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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8 20:27:12 查看人数: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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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管理规定

第1篇 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做好井下防灭火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及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2、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其他焊接。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烧焊报告,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批准。

3、井下录像、摄影必须提前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审批。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皮带运输机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数量不得少于2个。

5、井下所有防火密闭都要悬挂说明牌和检查牌,定期检查密闭前有害气体,当测定结果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二、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1、供应部门统一进购的灭火器包括需要维修和更换药品的灭火器必须有公安局的检验合格证标签否则不准使用。

2、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放在玻璃箱内或上架吊挂好,不准放在地上或沙箱内,否则每处罚款50元。

3、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使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灭火器保持卫生清洁。否则每处罚款20元。

4、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沙箱、防火锨必须保持完好,沙箱充满,防火锨、沙袋摆放整齐。否则每处罚款20元。

5、安监处、调度室对井下灭火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更换。

三、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

1、消防材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出入库,上台摆放整齐,悬挂管理牌板,并做好材料台帐。

2、消防材料库必须上锁,钥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管理,另一把钥匙置在调度站内。

3、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存材料按规定配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动用。

4、消防材料库由综合工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清扫,不能有积尘,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2篇 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气瓶安装及后续各项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中的灭火系统舱室是指船舶的二氧化碳室/间。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设计部门负责制订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作业、气瓶安装及系统交验工艺,明确作业过程中的施工和技术安全要求。

3.2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灭火舱室内的作业项目,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 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结合施工项目,严格做好灭火舱室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4 企业安监部负责灭火舱室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 管理要求

4.1 施工前的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和策划,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控制,并制定灭火舱室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1.2建立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审批制度,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严格管理。

4.1.3灭火系统舱室内进行的各项施工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4.1.4作业人员应经过作业专项安全交底,并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

4.1.5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4.2 气瓶安装要求

4.2.1气瓶进舱安装前应满足:

a. 所有气瓶阀的保护罩必须完整齐全。

b. 舱室内固定支架安装完毕,各种固定、紧固件备件完整齐全。

4.2.2气瓶的安装要求

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安装要求进行安装作业。

4.2.3气瓶安装后的安全要求:

a. 各种气瓶的连接管路未完成前,禁止将瓶阀的防护罩取下。

b. 灭火系统舱室的其他施工作业未完成前,禁止将气瓶接入管路。

c. 释放主管阀后的盲板应安装到位。

d. 舱口应挂有“禁止入内”的警示牌,舱室门应上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e. 主管部门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 气瓶安装后舱室内作业及相关安全要求

4.3.1灭火系统舱室内严禁单人作业。作业人员之间要互相做好监护。

4.3.2施工人员进入舱室后,必须将所有门窗打开,保持良好通风,施工完成后将门窗关好。

4.3.3除系统交验外,主启动气瓶禁止在交船前接入系统。启动气瓶泄放操纵杆应锁死或卸开连接阀头,防止有人误碰操纵杆发生意外。特殊需要时,由项目负责人落实系统接入后的各项安全措施后方可下达指令。

4.3.4施工过程中严禁碰撞,敲击气瓶或在气瓶头上承压物件;严禁在气瓶或承压元件周围进行热加工作业,防止电焊、乙炔或天然气火焰热能触及气瓶而发生意外。

4.3.5热工、脚手架搭拆、油漆作业等危险作业除应进行灭火系统舱室施工审批许可外,还应针对具体施工项目做好审批工作。

4.4 灭火系统交验(调试)作业安全要求

4.4.1系统交验前,应检查确认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4.4.2系统交验时,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互相配合,严格按照系统交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未经许可任何人员禁止擅自启动气瓶。

4.4.3灭火系统密性试验和交验时,必须将启动器与瓶头接口脱节,泄放管与启动管应分开进行密性试验。

4.4.4二氧化碳系统调试前,报警系统和风油切断要调试结束并正常工作,二氧化碳瓶头阀出口要保持闷堵并拧紧,以防止二氧化碳泄放至二氧化碳室。

4.4.5原则上灭火系统禁止进行现场气体泄放试验。如有特殊需要时,必须落实好泄放试验的各项安全措施后,检查确认泄放区所有人员已撤离,满足泄放试验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4.4.6调试和检验人员进入泄放区前,必须征得安全人员同意,在佩带空气呼吸器和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后,方可进入。

4.4.7泄放试验结束后,要立即对泄放区进行通风换气,经测氧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

4.5 系统调试后的安全要求

4.5.1系统交验后,二氧化碳系统控制箱及二氧化碳室门需上锁,控制箱上加挂警示标志。

4.5.2航海试验出发当天,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施工单位拆除泄放阀的盲板,使系统处于可用状态。

4.5.3试航过程中二氧化碳室及控制箱的钥匙要由专人负责,并在钥匙上注明控制箱号或控制位置。

第3篇 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灭火器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更换相应的零配件。

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变形、变色、老化、断裂的;

2.压力表有变形、损伤等缺陷的;

3.喷嘴有变形、损伤、开裂等缺陷的;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变形、损伤、锈蚀、顶针有肉眼可见缺陷的;

5.密封片、密封垫等不严密的;

6.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有损坏的;

7.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堵塞、损伤、裂纹等缺陷的;

8.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有裂纹等缺陷的;

9.泡沫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的;

灭火器报废年限。

消防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2.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3.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5.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co2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co2灭火器---12年。

第4篇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保证在灭火实战中发挥应有的效能,杜绝挪用、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免受损失。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包括应急灯、火灾报警装置、消防安全指示标志、以及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炮、消防枪头、水带、灭火砂箱、防火锹、消防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

第二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损坏,不得压埋、圈占消火栓;违者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处以200 元--500 元罚款。

第三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于特殊情况用于非消防方面,必须由主管副总115

经理批准,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否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如未经请示、批准而随意动用、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罚款。

第四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经批准用于非消防方面,使用部门必须说明使用时间、数量,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完毕后刷洗干净(水带要晾干)收回原处,

并通知安全保卫部,消除备案。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丢失,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安全员50 元。

第五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车间负责,定期检查、保养、落实责任,并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配备时间。按灭火器的使用年限提出更换申请。对于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检查、保养不细,造成后果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安全员50 元。

第六条:消防灭火器材应当放置在通风、阴凉、干燥、明显以及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检查保养记录卡,不应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方,

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材应有保护措施,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七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调配、更换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部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建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

第八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有效期满或没有压力需要更换、充气、检测的,

使用部门需提前一周向安全保卫部提出申请,并填报灭火器材更换审批单,由安全保卫部进行现场检验,确定无法使用需要更换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收回。送公司物管辅料库存放,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更换。特殊情况的及时更换。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不定期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召开安全员会议,研究、总结、布署公司安全工作,每季度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能认真贯彻执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能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灭火器材无丢失、损坏、挪用现象的部门、车间,要给予奖励。

第5篇 灭火器年检管理规定

根据《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灭火器年检规定:

一、使用过的灭火器必须送到有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不管是否使用过,超过出厂的保质期限时,必须送到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三、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四、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五、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六、外观检查发现有筒体严重锈蚀、筒体严重变形、结构不合理、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等情况的灭火器必须作废品处理。

第6篇 领取、使用灭火器管理规定

a1、目的

为了消除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对灭火器的使用制定统一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装备部所管辖范围内。

3、职责

装备部综合科负责领取、存放、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内容

4.1车间安全员负责领取灭火器,并由物资科统一登记领取数量。

4.2灭火器应放置于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各存放区域内安全员应保证灭火器的正常使用,班组员工应爱护,不人为搞破坏。

4.3各车间应组织学习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确保人人都会使用。 以免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灭火,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4.4综合科每周对灭火器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有损坏、气压不足或过期的,应及时进行更换,保证灭火器随时可以正常使用。

4.5对于已用完的灭火器,车间安全员作好记录,将空瓶回收至物资科并领取新灭火器。

第7篇 七氟丙烷zy-4b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计算机房消防安全性能,规范自动灭火系统各项操作和管理,确保自动灭火系统运行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一、主管主机房的负责人为机房自动灭火系统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对自动灭火系统的日常安全巡查和月度安全检查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充分了解和掌握自动灭火系统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二、机房管理人员每日定期巡查系统设备,随时观察系统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或联系维保单位进行修复,确保自动灭火系统性能完好、有效,做好巡查记录。

三、机房管理人员每月应会同系统维保人员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签字确认。(具体检查内容见维保检查项目清单)

四、计算机房属公司重点要害部位,任何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机房重地。

五、机房其它工作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动灭火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8篇 灭火器管理规定

1.目的:

1.1规范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之程序, 以便遵循;

1.2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及时将火灾在初发期扑灭,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损失。

2.范围: 之所有灭火器(包括库存)

3.相关资料:

3.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

3.2《灭火器检查与维修》db32/624-2003

4.定义:

4.1手提式灭火器: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材。

4.1.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利用干粉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1.2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利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1.3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利用化学泡沫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2灭火器型号的意义:

类 组 特征 代号 代号含义 参数单位

灭火器 m 泡沫p(泡) 手提式推车式t mpmpt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推车式泡沫灭火器 升

干粉f(粉) 手提式推车式t mfzmftz 手提式bc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bc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

mfzlmftzl 手提式abc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abc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

二氧化碳t(碳) 手提式推车式t mtmtt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千克

5.作业程序与权责:

5.1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厂房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配置,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或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

5.1.1灭火器类型的配置:灭火器类型的配置要根据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和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配置;如果用途变更,需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具体作业参照程序5.5.4;

5.1.2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2)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

(5)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6)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5.1.3灭火器摆放的要求:

(1)灭火器需置于灭火器箱内,或设置在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2)面向外,摆放稳固;

(3)前方净空(每个设置点30cm计算)并予以标示;

(4)外观清楚,无灰尘;

(5)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顶部离地高度大于1.8米小于2.5米或根据摆放点实际情况设置,要求标示明显易见,指示正确)。

5.2灭火器管理流程:

5.2.1灭火器管理按附件6.1灭火器管理流程管理;

5.2.2使用单位每年12月在进行灭火器点检卡更换及重新编号时或布局有变更时,填写灭火器统计表(f3-c19-01.rev.01),并交环安室存盘.灭火器点检表设备编号编码原则:

___-----___---- m---------___

bu 课 灭火器 流水号

5.3灭火器的使用条件:厂区内所有消防器材只可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不得随意它用或挪做它用。

5.4 灭火器的检查内容与制度:

5.4.1各使用单位每月10号之前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填写灭火器检点记录表f2-c16-01rev.01,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

(2)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3)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4)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5)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

(6)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7)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8)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

(9)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

5.4.2环安室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除上述5.4.1所列项目外,还应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5.5灭火器的更换、维修与报废:

5.5.1各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立即通过灭火器检修申请表,f3-c19-02 rev.01所示表格通知环安室进行确认后予以更换合格的灭火器(环安室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直接更换)。

5.5.2对换下的有故障的灭火器环安室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部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5.5.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 必须报废,使用部门按批次拟签呈核准后报废:

(1)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

灭火器报废年限: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c. 手提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8年

d.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提;

(4)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

(7)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的灭火器。

5.5.4需要新增灭火器的,使用单位以工作联络单向环安室提出申请,环安室根据现场状况做出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配发灭火器。

5.5.5涉及到建筑用途变更、格局变更等需要变更灭火器布局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向主管机关提出用途,布局变更申请作业,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业。

5.6教育训练:

5.6.1各部门应依教育训练管理办法,对负责消防设施检查的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教育训练,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5.6.2环安室每年至少两次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主要负责人及各bu环安干事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再由经培训合格的bu环安干事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成员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

5.6.3对于义务消防队员的灭火器使用培训,依照《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f3-c16中相关规定进行。

5.7监督于量测:

依照<<消防安全管理办法>;>;f2-c16中监督与量测对灭火器进行响应之检查。

5.8异常处理:

5.8.1灭火器出现故障损坏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参照本标准程序5.5所规定之各项进行作业.

5.8.2环安巡检,内/外部稽核中,发现有关灭火器违反程序书或查检事项者,缺失单位须依矫正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改善;

5.8.3火灾发生时之应急作业,依紧急应变计划书作业。

5.9记录保存:

5.9.1环安单位:灭火器点检表,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记录,灭火器统计表;

5.9.2人力资源部:教育训练记录;

5.9.3保存期限:除公安消防机构所要求的测试结果须长期保存外,其它的维护保养记录需保存三年。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第9篇 大厦灭火器管理规定-6

大厦灭火器管理规定6

1.灭火器是大厦消防器材之一,在紧急情况及消防状态下使用。

2.消防中心负责灭火器的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及购买、充气的计划等。

3.员工不得乱动、搬离或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存放的灭火器。

4.灭火器购回后,消防中心负责在灭火器的瓶身喷注'__大厦'字样的标志和编号,并贴上标签注明购入或充气日期。

5.在每月中旬的消防检查中,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或损坏的灭火器,并在器瓶标签上注明失效日期。

第10篇 灭火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灭火器的使用、更换与报废标准,同时为了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发挥灭火作用,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增强浙江lng接收站储罐项目部(以下简浙江lng项目部)对灭火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描述了浙江lng项目部现场所有灭火器的使用、更换与报废标准和管理要求。

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与浙江lng项目部所有区域

4. 参考文件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351-1997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db32/624-2003

《消防管理程序》                    cnf/ms zjlng rm hse-007

5. 定义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利用干粉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浙江lng项目部一律采用规格为3kg的干粉灭火器。

6. 职责

项目经理

- 负责批准和支持本规定

安全监督组

- 负责编制和解释本规定;

- 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 负责灭火器的采购标准与要求,灭火器的验收;

- 负责明确灭火器的放置地点与使用方法;

- 负责管理已使用的灭火器。

物项采购、管理组

- 负责根据灭火器需求计划和采购标准与规定,采购并发放灭火器;

- 负责建立灭火器的管理台账,及时更换或报废到期灭火器;

- 负责管理库存的灭火器。

施工部门

- 负责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 配合安全监督组管理现场灭火器。

其他部门

- 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正确的使用灭火器。

7. 详细描述

7.1 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施工和办公区域的实际情况(空间大小,动火点的数量等)进行配置,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或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

7.2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

-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 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 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

- 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 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7.3 灭火器的放置要求

- 灭火器需置于避光、干燥处;

- 面向外,摆放稳固;

- 前方净空(每个设置点30cm计算)并予以标示;

- 外观清楚,无灰尘;

- 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根据摆放点实际情况设置,要求标示明显易见,指示正确)。

第11篇 灭火器领取、使用管理规定

a1、目的

为了消除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对灭火器的使用制定统一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装备部所管辖范围内。

3、职责

装备部综合科负责领取、存放、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内容

4.1车间安全员负责领取灭火器,并由物资科统一登记领取数量。

4.2灭火器应放置于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各存放区域内安全员应保证灭火器的正常使用,班组员工应爱护,不人为搞破坏。

4.3各车间应组织学习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确保人人都会使用。 以免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灭火,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4.4综合科每周对灭火器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有损坏、气压不足或过期的,应及时进行更换,保证灭火器随时可以正常使用。

4.5对于已用完的灭火器,车间安全员作好记录,将空瓶回收至物资科并领取新灭火器。

第12篇 灭火器管理规定格式

1.目的:

1.1规范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之程序, 以便遵循;

1.2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及时将火灾在初发期扑灭,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损失。

2.范围: 之所有灭火器(包括库存)

3.相关资料:

3.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

3.2《灭火器检查与维修》db32/624-2003

4.定义:

4.1手提式灭火器: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材。

4.1.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利用干粉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1.2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利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1.3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利用化学泡沫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2灭火器型号的意义:

类 组 特征 代号 代号含义 参数单位

灭火器 m 泡沫p(泡) 手提式推车式t mpmpt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推车式泡沫灭火器 升

干粉f(粉) 手提式推车式t mfzmftz 手提式bc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bc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

mfzlmftzl 手提式abc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abc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

二氧化碳t(碳) 手提式推车式t mtmtt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千克

5.作业程序与权责:

5.1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厂房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配置,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或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

5.1.1灭火器类型的配置:灭火器类型的配置要根据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和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配置;如果用途变更,需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具体作业参照程序5.5.4;

5.1.2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2)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

(5)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6)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5.1.3灭火器摆放的要求:

(1)灭火器需置于灭火器箱内,或设置在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2)面向外,摆放稳固;

(3)前方净空(每个设置点30cm计算)并予以标示;

(4)外观清楚,无灰尘;

(5)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顶部离地高度大于1.8米小于2.5米或根据摆放点实际情况设置,要求标示明显易见,指示正确)。

5.2灭火器管理流程:

5.2.1灭火器管理按附件6.1灭火器管理流程管理;

5.2.2使用单位每年12月在进行灭火器点检卡更换及重新编号时或布局有变更时,填写灭火器统计表(f3-c19-01.rev.01),并交环安室存盘.灭火器点检表设备编号编码原则:

___-----___---- m---------___

bu 课 灭火器 流水号

5.3灭火器的使用条件:厂区内所有消防器材只可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不得随意它用或挪做它用。

5.4 灭火器的检查内容与制度:

5.4.1各使用单位每月10号之前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填写灭火器检点记录表f2-c16-01rev.01,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

(2)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3)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4)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5)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

(6)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7)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8)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

(9)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

5.4.2环安室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除上述5.4.1所列项目外,还应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5.5灭火器的更换、维修与报废:

5.5.1各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立即通过灭火器检修申请表,f3-c19-02 rev.01所示表格通知环安室进行确认后予以更换合格的灭火器(环安室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直接更换)。

5.5.2对换下的有故障的灭火器环安室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部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5.5.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 必须报废,使用部门按批次拟签呈核准后报废:

(1)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

灭火器报废年限: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c. 手提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8年

d.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提;

(4)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

(7)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的灭火器。

5.5.4需要新增灭火器的,使用单位以工作联络单向环安室提出申请,环安室根据现场状况做出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配发灭火器。

5.5.5涉及到建筑用途变更、格局变更等需要变更灭火器布局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向主管机关提出用途,布局变更申请作业,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业。

5.6教育训练:

5.6.1各部门应依教育训练管理办法,对负责消防设施检查的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教育训练,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5.6.2环安室每年至少两次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主要负责人及各bu环安干事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再由经培训合格的bu环安干事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成员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

5.6.3对于义务消防队员的灭火器使用培训,依照《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f3-c16中相关规定进行。

5.7监督于量测:

依照<<消防安全管理办法>>f2-c16中监督与量测对灭火器进行响应之检查。

5.8异常处理:

5.8.1灭火器出现故障损坏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参照本标准程序5.5所规定之各项进行作业.

5.8.2环安巡检,内/外部稽核中,发现有关灭火器违反程序书或查检事项者,缺失单位须依矫正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改善;

5.8.3火灾发生时之应急作业,依紧急应变计划书作业。

5.9记录保存:

5.9.1环安单位:灭火器点检表,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记录,灭火器统计表;

5.9.2人力资源部:教育训练记录;

5.9.3保存期限:除公安消防机构所要求的测试结果须长期保存外,其它的维护保养记录需保存三年。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灭大器的选择

第3.0.1条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l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5a │5a │3a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最大保护面积 │10 │15 │20 │

│(m^2/a) │ │ │ │

└───────┴─────┴────┴────┘

第4.0.2条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8b │4b │1b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最大保护面积│5 │7.5 │10 │

│(m2/b) │ │ │ │

└───────┴─────┴────┴────┘

第4.0.3条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4.0.5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

第二节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l

┌──────┬──────┬──────┐

│灭火器类型│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15 │30 │

├──────┼──────┼──────┤

│中危险级 │20 │40 │

├──────┼──────┼──────┤

│轻危险级 │25 │50 │

└──────┴──────┴──────┘

第5.2.2条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2

┌──────┬──────┬──────┐

│灭火器类型│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9 │18 │

├──────┼──────┼──────┤

│中危险级 │12 │24 │

├──────┼──────┼──────┤

│轻危险级 │15 │30 │

└──────┴──────┴──────┘

第5.2.3条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氧化碳灭火器

灭火原理

在加压时将液态二氧化碳压缩在小钢瓶中,灭火时再将其喷出,有降温和隔绝空气的作用。

适用范围

用来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使用

在使用时,应首先将灭火器提到起火地点,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度。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干粉灭火器

灭火原理:利用压缩的二氧化碳吹出干粉(主要含有碳酸氢钠或磷酸氢二铵)来灭火。

适用范围:可扑灭一般火灾,还可扑灭油,气等燃烧引起的失火。

干粉灭火器是利用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气体作动力,将筒内的干粉喷出灭火的。干粉是一种干燥的、易于流动的微细固体粉末,由能灭火的基料和防潮剂、流动促进剂、结块防止剂等添加剂组成。主要用于扑救石油、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干粉灭火器按移动方式分为手提式、背负式和推车式三种。

使用外装式手提灭火器时,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向上提起提环,干粉即可喷出。

使用推车式灭火器时,将其后部向着火源(在室外应置于上风方向),先取下喷枪,展开出粉管(切记不可有拧折现象),再提起进气压杆,使二氧化碳进入贮罐,当表压升至 0 . 7 兆帕~ 1 兆帕时,放下进气压杆停止进气。这时打开开关,喷出干粉,由近至远扑火。如扑救油类火灾时,不要使干粉气流直接冲击油渍,以免溅起油面使火势蔓延。

使用背负式灭火器时, 应站在距火焰边缘 5 米~ 6 米处,右手紧握干粉枪握把(若为氮气动力,则只能握住木制把手,否则可能被低温气体冻伤),左手扳动转换开关到“ 3 ”号位置(喷射顺序为 3 、 2 、 1 ),打开保险机,将喷枪对准火源,扣扳机,干粉即可喷出。如喷完一瓶干粉末能将火扑灭,可将转换开关拨到 2 号或 1 号的位置,连续喷射,直到射完为止。

第13篇 火药库等硐室配备防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

为确保井下火药库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火药库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火药库严禁烟火,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容易引起燃烧的物品带入火药库。

2、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钉子鞋、化纤衣服进入库区

3、库房内必须备有2条20m的的消防软管、4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及相配套的消防砂箱、防火锨、消防桶等消防设施和工具,并保证完好。

4、库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并设有良好防爆和接地设施。

5、库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和独立风流。

6、具备专用的矿用防爆通信电话。

7、火药库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杂物处要有灭火器,存放的杂物要及时升井。

第14篇 七氟丙烷(zy-4b)自动灭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计算机房消防安全性能,规范自动灭火系统各项操作和管理,确保自动灭火系统运行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一、主管主机房的负责人为机房自动灭火系统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对自动灭火系统的日常安全巡查和月度安全检查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充分了解和掌握自动灭火系统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二、机房管理人员每日定期巡查系统设备,随时观察系统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或联系维保单位进行修复,确保自动灭火系统性能完好、有效,做好巡查记录。

三、机房管理人员每月应会同系统维保人员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签字确认。(具体检查内容见维保检查项目清单)

四、计算机房属公司重点要害部位,任何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机房重地。

五、机房其它工作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动灭火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15篇 某酒店灭火预案管理规定

(一) 酒店灭火预案管理规定

海纳酒店整体建筑为地下一层、地上八层,高约40米,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2008年7月份投入试营业,被市防火委员会列为市级防火重点保卫单位。

l 防火、防烟区划分

用防火门把每楼分为个防火分区,即客房部分、电梯间、写字间,南北两步梯为防烟楼梯,每个防火分区分别为一个防烟分区。

l 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电梯

1、2、3、4号楼梯作为主要疏散通道,每个防火分区都有符合消防要求的安全疏散出口,并设有灯光疏散标志、应急灯。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水源是市政给水、自备井和楼顶消防水池给水,采用泵箱联合供水方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成环状,设有水泵房,其中消防泵___台,扬程___米,喷淋泵___台,水泵接合器2套,8/f顶有___高位水箱___个,室内消火栓___套,每层___套,每套配置4ks 1211灭火器4具,并设有远距离启动消防泵按钮。设有专用消防电源。

l 消防控制中心和报警系统:消防控制中心设在首层,24小时有专人值班,主要有以下功能:

(1)警报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指令,及直通消防队的报警通讯设备。

(2)消防水泵启动。

(3)控制电梯归底。

(4)监控重点要点要害部位,及主要通道的安全情况。

(5)酒店在客房、餐厅、厨房、舞厅、机房等重要部位和其他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分别设置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共___余只。

l 部位火灾扑救程序

1、酒店各部门要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性质,对照岗位认真组织员工学习灭火预案,并将预案内容学懂学透,更好的应用于实际灭火之中,达到人人熟知、熟练的目的。

2、当岗位发生火灾后,当班员工要沿着、冷静,立即使用就近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同时报警(前台问询电话:“6114”或消防中心“6119'),取得增援直至将火扑灭。

3、若火势较大,本岗位负责人应组织员工进行扑救,控制火势蔓延,并给消防中心“6119”报警,同时组织疏散客人,待增援赶到后,由现场最高职位者组织灭火。

l 消防队员的组成

酒店发生火灾后,在酒店当班的所有人员为扑救火灾第一梯队,接到电话或闻讯后立即赶到失火现场。在员工宿舍住宿的各部员工为第二梯队接到电话或通知后立即赶到失火现场。失火部门经理为现场指挥员,其他部门经理在接到电话或通知后,立即赶到酒店按分工协助灭火。接到火警后各部门的任务:

(1)、eod经理

1、夜间发生火灾,eod为火场最高指挥。

2、接到火警通知立即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所有在店员工扑救。

3、根据火警大小决定是否向消防队报警求助。如有伤员同时报“120”。

4、必须熟悉酒店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并能熟练操作(如消防水源、电源、器材、疏散、照明等)。

5、及时向总经理汇报火警情况。

(2)、前台问询电话员

电话员接到火警通知时,必须获得报讯者的姓名,发生火灾的地点和火情大小及报警者已采取的行动,报讯者的要求。电话员接到火警后,请按以下顺序通知:消防中心、eod值班经理、保安部、工程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失火部门、人力资源部及其它部门。所有人员在接到火警电话后,直接赶往酒店,到预案分工部位。前台负责通知部门正职。副职及主管由部门负责人通知。第二梯队由消防中心通知。前台114电话和消防中心6119电话,通知火警要准确,不得接转与火警无关的电话,要记录通知人员的名单及时间。

(3)、总经理、副总经理

1、接到火警电话时判断及决定是否需要消防队的援助,如需要,立即批示消防中心值班员拨打市消防电话“119”.

2、总经理、副总经理,立即赶到消防监控中心,同保安部经理、工程部经理、eod值班经理成立紧急灭火指挥部,权利如下:

1、在消防队未到现场之前,如需要撤离,下令撤离;

2、在消防队未到现场处理火警前,负责全面指挥及决策。

(4)、保安部

1、平时夜间要留一个班次的人员满足基本的灭火需要。

2、接到火警后,当班主管或领班必须立即携带防护用具赶到火灾地点。

3、召集有关部门的义务消防员利用饭店消防设施,开展自救工作。

4、各岗位保安按分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执行安全保卫工作。

5、建立受影响楼层、疏散口和楼层周围的警戒线,禁止任何非抢救人员进入楼层,负责保护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证门道畅通。

6、发生火警后,消防中心的主要工作:监控员坚守工作岗位,随时传达灭火指挥部的命令;密切注意发生火灾的楼层、将电梯归底,并做好录像;密切注意消防总控制柜的其它报警;如需撤离,应利用饭店的公共广播,用中、英、日文进行撤离通知:

7、撤离时,应协助有关部门引导客人利用防火通道离开现场,禁止使用电梯,避免挤塞。

8、如果已通知消防队,指定一名保安必须在大门等候,以便带领消防人员前往火警现场。

9、全力协助消防队进行灭火工作。

10、已疏散的客人及员工,没有消防队指挥人员的批准,不允许再进入危险公共区域。

11、保安必须阻止所有汽车的出入维护好车场秩序,保证紧急用途车辆的畅通。

(5)、工程部

1、平时安排值班要满足紧急突发事件需求,保证水、电有专人控制。值班人员要熟悉酒店的消防水电的共给系统。

2、接到报警后,值班工程师及时委派一名员工前往水泵房开启水泵和发电机房,配合灭火工作。

3、指令专人负责切断起火部位的电源,并迅速检查安全出口灯,防火通道照明灯是否完好,做好撤离准备等。

4、与消防中心配合,确定在无人的情况下,及时切断电梯电源。

5、检查消防管道的各个阀门是否开启;同时打开 压送风口和排烟口进行排烟。

6、值班工程师必须召集其部门义务消防队员,在指定地点待命,随时进行灭火,疏散工作。

7、工程部需与消防队配合。提供建筑图纸及按照消防队的指挥,为消防救火提供便利等。

8、撤离后及时清点员工人数。

l 交换站

1、交换站出现火情时,值班人员迅速赶到火灾现场,若火势不大,利用就近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同时报警。火势蔓延无法控制时,立即转移或隔离易燃易爆物品至安全地带,以防发生连锁反应。

2、迅速切断电源。

3、接到报警后,部门经理、eod、值班工程师应立即赶到火灾现场,视火情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关闭饭店内的空调通风设备、各种电器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决定是否报警。

4、负责消防水泵、配电室等设备的人员迅速进入工作场地,并使这些工作设备处于良 好工作状态。

5、组织义务消防队员火速携带防护用具、用品赶赴现场,敷设水带,接通水源,全力投入扑救。

6、地下室空气不流通,容易造成窒息,应做好防护措施。

7、立即转移重要的工程资料和重要物资。

8、撤离后清点员工人数,到汇集点集合。

l 配电室

1、当配电室发生火灾后,当班人员立即关闭总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同时报警。

2、部门经理、eod、值班工程师接到报警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利用灭火器材及时扑救。如果火势过大,迅速决定报火警“119”。

3、指派专人迎接消防车。如有伤员立即由部门经理、eod报“120”急救中心。

4、及时提供配电室基本情况,配合消防队全力进行扑救;

5、下令撤离时,应清点人数。

l 房务部

1、接到报警后,部门经理必须立即赶到火警现场,稳定宾客情绪。如有受伤,立即安排医疗。

2、服务中心立即通知各楼层服务员关闭所有防火门并坚守工作岗位,同时提醒其准备好住客资料,并守候在电梯口和防火通道口,给疏散做好准备。

3、召集其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员,立即进行灭火、疏散工作。

4、接到需要疏散的指示后,客房部指令专人负责按下列程序进行安全有效的疏散:

(1)着火房间;

(2)相邻房间及同楼层房间;

(3)着火层以上楼层;

(4)着火层以下楼层;

5、必须逐个检查所有客房,通知客人按服务员的指引撤离到安全区域,服务员检查确定无人的房间,在门上用粉笔画“o”做记号;

6、组织撤离时,电梯间指派一名服务员,禁止任何人使用电梯,指导客人走疏散楼梯,做好火场内外的联络工作;

7、在撤离到安全区后,计算客人人数,与前台核对;

8、如发现有客人和员工尚未撤离,必须通知消防队的负责人。

灭火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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