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 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_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_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第2篇 交易中心车辆过磅管理办法规定
交易中心车辆过磅管理办法
1、车辆不得在磅称上急刹车或转弯。
2、车辆驶入磅称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3、为了计量确保无误,车辆过磅时,磅称上不得站有行人。
4、车辆过磅后,缴清费用,需急时将车辆驶出地磅秤,不得长时间在磅秤上逗留。
5、车辆过磅后,需缴纳应缴费用,不得借故不缴或欠缴。
6、司机或其它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磅房收银室。
7、收费不撕票,属贪污行为,欢迎各客户监督举报,一经查实,均将以10-100元奖励,举报电话:____。
第3篇 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节约能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机热载体炉是指采用导热油作为热载体的固定式的电加热气相炉、液相炉和燃油(气)加热炉等。
第三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维护、检修质量检查和验收,还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shs01001)、《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石油化工管式炉效率测定法》(shf0001)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
(一)制定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并对使用单位的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及附属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组织编制和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修理及检验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
(一)组织燃料油(气)和导热油的品质分析及导热油的更新工作。
(二)组织燃油(气)加热炉热效率测试和管理。
第七条 安全环保监督部
(一)负责燃油(气)加热炉烟气排放的环保监测管理。
(二)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水务中心
负责按照公司环境检测计划要求,对烟气进行环境监测并上报安全环保监督部。
第九条 生产中心
(一)负责编制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做好日常操作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编制和上报有机热载体炉更新、检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每月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
(四)负责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负责建立健全有机热载体炉档案和使用登记、取证工作。
(六)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配合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前期管理
(一)有机热载体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
(二)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扬州市质量技术局报装,并由经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完毕后,规划建设部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在投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向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条基础及技术管理
(一)生产中心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工作。
(二)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三)生产中心应建立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档案和台帐。运行档案除按照公司《设备基础管理办法》中要求的设备档案内容外,还应包括:使用证、有机热载体炉和安全附件的内外部检测报告、定期炉效监测分析报告、腐蚀监测报告等。
(四)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五)有机热载体炉应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承担。
(六)生产中心收到定期检验报告后,相关管理人员应对报告及时进行复核,复核后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检验报告封面上签字。对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结论和问题各生产应及时执行和整改。
(七)各生产中心应视有机热载体炉的积灰程度、运行工况和燃料油消耗情况安排热媒炉炉管和空预器的清灰。
1.清灰周期规定
正常情况下,除瓶片s3装置外,以热效率作为确定清灰时机的标准,当热效率降至下列情况时,相应生产中心应在两周内安排热媒炉炉管和空预器的清灰。瓶片s3装置热媒炉至少一年安排一次热媒炉炉管清灰。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1、k01.2、k01.3:50~6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8.5%。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5、瓶片生产中心60k01和60k02:70%~8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8.5%。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4、瓶片生产中心60k03:70%~8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7.0%。
2.清灰过程及效果监控
各生产中心应对清灰作业过程进行监控,对清灰前后的排烟温度、热效率等相关参数进行比较,应确保清灰后至少达到以下效果: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1、k01.2、k01.3:50~6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160℃。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5、瓶片生产中心60k01和60k02:70%~8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160℃。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4、瓶片生产中心60k03:70%~8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200℃。
(八)各生产中心应对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的空预器、烟囱壁腐蚀速率进行监测,对腐蚀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九)各生产中心每周应对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进行监测,每月编制有机热载体炉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报告。
(十)为确保氧含量分析准确,氧分析仪应安装在空预器与烟气进口间的烟道上。各生产中心应组织每周对氧分析仪进行校验,建立校验台帐。正常运行时若氧含量波动较大,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对氧分析仪进行校验。
(十一)各生产中心对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应设置烟气取样点,以利于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取样点的设置应按中石化《加热炉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十二)水务中心应按照公司环境检测计划要求,定期对烟气进行环境监测,并将结果通报。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对超标排放各中心应制定整改措施,安排计划逐步达到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
(一)各生产中心应制定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并尽量避免过低负荷运行。
(二)生产中心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保人员应精心操作和维护,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有机热载体炉的开停炉及进行油气转换时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规定执行,严禁短接联锁强行点炉。
(四)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在运行过程中应合理控制燃油温度,保证燃料油的恩氏粘度不大于4.5e;保证燃油、蒸汽系统压力稳定、雾化蒸汽应为过热蒸汽,且应控制其压力高于燃油压力0.05mpa。
(五)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在正常运行周期内的平均热效率(以下简称热效率)应达到规定指标:热负荷在10mw及以上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7%以上,其中新建一年内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9%以上;热负荷在10mw以下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设计值。
(六)在燃油(气)变化时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对有机热载体炉烟气露点进行监测。在提高热效率的同时,应避免烟气露点腐蚀。
(七)根据烟气露点测试结果决定最终排烟温度(烟气离开空预器的温度)。最终排烟温度一般控制在高于露点温度20℃-30℃的范围内。对暂时不能达标的有机热载体炉,应在保护设备的同时制定相应改进措施,降低排烟温度,提高热效率。
(八)在无风,环境温度为27℃条件下,炉顶、炉壁及热烟风管道外壁温度应不超过80℃,炉底外表温度不超过90℃。设备维保人员应定期/每周对炉顶、炉壁及炉底外表温度进行测量,测量数据保存在控制室内。生产中心操作人员进行巡检时应注意观察炉体温度的变化及燃烧器和风道的振动情况,通过观火镜观察炉内燃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九)燃油有机热载体炉排烟氧含量应控制在3%~5%,燃气加热炉应控制在2%~4%;co含量应不大于100ppm。
(十)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对每批购进燃料油进行品质分析,并建立台帐。一般燃料油中硫含量应不大于1%,机械杂质应不大于2000ppm。燃料油中的硫含量和机械杂质达不到要求的应制定计划,采取控制措施。
(十一)生产技术部每年组织有机热载体的品质分析,如有两项指标分析不合格或裂解成分超过10%则应部分再生处理或部分更换。
(十二)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或因设备存在缺陷等情况下需维持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应实施特护运行,生产中心应制定特护运行方案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后执行。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设备人员在执行规定的日常检查内容的同时,必须认真落实特护方案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检修管理
(一)有机热载体炉的检修应按照《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执行,检修前与炉内相连的工艺管线应加盲板隔断。
(二)有机热载体炉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将修理或改造方案报设备管理部批准,后并由施工单位报扬州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每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对全部氧含量分析仪(包括探头)、热电偶和风压表(包括探头)进行维护、检定。
(四)
有机热载体炉检修后使用单位应组织进行验收,形成相应记录,按照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核
各生产中心每月应对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设备管理部和生产技术部按《设备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频次对公司的有机热载体炉进行一次专业管理检查和考核。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何宁溪
第4篇 客户关系管理办法规定
客户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客户关系维护应根据客户情况的变化,不断加以调整,并进行跟踪记录。
2、客户关系维护的重点不仅应放在现有客户上,而且还应更多地关注未来客户或潜在客户身上。
3、应利用现有客户关系进行更多的分析,使客户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4、有关维护客户关系的工作需售后维修部各级管理和工作人员共同合作、相互监督。
第二条 客户关系卡的制作与应用
1、根据固定的格式编制客户关系卡片,其内容包括客户姓名、工作单位、职位、住址、联系方式等。
2、对于重点客户应该单独管理,制作重要客户的卡片。
3、客户关系卡的应用须以准确性、有效性、时效性为原则。
4、客户关系卡应随着客户情况的变化,加以记录调整。时常更新客户卡,保留有用客户信息。
第三条 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1、通过广告宣传、客户服务计划的制定及售后维修人员的个别接触,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2、售后维修人员不要只去访问特定的客户,而应进行巡回访问。
3、充分聆听客户需求的信息,对客户需要周到细心的关怀和提供良好的服务。
4、经常与客户沟通、保持良好的关系。
第四条 指导客户
1、积极地将各种有利的情报提供给客户。
2、提供给客户公司新产品信息以及使用新产品的感受。
3、耐心地处理客户的异议,经常地帮助客户。
4、公司进行促销优惠活动时应及时通知客户。
第5篇 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规定
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为了控制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建立员工准入制度
(一) 执行岗位准入制度。对新入矿、转岗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培训,直至合格为止,继续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
(二) 实行入井资格证制度。对全矿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入井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对没有”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严禁入井,否则,每人次罚款500元,罚井检工100元。
(三) 开展隐患人排查。对有重大疾病的人员不予颁证或吊销“安全资格证”,严禁入井;对“十一种隐患人”进行排查,对短时期不具备入井的人员暂扣“安全资格证”,严禁入井。对隐患人入井的每次罚责任人500元,罚值班人员200元,罚井检工100元。
二、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一) 强化矿级培训。
1、培训形式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内培或外培、脱产和业余相结合的形式,重点推行现场实训的方法,由分管矿领导不定期组织分管系统内的特殊工种进行实训,逐个进行过关考试,并建立考核档案,让受训人员能够真正掌握现场操作技能。
2、强化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并随身携带方能上岗,没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的,罚款2500元;不随身携带的每次罚款500元。
(二) 强化区队培训。区队每天要利用班前会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的学习贯彻活动,要坚持开展班前岗位风险评估、坚持开展“每日一题”安全知识的学习活动,通过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避免因工作差错和操作失误造成事故。没有坚持培训的,每次罚单位正职各500元。
(三) 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每季度,由人力资源科组织,安监处参与,开展一次事故案例教育活动,通过事故案例教育达到提高安全意识的目的。
(四) 坚持全员每月一考。每月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考试,由体系办出卷,机关包保部门组织本部门所包保的基层单位人员进行考试,负责阅卷及成绩汇总,安监处督导。对考试不合格人员每次处罚200元,并进行补考,再次不合格的停工学习,直至合格为止,学习期间不支付工资;对不参加考试人员调到武保科培训。
三、 严格落实岗位行为规范
(一) 坚持班前礼仪和集体升入井制度。
1、 坚持班前礼仪“八项程序”、 井口精神状态确认和举旗列队集体升入井制度,凡一次不执行的,罚带班干部及班队长各500元,罚当班职工每人100元。
2、 严格井口入井秩序,班前会结束后,由值班干部举牌将当班人员集体列队带至井口大厅,并按点有序入井,否则,处罚值班人员500元/次。
3、 实行全员编号管理。将工号、发射卡号、自然编号及入井安全资格证进行统一,使编号做到能够直观识别出所在单位、工种,对不挂牌号的每人次罚款500元;严厉打击套牌人员,对工号、卡号、编号与“安全资格证”不一致的,每人次处罚2000元。
(二) 坚持现场风险预控和安全确认。开工前,科区带班干部及班队长必须对施工区域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填写记录备查;每道工序开始前,职工对本岗位范围内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安全确认;专职安监员对所承包片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进行评估。专职安监员对科区干部和职工的评估确认情况进行督查,职工未执行风险评估和安全确认的每次罚款100元。带班干部、班队长未对职工进行检查的,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三) 制定执行岗位安全行为规范。由分管专业副总牵头,分岗位制定本系统员工安全行为规范;由安监处牵头制定全矿员工安全通用行为规范,并严格落实到工作现场。对职工不安全行为每次处罚200元。
四、 强化对职工不安全行为监督
(一) 强化自我监督及约束。强化日常安全行为的养成,积极参加单位及矿组织的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思考,强化安全观念,推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制度,个人、班组、科区每月都要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对月度安全工作进行思考,将该项工作纳入安全收益考核,占安全收益总额30%。
(二) 职工间互相监督。班组成员或每个“安全家庭”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强行制止。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带隐患作业或不规范操作每次罚责任人200元,“安全家庭”的其他成员各100元。
(三) 区队监督。各区队要自主开展自检活动,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组织一次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带班干部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要建立区队及带班干部巡查基础档案,没有按要求开展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四) 专业监督。安监处负责对全矿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安监人员带任务进行监管,对任务基数的超额部分和不足部分,分别按10%给予奖罚。
(五) 职能部门及矿领导监督。
1、 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由各专业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组长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
2、 动态检查。采取矿领导及业务部门、专检员日常随机进行;安监员、机关跟班人员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以“小分队”的形式突击检查。
3、 带任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涉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不安全行为,应当责令停止一切作业活动。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带任务进行,每检查一次纠正不安全行为2人,对完不成任务的每次处罚500元。
4、 检查重点。不安全行为检查重点关注采、掘、“一通三防”、顶板控制、机电运输、辅助运输等重要场所,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搬家倒面、打眼爆破工程、大型器材长距离运输等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作业环节重点监控。
5、 统计归档。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对每次检查出的不安全行为报至安监处,由安监处建立台账,具体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及记分等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
(六)强化科技装备的监督。
1、强化人员定位系统的监督。将人员定位系统纳入日常调度管理和体系考核,作为干部下井、跟带班考核和职工下井考勤的重要依据。对全矿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信息上传中断2小时的,按重大非人身事故追查处理;对个人的人员轨迹的考核由调度所负责检查,发现不正常轨迹及时通报并每人次处罚200元,安监处对调度检查进行监督,对漏检的每人次罚调度所200元,矿领导对安监处进行监督,对漏检的每人次罚安监处1000元。
2、强化视频、信息平台和手机传报安全信息的监督。强化视频系统监管,安监处值班人员每天对基层视频使用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并记录的,每次罚科区值班人员200元。对信息平台中隐患没有按期闭合的,每条罚单位正职50元;对没完成录入下井数的,每缺少一个罚责任人200元。对没按要求进行手机传报安全信息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七)强化对零散人员的监督。在井下设置“安全监督岗”,重点对零散人员进行登记,对非零散工种的人员在井下单独走动每次罚款200元。
五、 强化对管理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督
(一) 强化对用人的监管。
1、基层单位正职及班子成员要对本单位使用的班组长、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行为负责。班子成员要率先做到不违章指挥和行为安全;选用的班组长要符合岗位素质要求,能够做到不违章指挥和行为安全。对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每次处罚500元,对违章指挥的严格按“三违”论处。
2、基层单位管理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科学地选择和配备人员,做到人机匹配;要积极开展岗位技术比武,从中发现优秀的岗位工人,充实配备到重要、需要的岗位上;鼓励员工加强岗位技能学习,确保业务上精一门、会几门。对没有合理用人的,发现一人次罚单位正职及相关管理人员各500元。
(二) 强化对安全环境的监管。
1、对井下安全环境进行划片责任承包。轨道运输系统、乘人器斜巷及矿指定的区域属于运输区;皮带运输系统及相关区域、采区变电所属于保运二区;二水平泵房、变电所,三水平泵房、变电所,ⅳ53泵房、变电所属于保运一区;永久挡风墙周围属于通风区;采煤工作面两巷及到阶段石门的区域属于采煤区;掘进头开窝拨门周围及沿途属于掘进区;修护区域及后路属于修护区;及矿上划给相关单位的承包区域。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承包范围,明确分段责任人,并挂牌管理。对所承包区域环境不达标的罚责任人200-1000元。
2、作业环境要舒适,员工操作设备时与周围环境、高低、前后、站、坐等达到适宜状态;作业地点的照明要保持合理的光照度;噪声大的设备要采用消声设备及采取相应措施;作业环境要保持清洁,设备清洁,标识清晰。以上每条不达标罚责任人200元。
(三) 强化对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管。对安监处、职能科室及矿领导排查出的隐患进行“五定”管理,对逾期没整改的隐患每条罚责任人、单位正职各300元,班子其他人员按系数执行。对所辖区域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单位没有及时发现处理或上报的,每条罚单位正职2000元,班子其他人员按系数执行,带来后果的,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行政问责。
(四) 强化跟带班、值班和现场交接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令,按照《杨庄煤矿科区干部下井带班及值班制度》执行。
(五) 强化安全思想工作。基层单位要成立以党政正职为组长的安全思想教育小组,从控制不安全行为的角度出发,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通过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的错误倾向性,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态度,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从而避免不安全行为。基层单位每月要组织一次不安全行为人员安全思想教育会,不按要求组织的,每次罚单位正职500元。
六、 考核管理
(一) 实行记分考核。
1、对副总及以上矿领导的记分考核。每罚款100元记1分,记分达100分的由矿长、书记进行谈话。
2、 对管技人员的记分考核。每罚款100元记1分,月度管技人员每记40分由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月安全工资;累计记60分降职;累计记80分撤职。
3、 对职工的记分考核。每罚款100元记1分,职工记5分暂扣“安全资格证”一周,进安全法制班学习,取消一个月安全工资;记15分暂扣“安全资格证”一个月,进安全法制班学习,取消当月安全工资及季度安全分红;记30分暂扣“安全资格证”三个月,进安全法制班学习,取消三个月安全收益和季度安全分红,是辅助岗位的调到采掘单位;累计记40分达安全“黄线”,吊销“安全资格证”6个月,重新办证,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累计记50分达安全“红线”,留用察看两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4、 安全考核管技人员以3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职工以6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采取记分累计制,调到其它单位实行连续记分,每3个月通报一次全体员工记分考核处理情况。
(二)建立员工安全诚信档案。
1、安全诚信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复印件、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血型、持证情况、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简历、培训情况、违章情况、受奖情况、受处分情况、安全记分情况、职务或工种变动情况等。
2、定期对档案内容进行分析、评估,明确需要重点监控对象。
第6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
(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
第四十条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第四十一条 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第四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的,有关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接到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五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第五十七条电梯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五十八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各种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及《电梯定期检验规程》与定期检验
电梯安全运行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安全管理的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与相关标准、电梯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和电梯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则
第7篇 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怎么写
某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
1、 目的:为加强办公区域规范管理,确保公司良好的工作环境及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公司及其所属的办公区域。
3、 管理权限:公司行政办公室。
4、 办公区域的行为规范:
(1) 应以普通话低音量在办公区域内进行交流。禁止高声喧哗、污言秽语,手机应始终调为振动状态。
(2) 不得在任何时间内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办公区域,如有人员来访,应由有关人员接待。
⑶ 爱护办公区域内的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毁坏、涂抹,不得将公共设施及物品据为已有,一经发现,将要求责任人按损坏或丢失物品的原价进行赔偿。
(4) 节约公司一切能源,随时注意 电源、水源开关。随意浪费者,按公司《惩戒细则》进行处罚。
(5) 工作时间内不得进行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不得在上班时间内进食(因工作延误等特殊情况除外)。
(6) 注意保持办公区域的卫生,不得乱扔杂物不得随地吐痰,外出或下班离开时,应收拾好与工作有关的资料文件及个人物品, 电脑电源,将座椅推回原位始终保持办公场所整结有序。
(7) 上班时间应衣着整洁,不得穿短裤、短裙、背心及袒胸露背衣裙及拖鞋。
(8) 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5. 电话使用行为规范:
(1) 公司电话仅供工作之需,不得使用公司电话拨打收费台听取信息。一经发现,按公司《惩戒细则》进行处罚,并由本人承担所需费用。
(2) 工作电话通话时间应尽量简短,如确需长时间讨论细节,应尽量安排面谈。
⑶ 电话响铃三声以内必须马上接听,若本人不在座位上,电话临近的员工必须帮助接听,并问清楚对方需沟通的事宜,或记下对方电话,待本人回来后及时转达。
(4) 接听电话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及普通话。
6. 附则
(1) 本规定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2) 本规定已经下发必须遵守执行。
第8篇 校外住宿学生管理办法规定
为了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掌握校外住宿学生基本情况,规范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校外住宿地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住宿地点必须符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房东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签署“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治安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责任书中的各项职责。
(三)住宿地点必须经过学校和有关部门认可,并适宜学生住宿 。
第二条 校外住宿学生管理措施
(一)填写《长武县中学校外租住学生登记表》:
认真填写租住地址、门牌号、 同住人姓名、房东姓名、职业、房东联系电话、家庭联系电话、住宿点人数等栏目,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保留,一份政教处存档。
(二)填写《长武县中学校外租住学生管理责任书》:
每学年初或变更住所后,由家长与房东及时签订《长武县中学校外租住学生管理责任书》。
(三)实施校外租住学生安全排查制度。
学校政教处及各班主任必须对住宿地点进行安全排查,每学期至少两次;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当即责令房东限期改正,若无改观,有权责令学生搬离。
(四)努力做到学校、房东、家庭三位一体,密切联系。班主任应不定期深入到学生租住点家访,全面检查学生学习、生活、安全等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条 房东职责
(一)房东必须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不能让学生居住在阴暗、潮湿、危漏的房屋。要为住宿学生提供水 、电等基本生活条件。房东应加强对住宿学生的看护,严禁闲杂人员入内。学生在校期间,住所若发生被盗等不安全事件,学校有权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调查处理。
(二)房东要督促学生按时上学、准时回家,并制定科学严格的作息时间表。在学生旷课或不按时上学时,房东要问清情况,及时督促。若发现学生有不正常迹象时,要及时和学校联系。
(三)密切注视住宿学生动向,加强学生管理。对学生参与赌博、打架、看不健康的书刊影视的等行为,房东应及时制止,学生不听劝止时,要及时报告学校。
(四)如实向来访教师反映学生的表现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家庭共同管好学生。
第四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驻县的亲属家中寄住的学生视为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二)本办法与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的学生教育管理做出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9篇 物业检测仪表管理办法规定
物业检测仪表管理办法
对服务质量有影响的检测仪表的使用、校准和保管,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并能达到所要求的测试能力。
【检测仪表的分类】
为更好地加强检测仪表管理,做到保证重点,兼顾全面,实行a、b、c三个等级管理。
a级:是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即兆欧表。
b级:是指与设备安全运行、服务质量直接有关的主要检测仪表。如手持式温湿仪、万用表、供水、供汽管道系统的主要进出口未端压力表、测量计等。
c级:是指设备上的一般指示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及空调风机控制器。
【检测仪表的管理、检定和控制】
a、b级检测仪表,由检测仪表管理员依据《鉴别号编制说明》进行编号,建立《检测仪表管理台帐》,并于每年12月编制《周期检定日程(计划)表》报管理部。
a级检测仪表(兆欧表)每二年校准一次。
b级检测仪表每一年校准或更换一次。
检测仪表的校准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授权机构进行。
对于新购检测仪表,以产品有效的合格证或经鉴定合格作为发放使用的依据。
c级检测仪表,检测仪表管理员每年巡视核查一次,填写《c级检测仪表巡查表》并由设备主任批准,发现变形、损坏、失准按规定要求进行申购并更换。
【使用】
管理处保证检测仪表在有效期内正确使用。
校准合格的a级检测仪表,贴上合格标识。
校准合格或定期更换的b级检测仪表,贴上'合格证'标识。
巡查合格的c级检测仪表,贴上'准用证'标识。
发现检测仪表不合格时,立即停止使用,并重新校准或更换。
确保在搬运存放时检测仪表准确度保持完好。
在检测仪表的技术资料按要求可以提供的场合,贵方主管部门要求时,__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这些资料,以证明其功能的适宜性。
第10篇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4
第五条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六条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七条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字串6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字串5
第八条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第九条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
-----------------------------------------------
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
字串3
-----|-----------------------------------------
1|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
-----|-----------------------------------------
2|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3|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 字串9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4|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
|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十条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字串6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十一条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字串2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季节司炉工人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11篇 财务管理办法规定
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内部会计管理,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局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遵循合法、适应、规范、科学的原则,结合服务中心的业务及经营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一.岗位及职责
1.服务中心主任对中心财务负领导责任。
2.服务中心财务设主管会计、出纳两个岗位,会计业务受局计财处指导,中心财务对中心法人及法人代表负责。
3.主管会计职责:
(1)审核原始凭证,编制录入记帐凭证,完成日常会计处理;
(2)定期核对对帐单,审核未达帐项;
(3)完成对外结算,对于不能及时收回的款项应及时报告;
(4)及时完成对外财务报表、财务信息的编报;
(5)定期编制中期报告及财务分析报告,定期汇报;
(6)协助领导对单位的业务发展做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制定;
(7)根据业务发展建立健全核算制度;
(8)就单位的资金安全对主任负责;
(9)负责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移交;
(10)负责有关项目预、决算的审核;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出纳职责:
(1)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办理收付款手续,对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记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执行出纳签字;
(2)现金、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月末根据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详细列明原因;
(3)负责有关支票的购领、使用登记入册;
(4)负责有关财务收据、发票的开据、保管及登记工作;
(5)负责有关税务、公积金及各类保障费用的缴交工作。
5.会计人员坚守敬业爱岗、遵守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二.帐务处理流程
服务中心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帐簿,执行局制定的帐务处理流程,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报告。
三.内部牵制
1.编制凭证与收付款相分离;
2.资产实物的保管与凭证帐簿相分离,财务收据、发票的保管与财务(发票)专用章相分离;
3.往来结算与出纳岗位相分离,出纳不得兼管往来款的结算;
4.单位财务印章与负责人印章保管相分离,单位财务印章由主管会计保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12篇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3篇 文明生产管理办法规定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文明生产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文明生产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原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3职责
3.1安监部门是作业现场文明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厂长(总经理)或分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作业现场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3.2各部门是所辖区域(设备)文明生产的负责部门,负责文明生产日常清扫、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组织领导
4.1.1厂长(总经理)是文明生产第一责任者。
4.1.2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部门所辖区域文明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组织本部门、公司职工认真开展文明生产活动。
4.2文明生产管理
4.2.1文明生产工作和发电生产任务应实行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的管理模式。
4.2.2文明生产以部门自查自纠为主,安监部门对各部门文明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4.2.3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各部门抓好制度的落实,做到责任明确,管理、落实到位。
4.2.4文明生产管理内容
4.2.4.1所辖区域的卫生保洁;
4.2.4.2所辖设备的卫生保洁;
4.2.4.3工作场所的卫生保洁;
4.2.4.4消除设备渗漏;
4.2.4.5职工行为文明达标
4.3文明生产管理标准
4.3.1文明行为标准
4.3.1职工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行政纪律、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语言、举止文明,不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
4.3.2在岗职工着装应符合安全规程和厂有关规定要求,按规定佩戴胸卡,坚守岗位,秩序井然。
4.3.3管理人员应树立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深入一线,优质高效、创造性地开展管理活动。
4.3.4运行职工应做到准点抄表,准确记录;交接班全面细致;监盘坐姿端正,注意力集中。
4.3.5检修职工应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文明施工,按照“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路不乱放、杂物不乱丢)和“工完料尽场地清”的要求进行施工。
4.3.6生活后勤等部门职工应积极向社会服务性行业学习,在工作中做到热情、礼貌、周到、卫生。
4.4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文明标准
4.4.1有明确的卫生责任区域划分范围,无卫生死角。厂区道路、场地清洁整齐,无杂物,无乱堆放设备材料。主要(应改为:所有)通道平整畅通。绿化区整洁美观。
4.4.2备品备件、工器具实行定置管理,设备标志齐全、清晰、正确,介质流向清楚。
4.4.3设备见本色,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规要求,管道保温良好、规范;沟道、孔洞盖板整齐平整,遮栏齐全;楼道、平台、栏杆和扶梯齐全完整。
4.4.4厂区、厂房和设备无积水、积尘、积油、积垢;仪表、控制和保护盘前后(内外)干净整洁,无蛛网、无积尘、无杂物。
4.4.5发电设备、公用系统及辅助系统无严重漏点。
4.4.6工作场所的粉尘、室温、噪声符合国家环境劳动保护的规定;全厂不发生二级以上危害的职业病。
4.4.7加强环境保护,气(烟尘)、水的排放和噪声质量达到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
4.4.8生产管理台帐、记录和各种原始数据记录准确、及时、完整,清洁,无涂改,文字工整。
4.4.9班容班貌好,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达到“五净”(门窗、桌椅、地面、箱柜、墙壁)、“五整齐”(桌椅、箱柜、桌面用品、上墙图表、柜桌内物品)。
4.4.10厂区内禁止吸烟,自行车应改为: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4.4.11厂房及建筑
4.4.11.1厂房建筑外观整洁完整。屋面、墙壁不漏水,天沟及落水管排水畅通;门窗及玻璃完整明亮。不擅自对楼板打孔(必须打孔应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后立即封闭);无积灰、无蛛网。
4.4.11.2走道、扶梯、平台等清洁畅通,厂房内所有地面无积灰、积水、积油及垃圾;备品、机具、材料等整洁,放置有序(备品、机具、材料一般不准放置在厂房内,如确因生产需要需放置的,须经生产厂长批准)。
4.4.11.3厕所干净,无堵漏、水池无积垢。
4.4.12煤场、卸油站、油罐区
4.4.12.1环境绿化整洁,主要道路、场地、铁路专用线清洁、平整畅通,无垃圾、杂物、煤、煤渣等。
4.4.12.2卸油站站台无油垢,道床不积油。
4.4.12.3污油池周围及油池平台不积油。
4.4.12.4输煤系统地面、墙壁、窗户和设备无积尘。
4.4.12.5油罐区场地平整清洁,无杂草。
4.4.13升压站、主变区、开关室、电缆沟
4.4.13.1升压站、主变区道路平整畅通,无杂物;开关仓、变压器四周无杂草;变压器、开关、互感器无渗、漏油;卵石层不积灰,无油垢。
4.4.13.2继电器室、电源室、开关室地面,电缆仓全部用防火材料封堵,室内无杂物,防小动物措施严密。
4.4.13.3电缆沟不积水,无垃圾杂物,防火阻隔符合规定,盖板封堵严密。
4.4.13.4开关室内继电器无积灰、玻璃清晰。
4.4.14检修现场(包括土木施工现场等)工艺作风良好,做到“三无”、“三齐”、“三不乱”和“工完料尽场地清”。
4.4.15办公室、网控室、集控室、运行值班室、检修班组办公室、检修班组工场间及仓库
4.4.15.1门窗及玻璃完整明亮;桌椅、箱柜、档案及工具材料、衣帽等整洁、放置有序;箱柜顶、底无杂物垃圾;墙壁、地面清洁,无积灰、无蛛网。
4.4.15.2检修班组工场间工作台摆放有序,无乱放设备及零部件,地面无纸屑、痰迹、油泥污迹。
4.4.15.3仓库清洁整齐,布置合理。备品、配件分类堆放,五五成行,四个定位,编号齐全,标签完整清洁,料架无积灰。
4.5厂区文明标准
4.5.1道路、场地及建筑
4.5.1.1有明确的卫生责任制,无卫生死角。
4.5.1.2环境整洁,场地绿化,无杂草丛生。
4.5.1.3主要通道平整畅通,无乱倒垃圾、杂物,无乱堆器材,无违章建筑。
4.5.1.4公用走道整洁畅通,墙壁无蛛网、积灰,垃圾箱附近无垃圾。
4.5.1.5明沟、暗沟畅通清洁,排水良好;公共厕所定时冲洗,保持清洁。
4.5.1.6建筑物整洁完整,屋面、墙壁不漏水,落水管排水畅通,门窗及玻璃完整明亮。
4.6责任专区划分原则
4.6.1责任专区划分贯彻“文明生产,人人有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就近、方便”的原则。
4.6.2全厂所有区域,包括主厂房、辅助车间、办公楼、设备、道路、绿化场地等均划分到各部门、班组、个人。
5检查与考核
5.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14篇 公司薪资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_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中心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资原则
员工薪金是以社会经济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龄、学历等作为依据发放。凡本中心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情况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薪资构成(建议分类: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住房、工龄》/奖金《全勤奖、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加班《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
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占月工资的70%,绩效工资占月工资的30%。
1.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再依“个人职能”核给固定工资。
2.绩效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标准,再依个人工作绩效核给变动工资。
第四条 薪资形态
员工工资以月薪制度为标准。
第五条 薪资结算日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计算期间以月底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第六条 薪资支付日
1. 薪资之给付原则在每月的15日支付,工资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2. 中心因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应于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员工。
第七条 薪资之扣除
除依据法令之扣除额外,其住宿方面之相关费用也由薪资中扣除。
第二章 工资等级标准
管理、技术、行政部分(建议分管理、技术两类,管理包含行政)
第一条初任工资
1.新进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来定级,其薪资等级按下列标准执行:
学历
工龄
职务
薪资等级
月薪
研究生
0
0
2b
2,180
大学本科
0
0
1b
1,728
大学专科
0
0
1e
1,214
2. 非应届毕业生,则需综合考虑其所担任的职务,来公司以前的工作经历、能力、工龄(相关岗位工龄)等因素后确定。
第二条 职务工资
1. 中心工资按职务分四个层次九个等,每等有五个级,等级标准如下:
[1][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级别
职务
基本工资(70%)
绩效工资(30%)
月薪
年薪
备注
高级
9a
部长
8,274
3,546
11,820
141,840
9b
6,895
2,955
9,850
118,200
9c
5,516
2,364
7,880
94,560
9d
4,137
1,773
5,910
70,920
9e
2,758
1,182
3,940
47,280
中高级
8a
副部长
6,665
2,856
9,521
114,252
8b
5,630
2,413
8,043
96,516
8c
4,596
1,970
6,566
上一页[1][2][3] [4] [5] [6] [7] [8] 下一页
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78,792
8d
3,555
1,524
5,079
60,948
8e
2,521
1,080
3,601
43,212
7a
经理
5,363
2,298
7,661
91,932
7b
4,597
1,970
6,567
78,804
7c
3,830
1,642
5,472
65,664
9%
7d
3,064
1,313
4,377
52,524
7e
2,298
985
3,283
39,396
中级
6a
副经理
4,309
1,847
6,156
73,872
6b
3,751
1,607
5,358
64,296
上一页[1] [2][3][4] [5] [6] [7] [8] 下一页
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6c
3,192
1,368
4,560
54,720
8%
6d
2,633
1,129
3,762
45,144
6e
2,075
889
2,964
35,568
上一页[1] [2][3][4] [5] [6] [7] 下一页
5a
主管
3,458
1,482
4,940
59,280
5b
3,059
1,311
4,370
52,440
5c
2,660
1,140
3,800
45,600
7%
5d
2,261
969
3,230
38,760
5e
1,862
798
2,660
31,920
初级
4a
高级主办
2,724
1,167
3,891
46,692
上一页[1] [2] [3][4][5] [6] [7] [8] 下一页
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4b
2,426
1,040
3,466
41,592
4c
2,128
912
3,040
36,480
4d
1,830
784
2,614
31,368
4e
1,532
657
2,189
26,268
3a
上一页[1] [2] [3][4][5] [6] [7] 下一页
中级主办
2,145
919
3,064
36,768
3b
1,924
824
2,748
32,976
3c
1,702
730
2,432
29,184
3d
1,481
635
2,116
25,392
3e
1,260
540
1,800
21,600
2a
上一页[1] [2] [3] [4][5][6] [7] [8] 下一页
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初级主办
1,689
724
2,413
28,956
2b
1,526
654
2,180
26,160
2c
1,362
584
1,946
23,352
2d
1,198
514
1,712
20,544
2e
1,035
444
1,479
17,748
1a
1,330
570
1,900
上一页[1] [2] [3] [4][5][6] [7] 下一页
22,800
1b
1,210
518
1,728
20,736
1c
1,090
467
1,557
18,684
1d
970
416
1,386
16,632
1e
850
364
上一页[1] [2] [3] [4] [5][6][7] [8] 下一页
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1,214
14,568
第三条 上表工资不包括补贴及奖金
第四条 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支给工资额
销售部分
第一条 中心根据各销售员的销售能力、工作业绩、出勤状况、工作态度等要素,将销售人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等级划分首先由销售经理考核,再呈报公司总经理确定。
一级:能够协助上级工作,对其他员工能起指导、监督作用的,具备优秀品格的模范员工。一级销售人员要有三年以上从事销售工作的经验,并且在近半年的销售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级:有一年以上销售工作经验,工作努力,经验丰富,勇于承担责任的业务骨干。
三级:经过短期培训的其他员工。
第二条销售人员薪资由基本工资(具体多少要列出来)+绩效工资+提成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薪资的支付时间和方法(见)
第三章 岗位工资定级、转岗与调薪
第一条公司视员工的工作表现于每年12月31日起实施提薪,原则上若无特别需要时,则不会监时提薪。以下三种情况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 因试用期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的工资定级;
2) 因工作变动试用期后工资调整的;
3) 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总经理批准的。
第二条提薪可分为二类:晋升提薪、年终提薪
第三条新进员工试用期按该岗位工资的最低工资起薪,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则执行该岗位工资的上一档或二档工资,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新进员工试用期如果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需要提前结束试用期的,由主管部门上交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定汇总,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岗位异动动人员,由现部门提交有调动原因及原部门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核汇总。调动核准程序按()文件灰顶执行。
第六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提薪资格:
1.录用不满一年;
2.因公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计数达45天以上者;
3.该年度受惩戒处分者;
4.正在提退职(含辞退、辞职、开除、自动离职)申请者;
5.其他经人事行政科评定认为不具备提薪资格者。
上一页[1] [2] [3] [4] [5][6][7] 下一页
第四条 提薪标准
第四章 薪资保密管理
第一条 本中心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中心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贡献、工作能力论酬的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争取高薪的风气,以及避免优秀人员遭嫉妒,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应要求所属人员不探询他人薪资,不评论他人薪资,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
第三条 各级人员的薪资除人事行政科主办核薪人员、发薪人员和各级直属领导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 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
2. 探询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1/3绩效工资;
3. 吐露本身薪资或评论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2/3绩效工资,如因而招惹是非者视情节严重性扣发当月奖金或予以停职处分。
第四条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人事行政科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
上一页[1] [2] [3] [4] [5] [6][7][8] 下一页
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关法律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行政科负责解释。
上一页[1] [2] [3] [4] [5] [6][7]
上一页[1] [2] [3] [4] [5] [6] [7][8]
第15篇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规定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qg/__-2004
1 范围
1.1本标准所指办公用品为(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员工日常办公所用文具(以采购部《办公用品价目表》为准)、办公自动化所需用的耗材(含磁盘、色带、墨盒等)以及其它特殊物品(柜、台、凳、特殊文具等)。
1.2本标准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股份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2 职责
2.1秘书室负责办公用品的归口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办公用品费用定额,实施定额管理。
2.2采购部负责外购办公用品的采购。
2.3股份公司设立文具仓,负责办公用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建帐及部分特殊办公用品的制作、发放、建帐、保管。
2.4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半年核定一次各部门(厂)应该领用办公用品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人数,报送秘书室和相关部门(厂)。
3 规定
3.1办公用品由部门(厂)统一领用,其费用按秘书室核定定额标准执行。部门(厂)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0元、非管理人员每月1元;其他特殊用品费用另计(用于印制生产报表所用的纸张,不列入办公用品定额内)。一次性领用总额超过800元或单价在400元以上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3.2办公用品费用(其他特殊物品除外)可月度间调剂使用,年底结算、考核。
3.3特殊物品需专题报告,经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不受定额限制。
3.4打字室等公共使用的办公用品应单独做计划,由秘书室审核,纸张按各使用单位的实际印数摊入该单位办公用品费开支,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5办公自动化设备所需用的备品备件和入固定资产部分的用品,按设备工程部《非生产设备的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4 程序
4.1办公用品的计划审批
4.1.1采购部负责填报《办公用品价目表》,公布现采购的办公用品价格,如有变动,应及时发布。
4.1.2办公用品(其他特殊物品除外)领用计划每季度制订一次,于每季度最后月份20日前,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部核定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人数,按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原则,在定额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一式三份,经部门(厂)领导审核签名后,交秘书室;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过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并报送总经理批准。
4.1.3秘书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办公用品领用计划》进行审核(核定是否超定额,品种是否适宜),并将审核的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汇总成《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一式两份(包括公共使用的办公用品计划),附一份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1.4秘书室将经批准的《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一式一份,交文具仓;一份《办公用品领用计划》退回各部门(厂)作领用文具的依据;另一份《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及一份《办公用品领用计划》由秘书室留存。
4.1.5文具仓根据股份公司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核对库存,汇总并整理成《股份公司办公用品采购计划》一式两份,经文具仓的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交一份给采购部采购,文具仓留存一份。
4.2办公用品采购、储存、发放、核算考核
4.2.1采购部根据文具仓制定的《股份公司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4.2.2采购部应将办公用品采购的供方详细列出,分别报公司和文具仓,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改。
4.2.3 文具仓负责办公用品的验收、发放、保管,并按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台帐。
4.2.4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后,各单位凭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办公用品领用计划》、领料单,到文具仓领取申领的办公用品。仓管员对《办公用品领用计划》、领料单审核后发放,并登入各单位领料台帐。
4.2.5文具仓每年、季分别统计各单位实际领用文具的数量、费用总额,列表报秘书室,供考核用。
4.2.6秘书室每年对各单位文具费用进行考核,对超标单位进行减发。
5 其它
5.1文具仓应每月盘点,盘亏盘盈应查找原因,并向主管领导和秘书室汇报。
5.2秘书室对办公用品的定额、采购、仓储、领用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对文具仓办公用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办公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月度通报。
6 文件与记录
6.1《办公用品价目表》 表9401-1
6.2《办公用品领用计划》 表9401-2
6.3《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 表9401-3
6.4《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表9401-4