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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四条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一_)。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条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二_)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三_)。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_)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_附件一至附件四略。
第2篇 3c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见03-021技术通知单),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必须注明用途、数量、规格,),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3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
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
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 ××××
认证机构 发证年份 认证机构发
认可注册号 出的总顺序号
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
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附则
6.1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