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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保证船舶修理中密闭舱室涂装中无燃爆事故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在修船舶密闭舱室的涂装作业,包括特种涂装作业。
3
名词解释
3.1
密闭舱室:指船舶上仅有1—2个人孔或道门,即进出口受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舱室或深度大于1.2m封闭和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围截的通风不良舱室。
3.2
热工作业: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明火、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3.3
特涂:指特种涂装作业,是指船舶的密闭舱室在特定的温度、湿度等特殊工艺条件下进行的涂装作业。
4
管理内容
4.1
有涂装作业的船舶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4.2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由专门的有资质的特涂队伍实施。
4.3
涂装作业属特种作业,涂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所有上船的涂料、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填写《化学制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审批证书》并经过审批方可上船。
4.4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填写《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提前申请和审批,经确认无不相容作业进行和经逐项严格安全检查符合作业条件方可进行。未经审批,禁止作业。
4.5
涂装作业前
4.5.1
涂装主管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常规检查,确认距涂装作业舱室舱壁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包括毗邻舱室)无明火作业和其他火源,对施工队的准备措施逐项进行检查,并经坞修车间安全员确认后,具备涂装作业条件,然后方可进行作业的审批及检查程序。若涂装施工区域20米外高处有热工作业且处在上风口位置,热工作业是否停止由安全主管决定。
4.5.2
涂装主管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时必须讲清楚使用的油漆的危险性、施工环境特点以及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要求,并对紧急情况下个人防护常识、中毒、窒息及其他伤害的急救知识、联络方式和救援措施进行教育、布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的每个施工人员必须在交接记录上签名认可。
4.5.3
施工队伍应在油漆施工区域(距涂装作业舱室舱壁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总管负责协调停止涂装作业禁火区域内不相容作业,并收回不相容作业审批单,涂装作业结束后,待测氧测爆合格后重新审批),并拉设红白警戒旗,设专人进行监护,在登船梯口或道门口设置涂装作业指示板,明确标注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通风监护人、作业时间。坞修车间安全员对上述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4.5.4
进入密闭舱室涂装人员个体防护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穿化纤工作服和有钉鞋,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bp机、非防爆的手电等引火物进入涂装作业的警戒区内。
4.5.5
密闭舱室的脚手架应按特涂脚手架标准搭设和检验。
4.5.6
对喷涂作业的舱室,必须切断电源,并将舱室内的电源线清理出舱。
4.5.7
由总管组织相关主管对舱室内的各种管道进行分析、确认,并安排人员检查确认舱室内无敞口的管、阀或对敞口的管、阀及通往毗邻舱室的管、阀进行封堵。
4.5.8
在《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上签字人员应对照本规定和《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上审批细节认真检查,合格后才能签字,开始作业。
4.6
喷涂作业时
4.6.1
所有进入密闭舱室涂装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应将本人的“进舱卡”挂在人孔或道门的“密闭舱室作业告示板”上。出舱后应及时取走本人的“进舱卡”。
4.6.2
所有进舱喷涂作业人员要佩戴通风面罩,相连的空气管应密封良好。
4.6.3
严禁涂装作业人员携带打火机、火柴、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bp机、非防爆的手电等引火物进入涂装作业的警戒区内。
4.6.4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限定作业人员数量。每个舱的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人。涂装作业时,应至少有两人以上共同操作。若作业场所过于狭小,仅能容纳单人操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舱室预涂修补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视舱容大小确定人数)。多人作业,必须拉开距离。
4.6.5
涂装作业时要保证密闭舱内有适宜的照明。喷涂作业统一使用防爆手电照明,坞修车间负责确保防爆手电的性能。严禁使用其它照明方式。
4.6.6
在高处进行油漆作业应挂好安全带。
4.6.7
涂装作业时喷漆泵必须接地良好。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是防爆型的。施工单位应做好舱室通风设计,通风设计应符合公司通风工艺标准,应始终保证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在该种气体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设专人进行通风监护;安全主管必须对舱内含氧量跟踪检测,保证舱内含氧量在18%—21%之内。
4.6.8
作业过程中涂装主管和车间安全员应至少有1人在现场监护,施工队伍必须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4.6.9
涂装作业领班人员应负责每隔1—2小时安排喷涂作业人员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4.7
涂装作业中应急救援
4.7.1
抢救中毒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抢救人员必须进入高浓度场所,所以,抢救人员的服装必须防静电;禁止使用手机、无线电对讲机;舱内与舱外联系用通讯绳;照明用防爆手提灯;防毒面具用空气呼吸器,但要做好空气呼吸器钢瓶的外部包裹,防止钢瓶与铁脚手架碰撞产生火星。抢救进入舱内的人员以三至四人为一组,进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平时要进行环境熟悉和装备穿着的训练。
4.7.2
发生爆炸后抢救:因发生爆炸后,作业现场的可燃气体可能已不存在,但还应考虑防中毒问题,抢救人员在进入爆炸现场时应戴好空气呼吸器。救灾的顺序是: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再扑灭火灾。
4.8
涂装作业后
4.8.1
喷涂作业结束后,必须将喷枪、胶管等撤出舱外,并及时对工作场所进行清理,将剩余的涂料和溶剂及时送回仓库,将废弃物及时送到指定地点,不得随便乱放。
4.8.2
喷涂作业结束后涂装队伍要继续通风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待油漆表干后停风机半个小时通知安全主管测氧测爆,测氧测爆合格后施工队通风监护人方可撤离。未经测氧测爆合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密闭舱室。
4.9
本规定由安监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4.10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行,原《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
附录
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组织机构图
附录:
第2篇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原版
修订版
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按规定着装、使用个人防护品。
第十五条 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
修改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 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八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六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二十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十九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八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范围
为了加强对拆船过程中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拆船过程中的密闭舱室作业。
2.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8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99)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规程》(gb16912-1997)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2550-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2551-92)
3.术语定义
3.1密闭舱室(空间),是指有1~2个出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或狭小舱室。
3.2密闭舱室作业,是指进入密闭、狭小舱室(空间)内的切割、清理作业(以下统称密闭舱室作业)。
4.能力和培训
4.1公司安全办、拆船车间相关人员必须经本程序培训。
4.2监护人必须经本程序培训,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
4.3拆解劳务队作业员必须经本程序培训。
5.职能职责
5.1安全办负责密闭舱室的测氧测爆。
5.2拆船车间主管负责密闭舱室作业的许可审批。
5.3拆解劳务队负责人负责密闭舱室的作业。
6.工作程序/规定
6.1密闭舱室作业准备
6.1.1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氧、乙炔(或丙烷)软管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6.1.2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长期封闭的)的密闭舱室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置换,使用测氧测爆仪经检测合格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全办批准,办理动火手续。
6.1.3进入密闭舱室作业前,拆解队负责人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逃生措施。
6.1.4密闭舱室内平台如有水平孔,或因作业需要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防止坠落。
6.1.5拆解劳务队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工作要求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2安全管理要求
6.2.1密闭舱室外,安排一名现场监护员,监护观察密闭舱室作业的情况,有权停止密闭舱室作业和撤出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现场监护员的指挥。
6.2.2凡进入密闭舱室作业,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员保持联系,作预防性保护。密闭舱室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得“舱内有人作业”的标志牌。
6.2.3作业前,应视情况对密闭舱室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第4篇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原版
修订版
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按规定着装、使用个人防护品。
第十五条 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
修改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 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八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六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二十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十九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八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