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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4 12:42:17 查看人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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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1篇 某某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安全主任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 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 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6.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管理职责

(1)本单位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五、附件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ab-b38

第2篇 万园物业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万园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临时电源不得私自架设,确需使用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管理处派电工架设或监督架设。

2、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限为7天,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办理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3、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或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及拆除。

4、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要求:

4.1、装置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导线。要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架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户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4.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熔断器

4.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4.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

4.5、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保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4.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4.7、电气工作人员安装临时线前,须查验临时线装置申请单,否则不予安装;

4.8、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外不低于6米。

第3篇 风电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向阳风单场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规定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修、技改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向阳风电场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向阳风电场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风电场相关负责人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

第七条 向阳风电场员工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见附录a)。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严禁擅自拆接临时电源。

第十条 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施工安装应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第十五条 供、用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用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同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用电单位应制定专门的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编制配电方案,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变更时,应由用电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风电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变更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三节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第十九条 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条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对配电箱(盘)、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配电箱(盘)其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管;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 配电箱(盘)、开关箱装设应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盘)、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方可投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 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确定,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片)。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切断电源,上锁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上锁。

第二十七条 电缆线路的要求

(一)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采用埋地敷设,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和安全标识;

2.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

3.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

4.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5.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节 临时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

第三十条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潜水泵在防爆区域使用时必须满足所在防爆区域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上锁。

第三十三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受限空间内,应使用iii类工具。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四条 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五条 所有临时用电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所有开关箱、配电箱(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其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处用黄色油漆或警戒带做警示。

第五节 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流程见附录b。

(一)用电单位持作业许可证申请用电。用电单位和供电单位共同对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进行风险评估,确认该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双方在确认栏签字,用电单位在“用电单位申请人”栏签字后交供电单位审核人。

(二)供电单位审核人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确认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并在“供电单位审核人”栏签字。

(三)电气主管部门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讨论安全工作方案,审核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批准该临时用电许可证,并在“电气主管部门”栏签字。

(四)临时用电许可证批准后开始接线,送电人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已办理完毕后方可送电,用电单位实施作业。

(五)临时用电工作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方案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供电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和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第三十九条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发生事故或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要求,应及时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保留在供电单位,保存期为一年。

(二)第二联:用电单位悬挂在作业现场。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六节 临时用电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用电单位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供电单位确认人:

(一)与用电单位共同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确认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制止、纠正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

第四十三条 供电单位审核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审核用电单位电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审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

(一)持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电气专业人员: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三)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五)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审核、培训和沟通

第四十六条 风电场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及时组织培训,相关风电场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风电场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向阳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各车间、部门以及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管理职责

3.1电修车间负责临时用电的作业审批和安全管理。

3.2安保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要求

4.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1.1本企业因临时用电时,须向电修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4.1.2外单位以及外来施工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知电修车间主任派人前往现场检查,电修车间和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修车间进行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接驳。外单位用电必须经公司或厂领导同意。

4.1.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续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2用电现场要求

4.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查维修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4.2.2临时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指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3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4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2.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有电工排除。

4.2.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2.7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2.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10采用暗管的埋设,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2.11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2.12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条件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2.13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2.14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2.15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临时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规用电,电修车间停止供电。

4.2.16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修部门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14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1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1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由施工单位保存,一联由安保科保存备查。

4.1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5、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5篇 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部门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电工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

(2) 电工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部门应及时通知负责电工停电,施工部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电工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工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6.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电工,施工部门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电工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 管理职责

(1)电工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和审批。

(2)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施工部门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五、 附件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bzh38

第6篇 临时用电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及《临时用电许可证》、《电气检修工作票》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负责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归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工作。

3.2安委会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

3.3配送电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

3.4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和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要求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4.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的单相和动力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h.临时供电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4 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电气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5.1 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5.2 凡电气检修,应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

5.2.1 厂区干线的电气设备检修和跨部门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应办理相应工作票,由生产技术部签发,经生产部部长或公司值班负责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5.2.2 分厂内部停电检修,由检修电工办理相应工作票,由分公司级领导签发。

5. 3 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5.4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方可装接。

5.5 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停电线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

5.6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7 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应经生产技术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取得《进网电工作业证》的、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5.8 外线、杆塔、电缆的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5.8.1 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5.8.2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确认线路是否有人检修或配合检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5.8.3 对地下直埋电缆或隧道电缆进行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5.8.4 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8.5 在立、撤杆、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若认为线路带电,则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5.8.6 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时,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管理

6.1施工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技术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

6.2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

6.3施工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6.4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部门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6.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电气检修结束后,“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交作业单位安全员保存。

6.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保存期为一年。

第7篇 关于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生产,合理使用和分配用电设备电源功率,保证电气设备均衡、稳定安全运行,特制定临时用电规定。

1、各车间根据自己临时用电情况向电仪车间提出用电要求,并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卡》。

2、要写明用电器具及用电容量、数量、用电时间、用电地点、起始终结日期、负责人。

3、临时用电车间要有专人带领电气车间电气维护人员到所要用电的地点,由电气维护人员负责接临时电源。

4、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车间人员应联系电气车间负责人派员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并交回电仪车间《临时用电申请卡》。

5、冶炼厂电气车间电气维护人员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临时用电地点、用电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以保证临时用电设备正常使用。

6、各车间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不得随意挂接任何电气设备,以杜绝电气设备事故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7、凡查出车间及个人私拉乱接用电设备,电仪车间有权立即给予拆除,并上报厂部按设备管理制度严格考核。

第8篇 炼化专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的各种临时用电作业,防止因临时用电导致火灾爆炸和触电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承包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临时用电是指在企业内从事临时用电的作业。

第四条企业内的各种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严禁无票作业。

第五条临时用电票办理程序:

1.用电负责人到供电单位主管部门申请用电,并在供电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用电负责人”栏签字后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查。

2.供电主管部门审查后在“供电主管部门”栏签字。

3.现场供电负责人接用电票并核查后,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接线,并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4.接线人核实用电内容、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进行接线并通知用电单位开始用电。

5.用电结束后,用电负责人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供电负责人安排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拆线人到现场检查拆线,并确认无隐患后,在“拆线人”栏签字。

6.供电单位留存临时用电作业票,临时用电作业票保存期为一年。

7.用电单位、供电单位和作业点单位应对临时用电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

1.供电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审核用电内容、地点、用电设备等是否符合用电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满足现场要求。

2.用电负责人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用电的证明材料,制定用电相关安全措施,对现场用电安全负责。

3.现场供电负责人(现场电工班长)职责

审核用电内容,制定供电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接线,并负责检查。

4.接线人职责

确认用电安全措施与用电票要求一致后按照用电票规定进行接线,安全措施未落实或用电内容与现场不符时应拒绝接线。定期检查用电情况,遇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停止供电。

5.拆线人职责

根据现场供电负责人的安排,检查现场用电情况后实施拆线,拆线后检查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必须在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凭有效的动火作业票办理临时用电票。用电作业票时限与相应火票时限一致。

第八条首次使用电容量超过24×200kwh/天的设备,必须提交该设备的有关报告、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材料,经供电单位认可并报电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进行作业。

第九条临时用电的安装及其设施的检修人员必须持国家统一颁发的电工操作证,严禁擅自接用临时电源。

第十条低压临时用电应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绝缘应良好无损。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落实临时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供、用电设施完好。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切断电源。

安全标志: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进一步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临时线路架空时,其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于4.5米,穿越主要干道不得低于6米,架空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支撑(如木杆等),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必须避开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第十三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第十四条现场临时供电盘、箱应加锁保护,钥匙由现场供电负责人保管;设在室外的临时供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装高度应不低于1.3米。

第十五条临时供电设施的对地电压在110v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第十六条用于临时照明的行灯应带有金属保护罩,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设备(如塔、罐、釜等)内,其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十七条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用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某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安全主任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 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第10篇 油库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库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清罐、动火和施工等临时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油罐区等要害部位内接临时电源。确属作业必须时,临时用电要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库区的临时用电,须由具有电工证书资格的电工作业,并报告油库负责人批准,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外单位需临时用电的,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执照、施工许可证等到油库办公室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作业区域和油库有关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五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书可施工。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七条 关电前,库区负责人要对临时用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九条 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库停电,由临时用电部门拆除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部门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11篇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hse管理部门备案。

3、外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如遇特殊情况,用电部门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向hse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时使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 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12篇 检修过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按有关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敷设。

3、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4、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破损。

5、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一般采用ac 220v电源照明,临时照明和动力电源必须使用电缆,不得使用胶质线,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

6、施工所接临时电源线要根据现场负荷要求带有漏电保护的电源空开,施工过程中漏电能及时跳闸断电,防止人员触电伤人。

第13篇 临时用电、用水安全管理规定

一、 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爆炸及其它电气事故。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在宁夏国电硅业所承担项目。

二、 临时用电管理

(1)各单位临时用电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项目安全部门申办《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批准后,现场作业负责人负责落实作业许可证上的各项安全措施。(参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3)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5)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三、配电和漏电保护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三项五线制(tn-s接零保护系统)”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配电方式。

2、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潮湿或腐蚀性物体。

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是国家许可的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在户外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设置防雨措施。

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7、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9、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的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1、手持电动工具要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12、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不得串联。保护零线采用焊接、压接、螺拴连接等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和钩挂。

13、与用电设备相关的铁棚、金属平台、金属构架等都必须做好接地。

电器、用电设备接线端子不得裸露。

五、 电缆、电线的敷设

1、 禁止使用破皮、老化的电缆、电线。电缆接头不得超过3处。

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3、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固定在绝缘子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低压非铠装电缆的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

4、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井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毫米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埋地电缆应在地面每隔不超过20米设置一个“下有电缆”的明显标志并标示其路径方向。

5、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米高到地下0.2米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电线、电缆过路或可能有机械伤害的地方加套管保护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防砸、防碾压措施。

6、 电缆接头应架起0.5米以上(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7、 电线、电缆不得与气带、钢丝绳、电焊把线等绞在一起。

六、 照明

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具。

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米。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小于0.5米,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或应采取隔热措施。

3、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米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4、 容器内照明要使用安全电压,不得大于36v,灯炮外部有金属保护网。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5、 防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

七 其它

1 、在使用临时用电设施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和缺陷,应立即切断临时电源并停止使用,直到找到问题或缺陷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整改后,方可使用。

2、 当工作暂停或施工人员准备离开现场,要关闭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

3、 在重新送电前,电工应仔细检查确认所有的电气设施、用电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4、 各单位至少有1-2名合格的电工负责临时用电设施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和控制。该人员每天必须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护检查并记录在登记表中, 登记表应张贴在配电箱、开关箱中。

5、 所有临时用电设备,工具和线路必须正确选用,满足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6、 现场上所有临时用电设施、配电箱、开关箱应正确编号并采取防雨措施。通常,配电箱的门应上锁。

7、 用电设备、线路维修时,其在上一级开关箱、配电箱内的接线必须断开,箱体上锁,设置至少一名电工作监护人。

第14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04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

第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 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附件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 联

编号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
临时用电人电工证号
临时用电时间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
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8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单位意见供电主管部门意见供电执行单位意见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完工验收年月日时分签名:

第15篇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2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凭证作业。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

1.3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按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检修、施工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用电单位需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1.6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各企业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3  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配送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4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许可证的申请。

2.5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和所接临时用电的运行检查及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jsa)

3.1.1  临时用电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jsa分析,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3.1.2  配送电单位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3  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须填入许可证。

3.2  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方案(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许可证。

3.2.2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3.3  临时用电的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3.3.2  送电前,临时用电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检查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确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部得以落实。

3.3.3  临时用电的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严禁在试验不正常情况下使用。

3.3.4  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运行电气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不少于2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3.3.5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每天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记录。

3.3.6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3.7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

重新施工时,须对线路、设备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3.3.8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采取防护处置措施,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3.9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3.10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的电工进行操作,并有人监护,做好工作记录。

3.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4.1  施工单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3.4.2  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

3.4.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4.3.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用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4.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和保护安装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保护零线(pe线)采用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符合要求,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4.3.3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4.3.4  临时用电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绝缘电缆。

3.4.3.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小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小于5米。

3.4.3.6  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4.3.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和防雨措施,离地距离不少于30厘米;盘、箱、门牢靠关闭。

3.4.3.8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3.4.3.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一、二次均应装熔断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4.3.10  临时用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和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第三联由施工单位持有。

3.5.2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3.5.3  用电结束后,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3.5.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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