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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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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管理规定

第1篇 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煤矿井下必须使用“三证”齐全的阻燃带.新胶带在使用前要与“三证”一起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新胶带入井使用前要送公司监督检测中心作胶带性能检测。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井要有相应的合格证.

2、 带式输送机巷道断面必须按(煤n‘安全规程》施工,带式输送机要干、直,机头峒室、配电点壁龛都必须符合带式输送机巷的要求。

3、 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并定期试验,试验人员签字,做好试验记录。

4、 新安装或移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有完整的设计和审批手续,包括巷道的规格质量、机电设备的配备和安装质量、安全保护设施等,并合理硫定皮带初张力.

5、 输送机头、机尾和巷道每隔50米必须安设消防支管阀门和水管接头,井配备相应长度的水管和构:合要求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司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6、 在机头、机尾及两台输送机搭接处巷道要支护良好,并分别有20米、40米的不燃材料支护,严禁用易燃材料刹帮刹顶。

7、 皮带运行要平稳,不打滑、不跑偏、不磨擦机架和吊架,下层皮带距离底扳不小于200毫米,两部带式输送机的搭接长度不小于500毫米,高差在300-500mm之间。

8、 润滑油、润滑脂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峒室内,专油、专桶、专油抽,峒室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易燃物品严禁存放在机电峒室内。

9、 加强带式输送机的现场管理,各岗位工种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直接手拉、脚蹬、脚踩输送带点气开车;检修时严禁站在机头、机尾、传动滚筒、输送带等运转部位工作;严禁用皮带运送材料设备(掘进下运皮带除外)。

10、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 设制动装置.应加没软制动装置。

11、 现有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严禁乘人。

12、 各带式输送机机头的喷雾装置要有专人管理,防止长流水滴入煤仓或下部皮带,造成皮带打滑。

13、 煤矿井下非主要进风巷带式输送机禁止火,电焊和喷灯焊接,如需在井下主要进风巷烧焊,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223条规定执行。

14、 带式输送机打卡子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打卡子时必须有组长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2)、将所要打的卡子转到土壤筒与传动滚筒之间的合适作业位置,在转动的过程中机头与机尾要做好信号联系方可开车。 (3)、使用张紧绞车松开储带仓内皮带,同时将皮带机主机开关打反气,用传动滚筒吐出皮带;张紧绞车松绳时作业人员要注意与钢丝绳的距离,井注意观察钢丝绳的状态,防止点气时伤人或将钢丝绳卡入滑轮或勒入张紧绞车轴上;松绳人要注意点气时绳的余量,当余量不足时及时通知点气人员停止点气,然后继续松绳,禁止强制点气;吐皮带时可用人力枉传动滚筒前方两侧,边点气边拽皮带,要求人距传动滚筒半米以上的距离,严禁人员站在己吐出的皮带上拽皮带。 (4)、卡子转到位后将主机开关打零位,给好闭锁,挂上停电作业牌,抽出所要打卡子的柔性销,割掉损坏的卡子,割口要平直 (5)、打完卡子后穿上柔性销,张紧皮带,送电进行试运转 (6)遇有特殊情况处理皮带卡子时要制定严格的作业措施,贯彻落实后方可施工。严禁对皮带时用点动的方式,可用绞车拉动或用手动起重机对皮带。

15、 新安装的集中运输巷带式输送机要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16、 胶带输送机的驱动装置、联轴器、传动滚筒、尾部滚筒、储带仓等部位都要装设保护罩和保护栏杆,溜煤眼要安设合适的蓖子和防护栏。

17、 胶带运行时严禁人员跨越皮带,需跨越时要设桥梯;胶带运行过程中严禁用铁锹和其它工具刮滚筒和胶带上的煤泥或用工具拨跑偏的皮带。

18、 皮带机检修、维护作业以及相关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技 术措施,并在作业前贯彻到每一个作业人员。

19、 皮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 ,考试合格发证并持证上岗

20、 建立健全带式输送机管理、运行、维修、检查和定期试验制度,对其安全运行责任落实到人,并严格监督检查。 2 1、轨道运输与皮带运输和人行道相交叉处要制订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篇 码头沥青输送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要求

1.作业人员取得危险品货物运输岸上作业岗位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无工种禁忌症。

3.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4.作业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5.遇有高温等恶劣天气,应及时调整工班,采取相关安全有效措施。

二、安全防范措施及操作规程

1.参加作业的人员应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根据沥青的特性,所有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头戴防护面罩;身穿防护服;手戴防护手套;脚穿翻毛皮鞋。谨防烫伤。

2.码头前沿及泵船前面配置喷淋装置。如沥青外泄烫伤人员后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去抹,应用喷淋装置进行喷淋降温,再进行专业处理。

3.严格根据消防配置图的配置方案,摆放消防器材。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合格有效。所有参加作业人员都必须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在重要部位配置手推式灭火器,如泵船、栈桥口、储油罐旁更加要配置到位,安全有效。

4.管道全程进行划区域管理,码头前沿(必须安排2人以上)、码头—栈桥;栈桥口—场地;场地—储油罐,每一段都有专人监护,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管道划定区域,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专职巡查人员汇报。

5.设立24小时巡查制度,有专人负责巡查、监督区域分管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6.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有专人向船方发出指令,方可进行输送作业,作业正式开始,如中途停止作业或作业结束,也必须有专人向船方发出指令。

第3篇 某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煤矿井下必须使用“三证”齐全的阻燃带.新胶带在使用前要与“三证”一起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新胶带入井使用前要送公司监督检测中心作胶带性能检测。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井要有相应的合格证.

2、 带式输送机巷道断面必须按(煤n‘安全规程》施工,带式输送机要干、直,机头峒室、配电点壁龛都必须符合带式输送机巷的要求。

3、 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并定期试验,试验人员签字,做好试验记录。

4、 新安装或移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有完整的设计和审批手续,包括巷道的规格质量、机电设备的配备和安装质量、安全保护设施等,并合理硫定皮带初张力.

5、 输送机头、机尾和巷道每隔50米必须安设消防支管阀门和水管接头,井配备相应长度的水管和构:合要求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司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6、 在机头、机尾及两台输送机搭接处巷道要支护良好,并分别有20米、40米的不燃材料支护,严禁用易燃材料刹帮刹顶。

7、 皮带运行要平稳,不打滑、不跑偏、不磨擦机架和吊架,下层皮带距离底扳不小于200毫米,两部带式输送机的搭接长度不小于500毫米,高差在300-500mm之间。

8、 润滑油、润滑脂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峒室内,专油、专桶、专油抽,峒室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易燃物品严禁存放在机电峒室内。

9、 加强带式输送机的现场管理,各岗位工种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直接手拉、脚蹬、脚踩输送带点气开车;检修时严禁站在机头、机尾、传动滚筒、输送带等运转部位工作;严禁用皮带运送材料设备(掘进下运皮带除外)。

10、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 设制动装置.应加没软制动装置。

11、 现有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严禁乘人。

12、 各带式输送机机头的喷雾装置要有专人管理,防止长流水滴入煤仓或下部皮带,造成皮带打滑。

13、 煤矿井下非主要进风巷带式输送机禁止火,电焊和喷灯焊接,如需在井下主要进风巷烧焊,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223条规定执行。

14、 带式输送机打卡子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打卡子时必须有组长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2)、将所要打的卡子转到土壤筒与传动滚筒之间的合适作业位置,在转动的过程中机头与机尾要做好信号联系方可开车。 (3)、使用张紧绞车松开储带仓内皮带,同时将皮带机主机开关打反气,用传动滚筒吐出皮带;张紧绞车松绳时作业人员要注意与钢丝绳的距离,井注意观察钢丝绳的状态,防止点气时伤人或将钢丝绳卡入滑轮或勒入张紧绞车轴上;松绳人要注意点气时绳的余量,当余量不足时及时通知点气人员停止点气,然后继续松绳,禁止强制点气;吐皮带时可用人力枉传动滚筒前方两侧,边点气边拽皮带,要求人距传动滚筒半米以上的距离,严禁人员站在己吐出的皮带上拽皮带。 (4)、卡子转到位后将主机开关打零位,给好闭锁,挂上停电作业牌,抽出所要打卡子的柔性销,割掉损坏的卡子,割口要平直 (5)、打完卡子后穿上柔性销,张紧皮带,送电进行试运转 (6)遇有特殊情况处理皮带卡子时要制定严格的作业措施,贯彻落实后方可施工。严禁对皮带时用点动的方式,可用绞车拉动或用手动起重机对皮带。

15、 新安装的集中运输巷带式输送机要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16、 胶带输送机的驱动装置、联轴器、传动滚筒、尾部滚筒、储带仓等部位都要装设保护罩和保护栏杆,溜煤眼要安设合适的蓖子和防护栏。

17、 胶带运行时严禁人员跨越皮带,需跨越时要设桥梯;胶带运行过程中严禁用铁锹和其它工具刮滚筒和胶带上的煤泥或用工具拨跑偏的皮带。

18、 皮带机检修、维护作业以及相关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技 术措施,并在作业前贯彻到每一个作业人员。

19、 皮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 ,考试合格发证并持证上岗

20、 建立健全带式输送机管理、运行、维修、检查和定期试验制度,对其安全运行责任落实到人,并严格监督检查。 2 1、轨道运输与皮带运输和人行道相交叉处要制订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4篇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  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

第五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条  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

第八条  管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规定的iii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

6.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

7.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结构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4. 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第十条  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

2.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结构使用安全。

3.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及时采用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

第十一条  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须跨越时,应探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基础外缘与管道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管道安全。

第十二条  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m,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规定选取。

3.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铁路桥梁(非跨主河道区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设通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聚乙烯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识。

2. 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3. 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基础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3m。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桥梁墩台或管道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管道与桥梁的安全。

第十四条  管道和铁路隧道不应在隧道洞门及洞口截水天沟范围内交叉。当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洞身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铁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沟敷设。当采取非爆破方式开挖管沟时,管沟底部与铁路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输油管道在铁路隧道洞身及其两侧各不小于20m范围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措施。当采取控制爆破手段开挖管沟时,管底与铁路隧道顶部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围岩条件、挖沟爆破规模及隧道结构的安全性等因素。

2. 管道除采用隧道结构以外,不宜在铁路隧道下方穿越。

3. 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交叉时,两隧道垂直净距不应小于30m,且满足不小于3~4倍铁路隧道开挖洞径要求;两隧道净距小于50m地段,后建隧道的衬砌结构应加强。

4. 新建铁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开挖时,隧道顶部与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铁路隧道断面大小、围岩条件、地面沉降变形及管道结构安全性等因素。

5. 新建设施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保持围岩稳定的措施。既有设施的允许爆破振动速率,应根据既有隧道结构类型、结构状态、爆破环境条件以及既有铁路或管道运输性质、轨道或钢管类型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爆破方案应征得既有设施企业的同

意。

6. 特殊地形情况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经既有设施企业审批通过后,可将交叉净距适当减小。

第十五条  埋地管道和铁路在软土等特殊土质、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时,应采取保证既有设施安全和稳定性的特殊设计。

第十六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时,铁路方应对穿越处铁路设施进行检测评价。铁路两侧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米范围内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应按《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要求进行壁厚设计,采用加强级防腐涂层,对管道环向焊口采取100%超声波和100%射线探伤检测。管道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保持铁路线下基础工程的稳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十七条  铁路跨越既有管道时,管道方应对跨越管段进行完整性评价。铁路跨越段应设置保护涵或桥梁,并应对施工区域内的管道采取防护措施。铁路方在施工期间应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状态及管道周围土体和边坡的稳定。铁路施工便道及维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时,应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三章管道与铁路并行

第十八条  管道与铁路并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距铁路用地界的净距不应小于3m。

2. 埋地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净距不应小于25m。

3. 地上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第十九条  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在100m以内、并行长度在1000m以上时,在建设期间应预设必要的排流措施,铁路运行初期应按《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对排流效果进行检测、复核。

第二十条  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管道专用隧道与铁路隧道并行时,两相邻隧道的净距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两隧道间的最小净距(m)

围岩等级

i

ii—iii

iv

v

vi

净   距

(1.5~2.0)b

(2.0~2.5)b

(2.5~3.0)b

(3.0~5.0)b

>5.0b

注:b为管道隧道或铁路隧道开挖宽度中的较大值(m)。

第二十二条  铁路与管道站场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183执行。

油气管道阀室围墙距铁路用地界不应小于3m。阀室设置放空立管时,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周围25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及建(构)筑物2m以上。

石油天然气站场设置放空立管时,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宜通过计算可燃气体扩散范围确定,扩散区边界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应高出10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或建筑物顶2m以上。

第四章协商机制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日常协商机制,协商解决工程建设与运营中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管道与铁路工程交汇无法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时,经双方协商、专家论证和安全评估后,可采取工程类比或其他特殊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调研沿线铁路、管道现状分布及规划情况,管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对方,提供有关信息。

根据调研结果,提出新建工程与既有设施交汇关系的处理方案,并征求对方意见;对方企业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件后,应于30日(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二十六条  当管道和铁路工程交汇时,应对既有设施的状态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设计方案。建设方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对方企业提交设计方案,并就建设项目概况、技术参数、交叉位置描述、拟定通过方案、并行间距等作出说明。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应优先选用对既有设施扰动小、施工便利、经济性好的技术方案。并应在接到交叉设计方案后30日(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当管道与铁路交汇段同为新建、改(扩)建工程时,双方企业应按照确保安全、互相有利、节省投资和缩短工期的原则,合理选择设计施工方案。

第二十七条  当受地形、地物和周边条件等限制,需要迁移交汇段既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请求,说明迁移需求和理由。

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迁移方案,在接到迁移方案后30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本规定的条件下,为统一管道穿跨越既有铁路工程或铁路跨越既有管道工程的技术方案,双方共同组织编制交叉穿跨越的标准设计图,并编制概算定额,经两行业专家审查后,在建设项目中推广使用,作为交汇工程设计和概算取费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交汇工程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对方企业配合。交汇工程竣工后,应由双方共同进行工程验收,竣工资料由双方存档。

第三十条  交汇工程因施工需要在铁路线路或管道保护区内进行勘探、取土、弃土、堆料、设置临时设施、临时占用对方用地等活动,应经对方企业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并接受对方企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和监督,工程施工结束后恢复原貌。

第三十一条  当施工过程中确需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铁路或管道限制爆破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时,除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外,建设单位应提前将爆破方案提交对方企业审查,对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交汇工程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既有工程及附属设施实施良好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交汇处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四条  对每一处交汇工程,双方企业运维单位应建立联系机制,对本方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保护对方设施,并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当巡检、维护中发现对方设施存在异常现象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防洪期间,双方企业应加强交汇段各自设施的防护。

第三十五条  当交汇段出现紧急事故危及对方运营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风险。

第三十六条  既有设施企业应自行负担交汇工程段既有设施的评估、检测等相关费用。交汇工程引起的铁路和管道的运营损失费等不得计列。

第三十七条  交汇工程设置的管道保护套管、混凝土盖板等管道防护设施属于管道企业资产;交汇工程设置的铁路桥梁和涵洞属于铁路企业资产,上述设施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油气输送管道”是指连接油气产地、储存库及使用单位,用于长距离输送石油、天然气商品介质钢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油、气田集输管道”是指服务于油气田开发、生产、加工的各类不同介质的管道。

“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货共线铁路(i、ii、iii、iv级)、重载铁路、城际铁路、工业企业专用线等,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和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505号/铁基〔1987〕(780)号同时废止。

第5篇 井下胶带输送机双向运输的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双向胶带输送机双向运输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强材料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胶带运输巷有轨道运输的应采用轨道运输材料且应严格按《斜坡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二、胶带运输巷没有轨道运输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用胶带运输机下胶带运输前,应由当班胶带维护工对胶带输送机进行全面间检查,上、下胶带不得跑偏,确保胶带运输机的完好性。

2、运送物料前必须仔细检查,皮带随机保护及其它保护必须能正常投入运行,并且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否则不准运送物料。

3、运送物料前应及时将下胶带落煤清理干净,严禁影响物料的运送。

4、超宽、超重物件(如电机、减速器等)超出胶带运输能力的严禁采用胶带运输。

5、胶带输送机运输原煤时,如果超过胶带运输能力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

6、放置物料时必须在装载平台处放置物料,装载平台长不低于3米,宽不低于0.8米。且装载平台处下托辊必须要用槽型托辊,物料应放置在皮带中心部位,防止运送过程中碰撞机架。装载平台除放置物料外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7、物料放置下带上时之间距离不少于30m,严防胶带超能力运行

8、运送物料时装料点与卸料点之间不得设置滤煤器,防止矿工钢、支架等材料拉坏带扣或引起断带事故。

9、卸料点处必须用不短于4m的14#槽钢倾斜固定,固定在两胶架上,但不得影响皮带正常运行和磨损胶带及胶带扣。另外槽钢伸出托辊架外不得不大于0.1m。

10、卸料点处必须有一接料平台,严禁堆放除物料外的其它物品,该平台长不小于6m,宽不小于0.8m。缷载点处下皮带要用平行托辊,不许用槽形托辊,平行托辊间距不大于1.5米。物料到位应及时搬运离开接料平台,不得在卸料点处积压。

11、胶带输送机上胶带严禁运送设备、支架及其它物料。

12、卸料点处应加安全防护栏(网),防护栏(网)密度为不能进入最小(细)材料为准。

13、运送物料时,信号工及皮带司机不准脱岗。装载点、卸料点应设置能随时停止胶带运行的装置,装载点处必须有专人装料,卸料点处必须有专人接料,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

14、运送材料时,卸料点前后20米处都应有人把守,严禁其它人员进入接料平台。

第6篇 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2. 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3. 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4. 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5. 输送机巷道内,必须安设沿线紧停保护装置。

二、安装

1.防滑保护装置

驱动滚筒防滑保护装置的作用是当驱动滚筒与输送带打滑摩擦时,使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

① 电感式防滑保护装置:磁铁安装在从动滚筒侧面上,速度传感器安装在与磁铁相对应的支架上。当皮带机滚筒转速低于设定值并保持5s时,皮带机将自动断电停机。

② 滚轮式防滑保护装置:滚轮速度传感器安装在下胶带上表面或上胶带下表面,并使胶带与滚轮保持足够的驱动摩擦力。

2.堆煤保护装置

堆煤保护装置的作用是当输送机机头发生堆积煤时,使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

堆煤保护装置安装在煤仓上口或两部带式输送机搭接处。煤仓处堆煤保护传感器应安装在低于机头下胶带200mm水平以下,其平面位置应在煤仓口范围内。搭接处堆煤保护传感器安装高度应在机头滚筒轴线水平以下,其平面位置应在下部输送机的煤流方向,且距离机架200~300mm。当堆煤触及堆煤保护器探头时,保护器自动停机报警。

3.防跑偏保护装置

防跑偏保护装置的作用是:当输送带发生跑偏时,使输送带自动纠偏和在跑偏严重时,使输送机自动停机。

① 在用带式输送机在机头、机尾均应安装1组跑偏保护传感器,当胶带运输机的胶带发生跑偏时,胶带推动臂式滚筒导杆。当偏离角度大于20°允许误差±3°时,跑偏开关动作,保护器主机开始报警,但不造成停机,保护器主机经过5~10s延时后,如胶带仍处于跑偏状态,保护器主机将自动切断电源,实现跑偏保护。

② 在用皮带运输机中间部分要安装自动纠偏装置。当胶带出现跑偏时,自动纠偏装置发生偏转,使胶带自动复位。防跑偏滚动导杆安装在距离槽型托辊外沿50~100mm范围内。上胶带每50m安装1组,下胶带每100m安装1组。

4.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的作用是:当输送带在驱动滚筒上打滑,使输送带在驱动滚筒摩擦,温度升高,热量积聚,产生烟雾时,监测温度信号、烟雾信号,实现自动停机,并能自动洒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① 温度保护传感器温度整定值为50℃,当温度高于整定值±3℃时,保护器自动停机保护。其安装位置必须在驱动滚筒与胶带分离处或驱动滚筒内部。

② 烟雾保护传感器是在皮带输送机周围有烟雾形成并达到一定浓度时,保护器自动发出声光警报并自动停机。传感器应布置在驱动装置上方5m内的下风口处。

③自动洒水装置的洒水装置应安装在输送机驱动装置两侧,其洒水能起到对驱动胶带和驱动滚筒同时洒水降温灭火的效果。易熔棒必须布置在驱动滚筒与胶带分离处,且距离滚筒表面100mm以内。易熔棒熔断温度为50~60℃,当易熔棒周围温度达到50~60℃并持续3~5分钟时,易熔棒将自动熔断。

5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当输送机张紧力下降,输送带和驱动滚筒将产生打滑时,使输送带自动停机并报警。

6防逆转装置

防逆转装置的作用是防止上运的带式输送机发生逆转飞车事故。在用的上运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滚柱式逆止保护装置和其他有效的定型防逆转装置。

7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的作用是防止上运的输送机停车逆转,使下运的输送机及时停车。在用的倾斜运输的胶带运输机必须配备完善的制动装置。

8沿线紧停保护装置

输送机巷道内每隔100m安装1个紧停开关,在装载点、人行过桥处、机头、机尾均应设有紧停开关,开关信号接入输送机控制系统。

9防撕裂保护装置

防撕裂保护装置的作用是当输送带撕裂时使输送机自动停机,防止撕裂事故扩大。

三、试验方法

1.防滑保护装置:

对于电感式防滑保护装置,通过转动传感器方向或使传感器远离滚筒,输送机应能自动停机。

对于滚轮式防滑保护装置,将滚轮提起或转开使其与输送带表面脱离,输送机应能自动停机。

2.堆煤保护:

输送机正常运转时,人为的推动堆煤保护传感器的触头,使保护动作,输送机应能自动停机为正常。

3.跑偏保护:

输送机正常运转时,人为的推动跑偏传感器的滚动导杆,使限位开关动作,输送机应能自动停机为正常。

4.温度保护装置:

每天检查1次,传感器每季度定期更换。

5.烟雾保护装置:

每天检查1次,传感器每月定期更换。

6.自动洒水装置:

电磁阀式自动洒水装置,通过按动试验按钮使电磁阀打开;易熔棒式自动洒水装置,人为松动拉紧绳,洒水装置喷头均能喷水为正常。

7.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在输送机停机状态系下,对液压传感器式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人为将拉紧装置液压站溢流阀缓慢松动,当压力低于规定值时,故障显示盘低压故障指示灯亮为正常。对行程开关式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人为触动开关,故障指示灯亮为正常。

四、试验制度

1.试验周期

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自动洒水及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每天检修期间试验1次,并填写实验记录。

温度保护及烟雾保护,使用单位定期到机电科领取合格的传感器,下井更换,旧传感器交由机电科试验。

沿线紧停保护,每周所有紧停开关试验1遍。

2.职责分工

(1)检修班的输送机司机负责对保护装置进行试验,并填写试验记录。

(2)值班维修人员是保护装置的维护人,要配合输送机司机做好试验工作。

(3)机电科不定期对皮带运输机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和试验,并认真检查各记录情况。

五、试验制度

试验前,试验人必须与输送机集控室调度员、前后部输送机司机及本输送机的各装载点司机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

试验人对输送机的各种保护试验完后,必须当场填写试验记录,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值班维修工处理,严禁甩掉、拆除保护装置。

六、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机头、机尾、驱动段、给煤点、煤仓上口和其他旋转部位必须装设防护栏和护罩。机头煤仓备有合格的安全带,在煤仓上口附近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严格执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制度。

2、机道内有人跨越带式输送机的地方,必须设立过桥。

3、主回路电缆及主电机每月用适宜的绝缘摇表摇测一次。额定电压低于1140v的各种交流电机、电气设备和线缆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mω。

4、胶带与底板有0.2m的安全间距,无胶带磨底板或积煤现象,输送机边梁与巷道壁之间留有不小于0.5m的安全距离,机头和机尾处与巷道的距离不小于0.7m。

5、在胶带输送机卸载点、装载点下皮带运行方向、驱动点的前方和机尾滚筒前方下皮带处要装设清扫器,清扫后的胶带表面不得粘带煤泥。

6、胶带输送机道应装设有不小于50mm的洒水管路,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配有25m长的软管;主要煤仓上下口的供水管路直径不小于75mm并设置相应支管和直径不小于50mm的阀门,阀门上接好直径50mm的高压消防软管,软管长度能够覆盖煤仓口。

7、胶带输送机头、驱动部位和配电室应配备不少于2只灭火器和0.3m3的灭火砂。

8、现场应有皮带机运行日志、事故记录、检查检修记录、安全保护试验记录等各种记录资料。

第7篇 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管理规定

1、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严格落实包机责任制,挂牌管理,落实责任。

2、刮板输送机的机尾、机头必须支设压柱。且牢固可靠。

3、皮带输送机运行中,严禁清理机头、机尾的浮煤(矸)。

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

5、严禁蹬踩运行的输送机。开机时,司机不准正对机头。

6、各工种、司机及把勾工,开工前必须对所有设备及绞车、钢丝绳及其联接装置,溜子、局扇、钻机等设备的安全设施,运转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各种机电设备,值班电工要班班检查,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转。

7、皮带输送机机头处设置2个灭火器、1个沙箱、消防桶、消防锹。

8、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往返声光信号,且保证清晰可靠。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应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必须设置制动装置。

9、皮带输送机信号必须齐全、可靠、灵敏、无信号或信号不清严禁开机。

10、严禁蹬踩运行中的皮带输送机,严禁用皮带输送机运送物料。

11、处理皮带输送机事故、检修皮带输送机,要停电处理,停机后要在开关处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开机”牌。

12、跨越皮带输送机之处要设置过桥。

13、输送带帮及输送带下严禁堆放任何物料。

14、司机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对皮带、溜子各部件、信号进行检查,点动试转,要现场交接班。司机必须站在皮带一侧进行操作,时刻注意皮带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处理。

15、司机应制止用皮带运送物料,禁止任何人蹬皮带,用皮带运送物料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16、司机必须经常清理浮煤、机头处淤煤,防止带回头煤或磨损皮带。

17、在机头和机尾设置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第8篇 主提升主运输带输送机安全管理规定

1、主提升皮带、主运输皮带必须根据胶带状况,用专用仪器定期对接头、胶带内部的钢丝绳断绳(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接头必须及时处理,检查结果签字并存档。严格执行钢丝绳芯皮带的硫化工艺,保证接头的质量。

2、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4、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5、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和自动洒水装置。

6、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7、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断带保护。

8、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9、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10、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11、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12、严禁使用胶带运输机运输人员、易然和爆炸物品。

13、煤仓、溜煤眼必须有防止人员坠入的设施。

14、消防、防尘管路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

15、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6、斜井主提升运输机必须由专人每天对制动器和逆止器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检查记录签字存档。

17、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和冲洗沉积煤尘。

18、防灭火器材、电工操作绝缘用品齐全合格。

19、运输机巷道如需要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时。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要求。

20、尽量避免皮带重载启动,如重载启动时间内过载保护动作,严禁再次强行启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卸煤。

21、要严格控制给煤量,严禁电动机满负荷运行。

22、加强底皮带的跑偏动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第9篇 带式输送机安全管理规定

一、《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规定: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五)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六)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下列规定选取:

1.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二、带式输送机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输送机电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延时起动、沿线急停、系统连锁及沿线通讯功能,推广应用集中控制、软起动装置和永磁变频电动机等装备;输送机起动操作时,应执行先点动两下后再重新起动的要求。

四、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和灭火沙,巷道每50m必须设有消防水管、闸阀及管接头。

五、输送机必须执行专职司机岗位区域巡查制和专人定期检修、校验制度,输送机严禁超载及带病运行。

六、运输线路及装卸、转载点应安设给料及受料槽等防护装置,严禁发生滚料、洒料现象;所有装载点、配电操作硐室和通道必须保持整洁。

七、输送机清理作业时,严禁边运行边清理;检修维护时,必须停机并停电闭锁。

八、煤仓、溜煤(矸)眼必须制定落实防坠、防堵、防水措施。给煤设备应推广链式给煤机并实现远方集中监控。

九、《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规定: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第360条规定: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

(二)爆破前必须洒水。

(三)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四)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九、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有关爆破处理的规定,明确专用炸药、瓦斯检查、防尘、警戒等措施,严禁从下方进入。

第10篇 危化品输送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扩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 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制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经制定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已经接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永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管道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响应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置,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建设项目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汁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事故处置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第三十五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二)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九 条本规定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主提升主运输带式输送机安全管理规定

1、主提升皮带、主运输皮带必须根据胶带状况,用专用仪器定期对接头、胶带内部的钢丝绳断绳(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接头必须及时处理,检查结果签字并存档。严格执行钢丝绳芯皮带的硫化工艺,保证接头的质量。

2、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4、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5、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和自动洒水装置。

6、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7、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断带保护。

8、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9、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10、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11、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12、严禁使用胶带运输机运输人员、易然和爆炸物品。

13、煤仓、溜煤眼必须有防止人员坠入的设施。

14、消防、防尘管路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

15、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6、斜井主提升运输机必须由专人每天对制动器和逆止器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检查记录签字存档。

17、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和冲洗沉积煤尘。

18、防灭火器材、电工操作绝缘用品齐全合格。

19、运输机巷道如需要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时。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要求。

20、尽量避免皮带重载启动,如重载启动时间内过载保护动作,严禁再次强行启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卸煤。

21、要严格控制给煤量,严禁电动机满负荷运行。

22、加强底皮带的跑偏动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第12篇 油气输送管道铁路交汇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 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

第五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条 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

第八条 管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规定的iii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

6.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

7.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结构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4. 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第十条 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

2.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结构使用安全。

3.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及时采用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

第十一条 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须跨越时,应探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基础外缘与管道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管道安全。

第十二条 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m,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规定选取。

3.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铁路桥梁(非跨主河道区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设通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聚乙烯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识。

2. 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3. 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基础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3m。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桥梁墩台或管道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管道与桥梁的安全。

第十四条 管道和铁路隧道不应在隧道洞门及洞口截水天沟范围内交叉。当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洞身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铁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沟敷设。当采取非爆破方式开挖管沟时,管沟底部与铁路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输油管道在铁路隧道洞身及其两侧各不小于20m范围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措施。当采取控制爆破手段开挖管沟时,管底与铁路隧道顶部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围岩条件、挖沟爆破规模及隧道结构的安全性等因素。

2. 管道除采用隧道结构以外,不宜在铁路隧道下方穿越。

3. 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交叉时,两隧道垂直净距不应小于30m,且满足不小于3~4倍铁路隧道开挖洞径要求;两隧道净距小于50m地段,后建隧道的衬砌结构应加强。

4. 新建铁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开挖时,隧道顶部与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铁路隧道断面大小、围岩条件、地面沉降变形及管道结构安全性等因素。

5. 新建设施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保持围岩稳定的措施。既有设施的允许爆破振动速率,应根据既有隧道结构类型、结构状态、爆破环境条件以及既有铁路或管道运输性质、轨道或钢管类型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爆破方案应征得既有设施企业的同

意。

6. 特殊地形情况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经既有设施企业审批通过后,可将交叉净距适当减小。

第十五条 埋地管道和铁路在软土等特殊土质、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时,应采取保证既有设施安全和稳定性的特殊设计。

第十六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时,铁路方应对穿越处铁路设施进行检测评价。铁路两侧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米范围内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应按《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要求进行壁厚设计,采用加强级防腐涂层,对管道环向焊口采取100%超声波和100%射线探伤检测。管道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保持铁路线下基础工程的稳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十七条 铁路跨越既有管道时,管道方应对跨越管段进行完整性评价。铁路跨越段应设置保护涵或桥梁,并应对施工区域内的管道采取防护措施。铁路方在施工期间应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状态及管道周围土体和边坡的稳定。铁路施工便道及维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时,应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三章管道与铁路并行

第十八条 管道与铁路并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距铁路用地界的净距不应小于3m。

2. 埋地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净距不应小于25m。

3. 地上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第十九条 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在100m以内、并行长度在1000m以上时,在建设期间应预设必要的排流措施,铁路运行初期应按《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对排流效果进行检测、复核。

第二十条 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管道专用隧道与铁路隧道并行时,两相邻隧道的净距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两隧道间的最小净距(m)

围岩等级

i

ii—iii

iv

v

vi

净 距

(1.5~2.0)b

(2.0~2.5)b

(2.5~3.0)b

(3.0~5.0)b

>5.0b

注:b为管道隧道或铁路隧道开挖宽度中的较大值(m)。

第二十二条 铁路与管道站场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183执行。

油气管道阀室围墙距铁路用地界不应小于3m。阀室设置放空立管时,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周围25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及建(构)筑物2m以上。

石油天然气站场设置放空立管时,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宜通过计算可燃气体扩散范围确定,扩散区边界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应高出10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或建筑物顶2m以上。

第四章协商机制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日常协商机制,协商解决工程建设与运营中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管道与铁路工程交汇无法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时,经双方协商、专家论证和安全评估后,可采取工程类比或其他特殊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调研沿线铁路、管道现状分布及规划情况,管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对方,提供有关信息。

根据调研结果,提出新建工程与既有设施交汇关系的处理方案,并征求对方意见;对方企业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件后,应于30日(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二十六条 当管道和铁路工程交汇时,应对既有设施的状态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设计方案。建设方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对方企业提交设计方案,并就建设项目概况、技术参数、交叉位置描述、拟定通过方案、并行间距等作出说明。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应优先选用对既有设施扰动小、施工便利、经济性好的技术方案。并应在接到交叉设计方案后30日(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当管道与铁路交汇段同为新建、改(扩)建工程时,双方企业应按照确保安全、互相有利、节省投资和缩短工期的原则,合理选择设计施工方案。

第二十七条 当受地形、地物和周边条件等限制,需要迁移交汇段既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请求,说明迁移需求和理由。

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迁移方案,在接到迁移方案后30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本规定的条件下,为统一管道穿跨越既有铁路工程或铁路跨越既有管道工程的技术方案,双方共同组织编制交叉穿跨越的标准设计图,并编制概算定额,经两行业专家审查后,在建设项目中推广使用,作为交汇工程设计和概算取费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交汇工程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对方企业配合。交汇工程竣工后,应由双方共同进行工程验收,竣工资料由双方存档。

第三十条 交汇工程因施工需要在铁路线路或管道保护区内进行勘探、取土、弃土、堆料、设置临时设施、临时占用对方用地等活动,应经对方企业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并接受对方企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和监督,工程施工结束后恢复原貌。

第三十一条 当施工过程中确需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铁路或管道限制爆破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时,除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外,建设单位应提前将爆破方案提交对方企业审查,对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交汇工程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既有工程及附属设施实施良好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交汇处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四条 对每一处交汇工程,双方企业运维单位应建立联系机制,对本方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保护对方设施,并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当巡检、维护中发现对方设施存在异常现象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防洪期间,双方企业应加强交汇段各自设施的防护。

第三十五条 当交汇段出现紧急事故危及对方运营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风险。

第三十六条 既有设施企业应自行负担交汇工程段既有设施的评估、检测等相关费用。交汇工程引起的铁路和管道的运营损失费等不得计列。

第三十七条 交汇工程设置的管道保护套管、混凝土盖板等管道防护设施属于管道企业资产;交汇工程设置的铁路桥梁和涵洞属于铁路企业资产,上述设施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油气输送管道”是指连接油气产地、储存库及使用单位,用于长距离输送石油、天然气商品介质钢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油、气田集输管道”是指服务于油气田开发、生产、加工的各类不同介质的管道。

“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货共线铁路(i、ii、iii、iv级)、重载铁路、城际铁路、工业企业专用线等,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和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505号/铁基〔1987〕(780)号同时废止。

第13篇 皮带输送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对皮带操作人员和检修维护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皮带操作及检修维护人员熟悉掌握皮带运行的安全注意事项。

二、各生产岗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皮带的开停和维护,并配合检修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在开启皮带前,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方可启动:

1、检查各运转部分、胶带搭扣和承载装置是否正常,防护设备和沿线拉线开关等是否齐全。胶带的张紧度须在启动前调整到合适的程度。

2、检查巷道内照明是否充分。发现损坏立即更换。

3、检查机头、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导向滚筒、驱动装置接触的防护栏是否正常;检查防护罩,各部位螺栓是否松动、完整齐全;皮带滚筒轴承座是否有松动;检查电缆吊挂是否整齐。

4、检查皮带驱动滚筒及托辊处有无浮料和其它障碍物,并及时清理,保持机头前后五米范围内巷道和设备的清洁。

5、检查皮带电动机绝缘是否良好,保证其可靠接地。

6、禁止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攀越皮带。

7、现场检查无任何异常后,拉响警示电铃三遍,每遍间隔三分钟,警告人员离开输送机转动部位和运输区域。

8、将皮带空载运转一周,检查皮带与接头牢固完整,皮带是否跑偏,张紧程度是否正常,各部滚筒托辊转动是否灵活。机器是否振动,发现异常,立即检查处理后,方可开机运行。

9、皮带输送机应空载启动,待运转正常后方可入料,禁止先入料后开车,机器启动困难或负荷增大时,应立即停机,不准强行启动,待找出原因处理后方可开车。有数台皮带输送机串联运行时,应从卸料端开始,顺序起动。全部正常运转后,方可入料。

10、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交接情况及运行前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14篇 关于井下胶带输送机双向运输的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双向胶带输送机双向运输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强材料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胶带运输巷有轨道运输的应采用轨道运输材料且应严格按《斜坡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二、胶带运输巷没有轨道运输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用胶带运输机下胶带运输前,应由当班胶带维护工对胶带输送机进行全面间检查,上、下胶带不得跑偏,确保胶带运输机的完好性。

2、运送物料前必须仔细检查,皮带随机保护及其它保护必须能正常投入运行,并且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否则不准运送物料。

3、运送物料前应及时将下胶带落煤清理干净,严禁影响物料的运送。

4、超宽、超重物件(如电机、减速器等)超出胶带运输能力的严禁采用胶带运输。

5、胶带输送机运输原煤时,如果超过胶带运输能力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

6、放置物料时必须在装载平台处放置物料,装载平台长不低于3米,宽不低于0.8米。且装载平台处下托辊必须要用槽型托辊,物料应放置在皮带中心部位,防止运送过程中碰撞机架。装载平台除放置物料外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7、物料放置下带上时之间距离不少于30m,严防胶带超能力运行

8、运送物料时装料点与卸料点之间不得设置滤煤器,防止矿工钢、支架等材料拉坏带扣或引起断带事故。

9、卸料点处必须用不短于4m的14#槽钢倾斜固定,固定在两胶架上,但不得影响皮带正常运行和磨损胶带及胶带扣。另外槽钢伸出托辊架外不得不大于0.1m。

10、卸料点处必须有一接料平台,严禁堆放除物料外的其它物品,该平台长不小于6m,宽不小于0.8m。缷载点处下皮带要用平行托辊,不许用槽形托辊,平行托辊间距不大于1.5米。物料到位应及时搬运离开接料平台,不得在卸料点处积压。

11、胶带输送机上胶带严禁运送设备、支架及其它物料。

12、卸料点处应加安全防护栏(网),防护栏(网)密度为不能进入最小(细)材料为准。

13、运送物料时,信号工及皮带司机不准脱岗。装载点、卸料点应设置能随时停止胶带运行的装置,装载点处必须有专人装料,卸料点处必须有专人接料,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

14、运送材料时,卸料点前后20米处都应有人把守,严禁其它人员进入接料平台。

第15篇 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管理规定

1、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严格落实包机责任制,挂牌管理,落实责任。

2、刮板输送机的机尾、机头必须支设压柱。且牢固可靠。

3、皮带输送机运行中,严禁清理机头、机尾的浮煤(矸)。

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

5、严禁蹬踩运行的输送机。开机时,司机不准正对机头。

6、各工种、司机及把勾工,开工前必须对所有设备及绞车、钢丝绳及其联接装置,溜子、局扇、钻机等设备的安全设施,运转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各种机电设备,值班电工要班班检查,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转。

7、皮带输送机机头处设置2个灭火器、1个沙箱、消防桶、消防锹。

8、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往返声光信号,且保证清晰可靠。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应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必须设置制动装置。

9、皮带输送机信号必须齐全、可靠、灵敏、无信号或信号不清严禁开机。

10、严禁蹬踩运行中的皮带输送机,严禁用皮带输送机运送物料。

11、处理皮带输送机事故、检修皮带输送机,要停电处理,停机后要在开关处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开机”牌。

12、跨越皮带输送机之处要设置过桥。

13、输送带帮及输送带下严禁堆放任何物料。

14、司机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对皮带、溜子各部件、信号进行检查,点动试转,要现场交接班。司机必须站在皮带一侧进行操作,时刻注意皮带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处理。

15、司机应制止用皮带运送物料,禁止任何人蹬皮带,用皮带运送物料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16、司机必须经常清理浮煤、机头处淤煤,防止带回头煤或磨损皮带。

17、在机头和机尾设置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输送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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