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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8 15:12:18 查看人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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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定

第1篇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动火申请和审批

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可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由消防监督员办理临时动火作业手续,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经批准后方能作业,同时管理处派人予以监督。

2、动火前须做到“八不”;

2.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2.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2.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2.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的不动火。

2.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2.7未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不足的不动火。

2.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3、动火中须做到“四要”;

3.1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3.2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3动火作业中,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灭火。

3.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动火后须做到“一清”;

即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第2篇 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风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可作为核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2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 定义与术语

3.1 分包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本项目主体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从主体工程承包商的合同中划出部分非主体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

3.2 临时工:为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从劳务市场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

4 职责

4.1 项目部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的抽查。

4.2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监督。

4.3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4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负责对各自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 管理要求

5.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5.1.1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项目,对主体工程以外的可分包项目只能实行到“一级分包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同时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范围;

b) 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聘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先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由安监部门委托的安监人员严格按照5.1.2 中的要求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形成记录,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合格后,再交计划部门签订合同,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经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录用;

c)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d)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降低资质审查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录用;

e) 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对于未严格按资质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的分包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追究审查人和审核人责任;

f)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和个人,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和个人,应依项目部的《安全奖惩制度》予以重奖;

g) 对不服从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h)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应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一起学习安全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

i) 为使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及其他部门对分包单位做到控制,在对分包单位结付工程款时,应有安监等部门的审核会签。

5.1.2 对分包单位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5.1.2.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管理要求

对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a)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b) 分包单位的行政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c) 分包单位的主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行政安全主管部门业主方证明材料);

d)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的管理体系;

e) 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经公证的);(原件)

f) 分包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

h) 分包单位的特殊工种(如: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ic 卡证件(原件);

i)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 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长)并必须取得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j) 分包单位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合格齐全;

k)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齐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办法等)。

安监部门在审查上述资料后应如实把审查结果填写《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5.1.2.2 签订分包合同的安全管理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计划部门只能收到安监部门审查通过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评审阶段。签订合同后,分包方应提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组织网络图和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名册;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条款,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不得签订生死合同,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c)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预扣部分工程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百,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d)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对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e) 严禁无资质而挂靠其他单位的队伍分包工程项目,若发生事故则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f) 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如:由分包单位的再转包而发生事故,应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g) 严禁无资质和无法人身份的个人私自承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h) 严禁主体工程分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5.2 对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在工程建设需要时,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b)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进行体检,并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c) 分到施工班组的临时工,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内进行安全管理。

d) 在聘用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的临时工时,必须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 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见表式1)。确认其符合5.1.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a) 应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明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尤其必须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要求;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所属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周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现场;

c) 分包单位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开工报告管理规定》检查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审查了分包单位已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组织的组建情况;

3)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4) 抽查了分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资质;

5)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6)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7) 检查了分包单位特种工作人员的取证情况及证书的有效性等;

d) 项目监理机构应统计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名册,并把对各分包单位审查和检查的情况报本公司项目部。经项目部认可后才能正式开工。

5.3.2 项目监理机构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并形成记录,见表式2,确认其符合5.2 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5.4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管理部通过抽查的方式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

理的合适性。

5.4.1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确认其对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制定等的安全管理管理符合5.1 的管理要求,验证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4.2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在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情况符合5.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5 安全质保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质保部应通过必要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项目部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记录,确认项目部实施本规定的状况,确认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处在可控、在控状态。

6 记录

6.1《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检查表》

6.2《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第3篇 电仪车间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全公司临时电源线管理,合理安全使用电力,更好的服务于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车间、非本公司临时用电单位。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每分10元)

3.1 临时电源线安装标准 (如不按照规定,接临时电源线,查出一处不符合扣5-20分,造成事故按事故管理办法处理)

3.1.1 临时受电电源线一律采用橡套软电缆,截面积应满足负荷要求。

3.1.2 临时受电电源线应架空敷设,过马路处高度,不低于四米,厂区无车辆通过处其高度不低于两米。

3.1.3 临时受电电源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3.1.4 临时受电电源线,一般不准有接头,如有接头必须采取耐张处理,接头处应有防雨、水措施,不得漏电。

3.1.5 临时受电电源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防护措施应灵敏可靠,整定值符合要求,室外安装应有防雨措施。

3.1.6 临时电源线用电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按正式电源线安装标准安装。

3.2 临时电源线管理办法(如不按规定执行办理手续执行,扣除责任单位10分以上)

3.2.1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3.2.2 本公司各车间接临时电源线,由分管本区域的电工组负责接、拆。超过区域的,用电车间向电仪车间提出申请,由电仪车间安排接、拆临时电源线,并负责安全监护。

3.2.3 非本公司临时用电单位需接临时电源线,应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备部、安保部审批,电仪车间负责接、拆临时电源线。

3.2.4 非本公司临时用电单位,必须有电气专业人员负责维护,检查临时电源线,使之经常保持符合安装标准。由于临时电源线造成触电伤亡或其它事故损失,应由临时用电单位负责。

3.2.5 供电单位有权检查临时电源线安装标准,如有不妥之处,通知用电单位处理,否则停止供电。

3.2.6 由于天气恶劣和设备故障,威胁供电单位的生产,供电单位有权在通知用电单位后停止供电。

3.2.7 有电气专职人员的临时用电单位,可根据申请的用电负荷情况,在自己的临时配电区域内(一周以内)自行拆联临时负荷。

3.2.8 短期或间断性临时用电(用电期间间断三天以上)应与供电区域值班电工联系,停送电电源。

3.2.9 临时用电使用完,办理终结手续,将临时用电申请交回电仪车间。

3.2.10 临时用电单位用电必须装电度表进行计量、收费由设备部执行。

第4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的现象比较普遍,触电事故亦时有发生,因此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临时用电触电现象的发生,是广大农电工作者的职责和义不容辞的义务。通常说的临时用电是指小型基建工地、农田基本建设和非正常年景的抗旱、排涝等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有集中性、分散性、隐蔽性、季节性、不安全因素多等特点。

临时用电的管理措施

搞好全方位的宣传工作,不留死角。通过开设电视专题讲话、利用广播报道等大型媒体进行宣传;制作一些小册子、张贴临时用电宣传画;结合实地情况,不定期对临时用电触电事故进行宣传。总之,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使临时用电知识达到家喻户晓,提高用户临时用电安全意识和依法用电的自觉性。

做好临时用电的咨询和服务工作。在95598客户服务系统中增加临时用电咨询业务,提高咨询水平。公布各供电服务区电话号码,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确保电话叫,电工到,树立一心一意为用户着想,全心全意维护电力企业形象的理念。

使临时用电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供电企业管理体系之中,建立长效机制,列入每年春秋季安全检查的范围,在安全处罚管理办法中增加有关规定。各单位结合本地临时用电的特点,制定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确保各级人员责任到位,不走形式,使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加大对农电工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农电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使临时用电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

架空线路应采用耐气候型的绝缘线,截面积不小于6mm2,电线对地距离不小于3m,档距最大不超过25m,电线要固定在绝缘子上,线间距离不小于20cm,若采用木杆,其梢径应不小于7cm。

临时用电应装设配电箱,箱内配置控制保护电器、漏电保护器和计量装置。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按周围环境确定,防触电类别可为ⅰ类或ⅱ类。

用电线路超过50m或有多处用电点时,在电源处设置总配电箱,在用电点设置分配电箱,配电箱高度在1.3~1.5m。

临时用电线路不应跨越铁路、公路和一、二级通信线路,如须跨越应满足有关规定。

认真贯彻落实低压用电管理的各种技术规定。

第5篇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各车间、部门以及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管理职责

3.1电修车间负责临时用电的作业审批和安全管理。

3.2安保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要求

4.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1.1本企业因临时用电时,须向电修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4.1.2外单位以及外来施工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知电修车间主任派人前往现场检查,电修车间和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修车间进行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接驳。外单位用电必须经公司或厂领导同意。

4.1.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续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2用电现场要求

4.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查维修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4.2.2临时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指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3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4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2.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有电工排除。

4.2.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2.7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2.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10采用暗管的埋设,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2.11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2.12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条件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2.13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2.14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2.15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临时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规用电,电修车间停止供电。

4.2.16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修部门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14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1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1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由施工单位保存,一联由安保科保存备查。

4.1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5、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6篇 临时电缆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施工与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电缆的敷设,特作如下规定:

1、临时线路应使用干式护套电缆或线,移动电缆应使用橡套电缆。

2、敷设方式:临时电缆敷设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架空、沿墙(或支架等)吊挂、桥架敷设、埋地敷设等方式。移动式电动工具电缆(包括电焊机二次线)在架空确有困难时可沿地面(不含地面)敷设,但必须针对现场情况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电缆损伤,长度不得超过10米,其它电缆一律不准随意、随地敷设。

3、架空及吊挂均不低于2.5 米,过路电缆有龙门架的不低于龙门架底高度,无龙门架的主要马路不低于5米,其它马路不低于3.5米。

4、电缆架空、吊挂固定不得使用金属裸线,应使用绝缘线、麻绳、绝缘带等柔软的绑扎线绑扎牢固,不得损伤电缆外护套。

5、合理选择电缆敷设路径,即不要影响设备操作及交通,又要注意美观、安全,不得随意拉扯。尽量远离热力管线,最小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6、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米,埋地电缆周围100mm用细沙土填充,上面铺一层砖。

7、电缆接头做好绝缘,室外做好防水,使之牢固可靠,并不得承受外力。

8、电缆送电前用摇表摇测绝缘,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兆欧。

9、每条临时线路由使用单位落实专人管理,注意防护看管好,用完及时撤掉。

10、在易燃易爆介质存在的场所,禁止使用高温照明灯具,必须使用防爆灯具,防止发生爆炸着火。

第7篇 爆炸物品临时库安全管理规定

1爆炸物品库要建立严格的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制度。

1.1警卫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防身武器,24h值班,严禁酒后上岗、乱岗、串岗、睡岗。

1.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3填写值班日志。

1.4警卫人员应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查爆炸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相符,查看门窗有无损坏,查库区周围有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2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2.1爆炸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如果两种以上同品种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必须符合表1规定。

2.2雷管入库,需存放在雷管库或专用雷管箱内,并做好灭鼠工作。已拆箱雷管,必须短路存放。

2.3爆炸物品临时库,炸药每次最大库存不得超过10t,雷管每次最大库存不大于5000发。

2.4炸药存放,炸药垛放每垛间距不小于 0.5m,炸药离库房墙壁不小于0.2m。

2.5沙漠地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采取遮盖隔热措施,防止日晒、雨淋。

2.6储存爆炸物品数量较大时,必须采取分散存放方法,严禁超量集中储存。

3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填写炸药、雷管进出库班报[报表格式见附录a(补充件)],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帐物相符。

4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严禁在库内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5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库区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保持清洁,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

7装有电台的车辆及随身佩带便携式无线对讲机的人员不得接近炸药库,雷管库。

8在库区内拉运爆炸物品的车辆或其他动力设备,应装防火罩,防止火灾的发生。

9报废炸药和完好炸药要分别存放。

10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8篇 万园物业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万园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临时电源不得私自架设,确需使用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管理处派电工架设或监督架设。

2、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限为7天,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办理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3、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或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及拆除。

4、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要求:

4.1、装置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导线。要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架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户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4.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熔断器

4.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4.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

4.5、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保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4.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4.7、电气工作人员安装临时线前,须查验临时线装置申请单,否则不予安装;

4.8、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外不低于6米。

第9篇 关于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生产,合理使用和分配用电设备电源功率,保证电气设备均衡、稳定安全运行,特制定临时用电规定。

1、各车间根据自己临时用电情况向电仪车间提出用电要求,并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卡》。

2、要写明用电器具及用电容量、数量、用电时间、用电地点、起始终结日期、负责人。

3、临时用电车间要有专人带领电气车间电气维护人员到所要用电的地点,由电气维护人员负责接临时电源。

4、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车间人员应联系电气车间负责人派员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并交回电仪车间《临时用电申请卡》。

5、冶炼厂电气车间电气维护人员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临时用电地点、用电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以保证临时用电设备正常使用。

6、各车间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不得随意挂接任何电气设备,以杜绝电气设备事故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7、凡查出车间及个人私拉乱接用电设备,电仪车间有权立即给予拆除,并上报厂部按设备管理制度严格考核。

第10篇 临时借工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班组应负责向临时借工人员进行工作范围的作业环境、设备情况等全面的安全交底。 第二条 该类临时借工人员需要作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由该类人员所在单位安全监察室出具其具

备的资格,由电厂安全监察室审核批准并公布后,方能担任其帮工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人。临时借 工人员办理的工作票应使用外包工程工作票,并承担该类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临时借工人员应严格按照从事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工作,并服从电厂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班组有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临时借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电厂班组定期进 行的安全活动,不发生违章行为。若发生违章,按照电厂制定的《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进入其非工作范围的运行和施工区域。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设备、设施。 第七条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单独从事现场的检修工作。

第八条 临时借工人员有权要求电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安全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和培训,有权拒绝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九条 临时借工安全教育

(一)临时借工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由部门(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 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教育工作结束后,由使用部门将教育档案交安监部一 份(复印件)备案;

(二)对临时借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5.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6.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7.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8.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第11篇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hse管理部门备案。

3、外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如遇特殊情况,用电部门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向hse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时使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 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12篇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用电线路的装接、拆除手续程序、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行政区域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3-0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6-01)

3职责

3.1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是主要责任部门。

3.3  安全监察部负责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临时用电线路是指在生产、基建、生活等工作中,需短时间敷设使用的用电设施(如照明、电动工具、动力设备等),在工作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线路。

4.2  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任意装接临时用电线路。

4.3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

4.4  需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应履行申请、批准手续。

4.4.1  填写包含以下内容的临时用电线路使用书面申请单。

4.4.1.1  使用部门;

4.4.1.2  使用原由;

4.4.1.3  使用容量;

4.4.1.4  电压等级;

4.4.1.5  使用地点;

4.4.1.6  使用期限;

4.4.1.7  负责人员;

4.4.1.8  执行人员。

4.4.2  部门负责人审批。

4.4.3  安全监察部批准。

4.4.4  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4.4.5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应办延期手续。

4.5  临时工、外包工因施工需要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由用工部门办理书面申请单,报安全监察部批准,严禁私拉乱接。

4.6  机组检修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管理

4.6.1  机组a级、b级、c级检修和抢修现场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可免办临时用电线路申请手续,但必须由专业电气维护人员或电气检修人员装接。

4.6.2  检修工作结束后,使用人员应及时通知装接人员拆除。

4.6.3  机组a级、b级检修结束后五日内,c级检修后三日内,检修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全部拆除;抢修现场工作完毕必须立即拆除。

4.7  临时用电线路装设一般要求

4.7.1  装设之前,应核算负载大小和所接电源容量,后者应大于前者。

4.7.2  所用临时用电线路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4.7.2.1  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7.2.2  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

4.7.2.3  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

4.7.2.4  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

4.7.2.5  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

4.7.2.6  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第13篇 公司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及《临时用电许可证》、《电气检修工作票》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归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工作。

3.2安环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

3.3配送电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

3.4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和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要求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4.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的单相和动力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h.临时供电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4 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 电气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5.1 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5.2 凡电气检修,应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

5.2.1 厂区干线的电气设备检修和跨部门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应办理相应工作票,由生产部签发,经生产处处长或公司值班负责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5.2.2 分厂内部停电检修,由检修电工办理相应工作票,由分公司级领导签发。

5. 3 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5.4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方可装接。

5.5 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停电线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

5.6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7 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应经生产部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取得《进网电工作业证》的、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5.8 外线、杆塔、电缆的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5.8.1 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5.8.2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确认线路是否有人检修或配合检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5.8.3 对地下直埋电缆或隧道电缆进行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5.8.4 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8.5 在立、撤杆、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若认为线路带电,则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5.8.6 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时,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管理

6.1施工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技术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

6.2生产部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

6.3施工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6.4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部门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6.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电气检修结束后,“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交作业单位安全员保存。

6.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保存期为一年

第14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一般要求

1.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它用,并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1.2现场施工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和架设,必须执行三相五线制原则。

1.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1.4熔化焊锡,锡块、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

1.5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2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

2.1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2.2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需有人监护。

电压(千伏)距 离(米)
6以下0.35
10—350.60
440.90
60—1101.5
2.3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时均应穿戴绝缘用品。

2.4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2.5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2.6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开头,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负荷拉、合开关。

2.7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2.8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2.9施工现场夜间施工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2.10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

3配电箱及开关箱

3.1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设置

3.1.1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3.1.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设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3.1.3开关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3.1.4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3.1.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

3.1.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确保配电箱内干净。

3.1.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不应大于1.5mm。

3.1.8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3.1.9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不大0.6m,小于1.5m。

3.1.10配电箱内的电气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3.1.1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3.1.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3.1.1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3.1.14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地。

3.1.1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防尘、设施。

3.2电器装置的选择:

3.2.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3.2.2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2.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3.2.4分路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2.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保险”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2.6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3.2.7开关箱中必须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规定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15篇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规定

1 项目部应在项目管理计划中列入临设管理内容,并通过业主审查,经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批准。

2 各施工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总图规划方案的规划基础上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分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过总承包商的审查,协调各施工分包商之间的衔接关系。

3 施工分包商对施工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的管理应遵守总承包商《施工现场总图管理规定》

4 施工分承包商进场前应向总承包商提交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用电、用水一览表(可随“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提交),其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临时用地面积大小、位置、标高等要求;

b) 临时用电量大小、用电设备数量及其位置要求,临时电缆架(敷)设方位、走向及要求;

c) 临时用水量大小、位置、水管敷设情况,污水的处理办法及排放量;

d) 临时建筑物的规格、结构形式、主要建设方案;

e) 道路交通走向。

5 施工分承包商的临时仓库、临时堆场可根据总承包商的规划,尽量利用永久仓库或永久堆场,节省工程费用。

6 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分承包商利用永久建筑物作为临时设施使用,当施工分承包商确需短期使用时,必须书面向总承包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使用,且不得影响正式交工。

7 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如果业主有条件提供时,应由总承包商与业主办理手续,并进行临时用水、用电的管理。通常由总承包商安装计量仪表,并向业主支付水、电费用。

8 施工分承包商施工区域内的临时用水、用电由施工分承包商接管、接线,安装计量仪表,并向总承包商支付水、电费用。

9 临时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分别由造成停水、停电的责任方承担。

10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的提供和使用,应由有关方签订协议书。

临时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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