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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室管理规定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2

舱室管理规定

第1篇 船舶舱室通风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船舶舱室通风管理的各项要求,为作业人员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修船舶舱室的通风管理。

3 职责

3.1 总管小组负责对在修船舶的通风进行策划,根据策划结果对通风设备、设施的配备到位进行要求和组织,对在修船舶的通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2 轮机车间负责根据总管小组的通风策划及相关要求对(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干隔舱公共通风的实施、监护和维护。

3.3 坞修车间负责组织对密闭舱室特涂施工油漆作业期间、油漆作业完毕后经测氧测爆确认合格前、油漆工程彻底报验前的舱室通风监护和维护。

3.4 船电车间负责提供通风设备所需的移动电站、油柜等设备设施上船到位,对移动电站的维护及正常供电负责,负责风机、空调设备线缆的接、拆电,对风机等设备的线缆状况进行巡查。

4 管理要求

4.1 (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的干隔舱(以下简称“液货舱”)公共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

4.1.1 船舶进厂前,由单船总管组织总管小组有关成员做好单船通风策划工作,根据工程情况,由轮机主管填写《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见附件1),经安全主管审核、总管批准后实施。此表一式三份,安全主管、船电三供班、轮机通风班组各保存一份。

4.1.2 船电三供班按照《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上所需风机的用电量提供移动电站(每台鼓风机按11kw功率计算)、油柜,船舶进厂后12小时内移动电站需安装到位、并能够提供电力。

4.1.3 轮机通风班组按照《液货舱室通风方案策划表》上的要求安排通风队伍,准备风机,船舶进厂后,保证风机24小时安装到位并开始通风。风机上需挂设“油舱通风、禁止挪用”告示牌(见附图1)。

4.1.4 上述舱室原则上需24小时不间断通风,特殊情况由单船总管、单船安全主管分别向生产部、安监部经理汇报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减少通风时间或间断通风。

4.1.5 上述舱室的通风风袖的颜色为黄色。

4.2 船舶独立水舱及散货船干隔舱(以下简称“水舱”)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

4.2.1 船舶进厂后,根据首次测氧测爆结果、工程勘验或工程前期施工准备的要求等由单船总管小组决定是否对打开的水舱进行立即通风。

4.2.2 热工作业前,由工程主管组织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的通风进行设置,热工作业期间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舱室的通风情况进行维护。

4.2.3 特殊情况,如在热工作业范围特别少、热工作业时间特别短、舱室容积大结构简单的情况下,由施工队伍申请工程主管并征得单船安全主管(或单船安全员)的同意后,方可在没有通风的情况下、在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及专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操作,采用二氧焊接的情形除外。

4.2.4 上述舱室内在无人作业时可关闭风机,但氧乙炔皮带及二氧焊机设备等必须提前出舱。

4.2.5 上述通风风袖颜色需采用白色。

4.3 液货舱热工作业的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

4.3.1 在液货舱内部开展热工作业之前,在所设置的公共通风能力基础上,根据舱室状况及热工作业范围,由总管小组对舱室的通风进行重新策划。工程主管按照策划结果组织施工队伍补充通风设施。

4.3.2 严禁转移、借用上述舱室的公共通风风机、风袖为热工作业点进行通风,特殊情况下必须征得单船安监部安全人员同意。

4.3.3 对套舱(水舱或干隔舱道门处于液货舱内部、水舱或干隔舱与油舱的密性已经破坏的水舱)内部的热工作业通风同样需按照4.3.1及4.3.2的要求进行实施。

4.3.4 上述通风风袖颜色需采用白色。

4.4 通风设备安装

4.4.1 轮机通风班组接到《液货舱室通风方案策划表》或得到单船总管小组的通知后立即安排通风队伍,确保公共通风及时到位。

4.4.2 对4.2及4.3项的通风设施,由工程主管组织施工队伍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申请、设置。

4.5 风机监护

4.5.1 各单船上轮机通风队伍必须设置责任人,责任人对单船的公共通风情况负监督、管理维护责任,对损坏风机、损坏风袖、挪用油舱公共通风等违章行为必须及时向单船安全人员进行反映。

4.5.2 热工作业施工队伍对热工作业风机、风袖的完好性进行全程监控、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6 舱室通风量要求

4.6.1 液货舱的公共通风:通风置换大于2次/小时,若舱内清洁程度较高,通风置换1次/小时,但不得少于1次/小时。

4.6.2 水舱的热工作业通风:通风置换大于1次/小时,热工作业量大时,增加通风量。

4.6.3 套舱的通风:通风置换大于2次/小时,若所涉及到的油舱舱内清洁程度较高,通风置换1次/小时,但不得少于1次/小时。

4.6.4 大量气割作业或经过审批可以在舱室内采用co2焊接的舱室必须加大通风量。

4.7 风袖的拉设固定、开口及防止风袖被挤压的要求

4.7.1 风袖需用铁丝或麻绳绑扎在风机的出风口上,骨架式风袖需将风袖端部的原有骨架铁丝固定在风机出口上,并应做好接地连接。

4.7.2 (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的干隔舱的公共通风风袖出口须采用钢圈骨架内支撑(见附图2)。

4.7.3 风袖经过的通道不可影响到人员进出舱室或人员紧急逃生,风袖在舱内需固定。

4.7.4 在液货舱内部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在各层脚手架上必须设置、预留防挤压风袖通道,通道四周需设置护栏、防止人员坠落(见附图3)。

4.7.5 液货舱的公共通风风袖必须拉设到舱室的最底部,对于道门在舱室侧面或下部的液货舱,风袖必须拉设到液货舱内部远离道门的最远处。

4.7.6 用于热工作业的风袖开口通风方法:

将风袖贯穿作业点,固定在电气焊火花飞溅不到的位置,可以将风袖口扎死,在每个作业点附近的风袖可以开小的通风口,风袖离作业点不得超过5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米。

4.8 特涂通风及监护人的要求

4.8.1 特涂作业通风根据舱容由涂装主管、车间安全组共同确认所需使用风机(空调)的数量,并填写《密闭舱室油漆作业通风策划表》(见附件2),每个特涂舱室的通风置换量需达到5次/小时以上。

4.8.2 特涂通风风袖的开口形式必须按照坞修车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4.8.3 特涂风机监护人必须经过坞修车间风机安全监护人培训,经考核后方可上岗。

4.8.4 监护人在负责风机监控过程中,监护好施工部位的各种警示标志,及现场周围环境情况(如油漆作业、清油作业,20米内严禁烟火,严禁任何热工作业),一旦发现隐患需及时制止并上报。

4.8.5 特涂作业后经有效通风、测氧测爆合格,经安全主管确认后,方可撤离风机(空调)或将通风维护工作转到其它车间或施工队伍。

5 发文部门与生效日期

第2篇 密闭狭小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深刻吸取各类事故的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2.具体要求

2.1凡需在密闭、狭小舱室内进行作业,都必须实行“双人制”,若空间位置只能容纳一人作业时,其中一人不准离开,应在舱口外负责监护。

2.2各车间生产主管,施工队带班长,在安排密闭狭小舱室工作时,应对作业环境内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要及时排除,并指导、教育员工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2.3对进入较长时间没人作业的舱室及密闭狭小舱室,首先要进行通风,排除舱室内有毒有害气体,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

2.4严禁用氧气,压缩空气等工业气体通风,吹扫舱内的灰尘等,以免误用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害。

2.5使用氧乙炔(天然气)皮管,焊割炬,必须确保完好,无泄漏,无老化,进入密闭狭小舱室作业,先装接焊割炬,关闭焊割炬的控制阀,后接通气源,严禁先接通气源,后安装焊割炬的错误做法,严禁用氧乙炔(天然气)气照明。

2.6焊钳、焊线,必须绝缘良好,无破损,不准用焊线作二次照明灯电源,在密闭狭小舱室内作业照明用。

2.7凡在密闭、狭小舱室内,从事涂装,抹油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使用的照明灯及风机都必须是符合等级标准的防爆型器具。

2.8工作结束或班后,必须切断气源并将焊线、氧、乙炔(天然气)皮管拖出舱外。不准先拔下焊割炬,把皮管放入工具箱,再切断电源。应先切断气源,然后再将皮管放入工具箱内。

3.记录

sf-qr-222-06《风机使用情况》

第3篇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保证船舶修理中密闭舱室涂装中无燃爆事故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在修船舶密闭舱室的涂装作业,包括特种涂装作业。

3

名词解释

3.1

密闭舱室:指船舶上仅有1—2个人孔或道门,即进出口受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舱室或深度大于1.2m封闭和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围截的通风不良舱室。

3.2

热工作业: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明火、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3.3

特涂:指特种涂装作业,是指船舶的密闭舱室在特定的温度、湿度等特殊工艺条件下进行的涂装作业。

4

管理内容

4.1

有涂装作业的船舶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4.2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由专门的有资质的特涂队伍实施。

4.3

涂装作业属特种作业,涂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所有上船的涂料、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填写《化学制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审批证书》并经过审批方可上船。

4.4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填写《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提前申请和审批,经确认无不相容作业进行和经逐项严格安全检查符合作业条件方可进行。未经审批,禁止作业。

4.5

涂装作业前

4.5.1

涂装主管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常规检查,确认距涂装作业舱室舱壁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包括毗邻舱室)无明火作业和其他火源,对施工队的准备措施逐项进行检查,并经坞修车间安全员确认后,具备涂装作业条件,然后方可进行作业的审批及检查程序。若涂装施工区域20米外高处有热工作业且处在上风口位置,热工作业是否停止由安全主管决定。

4.5.2

涂装主管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时必须讲清楚使用的油漆的危险性、施工环境特点以及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要求,并对紧急情况下个人防护常识、中毒、窒息及其他伤害的急救知识、联络方式和救援措施进行教育、布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的每个施工人员必须在交接记录上签名认可。

4.5.3

施工队伍应在油漆施工区域(距涂装作业舱室舱壁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总管负责协调停止涂装作业禁火区域内不相容作业,并收回不相容作业审批单,涂装作业结束后,待测氧测爆合格后重新审批),并拉设红白警戒旗,设专人进行监护,在登船梯口或道门口设置涂装作业指示板,明确标注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通风监护人、作业时间。坞修车间安全员对上述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4.5.4

进入密闭舱室涂装人员个体防护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穿化纤工作服和有钉鞋,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bp机、非防爆的手电等引火物进入涂装作业的警戒区内。

4.5.5

密闭舱室的脚手架应按特涂脚手架标准搭设和检验。

4.5.6

对喷涂作业的舱室,必须切断电源,并将舱室内的电源线清理出舱。

4.5.7

由总管组织相关主管对舱室内的各种管道进行分析、确认,并安排人员检查确认舱室内无敞口的管、阀或对敞口的管、阀及通往毗邻舱室的管、阀进行封堵。

4.5.8

在《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上签字人员应对照本规定和《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上审批细节认真检查,合格后才能签字,开始作业。

4.6

喷涂作业时

4.6.1

所有进入密闭舱室涂装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应将本人的“进舱卡”挂在人孔或道门的“密闭舱室作业告示板”上。出舱后应及时取走本人的“进舱卡”。

4.6.2

所有进舱喷涂作业人员要佩戴通风面罩,相连的空气管应密封良好。

4.6.3

严禁涂装作业人员携带打火机、火柴、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bp机、非防爆的手电等引火物进入涂装作业的警戒区内。

4.6.4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限定作业人员数量。每个舱的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人。涂装作业时,应至少有两人以上共同操作。若作业场所过于狭小,仅能容纳单人操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舱室预涂修补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视舱容大小确定人数)。多人作业,必须拉开距离。

4.6.5

涂装作业时要保证密闭舱内有适宜的照明。喷涂作业统一使用防爆手电照明,坞修车间负责确保防爆手电的性能。严禁使用其它照明方式。

4.6.6

在高处进行油漆作业应挂好安全带。

4.6.7

涂装作业时喷漆泵必须接地良好。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是防爆型的。施工单位应做好舱室通风设计,通风设计应符合公司通风工艺标准,应始终保证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在该种气体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设专人进行通风监护;安全主管必须对舱内含氧量跟踪检测,保证舱内含氧量在18%—21%之内。

4.6.8

作业过程中涂装主管和车间安全员应至少有1人在现场监护,施工队伍必须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4.6.9

涂装作业领班人员应负责每隔1—2小时安排喷涂作业人员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4.7

涂装作业中应急救援

4.7.1

抢救中毒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抢救人员必须进入高浓度场所,所以,抢救人员的服装必须防静电;禁止使用手机、无线电对讲机;舱内与舱外联系用通讯绳;照明用防爆手提灯;防毒面具用空气呼吸器,但要做好空气呼吸器钢瓶的外部包裹,防止钢瓶与铁脚手架碰撞产生火星。抢救进入舱内的人员以三至四人为一组,进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平时要进行环境熟悉和装备穿着的训练。

4.7.2

发生爆炸后抢救:因发生爆炸后,作业现场的可燃气体可能已不存在,但还应考虑防中毒问题,抢救人员在进入爆炸现场时应戴好空气呼吸器。救灾的顺序是: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再扑灭火灾。

4.8

涂装作业后

4.8.1

喷涂作业结束后,必须将喷枪、胶管等撤出舱外,并及时对工作场所进行清理,将剩余的涂料和溶剂及时送回仓库,将废弃物及时送到指定地点,不得随便乱放。

4.8.2

喷涂作业结束后涂装队伍要继续通风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待油漆表干后停风机半个小时通知安全主管测氧测爆,测氧测爆合格后施工队通风监护人方可撤离。未经测氧测爆合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密闭舱室。

4.9

本规定由安监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4.10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行,原《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

附录

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组织机构图

附录:

第4篇 舱室密性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舱室密性试验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 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舱室密性试验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

4.1 作业审批要求

舱室密性试验过程中涉及到开/关舱室出入孔盖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特点,细化本企业开/关舱室出入孔盖作业审批要求,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 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安全要求

4.2.1企业相关部门应制定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工艺文件(试验大纲),明确试验方法、步骤及安全技术要求,确保试验安全可靠。

4.2.2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3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4作业人员应熟知所操作设备性能和施工应急措施,正确穿戴劳保用品,遵守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坚守岗位,做好各种试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积极排除故障。

4.2.5舱室密性试验使用的工器具(水泵、压力表等)必须功能适宜并完好,符合试验工艺要求。施工用脚手架和试验舱室内外作业环境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4.2.6封舱前必须在舱室入口处(临时性工作孔、舱口盖、人孔)设立封舱警示标志。

4.2.7封舱作业开始后,除预留一个进出口进行舱室检查外,其它临时工作孔、舱口盖、人孔应封闭。

4.2.8舱室检查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进入舱室进行检查前应携带手电筒和哨子,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员应掌握进舱检查人员情况,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舱室和乱动试验用设备、阀门,监护期间不得擅自脱岗。

4.2.9舱室检查人员查舱过程中应相互配合,采取“拉网”的方式进行检查,不留死角,同时应吹响哨子,发出“封舱”的呼喊信号,提示、告知舱内无关人员及时撤出舱外。

4.2.10舱室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依次撤出舱外,监护人员负责清点检查人员数量和无关作业人员数量,经检查核对后,向舱内充气大约十分钟才能进行封舱。

4.2.11拆除舱口临时性安全防护工装,作业结束及时恢复。拆除舱内临时照明,最后封闭人孔盖板和舱口盖。

4.2.12临时密封的闷头、木塞等应连接牢固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弹出伤人。

4.2.13试验过程中,严禁撞击带有压力的试验舱室;禁止在试验舱室的外壁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

4.2.14对海底阀箱及结构类似的舱室进行密性试验时,应采用与结构等厚的钢板临时封闭开口,防止因封板强度不足,在受压过程中过度变形而弹出造成事故。

4.2.15在给舱室加压过程中,气压表要有专人监控,压力表与胶管水柱压力指示同时使用,防止过度升压。

4.2.16进行气密或水密试验时,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为防止结构变形,应视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支撑或临时加强。需用煤油进行密性试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4.2.17接/拆风管必须先关闭阀门,禁止拿运行中的风管朝人脸上喷。

4.2.18密性试验过程中,试验压力不得超过工艺规定要求,监护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应随时检查受试舱室周围情况及压力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停止作业及时上报,排除异常,待确认异常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

4.2.19检查焊缝过程中,如发现焊缝泄露时,应将舱室内压力排放掉,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修补。

4.2.20工作完毕后,应将水源或风源关闭,将水管或风管脱离水源或风源,并将水管或风管从受试舱室内抽出,然后将压力放出。对于采取的封堵措施应及时进行拆除和确认,对于原有拆除的配件应及时恢复,并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

4.2.21在打开人孔盖时,应用扳手均匀逐渐地将螺栓松开,并应至少留下两个以上保险螺帽,待确认压力完全放空后,才能将人孔盖打开,防止压力冲击伤人。

第5篇 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气瓶安装及后续各项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中的灭火系统舱室是指船舶的二氧化碳室/间。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设计部门负责制订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作业、气瓶安装及系统交验工艺,明确作业过程中的施工和技术安全要求。

3.2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灭火舱室内的作业项目,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 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结合施工项目,严格做好灭火舱室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4 企业安监部负责灭火舱室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 管理要求

4.1 施工前的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和策划,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控制,并制定灭火舱室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1.2建立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审批制度,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严格管理。

4.1.3灭火系统舱室内进行的各项施工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4.1.4作业人员应经过作业专项安全交底,并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

4.1.5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4.2 气瓶安装要求

4.2.1气瓶进舱安装前应满足:

a. 所有气瓶阀的保护罩必须完整齐全。

b. 舱室内固定支架安装完毕,各种固定、紧固件备件完整齐全。

4.2.2气瓶的安装要求

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安装要求进行安装作业。

4.2.3气瓶安装后的安全要求:

a. 各种气瓶的连接管路未完成前,禁止将瓶阀的防护罩取下。

b. 灭火系统舱室的其他施工作业未完成前,禁止将气瓶接入管路。

c. 释放主管阀后的盲板应安装到位。

d. 舱口应挂有“禁止入内”的警示牌,舱室门应上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e. 主管部门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 气瓶安装后舱室内作业及相关安全要求

4.3.1灭火系统舱室内严禁单人作业。作业人员之间要互相做好监护。

4.3.2施工人员进入舱室后,必须将所有门窗打开,保持良好通风,施工完成后将门窗关好。

4.3.3除系统交验外,主启动气瓶禁止在交船前接入系统。启动气瓶泄放操纵杆应锁死或卸开连接阀头,防止有人误碰操纵杆发生意外。特殊需要时,由项目负责人落实系统接入后的各项安全措施后方可下达指令。

4.3.4施工过程中严禁碰撞,敲击气瓶或在气瓶头上承压物件;严禁在气瓶或承压元件周围进行热加工作业,防止电焊、乙炔或天然气火焰热能触及气瓶而发生意外。

4.3.5热工、脚手架搭拆、油漆作业等危险作业除应进行灭火系统舱室施工审批许可外,还应针对具体施工项目做好审批工作。

4.4 灭火系统交验(调试)作业安全要求

4.4.1系统交验前,应检查确认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4.4.2系统交验时,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互相配合,严格按照系统交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未经许可任何人员禁止擅自启动气瓶。

4.4.3灭火系统密性试验和交验时,必须将启动器与瓶头接口脱节,泄放管与启动管应分开进行密性试验。

4.4.4二氧化碳系统调试前,报警系统和风油切断要调试结束并正常工作,二氧化碳瓶头阀出口要保持闷堵并拧紧,以防止二氧化碳泄放至二氧化碳室。

4.4.5原则上灭火系统禁止进行现场气体泄放试验。如有特殊需要时,必须落实好泄放试验的各项安全措施后,检查确认泄放区所有人员已撤离,满足泄放试验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4.4.6调试和检验人员进入泄放区前,必须征得安全人员同意,在佩带空气呼吸器和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后,方可进入。

4.4.7泄放试验结束后,要立即对泄放区进行通风换气,经测氧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

4.5 系统调试后的安全要求

4.5.1系统交验后,二氧化碳系统控制箱及二氧化碳室门需上锁,控制箱上加挂警示标志。

4.5.2航海试验出发当天,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施工单位拆除泄放阀的盲板,使系统处于可用状态。

4.5.3试航过程中二氧化碳室及控制箱的钥匙要由专人负责,并在钥匙上注明控制箱号或控制位置。

第6篇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范围

为了加强对拆船过程中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拆船过程中的密闭舱室作业。

2.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8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99)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规程》(gb16912-1997)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2550-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2551-92)

3.术语定义

3.1密闭舱室(空间),是指有1~2个出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或狭小舱室。

3.2密闭舱室作业,是指进入密闭、狭小舱室(空间)内的切割、清理作业(以下统称密闭舱室作业)。

4.能力和培训

4.1公司安全办、拆船车间相关人员必须经本程序培训。

4.2监护人必须经本程序培训,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

4.3拆解劳务队作业员必须经本程序培训。

5.职能职责

5.1安全办负责密闭舱室的测氧测爆。

5.2拆船车间主管负责密闭舱室作业的许可审批。

5.3拆解劳务队负责人负责密闭舱室的作业。

6.工作程序/规定

6.1密闭舱室作业准备

6.1.1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氧、乙炔(或丙烷)软管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6.1.2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长期封闭的)的密闭舱室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置换,使用测氧测爆仪经检测合格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全办批准,办理动火手续。

6.1.3进入密闭舱室作业前,拆解队负责人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逃生措施。

6.1.4密闭舱室内平台如有水平孔,或因作业需要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防止坠落。

6.1.5拆解劳务队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工作要求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2安全管理要求

6.2.1密闭舱室外,安排一名现场监护员,监护观察密闭舱室作业的情况,有权停止密闭舱室作业和撤出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现场监护员的指挥。

6.2.2凡进入密闭舱室作业,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员保持联系,作预防性保护。密闭舱室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得“舱内有人作业”的标志牌。

6.2.3作业前,应视情况对密闭舱室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第7篇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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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按规定着装、使用个人防护品。

第十五条 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

修改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 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八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六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二十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十九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八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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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按规定着装、使用个人防护品。

第十五条 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

修改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 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八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六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二十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十九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八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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