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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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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管理规定

第1篇 分承包单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分承包单位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定此管理办法:

1、分包方使用的机械,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备机械纳入公司项目部管理范围。现场使用的机械必须标识、挂牌。

2、分包方借用的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安全使用。自备的起重机械、人货电梯安装由市级认可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装,投入使用前必须有市级颁发的“安装验收合格证”。

3、分包方自备的机械操作人员,特种工种等必须持有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市建委指定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证,做到持岗。

4、项目部机管员对分包方施工设备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2篇 天车设备管理规定

天车本身作为特种设备,在钢铁行业的生产过程中成为极其重要的保产设施,是否能够保证其稳定、安全的运行,成为钢铁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也成为钢铁行业设备管理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为此制定一种合理、科学的管理办法就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工作。

一、设备管理划分

1、天车作为特种设备,其运行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由总公司负责予以实施、厂部、设备处按照公司要求负责组织进行。所有天车的设备管理,按照《冶炼厂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制度》中的设备管理进行划分,进行岗位责任划分,归口各车间予以责任管理。

2、重点天车由总公司和厂部(设备科)、车间实行三级管理,责任车间负责设备的点检和日常清洁维护工作,维修、电气车间负责日常的巡检、检修工作,大、中修工作由设备科统一安排进行。

3、天车的所有备品备件由各车间提报,设备的检修备件的更换,由责任车间负责备件的领取到位,对口车间或单位负责检修。

4、设备的日常清洁责任由车间负责,包括对天车车体及主车轨道的清洁,但检修维护后所产生的油污、垃圾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清理,由检修负责人负责监督,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洁的要求。

5、天车的所有安全保护设施,由责任车间负责其完好性,损坏后必须及时修复、并按制度予以考核后,由设备科和技术科组织检查验收,并保证其的可靠性。

二、点检操作要求

1、天车的点检实行责任人(天车司机)按班点检,维修车间实行巡检,设备科设备管理员进行抽检的方式进行,对于未能及时点检的一经发现,追究责任车间管理责任。

2、设备点检,按照天车《三级点检表》点检责任人认真点检,逐项予以确认并签名,巡检人员对所检天车在点检表上签名,进行巡检事项确认,必须保证巡检、抽检项目和质量。

3、天车工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考核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交接班时,上一班必须要以文字记录和口头相结合的形式对当班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详细交接,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下一班要作到心中有数,点检发现的问题要求交班人员进行了处理解决。天车要作到无隐患运行,严禁带病工作。

4、天车的安全操作在车间实行层层管理,出现事故,严厉追究单位主管责任人管理责任。

三、天车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天车司机不得患有本工种的禁忌症(如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7、色盲、高血压病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应经过至少3个月以上的实习,经理论、实践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作业,严禁无证上岗;学徒期间,必须签定师徒合同,在有经验的师傅指导下监督操作。

2、作为天车工还应具备以下安全技术技能:a、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行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十不吊”的行车安全运行要求;b、熟悉指挥信号;c、掌握行车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d、熟悉行程开关、电器联锁装置、控制器等十几种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3、天车司机作为操作工要熟知天车的操作规程和设备的技术性能,在设备的运行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过程,并做到“三好”和“四会”。即管好、用好、维护好所操作设备;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简单故障。

4、上下车要走专用安全通道,上下车要按铃与司机取得联系,停稳车后再上下,以防挤伤和高空坠落事故发生。

5、开车前应发出警告信号,起吊物品必须有专人指挥确认,吊运过程中不准从人头上和重要设备上通过。

6、运行中司机听到任何信号,要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运行。

7、同跨间天车严禁相互顶碰车,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

8、不允许用天车牵扯引重物和车皮,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

9、天车吊运重物时,重物必须离最高障碍物0.5米以上,有根据现场情况,天车运行高度要适宜,不许在过高空中行车。

10、各机构运行中,不能依赖限位天关停车。

11、天车上严禁存放浮运物品、易燃易爆品,不得从车上往下扔物,特殊情况必须要有专人在下监护。

12、天车检修时,要搞好停电拉闸确认,严禁带电作业。

13、提升机构严禁带负荷调整抱闸。

14、下列情况司机有权不吊:

1)、无人指挥、多人指挥。

2)、指挥手势不明。

3)、物体挂不牢。

4)、超负荷。

5)、负荷粘地,负荷不明。

6)、吊物上有人。

7)、棱角无护衬。

8)、照明不好,视线不清。

9)、易燃易爆品。

10)、歪拉斜吊。

四、天车防火注意事项

司机和维修人员的疏忽或放松警惕,以及电气设备发生故障,电源线着火,违反操作规程,都有可能导致天车火灾事故的发生,从而造成严重损失。为了严防火灾,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程:

1、控制盘中的电源线闸刀开关、保险器和接触器、集电环以及其它电气元件均应有可靠的屏护,以防外界杂物或火星落在器件上或器件周围。

2、禁止用绝缘不合要求的导线和集电环。导线的绝缘和降压变压器的绝缘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3、在进行技术维修时,禁止在驾驶室中使用喷灯或手提灯及其它有明火或暗火的装置。

4、必须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温升情况,不得使温升超过规定标准。当发现有烧焦气味或发现有电器设备冒烟情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停车检查。

5、禁止在驾驶室中进行了熔焊作业,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必须有完善的消防措施,方可熔焊。

6、每台天车都应配备有完好的灭火器。

7、油料以及废棉纱,不得随意堆放。

8、在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控制柜的外接电源或拉开闸刀开关。

9、当导线和电器件着火时,应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扑火。切勿用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电器火灾。

10、冬天驾驶室利用电炉取暖时,为了预防因电炉高温而酿成的火灾,驾驶室内的地面及墙面均应采用防火石棉板贴面。

五、门式起重机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专用)

该起重机为露天作业,虽有一定防范设施,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风雨雪的侵蚀。所以每次作业前应对全车机电设备及防范设施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处理。

1、所有天车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2、开车前应先把大车防风夹轨钳卸开离开轨道,铁鞋取开离开轨道和车

3、观察大车道轨及两侧是否有影响大车传动机构及下端梁运行时障碍物,清除了再开车。

4、电动电缆卷筒及其电缆有无破损,必须完好。

5、地面合闸时必须搞好确认,除本车司机或专业电工,其它人员不得私自合闸。

6、如车上有积雪,首先行走注意必须把行走楼梯,车上行走通道清除干净,并把大小车轨面积冰雪清除,防止车轮打滑制动失控。

7、夜间作业照明必须齐全。

8、吊物从下端梁经过时严禁碰撞吊车支腿。

9、在悬梁处工作起重量不得超过过程额定起重量90%。

10、如遇六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11、停车时吊具落地,防风夹轨钳上好,铁鞋穿好,地面电源闸拉掉。(磁盘车专用规程,天车通用操作规程均适用本类吊车范围。)

六、天车管理考核

1、天车工交接班必须认真查看点检记录内容及点检试车,如未认真交接或问题交接不清,责任由下班人员负责。如点检记录中规定的项目漏检,引起的设备故障或影响生产由天车作业区域操作者负100%责任,视损坏和影响情况予以考核。

2、因点检不到位,而引起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处罚当班天车工20~50元。

3、扭坏龙门钩,处罚指挥者50~100元,处罚天车工50~200元。

4、因操作不精心,违章作业碰坏工业建筑、设备、栏杆等安全装置,处罚天车工20~50元。

5、违章作业或轨道杂物未清理,造成大车轮掉道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小车掉道处罚50~100元。

6、因违规操作造成主钩钢丝绳掉槽一次处罚责任人30~100元,副钩处罚10~50元。

7、天车工必须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润滑,未按规定进行润滑造成设备损坏的,视具体情况处罚责任人50~100元。

8、由于操作原因(如钢丝绳掉槽、控制系统及传动系统故障等)造成生产中断,责任由运行车间100%承担。

9、天车电气系统中的清洁维护由电仪车间负责,如电气系统因未清洁而引起断路、跳闸等故障处罚电仪车间责任人一次20元/次。

10、由责任车间点检发现问题已通知维修车间处理而未及时处理造成对生产的影响或故障的进一步扩大,视情节给以维修车间50~200元/次的考核。

11、所有考核项车间班组、工段、主管主任负连带责任,视情节给予一定比例的处罚。

12、设备给油给脂按照标准执行,如因设备缺油而引起设备损坏处罚责任人20~50元。

13、对于能够认真点检、及时维护保证所在车的稳定运行将给予奖励,在一个月内保证所在车的无故障发生,奖励责任车司机100元/车次;二个月内无故障发生,奖责任司机200元/车次。对于稳定运行百日以上的奖责任司机400元/车次。

14、 执行考核与《设备管理考核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

第3篇 y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学校的设施设备是不能随意毁坏的,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包括: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开展教学活动所需的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严格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在区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各学校负责本校的教学设施设备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新任校长到任时,教育局与其签订《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管理责任状》;校长到任后,要与学校相关人员签订《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使用责任状》。

三、学校要将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学校领

导和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熟悉业务,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四、教学设施设备的购置要有计划。万元以上设施设备的购置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严格遵守各项审批、采购管理程序。

五、学校要加强教师教学设施设备应用能力培训,注重教学设施设备的应用研究,不断发挥教学设施设备的效应。建立教学设施设备使用考核评比制度,努力提高教学设施设备的利用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注重教学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延长使用年限,不断提高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

七、学校必须保证消耗物资和易耗品及时得到补充。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损坏和丢失,要追查管理者和损坏者的经济责任。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要经有关部门鉴定,报教育局和财政局批准。

八、做好教学设施设备的防火防盗工作。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计算机室等专业教室的电源不得超负荷运行;计算机室等专业教室和库房门窗必须有防盗装置。

九、原则上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不得借出。确须借出的要经校长批准,事后应及时收回。严禁出租、变卖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

十、学校每学期要对教学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核查,做到帐卡记录齐全,帐物相符;做到仪器、物品摆放规范化,库房干净整洁,管理制度化。

十一、当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工作变动时,学校要组织新老人员对教学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和交接。学校校长工作变动时,教育局要对离任干部进行学校资产审计,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二、区教育局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列为教育局对学校和校长的综合考评项目之一。对管理不到位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学校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 附二医院采供中心医疗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采供中心医疗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各科室、病区、实验室和研究室申请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仪器设备的计划必须经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有效;

二、仪器设备单台在万元以上的每年申报一次,第四季度汇总报经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采供中心统一计划采购供应;

三、小型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必需在每月二十日前将申请计划报采供中心,未经采供中心同意各科不得自行定购,擅自定购者不予报销,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科室、病区一般每月计划一次,手术室、供应室等大科室每月补充一次,申请和领取之物品、规格、型号、数量均应填写清楚,交采供中心审批后去库房取货(特殊情况除外);

五、本着节约精神,各种刀剪、钳、镊等小器械、口表、肛表、搪瓷制品及一些常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做好维修保养等工作不能使用者经采供中心同意报损后以旧换新,特殊情况说明原因批准后领取;

六、更新添置医疗设备的原则实行三优先:

1.医院上等级科室必须增加的仪器设备优先;

2.重点科室(国家级、省级)优先供应;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比较好,设备明显落后e兄弟医院的优先;

4.人员、房屋、水电等配套措施均应落实;

七、供应、维修和废旧仪器设备处理原则:

1.严格执行供应计划,科室应有1~3年计划,购置前使用科室和采供中心应充分论证,经院设备管理委员会批准院领导同意后,统一由采供中心采购,使用科室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特殊器械或专科加工器械,技术参数由使用科室提出,价格由采供中心核算,双方参加谈判,共同同遵守协议或合同;

3.同意使用科室采购的器械、材料,应先入库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和领取手续;

4.医疗仪器设备应专人保管,有保养和维修制度,五万元以上设备,每季度统计一次使用率,十万元以上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效益分析,采供中心维修人员分工负责(包修期内除外)配合使用科室,使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达标;

5.退役或报废仪器设备应经使用科室主任和采供中心技术人员(工程师)鉴定办理统一手续,万元以上设备须经院长批准后,集中采供中心统一处理,财务、审计人员参加,货款由买主直接交财务科,使用科室不得自行处理和转让;

八、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保管和维修人员应仔细检查修理,未经同意送到院外修理,修理费科室自理;

九、各科室医疗仪器设备器械等未经院长同意批准不得带出院外。

第5篇 施工现场机械、机具设备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龙门吊、汽吊、随车吊等起重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等场内机动车,强夯机、打桩机、钻孔机、空气压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所指机具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木材加工、钢筋加工、振动等施工机具。

二、工程项目部、单项工程负责人和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施工机具管理台帐,完善采购、使用、验收、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四、公司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机具设备实行安全检验准入制度。工程项部应对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五、进入施工现场机械、机具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要求,对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年检、维护和保养,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六、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机具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本质安全条件或提供相应资料备案留存:

1、起重类机械:机械设备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验收合格证明、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塔吊)、安装(拆除)单位的资质;安全装置、附件;操作人员资格证、牌照、驾驶证、行车证、保险;钢丝绳、钢丝扣等;

2、厂内机动车:年审合格证明、操作人员资格证等;

3、其他机械、机具: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电器绝缘、附属电器元件等。

七、经检验合格的机械、机具设备,自带自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保养,保证其机械、机具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现场的机械、机具设备状态应按“准用”、“停用”、“维修”等进行挂牌标识,长时间停用或报废的设备应及时清理出场或入库。

八、施工机械、机具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九、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十、安全工程师必须对现场使用中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十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基层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行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对不合格机械机具或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现场。

十二、违反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6篇 中石油炼化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各级设备管理的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任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为企业的安全、稳定、高效生产提供最优的技术装备,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设备管理要坚持“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行“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设备管理工作要学习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大力推广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和现代化故障诊断技术,逐步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和现代故障诊断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建立健全设备基础资料,为实现各类指标的管理和考核,提高设备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修理费。

第八条 管好设备是企业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必须列入经理(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组织机构

(一) 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和化工与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分别设炼油处和技术装备处;各地区公司设置机械动力处(设备处)。

(二)专业公司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对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要有一名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均应设负责设备技术管理的副总工程师。

第十条职责范围

(一)专业公司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炼油化工设备的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

(2)负责年度修理费预算的审核工作。

(3)负责股份公司所属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抓好设备科学管理,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

(4)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

(5)组织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及设备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6)组织或参与企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主要设备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器材设备采购管理。

(8)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技术和设备引进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引进重要设备及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9)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10)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查工作。

(12)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系统开展有关设备管理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二)地区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把设备管理工作列入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和主要议事日程,对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

(2)对本公司的技术装备负全面责任,在任期内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有所增长,确保生产装置和主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协调好安全稳定生产和维修、检修关系,防止设备失修等拼设备的短期行为。

(4)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审查并合理使用设备大修理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用。

(5)根据企业长远和年度经营方针、目标,组织制定设备大修理、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6)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地区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协助总经理对本企业的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组织制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的规划和措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2)组织审定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本公司设备系统开展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4)组织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组织抢修恢复生产。

(5)负责器材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6)参加重点基建、重大技措工程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审查上报的机动报表、闲置设备的外调及主要设备的报废处理。

(8)负责机动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

(9)指导机动系统的技术培训及交流。

(四)设备副总工程师职责

(1)在主管设备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贯彻设备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批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审核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的运转周期、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主要设备的选型、合理使用、主要设备的改造方案及组织主要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5)对主要设备的技术问题组织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先进的施工机具;促进网络技术、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

(6)负责抓好动力系统运行。

(7)组织提出设备的技术安全措施,协助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参加重大基建、技措工程的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9)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管理、督促检查、检验、修复、鉴定工作,审定三类压力容器及球罐的检验、修复、投用方案。

(10)会同教育培训部门抓好机动设备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地区公司机械动力处(设备处)职责

(1)在设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设备副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制定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制定规划和措施。

(2)负责本公司机械动力业务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设备基础技术资料,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设备管理总结工作。

(3)审核本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本地区公司器材设备采购管理,对零星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提出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设备管理方面主要指标的考核工作。对主要设备状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设备系统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6)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动设备方面的技术培训。

(8)组织编写、审查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核定库存资金,抓好备品配件的图纸资料管理,组织好备品配件加工计划的编写、安排和供应工作。

(9)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管理;组织编写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计划;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球罐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投用方案。

(10)负责设备润滑、防腐、密封和水质管理。

(11)负责动力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管理,组织检查继电保护、绝缘监督,并组织定期试验调整工作,组织安排好公用系统的安全平稳、合理、经济运行,满足生产需要。

(1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搞好统计、闲置封存、报废、调拨、更新等各项工作。

(13)负责涉及维护保运、检维修等关联交易或外委工程队伍资质及合同中工作标准、考核验收标准、价格的审定。

(14)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

(六)各地区公司除技术装备管理部门(机动、设备处)外,计划、生产、技术、财务、安全、供应等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抓好相应环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 备 管 理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的机器、工艺设备和管道、电气和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十二条设备按规定划分为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两级。按设备特点与用途,将设备划分十四大类。(划分方法见附录),按设备现代化管理要求,各企业要对设备进行a、b、c分级管理。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实行“特级维护”。

第十三条为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各地区公司应考核下列指标:

(一)主要装置开工率;

(二)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三)设备故障率;

(四)设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

(五)静密封点泄漏率;

(六)设备新度系数;

(七)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

第十四条积极推行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各级领导要为设备管理部门介入设备前期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并给予积极支持,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凡基本建设、技术措施等重大工程项目在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时,必须有设备管理部门参加,主要设备选型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必须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共同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应在认真做出经济技术评价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七条设备报废更新的五项原则是:安全性、技术经济性、供应性、时间性、淘汰性。

(一)安全性: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及隐患,故障率高,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技术经济性: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不能满足装置全面达标及工艺要求的;

(三)可供应性:设备的主要零配件供应无来源,而国内试制目前困难的;

(四)时间性:设备使用已超过设计寿命,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大修理、改造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五)淘汰性: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十八条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及本企业设备技术状况,各地区公司应制定机动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完好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标准:

(一)运行正常,效能良好并满足设计或生产条件;

(二)内部构件无损,质量符合要求;

(三)主体整洁齐全好用;

(四)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第二十条定期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不断促进和提高设备管理的综合水平。

第二十一条对在设备管理、维护、检修、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混乱,对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和安全的下属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或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等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备事故

(一)凡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操作不当而造成设备非正常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均称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

(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或大于1万元,小于30万元的;

(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或大于3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

(4)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上的。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专业公司,并在一周内书面将详情报告专业公司。

(四)由地区公司监管(报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备案)的关键设备,发生一般设备事故造成生产装置非计划停工,也应按有关报表要求及时上报专业公司。

(五)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记录存入档案。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设备维护应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对关键设备必须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特级维护管理,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并及时做好设备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机、电、仪”等维护保运单位已分离分立的地区公司要通过合同来规范“特级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通过技术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要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知识,做到一专多能。

第二十七条各地区公司要加强设备状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网,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各企业建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网,并配置专职或兼职的状态监测人员,制定各项状态监测管理制度。

(2)对关键设备要按“定人员、定设备、定测点、定仪器、定周期、定标准、定路线、定参数”的原则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的分析提出维修建议单(书)指导检修,并将检修情况及时反馈存档。

(3)对关键设备应建立标准运行参数库、状态监测、机组故障与维修、重要零部件参数档案等。

(4)定期总结设备状态监测的成果和经验,拓宽设备监测范围,逐步实现全员、全面工况状态监测。

第二十八条设备操作人员职责与权利

(一)职责:

(1)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做到起动前认真准备,起动中反复检查,运行中搞好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设备进行仔细检查,按“十字”作业法(清洁、润滑、防腐、调整、紧固),主动消除脏、锈、缺、乱、漏等缺陷,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操作日记。

(3)对转动设备润滑、振动、轴承温度、异常声音等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

(4)对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要经常检查保温、保冷、腐蚀、泄漏情况,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

(5)严格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强制保养制度,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做到随时可以开动投用。对本岗位封存、闲置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6)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并上报和通知值班长及有关岗位。不弄清原因、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

(7)保持设备、管道和地面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二)权利

(1)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2)对需要检修或有故障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3)对违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保养规程等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拒绝执行。

(4)对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现象,有权提出批评。

第二十九条维修工人(机、电、仪)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对分工负责包修的设备做好维修工作。

(一)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设备进行检查,并主动向操作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及隐患,对查出的设备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二)逐步采用先进的仪器(如测振器、测频器、测厚仪、转速表、点温计等)对主要设备认真进行点检。

第五章设 备 检 修

第三十条 设备检修是保持设备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计划完成的主要手段及措施。搞好设备检修是各企业的一项主要任务,要严格遵守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缩短检修时间,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节约,确保实现长周期运行目的。

第三十一条要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分为大修、中修、小修、装置(系统)停工检修。检修计划要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下达,同时检查考核。各企业装置(系统)的运行周期和停工大检修工期,要根据生产情况作出安排,并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遵守股份公司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严格控制修理费用的使用,从股份公司批准的预算中提取的修理费用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不得以各种理由挪作它用。各地区公司在年末将修理费用列支情况上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程序编制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及装置停工检修计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检修工程要有严密的科学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用网络技术绘制总体检修网络图。主要施工项目要绘制平面布置图、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要有施工方案和安装方案,重大施工项目要有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五条装置(系统)停工大检修要做到:

(一)由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要成立大检修领导小组。

(二)装置(系统)停工检修前,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八落实”,即:思想组织工作落实、计划项目落实、图纸资料落实、物资材料供应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质量安全措施落实、生活后勤保证落实。

(三)装置停工应做好吹扫、置换和隔离措施,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施工单位。

(四)实行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采用先进的专用工具,做到“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精密量具不见天)、“三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

(五)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六)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各类设备及管道组织检查鉴定,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积累资料为编写检修计划、制定检修方案、改善维修提供依据。

(七)建立检修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修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生产装置大检修后达到一次开车成功。主要设备和主要工程要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八)做好hse和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九)装置(系统)检修要坚持“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车、安全没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

第三十六条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记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和技术鉴定等。主要设备验收记录要有生产、施工和设备管理部门三方签字。

第三十七条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编写大检修技术总结并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八条各地区公司要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及本企业的特点和现状,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逐步通过招投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备维护、检修工作的委托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要明确职责,签订设备维护或检修合同,共同遵守。

(二)设备维护和检修合同中应包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材料供应方式、管理方式、hse(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标准和职责、工程结算与付款、双方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三)甲方设备管理部门要按合同条款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报财务部门结算。

(四)在招投标中对未上市企业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和不得低于第三方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管理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

(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

(四)《钢制压力容器》[gb150—98];

(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

(六)《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1993)442号];

(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1990.3);

(八)《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中石化总公司shs1004—92);

(九)《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

(十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89]12号);

(十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2);

(十三)《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监察规定》(化工部1988、5);

(十四)《大、中型合成氨厂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维修检验暂行规定》(化工部1979、5);

(十五)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要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制造)、修理、更新、改造、报废及事故处理。负责技术资料的建档、建卡工作,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鉴定工作,积极推广交流压力容器使用、制造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使用、检查、检验和修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如有变动,需事先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二)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其检验记录、理化实验报告应装入档案妥善保管。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核对,核对范围要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四)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大修后,需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防腐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外表面要保持完整无损。器内防腐层至少每隔三年要检查一次,保持防腐层完整无损。

(六)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检验计划随同设备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建档按《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中石化总公司shs1004—92)

(二)重要工艺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管道的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起止点、操作工艺指标、累计运行年数、管件、紧固件、阀门等);

(2)管道的空视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

(3)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4)管道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

(5)管道的检查记录、检验报告;

(6)管道的状态监测记录;

(7)管道的腐蚀(测厚)数据档案;

(8)管道的维修及变更记录;

(9)管道的缺陷事故档案。

第四十四条工业管道的管理

(一) 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大修和更新的管道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金属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5—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 原中石化总公司《工业管道检修规程》(试行)(shs1005—92)及《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验收及规范》(sh3501—1997),其内容有不同之处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 管道应采用分区域管理,做到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每片法兰及管件、管架等有人负责,搞好使用维修。各车间之间的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设立明显标志,管理范围应有文字协议,不允许存在无人管辖管段。

(三) 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防腐、抗压、防腐的有效措施,杜绝任何泄漏、破裂,加强检查鉴定工作。

(四) 重要管道的施工必须由考核合格的管工担任,只有持劳动部门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才能进行与其证件相符的管道焊接。

(五) 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向机动部门提出检查计划,其时间间隔及检查内容都必须根据《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做出具体规定。管道的无损探伤必须由符合规定资格的无损探伤人员进行和提出报告,管道检查后机动部门要根据报告做出评定。

第四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应当更新。

(一) 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二) 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 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事故管理。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和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润 滑 管 理

第四十七条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润滑管理负责。必须大力加强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配备专人负责其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设备润滑手册;切实做好润滑油品的定额使用和润滑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并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润滑技术、润滑管理经验;组织操作工人和维修人员学习润滑知识,定期检查评比,做到合理用油、节约用油,不断提高设备润滑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润滑油品、润滑器具的采购计划审定工作,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四十九条新购入的润滑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并经检验部门化验合格后入库。库存三个月以上的润滑油(脂)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要加强润滑油品仓库的管理,做到新旧润滑油桶分开,摆放整齐有序,界限分明,并做到防雨、防晒、防尘、防冻。进货时油桶上应有明显的油品名称、牌号标记并分类存放,保证库存油品不变质,品种不错乱。

第五十条润滑油品使用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单位润滑油料的消耗定额,提出年、季、月润滑油品的使用计划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认真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三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各润滑用具标记清晰,专油专具,定期清洗,并按规定地点摆放整齐。

(三)对自动注油的润滑点,要经常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和油泵注油量,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经常检查润滑部位的情况,轴承温度应保持在规定的指标内。

(五)搞好本单位的废油回收工作。废油回收要做到分品种回收、贮存,严禁混杂。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废油再生,再生后的油品经化验分析合格后,可以重复使用,但再生润滑油品应用于非关键设备或关键设备的非关键部位上。

(六)对于关键设备使用的润滑油或一次用油量较大且循环使用的润滑油,必须定期取样分析,做到按质换油。分析结果要记录在案,分析化验单集中存档。

(七)常用阀门丝杆和螺母之间,要定期注油润滑。不常用的阀门丝杆螺母处,要用油封死。

第五十一条 对关键机组的润滑情况应创造条件开展铁谱、光谱分析,实施动态监测。

第五十二条检验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按国家或有关标准对库存和在用油品进行化验分析,并及时提出检验分析报告单。

第五十三条设备所用的润滑油品,不得任意变更或混用。若需变更油品,应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章防腐蚀管理

第五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要设专职防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腐蚀计划、监测、建档等技术管理及防腐蚀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对易腐蚀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建立腐蚀档案及腐蚀卡片。要认真做好介质成分、操作温度、腐蚀速度的记录,并定期进行腐蚀检查和监测,并详细描述腐蚀状况及腐蚀形态,一并存入设备腐蚀档案中。

第五十六条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采用行之有效的防腐新技术、新材料,以保证设备的防腐蚀性能。对腐蚀严重,在苛刻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成物),要成立防腐攻关小组,组织技术攻关。

第五十七条要考虑工艺操作条件变化对腐蚀的影响,凡工艺条件必须变更时,要有相应的防腐措施,并需经生产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腐蚀环境,严禁任意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

第五十八条要加强防腐工程的计划管理,凡需防腐蚀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应填写防腐项目计划表,并详细说明使用的工艺操作条件,实施的初步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审定,编入年、季、月度检修作业计划下达实施。

第五十九条已有防腐蚀措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或任意修改原防腐措施。确系不当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防腐蚀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条防腐蚀设备的施工、安装,均应制定规程,以保证施工质量和人身安全。凡需进行防腐的设备,由生产部门填写任务书,将设备处理干净合格后方可交施工部门施工。竣工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施工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验收。设备、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可结合大检修进行防腐刷漆工作。设备、管道刷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检修时要尽可能不损坏防腐层。如防腐层受到损坏,必须经修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章动 力 管 理

第六十一条加强动力系统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分动力系统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定各项动力系统管理制度。做到:生产有计划、质量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约有措施。机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综合平�,保证水、电、汽、风、氮系统的安全平稳长周期地运行和供应。

第六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生产部门,在保证系统、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条件下,搞好经济运行,同时对本单位的动力系统做好事故状态下特殊运行方式的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保证动力供应,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十三条各地区公司要按股份公司要求成立节水领导小组,在保证水质的同时做好节水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工业水、循环水、锅炉软化水、脱盐水等的分析、试验、测试、应用研究等工作。监督供水和循环水系统的各项参数及指标,做好水处理的工艺操作、药剂管理和各种冷换设施的垢蚀及换热效果的监测(详见《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工业水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必须认真做好下列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电力系统。

(1)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2)做好绝缘监督及防外力破坏等措施,并加强电气防雷、防污闪和防静电接地等管理。

(3)自备电要做好化学监督、金属监督、仪表监督。

(4)要设专人负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防止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因基本建设等原因新增负荷后必须对分级继电保护系统重新核算。

(二)加强供风管理,严格控制仪表风的露点、油尘等指标,保证供风的质量和压力,确保仪表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仪表风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挪做别用。

(三)加强蒸汽的供用管理,做好尾气、冷凝水的回收和余热利用。

第六十五条采用有效措施,做好防震、防雷、防台、防汛、防潮、防小动物、防误操作、防爆管以及防冻、防凝保温工作。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节约能源。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的实际动力消耗均应安装计量仪表计量,做到计量准确,灵敏好用。

第六十七条制定水、电、汽、风、氮的供应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动力系统增容接引审批手续,凡需要改造的动力系统设施,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规划、审查、设备选型和调试验收工作。要加强隐蔽工程竣工图的管理,并逐年补充完善,保证其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六十九条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近、中、远期动力发展规划。

第十章仪表自动化管理

第七十条仪表自动化设备包括测量监测、控制、在线质量分析仪表、数据采集系统、过程控制计算机、执行器及由它们组成的自动化系统和安全保护报警联锁系统。

第七十一条各地区公司要在主管领导、设备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管理,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任,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仪表自动化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二条要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信息反馈,及时掌握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考核,提高使用质量和仪表四率(完好率、使用率、控制率和泄漏率)水平。

第七十三条加强关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及plc、esd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随意解除联锁或变更设定值,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十四条仪表定期检定周期按有关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在连续生产的装置中无法按规定周期检定的,其检定周期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按装置检修周期进行检定,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十五条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电源、风源、伴热及空调系统等的维护管理,保证专线专用,达到技术要求。

第七十六条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术措施的重点项目的仪表自动化设备的选型要征求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报领导审批,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验收。新安装的仪表自动化设备应有严格的移交手续,附件、工具、资料要齐全。

第七十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国内外仪表自动化新技术发展动态,组织技术交流,进行专业培训。应注意培养复合型仪表自动化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第七十八条操作工人应通过学习、培训,掌握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简单原理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一章备品配件管理

第七十九条必须加强备品配件的管理,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理顺备品配件各管理环节的关系和责任,保证及时供应、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备品配件。

第八十条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零库存、社会储备的管理方式,努力降低备品配件储备资金的占用;采用比质比价、市场竞争的原则订购备品配件。

第八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有统一的备品配件归口管理部门,备品配件的入库验收、仓储、发放等工作可按关联交易原则,委托未上市企业实施。

第八十二条备品配件管理应具有以下基础资料:

(一) 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二) 设备的配件目录和设备清册;

(三) 配件图册及有关的装配图;

(四) 备品配件账目及卡片。

第八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图纸资料、备品配件的测绘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的有图率。

如因设备设计变更、结构改进,材质代用等,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原图纸(包括蓝图和底图)进行修改,必须有修改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更改部位文件号及更改日期。

第八十四条定额管理要按既能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检修、维修使用,满足设备安、稳、长、满运行的实际需要,又不造成超储和积压的原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并每隔三年修改补充一次(储备定额计算公式附后)。

第八十五条计划管理及加工订货。配件计划管理是确保配件及时供应的关键,是进行加工订货的依据,要按照全年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制订出年、季、月配件需要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确定自制、订货、外协、修旧等不同渠道。供应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国外订货。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国内尚不能制造或国内制造很不经济需要进口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成套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要立足于国内加工制造,为此,必须积极认真地做好备件的测绘和试制工作,以加速进口备件的国产化。

第八十七条备件库管理。备件库的管理要正规化、科学化,要制订严格的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发放出库的规章制度。保管工作要做到材质明、图号准、不损坏、不变形,账,卡、物三相符。关键备件、进口备件的发放要实行以旧换新。入库备件要有产品合格证,对材质要求极严格的备件要有材质化验分析。库存备件要定期进行抽检和复验,以确保备件质量。

第八十八条对存放过长又无合格证的备件,需经技术鉴定后方可发放。对淘汰设备的配件,质量低劣以及年久锈蚀严重的备件,应及时按股份公司有关资产报废规定认真处理。

第八十九条在做好配件管理同时,要做到配件的正确使用、正确安装、正确维护和保养。对关键配件的非正常损坏,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妥善处理。

第九十条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手段,开展配件的修复工作,配件的修复要做到经济合算,保证质量。

第十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资产)部门加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认真建立固定资产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机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大修理次数、迁移调拨、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折旧、残值等进行财务核算。

第九十二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交付后,由财务(资产)部门逐项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

第九十三条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费。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检修后应予以封存。对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折旧一次提清,分摊进入成本。对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手续。

第九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按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在企业内迁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在股份公司内部转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报专业公司审批并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资产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废。

第九十六条 因技术改造或技术措施拆除的闲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入库,妥善保管。需外调处理的,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十七条闲置的旧设备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检验,确认符合技术要求,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八条为盘活资金,鼓励对报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必须经设备管理、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章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第九十九条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振动的设备和管道)以及任意开孔、拆除。

第一百条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一百零二条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并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第一百零四条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被侵蚀下沉。

第一百零五条厂区道路,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和污水,不准随意破坏。如施工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土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第一百零六条对路面有破坏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证路面不受破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一百零七条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证方可施工。

第一百零八条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章设备基础资料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是设备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之一,必须齐全、准确、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不断充实完善。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认真按项交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逐步实现技术资料、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一百一十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管理的设备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一)主要设备的设备档案:

(1)设备总说明;

(2)附属设备明细表;

(3)润滑说明表;

(4)安装试车记录;

(5)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

(6)设备事故记录;

(7)重大缺陷记录;

(8)设备运转时间累计;

(9)设备检修记录;

(10)设备技术改造记录;

(11)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12)设备腐蚀记录。

(二)设备台账。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一、二、三类工业管道档案。

(四)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六)设备结构图册及易损件测绘图纸。

(七)安装、检修竣工资料(包括各类检修规程、手册、图册;重大检修方案;设备检修、试验与技术鉴定记录,各种技术总结,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及上报的各类报表)。

(八)设备事故记录及事故报告。

(九)静密封点台账。

(十)设备防腐档案。

(十一)设备润滑手册。

(十二)设备考核指标记录。

(十三)设备调拨、封存、报废记录。

(十四)各类动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

(十五)水质报表。

(十六)动力系统模拟图。

(十七)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

(十八)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

(十九)主要管网图、地下管网图和电缆图。

第一百一十一条各生产装置要建立健全本装置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基础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设备检修后必须有完整的交工资料,由检修部门交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所在单位,一并存入设备档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设备改造项目投产后,其竣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隐蔽工程图纸和记录,应交资料室保管。安装试车记录、说明书、检验证、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所在单位保管。

第一百一十四条设备随带的原始技术资料、图纸由档案室开箱验收和施工后存档。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在设备档案中保存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生产车间、检修车间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应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改造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修改图纸。

第一百一十六条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调出,主要设备报废后,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所在单位封存。

第十五章技术开发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七条加强对机械动力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应用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工程、价值工程、网络技术、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技术和计算机等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

第一百一十八条积极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对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进行考察、学习、引进、移植、总结、推广,使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技术管理水平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一百一十九条加强设备技术情报工作,逐步建立石油化工企业的技术情报网,及时传播国外的新技术及发展动态。

第一百二十条积极开展设备研究工作,组织研究防腐蚀技术、节能技术、水质处理技术、润滑技术、施工技术、密封技术、监测诊断技术、电气测试技术等,对取得的技术成果要及时推广应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重点设备的研究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项目,由专业公司组织各地区公司的设备研究力量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集中力量、分工协作进行攻关。对于国内尚不能制造的设备,将与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和制造部门联合组织研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设备研究项目应实行“五定”,即定目标和方案、定时间进度、定组织人员、定协作单位、定研究费用。重大设备研究项目经审查后,上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要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在职的设备管理技术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更新教育。特别要培养一批掌握维修工程学(包括设备维修管理学、设备维修经济学、维修工艺学、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等)的维修人才。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合劳资教育部门对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使其达到岗位、等级相应水平,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位工作。对特殊工种要通过考试取证,持证上岗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职工培训考试成绩要列入培训技术档案,作为职工提级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章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定是股份公司所属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各项专业制度,并报专业公司备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企业应按附录七所列各种报表的有关要求,向专业公司报送报表。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设备台数统计方法

附录二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

附录三石油化工设备分类目录

附录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公式

附录五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静密封管理办法

附录六仪表自动化设备统计方法

附录七设备管理报表

(发文日期:2002年2月19日)

附录一

设备台数统计方法

1.全部设备:系指生产、动力供应、机械加工、起重运输、土木防腐、机修、电气、探伤检验等在用、备用和停用设备(不包括库存、生活、医疗、分析仪表及工具等)。

2.主要设备:系指在生产中直接影响生产过程进行,并决定生产能力的设备,主要设备的划分参照附录二:“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结合企业工艺装备特点进行划分。

3.一般运转设备按机组计算。与主机配套的功率小于100kw的电动机、汽轮机以及其它辅机均与主机一起按一台机组计算、功率100kw以上的电动机、汽轮机单独计算。

4.动力设备如变压器、开关柜、功率大于100kw的电动机、轮机等单独统计。

5.新建、技措项目完工并正式交付使用的设备,列入统计范围。

6.设备拆迁、外调、报废,经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手续后及时销账,不列入统计范围内。

附录二

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

炼油厂主要设备

1. 加热炉[41000mj/h(1000万大卡/时及以上)]

2. 分馏塔(φ3200mm及以上)

3. 反应器(塔)

4. 焦碳塔(φ5400mm及以上)

5. 真空过滤机(50m2及以上)

6. 加氢高压容器

7. 烟气透平

化工厂主要设备

一、化肥厂

(一)3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

1. 转化炉 2. 废热锅炉

3. 变换炉 4. 甲烷转化炉

5. 二氧化碳吸收塔 6. 氨合成塔

7. 尿素合成塔8. 高压甲胺冷凝器

9. 高压汽提塔 10. 高压洗涤器

(二)中型合成氨装置

1. 甲烷转化炉 2. 煤(油)气发生炉

3. 变换炉 4. 水洗塔(脱碳塔)

5. 铜洗塔 6. 氨(甲醇)合成塔

7. 循环机 8. 氧化炉

9. 硝酸吸收塔 10. 高压釜

11. 三柱泵

注:尿素设备同3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

二、氯碱装置

1. 电解槽(16型以上) 2. 离心机(φl200mm及以上)

3. 蒸发器(200m2及以上)

三、聚氯乙烯装置

1. 转化器 2. 聚合釜

四、合成橡胶装置

1. 接炉 2. 脱氢炉

3. 烃化器 4. 接枝釜

5. 精馏塔 6. 吸收塔

7. 聚合釜 8. 挤压机

9. 膨胀机 10. 干燥机

五、乙烯装置

1. 裂解炉 2. 乙烷炉

3. 辅助锅炉 4. 废热锅炉

5. 乙烯精馏塔 6. 丙烯精馏塔

7. 急冷塔 8. 脱乙烷塔

9. 裂解气压缩机 10. 乙烯压缩机

11. 丙烯压缩机

六、其它石化装置

1. 裂解炉 2. 过热蒸汽炉

3. 反应器 4. 聚合釜

5. 超高压容器 6. 分离装置关键塔类

7. 自动离心机(转鼓φ600mm及以上)

化纤厂主要设备

一、化纤机械

1. 纺丝机(包括螺杆挤压机和卷绕机) 2. 牵伸机

3. 打包机 4. 卷曲机

5. 假捻机 6. 圆网烘干机

7. 醛化机

二、纺织机械

1. 多区拉断机 2. 针梳机

3. 梳毛机 4. 牵切机

5. 细纱机

主要通用机械与贮运设备

1. 各类物料泵(250kw及以上) 2. 水泵(500kw及以上)

3. 通风机(250kw及以上) 4. 风机(250kw及以上)

5. 类气体压缩机(250kw及以上) 6. 冷冻机(200kw及以上)

7. 电动机(250kw及以上) 8. 发电机(3000kw及以上)

9. 汽轮机(500kw及以上) 10. 气轮机(500kw及以上)

11. 各类锅炉(40t/h及以上)

12. 变压器 (1800kva或35kv及以上)

13. 球形贮罐(400m2及以上)

14. 其它贮罐、气柜(5000m2及以上)

15. 大型换热设备(换热面积350m2或压力10mpa及以上)

16. 机床(大型或精密)

17. 压力机(400t及以上)

18. 电炉(0.5t及以上)

主要起重运输设备

1. 桥吊 (10t及以上) 2. 汽车吊(15t及以上)

3. 履带吊(15t及以上) 4. 拖车(15t及以上)

5. 各类机车、槽车

附录三

石油化工设备分类目录

一、炉类

l. 加热炉(包括箱式、管式、圆筒式)

2. 煤气(油)发生炉 3. 干溜炉4. 裂解炉

5. 转化炉 6. 脱氢炉 7. 制氢炉 8. 其它

二、塔类

l. 筛板塔 2. 浮阀塔 3. 泡罩塔

4. 填料塔 5. 焦炭塔 6. 冷却塔

7. 合成塔 8. 其它

三、反应设备类

1. 聚合反应器 2. 加氢反应器

3. 裂化反应器 4. 重整反应器

5. 歧化反应器 6. 异构化反应器

7. 其它

四、贮罐类

1. 金属贮罐 2. 球形罐 3. 非金属贮罐

4. 气柜 5. 带搅拌罐 6. 其它

五、换热设备类

1. 固定管板式换热器 2. 浮头式换热器

3. u型管式换热器 4. 板式换热器

5. 套管式换热器 6. 蒸发器

7. 空冷器 8. 废热锅炉

9. 其它

六、化工机械类

1. 离心机 2. 真空过滤机

3. 叶片过滤机 4. 板式压滤机

5. 振动机 6. 成型机

7. 混炼机 8. 挤压机

9. 切粒机 10. 输送机

11. 搅拌机 12. 干燥机

13. 结晶机 14. 包装机

七、化纤机械类

1. 抽(纺)丝机 2. 牵伸机

3. 水洗机 4. 柔软处理机

5. 烘干机 6. 卷曲机

7. 卷绕(折叠)机 8. 加捻机

9. 拉毛机 10. 牵伸机

11. 切断机 12. 针梳机

13. 打包机 14. 假捻机

15. 其它

八、通用机械类

1. 泵

(1) 离心泵 (2) 往复泵 (3) 比例泵

(4) 齿轮泵 (5) 真空泵 (6) 螺杆泵

(7) 旋涡泵(8) 刮板泵 (9) 屏蔽泵

2. 压缩机

(1) 离心式压缩机 (2) 往复式压缩机 (3) 螺杆式压缩机

(4) 回转(刮板)式压缩机 (5) 其它

3. 鼓风机

(1) 离心式鼓风机 (2) 罗茨鼓风机 (3) 轴流式风机

4. 冰机

九、动力设备

1. 工业锅炉 2. 汽轮机 3. 蒸汽机

4. 内燃机 5. 电动机(100kw及以上)

6. 交、直流发电机 7. 变压器(100kv安及以上)

8. 开关柜

十、仪器、仪表类

1. 测量仪表 2. 控制仪表

3. 质量仪表 4. 电子计算机

十一、机修设备类:

1. 机床

(1)车床 (2)铣床 (3)镗床

(4)刨床 (5)磨床 (6)插床

(7)钻床(钻孔直径在25毫米及以上)

(8)齿轮加工机床 (9)动平衡机

2. 化铁炉(0.5t及以上) 3. 炼钢炉(0.5t及以上)

4. 热处理炉 5. 加热炉

6. 锻锤 7. 压力机(或水压机)

8. 卷板机 9. 剪板机

10. 电焊机 11. 其它

十二、起重运输和施工机械类

1. 起重机:

(1)桥式吊车 (2)汽车(轮胎)吊车

(3)履带吊车 (4)塔式吊车

(5)龙门吊车 (6)电动葫芦(3t及以上)

2. 皮带运输机 3. 翻板车

4. 插车 5. 蒸汽机车

6. 电动机车 7. 内燃机车

8. 汽车:

(1)载重汽车 (2)三轮卡车

(3)拖车 (4)消防车

(5)救护车

9. 槽车 10. 拖拉机

11. 推土机 12. 挖掘机

13. 球磨机 14. 粉碎机

十三、其它(前十二类未包括进去的其它设备)

附录四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公式

1. 设备完好率

2. 主要设备完好率

3. 静密封泄漏率 ×1000‰

4. 装置开工率

5. 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6. 关键机组故障率

7. 设备新度系数

8. 仪表完好率

9. 仪表使用率

10. 仪表控制率

11. 仪表泄漏率 ×1000‰

附录五

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静密封管理办法

一、静密封点区域划分责任制及统计范围

1. 区域划分负责制

(1) 动力管网(一、二次水、循环水、上下水、消防水、冷凝液,高.中.低压蒸汽管路)至用户记第一个阀门(含第一个阀门)为界,由输送供应单位负责。

(2) 仪表的工艺管路、风管、加热伴管由仪表车间负责。

(3) 化工、石油工艺管路、保温伴管到用户的第一个阀门的第一道法兰为界(不包括阀门)由送出单位负责。

(4) 各装置或车间所属设备、管路由所属车间负责。

(5) 车间与车间之间的管路原则上到用户车间的边界线为界,由输送单位负责(若车间自有协议,则按原协议执行)。

2. 统计范围

(1) 按区域负责划分,对本区内所有设备. 管路上的法兰. 阀门. 丝堵. 活接头. 机泵设备上的油标及附属管线. 冷却器加热炉的外露涨口;仪表设备的孔板. 调节供. 附属,以及其它所有设备的接合部位,均属静密封点统计范围。

(2) 采暖通风的设备及管路不属于静密封统计范围。

二、静密封点的计算方法

一个静密封接合处算一个密封点,例如:一对法兰,不论其规格大小,均算一个密封点一个阀门一般算四个密封点,如阀体另有丝堵或阀后联接放空,则应多算一个(特殊阀门例外)一个丝扣活接头算三个密封点。

有一处泄漏就算一个泄漏点,不论是密封点或焊缝裂纹、沙眼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泄漏,不论其大小,均作漏点统计。

三、静密封泄漏检验标准

1. 设备及管路的结合部位用肉眼观察,不结焦、不冒汽、无物料渗漏。

2. 焊接或联接部位或仪表工艺管、空气管的联接处,用肥皂水试漏,无汽泡(真空部位,用薄纸条吸的办法)。

3. 在氨气、氧气、瓦斯气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系统,用肥皂水或试纸检查无汽泡、不变色。

四、密封点的管理要求

1. 各厂要定期按区域对所有静密封点进行全面详细准确的清查,搞清搞准底数。

2. 把静密封的管理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做到各负其责,分明确,并作为巡回检查和交接班的一项内容。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3. 以岗位为单位,按单机、单系统、不同介质)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或卡片。

4. 各厂对革新改造、技措或基建新增的静密封点,要及时登记建卡。对报废、外调或停用的设备用管道的静密封点,要及时消卡。

5. 各厂要按附录七设备技术状况表的要求,及时统计上报。

附录六

仪表自动化设备统计方法

一、仪表台件数统计方法

1. 台数:凡是能组成检测,控制回路的独立单元分别按台数统计,其中包括:

(1) 调节单元:控制室的各种调节器,现场各种基地式调节器、单独五孔插座带pi调节器,组装仪表系列的调节单元等,如果调节器与二次表组装成一体,则按一台调节仪表统计。

(2) 测量变送单元:差压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温色变送器、功率变送器、速度变送器、间隙变送器、摄像变送器.毫伏变送器、液位变送器、钢带液面计、雷达液位计、远传转子流量计、椭圆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罗茨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旋涡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前置放大器及其它各种测量变送单元等。

(3) 显示单元:记录仪、指示仪、计算器等。

(4) 计算单元:加减器、乘除器、开方器、积算器、继动器、比例设定器、组装仪表系列的运算组件、流量数字输出仪、信号分配器。

(5) 辅助单元:油浸开关、气源装置、闪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遥控板、型表电源装置、高低频位移检测器、载波器、继电器、电气隔离器、阻尼器、跳车放大器、净化器、大功率加热器、计时器、电气冷却器、组装仪表系列的输入输出组件、手操器、火焰监测仪、多点采样器.汽化器及各种型式的安保器、报警设定器、高低值选择器、接口在18毫米以上的气源功率放大器等。

(6) 特殊单元:数控器、称重仪、轴位移测振仪、罐表、工业电视、程控器、独立安装的编程器、浮动充电器、多路控制器、色谱仪、数据处理器、各种分析仪表、射线液位计等。

(7) 其它单元:各种转换器(气/电、气/气、电压/电流、电/气)、阀门定位器、定时器、偏差跳闸放大器、仪表电磁阀(接口管径在8毫米以上)、压力开关、音叉开关、温度开关、流量开关、液位开关、速度开关、电子行程开关等。

(8) 各种类型的执行器

2. 不做台件数统计的仪表

下列仪表不按台件统计:

(1) 一次元件与对应的一次表计算在一起为一台,如孔板、毕托管、热电阻、热电偶、探头、氧化锆头、放射源等。

(2) 电接点压力表、继电器、可控硅电压调整器、过滤减压阀、按钮开关、各种独立显示灯等。

(3) 凡属科研开发、未经鉴定的仪表自动化设备,暂不作台件统计。

二、过程计算机统计方法:

1. 系统的统计

凡用于生产过程检测、控制、操作、管理,由本地网络设备联接起来的集散系统,以及能全部或部分完成上述功能的独立工业控制计算机和微机系统,都作为一个过程计算机系统统计。

2. 硬件设备台数统计

台数:凡能组成过程和计算机系统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独立硬件设备均分别按台数统计。

(1) 主机:包括上位机、集散系统操作站在内的电子单元、组态工作站、应用站、数据采集站、工业控制机或微机中的主机等。

(2) 外部设备:包括打印机、硬拷贝机、磁盘驱动器、磁带机、绘图机、键盘等。

(3) 过程接口设备:包括检测站、控制站、i/o单元等。

(4) 网络设备:包括通讯指挥器及数据总线、调制解调器、增幅器等。

(5) 附属设备:稳压电源分配箱、辅助操作台、净化间、空调机等。

3. 应用软件统计

应用软件数:由数字模型组成的,实现装置局部优化,总体优化或稳定化控制、顺序控制、先进控制以及生产管理的应用软件,作为一个应用软件数统计。

注:

(1) 由模块组态的常规检测、控制或先进控制应用软件在仪表回路中统计。

(2) 未经鉴定或未能考核通过的应用软件不做软件统计。

4. 系统输入输出点统计

无论有无控制柜,均以实际联结使用的点数统计,包括模拟输入输出点、脉冲输入点和离散输入输出点。

三、回路和回路仪表统计方法

1. 测量回路及回路仪表

由测量元件、测量仪表及附件等组成的检测系统按一套测量回路统计,组成测量回路的全部仪表按测量回路仪表台数统计(不包括质量分析,特殊仪表及报警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回路)。

2. 控制回路及回路仪表

由检测元件、测量仪表、调节器(或遥控单元)、执行器及附件等组成的控制系统,按一套控制回路统计。组成控制回路的全部仪表按控制回路仪表台数统计(不包括质量分析,特殊仪表及报警联锁回路中的控制回路)。

3. 在线质量分析回路及回路仪表

用来分析或控制某种介质组成的含量和分析某种产品质量的仪表回路,按一套在线质量分析回路统计,组成在线质量分析回路的全部仪表按在线质量分析回路仪表台数统计。

4. 用来监测特殊参数和采用特殊仪表(如大型机组运行状态在线监测仪、红外测温仪等)的仪表回路,按一套特殊回路统计。组成特殊回路的全部按特殊回路仪表台数统计。

5. 由检测元件(一个或多个)、报警器、联锁执行机构组成的仪表回路,按一套报警联锁回路统计。组成报警联锁回路的全部仪表按报警联锁回路仪表台数统计。

6. 仪表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回路时,只统计一次。

四、仪表设备静密封点数的统计方法

凡有一个密封接合处,就算一个密封点,如一个垫片、一个丝扣联接处、一个填料函等。

注:凡用电焊,气焊等焊接处、不做密封点统计,但是只要有漏处。在计算泄漏率时,都算漏点。

五、过程计算机四率计算方法及说明

1. 过程计算机四率包括系统利用率、硬件完好率、故障率和软件投用率。过程计算机的检测和控制功能部分按常规仪表完好率、使用率和控制率方法计算。

2. 计算机系统利用率计算

利用率

3.硬件完好率、故障率计算

完好率

故障率

4. 软件投用率计算

投用率

注:故障系指系统瘫痹故障。

mtbf——平均故障间隔时间(h)

mttr——平均故障处理时间(h)

nh——硬件总数

ns——软件总数

n——完好台数

t——统计期时间(h)

t——单台故障时间(h)

ns——实际投用软件数(套)

ms——因工艺原因停用的软件数(套)

几点说明:

1. 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按上述仪表设备统计和计算方法填报“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仪表自动化技术状况表”。

2. 仪表完好率、使用率、自控率、泄漏率作为考核仪表管理水平的技术指标。

3. 仪表属工艺原因停止使用、控制的说明如下:

(1) 正常生产时,因装置部分设备不使用,其所属的仪表停用,属于生产不使用、不控制,如备台机组上的仪表等。但是生产停用仪表必须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2) 因某种原因装置较长时间不生产或停工检修超过20天以上的装置,仪表属于因工艺原因停用,停控。

第7篇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范文

一、工作要求。

1.大厦内所有走火出路指示牌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停电后仍正常工作。

2.大厦内所有消防设备应每月测试一次,如发现故障应马上维修并记录。

3.任何消防设备安装于机房内,应每星期检查一次。

4.消防系统警钟应每月测试一次,如有故障应马上维修并记录。

5.消防水泵应保持良好状态,阀门没有被人误关及消防水箱水位正常。

6.填写完整消防保养证明书。

7.每年应有一次消防演习。

二、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和烟/温感控头一般外判维护保养,物业服务公司需做发各项记录,对各种消防报警装置需做好定期的检查、试验和保养维修工作。

1.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2.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消防系统/设备的下列功能,并应填写季度登记表。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设备的功能:

a.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备。

b.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c.水喷雾灭火系统。

d.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10)开启消防泵、喷淋泵试运转、检查声音、震动、电流、电压和压力等情况。

3.每年一次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每年一次全面检查所有灭火器,按不同类型做好灭火器更换或灭火液体等工作。

4.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阀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三、消防日常检查流程

由于消防设备维修由消防局认可分包单位负责保养维修,工程部及保安部,共同负责操作监控消防系统运作,如遇上系统出现故障,工程部及保安部人员需了解故障原因及把系统恢复,使消防系统在24小时内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记录故障点位置及故障情况,通知保养分包单位做出维修。如消防系统出现不可复位的故障,工程部人员应及时停止警报钟响,及中央空调冷冻送风及排风系统,以免影响大厦用户,并立即通知负责维修分包单元,进行紧急检查及维修。在完成通知有关分包事宜后,工程部或保安人员应记录故障的时间,原因,通知分包时间,分包处理人员名称,分包到大厦的时间,负责维修人员姓名,完成维修时间,故障原因,修理方法,更换备件名称及数目等,当完成报表后,呈报有关报表给工程部经理,以便作为分包维修核算之用。

第8篇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目的与试用范围

1.1为规范对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管理,保障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公司消防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管理职责:

2.1生产单位和智能管理单位;

2.1.1车间各生产单位建立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管理台账。办公楼内职能管理单位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建立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台账;

2.1.2各单位确定本单位消防责任区域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实行目视化管理;

2.1.3定期对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实施点检,以及组织对自动消防设备的检测维保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2.1.4对发生故障的自动消防设备设施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无法排除的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

2.1.5人力资源部对到期或者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报告进行维修充装或更换。

2.2人力资源部:

2.2.1建立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的总台帐;

2.2.2统一制定公司消防器材管理标识;

2.2.3组织并做好对平台、中心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测维保工作;

2.2.4统一做好对各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及维修充装工作;

2.2.5对各单位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设施监管。

管理要求:

3.1严禁挪用、损坏各类消防设备设施。

3.2消防器材应配置合理外观整洁,完好有效。

3.3自动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标准进行管理维护。

3.4消防设备设施应外观整洁,运行正常。

新建的消防设备设施:

内部承建单位应保证其质量的可靠性和完好性,并做好与业务单位的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应包含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

管理措施:

5.1各单位应将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情况列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5.2人力资源部和制造部安全员对在督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应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将予以曝光,并列入安全绩效指标的稽核。

5.3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投入使用,贻误战机,造成重大消防事故的,将追究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件: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9篇 施工现场机械机具设备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龙门吊、汽吊、随车吊等起重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等场内机动车,强夯机、打桩机、钻孔机、空气压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所指机具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木材加工、钢筋加工、振动等施工机具。

二、工程项目部、单项工程负责人和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施工机具管理台帐,完善采购、使用、验收、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四、公司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机具设备实行安全检验准入制度。工程项部应对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五、进入施工现场机械、机具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要求,对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年检、维护和保养,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六、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机具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本质安全条件或提供相应资料备案留存:

1、起重类机械:机械设备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验收合格证明、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塔吊)、安装(拆除)单位的资质;安全装置、附件;操作人员资格证、牌照、驾驶证、行车证、保险;钢丝绳、钢丝扣等;

2、厂内机动车:年审合格证明、操作人员资格证等;

3、其他机械、机具: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电器绝缘、附属电器元件等。

七、经检验合格的机械、机具设备,自带自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保养,保证其机械、机具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现场的机械、机具设备状态应按“准用”、“停用”、“维修”等进行挂牌标识,长时间停用或报废的设备应及时清理出场或入库。

八、施工机械、机具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九、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十、安全工程师必须对现场使用中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十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基层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行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对不合格机械机具或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现场。

十二、违反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0篇 某贸易商城企划部办公设备管理规定

贸易商城企划部办公设备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企划部办公设备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得办公设备是指企划部专用设备及办公用耗材等。

(三)采购:

1、为本部门设备的需要制定合理采购计划,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与有关部门集体采购。

2、部门设备及时保管验收,凡出票与物品不相符部门可拒绝接收。

(四)保管:

1、验收后及时记录流水帐,包括流水号、品名、单位、生产厂家、单价、接收员姓名。

2、办公设备做到妥善保管,防潮、防尘、防火、防霉、防污染、防变质,及时提出维修建议。

(五)使用(借用与领用):

1、办公设备不准私自借用,公借用必须不妨碍本部门正常工作使用,并经过经理批准,用后及时归还。预期不还耽误工作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2、借用人填写借用单据,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六)损坏赔偿:

1、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报废一律按原价赔偿或按原型号规、格赔偿实物。

2、因保管不当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由使用人自费修理,修理后仍不能使用的按折旧程度给予现金赔偿。

第11篇 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设备管理对设备的保养很重要,下面小编整理了设备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1. 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管理,安全、合理、有效地发挥设备效能,做到正确使用设备,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三车间(焙烧车间)

3. 设备管理

3.1 生产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车间办理生产设备领用手续,建立《设备管理台账》。

3.2 车间根据设备性能、参数、技术要求等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3 车间应根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设备性质等,逐台编制《设备管理责任卡》,明确管理、操作、维护、保养、巡检、润滑责任人。

3.4 编制《设备管理规定》、《设备点、巡检管理规定》、《设备检修管理规定》、《设备润滑管理规定》并审核、实施。

4. 设备操作

4.1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理论、实践培训,并通过现场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4.2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4.3 设备操作人员应掌握关于设备的“三好”、“四会”, “三好”、“四会”指的是: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4.4 设备开机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符合开机条件后,通知相关岗位,方可启动设备。

4.5 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严重故障,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操作,立即上报,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4.6 操作人员不得将私人物品放置于设备上;严禁将配电柜作为储藏室,摆放擦机布、工具、水杯、手套等物品。

4.7 设备正常运行时,不允许有配电柜、控制柜、或分线盒敞开(除非因设备散热需要)。

4.8 设备正常运行时,操作人员严禁擅自离开岗位。确需离开时,必须提前通知相关岗位、当班班长,暂停设备运行。

4.9 班前、班后由操作工人认真检查设备,擦拭各个部位,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

及时消除各种泄漏现象;班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填报《设备检修申请单》,并配合检修人员

排除故障,并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4.10 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原有缺陷变化、运行参数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4.11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操作本机。

5. 维护保养

5.1 日常保养

5.1.1 设备保养责任人、当班操作工负责日常保养工作。

5.1.2 设备现场卫生清洁、清扫,无杂物、无垃圾,物料、工器具符合现场管理规定之要求。

5.1.3 设备见本色,表面无油污、无灰尘,操作面板上的各按钮完好无损,功能正常。

5.1.4 设备各工艺介质管路无跑、冒、滴、漏;设备本体无锈蚀、无外表磨损等现象。

5.2 维护

5.2.1 加强对备品备件管理,参照《备品备件管理规定》执行。

5.2.2 加强对设备点巡检管理,参照《设备点、巡检管理规定》执行。

5.2.3 加强对设备润滑管理,参照《设备润滑管理规定》执行。

5.2.4 加强对设备各类检修的管理,参照《设备检修管理规定》执行。

6. 本管理规定若与上级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条款执行。

第12篇 起重设备管理安全规定

1. 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

2. 起重设备的使用。

2.1. 起重设备司机,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

2.2.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2.2. 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2.2.3. 操作应按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2.4.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2.2.6.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台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2.2.7.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2.2.8.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定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手柄。

2.2.9.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全部正常。

2.2.10. 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龙门吊停到轨道以东并加钢丝绳锁牢,汽车吊收杆停放指定地点。

2.2.11. 龙门吊行驶时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或专人指挥监护。

2.2.12.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3.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2.3.1. 手势不清或错误。

2.3.2.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3.3.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2.3.4.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2.3.5.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2.3.6.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3.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液体等无防护装置。

2.4.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2.4.1. 不可把限位装置当制动器使用。

2.4.2. 驾驶时,不准进行吸烟、饮食和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3. 不可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2.4.4. 吊运时,不可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2.4.5. 起重臂的左右旋转度不可超过45°,严禁歪拉斜吊、高压线下吊运。

2.4.6. 起重机工作时严禁有人上、下行走与进行检查和维修。

2.4.7. 无论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空越过。

2.4.8.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 v(kv) <1 1~35 ≥60

最小距离(m) 1.5 3 0.01(v-50)+3

2.5.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达不到上述要求,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2.6.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2.6.1.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2.6.2.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应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6.3.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2.6.4.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6.5.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6.6.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6.7. 起重设备所附带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如吊钩防脱钩装置、齿轮防护罩、吊钩限位器等。

3. 检验维修。

3.1. 设备部应联系检测机构对起重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试验。

3.2. 设备部应组织司机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修。应包括:

3.2.1.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3.2.2. 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3.2.3.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3.2.4.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3.2.5.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3.2.6. 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第13篇 _市场项目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大市场项目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大市场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与安全,使业主/经营户有一个安全、方便的经营及生活环境,使房屋、设备管理达到物业管理标准,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商户与业主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一、保护市场设备、设施,爱护公物。

二、禁止乱拉、乱搭、乱接电线与管道,如确实需要,须向物业公司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相关人员方可安装施工。

三、严禁使用电炉等超负荷电器设备。

四、大市场内所有公共部位区禁止搭建和改建,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作为经营场地。

五、如电气故障、线路障碍、卫生设备漏水等,及时报修,请维修人员及时维修,望用户配合。修理后请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商户如有特殊需要,请与物业公司及时联系。

六、大市场内所有配套设施,如路灯、消防栓、机电设备、电表、水表、园林绿化、广场、上下水管道,沉淀井、化粪池、公厕等,不得移动、拆迁,如人为造成损坏,应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或赔偿,对责任人加以处罚。

七、相邻房屋维修时,商户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维修工作。

八、爱护市场公共部位(如屋顶、外墙面、走廊通道、设备机房)及公共设施、设备(如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通讯线路、供暖管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广场公厕、视频监视器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14篇 物业辖区供配电房设备管理规定

物业辖区供配电房设备管理规定1维修员对供配电设备负有运行、监视和维护保养责任,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2相关人员应熟悉设备作用,了解系统运行方式,掌握设备性能和维护方法,正确处理事故和异常运行情况。

3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物业服务中心的供配电调度命令。

4定期对安全用具、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相关检修记录。

5负责做好现场安全措施,并做好安装和维修后的验收工作。

6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设备房,有关人员须执行登记手续。

7定期巡视检查供配电设备房,确保以下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8高压室内无杂声,门窗完整,照明、通风良好,温湿度正常,配电设备电压电流表指示正常。

9低压配电室门窗完整,照明、通风良好,变压器声音正常,温湿度正常,无异常响声及发热、积水现象。

雨天应注意是否有漏雨、积水现象。

热天应检查冷却装置和设备通风良好情况。

注意堵塞洞孔,防止小动物窜入室内,造成设备短路,影响供电。

10维修员巡视检查情况记录在《巡视检查记录表》,发现设备故障或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对于造成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事故由维修员填写《设备事故记录表》,并根据情况填写《维修单》安排相关维修。

11高压配电室设备倒闸操作和维修、保养工作时,必须严格按国家颁布的安全操作及工作规范执行。

12工程主管每周应对供配电设备房检查一次。

13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每月检查一次。

第15篇 煤矿停头停面停设备管理规定

为规范操作及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凡发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即停止作业或停用设备,并报告安全监察部门,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进行作业。

一、通用部分

(一)安全生产环境条件、技术条件、管理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

(二)无设计、无规程、无措施或存在重大缺陷、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不按设计、规程、措施施工的。

(三)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生产班组出勤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高空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齐全的。

(七)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井下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采煤、掘进部分

(一)掘进迎头积煤(矸)超过巷道断面三分之一的,耙装机没有按措施规定及时前移、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二)掘进锚网支护连续三根锚杆支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三)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出现冒顶而未按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达不到措施要求的;采掘工作面临时支护不规范、不正常使用或空顶作业的。

(四)采掘工作面无跟班队长的或零星工程无安全负责人的;开工前未执行“三位一体”(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安全确认的。

(五)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

(六)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

(七)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或落实老空探查安全措施的。

(八)过构造带、三岔门、四岔门等和揭煤、透窝没有根据要求制定、落实专项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一)电气设备保护不完好的;电气设备甩保护的;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现象的。

(二)电气设备搬迁、检修时不执行电气管理制度的。

(三)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

(四)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防护罩、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

(五)起吊作业重物下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

(六)采掘机械装备急停闭锁装置失效的,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

(七)各类牵引钢丝绳断丝、锈蚀、磨损超标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架空乘人装置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及存在严重缺陷的。

(八)机车的灯、闸、警铃、信号、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九)斜巷防跑车装置、防护装置及安全设施不完好、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斜巷运输没有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或没有取得“安全运行许可证”的;斜巷上下口没有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的。

(十)采掘工作面轨道质量达不到采区轨道质量标准,对行人、行车、停车安全构成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的车场设在斜坡上的,出现斜坡停车的。

四、一通三防部分

(一)通风系统未形成的,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的,进风和回风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的(水采工作面回风经过采空区的除外),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的。

(二)无风或微风作业的。即:煤巷最低风速低于0.25米/秒的,岩巷最低风速低于0.15米/秒的,或风量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的,或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三)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摄氏度,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4摄氏度的。

(四)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

(五)井下各地点瓦斯超限作业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采掘工作面应安装而未安装隔爆设施的。

(六)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有防尘设施但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的;不采取湿式打眼的。

(七)采煤机、掘进机喷雾设施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正常使用的。

(八)采煤工作面注浆系统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未按防止自然发火设计组织生产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九)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装药人数超过规定的;残炮处理不按规定执行的;一次装药分次爆破的。

(十)放炮器、放炮母线不完好;爆破作业缺少水针及水炮泥的;警戒设施不全、警戒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防治水部分

(一)出现突水征兆仍组织生产的;采煤工作面未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而进行回采的。

(二)采掘工作面存在水患而未制定、落实探放水措施的,水患未消除而进行采掘施工的。

(三)探放水作业无专业队伍、无专用设备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不通畅、支护不合格、有害气体超限、未设置专用电话的。

(四)探放水工程无专项设计的,有设计无安全施工措施的、探放水时排水系统未形成的。

设备管理管理规定15篇

1.目的规范机电设备管理各类人员的工作规范,确保机电设备管理的有序和有效。2.适用范围适用于管理处、工程部对机电设备管理各类人员的管理。3.内容3.1维修员岗位规定。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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