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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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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管理规定

第1篇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 在线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 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 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 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 生产区域进行第二条第(五)、(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进行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 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 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 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 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 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 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 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 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 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 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 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 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2篇 进入生产区人员着装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生产区人员着装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安全作业行为,确保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区的着装规范管理。

二、着装规定

1、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区必须穿工作服;

2、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3、员工进入作业现场工作服穿着必须做到“三紧”,即袖口紧、领口紧、下摆紧;

4、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5、员工进入现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穿一般工作服、耐酸碱工作服或者防静电工作服;

6、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7、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8、陪同外来人员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9、员工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卫生;

三、考核规定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按50元/次进行考核。

第3篇 外单位人员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加强外单位进入运行发电厂、变电站进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单位的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及对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具备法人资格外单位在公司管理的运行发电厂、变电站中承包有关工程的安全管理。外单位进入公司的其它电力生产区域工作可参照执行。

外单位人员参与协助公司部门和班组在发电厂、变电站组织开展的工作,视作公司部门和班组的现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2.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外单位:是指与运行单位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3.2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发电厂、变电站的高压室及高压场地、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及电抗器室、站用变室、接地变室、电缆室及电缆沟。

3.3工程管理部门:公司对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部门。

3.4发、变电运行部门:

发、变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发、变电设备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

4安全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安全职责:

4.1.1审查外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及备案的工作。

4.1.2审查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4.1.3审查外单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四大措施”。

4.1.4审查外单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签发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工作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4.1.5对发电厂、变电站内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4.2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4.2.1组织对外单位施工资质的审查工作。

4.2.2组织与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4.2.3组织审批对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

4.2.4工程准备阶段负责对外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4.2.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或监护。

4.3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责:

4.3.1核对外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

4.3.2审核会签外单位人员进入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审查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措施。

4.3.3按工作票要求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4.3.4工作许可前对外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或监护。

5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前的有关程序

5.1安全资质审查。

5.1.1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的外单位应经过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

5.1.2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经发包单位审批,分包单位也必须是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单位之一。

5.2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5.2.1施工前,外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2.2公司原则上每宗发包工程项目应予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但对于同一外单位承包的经常性维护等项目,可定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5.2.3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必须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5.2.4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5.3施工方案制定与审批。

5.3.1外单位在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内工作,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5.3.2发、变电运行部门审查施工方案中的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5.3.3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对重大和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应由公司分管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领导批准。

5.4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资格认可。

5.4.1外单位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4.2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5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进场前,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以及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经三方相关人员确认并签名,各执一份。

5.6在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有关事宜。

5.6.1外单位必须向发、变电运行部门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工程管理部门对其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公司安全监察部签发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6.2发、变电运行部门核对外单位及其施工人员是否符合有关公布备案情况。

5.6.3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工作票会签手续。

5.7其它

5.7.1外单位施工人员应取得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即《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7.2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内留宿,如确需在发电厂、变电站内住宿的,必须经发、变电运行部门和安监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方可。

6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6.1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必须持有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并在门卫处做好登记工作。

6.2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后,未取得工作许可前,所有人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运行部门指定区域等待。

6.3在工作许可前,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工作许可人填用《发电厂、变电站安全技术交底单》向外单位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互相签名确认,并履行工作其它相关的许可手续。

6.4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及公司颁布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施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6.5对于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的施工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发变电运行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

6.6对于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发、变电运行部门应派人驻守发电厂、变电站进行安全监督。

6.7以下情况,工程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7.1安全危险性较大工序的施工期间。

6.7.2改变安全技术方案,并使施工安全风险增加的施工期间。

6.7.3因客观因素,大幅压缩工期的施工期间。

6.8以下情况,发、变电运行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8.1带电作业。

6.8.2动火作业。

6.8.3部分停电的110kv施工现场。

6.8.4部分停电的高压室施工现场。

6.8.5在运行中的二次电缆室及电缆沟施工。

6.8.6高压场地起重、吊装设备。

6.8.7高压设备上的油漆。

6.9外单位在每日收工前,应清扫施工现场。工程完成后,不得遗留各种工具、材料、废料和垃圾在工作现场,由发、变电运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工作票离场。

第4篇 进入生产区人员着装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生产区人员着装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安全作业行为,确保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区的着装规范管理。

二、着装规定

1、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区必须穿工作服;2、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

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

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

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3、员工进入作业现场工作服穿着必须做到“三紧”,即袖口紧、领口紧、下摆紧;

4、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

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5、员工进入现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穿一般工作服、耐酸碱工作服或者防静电工作服;

6、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

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7、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8、陪同外来人员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

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9、员工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卫生;

三、考核规定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按50元/次进行考核。

党工委制度

第5篇 进入车间管理规定办法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1】

撰写人--------------------欧立阿发

一.总则

1.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厂发展,结合本厂生产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本厂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二.人员管理

1.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车间开早会所有车间人员提前5分钟到,主管主持);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晚上:19:00-22:00;每月厂长根据生产进度安排公休一天;

2.车间员工必须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命令或工作安排;

3.全体车间人员必须按要求佩带工牌,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4.车间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例如吃东西,聊天,听歌,离岗等行为,吸烟要到厂指定区域;

5.对恶意破坏工厂财产的行为或盗窃行为,不论大小一经发现,一律交总经办严厉处理;

6.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按厂请假程序向各级主管申请,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7.工作时间内,倡导全体人员说普通话,禁止拉帮结伙.

三.作业管理

1.车间严格按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

2.生产流通确认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错误,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负责人报告研究处理;

3.车间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所操作设备及工作区域进行清理,保证工序内环境卫生,通道或公共区域主管安排人员协调清理;

4.车间人员领取物料时必须持车间主管开具的领料单不得私自拿走物料.生产完成后,如有多余的物料及时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域内;

5.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不能混料.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移交物料要交际协调好,标示醒目;

6.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太面,做好设备保养工作.最后离开车间要将门窗,电源关闭,若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最后离开者的责任以及生产主管的责任.

7.车间人员严格按工艺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操作,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造成品质问题,由作业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四.生产现场物品摆放及清洁卫生

1.原材料直接放置到生产现场的,仓管员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并摆放整齐,标示清晰;各生产现场原材料保管和适用,由该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或该工序直接操作使用员工直接保管和维护,不得随意放置物品。

2.生产现场均为设定作业区,员工不得随意到非作业区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场地,应请示批准。

3.包装好的产品应放置在暂放区内,标示明确,以便检查验收及转序寻找,搬运方便,防止在使用型号,规格时拿错。

4每日在清理现场时必须将不能回收的废物及时放到垃圾桶或外面的垃圾堆里,现场清理余料时,将有用的余料清理出来,能及时合理分配使用。

5.若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价值较高或良性物品,从重处罚。

五.工程技术人员(出模师)评审

1.工程技术自行设计,放样品经过第一次评审不合格,修改后第二次评审仍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2. 工程技术放样品评审合格后,投入生产,未将生产资料传达给相应的部门一次罚款100元。

(例如:效果图,模板,模板台帐,材料清单,工艺流程,以及技术指导性文件等)

六.本厂物料管理单据的使用

1.本厂生产用物品,半产品,成品以及派工单所使用表格均要填写生产编号;

2.要填写生产编号的表格如下:

《申购单》《采购单》《进仓单》《领料单》《退仓单》《生产日报表》《员工派工单》《成品入库单》《不合格处置报告》《工序检验报告》《产品交接单》《来料检验报告》,质量记录不真实,统计错误,造成损失的从严惩处,每次处罚50元。

工厂进出厂管理规定【2】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闲杂人员入厂,维护本厂正常的内部治安秩序,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本厂的生产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厂职工必须准时上下班。

门卫人员必须对迟到或早退人员在进出厂门时进行登记,任何人员在上班中途时间进出厂门,均应按《行政后勤人员考勤制度》主动配合门卫进行查验或登记;对拒绝登记者,不得放行进出厂门。

任何人均不得刁难门卫,对不听劝阻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

若故意肇事,与门卫人员发生冲突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者,依据情节轻重处以20-100得罚款,属本厂职工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本厂职工必须佩戴出入证进出厂上岗工作。

门卫人员有权对进出厂的任何人员进行询问,查验证件。

若发现不佩戴出入证者可给予每次10元的罚款。

任何人员在进厂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不得刁难滋事,若不听劝阻、故意肇事,按第一条规定处罚;

三、长期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必须办理并佩戴出入证(10元/个)进出厂,由保卫组对该类人员建档管理;外来人员,应自觉到保卫组办理临时出入证(交押金10元);总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允许其佩戴公司出入证,若不能出示总公司出入证者,必须在入厂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因公来厂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证)在入厂时填写会客单,且在门卫人员征得接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厂接洽工作,进厂接洽工作人员出厂时交回会客单经门卫核对注销后方可出厂。

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凭其公司出入证即可放行进厂,不能出示公司出入证者,仍按前规定执行。

五、本厂拒绝小孩进厂。

无论本厂职工子女或外来小孩,均不允许放行进厂。

若发现有小孩在厂区游逛,对当班值勤门卫和小孩监护人分别罚款30元/次。

若不能追究到小孩监护人的,对当班值勤门卫加倍处罚。

六、无论因公因私的进出厂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携带与本公司类似物资进厂,若随身携带有与本公司类似物资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带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方可出厂,若发现带物出厂,而手续不全者,将对携带者给予50-100元罚款;若查实属携带本厂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理。

七、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停车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门卫人员有权对任何进出车辆进行检查(包括检查驾驶室,或后备箱),驾驶员应自觉接受检查,不得刁难。

凡随车自带物品,原则上不准带进厂,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运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到门卫交验物品,方可放行出厂,若发现出门手续不全者,将对出门条项目签批负责人和车主分别给予50-100元罚款。

若驾驶员不听从执勤门卫人员的指挥,违令驾车强闯厂门,给予200元罚款;门卫发现出厂产品与出门条上标识品种、状态或数量不符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组,保卫组有权对业务员或驾驶员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并按本厂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八、值班门卫有权对任何人带出厂门的任何可疑物品进行检查,若发现夹带本厂生产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以5-10倍的罚款;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九、门卫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严守工作岗位,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故意刁难。

若徇私枉法从中作弊,发现一次,给予20-200元罚款,同时对举报者按罚款金额的50%进行奖励。

十、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补充。

十一、本规定从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__厂

__年8月14日

第6篇 进入变电站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变电站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人员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管辖范围的运用中的变电站及在这些变电站的生产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运行维护、装卸物资及其他作业的所有人员(以下称作业人员)。变电站运行人员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进入变电站的作业人员,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在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简称《安规》)的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作业人员进入变电站工作,必须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许可由变电站运行当值具有“工作许可人”资格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并经当值值班长同意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域作业。

(1)工作许可手续必须按照《安规》要求执行。

(2)对变电部以外的单位来变电站工作所填写的工作票,必须实行“双签发”。

(3)对工作区域在变电站内但不属变电部管辖范围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如各县局在10kv出线构架电缆头以外的设备上工作),其工作票可不需变电部“双签发”,但需实行“双许可”,即其工作须经当值运行负责人许可,并在工作票备注栏中签名;其他不需办理工作票的工作,须征得当值负责人的同意。

(4)对变电部以外进站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资格由生技部审核后书面通知变电部,由变电部转发各变电站。工作负责人在办理许可手续时必须出示工作证。

(5)工作许可前、后人员管理:

①工作许可手续未办妥前,作业人员只允许在指定地点集中待命,不得擅自进入作业现场。

②工作许可人在完成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③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现场向工作班所有人员宣读工作票,并进行安全情况交底后,才开始作业。

第五条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必须按《安规》规定,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2)在邻近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监护。

第六条工作终结前、后的人员管理。

(1)工作结束,在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工作现场,由工作负责人清点无误后,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工作终结手续办理后,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作现场和其他生产区域。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外施工单位指分公司以外的单位。除按以上第三至第六条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开工前,外施工单位须凭工程主管单位出具的安全考核证明(该证明须复印一份报生技部),到变电部办理“进站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证”者,一律不准进站工作。

(2)作业人员持“进站施工许可证”,并佩带胸前,方可进入变电站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3)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必须实现严格的工作监护。

(4)如果施工超出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必须由施工单位重新拟订安全技术措施,报发包方负责人同意后,由有关单位实施完善,方可施工。

(5)工程施工结束后,外来施工单位应把作业人员“进站施工许可证”收回,统一交变电部注销。

第八条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变电站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防火、防触电、防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

(2)作业区域与带电设备区域须设置网状安全围栏。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4)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按动火工作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应齐全、符合要求,安全措施必须正确完善,动火工作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到位。

(5)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完好可用,灭火器材使用后要进行登记,并通知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和增补。

(6)凡移动防鼠挡板,须事先征得值班负责人的答应,防鼠挡板一旦移开,其门口应有移动挡板的班组派员负责看守,直至恢复为止。在增放电缆、需开挖电缆沟隔墙洞穴的工作场地,须有人在场看守,遵循“谁施工、谁负责恢复”的原则,谨防小动物事故的发生,并须符合电缆防火规定。

(7)现场施工用电,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分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管理规定》的规定。

(8)在站内作业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防止触及电气设备或碰撞构支架;与生产工作无关的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特种作业车辆应专人监护;严禁在变电站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

(9)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清洁,做到“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道不乱放;杂物不乱丢),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油污、杂物等。

(10)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时,如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指出,限期改进。

(11)进入变电站生产现场的人员,一律必须戴安全帽;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穿合格的工作服。凡不符合要求者,当值运行人员有权禁止其进入。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生技部。各单位部门在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立即向生技部反映。

第十条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 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 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 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

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 生产区域进行

第二条第(五)、

(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进行

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 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 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 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 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 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 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 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 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 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 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

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

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

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 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 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

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22〕148号)同时废止。

第8篇 油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 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用火监督(护)原则

(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业人

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

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

(二)用火监督(护)人

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

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

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

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

(三)用火负责人

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

(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

(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

(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

(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

(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七条 工业用火资料管理

(一)工业用火资料:

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

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

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

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9篇 进入设备罐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进入设备(罐体)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安全生产主管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

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

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

第10篇 班组安全管理讲座:进入容器设备8个必须规定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5.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6.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7.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设备和措施。

第11篇 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 在线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 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 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 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 生产区域进行第二条第(五)、(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进行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 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 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 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 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 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 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 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 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 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 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 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 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12篇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第13篇 进入浸麦槽安全管理规定

一、进入浸麦槽前必须书面履行入槽手续,经由主管主任或安全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批准或共同批准后方可入槽操作。

二、入槽手续的申请和批准严格执行谁操作谁申请,谁组织谁审批的原则,需要在夜间入槽的正常审批后必须经主管经理和车间安全员会签。

三、审批后的《入槽许可证》过了规定的时间后不得再使用,需要重新入槽时必须重新申请,原许可证作废。

四、审批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该槽的生产工艺记录,审批人根据工艺时间确定入槽的时间和时效,严禁隔夜审批。

五、浸麦当班人员负责当班期间对外来人员进浸麦槽的手续查验,手续不符的不得允许入内,劝阻的同时汇报主管主任或安全员。

六、维修人员需入槽检修喷淋管道、通气管道或其它设备时监护人中必须有浸麦当班人员,夜间作业除浸麦当班人员外应根据工作量难易程度增加检修和监护人员。

七、浸麦操作人员入槽进行槽壁、顶棚、喷淋管道等槽内设备擦洗时必须持有手续,此外需另有监护人员,夜间和白天部分时间段(18:00-8:00)禁止进入槽内,浸麦操作人员申请该时段的不予审批。

八、清洁人员进入浸麦槽进行假体清洁时,至少两人以上共同作业,当班浸麦人员和选麦投料人员需要在入槽手续中会签作为共同监护人。

九、进入浸麦槽需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安全措施:

1.进入有料浸麦槽的安全措施:

(1) 必须是长断水的工艺时间内,且下水操作已完全执行完毕(一般不低于1小时),co2 风机已经开启。

(2) 浸麦当班人员不得上水,不得打开下料阀的锁和阀门。

(3) 浸麦当班人员将下料阀的锁钥匙交给入槽人员,自身入槽的钥匙随身携带。

(4) 按正确的方法佩带好安全带,且将安全带的另外一段系到喷淋管道上,收紧安全带卡扣。

(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人员出槽后方可执行生产工艺要求的下道工艺。

2.进入无料空浸麦槽的安全措施:

(1) 布麦后、未投料前的工艺时间内,投料插门、上水阀禁止打开,下水阀打开。

(2) 浸麦当班人员和选麦投料人员不得执行投料、上水操作。

(3) 按正确的方法佩带好安全带,且将安全带的另外一段系到槽内直梯上,下到槽底后将安全带系到其它可靠位置,收紧安全带卡扣。

(4)除浸麦、选麦投料人员监护外操作者需要另外至少一人的陪同监护。

(5)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人员出槽后方可执行生产工艺要求的下道工艺。

(6) 长期停产的空槽,上水阀、投料插门均需关闭挂牌,下水阀挂牌打开。

第14篇 进入站场、阀室安全管理规定输气站

第一条 非本单位外来人员进入站场、阀室内必须经所属管理处同意,并接受站场安全监督人员、阀室值守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入站场、阀室人员必须正确劳保着装或穿着站场配备的防静电外套。

(二)进入站场、阀室前必须关闭手机,切断非防爆电子设备的电源,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

(三)进入站场、阀室人员要严格服从生产人员管理,随引导人员按照规定线路、区域参观,严禁触碰、动用工艺生产区域任何操作按钮、设备和工器具。

(四)站场、阀室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入内。将随身携带的火种存放在火种寄存处。

(五)进入生产区域(包括露天工艺区、压缩机厂房区及附属设备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调整好帽箍,系好帽带),不得穿带铁钉、铁掌鞋及硬塑底鞋进入工艺生产区。

(六)了解站场、阀室布局和逃生线路。

外来人员了解并承诺遵守上述有关安全提示要求,并在进站人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条 公司总部及管理处机关人员、维修人员进入站场、阀室内工作,必须正确穿着公司统一配发的防静电工作服(纽扣、拉链系到位)、劳保鞋或防静电长外套,进入生产区域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并关闭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

第三条 施工单位进入站场、阀室内施工,实行《施工现场准入证》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作业人员名单报站场所在地区管理处办理“准入证”,地区管理处负责对进入站场、阀室施工的承包商人员开展入站安全教育,包括入场须知、站场概况、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防火、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应急处理和安全疏散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知识等内容。考核合格者方可为其办理“准入证”,并视项目规模收取施工承包商2000—5000元的入站施工安全管理抵押金。

第四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站场、阀室内施工,必须正确穿戴符合可燃气、易燃易爆场所要求的劳保工服,正确佩戴安全帽。站场、阀室管理人员负责对进入站场施工承包商人员实行日动态管理,对当天进入站场的施工人员、施工内容要有详细记录。

第五条 所有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站内,对必须进站的机动车辆要经过管理处批准,必须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火帽才可进入,并按指定的路线位置行驶和停放。车辆必须占用消防通道临时停放时,驾驶人员不得离开车辆。

第15篇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以及凡在生产区域内或试车期间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员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装置提出申请。

2、装置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同时签字。

3、装置领导和hse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本单位领导审批,本单位hse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派一名监护人;

(3)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 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 作业监护人员要随时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入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 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3) 作业监护人员不在监护场所不得作业;

(4)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5) 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6) 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人数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应重新分析。

第九条 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施工期间对进入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特别批准;其它一般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可由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公司hse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进入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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