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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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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管理规定

第1篇 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承包商的hse管理,确保项目建设hse目标的实现。

2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承包商确认、业主单位和承包商的hse职责和义务、承包商的hse管理等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工程项目承包商的hse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3.1.1  负责初步审核承包商的hse资质,填发《施工承包商入场前手续办理信息反馈单》(《分包商入场前手续办理信息反馈单》);

3.1.2  负责进行承包商施工前的hse教育、办理《工程项目hse开工许可证》、签定hse协议、安全生产承诺书;

3.1.3  负责审批hse管理方案;

3.1.4  负责第一张施工作业许可证及爆破作业许可证等重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3.1.5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监督;

3.1.6  负责对承包商的hse管理体系运行和hse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3.2  项目指挥部

3.2.1  负责审核承包商的工程施工资质;

3.2.2  负责组织对承包商进行评价、录入和考核工作;

3.2.3  负责对承包商管理人员变更的审批;

3.2.4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包商进行施工交底;

3.2.5  负责审批施工方案;

3.2.5  负责对承包商施工项目现场检查、管理、监督,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

3.3  工程控制部

3.3.1  负责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方的资质审查,确保中标单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

3.3.2  负责对承包商管理机构人员变更的审批。

3.4  监理单位

3.4.1  负责承包商现场安全监督和考核;

3.4.2  负责对进场施工机具、器材、车辆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

3.4.3  负责审核承包商施工方案和hse管理方案,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3.4.4  负责监督落实各项hse措施;

3.4.5  对施工现场违章违纪情况有权进行处罚,发现危及安全施工的重大情况,及时向业主部门报告;

3.4.6  负责施工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3.5  相关生产单位

3.5.1  负责承包商现场安全监督和考核;

3.5.2  负责施工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3.5.3  负责组织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施工配合工作。

4  承包商资质审查与入场手续办理

4.1  承接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商必须经过项目指挥部和安全环保部的施工资格、hse资格的审查,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和hse资格,才具有招、投标和承揽项目的资格。

4.2  工程控制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服务质量和信誉等进行审查。

4.3  所有施工的承包商都应建立和实施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安全环保部接受hse资质审查: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承包商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的原件和复印件(除生产厂家外);

明确的hse方针、目标及hse承诺;

hse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

健全的hse组织机构图;

主要管理人员的hse职责;

hse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经审查,hse资质合格且经聘用的承包商应凭施工合同或施工委托单到安全环保部办理《施工承包商入场前手续办理信息反馈单》(《分包商入场前手续办理信息反馈单》),并提交以下资料:

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票据及其复印件;

大型机具清单及其合法使用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及其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针对本项目编制的hse管理方案,其内容如下:

a)项目简述(项目主要作业内容、项目施工网络进度计划、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特点,作业自身特点、主要危险因素一览表);

b)施工hse管理目标;

c)施工hse管理网络(含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d)hse《危险性分析报告(jha)》;工程建设中的《重要hse因素(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评价清单》;《分项hse作业方案》,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e)hse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建立现场hse值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建立日常hse教育和活动制度;建立健全自身hse管理规章制度;承诺学习、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和规定等;

f)hse技术措施:根据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果制定科学、完整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单独隔离方案等;

g)应急预案:异常情况下施工人员紧急疏散方案;现场紧急处理预案;施工人员发生各种意外的紧急救护方案;其它必要的应急预案;

h)项目hse措施费用清单。

4.4  对临时承接项目特殊专业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承接成套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的生产厂家,由项目指挥部、工程控制部先对施工资格进行确认,然后,承包商按照下列内容提交相关材料,到安全环保部处进行hse资格审查:

a)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b)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的原件和复印件(除生产厂家外);

c)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5  承包商到安全环保部办理《施工承包商入场前手续办理信息反馈单》(《分包商入场前手续办理信息反馈单》),并办理《工程项目开工hse许可证》,签订《工程项目施工hse协议书》、《安全生产承诺书》,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凭《工程项目开工hse许可证》及会签完毕的《施工承包商入场前手续办理信息反馈单》(《分包商入场前手续办理信息反馈单》)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第一张施工作业许可证。

4.5.1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顺序是由安全环保部计帐填单,承包商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全环保部,自己保存一份。

4.5.2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数额,由工程控制部和安全环保部根据工程投资额来确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工程投资费在500万元以上的交5万元,工程投资费在100-500万元的交2万元,工程投资费在50-100万元的交1万元,工程投资费在50万元以下的交5000元。

5  承包商hse管理

5.1  承包商要遵守国家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范标准,以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hse管理制度、规定和禁令等。

5.2  承包商承接的工程项目,工程控制部与承包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hse条款,合同书应报安全环保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等合同不得开工。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新疆地立法规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业主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承包商要根据国家、新疆地立法规和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监理单位审核及安全环保部审批;

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5.3  承包商分包工程时,必须经工程控制部、项目指挥部和安全环保审核同意。总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时,应同时与分包商签订hse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商必须保证hse专项费用按相应的比例划拨给分包方。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5.4  承包商应根据项目hse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和设施,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及安全员,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如需变更,经招标选定的承包商必须报工程控制部审批,其他承包商报项目指挥部审批,确保施工的安全,保证hse目标的实现。

5.5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上岗。

5.6  50人以下的施工队伍,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50人以上施工队伍,应按1:50的比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不少于2名,300人以上承包商,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5.7  承包商除聘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的年龄,男性不得大于60周岁,女性不得大于50周岁,最小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文化程度不低于高小,无职业禁忌症。

5.8  承包商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保险合同复印件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5.9  参加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并经书面考试合格后,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承包商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重要区域申请表”,安全环保部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盖安全教育合格章,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审查签字后,承包商到消保大队统一办理“入厂证”。“入厂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

5.9.1  一级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二级入厂安全教育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其中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监理单位和所在的生产单位组织进行。三级入厂安全教育由承包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5.9.2  安全环保部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新疆地方法规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或区域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9.3  “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安全教育合格证”和“入厂证”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9.4  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承包商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接受第二次安全教育,并补考及格才能办理入厂证。

5.9.5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承包商提前同安全环保部商定安全教育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周一、周三、周五进行。

5.10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环境、消防、职业健康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强令承包商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

5.11  施工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5.11.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承包商已明确现场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11.2  承包商已明确现场hse管理的对口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5.11.3  涉及到与生产相关的项目由项目指挥部组织召开工程项目施工hse协调会,会议纪要中明确施工hse措施及要求;

5.11.4  项目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承包商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5.11.5  项目所在单位、承包商分别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识别和评价的结果及hse保证计划和控制措施纳入施工方案,并经安全环保部确认;

5.11.6  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必须制定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后,交有关单位备案;

5.11.7  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已完成,特种作业人员、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证,涉及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并已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5.11.8  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消防道路畅通;

5.11.9  承包商已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5.11.10  安全环保部、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专业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已进行检查,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双方派专人监护;

5.11.11  承包商已对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5.11.12  施工车辆证、照、保险齐全并有效。

5.12  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5.12.1  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经工程监理查验合格,符合安全要求;因施工需要,需自制的特殊工器具,应有设计图纸,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相关资料报工程监理确认后,方可使用。

5.12.2  承包商进行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新疆地方法规和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禁令,未经许可不得动用生产装置的设备设施。

5.12.3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统一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符合工作要求的劳保用品。

5.12.4  承包商应按hse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

――严格执行《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四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地面及衣物等。

――严格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破土必须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用阻燃材质并且符合规范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5.12.5  严格车辆管理:

5.12.5.1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5.12.5.2  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5.12.6  承包商必须文明施工,应做到:

――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管线或框架上;

――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12.7  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12.8  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承包商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5.12.9  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边生产、边施工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根据危害辨识的结果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边生产、边施工作业前,生产车间负责填写《边生产、边施工项目作业前hse确认单》,根据施工危险性大小分级对施工现场条件进行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加强现场的监护管理。

5.13  对承包商的监管:

5.13.1  在施工期间,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监督承包商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纪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2篇 总承包施工对穿插和配合施工管理规定

施工总承包对穿插和配合施工的管理规定

总承包对各专业分包单位在穿插作业时,为防止工序颠倒,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特对交叉施工作业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总承包设协调工程师对专业分包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进行管理;交叉施工作业时,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各专业分包在进行施工时,必须向总承包专业工程师申请施工许可证,专业工程师签字后报请协调工程师审批方可施工;

2各施工单位应根据已确认修改、调整后的图纸、洽商、方案,提前弹出本专业在结构上占用部位走向线,如发现重复占位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通知总承包单位后协商解决。

3各施工单位在交叉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其它专业已施工成品、如发现或经多方面确认是该单位损坏成品,则该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4各类中、大型设备进厂如需现场垂直运输设备配合时,施工单位需提前一周向总承包单位呈报书面申请并附有设备清单。外型尺寸、单件重量、数量、运输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认可后方可施工。

5各施工单位应根据图纸洽商、综合审定方案,提前作好该部位施工准备工作。提前一周以书面方式向总承包单位或有关专业呈报配合施工需解决、处理的问题。施工方案应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应提前两天到现场实际考核施工条件是否满足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条件与方案不符,应通知相关单位。

6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部位不准自行处理其它专业特别是暗埋在结构内专业的成品及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

7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挂牌上岗。

8各分包单位对本单位所属分包的特殊专业必须在总承包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办理验收。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验收标准或没能达到总承包单位要求的验收等级,该单位应担负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9优先安排已具备施工条件的工序,特别是无交叉配合要求可单独进行施工的工序,前面的工序已施工完毕并已验收或未曾验收但不影响后续工程施工的工序。

10为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使各专业都能紧张而有秩序的施工。在装修阶段,按楼层移交装饰单位,由装饰单位对自已装饰的层区进行全面管理。区域移交由总承包方主持,相关单位参加。移交前各单位除必须穿插施工的分项外,原则上按设计图纸全部施工完毕,各种设施,配件齐全到位,成品完好。对安装工程存在的问题,暂不能修复和暂不能施工分别列出清单,双方签字认可,以分清责任。

11各专业分包的施工区域移交后仍有部分安装队伍进入装饰楼层施工的,进入前须持总承包方签发的'室内施工许可证'按所需施工的部位对安装单位移交。移交前应确定施工时间,避免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层、同一部位施工。安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执行装饰专业的有关规定,对质量、安全、成品、文明施工、消防卫生等负责,施工完毕后履行交验手续。

12装饰分包单位在施工楼层的出入口另设专人值勤,非本专业人员不得入内,未经容许不得携带施工材料、工具出场。值勤人员有权检查、登记、询问携带的物品、工具、材料等的来源去向,如有疑问应记录好胸卡编号或单位、姓名以待总承包方处理。

13分包单位有责任及义务对现场的一切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分包单位应针对工程进度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详实的成品保护措施,并报总承包审核,总承包将不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4总承包将根据各分包单位施工情况规划各自的成品保护责任区,分包单位在其责任区内全权负责自身及其他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如果因管理疏漏造成成品损坏,而又无第三责任方,分包单位将负主要责任。

第3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_____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团公司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_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_。

3.3.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_。

3.3.6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 第七条 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 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 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_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 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 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 人员安全教育

5.1 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 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 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 “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 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 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 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 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 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 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 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 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 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 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 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 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 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 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 施工前安全要求

7.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 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 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 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 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1.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 《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8.1.2 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8.1.3 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8.1.4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8.1.5 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8.1.6 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1.7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1.8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8.1.9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2 严格车辆管理。

8.2.1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8.2.2 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8.3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8.3.1 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8.3.2 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8.3.3 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8.3.4 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_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8.3.5 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4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9 安全监督管理

9.1 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9.2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9.2.1 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2.2 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9.2.3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9.3 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9.3.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9.3.2 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3.3 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9.4 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9.4.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9.4.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9.4.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9.5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0 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0.1 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教处审核同意,通过民工所在地乡级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10.2 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年龄应为18至45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10.3 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_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合同,签定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10.4 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环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能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0.5 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10.6 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环处备案。

10.7 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10.7.1 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10.7.2 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以及安全着装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厂方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10.7.3 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10.7.4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上交甲方后,再按要求重新办理。

10.7.5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超过《民工使用申请单》上批准的人数、时间以及内容使用,确需超过时,必须另行补办,否则不予结算。

10.7.6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用于职工本职工作或单位应干的工作以及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 检查与考核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及违反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4篇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1 目的

1.1 为进一步加强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概念

2.1 承包商指承包本单位工程(服务)项目的合法企业法人。

2.2 安全资质审核指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相关安全取证进行审查确认。

3 适用范围

与本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承包商。

4 职责

4.1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部门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核。

4.2 安全环保部负责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

4.3承包商按程序和要求将审核资料送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本单位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审核,才能办理入厂教育和临时出入证。

5 管理要求

5.1 承接本单位工程(服务)项目的承包商都应该进行安全资质审核或备案。

5.2 与本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工程(服务)合同的承包商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核。

5.3 凡是进入本单位施工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按《承包商从业人员hse教育办证管理规定》(____-gd-0700-07.03)进行入厂教育。

5.4 所有人员进出厂区必须遵守《人员、机动车辆、物资进出生产厂区管理规定》(____-gd-0200-05.08)。

5.5 承包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禁令,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并取消进入本单位施工资格。

6 工作程序及要求

6.1 承包商资质审核工作流程:

6.2 承包商承接本单位工程(服务)项目前,向发包方领取《承包商资质审批表》的电子版(见附表1),将资料录入后把《承包商资质审批表》打印版和相关资料提交审核,负责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部门对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核确认后,在《承包商资质审批表》中“工程(服务)合同签订部门施工资格确认”栏签字、盖章。

6.3 承包商通过施工资格确认后,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通过施工资格确认的《承包商资质审批表》及电子版。

2)政府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由合法的安全中介机构签发的职业安全健康(ohsas18000)体系认证书或者安全环境与健康(hse)体系认证书复印件。

6.4 安全环保部对承包商提供的资料审核确认后,在《承包商资质审批表》中“安全环保部安全资格确认”栏签字、盖章。

6.5连续在本单位承接施工项目的承包商,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违反安全生产禁令,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ohsas18000体系认证或hse体系认证等证件的有效期内三年复审一次,并在有效期满前30天按程序办理复审。

6.6 承包商持通过审核确认的《承包商资质审批表》办理入厂教育手续。

6.7 安全环保部把承包商资质审核情况备案。

7 引用标准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04)

8 记录

《承包商资质审批表》由安全环保部留存,保存期限为3年。

9 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5篇 承包商管理规定范本

1. 未经安全教育擅自入厂的,每人次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罚款500元;未佩带临时出入证或佩带出入证与本人不符的,每人次扣除100元。

2. 在厂区内吸烟,每人次扣除抵押金2000元;在施工区或休息室内发现烟头视同吸烟,由责任人承担。

3. 未按劳保着装规定着装,未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每人次扣除100元。

4. 违反《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未开具作业票擅自施工的罚款1万元。

5. 损坏安全、消防设施,除按价赔偿外,每次扣除100元。

6. 出现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扣除100—1000元。

7. 对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书”。

8. 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安全部门应收回“确认书”。

以上处理,一律从抵押金中扣除,由于如抵押金不够,从工程款中扣除,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生产、设备等事故的,将扣除全部抵押金,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6篇 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规定

为了切实强化外来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做好租赁承包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双方协商约定制定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提出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完成的,扣除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300--1000元:

(一)、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未及时、如实地通报生产安全事故;

(六)、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禁火区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戴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进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四)、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背措施。

(五)、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火区。

(六)、检修、安装的十一个必须

1、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起重设备、吊具、索具、锚点等符合要求,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检修、安装的外协企业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3、检修前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置换、吹扫、降温和泄压,不得违章拆卸和超标排放。

4、临时电源线,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架设,沟、坑、井、容器内及潮湿地方,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5、检修、安装中的“五口”(楼梯口、吊装口、坑口、井口、护栏口)必须设立明显的警戒线和警告标志,检修结束后要及时恢复。

6、检修、安装结束后,必须清点人数、工具、材料等。

7、电力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及电力检修工作票制度。

8、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

9、占路施工,必须办理占道证。

第7篇 承包商安全费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计取和正确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园工程(一期)项目。

3.职责

3.1hse部

3.1.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规定;

3.1.2对承包商安全费用投入进行监督和审核;

3.1.3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2财务控制部

3.2.1审核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

3.2.2及时支付承包商安全投入费用;

3.2.3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规范性监督检查。

3.3项目部

3.3.1审核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措施物资保证计划;

3.3.2监督负责区域的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落实专款专用。

3.4审计部

组织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5监理单位

3.5.1审核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措施物资保证计划;

3.5.2监督承包商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实施专款专用;

3.5.3审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向hse部汇报。

3.6承包商

3.6.1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措施物资保证计划;

3.6.2负责按规定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6.3定期向监理单位汇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4.费用的计取

4.1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按有关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4.1.1按《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万华企业工程量清单价格库的规定提取。

4.1.2施工承包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4.2安全生产奖励费用不列入计取范围;

4.3高风险的工程项目,可在4.1标准上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4.4现场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的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和列支。

5.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5.1一般使用范围

5.1.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5.1.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5.1.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5.1.4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5.1.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5.1.6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5.1.7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5.1.8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5.1.9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5.1.10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6.1招投标阶段,投标方应该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并按照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

6.2万华与承包商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安全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禁止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6.3承包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业主和监理规定,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措施物资保证计划,纳入财务预算,并报监理、项目部、hse部和财务控制部审核备案。

6.4承包商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范围足额及时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6.5承包商每季度末申报hse费用时必须如实填写 “hse费用使用明细表”(附件1),并附相关hse费用票据,经监理、项目部审核、hse部审批后,由财务控制部按照相关程序付给核定费用。

6.6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6.7对不按照本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理、项目部、hse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8篇 承包商qhse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对承包商的qhse管理,确保事业部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的公司相关要求并结合事业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依据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海

油服股内控〔2022〕395号)

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部岸基地、船舶、承包商。

4 定义

承包商:主要系指承揽船舶事业部船舶及其设备的建造、改造、安装、厂修、航修、检验、测试,以及配件、物料供应、为船舶提供清舱、污油水回收、配餐服务等的施工单位。

5 职责

5.1 船舶事业部

5.1.1 作业安全环保部

1.参与对承包商的资质预审;

2.参与事业部级项目评标及承包商的选定;

3.对事业部级承包合同中的qhse条款进行审核;

4.参与事业部船舶建造承包商开工前的审核;

5.组织对事业部级承包商过程控制的审核及监督检查;

6.参与对事业部的承包商年度审核及实施的监控;

7.组织对分包船的检验。

5.1.2 物资装备部

1.组织对建造和修船承包商的资质审核、组织或参与承包商年度hse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提交作业安全环保部。

2.项目hse条款的拟定、过程监控及检查。

3.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承包商风险分析实施的监控。

4.负责组织对承包商隐患(不符合)的检查、汇总分析和预防纠正措施的跟踪与落实。每季度将汇总分析情况报作业安全环保部。

5.1.3 市场营销部

1.组织、部署对分包船的检验;

2.组织对分包船合同hse条款的审核。

3.跟踪、监控及汇总承包商对hse条款的实施情况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提交作业安全环保部。

5.2 作业(管理)公司

5.2.1 作业安全环保部

5.1.1.每年组织对主要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审核。

5.1.2.审核与承包商签订的年度服务协议、各项服务合同中有关qhse条款的符合性。

5.1.3.不定期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抽查。

5.1.4.对各作业公司、管理公司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抽查。

5.1.5.各项作业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由事业部物资装备部负责职能管理,其中垃圾回收、潜水作业、消防救生设备更新维护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由事业部作业安全环保部负责职能管理。

5.2.各作业公司及管理公司

5.2.1.每年参与对主要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审核。

5.2.2.审核与承包商签订的年度服务协议中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5.2.3.审核和批准船舶提出的承包商委托作业需求。

5.2.4.选定合格承包商,向承包商下达作业委托。

5.2.5.厂修时,负责到船舶现场召开安全会议。

5.2.6.负责将承包商作业信息传递给船舶。

5.2.7.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抽查。

5.2.8.对各船及承包商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监控。

5.3.船舶

5.3.1.提出委托承包商的作业需求(除厂修外)。

5.3.2.接受明确的作业指令,确认作业条件,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5.3.3.承包商人员登船时,审核人员资质。

5.3.4.负责对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培训。

5.3.5.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安全分析(jsa)。

5.3.6.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5.3.7.安排船员对承包商作业进行现场监控。

5.3.8.作业结束后,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

6. 管理要求

5.1.1.协议或合同管理

5.1.2.按《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与承包商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或合同,如没有年度服务协议或合同,应与承包商签订单独的qhse管理协议。

5.1.3.服务协议或合同、qhse管理协议由作业公司负责起草,按流程经作业公司审核后报事业部复审。

5.1.4.作业公司负责保管生效后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报事业部备案,并传递船舶执行。

5.2. 提出委托承包商作业需求

5.2.1.船舶部门长提出作业需求,经船长批准后报作业公司职能部门,保留需求记录。

5.2.2.如甲方或主管机关有申报要求的作业,作业公司职能部门或船舶应及时申报。

5.2.3.作业公司职能部门对船舶提交的作业需求进行审核,经确认后根据需求向承包商签发服务通知单,下达作业委托。

5.3 项目的实施与过程控制

5.3.1 承包商应建立并运行通过第三方认证的管理体系。

5.3.2 承包商应针对承包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保计划,经项目单位认定后实施,承包商应对所有与项目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该计划内容应包括:

a)管理层的质量健康安全环保承诺;

b)各级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的设置及职责、分包商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健康安全环保培训程序、资源配备、文件控制、健康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指南等;

c)危险辨识及控制程序、危险品及危险作业控制程序、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培训规定等;

d)各种操作和管理程序。如:工作许可程序、应急响应程序、设备维护保养程序、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程序等;

e)健康安全环保运行控制的方法、承包商内部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康安全环保绩效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反馈、事故的报告处理及统计等;

f)承包商对项目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的健康安全环保行为、分包商管理、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培训等内容进行审核及检查的计划。

5.3.3 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求承包商及时进行整改;

5.3.4项目单位组织对承包商过程控制中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般隐患,应责令承包商进行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时,应以书面形式责令承包商停工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开工。

5.3.5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承包商对质量健康安全环保承诺的履行;

b)各项健康安全环保制度、规定及合同中健康安全环保条款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c)承包商定期召开的健康安全环保会议,总结及部署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情况;

d)承包商开展的培训工作;

e)承包商对其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f)承包商按计划开展的应急演习情况;

g)承包商的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

h)事故及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及整改。

5.3.6 监督检查工作应该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在收尾阶段要与其它阶段一样保持良好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水平直至承包商全部完成项目。检查内容见附件1《船舶承包商qhse检查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如下:

a) 每次检查应形成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给承包商;

b) 对检查情况做出评价同时提出改进要求;

c) 问题整改情况由项目单位负责复查,并将封闭情况做好记录。

5.3.7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内容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计划不适用时,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调整的方案应征得项目单位同意后实施。

5.3.8 逐级建立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承包商的公司信息、主要参建人员信息及机具、设备的配置和管理状况。

b) 承包商安全承诺书;

c)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印件;

d) 承包商安全教育合格证明;

e) 安全管理协议书;

f) 承包商违反安全规定、制度的处理;

g)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

5.3.9项目过程控制中的甲方审核及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绩效按《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3.10潜水承包商管理按照海油服股船舶〔2022〕69号附件《潜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及《潜水承包商人员在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承包商人员登船管理、承包商现场作业管理、承包商作业完工管理按照sms/w 0618《承包商人员在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 记录

sms/wr0101.01《工作风险分析(jsa)单》

sms/wr0616.02《临时登船、搭乘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

sms/wr0618.01《承包商登船作业人员名单》

sms/wr0618.02《承包商登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表》

第9篇 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 承包商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承包商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设计、物资供应服务商、监理公司等单位。

1.1.2 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维护保养项目,以及所有石油工程作业类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1.2 承包商安全管理原则

1.2.1 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

1.3 承包商安全管控方式

1.3.1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上海石化)相同的安全价值取向,接受上海石化的教育培训,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上海石化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及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hse管理体系)评审。

1.3.2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hse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严格考核。

1.3.3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起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并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

2 安全管理职责

2.1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格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公布。

2.2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业绩及表现作出评价,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承包商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3.1 承包商应具备所承建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这是安全资格证书审核的前提。承包商在未取得上海石化设备动力部审核批准的《外委托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证书》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金山石化监督组审核批准的《安全施工登记》或《安全临时许可证》之前,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将不予受理hse资格的审核。

3.2 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并提供上级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3 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建立hse管理体系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取得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承包商,在其它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将优先给予审核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3.4 具备接受hse资格确认证书审核条件的承包商,必须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提交上海石化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hse业绩证明、外委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证书和安全施工登记证或施工安全临时许可证、法人代表安全证书和消防证书、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证书、安全员安全证书、hse内审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入上海石化固定的施工人员名单(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和hse内审人员的比例达到5%,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上海石化颁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3.5 对于售后服务单位、特殊的检验检测单位(如锅炉、计量仪器等法定检测)、做技术试验的研究单位等,如果派员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生产装置从事施工作业或工作,都要办理临时安全资格证,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场手续(具体见条款5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4 承包商的安全评审

4.1 承包商首先应取得上海石化设备动力部审核批准的《外委托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进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名单后,才可以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申请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时应提交本规定3.4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4.2 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承包商可以直接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申请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但必须提交上海石化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hse业绩证明、法人代表安全证书和消防证书、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证书、安全员安全证书、hse内审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入上海石化固定的施工人员名单(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和hse内审人员的比例达到5%,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上海石化颁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4.3 承包商在办理hse资格确认证书的同时,应办理施工人员的登记注册手续,未办理登记注册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4.4 如果承包商需要临时用工,必须办理临时登记注册手续,需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提供“承包商施工人员临时注册申请报告、临时用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或住宿旅店证明、劳动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进场施工。

4.5 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4.5.1 承包商hse承诺。

4.5.2 hse管理组织机构。

4.5.3 hse管理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

4.5.4 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

4.5.5 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4.5.6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4.5.7 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5.8 职业健康体检程序。

4.5.9 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4.5.10 其他相应内容。

4.6 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的审核和复审由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组织进行,每年12月份复审1次。

4.7 承包商必须取得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核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后,才能与上海石化发包部门签订工程建设和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否则不予办理和审批《建设工程、检维修、生产运保项目开工安全受监报告》(以下简称“安全受监报告”)。若违反上述原则,上海石化将追究工程和检维修项目发包部门以及承包商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5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5.1 二级单位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选择工程项目承包商,所选用的承包商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5.2 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前必须与二级单位签订hse管理协议,明确双方hse责任。

5.3 承包商施工人员名单注册后,由二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hse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承包商可提出合格人员的入厂申请,并承诺严格遵守二级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后,由二级单位保卫部门组织办理有时效性的临时出入证。

5.4 承包商必须选派具有一定hse管理意识和符合本工程项目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向作业人员发放必需的劳防用品。

5.5 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提前72小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报告”的审批手续。

5.5.1 合同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包括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安全受监报告”由上海石化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报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审批盖章。

5.5.2 合同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包括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上海石化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自主审批备案,然后才能办理进场施工手续。

5.6 承包商承担生产装置抢修任务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先进场抢修,然后补办“安全受监报告”审批手续,但必须在进场后72小时内按要求完成。

5.7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5.7.1明确承包商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7.2确定承包商现场hse管理及应急联络人员。

5.7.3承包商施工方案已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核。

5.8 承包商必须按照hse管理体系标准,对所有的施工项目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针对本施工作业存在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所有施工作业安全有序地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5.9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现场的hse管理,参与二级单位组织的联合检查;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以及现场监护人员,并有醒目的标志,自觉落实安全责任和监护责任。

5.10 对承包商实行安全施工风险抵押考核办法。

5.10.1 凡与上海石化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均要向有关单位的财务部门上交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没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没有重大安全隐患,现场hse管理有序,待施工项目结束后将如数退还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否则将视情况扣除其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5.10.2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违反hse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经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查实后,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扣除其相应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或进行其他处罚。

5.10.3发包单位一旦扣除承包商hse风险抵押金后,应由财务部门开具有关收据作为凭证。

5.10.4 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的抵押和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8.1。

5.11 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及hse监督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hse管理规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和处罚。

5.11.1 根据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年度累计考核结果,把承包商hse确认证书的hse业绩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停发承包商hse确认证书3~12个月。

5.11.2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违章违纪而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二人重伤事故以及造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公司形象受到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上海石化《承包商“黑名单”管理规定》执行。

6监督、检查与考核

6.1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承包商作业情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令立即整改。

6.2 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按《承包商abc违章考核标准》,负责对承包商hse业绩进行考核。

7其他规定

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12月审核一次,符合hse要求的,给予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8附件

8.1上海石化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及考核办法

第10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 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 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 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 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 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 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 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11篇 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 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分承包商管理规定

1、工地负责人,安全员做到每天检查现场,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纠正。

2、每十天,办公室安全员组织一次现场安全检查。

3、每月开一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会,总结第一段不置下步安全防护工作要求。

4、每次检查应到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到要给予批评,严重者调离岗位。

5、加强安全教育使之人人重视安全,做到事事有人管,违者有人查,杜绝各种事故。

第13篇 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联系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促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单位,参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 责

第三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联系点实施细则的制定、监督执行和考核,定期向公司hse管理委员会通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

第四条 各个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联系点制度的督促执行和检查考核。

第三章 联系人范围

第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分公司和油库实行安全生产联系点归口承包。

第六条 公司各处室副职以上成员在主管领导承包点内落实2个以上加油站或1座油库为安全生产联系点。

第七条 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落实本公司加油站为安全生产联系点。

第八条 联系人岗位调整变化的,新任职人员自然接替联系点。

第九条 安全联系人每季度至少到联系点检查指导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联系人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对联系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联系点贯彻执行国家、行业hse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指导联系点加强基层建设、基础管理和提高员工基本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对联系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帮助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和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及时反馈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促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安全会议、安全工作文件传达学习和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库站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情况和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员工操作技能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八条设备设施管理情况及隐患治理和监护情况。

第十九条各种台帐、报表等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情况。

第二十条非常规作业许可审批情况以及动土、登高、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六条禁令”执行情况及事故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数量、质量管理情况。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年初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定点联系点,并经hse管理委员会(二级单位分委会)会议通过后行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联系人检查后由陪同检查人员负责整理检查情况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至联系点,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由联系点负责人反馈给联系人,联系人确认后填写《安全联系点意见反馈表》交质量安全环保处存档。

第二十六条联系人对联系点的安全工作检查情况,应及时在有关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二十七条联系人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及时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以联系人送交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联系点意见反馈表》为依据,每少一次,扣罚联系人年度个人安全风险奖励金的10%。

第二十八条联系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视事故的大小和影响程度,按一定比例扣罚联系人年度个人安全风险奖励金或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

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工作述职报告中,应有hse职责履行情况的内容。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有与上级公司规章制度相违背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14篇 承包商管理规定

1. 未经安全教育擅自入厂的,每人次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罚款500元;未佩带临时出入证或佩带出入证与本人不符的,每人次扣除100元。

2. 在厂区内吸烟,每人次扣除抵押金2000元;在施工区或休息室内发现烟头视同吸烟,由责任人承担。

3. 未按劳保着装规定着装,未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每人次扣除100元。

4. 违反《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未开具作业票擅自施工的罚款1万元。

5. 损坏安全、消防设施,除按价赔偿外,每次扣除100元。

6. 出现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扣除100—1000元。

7. 对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书”。

8. 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安全部门应收回“确认书”。

以上处理,一律从抵押金中扣除,由于如抵押金不够,从工程款中扣除,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生产、设备等事故的,将扣除全部抵押金,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5篇 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

(四) 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九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

第十条  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hse准入申报与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

“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

“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  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

(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

(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

(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

(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

(五) 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

(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

第十四条  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

(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

(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

(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  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

(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

(二) hse准入申请书;

(三) hse承诺;

(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

(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第十九条  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

第二十条  对资质、hse业绩等初审合格的承包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分公司或所属单位组织的hse准入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承包商,颁发《hse培训合格证》。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能颁发《hse准入证》。承包商培训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司质[2008]15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对承包商提交的hse准入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审查合格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才报分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hse准入资料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制作并签发相应的《hse准入证》。批准准入承包商的申报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   hse准入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hse准入证》必须加盖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章,该证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遗失《hse准入证》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审查hse年度准入资料,并办理年度《hse准入证》;每月下旬审查hse一事一准入资料,并办理一事一准入《hse准入证》。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对年度《hse准入证》实行年度一检和三年一换。年度准入承包商在参加年检时必须提交经建设单位签署考评意见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hse准入证》中附表、附录2中表十)。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年检,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未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其年度《hse准入证》自行失效。

第五章  hse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项目实施的承包商,应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录取资料,认真编制hse应急措施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方与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的工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参照分公司安全生产合同范本,至少明确以下几点:

(一)项目适用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方的规定;

(二)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因素;

(三)工程技术服务hse作业计划书;

(四)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权力和义务;

(五)健康、安全、环境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作业场所风险较高、变更频繁、项目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参照《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标准执行。承包商编制完成hse作业计划书后,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

第三十条  承包商申请开工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hse作业计划书获得建设方批准;

(二)员工熟悉hse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

(三)完成了对岗位员工的hse培训;

(四)相关人员清楚各自岗位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以及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

(五)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

(六)健康、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

(七)现场hse监督人员配备到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职责明确;

(八)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票。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进入封闭化管理的生产作业场所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和《hse准入证》到基层生产管理单位办理现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场安全须知教育。“临时出入证”只限工程项目相关的作业场所使用,有效期与施工期限同步。

第三十二条  开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邀请项目相关方召开施工准备交底会议,明确健康、安全、环境承诺、目标和方针,介绍重大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和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提出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程序和信息交流渠道,布置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hse作业计划书的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并做到:

(一)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二)作业过程中hse文件的有效运行;

(三)现场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人、安全联系人、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

(四)定期组织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改进措施;

(六)作业过程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

(七)做好健康、安全、环境监测和记录;

(八)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规范;

(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清污分流,施工噪声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做到文明施工;

(十)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建设单位,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编制hse总结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计划书完成情况;

(二)作业过程的监测结果;

(三)作业过程各方的监督意见记录;

(四)变更、不符合项改进结果;

(五)审核与评审结果;

(六)需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评价,并向本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时通报承包商hse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承包商hse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附录2中表九、表十),记录内容应包括采取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出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解决情况、违章处罚、事故记录、排污申报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hse监督应深入现场,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情况,采取的安全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污染控制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合同、hse作业计划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存在一般安全环保隐患,现场应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施工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工整改;

(三)对一般“三违”行为,责令纠正或批评警告;

(四)对严重“三违”行为,责令停工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在分公司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承包商,给予吊销“hse准入证”处罚。

第六章  hse业绩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动态监管和hse业绩考核,各承包商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本单位《hse准入证》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表现做出评价,并如实填写承包商《hse准入证》中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应加盖考评单位或部门公章。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建立承包商hse业绩考评档案,每年12月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当年《承包商hse业绩综合考评表》(见附录3)。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的指标包括健康安全环保法规、标准、制度遵守情况,健康、安全、环境组织机构建立、员工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情况,作业方案、安全合同履行情况,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安全设备、作业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通报批评、警告、暂停hse准入、核减hse准入范围、取消hse准入资格。

对全年hse业绩、hse表现未达到本规定或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承包商应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承包商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肢解分包、违法分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原则上应在分公司已准入承包商中选择分包商。分包商的资质、能力应在其承包业务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承包商商超越资质或资格承揽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应履行hse准入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发生的承包商事故处理或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包商hse考核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承包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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