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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气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5984-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8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9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10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2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
设施。
3.13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
存灌装区。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3.14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sy 5984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3.15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sy 5858规定。
3.16贮灌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
安全地区。
3.17贮灌厂(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人负责,每季检查一次。
3.18贮灌厂(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3.19贮灌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
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
4.1贮罐
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
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4.2钢瓶
4.2.1灌装前的检查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a.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b.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没有带橡胶圈的;
i.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2 灌装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 0.5kg;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1.0kg。应实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4.2.2.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
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4.2.2.3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4.2.2.4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2.2.5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4.3槽车
4.3.1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灌装:
a.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g.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4.3.2装卸作业
4.3.2.1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4.3.2.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4.3.2.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4.3.2.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
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超装。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3.2.7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
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3.2.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卸液。
4.3.2.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3.2.1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5.1贮罐的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
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5.2槽车的定期检验
5.2.1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5年进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5.2.2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5.3钢瓶的定期检验
5.3.1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钢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
检验员资格证书。
5.3.2钢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5.3.3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5.3.4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3.6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 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
合格证》。
5.3.7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
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6 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规定。
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
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器应装在室外。
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b.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
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
期进行安全教育。
6. 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7 槽车运输
7.1槽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准其他人员搭乘,不准随车拖运其他货物。
7.2槽车停放应有专用车库,驾驶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驾驶槽车办其他事情。
7.3槽车及运瓶车的每侧至少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7.4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固定,并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7.5槽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7.6槽车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应有建筑物,途中停车检修时,
要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明火作业。
7.7槽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行驶途中应注意观察贮罐的压力和温度,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夏季白天气温较高时,可改在夜间运输。
7.8槽车在恶劣路面上行驶时,应减速前进,减轻震动和冲击,槽车运输途中,如发现各种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
第2篇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 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一) 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 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 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 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 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3篇 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
1、液化石油气用户室内必须有安全用气的各类规定。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躺放、倒置,严禁加热、暴晒。
3、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用户不得擅自处理。
4、发现钢瓶阀门漏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打开门窗,将钢瓶移到室外后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维修处理。
5、冬季换气后,不得将钢瓶放在温度较高的室内,也不能长期存放,以免因温差引起事故。
第4篇 加油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 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加油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燃料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燃料经 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条 安全组织管理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一)加油(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二)加油(气)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油(气)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 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第四条 安全教育管理
(一)加油(气)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 4 次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气)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 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制定“顾客进站加油(气)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二)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三)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四)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五)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六条 用火管理
(一)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七条 消防管理
(一)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 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二)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 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 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 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 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电规定
第三章 安全技术规定
(一)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二)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 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 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三)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四)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五)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六)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七)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一条 防雷、防静电
(一)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 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二)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 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 10ω 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 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 不应大于 100ω
(三)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 措施。
(四)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 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 0.2m 处,严禁喷溅式卸 油。
第十三条 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四条 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五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 50m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 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 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 或屋脊 1m。
第十六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 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七条 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 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八条 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 改造。
第5篇 西南油气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主要包括:除按规范设置有护栏的固定设备或平台外,各类梯子、脚手架、机械升降机、斜面房顶、临边和洞口以及平台、安装钢架或安装(更换)房顶、以及管排架上从事的作业等。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见附件1。
第三条 公司高处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 高处作业分级按《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八条 高处作业的基本要求: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一)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二)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三)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四)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六)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安全绳、生命线)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
第九条 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一)在作业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作业方案方案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尽量避免高处作业。
(二)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件2。
第十条 坠落预防措施
(一)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二)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作到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经过脚手架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并悬挂目视化合格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脚手架技术负责人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六)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毫米;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梯子最上两级严禁站人,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米,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一个梯子上只允许一人站立,严禁带人移动梯子。在梯子上工作时,应避免过度用力、背对梯子工作、身体重心偏离等,以防止身体失去平衡而发生坠落。
(七)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在电路控制箱、高压动力线、电力焊接等有任何漏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专用绝缘梯,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第十一条 坠落控制
(一)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高处作业应系挂全身式双钩安全带。
(二)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件3。
(三)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四)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五)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六)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件4。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七)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安全网》(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 以下作业类型为特殊高处作业,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实行升级管理。
(一)三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米/s)以上;
(三)高温作业分级(gb4200-2008)规定的ii级或ii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五)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六)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七)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的;
(八)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意一边小于500 毫米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毫米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十)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十一)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或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第十三条 其他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三)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应尽量避免高处作业,确需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四)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五)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六)高处作业使用梯子时应执行《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70-2011)。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在作业期间,应密切注意、掌握季节气候变化,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八)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工作。
第6篇 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食堂的实际,为确保学校食堂的用气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的购置
1. 必须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
2. 必须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将供气协议复印件交食堂管理员备案。
3. 每次供气必须索要购气凭证。购气凭证上要著名所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注册钢印。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购置
1. 在购买使用钢瓶前,应对钢瓶的三项标记进行确认,对于三项标记不符合要求的钢瓶,严禁购置并使用。(三项标记的图文说明见附件)
2. 检验标记环:对于瓶阀下有检验标记的钢瓶确认在检验标记的检验有效期内。
钢瓶出厂制造钢印:对于瓶阀五检验标记环的钢瓶,应确认是否有出场标记,通过钢瓶出厂日期确认是否超过首次检验日期(注:15kg以下钢瓶首检日期为制造出厂日期后4年;50kg钢瓶首检日期为制造出厂日期后3年)。
3. 注册登记钢瓶代码:对于有护罩的钢瓶,在护罩上注册钢印代码;对于无护罩的钢瓶,在钢瓶底部注册钢瓶代码。
4. 对现使用的钢瓶或新购置的钢瓶,既无检验标记,也无出厂日期标记或超过检验日期的钢瓶一律禁止使用。
三、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 钢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0c,夏季应禁止暴晒。
2. 钢瓶应直立,不准斜放或倒置。
3. 钢瓶存储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安全防爆灯和漏气报警器,不准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严禁使用明火,并指定专人管理,下班前要关闭燃气总截门,大门上锁。
四、对软管和减压器密封阀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腐蚀等问题,要立即更换。软管使用时应用卡箍紧固,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每年更换一次。
五、各餐厅应经常进行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试漏检查。特别是更滑钢瓶并重新连接好供气软管后,应使用肥皂水对钢瓶角阀、减压阀、连接软管等用气设备及附件接口反复进行泄露检查。
六、液化石油气使用时,应先点火,后送气,用毕立即关火。
七、各餐厅要经常对员工进行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的教育和安全操作的培训,待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独立使用液化石油气。
八、液化石油气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气、跑气时,遇明火极易产生爆燃,危险相当大。因此,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使用制式合格、完好的灶具。在制作易造成熄火的食品时,操作员必须在场,不准离开。
九、 应急措施
1. 当发现有气体泄露时,应保持冷静,立即关闭钢瓶角阀,开创通风。通知附近人员疏散。如发生在学生集中供餐时,餐厅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在场的老师,共同组织学生有序疏散。
2. 在发生气体泄露时,严禁动用明火、开灯、打电话。
十、液化石油气运送的安全管理
1. 车辆入校前使用餐厅的负责人要对 进行检查,保证不漏气。如发现有漏气的现象,一律不准入校。
2. 车辆入校必须有专人引领、慢行,防止发生事故。
3. 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随意抛扔,严禁因猛烈撞击发生爆炸事故。
4. 运送气瓶的车辆,卸货后必须按原路返回、离校,不准走其它路线,严禁在校内停放。
十一、按照“谁经营,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凡因违反规定,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人员、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对造成学校人员、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给第三方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规定自2009年11月9日开始执行。
北京商贸学校安委会
2009年11月6日
第7篇 加油气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加气站正常安全运行,站内压力容器(储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管理职能
由技术员全面负责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装、移装、大修或开罐检查后的验收及试车工作必需由技术人员参加,并将验收手续资料存档。
2.站内每台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管理内容
1.容器安装竣工之后,制造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及采用的制造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证书 、水压试验、气密性报告拍片记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由技术员负责资料存档。
2. 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并办理检验证书。
三.容器的检验和修理
1.容器的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执行,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第一次开罐内外部检查一般为使用后1-2年,以后视情况3-5年检查一次。
2.检验单位必须由经质监局授权认可的单位进行。
3. 技术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协助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站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4、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由检验单位对所检验的容器作出报告,检验报告应指明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议或其它意见。检验报告应存放在容器档案内。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气站必须加强容器操作人员管理,并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报中记录容器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数据。
3.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站领导反映并由技术员提出维修方案。
五.事故报告
1.事故根据容器的损害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外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而停止运行必须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2.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3.发生事故后应认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8篇 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使用广泛,具有闪点低,点燃能量小,爆炸极限范围宽等危险特点。
2、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1、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修订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等作业活动的生产运行管理。
3、设备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压力表的更新、维修等专业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教育、组织职工按章操作,按时巡检,及时发现识别各类危险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正确安全处置各类隐患和险情,组织学习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从事液化气充装和发放、维修液化气瓶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单位的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气的安全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充装液化气的厂房和液化气瓶仓库,应满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气站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车间和液化气瓶仓库的地面采取防静电措施,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4、机动车进入液化气站必须佩带合格的阻火器,汽车槽车停稳后,应采取防滑动措施固定就位,并将启动钥匙交由充装人员或门卫代管。当罐车充满卸除连接管线后,要等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因过早发动引发火灾事故。
5、液化气充装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装车装瓶查验要求,对液化气槽车、气瓶进行检查和处理。没有合格证、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检测过期及配件损坏、不全、漏气的槽车、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6、液化气槽车充装前,车体应与装卸管线、站台、�量器、贮罐等进行良好的金属连接并接地,防止静电积聚放电。
7、液化气站内,严禁液化气槽车防空和处理气瓶的余气及残液,需要排放余气或处理残液,到指定地点,不准随意乱倒、乱放。
8、液化气充装时,应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控制指标进行,严禁超压、超量充装等违章操作。
9、装卸液化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滚动、倒置或暴晒。
10、使用气瓶的用户,严禁火烤、倒装或拆修气瓶。如果发现气瓶阀门失灵,要及时送液化气站修理,使用液化气的厨房要整洁,不准在炉灶旁堆放易燃物。气瓶与炉盘间距不得小于1米,防止高温物质破坏液化气塑料导管。
11、为确保液化气的安全使用,必须做到“三先三后”和“八不准”。
a、先检查后使用,先点火后开气,先关阀后熄火。
b、不准倒凝缩油,不准给瓶加温,不准将瓶倒置,不准将瓶暴晒,不准将瓶烘烤、不准小孩点火、不准着火离开、不准任意拆卸部件。
12、液化气槽车、气瓶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将槽车、气瓶进行送检,逾期不检测的槽车、气瓶,禁止充装使用。
13、气瓶充装站应设专人对液化气充装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
对液化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任务、责任、落实”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五、液化石油气理化常数(分子组成)
第9篇 油气田分公司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或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控制变更风险,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范》(q/sy1237-2009)企业标准,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变更包括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工艺和设备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微小变更是指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同类替换是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变更范围
第四条 变更范围主要包括:
--生产能力的改变;
--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软件系统的改变;
--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操作规程的改变;
--试验及测试操作;
--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运输路线的改变;
--装置布局改变;
--产品质量改变;
--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其他。
第五条 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参见附录一,同类替换管理执行参见附录二。
第三章 变更申请、审批、实施、结束
第六条 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单位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工艺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应经过审核批准。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三,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四。
变更申请审批内容包括:
--变更目的;
--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变更内容;
--健康安全环境的影响(如需要工艺危害分析的,应提交符合工艺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经批准的工艺危害分析报告)。
--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
第七条 变更审批权限
1、工艺和设备变更。重大工艺和设备变更由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由各二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批。
2、微小变更。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的微小变更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3、同类替换。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同类替换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4、审批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查结论并签字。
5、《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和《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应纳入项目技术资料归档保存,并提交现场生产单位。
第八条 变更实施
1、变更申请单位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2、变更实施若涉及作业许可或有危险作业的,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相关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方能作业。
3、变更实施若涉及启动前安全检查,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4、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必要时,针对变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变更涉及的人员包括:
--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相关的直线组织管理人员;
--承包商;
--外来人员;
--供应商;
--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
--其他相关的人员。
5、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等。
第九条 变更结束
1、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
--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状况;
--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确认变更结果;
--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2、变更完成后,变更申请单位与批准人(或委托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结束此项变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油气设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规范资产处置若干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油财资〔2009〕4号)与《关于液化气充装站停运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2号),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油气设施拆除作业特指在炼厂、处理厂、油库、联合站、污水处理站、液化气站、集(配)气站、计量站、注水站、注气(气举)站等生产区域范围内对各类油气集输、处理、加工的装置、设施及油气管道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
第三条 油气设施拆除由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原则上由油田内部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简称为“所属单位”。
第五条 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与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6号)、《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9号)、《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75号)、《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91号)、《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1号)、《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8号)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六条 所属单位负责对进入辖区内的施工单位从事拆除作业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验。进入油田市场的外来承(分)包商必须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油局技安〔2008〕245号),办理安全资格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进度计划和应急预案,报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项目《开工安全许可》手续。
第九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37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炼化特级、油田其他单位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章 报废处置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在拆除报废资产前,主管资产部门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装备或资产等部门联合制定拆除方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资产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在招投标工作(或其他形式完成)后,应将有关资料移送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并提前做好中标单位进场处置的准备工作。中标单位凭招标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办理合同签订、交纳押金或货款等手续。所属单位收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开具的提货通知单后,方可允许中标单位施工或提货。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的主管资产部门必须对所处置的设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危险品及报废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废弃处置及注销、破坏性处理,严禁其流入社会市场,引发后患。
第四章 办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许可证的办理与审批
(一)施工基层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
(二)《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由设施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审查,施工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现场进行审批。
(三)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完工后,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内签字。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所属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在施工作业期间,所属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一)所属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所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二)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道、排污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排污系统的沟、池、井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三)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所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 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一) 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二)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三)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二)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三)施工临时用水应及时与所属单位协商解决,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四)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五)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九条 《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一)《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是油气设施拆除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二)《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三)《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
(四)《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施工单位存档,一联由现场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被拆除油气设施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者岗位,由设施所属基层单位存档。
(五)《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其他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油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1篇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人员培训
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第二十二条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第二十三条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第二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第二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第二十九条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第12篇 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食堂的实际,为确保学校食堂的用气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的购置
1. 必须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
2. 必须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将供气协议复印件交食堂管理员备案。
3. 每次供气必须索要购气凭证。购气凭证上要著名所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注册钢印。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购置
1. 在购买使用钢瓶前,应对钢瓶的三项标记进行确认,对于三项标记不符合要求的钢瓶,严禁购置并使用。(三项标记的图文说明见附件)
2. 检验标记环:对于瓶阀下有检验标记的钢瓶确认在检验标记的检验有效期内。
钢瓶出厂制造钢印:对于瓶阀五检验标记环的钢瓶,应确认是否有出场标记,通过钢瓶出厂日期确认是否超过首次检验日期(注:15kg以下钢瓶首检日期为制造出厂日期后4年;50kg钢瓶首检日期为制造出厂日期后3年)。
3. 注册登记钢瓶代码:对于有护罩的钢瓶,在护罩上注册钢印代码;对于无护罩的钢瓶,在钢瓶底部注册钢瓶代码。
4. 对现使用的钢瓶或新购置的钢瓶,既无检验标记,也无出厂日期标记或超过检验日期的钢瓶一律禁止使用。
三、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 钢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0c,夏季应禁止暴晒。
2. 钢瓶应直立,不准斜放或倒置。
3. 钢瓶存储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安全防爆灯和漏气报警器,不准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严禁使用明火,并指定专人管理,下班前要关闭燃气总截门,大门上锁。
四、对软管和减压器密封阀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腐蚀等问题,要立即更换。软管使用时应用卡箍紧固,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每年更换一次。
五、各餐厅应经常进行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试漏检查。特别是更滑钢瓶并重新连接好供气软管后,应使用肥皂水对钢瓶角阀、减压阀、连接软管等用气设备及附件接口反复进行泄露检查。
六、液化石油气使用时,应先点火,后送气,用毕立即关火。
七、各餐厅要经常对员工进行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的教育和安全操作的培训,待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独立使用液化石油气。
八、液化石油气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气、跑气时,遇明火极易产生爆燃,危险相当大。因此,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使用制式合格、完好的灶具。在制作易造成熄火的食品时,操作员必须在场,不准离开。
九、 应急措施
1. 当发现有气体泄露时,应保持冷静,立即关闭钢瓶角阀,开创通风。通知附近人员疏散。如发生在学生集中供餐时,餐厅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在场的老师,共同组织学生有序疏散。
2. 在发生气体泄露时,严禁动用明火、开灯、打电话。
十、液化石油气运送的安全管理
1. 车辆入校前使用餐厅的负责人要对进行检查,保证不漏气。如发现有漏气的现象,一律不准入校。
2. 车辆入校必须有专人引领、慢行,防止发生事故。
3. 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随意抛扔,严禁因猛烈撞击发生爆炸事故。
4. 运送气瓶的车辆,卸货后必须按原路返回、离校,不准走其它路线,严禁在校内停放。
十一、按照“谁经营,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凡因违反规定,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人员、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对造成学校人员、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给第三方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规定自2009年11月9日开始执行。
北京商贸学校安委会
2009年11月6日
第13篇 石油气充装站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 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一)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 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 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
(一)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二)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6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
(一)气站气瓶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气瓶;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三)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四) 所有在充装站充装的气瓶必须注册登记,并且签订产权转移合同。
第十三条 压缩机、泵的管理
(一)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二)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三)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2个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更换.
(四)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第十四条 管线
(一)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二) 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机泵底部,应密封;
(三) 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第十五条 液化气泵
(一)应定期检查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二)气泵须具有紧急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充装枪的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三)气泵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气泵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阀门及安全附件
(一)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二)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三)储气罐、管道、压缩机和气泵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
第十七条 设备检修维护
(一)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二)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接卸气作业
(一)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二)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三) 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四)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五) 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
(六)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七)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 充装作业
(一) 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气瓶充气。严禁为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气。
(二)作业时每台气泵至少应有一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充装枪作业。
(三)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车辆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
(四)车辆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
(五)充装前,操作员应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气泵方可启动。气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七)作业时充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八) 液化石油气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
(九)充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计量仪表。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重,不足则应补气。
(十)充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十一)充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充气结束,关闭充装气枪、储气瓶阀、卸下充装气枪,核准充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封口后,装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14篇 油气田分公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q/sy1235-2009《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规范》,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为安全观察,是指对一名正在工作的人员观察30秒以上,以确认有关任务是否在安全执行,包括对员工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的观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所属区域或部门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分析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结果;制订、执行并跟踪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整改计划。操作员工接受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培训,参与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
第五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是指制定有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实施的安全观察与沟通行为;随机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是指临时性、在计划之外的安全观察与沟通行为。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年初制订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原则,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覆盖所有区域和班次,并覆盖不同的作业时间段,如夜班作业、超时加班以及周末工作。各级管理者在进行安全联系活动时,应进行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七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安全观察人员;
2.行为安全观察区域;
3.按年度编制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日程安排表;
4.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的要求。
第八条 按计划进行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规定频率和观察时限,观察时限应包括观察员工作业过程的时间以及观察者与员工就观察发现进行沟通讨论的时间。
第十九条 制订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时,可考虑不同岗位、不同区域的交叉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非本区域内人员进行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时,应有本区域员工陪同。
第三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人员
第十条 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按小组执行,行为安全观察小组应由有直线领导关系的人员组成。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班组长都应参与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十一条 每个行为安全观察小组的人员通常限制在1-3人,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宜由单人执行。随机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可由单人或多人执行。
第四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以六步法为基础,步骤包括:
1.观察。现场观察员工的行为,决定如何接近员工,并安全地阻止不安全行为;
2.表扬。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表扬;
3.讨论。与员工讨论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鼓励员工讨论更为安全的工作方式;
4.沟通。就如何安全地工作与员工取得一致意见,并取得员工的承诺;
5.启发。引导员工讨论工作地点的其他问题;
6.感谢。对员工的配合表示感谢。
第十三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重点关注可能引发伤害的行为,应综合参考以往的伤害调查、未遂事件调查以及行为安全观察的结果。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内容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员工的反应。员工在看到他们所在区域内有观察者时,他们是否改变自己的行为(从不安全到安全)。员工在被观察时,有时会做出反应,如改变身体姿势、调整个人防护装备、改用正确工具、抓住扶手、系上安全带等;
2.员工的位置。员工身体的位置是否有利于减少伤害发生的几率;
3.个人防护装备。员工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工具和设备。员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适,是否正确,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非标工具是否获得批准;
5.程序。是否有操作程序,员工是否理解并遵守操作程序;
6.人体工效学。办公室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人体工效学原则;
7.整洁。作业场所是否整洁有序。
第十四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行为安全观察既要识别不安全行为,也要识别安全行为。各级管理人员都应开展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得由下属代替。各单位应鼓励全体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依照本规定内容进行随机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十五条 观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都应立即采取行动,否则,是对不安全行为和状态的许可和默认。
第十六条 行为安全观察不替代传统安全检查,其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但以下两种情况应按处罚制度执行:
1.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安全行为;
2.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人员应定期、独立地执行日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其观察结果应与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人员的行为安全观察结果进行比较。
第十八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执行人员应以请教而非教导的方式与员工平等的交流讨论安全和不安全行为,避免双方观点冲突,使员工接受安全的做法;应说服并尽可能与员工在安全上取得共识,而不是使员工迫于纪律的约束或领导的压力做出承诺,避免员工被动执行;应引导和启发员工思考更多的安全问题,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与统计结果分析
第十九条 观察者应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过程中填写报告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参见附件1。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中不得记录被观察人员的姓名。
第二十条 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都应进行统计分析。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统计分析,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
1. 对所有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统计;
2. 分析统计结果的变化趋势;
3.根据统计结果和变化趋势提出安全工作的改进建议;
4.利用专职安全人员的独立观察结果对行为安全观察统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提出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向本单位领导、hse委员会和基层单位通报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统计结果,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上一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统计表参见附件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液化石油气球罐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具体内容为:
石油化工企业液化气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鉴于现行国家、行企的规范、规定中,对液化气罐区球罐的安全技术规定不够全面,球罐的安全设施不全,工艺配管设计未做统一规定,为全面加强液化气罐区球罐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l、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要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要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2、阀门、法兰和垫片。
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按2.5mpa等级选用,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安全阀。
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
4、球罐底部开口。
球罐底部接管的数目应最少化,如有可能只要一根接管。推荐国外先进的仅接一根管线的球罐设计方案,在今后的球罐设计中应逐步采用。对现有多根接管的球罐,要结合各企企具体情况,在大修和球罐检测时进行整改。
5、液位计
球罐应设现场和远传(带高低液位报警)的液位计、不推荐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6、报警和联锁。)
球罐应单独设高液位报警和带联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7、紧急切断阀。
球罐底部出入口管线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
8、可燃气检测报警器。化工技术论坛牋赠人玫瑰-手有余香2 s' m0 p6 ]# d6 n
液化石油气罐区要按sh30634的要求安装可燃气检测报警器,严格执行规范要求,特别要注意安装位置和高度。
9、注水线。
为应急处理球罐事放,宜在球罐底部的管线上或液化气泵的入口增加注水线,该线平时与系统分开(阀门和盲板)。
10、安全阀和气相放空线。
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原则上应排至全厂火炬系统,当受条件限制时,可直接排入大气,排放口应高于罐区中最高罐顶2米以上。当排放量较大时,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11、切水。
球罐切水要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目前部分企业采用的二次切水设施,操作不规范,存在事故隐患,应统一规范操作步骤,球罐(三类容器)与切水罐(二类容器)间的阀门在向脱水罐切水时可开启,其他时间必须关闭。为防冻和脱水罐超压,可设伴热和安全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