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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14:51:04 查看人数:91

设备管理规定

第1篇 设备管理规定

1、 加油站站长对全站设备负全面责任,设备管理员按职权行使管理责任。要加强设备管理使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设备不渗不漏。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2、 设备检查维护修养,实行全员维护管理和专业维护管理相结合,对技术性能要求较低的器具,按照谁使用(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保养;对技术性能要求较高或无专人使用的设备,由站长、安全员或设备管理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保养。对月、年的定期检查、测试有站长或公司部门组织进行。加油站的设备和器具必须台台件件有人管,不留死角。

3、 实行合理的检修制度

(1) 加油站的加油机伐门管件、加油枪、计算机等简单和并不至于引发事故的设备、器具实行事后维修,既不坏不修。

(2) 对修理技术要求高或设备的故障可能导致事故的,必须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

4、 根据设备报废标准适时进行设备的报废和更新。

第2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3篇 变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变电设备缺陷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变电设备缺陷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 《山东省电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条例》。

3 职责

3.1变电设备缺陷管理由生产经理负责,生技部是变电设备缺陷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分管专工负责管理。

3.2 各级人员的职责

3.2.1生产经理职责

3.2.1.1在接到紧急缺陷汇报后,及时做出决策指令。

3.2.1.2负责对缺陷的定性或处理方案的最终裁决。

3.2.2生技部职责

3.2.2.1负责变电设备缺陷类别的最终确定和消缺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2.2.2负责变电设备缺陷全过程管理,做好变电设备缺陷的整理、分析、反馈、统计、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地组织消缺。

3.2.2.3负责审核消缺的技术措施和组织必要的消缺验收。

3.2.2.4根据检修单位提出的消缺计划列入月度、季度计划,安排好及时消缺。

3.2.2.5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开发应用从发现、传递、审定、到消除等全过程的缺陷管理软件系统,提高缺陷处理的现代化管理手段。

3.2.3调度所的职责

3.2.3.1详细记录或打印备份变电设备缺陷内容,及时分析,及时汇报。

3.2.3.2凡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要与运行人员制定反事故措施,对尚不能消除的缺陷进行有效的监督。尽一切可能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3.2.3.3每月汇集各站统计报表,计算消缺率并上报生技部。

3.2.4检修部门的职责

3.2.4.1详细记录或打印变电设备缺陷内容,及时分析、分类汇总。及时的制定消缺计划上报生技部 ,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并组织班组消缺。

3.2.4.2参与并监督班组消缺工作,保障检修质量;参加或组织消缺验收,将已消缺陷信息及时反馈。

3.2.5调度值班人员的职责

调度值班人员应将运行人员汇报的变电设备缺陷做好记录,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设法在消除之前,从运行方式上限制缺陷的继续恶化和发展。

3.2.6变电值班人员的职责

3.2.6.1加强对设备的巡视,发现缺陷,及时汇报调度所;及时记录、及时交接、及时跟踪监控。

3.2.6.2每天审阅缺陷记录;对影响安全的缺陷,在运行中加以监控。必要时,与调度值班人员一起制定反事故措施,以进一步地限制缺陷的发展,保障安全运行。

3.2.6.3参加消缺设备的验收,对已消缺陷及时注销。

3.2.6.4按时统计消缺率,报所属运行单位。

3.2.7检修人员的职责

3.2.7.1保障检修质量,不留设备隐患。力争一次验收合格,一次送电成功,资料一次交清,消缺反馈应随消随反,不拖延日期。

3.2.7.2对暂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运行人员交待清楚,做好记录;以便在运行中实行监督。

3.2.7.3定期巡视设备,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将巡视中发现的缺陷,及时通报运行人员。

3.2.7.4在试验、化验、检修中发现的缺陷,除在检修记录中详细记载并直接汇报分管领导之外,还应及时通知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

3.3变电设备缺陷的管理程序

3.3.1常见缺陷的管理

3.3.1.1在巡视中、在操作中、在检修、试验中,只要发现新缺陷就要立即报告运行人员,由运行人员按类别填入缺陷记录。并依照缺陷管理流程图及传递图进行处理。

3.3.1.2紧急类缺陷(ⅰ类缺陷)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人员,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消缺的初步方案。当值调度员应立即指挥检修部门进行处理,并汇报生技部主任和生产经理。检修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消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到位。变电缺陷除做好安全措施外,还要做好记录。在处理紧急类缺陷的过程中,可不填写《缺陷通知单》及《缺陷处理通知单》,但处理完毕后,必须完善通知单的传递,以掌握此类缺陷的情况。

3.3.1.3发现重大缺陷(ⅱ类缺陷)及一般缺陷(ⅲ类缺陷),经各级运行人员逐级填写《缺陷通知单》后上报至生技部,生技部分管专工根据汇报填写《缺陷处理通知单》通知检修部门,由检修

部门制定消缺措施、停电时间并对所需材料提出申请报生技部,由生技部批准,列入月度生产计划后组织实施。

3.3.1.4填写缺陷记录及缺陷通知单,要用硬笔或微机打印,使用正楷或仿宋字并按格式逐项填写,不准留空白。字迹要工整清晰、 内容要详实、定类要准确。

3.3.1.5检修部门分管人员要根据缺陷的紧急程度,及时安排消缺;消缺后的设备,应由运行人员验收、签字。对遗留问题和要注意事项,检修人员除了在记录上详细记载外,还应向运行人员做口头交代。以使运行人员心中有数。

3.3.1.6消缺中发现非本专业缺陷,要立即通知变电运行值班人员及调度值班人员;由调度通知相关人员消缺。通知遇有困难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

3.3.1.7检修部门对那些定性不准、重复报的缺陷、或不可处理的缺陷,应填明不处理原因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将不处理意见反馈给生技部。

3.3.1.8所报缺陷的类别,运行单位要把关,禁止怕负责任而故意将类别抬高。

3.3.1.9条件成熟时,采用本公司mis网进行缺陷单传递。

3.3.2特殊缺陷的管理

3.3.2.1复处理缺陷

复处理缺陷是指由几个单位配合处理,方能消除的缺陷。

a.计划中的复缺陷的处理,一般由生技部协调进行。

b.消缺中发现的复缺陷,应由发现者立即通知运行人员和调度值班员,然后由调度直接通知到相关单位。以求及时消缺;减少停电时间和次数。

c.相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并及时赶到现场,禁止找借口推诿到场.

d.相关单位除处理好所属缺陷外,还应紧密配合,以求顺利消缺。

e.消缺中发现的复缺陷一般不用传递,但在处理后要向生技部汇报。

3.3.2.2暂态缺陷

暂态缺陷是指受环境、温度等条件影响所产生的非器质缺陷。

a.受湿度、温度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时显时消缺陷,应先记入缺陷记录;然后汇报站长并组织进行观察、确认。当诊断为永久或者是器质性的缺陷时,再进行传递。否则,要继续监视。

b.受季节影响具有时效性的缺陷(如空调、开关的加热器等),在季节发生变化后,某些缺陷就失去了其时效性,这种情况可申请延长其消缺期并在适当时机消缺。但是在其时效性恢复之前,此缺陷必须消除。

c.暂态缺陷延期处理的批准权为生技部专工。

3.3.2.3不传递缺陷

a.发现后,立即被消除的缺陷。此类缺陷只登记不传递,留做统计缺陷的发现率和消缺率。

b.因制造、安装遗留下来的缺陷,在投产后,根本无法消除。但在运行中,能通过采取某些措施或者遵守某些规定,就能保障安全生产者。此类缺陷由检修申请,经分管经理批准,可不用传递和消缺,但要在设备台帐记载。

3.3.2.4缓消缺陷

设备大修、预试超周期;试验中的非关键数据偏差;因在周期内不能立即停电处理,只要目前对安全不会造成影响,可提检修申请,经分管经理批准,可延期消缺。

3.3.2.5对暂态缺陷、缓消缺陷以及不传递缺陷的处理措施要长期遵守,不经批准禁止废弃;要加强有该类缺陷设备的有效监视、定期分析其变化或发展,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转入传递管理。

4变电设备缺陷管理的范围

4.1变电站一、二次设备。

4.2通讯、远动、计量及其辅助设备。

4.3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4.4照明、给排水、防小动物设施。

4.5防火、防盗报警系统。

4.6防雷、接地设备。

4.7通风、冷却、加热设备。

4.8厂房、厂地、院墙、架构、基础、电缆沟设施。

5变电设备缺陷的定义和分类

5.1变电设备缺陷的定义

变电设备缺陷是指设备在运用中发生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经济运行。

5.2变电设备缺陷的分类

变电设备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分为紧急、重大、一般三个等级。

5.2.1紧急缺陷(ⅰ类缺陷)

指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事故的缺陷。主要有;

运行中设备大量漏油,从油位指示器上看不到油位者。

设备在运行中有较大放电声或发出爆破等异音者。

设备闪络放电有可能造成短路、接地者。

设备温度上升很快,坚持运行有危险者。

断路器及刀闸断不开、合不上影响停、送电者。

设备接头或线夹过热,达到90℃及以上者。

断路器掉闸次数已满或掉闸后不修不能送电者。

断路器失压、泄气、不储能或发闭锁信号者。

断路器油泵频繁打压,间隔时间在四分钟以内或打压不停止者。

sf6断路器气体压力超过(0.4mpa±0.009)(0.6mpa±0.015)的允许值者。

真空断路器的真空泡雾化、氧化、裂纹、发红或失去光泽者。

强油通风冷却器停役个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且油温达75℃以上者。

主变、互感器、电容器、避雷器、电抗器、消弧器等的套管或电缆溢胶、淌油、冒烟发出臭味或瓷质部分纵向裂纹达总长度20%者。

电压互感器短路、失压断线;电流互感器开路或内部声较大者。

直流消失、直流系统发生金属性接地短路或两套整流器全部不能工作。经运行人员处理不了者。

设备仅有的一套主保护出现异常;或者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退出运行,开关将不能正确动作跳、合闸者。

差动保护交流回路断线或不平衡电流超标。

母差保护的位置指示灯不亮或指示错误。

电缆沟积水,影响设备安全运行者。

中央信号装置不发信或不正确发信者。

通讯设备故障、中断者。

操作电源不可靠或能源不足者。

重要的遥测、遥信量不正确;遥控、遥调失灵。

因外力使电气设备或者设备基础、厂房、院墙发生倾斜、下沉、裂纹、倒塌并危及安全者。

厂房漏雨,水滴在电气设备上,将引发事故者。

设备的运行状态出现厂家说明书所规定的禁止、不得、不准等现象或状。均按一类缺陷管理。

设备的绝缘、温升、强度等技术数据超过极限值。

小动物或者飘浮物附着到电器设备上,将引发事故者。

5.2.2重大缺陷(又称二类缺陷)

指对安全、经济运行影响较大,只能坚持短期运行,不及时处理可能发展为紧急缺陷或导致事故者。

断路器容量不足。

断路器打压超时或者油泵打压次数每天超过两次。

母差不平衡电流 ,主变铁芯接地电流测试不合格。

sf6开关室排气扇失效率达百分之二十及以上者。

电动刀闸失灵,靠人力操作者。

刀闸、瓷瓶及端子排挂尘、挂灰;结碱、结露、受潮、生锈严重者。

防误闭锁功能失效、失灵或者元件损坏者。

电容器鼓肚、渗油或者熔丝经常熔断者。

电容器组因内部有故障送不上电者。

两套主保护中的一套有故障、异常者。

设备内部发热,外壳温升大于20℃(开关、pt、ct、耦合电容器、电力电容器、套管)。

直流系统的监测装置失灵或误指示者。

整流器装置的自动或手动功能失灵者。

蓄电池反极性、死电瓶或缺少电解液者。

高频保护的通道试验信号值超标。

故障录波器不录波、自检、不显示或自检信息不对或发异常信号者。

设备的打印机故障或者异常者。

微机保护的显示非关键数据、状态,与标准值不符或数码显示不清、不全者。

保护通道异常,投入了通道故障压板。

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的信号灯、指示灯,亮、灭不正常者。

重合闸充电灯不亮、试验有异常者。

主变有异音,不能坚持长期运行者。

主变的有载调压机构的远方或就地调节失灵、失控者。

主变的风扇损坏数量达到一组的数量或者强油风冷的手动、自动、辅助、备用功能失效者。

主变强油风冷装置的潜油泵损坏或发出备用电源故障牌者。

设备的干燥剂潮解、变色、失效者。

设备的防雨帽、防雨罩脱落、失效或没装者。

设备的油位计、避雷器的动作计数器及设备的表计玻璃罩裂纹、破碎或者不透明者。

设备渗漏油较严重,滴油速率达每五分钟一滴者。

指示仪表滞动、卡针,数字仪表不指示、误码或者显码不清者。

电度表不走字或走字不正常。

调度电话不畅,仅有一部好用者。

远动设备遥测、遥信功能失灵、失效。数据采集不正确、拒发或误发信号;或者显示状态与实际不符者。

消弧器自动跟踪仪失灵、失效、失控者。

电缆外皮发热, 温度超过45℃者。

导线、地线断股、散股、电缆外绝缘受热变色、变形或有异味,经确认在短期内不再发展者。

裸导体设备或者设备的接头及连接部分发热,温度的最高值不会超过80℃者。

各类设备的箱体门扇关合不严、挂不牢,自敞走扇者。

各种设备的箱体、屏体底部孔洞末封堵或封堵不严者。

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失灵、失效不能正常运行者。

防火防盗装置失灵、失效不能正常运行者。

设备所用的加热器、空调器不工作或工作效率低,影响设备正常运行者。

工作场所照明灯比原设计少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电缆沟盖板残缺不全;沟壁水泥脱落;支架锈蚀严重,积水积污者。

防鼠板、电缆穿孔封堵不严;门窗玻璃破碎,不能防小动物者。

接地电阻不合格;工作接地或保护接地失效;变电设备的架构、避雷针杆塔开裂或倾斜或重要承力部位缺材5 条以上者。

厂房漏雨;墙壁或设备基础倾斜、裂纹者。

设备无名称、编号、标志或者不清、不符者。

高压设备预试的部分数据不合格,无批准手续而继续运行者。

35kv及以上设备长期超参数运行、超大修期运行、超预试周期运行,无办批准手续者。

运行的设备无技术资料、无设备图纸或与实际不符者。

带电设备之间或对地间隙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者。

上级下达的重大反措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者。

在短时期内,有可能发展成紧急缺陷的一般缺陷。

5.2.3一般缺陷(又称三类缺陷)

指对设备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安全运行的变电设备缺陷。

6变电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与总结

6.1运行、检修单位于每月底统计本月所发现、所消除的各类缺陷的发现日期、消除日期、缺陷内容及消除条数,次月的三日前报生技部。

6.2运行、检修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缺陷管理总结,总结情况并制定下一阶段缺陷消除计划,次年二月一日前报生技部。

7 变电设备缺陷处理的规定、消缺率及计算公式

7.1各运行、检修单位均应设立缺陷记录,明确缺陷管理专责人员,并上报生技部备案。缺陷内容要及时记入缺陷记录,注销后应及时变更,作为设备状态检修依据之一。

7.2对有争议的缺陷(包括消除情况及负责单位)由生技部负责解释。

7.3变电设备缺陷处理的规定:

紧急缺陷在发现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消除。

重大缺陷在发现后的一个月内消除。

一般缺陷在发现后的三个月内或结合停电计划消除。

7.4变电设备缺陷的消缺率:

紧急缺陷为100%。

重大缺陷为90%。

一般缺陷为80 %。

7.5变电设备缺陷的计算公式:

消缺率=统计期已消除缺陷的总条数/统计期内应消除缺陷的总条数×100%。(紧急、重大、一般缺陷的消缺率要分别计算)

8变电设备缺陷的考核规定

变电设备缺陷管理的考核按公司业绩考核办法进行, 由生技部专工负责提出,考核内容是:

8.1消缺率完不成。缺陷的统计分析与总结不及时上报同样视为消缺率完不成。

8.2因缺陷发现、汇报、汇总、处理等方面不及时、不合格等问题者,贻误消缺时机,造成事故、重复消缺、缺陷等级上升以及影响统计缺陷消除率者。

注:对因受停电条件制约,影响消缺周期的缺陷,可按缓消缺陷对待,由负责消缺单位提书面报告,经分管经理批准后,可不予以缺陷超周期考核。但经过停电还未消除的缺陷,应统计为超期缺陷并予以考核。

第4篇 设备停复役检修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设备停复役检修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调设备停复役检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浙江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1999年台州局颁发的《台州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002《仙居县电网调度规程》

3 职责

3.1职能

3.1.1 基建科

负责基建工程进程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3.1.2 生技科

负责改造工程进程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3.1.3 用电科

负责用户输变电工程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3.1.4 调度室

负责新设备命名,调度关系划分,继电保护整定,典型操作任务的下达,新设备启动方案的编制,新设备启动。

3.2权限

各部门有权对各自管理范围内职责作出决定

3.3责任

各部门对各自工作的时限性负责,并对资料、图纸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凡属市调、县调管辖和许可的一切设备,需停止其运行进行检修时虽已有计划但仍须在检修开始前向有关调度提出申请。

4.2计划检修申请由设备主人(运行单位)根据检修单位要求向仙居县供电局调度提出,其中属市调度调度和许可的设备检修,应先向县调度提出申请,再由县调向市调办理停役申请。

4.3属市调设备的检修计划,由生技科负责列入作业计划后告县调下一个月度计划,再由县调及时向市调提出申请,属县调度设备(包括许可设备)的月度检修计划,由县局作业计划会平衡后发文,具体下发执行时间安排。

4.4临时检修(试验)由县调批复并通知县局生技科安排,事故抢修由县调直接通知有关单位并告至生技科。

4.5进行计划检修(试验)时,应在下列时间内向县调提出申请。

4.5.1 一般设备计划检修,县调调度和许可设备应在检修前七天向县调提出申请,县调在检修前五天批复申请。

4.5.2 一般设备计划检修,市调调度和许可设备,送电线路由电力安装公司在检修前七天向县调报送工作票提出申请;变电设备在七天前向县调提出申请,再由县调向市调申请,县调根据市调批复在检修(试验)前五天批复申请单位。

4.5.3 节日检修:凡属市调调度设备,检修单位应在节前十五天向县调提出申请,县调在十二天前向市调申请,并在节前七天15:00前批复申请单位。

4.5.4 节日检修:凡属县调调度设备,检修单位在节前七天向县调提出申请。并在节前五天15:00前批交申请单位。

4.5.5 配合检修属县调设备,不增加安全措施的可在检修前一天向县调度提出申请,调度有权批准这类检修,需增加安全措施的配合检修,按一般检修管理办理。(配合检修时间小于计划检修时间)。

4.6系统内一切调度设备的临时检修,应在检修前二天向县调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4.7设备紧急事故处理,在这行中发现设备缺陷严重威胁安全适行,需停役处理,可随时提出申请,县调值班员有权批准县调管辖设备申请,市调设备应立即向市调申请。

4.8设备的检修(试验),虽已有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停役(检修试验)前,仍需得到县调同意或经其许可后,方能进行。

4.9绝对禁止在未经申请和许可的设备上进行工作。

4.10 设备检修按计划提前结束,应及时向县调报告,由市调或县调决定该设备是否提前复役,设备检修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如期完成时,应在原计划复役时间提前三小时向县调提出延期原因和时间。

4.11 已批准停役检修设备,由于某种原因使检修工作不能按计划开工时(延期申请例外),仍应按批准的时间如期复役,如需推迟复役时间,应在开工前一天向县调提出申请。

5 报告与记录

按本标准和《仙居县供电局经济责任制考核标准》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5篇 设施设备综合管理规定办法

设施设备综合管理规定

1目的

从总体上确立各类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确保各类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的统一、完整和完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设施设备的综合管理。

3引用标准和文件

3.1iso9001:2000 6.1资源提供

6.3基础设施

6.4工作环境

3.2公司《质量手册》第六章第一节资源的提供与管理

4职责

4.1各小区/大厦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小区设施、设备的管理。

4.2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小区的设施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4.3维修中心和各小区维修组负责责任范围内设施设备维修和维护,建立设备台帐。

5程序要求

5.1设施设备管理流程图(附后)

5.2设施设备的交接验收

5.2.1公司在接管新物业时,主管责任部门负责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设备使用说明书和设施设备移交清单等相关资料对接管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设备的接管由主管责任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相关资料由主管责任部门复核存档。(设施设备管理纳入维修中心管理的小区或大厦,维修中心为设施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未纳入维修中心管理的设施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小区或大厦管理处。)

5.2.2设施设备正式接管后,由主管责任部门进行清点,并分别在《设施/设备台帐》上登记。

5.2.3新接管物业设施设备的交接验收操作具体见《设施设备交接验收制度》。

5.3设备的购置

5.3.1设备的决策与选择

5.3.1.1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购置申请,由该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呈报总经理审阅。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部对同类多家产品做出经济技术性能综合评价提交总经理决策。具体操作详见《设备购置规程》。

5.3.1.2工程部负责对设备进行综合评价。

必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a) 了解国内外市场信息,如生产厂家、价格、质量、性能等;

b) 向经初步挑选的供货方索取报价单、技术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5.3.2设备采购的审批

5.3.2.1总经理根据工程部提交的综合评价及申请的实际情况对设备采购进行审批。

所有权属于业主的设备在经过总经理审核后由管理处呈报给业主委员会审批。

5.3.3设备的采购

设备在办妥购置审核手续后,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询价、议价、招标等形式,由相关部门进行采购。

5.3.4设备的验收

5.3.4.1外购设备到货后,应由工程技术部、采供部门和设备使用部门一起参加开箱验收,并将验收情况记录在“设备开箱验收单”中,有关技术资料由工程技术部收集存档。

5.3.4.2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查询或向责任方索赔,如设备验收不合格,由采购人员与供货方进行交涉和处理。

5.3.4.3对技术要求比较复杂,且公司无法进行验收的,由工程技术部报告总经理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验收,工程部及相关部门协同参加。

5.3.5安装、调试和移交

5.3.5.1需要安装的设备,如水泵、巡更设备等,其安装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部可独立完成该项工作,也可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检查、调试,确信达到技术规定的要求后,即可提交验收。

5.3.5.2工程技术部、安装单位会同使用部门对设备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必须填写“设备安装验收交接报告 ”移交给使用部门。详见《设备验收、安装与移交规程》。

5.4设施设备的档案管理

5.4.1技术资料的管理

5.4.1.1公司自有设备(所有权属于公司)的技术资料应集中交工程技术部归档,并进行统一管理。工程部可对技术资料进行备份,视情况在统一登记后分发给使用部门。

5.4.1.2业主所有设备(所有权属于业主)的技术资料由小区管理处归档,并进行统一管理。

5.4.2设备的档案管理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设备进行统一分类和编号,并建立设备台帐由专人负责保管。各管理处应建立设备分类台帐。具体操作详见《设施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5.5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与维修

5.5.1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5.5.1.1各小区维修组应对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具体操作详见《设施设备日常巡检制度》。

5.5.1.2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由专职维修人员完成,具体操作详见《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规程》。

5.5.1.3电梯、水泵、锅炉、冷水机组等重要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维护、检修,并建立相应的机房管理制度。

5.5.1.4发生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填写“设备事故报告书”,经工程技术部经理签署意见后,送总经理批示,转由工程部和相关部门处理。

5.5.1.5维修中心、各小区维修组负责指定责任范围内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报工程技术部审核后实施,具体操作详见《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规程》

5.5.1.6设施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则应由使用部门报维修组或维修中心进行维修。具体操作详见《日常报修规程》。

5.5.1.

7业主需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由小区维修组提供,具体操作详见《日常报修规程》。

5.5.2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

5.5.2.1工程技术部负责建立监测设备的定期校准计划,并做好各类校准、鉴定记录。

5.5.1.2工程技术部负责监测设备的校准、鉴定,本公司无法鉴定或国家规定的应送国家专门检测机构进行“外检”,其余设备则由工程部负责进行“内检”,具体操作详见《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规程》。

5.5.3设备的封存和启封

5.5.3.1各部门根据需要停用某设备或新购未使用达三月以上的设备,由维修中心或维修组对设备进行封存处理,并在设备档案中予以记录。

5.5.3.2需要重新使用封存设备时,应由维修中心或维修组进行启封检查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原档案中注明启封日期和相关事项。

5.5.4维修零备件管理

维修中心负责组织维修零备件管理,各小区维修组负责本小区的维修零部件管理。具体操作详见《维修零部件管理制度》。

5.6设施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当原有设施设备已不能适应需要时,可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工程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所有权属于业主的还需报业主委员会审批。如果属于改造范畴,则由工程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具体操作见《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管理规程》和《共用设施大中修管理规程》;如果属于更新范畴,则由使用部门按《设备购置程序》办理。

5.7设备的报废

5.7.1设备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部负责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报废要求后,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使用部门作报废处理(所有权属于业主的还需经业主委员会批准),设备作报废处理后,财务部应注销设备资产,各建帐部门应注销设备台帐。

5.7.2报废设备有多种处理方法

具体可作如下处理:

a) 出售;

b) 零拆,对可利用零部件进行拆除备用;

c) 无用部件作废品处理;

d) 处理资金交财务部作设备残值处理。

5.8意外事件处理预案

5.8.1电梯紧急援救预案

维修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前往电梯机房,切断机房主电源并对曳引机进行手动操作,使电梯轿厢移至最近层平层处,打开厅门、轿门放人或卸货。具体操作见《电梯应急处理规程》

5.8.2断电预案

当发现停电时,配电房值班人员应首先确认是外线停电还是内部故障。如果是外线停电,应立即进行倒闸操作,将负荷切换到另一个供电回路上。如果是内部跳闸,则应先把分开关拉开,进行检查。没有异常情况就试送总开关,再试送各分开关。如果发现异常,应迅速派出维修人员抢修。具体操作见《供电系统应急处理规程》

5.8.3断水预案

如果是内部水管爆裂或其他故障而导致停水,维修组应迅速派出人员抢修。如果是外部停水,维修组应立即通知水厂抢修并切断所有公共区域用水,以保证业主用水得以暂时维持。具体操作见《给排水系统应急处理规程》

6相关文件

《设施设备日常巡检制度》

《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规程》

《维修零部件管理制度》

《维修工具管理制度》

《供电系统应急处理规程》

《给排水系统应急处理规程》

《电梯应急处理规程》

《日常报修规程》

《设备事故处理规程》

《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管理规程》

《共用设施大中修管理规程》

7流程图

设备的购置

设施设备的交接验收

分类、编号、建档

建账

使用与维护

修理

改造与更新

第6篇 餐厅炊事机械设备炊具管理规定

餐厅炊事机械设备及炊具管理规定

1、各种炊事设备必须由餐厅主任指定专人使用、管理、保养,并把设备责任人名单报公司备案,不是专用人员不得使用设备。

2、特种设备在使用时,必须严守《各类炊事机械设备安全操作的规定》。使用完后,及时进行清理,定期上机油保养。

3、操作人员在初始上机之前,必须由餐厅主任亲自讲解《各类炊事机械设备安全操作的规定》,亲自示范机械的操作程序与技术动作,并把情况记载在工作手册上。

4、设备自然损坏,必须在当天报告公司经理,迅速组织修理。如人为损坏,则按处罚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5、特种炊事设备不准擅自改变用途。

6、各种设备在启封试用时,必须由餐饮部经理在场主持、检查,试机后交付餐厅使用,如试机发现问题,要停机报告公司经理;如试机正常,则将设备说明书复印两份,公司办公室、餐厅各留一份,原件上交给设备管理员建档备案。

7、设备在使用两个月内,由餐厅检查各部位的运转情况。

8、两年内,新购进的设备不得更换主要部件,人为损坏引起的损坏,追究餐厅主任及使用人责任。

9、五年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对整机进行全部散架处理,不准将本机上的零部件拆装到其它机械上,违者将照章罚款。

10、洗地面时,必须避开各种机械,以防电机受潮烧毁。

11、饭车只能缓缓推行,过坎、过门以及经过其他障碍物时要小心谨慎,防止冲撞。

12、不准直接将菜盆放在火上热菜。

13、不准逆着扫把扫地。

14、不准乱摔饭车盖、蒸屉、不锈钢盆等。

15、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设备和物资大清查,对设备和物资管理好的,将给予奖励。

第7篇 设备点检管理考核规定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顺达公司设备点检管理工作,促进和推广设备点检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激发各作业区的领导意识和重视程度,发挥基层点检责任员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增强广大职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避免和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综合运转率,真正做到有责任、有落实、有奖罚。同时,根据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和本厂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顺达公司所属维检中心各作业区设备点检管理。

三、职责

1、设备科具有对本办法落实和考核的职能。

2、本办法主要针对各作业区点检作业长和责任员制定。

四、考核内容和办法

1、各作业区点检工作不贯彻、不落实、不执行,按月扣罚设备点检作业长、责任员5-20分。

2、各作业区点检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无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按月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5-10分。

3、各作业区对点检站及专业人员的检查、考核不支持、不配合,故意刁难予以拒绝,视情节轻重,一次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5-20分。

4、各作业区对点检站下发的通知单项目不能及时完成,不按时进行信息反馈,或反馈信息不真实,一项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2-5分。

5、各作业区不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点检站上报旬点检实绩报告,一次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5-10分。

6、各作业区不按时参加点检工作例会,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纪律,不请假,一次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2-5分。

7、各作业区不认真组织、不按时参加点检工作业务培训,一次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2-5分,当事人5分。

8、各作业区不按规程和时间进行点检,不记录,一次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2-5分。

9、各作业区对重点和关键设备不检或漏检,不记录,一处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1-2分。

10、各作业区点检记录不健全、不认真或不记、漏记,点检记录保管不当,乱写、乱画、污损、缺页,填写与点检无关的内容,一处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0.5-1分。

11、各作业区点检发现隐患、故障,不汇报和及时处理,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故障扩大,一次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2-5分,造成事故,按相关规定处罚。

12、各作业区接到点检故障处理通知,组织不得力,整改不及时、不得当,不汇报,无正当理由,导致故障扩大,一次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2-5分,造成事故,按相关规定处罚。

13、各作业区离线设备及备品实行专人挂牌负责制,无责任人和不挂牌,不按规定存放,一处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0.5-1分,造成丢失和损坏,按损失额加倍处罚。

14、各生产作业区在线使用设备实行专人专机挂牌负责制,无责任人和不挂牌,一处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0.5-1分。

15、各作业区设备和现场卫生不达标,区域划分不明,责任不清,一处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1-2分。

16、各作业区不能定期召开设备例会(每月至少一次,可与生产例会同步),无记录,按月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2-5分。

17、各作业区因点检工作不认真、不彻底、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和设备事故,一次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10-50分,同时根据事故情节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18、各作业区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和已失效,不检查、不整改、不恢复,又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一处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5-10分。

19、各作业区隐瞒事故,不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不记录,或因点检记录不真实,导致对设备事故调查原因不清、责任不明、措施不力,一次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2-5分。

20、在点检作业中发现重大安全及设备隐患和避免重大安全及设备事故,根据情况奖励当事人300-1000元,点检作业长、责任员100-500元。

21、隐瞒事实真相,夸大问题性质,虚报检查结果,一次扣罚点检作业长、责任员100-300元。

五、附则

1、本考核办法与厂其它有关考核制度有抵触时,按厂相关考核制度执行。

2、本考核办法解释权顺达公司设备科。

第8篇 某设备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设备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印章管理,公司印章是本公司对外、对内报告、决定、证明、通知等重要身份的证明。

(二)各职能部门、处室印章管理,职能部门、处室印章是处理各业务范围内各种事项的证明。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一)各种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非保管人员不得随意接管。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授权主管授权。

(二)印章不准随身携带,如遇特殊情况印章须带出公司的,须经授权。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文件需用印时,用印部门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并附需加盖印章的文件。

(二)印章使用时,印章保管人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须经相关授权),经确定后才能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证明上盖章。

(三)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可盖章。

(四)盖章要正规。带存根的公函或介绍信、证明信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连接线上,一处盖在公司落款处。

(五)健全用印登记,每次用印必须注明盖章日期、部门、事由、审批人、经手人等内容,以便备查。

(六)印章的使用流程参见《行政管理流程规定》中的《印章管理流程》。

第六条 外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加盖本公司印章,如合同、合约、协议、借款、签证一类,须经权责主管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七条 因撤并机构(含更名)或其他原因作废的印章,必须发文宣布作废。作废印章收回,并集中保管。新建机构的印章批准刻制后,要发文通知启用。

第八条 印章遗失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备,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九条 公司介绍信及其他重要凭证也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发出空白介绍信或其他空白凭证。

第十条 违反以上印章管理规定的,根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印章保管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并解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第9篇 z项目物业工程设备管理规定

项目物业工程设备管理规定

一、工程设备管理

1.0目的

为逐步建立**物业工程设备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工程设备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2.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物业的商业类及住宅类项目物业工程设备总体管理。

2.2由于住宅类项目技术含量和管理技能要求相对较低,依据体系适用范围的可裁剪原则,住宅类物业工程可按各自项目情况参照设备台帐汇总册的内容对表单等进行裁剪。

3.0管理职责

**物业工程部员工负责具体操作,领班以上管理人员负责操作协调管理,工程部主管(物业项目的工程最高负责人)负责总体监督管理,对所管工程目标管理的达标负责。

4.0基础设备管理

4.1**物业工程部在设备资料和设备基本完成验收接管后,工程部主管负责安排对所接管的公共设施设备,按工程设备台帐编号管理规定统一进行设备编号。

4.2工程档案资料交接上分类登记,商业项目填写《图纸资料验收交接汇总表》。

4.2工程部主管负责对所接管的工程设备,安排建立和不断完善《设备台帐汇总册》和《设备台帐登记卡》的项目内容记录。

4.4按所制定的设备运行操作及操作规程、巡视管理规定进行工作。

4.5按制定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对外包维保项目按外包合同和相关工程管理规范进行监管。

5.0特种设备管理

5.1变配电设备及其高低压配电房安全用具、电梯设备、擦窗机、锅炉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装置等国家技监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按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及要求进行定期检测,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测的合格凭证(如:电梯年检合格证等)按规定挂放标示。

5.2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测的合格凭证,均须按检测合格凭证在《特种设备定期检测一览表》登记存档备查。

6.0外包设备维保监督管理

6.1工程设备维保外包合同/协议应明确约定:维护保养标准和范围内容;报修及时

率、维修合格率、故障的有效控制率;对无法按时修复设备的应急处置保障措施;

主要零配件更换;外包维护保养计划及实施评估考核等合同要素条款。

6.2外包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保养范围、内容的工作质量,工程部主管(物业项目工程最高负责人)应安排相关专业的技工跟进协调监督过程与结果。

6.3参与跟进外包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协调监督管理的员工,除需具备专业工程知识技能和工程规范外,还应了解熟悉所跟进的工程外包合同/协议技术条款和维修维保工作内容等。

6.4外包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重点从:外包设备的安全运行角度,报修的及时率、维修的合格率、故障的有效控制率、维护保养的到位率等综合方面对外包维保商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7.0设备操作规程管理

7.1设备操作规程具有很强操作的专业针对性、操作的程序性和个案特性,除通用常规设备(如:供配电的倒闸操作票、常规水泵操作规程等)可采用通用性的操作规程及操作票。

7.2高压供配电、各类中央空调机组、消防系统等主要系统设备的操作规程,各物业项目应按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说明书,可按供配电倒闸操作操作规程格式编制相关的设备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8.0相关记录

8.1设备资料验收交接汇总表(适用于商业类项目)

8.2设备台帐汇总册

8.3设备登记卡

8.4特种设备定期检测一览表

8.5倒闸操作票

二、设施设备资料管理内容

1.0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交接验收类档案资料

1.1物业建筑结构平面图、设备系统竣工图纸资料。

1.2物业设施设备的质监、消防、技防、等政府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告。

1.5物业公共设施设备操作、维护手册等技术资料移交记录。

1.6物业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验收移交记录

2.0物业设施设备的检测类资料

2.1变配电的电气测试报告

2.2电梯的检测报告及年检合格证

2.3生活水箱的定期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报告。

2.4楼宇避雷系统的定期检测报告

2.6消防系统设备试机检测记录,烟感、温感等探头定期测试记录。

2.7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记录与特种设备检测记录

3.0设备类维修保养外包合约/协议

4.0设备维修、维护保养计划与实施类资料

4.1设备操作运行的工作日志(主要操作、巡视、机房进出等)记录表单

4.2各类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计划与实施情况记录

4.3报修及维修回访记录

5.0工程设备应急处理记录

6.0工程专业培训与考核记录

7.0商业项目ba系统中关键软件运行程序与数据的备份

三、工程资料建档参考标准要求

工程设施设备图纸及其资料应分类建档,要求有目录索引有目录查询清单,有

柜、有卷、有袋、有文件夹存放,并应及时不断补充完善,做到完整、准确。序号档案文件资料内容文件夹名称目录索引建档要求主管部门建筑结构及设备竣工图纸资料按图纸名称采用图纸档案盒

1物业工程部

系统竣工图资料[按系统分类]设目录索引按系统分类建档

质检、消防、技竣工验收文件按设备单项黑色a4文件夹

2物业工程部

防等验收文件[01]设目录索引分类分本建档

设施设备各设施检测报告按职能部门黑色a4文件

3物业工程部

类检测记录[02]设目录索引夹分类建档

公共设施设设备移交记录按设施设备黑色a4文件夹

4物业工程部

备移交记录[03]名称设索引分类分本建档

设施设备操作设备操作手册按设施设备黑色a4文件夹

5物业工程部

与维护说明书[04]名称设索引分类分本建档

工程设备维维保合同协议按设备系统黑色a4文件

6物业工程部

护保养合约[05]设目录索引夹分类建档

工程管理文工程管理文件按设备系统黑色a4文件

7物业工程部

件表单汇编[06]设目录索引夹分类建档

公司/部门会议记要按部门日期黑色a4文件夹

8物业工程部

会议记要[07]设目录索引分类分本建档

工程管理报告包工程管理月报按部门日期黑色a4文件夹

9物业工程部

含节能降耗记录[08]设目录索引分类分本建档

维保计划与实际维保计划与实施按设施设备黑色a4文件夹

10物业工程部

执行情况记录[09]设目录索引分类分本建档

工程设备主要设备巡视记录按设备系统黑色a4文件

11物业工程部

操作巡视记录[10]设目录索引夹分类建档

业户报修及报修/回访记录按日期设黑色a4文件夹

12物业工程部

其回访记录[11]目录索引分类分本归档

装修审图/施工二次装修管理按区域单元黑色a4文件

13监督检查记录[12]设目录索引夹分类建档相关职能部门

工程管理各工程突发事件按职能部门黑色a4文件

14物业工程部

类突发事件[13]设目录索引夹分类建档

按职能部门黑色a4文件

15其他文件资料其他文件资料物业工程部

设目录索引夹分类建档

四、设备编号管理规定

1、为统一规范**物业所管辖的工程设备编号,特制定本工程设备编号管理规定。

2、设备编号按设备系统进行分类编号,以设备机组整体为对象进行编号管理。

3、设备编号按三组(四二四)编号方式

※※※※--※※--※※※※

设备顺序号

设备系统代码

物业楼盘代码

如:cssj―fs―0125表示:常熟世纪中心―消防设备―第125号

4、设备所属系统代号(如:el表示电气设备)

el: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配电柜、发电机、避雷装置等各类电器设备等。

ac:空调设备包括:冷冻机组、热泵机组、锅炉、换热器、水泵风机、风机盘管、

变风量机组、空调箱、单体空调机等。

sd:给排水设备包括:水泵、减压阀、气压罐、水箱、游泳池设备、热水器、污水

处理设备等。

le:电梯设备包括:升降梯、杂货梯、自动扶梯、擦窗机、吊篮等。

fs: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报警主机、消防/喷淋泵、消防卷帘、正压/排烟风机等。

sa:保安设备包括:闭路监控设备、巡更、门禁、防盗报警设备等。

cb:通讯广播包括:交换机、音响设备、放大器、综合布线、网络设备等。

oa: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

ba:楼宇自控包括:自控电脑、控制设备、ddc箱、执行机构等。

pa:车库设备包括:车库控制电脑、闸机、出入票机等。

tl:工具包括电动工具、测量仪器、专用工具、通用工具。

tv:有线电视与卫星电视包括:接收机、录像机、影碟机、监视器等。

qt:其他设备:以上分类未纳入的设备

5、设备顺序号

按设备系统按顺序编号,如:供配电设备属el系统,从0001号起逐个编号至最后一台设备为止,依此类推。

五、设备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保证**物业工程部所管辖的机房设备正常安全运作,特制定本设备机房安全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作为工程部的内部上墙管理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设备机房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物业工程部所管辖的变/配电房、发电机房、消防泵房、水泵房、电梯机房、中央空调机房、锅炉房、电话机房、卫星电视及管道井等设备机房的安全管理。

3.0管理职责

本管理规定由工程部各专业工种员工负责操作执行,落实到人,工程部主管负责监督管理。

4.0设备机房安全环境管理

4.1设备机房的安全及环境管理按:设备操作、巡视、维修、维保的责任划分落实到

人,责任人应定期安排保洁、除尘、油漆和粉刷工作。设备机房总体应保持通风、干燥、整洁的环境。当值责任人有责任对机房的设施设备缺陷提供书面报告。

4.2设备机房设施,a.门窗无破损,无人工作时门上锁;b.天花:无裂痕无起壳、脱壳现象,无渗漏、无蜘网;c.墙面、地坪:整洁、无裂痕、无破损;d.照明灯具功能完好。

4.3机房内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无乱堆乱放物品。设备机房内禁止带入任何食品,特别是变配电房等重要电气机房。

4.4设备机房内必要的工具/物品应设立标识区与标识线整齐存放,无关物品一般不应存放机房内。

4.5变/配电房应保证“四防一通”的电气规范要求。机房内的建筑孔洞必须封堵完好。变/配电房应注意防水高门槛的设置。水泵及空调等有水机房内应注意地漏、排水的设置,并保持畅通,地坪保持无积水。

4.6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房内合理配妥消防灭火器材。机房内电气控制箱及热源灯具周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除危险品库外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0机房设备管理

5.1按工程上墙制度要求悬挂相应的上墙制度,按设备标识规范配置相应的标识,设备名牌应保持完整,有必要的安全运行的开/关等状态标识。各类管道色标应符合规范。

5.2机房设备外观应保持干净整洁,设备功能及运行正常,设备及其配电箱/柜等应保持完好无损。

6.0机房设备操作、检修、维保管理

6.1机房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动用消防设施设备的、涉及系统的、软件程序变更的等重要操作均实行工作申请单审批制。

6.2机房设备的操作按相关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机房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按相关机电设备维修维护管理规定执行。

6.3因季节性长期不用的、设备或管道/管线作断点维修时,在关闭设备电源或管路管阀时,须挂警示标识牌,实行谁挂牌谁摘牌。当挂牌人不在时,摘牌人须复核确认后及时摘牌,及时恢复该管路阀门、线路开关的正常状态。

6.4凡维修影响业户正常使用时,事先通过客服向有关业户发出通告后方可进行。上述操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各部门当值人员均需及时记录在相关工作日志中。

7.0设备机房进/出管理

7.1进/出设备机房,当值人员应随手关门、人离锁门。

7.2外部门工作人员及外包维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设备机房的,应凭工作单操作,当值人员须负责督促并办理设备机房进/出登记手续。

7.3凡外单位人员参观需要进入设备机房的,应经相关部门主管以上领导同意,并有相关部门人员陪同,当值人员负责办理进/出登记手续。

7.4凡与工作的无关人员,当值人员有责任禁止其随意进入,凡发现有违规进入的,当值人员将承担责任。

8.0相关记录

8.1设备机房操作巡查记录表

8.2设备机房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

六、消防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实现消防安全无火灾的质量管理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作为物业管理的内部上墙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消防系统设备的操作、巡查、检修、维护保养过程。

3.管理职责

本管理规定由工程部各专业员工和保安部相关员工负责操作执行,领班负责抽查监管,工程部主管及相关部门主管负责监督管理。

4.工作职责

4.1保安部相关当值员工,负责监控中心消防设备日常操作及辖区消火栓箱、消防接合器、灭火器材、防火卷帘门等巡查操作管理。

4.2工程部当值员工负责消防机房设备、消防风机消防设备巡查维护管理。

4.3工程部专业人员在检修消防设备时,若造成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风系统、防火卷帘、应急广播等设备全部或部分停止时,必须事先填写检修通知单。检修维护工作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

4.5工程部专业人员负责检查消防水系统管网阀门除放水阀常关闭,其余阀门应保证常开(包括消防水泵接合器水阀门),须保证物业辖区消防管网中始终有压力水,消防控制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5.相关记录

5.1保安部消火栓箱及灭火器巡检表(保安部)

5.2工程部相关值班日志

七、倒闸操作规程

为保证**物业项目的供电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和人身安全,防止凭想象、凭记忆进行变配电设备的操作,强电专业员工必须按本《倒闸操作规程》执行操作,强电领班负责监督管理。

1.0倒闸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1.1强电专业员工根据变配电操作任务,填写《倒闸操作票》,强电领班负责审核

作内容和倒闸操作顺序是否符合规程,在监护人栏签名确认。

1.2强电专业员工负责操作前的现场设备检查,强电领班负责复查,确保不会带负荷、不带接地线的误操作。

1.3模拟预演―倒闸操作人与监护人应事先在模拟屏上根据倒闸操作顺序预演。

1.4安全措施―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操作人戴好绝缘手套及穿上高压绝缘靴,带上安全操作用具。

1.5核对铭牌―监护人按操作项目核对操作设备铭牌是否正确。

2.0倒闸操作步骤

2.1监护人记下操作开始时间,发布允许操作令。

2.2监护人根据《倒闸操作票》操作顺序唱票,每项只允许唱读一次。

2.3倒闸操作人根据监护人唱票内容高声复票,并按令进行操作。

2.4倒闸操作人每进行一步操作,监护人应检查操作人每步操作是否准确,由监护

人在《倒闸操作票》上打一次“√”。

2.5倒闸操作完毕后,由监护人记下操作结束时间进行最后复查,并做好各项操作记录,向工程部经理汇报完成情况。

3.0倒闸操作结束后的工作

3.1工程部经理按排各专业员工对相关的系统设备,如:电梯、自控设备、给/排水设备作一次检查。

3.2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白然灾害、人身伤害等突发事故,可先进行倒闸操作,但事后应及时向工程部经理汇报和补填《倒闸操作票》。

4.0相关记录

倒闸操作票

八、常规水泵操作规程

1.0开泵前准备工作

1.1检查水泵的进/出阀门是否打开。

1.2检查阀门是否有滴水等异常现象。

1.3检查水泵的进出口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

1.4检查电控柜电源指示灯和电压是否正常。

1.5检查蓄水池水位是否正常。

2.0开泵运行

2.1定时巡视检查每班次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2.2检查控制柜电压、电流是否正常。

2.3检查有无异常声响、振动。

2.4检查水泵电机外壳温度是否正常。

3.0开泵注意事项

3.1初次开泵或停泵时间较长,开泵前应用手,盘动一下联轴器。

3.2发现电流、压力过大,先停泵,再分析检查超压、电流过大的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再试开泵。

3.3泵体或电机发生异常和异味,应立即停泵检修。

3.4泵的填料允许有少量滴水(10-20滴/分钟),如出现大量滴水,应做适当调整。

3.5泵要轮换开启运行,基本保持相同的使用频率。

3.6发生事故时,应沉着冷静迅速判断事故原因,做出相应处理,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得交接班。

第10篇 设备管理及矿井停产检修规定

第一节 设备更新、选型、采购

第九条 各矿要根据现有设备的安全、技术、生产状况制定近期的更新改造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对技术性能落后、老化、耗能高、效率低的设备要有计划的、合理的进行更新。

第十条 设备选型应依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服务优质,并考虑通用性、互换性和标准化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的、非淘汰型产品。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设备及涉及到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部件(如主要电机,提升机电控、主轴承、主提升绳、提升容器、天轮、液压站及制动器、摩擦衬垫、提升信号,井筒装备,风机风叶等)的更新、改造选型或大型配件储备,要进行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论证。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要求,并经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集团公司使用的同类设备生产厂家控制在3~5家,同一生产矿井使用的同类设备生产厂家控制在1~2家。招标、比质比价采购的设备,其配件供应方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作为标书及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十一条 设备采购把关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室牵头,与供货及相关单位进行技术洽谈,签订严谨、详尽、科学的技术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以及所购设备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试验或检验等事项;供应处根据技术协议组织商务谈判并签订商务合同。矿井主通风机的选型,由用户提供风机主要运行时期、困难时期的风量、负压等参数,经通防处确认后,机电处兼顾各个时期进行风机选型,以确保风机的性能和效率。主排水泵的选型由地质部门审定矿井各种情况下的涌水量,机电处负责选型和确定台数。

新型设备使用前,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生产部门和供应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办理相关采购合同。

新型设备、新进入集团公司的供应商的设备采用试用方式进行采购,签定试用协议,明确试用成功或不成功后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试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后才能试用,试用中做好日常记录,试用期满后提出试用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和设备选型有关部门,试用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按采购程序采购。

招标采购或比质比价采购由供应处组织,邀标书要由业务处室把关。供应商在信息库中选定,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要设备的选用评审,须有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户代表参加。招标确定供应商后,业务处室牵头签订严谨、详尽的技术协议,供应处签订商务合同。

第十二条 闲置大型固定设备的调剂报废由设备管理中心与机电处、供应、纪检等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按设备管理调剂规定执行。

第二节 设备验收、保养、安装

第十三条 设备到货应由牵头业务处室负责组织使用单位等专业人员依据技术协议、商务合同、有关技术资料及质量标准进行出厂验收;一般设备可委托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设备、部件到货后,必须入库、建帐,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设备禁止拆套使用。

第十五条 设备的安装应由业主单位施工。如需外委安装,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承揽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业主单位要对承揽单位进行审查,并与承揽单位签订设备安装安全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报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前,有关人员应先熟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现场情况,要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标准等编制严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内容应包括:概况、准备工作、施工时间与地点、施工组织、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施工具体步骤、安全保证措施等;措施经业主单位组织人员审批。大型工程(主提升系统、主通风机、主排水系统等主要生产系统及特种设备)安装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须报送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人员要严格执行审批的设备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质量。施工情况、安装技术数据要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设备安装竣工后,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安装好的设备进行静态试验及空负荷、轻负荷、重负荷试运转。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设备,如:主提升机(主轴装置、制动系统、电控系统)、主扇风机、主排水系统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性能技术测定,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九条 各矿要做好设备安装、改造的竣工验收工作,认真进行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大型固定设备的安装、试运行、验收等资料,相关人员签字后存入大型固定设备档案。设备的安装质量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验收,隐蔽工程要进行中间验收;重安措和技术改造工程等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其它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节 矿井停产检修工作规定

第二十条 矿井停产检修工作是一项涉及矿井生产、安全及原煤外运、入洗的重要工作;各矿要加强停产检修工作的管理,做到计划周密、准备充分、协调有力、保质保量地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矿要按集团公司要求,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合理安排矿井停产检修,认真、慎重地进行矿井停产检修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的申报,以便于集团公司及时安排各矿的停产检修计划。

1、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以及对主要系统设备进行改造等,能平时检修的项目要在平时进行。

2、每年11月,各矿要编制下一年度矿井停产检修申报计划,上报机电处。

3、各矿要提前一个月编制下一个季度的停产检修申报计划,上报机电处等。

4、各矿要提前半个月编制本单位的停产检修实施计划,上报机电处、调度室、经营管理部、运销分公司。

5、全矿井停产检修8小时以上及主要提升系统停产3日及以上的年度停产检修计划属申报范围。

6、机电处审查、平衡各矿停产检修的年度、季度申报计划,安排指导各矿停产检修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停产检修申报计划经审批后由集团公司形成文件下达各矿;各矿要认真执行下达的年度、季度停产检修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必须提前上报,说明原因,经集团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明确答复后,方可更改检修计划。

第二十三条 除集团公司下达的矿井停产检修计划外,各矿可根据设备情况自行安排本单位各系统设备的停产检修,主要运转系统设备停产6小时以上的检修项目,要上报机电处;自行安排的停产检修,应每季度汇总,各矿每年停产检修总时间不应少于12天。

第二十四条 矿井停产检修时,要成立以矿长为主的停产检修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停产检修工作,包括:检修前的准备,审查、贯彻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调供应、安全、煤炭销售等与检修工作的衔接,检查检修的进度与质量,负责设备试运转及竣工验收,保证检修任务的落实和检修期间的安全。

1、每个检修项目都应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较大工程或技改项目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提前15日报机电处。

2、矿井停产检修实施24小时前,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检修准备情况、开工准确时间。开工后每小班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一次主要项目的进度。

3、施工完后,要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试运转,符合要求才能投入运行;检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验收记录,试运转情况记录由业主单位整理归档。

4、停产检修结束后15天内将检修总结、矿井停产检修项目验收表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设备检修项目以及对矿井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施工项目、突发事故的抢修必须由技术人员认真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行;涉及到矿井重大安全的施工项目,要有应急预案。

第四节 设备的大修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大修理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工作。

1、各矿每年要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技术测定、电气试验等情况等全面地鉴定设备的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大修理计划。

2、要根据设备缺陷认真制定完善的、针对性的修理方案,明确修理部位和技术要求;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重要设备(主提升机、主扇风机、变压器、锅炉等)的修理方案要上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3、如需外委修理,要审查承揽单位的资质,与承揽单位签订商务合同和安全技术协议,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4、修理完成后,由矿机电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形成资料存档保存。

第五节 备品备件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矿应明确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大型固定设备的配、备件的计划编制、上报以及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测绘、档案管理等工作;备件计划的主要内容应有设备名称、使用地点、配、备件名称、使用数量、备用数量、图纸图号等;制定的配、备件计划须经矿机电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上报供应处。逾期不上报造成配、备件短缺,影响安全与生产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备用数量及要求:

1、提升系统

(1)主副井绞车减速机,每种型号、速比的各备用一台;对于使用负荷较小或易更换者,也可备用一套齿轮(含轴)或轴齿轮,使用行星齿轮减速机者,原则上每车备用一台。

(2)主副井提升钢丝绳、尾绳和罐道绳,按在用数量备用;主、副井提升绳和尾绳悬挂装置,同型号的,每矿至少备用一套;不同型号的,每井至少备用一套。

(3)箕斗、罐笼、导向轮原则上按在用数量等量备用,天轮同型号的每矿备用一台,不同型号的每车各备用一台。

(4)主副井绞车轴承、减速机轴承、调绳离合器轴瓦、齿块等各种规格型号备用数量不少于一套。

(5)主副井绞车高、低轴联轴器,每车备用一套。

(6)主副井绞车盘形制动器不得少于二个备用量,摩擦衬垫不少于一套备用量;液压站的电磁阀、比例阀、油泵、滤油器等每种型号备用不少于一个,各种密封件及蝶簧等不得少于一套备用量。

(7)主副井绞车电动机原则上每车备用一台,凡二台以上绞车使用同一种规格型号电动机的,至少备用一台;对于大型低速直流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备用设备暂有困难时,各矿要加强维护和检修,并定期检验和保养。

(8)主电机轴瓦、轴承、碳刷等量备用;每台低速直联直流电动机的主磁极绕组、换向级绕组各备二个;电机冷却风机的轴承,每种型号备一个。

(9)主副井电控装置的plc(主控机、监控机及各模块)、rs485通讯板、轴编码器、可调闸模块、继电器模板、电源变压器或控制变压器、控制开关、传感器每种型号备一个,继电器每种型号各备二个,井架开关全套备用;加速柜的晶闸管每种型号备三个;低频电源柜的控制板备一个,晶闸管备三个(有低频机组可不备);高压真空换向柜中的真空断路器,每种型号备一组;整流柜冷却风机,每种型号备一个。

2、主通风机

(1)对旋风机电动机可根据运行电动机的情况备用电机(注意接线盒出线方向)。

(2)轴流式扇风机至少要有一套备用动叶。

(3)扇风机各种型号轴承、联轴器每种型号各备用一套。

(4)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传感器等)每种型号备一个。

(5)主电机轴瓦、轴承,每种型号备一个,碳刷全套备用。

3、其它系统

(1)生产系统中单系统的滚筒、电动滚筒、电动机、减速机、给煤机、破碎机、振动筛等每种型号备用一台。

(2)其它重要易损零部件备品数量,每矿同种规格型号设备不得少于一套备用。

第二十九条 矿井配、备件供应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坚持通用性和质优价廉的原则;配、备件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从主机厂购进;所有购进备件,必须附有制造厂产品合格证及有关检测、鉴定资料;凡一件备件购价在五万元及以上者,或一次购进十万元及以上的批量备件,必须签订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

第三十条 备件验收、保管:

1、重要配、备件(如矿井主提升机、主扇、主运皮带机等设备的配、备件)必须由矿机电负责人组织验收,方可入库存放备用。

2、主副井绞车备用主电动机,装好半联轴器,存放于绞车房内,并定期测定其电气参数。

3、主副井绞车备用减速机或备用齿轮,妥善保管,每年涂油防锈保养不少于一次。

4、主副井备用提升钢丝绳、尾绳、罐道绳要存放于干燥、稳妥地点,定期检查、涂油,防止发生锈蚀和损坏,更换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验。

5、备用箕斗,罐笼,采用悬吊放置于井口附近,下垫垫木,涂防锈油漆,其上零部件不得拆套使用,天轮、导向轮要用支架支托,装好滚动轴承,并涂防锈油漆,存放于井口。

6、轴流式主扇风机备用动叶,应在明显位置标明质量、编号等,并涂防锈油,妥善保管。

7、其他各种配、备件经验收合格后,必须入库存放,妥善保管,零件的所有配合表面应保护好,不得刮、划伤,金属件必须涂油。

第三十一条 备件使用:

1、重要设备备用电动机、减速机,提升钢丝绳、尾绳、罐道绳、箕斗、罐笼、导向轮、天轮、扇风机动叶等,在使用前应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2、重要备品,使用前要按有关规定持有近期试验、检测报告。

3、所有备品在使用后必须及时订购或修复。

4、各矿每月二十日前将备件存量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机电处。

5、对于不按本规定管理,由于备品购置、保管和使用不善,贻误时机,造成重大安全或生产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节 设备技术管理及安全监测检验

第三十二条、加强技术管理:

1、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四大件等设备技术档案,明确责任人;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压风机等大型主要设备要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设备档案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调试安装验收单,试验或检验记录,设备历次事故记录,设备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擦伤记录,分析报告处理及整改意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安装图纸。配件图册、各类图纸完整齐全,必须有矿井主提升设备系统图、总装配图、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等,通风设备布置图,排水设备及管路系统图,压风设备及管路系统图,生产系统设备及煤流系统图。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后,要及时收集、补充、完善相关图纸、技术资料。

2、新产品、新技术使用前,要组织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学习,确保熟练使用和维护。

3、对四大件等设备的重要技术参数及控制程序的的修改、调整,必须经科区级及以上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主要机运设备的经济高效和安全可靠运行,规范主要机运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第12号]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我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管理的通知》(皖煤安监技装字[2005]89号)的规定,煤矿主要机运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应由获取煤矿安全检测乙级资质以上的检测检验中介机构进行。集团公司机电处负责技术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测检验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矿井筹备处、厂、改制公司的下列主要机运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1、地面ф2 m及以上的提升机;

2、排出口直径为ф150 mm及以上的主排水泵;

3、叶轮直径为ф1.6 m及以上的离心式主扇风机,转子直径为ф1.0 m及以上的轴流式主扇风机;

4、铭牌排气量为20m3/min及以上的空气压缩机;

5、运输地面、井下ф1.6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

6、运输8t及以上的架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

第三十五条 安全检测检验时限:

1、正常在用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2、新安装的设备,正式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测定。

3、提升机、主通风在用设备大修理或改造后,应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4、设备出现重大故障及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后,需要通过安全检测检验进行分析时。

5、闲置时间超过1年或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提升机系统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1、由设备使用单位与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有安全检测检验项目、数量、时间、双方责任、安全技术协议、费用等详细内容。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照省安全检测检验相关标准双方商定。

2、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前与设备使用单位联系,做好充分准备,制定检测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使用单位同意,按时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设备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安全监护工作。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监测检验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

3、现场测试完毕后一月内,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要做出书面安全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备铭牌和原始资料、现场测试记录和计算、测试结论、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及整改建议等内容。

4、安全检验报告送交设备使用单位、机电处,安全监察部门等。

5、设备使用单位接到安全检验报告后,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重要问题整改后由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机电处;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并制定技术改造方案,尽快实施。

第11篇 z小区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全过程控制,以确保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设施设备的保值、增值。

职责:

(1)物业管理部负责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的制定。

(2)物业管理部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进行监控抽查,记录在《小区管理服务检查考评表》上。

(3)管理处工程主管负责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登记造册,记录在《设备台帐》上。

(4)管理处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检查、考核。

(5)管理处下属人员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执行。

过程规定

(1)每日各管理处有关人员检查保养相关设备,并进行记录。

(2)每周工程部主管汇同有关人员检查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并记录。

(3)每月管理处主任汇同工程部主管检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并记录。

(4)每年由工程部主管负责编制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经管理处主任审查后汇总上报公司批准。

(5)物业管理部按《设备管理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各管理处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必要时采取各种措施给予解决。

第12篇 设备红外测温及其缺陷处理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保证高温季节和高峰负荷期间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提高红外检测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针对配电网实际情况,制定红外测温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配电工区所辖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设备的红外检测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红外检测诊断工作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及过热缺陷的判别方法。

规定适用于各电压等级中具有电流、电压致热效应或其他致热效应的设备,包括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避雷器、母线、导线(接头)、低压电器及二次回路等。

三、技术要求

㈠人员要求

电气设备红外诊断是直接为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服务的一项带电检测技术,从事电气设备红外检测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了解红外成像诊断技术的基本条件和诊断程序,熟悉红外成像仪的工作原理,技术参数和性能,应认真阅读红外测温仪使用说明书,熟悉掌握仪器的操作程序和调试方法。测温时,应根据红外测温仪的使用要求,对不同的被测设备材料,采用不同的发射率,以保证测温的准确性。

2.红外测温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测试人员应接受有关的红外检测技术的培训,持证上岗。

3.了解被检测设备的结构特点、外部接线、运行状况和导致设备故障的基本因素等。

4.测试人员应具有一定现场工作经验,熟悉并能严格遵守电力生产和工作现场的有关安全规程。

㈡检测环境要求

1.被检设备是带电运行设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符合安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尽量移开视线中的遮挡物如绝缘罩、门和盖板等。

2.环境温度一般不宜低于5℃、空气湿度不大于85%。

3.不应在有雷、雨的情况下进行,风速一般不大于5m/s。雾、雪的情况下不宜进行。

4.气候为阴天、多云为宜,最好在夜间进行,晴天检测要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入镜。在室内检测避开灯光的直射,室内最好闭灯检测。

5.检测电流致热型的设备,最好在设备负荷高峰状态下进行,至少不低于额定负荷的30%。

㈢诊断方法

1.表面温度判断法

根据测得的设备表面温度值,对照GB/T11022-1999《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中,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各种部件、材料和绝缘介质的温度和温升极限的有关规定(见附录二),结合环境气候条件、负荷大小进行分析判断。

2.相对温差判断法

当设备接头超温时,还应采用相对温差对超温性质作进一步判断。相对温差:两个对应点之间温差与较热点温升之比的百分数。相对温差可用下式求出:δ=(T1-T2)/(T1-T0)×100%。式中:T1—发热点的温度;T2—正常相对应点的温度;T0—环境参照体的温度。当相对温差值小于80%时,一般应作为三类缺陷处理;当相对温差值大于等于80%但小于95%时,应作为二类缺陷处理;当相对温差值大于等于95%,应作为紧急缺陷上报。

对电流致热的设备,采用相对温差判断法可减小设备小负荷下的缺陷漏判。

3.同类比较判断法

根据同组三相设备间对应部位的温差进行比较分析。

一般情况下,对于电压致热的设备,当同类温差超过允许温升值的30%时,应定为重大缺陷。

4.图像特征判断法

根据同类设备的正常状态和异常状态的热图像判断设备是否正常(利用软件进行分析)。

5.诊断判据

5.1电流致热的判据(见附录一)

5.2电压致热的判据(见附录二)

四、红外缺陷的管理

运行班为配电工区设备红外测温的责任班组。红外检测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执行有关红外检测工作的各项标准、规章、制度,制定红外检测诊断工作计划并报工区监督实施,编写年度总结报告,负责电力设备红外检测诊断数据库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红外仪器的保管、使用和校验比对管理工作,发现重大缺陷及时向工区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确定重大过热缺陷的预防对策预案。

㈠缺陷管理:红外检测发现的设备过热缺陷同其他设备缺陷一样,纳入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的范围,按照设备缺陷管理流程进行处理。

红外测试人员应对测温记录根据各种不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设备发热的发展情况、设备在系统中的地位、设备负荷大小、环境温度、是否影响对用户的供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将结果以规定的报表方式报工区领导以便做出处理安排。

根据过热缺陷对电气设备或运行的影响程度,一般分成三类:

一般缺陷:指设备存在过热,有一定温差,温度场有一定梯度,但还不会马上引起事故,一般要求记录在案,注意观察其缺陷的发展,利用停电检修机会,有计划的安排试验检修消除缺陷。

重大缺陷:指设备存在过热,程度较重,温度场分布梯度较大,温差较大,应尽快安排处理。电流致热的设备应降低负荷电流,电压致热的设备应安排其它测试手段,确认缺陷性质后,立即消缺。

紧急缺陷:指设备最高温度超过GB/T11022规定的最高允许温度,应立即安排处理。电流致热的设备应立即紧急降低负荷电流,电压致热的设备应立即安排其它试验手段,确定缺陷性质,立即消缺。

电压致热的设备缺陷一般定为重大缺陷和紧急缺陷。

㈡电气设备的红外检测周期

正常运行的配电设备应遵循检修和预试前普查、高温高负荷等特殊情况下的巡查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每年检测不少于2次(一般在夏季和冬季高温和高负荷季节)。

新建、扩改建或大修投运的电气设备,红外检测应在投运后,不超过1个月内进行(最早不少于24小时),并对避雷器、电容器、互感器、断路器、变压器、套管等进行精确测温,对原始数据及图像进行存档。

对变压器、开关等设备大修前,应进行红外检测,为检修提供指导。

每年必须对避雷器、电容器、互感器、断路器、变压器、套管等电压致热的设备进行一次精确测温,做好记录,并存入红外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对运行环境差、设备老旧及缺陷设备应缩短周期,重大事件、重大节日、设备负荷突然增加或运行方式改变等需增加设备测温次数。

㈢数据管理

电气设备的红外检测作为设备缺陷检测手段之一,其测试记录和诊断报告、检修报告应详细、全面、妥善保管,并建立诊断数据库。

红外检测报告应包含检测日期、检测环境条件、检测地点、检测人员、设备名称、缺陷部位、缺陷性质、负荷、图像资料、诊断结果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现场应详细记录缺陷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提出检测诊断报告。附现场检测记录和诊断报告样本。(见附录三)

对记录的数据和图像及时存档,诊断结论和处理结果要求登记在案,缺陷和异常及时上报工区领导。

第13篇 某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一、 设备管理:

1、 财务科设一名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员,管理全矿机电设备台帐、卡片。

2、 供应科设一名设备管理员,管理新到及库存设备,建立库存及设备到货入库登记。

3、 机电科设立专业机电设备管理小组,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并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台帐、卡片和牌板,做到帐、卡、物、牌板,档案齐全四项符合,负责办理设备入出手续。

4、 新设备到货后,由供应科设备管理员通知财务科固定资产管理员机电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如果到货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5、 所有库存设备出库领用,必须由设备组办理正常领用手续,并由设备管理组调整入帐。

6、 矿属各生产单位均设一名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地增减、修理,均由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台帐,到机电设备管理组办理手续。

二、 设备地档案管理

1、 财务科、机电科要按设备分类,对全矿机电设备建立台帐、纳入档案,一台设备一个档,台台设备有编号,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2、 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技术特征卡片,由机电科负责建立,包括矿井概况,井筒设备,主要提升机、排水、压风、变压器等地技术特征,并附提升、排水、压风系统图。

3、 主要机电设备履行历簿,记录主辅机地技术特征,各种配件、工具以及检修、运行事故等情况,履历簿地填写,由各设备分管技术员负责,设备管理小组不定期抽查,发现一处不祥、不实、不全的情况,对分管技术员罚款100元。

4、 全矿各种设备要分类统一编号,财务科、供应科每年要核对设备和卡片,各单位随时变更,随时调整帐、卡、牌板,做到帐、卡、牌板相符。

三、 设备到货、保管、发放

1、 新设备到货后,由物质质量验收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矿长,副组长:调度室主任,成员部门:调度室、机厂、机电科、木长、齐全由供应科负责查找,验收前任何人不准索取专用工具、配件图纸、资料,验收后的设备,由仓库妥善保管,图纸和技术资料由机电科技术资料报关员统一保管。

2、 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设备,避免设备的丢失和损坏。

3、 新设备出库后,由设备组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同时财务科应纳入固定资产台帐、建卡。

4、 库存成套设备,严格保管、严禁拆套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拆套时需经分管矿长,及机电总工批准,并限期将拆套配齐。

5、 新到设备出库安装时,由设备组办理出库手续,物管科仓库保管人员见手续后方可发放,不准无手续出库。

6、 各采掘工区领用设备时,必须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设备领用单,到机电设备组办理各项手续方可领用。

7、 领用时如发现手续及实物编号、型号、不相符、仓库不准发放。领用单位不得使用。

8、 如急需领用设备来不及办理手续时,过后二天内必须补齐有关使用手续,否则出现问题由领用单位负责。

四、 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1、 各工区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矿井生产和其它情况需要,矿长的安排,由设备管理员会同有关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在调出单位的帐、卡、牌板中要及时变更,各工区设备的使用调拨都必须由机电设备管理组同意负责办齐各种手续方可使用和调拨。

2、 设备超过了规定的使用年限并损坏严重,或遭受意外灾害,并修复费用超过设备总值的80%以上,可以申请报废。但不易购置的设备虽然修复费用较大仍修复使用。

3、 设备报废时,必须由分管矿长、机电总工、机电科长、分管技术工程师,并吸收有经验的老工人和设备管理员、财务科长、固定资产管理员组成专门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按设备报废规定,填写报废申请书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4、 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在设备台帐上注销,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如整台报废时,其中某些部件可以继续使用时,应作为备用品登记、报废的设备和备品、配件在未核报前应妥善保存,不准随处乱放。

五、 设备修理

1、 各单位井下使用完的设备要及时回收上井,做到零部件齐全,无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现场查找配齐,由设备管理员检查验收,丢失及无故丢失的部件,要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2、 对井下闲置不用的设备,由设备组通知所属单位回收上井,如发现不及时回撤,应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

3、 设备的修复需安排到人,并填写检查登记表签名、详细记录、更换部件、技术资料、检修日期、检修人员等,检修后,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验收,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合格字样连同设备一起入库、设备管理组留档。

第14篇 施工现场机械机具设备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龙门吊、汽吊、随车吊等起重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等场内机动车,强夯机、打桩机、钻孔机、空气压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所指机具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木材加工、钢筋加工、振动等施工机具。

二、工程项目部、单项工程负责人和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施工机具管理台帐,完善采购、使用、验收、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四、公司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机具设备实行安全检验准入制度。工程项部应对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五、进入施工现场机械、机具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要求,对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年检、维护和保养,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六、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机具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本质安全条件或提供相应资料备案留存:

1、起重类机械:机械设备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验收合格证明、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塔吊)、安装(拆除)单位的资质;安全装置、附件;操作人员资格证、牌照、驾驶证、行车证、保险;钢丝绳、钢丝扣等;

2、厂内机动车:年审合格证明、操作人员资格证等;

3、其他机械、机具: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电器绝缘、附属电器元件等。

七、经检验合格的机械、机具设备,自带自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保养,保证其机械、机具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现场的机械、机具设备状态应按“准用”、“停用”、“维修”等进行挂牌标识,长时间停用或报废的设备应及时清理出场或入库。

八、施工机械、机具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九、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十、安全工程师必须对现场使用中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十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基层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行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对不合格机械机具或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现场。

十二、违反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5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满足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管辖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本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指: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集团公司,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职责规定

第四条 公司负责督促指导各厂站、项目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即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安全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复审,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中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前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涉及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告知其违章操作的危害,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应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每年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开展继续再教育培训,确保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

(一)凡本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审查同意,报公司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经职业禁忌筛查体检无妨碍该专业的生理缺陷或疾病,遵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支付,由于个人原因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资格证件的管理

(一)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三)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特种作业资质证件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外单位来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服从本公司的管理,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离岗、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的奖励与处罚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中的规定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 个人防护设备管理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华辽成品油公司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从事影响职业安全、有健康危害和风险工作的员工免费发放个人防护设备。

二.员工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和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个人防护设备,确实起到预防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和风险,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作用。

2.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应坚持“节约、必需、有效”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3.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个人防护设备。

三.个人防护设备的保管

1.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个人防护设备发放标准。

2.物资管理人员每年年初根据发放标准和岗位人数按时发放。

3.对下列特种个人防护设备,应到具有特种个人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1)头眼部防护类:安全帽, 护目镜 ,洗眼瓶;

(2) 呼吸器官防护类:过滤式防毒面具;

(3) 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闪光背心;

(4) 手足防护类:包括耐油鞋、耐油靴、耐油手套、线手套;

(5) 经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其他特种个人防护设备。

四.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单位根据个人防护设备说明书上注明的使用周期、个人防护设备的有关国家标准,结合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时的具体作业环境、气候条件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一种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期限。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帽不得超过三年,、耐油鞋、防静电工作服不得超过二年、防毒面具、雨衣、耐油靴不得超过4年。

(2)雨衣、雨靴在使用期满,领用时规定:(以旧换新)

(3)个人防护设备在发放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在使用中,安全技术员对个人防护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失去安全效能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新。

(4)丢失个人防护设备者,应根据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价赔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属个人责任的,应查明原因,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免于赔偿。

(5)对个人防护设备丢失、损坏、使用期限已满的,领用人应及时办理更换或补发手续,以便及时补发。

(6)对调离单位的员工,应在交清所发个人防护设备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7)随车的劳防用品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到期、损坏、遗失等需及时进行更换。

五. 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个人防护设备发放范围为:从事化工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和现场装卸管理人员。

六.对在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设备的员工,责令其改正。

设备管理规定【16篇】

1、 加油站站长对全站设备负全面责任,设备管理员按职权行使管理责任。要加强设备管理使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设备不渗不漏。杜绝重大事故发生。2、 设备检查维护修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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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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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效控制成本,降低工序能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各工序生产工艺要求对能耗较大的电动机及用电设备,制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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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类机械设备是建筑安装工程赖以完成任务的重要工具,管好用好各类机械设备是各施工单位能否按时顺利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管好用好大型机械,使其安全运行,特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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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2.起重设备的使用。2.1.起重设备司机,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2.2.安全操作一般要求。2.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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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油站站长对全站设备负全面责任,设备管理员按职权行使管理责任。要加强设备管理使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设备不渗不漏。杜绝重大事故发生。2、 设备检查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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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公司设备管理规定一、新增设备管理(1)公司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2)经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才确定装修项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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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仪器设备、抢救物品消毒管理规定(三)1、护理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凡是高度危险性物品,必须选用灭菌法灭菌;凡中度危险性物品,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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