理过程安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的闭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组织专门的安全会议,按照分析定级、上报、研究制定处理方案、“三定”落实、复查验收的程序加以治理。

第四十条  隐患治理完成之前,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事故时的损失,尤其是减少对人的伤害。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是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控制和治理。

第四十二条  各分管副职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班组和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制定整改方案、安全预防措施和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分级、汇总、上报和复查验收。

第八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选煤厂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所发生的事故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追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按下列要求报告:

(一)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及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厂调度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车间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救援的同时,向厂调度员和厂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调度人员和安监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掌握事故情况,做好记录,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措施;

(四)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必须按要求赶赴调度室或现场,参与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救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等级划分规定和事故调查有关要求,由厂安监部门组织、协调或协助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的主要工作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大小,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汲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立厂、车间和班队(组)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应对措施。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任总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可能引起一人以上生命危险的或损失财物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事故的应急。指挥部在安监部门设立办公室,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组织。

生产车间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应急救援队,负责对可能发生一人重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事故应救援。

班队(组)长担任事故现场处理指挥员,负责对可能发生发生一人轻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元以下的事故应急。

事故发生后,下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无条件服从上级救援机构调遣。

第五十一条  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副厂长牵头,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每年至少对全厂的危险源进行一次辨识、分级风险评价和挂牌,生产车间由行政正职组织,对本单位危险源(害)并由安监部门负责存档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五级以上危险源必须制定控制风险的计划和措施,并严格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针对危险源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必须进行全面的贯彻学习,并考核存档。

第五十四条  厂每年至少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次,车间每半年组织演练一次,演练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和讲评,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解释权归         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16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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