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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②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③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①可燃、助燃气体≤20 m3的储罐;
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 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 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第2篇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规定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
第3篇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工作规定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
第4篇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核主要包括四项重点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施工方案、索道架设施工方案、基坑开挖爆破方案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资源供应计划。
2.1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时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满足合同规定工期前提下,尽量做到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和均衡性。
2.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
2.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审查时,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
2.4资源供应计划: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审批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完成。但在开工前应完成反映全面规划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纲要的审批工作。
4、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变更、补充和调整:
对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提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方案审查,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准。
5、施工方案(措施)审查规定
5.1施工方案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特殊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结束并进行闭环管理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5.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5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②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③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①可燃、助燃气体≤20 m3的储罐;
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第6篇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1、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2、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核主要包括四项重点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施工方案、索道架设施工方案、基坑开挖爆破方案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资源供应计划。
2.1 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时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满足合同规定工期前提下,尽量做到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和均衡性。
2.2 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
2.3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审查时,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
2.4 资源供应计划: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3、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审批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完成。但在开工前应完成反映全面规划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纲要的审批工作。
4、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变更、补充和调整:
对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提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方案审查,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准。
5、 施工方案(措施)审查规定
5.1 施工方案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特殊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结束并进行闭环管理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5.2 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7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 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 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 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 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第8篇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核主要包括四项重点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施工方案、索道架设施工方案、基坑开挖爆破方案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资源供应计划。
2.1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时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满足合同规定工期前提下,尽量做到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和均�性。
2.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
2.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审查时,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
2.4资源供应计划: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审批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完成。但在开工前应完成反映全面规划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纲要的审批工作。
4、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变更、补充和调整:
对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提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方案审查,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准。
5、施工方案(措施)审查规定
5.1施工方案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特殊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结束并进行闭环管理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5.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9篇 工程分包审查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分包行为,确保顺利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2.术语
分包商是指从总承包商分包某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现行的分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业主(项目法人)指定的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另一种是总承包商自行选择的分包商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3.编制依据
《国家电网项目部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1-2015
4.职责
4.1 总监理工程师
4.1.1 工程监理项目部在收到总承包商的关于分包商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
4.1.2 工程监理项目部审查结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资质审查意见,并在“分包商资格审查申报表”中填写资质审查的结论。资质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4.2 专业监理工程师
对所报的分包商资质申报材料按各自的专业分工进行认真审查,包括分包商的业绩、能力、信誉、财务等情况的审查,审查完毕后把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5.控制程序
5.1 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新工程开工前进行。
5.2 首先由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签定分包合同。再由总承包商填写“分包商资格审查申报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审批。
5.3 分包商的资质审查的重点内容
5.3.1 分包合同(协议书)。审查拟签的分包合同是否与施工总承包合同相抵触,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分包工程名称(部位)、工程数量、拟分包工程合同额、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等。分包工程的范围应符合要求,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
5.3.2 分包商资质及有关证明资料
5.3.2.1 分包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等原件。
5.3.2.2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3.2.3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3.2.4 分包商的业绩包括经验、能力、信誉、财务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3.3 分包商拟分包工程的施工配置
5.3.3.1 分包商施工(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包括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3.3.2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5.3.3.3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安全准用证)、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等。
5.4 在审查时,与拟选的分包商接触,详细了解其工程经验、工程信誉、管理水平,以及财务等情况,判断分包商是否具备承担所分包的工程的能力。
5.5 未经监理项目部审核同意的分包商,总包商不得让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第10篇 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规定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现场直接作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和确认的hse管理要求和职责,以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生产车间各项作业前的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hse)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关于加强公司职业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决定》
职责
公司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全面贯彻执行。
部门、分公司及生产车间主管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具体落实。
部门、分公司及生产车间副职或安全管理员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班组长、岗位责任人负责按照公司qhse管理体系及项目要求负责本单位施工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技术质量、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负有对各作业单位安全条件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职责。
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作业进行停工,按照公司hse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班组长、岗位责任人负责本班组、本岗位日常作业安全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作业人员应开工前有责任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因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作业,要求完善作业条件,有权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管理内容
分级
按照作业危险性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实行四级负责
4.1.1一级: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作业单位对下列作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落实和确认。
4.1.2二级:各部门、分公司及生产车间主管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作业单位负责人,对专业工序交接过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和确认。
4.1.3三级:专业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qhse管理体系和项目要求需办理作业许可证相关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4.1.4四级:由班组长、岗位责任人负责本班组、岗组日常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确认范围
作业安全条件的确认范围应按照“人、机、料、法、环”的本质安全要求逐条检查确认,落实相关措施,包括人员资质、教育培训、设备、工机具、施工方案及危害性分析和交底、个体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环境、作业许可证及相关作业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确认原则
a) 实行逐级确认的原则即需上级确认的,下级必须先进行确认后,方可交上一级进行确认,但按照分级原则,其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负主要责任。
b) 专业之间工序交接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由主管生产副职或安全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作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确认,上一工序存在隐患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 需办理作业许可证的相关作业,专业项目、分包商负责人需按照确认范围及相关作业许可证要求内容落实具体安全作业条件,并确认合格后,方可按照程序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领导需按作业许可证要求和职责对具体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逐条核实后,方可签署作业许可证。
d) 日常作业,班组长在安排作业任务时,应按照确认范围对安全作业条件进行逐条确认无误后,方可安排岗组作业任务,并做到“三交一清”,存在安全隐患的,岗位责任人、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e) 作业过程中,各级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当安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及时组织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f)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用电作业、机械设备作业、吊装搬运作业及其它安全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g) 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保障作业技术方案在技术上切实可行,并监督在作业过程中的有效实施,保证交接工序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作业技术方案的要求。
h)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设备安全性能的日常检查和确认,对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i) 一、二、三级作业确认人必须到现场进行确认后,签注具体的确认意见,交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业,所有表格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安全部门存档备查,保存到项目结束。
j) 班组日常作业安全条件由班组长、岗长共同确认后,由班组长存档,保存到项目结束。
附则
凡是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的,一经查实,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确认人未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和确认事项要求进行确认的而发生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其责任。
2本制度由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